公司教育培训制度

2024-09-24

公司教育培训制度(精选10篇)

1.公司教育培训制度 篇一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三级教育培训

第一条

凡是进入本公司的职工,都必须遵守本培训制度。

第二条

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经常及时地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培训。

第三条

新职工经公司安检会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生产单位指定专人对其进行二级教育培训,项目部或机台班组再对其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建档。

第四条

新入公司职工(含新调入人员、合同工、实习人员、临时工)入公司后必须经过三级(公司安检会、部门单位、项目部或机台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五条

调转(包括调转、工种改变)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二、三级教育培训,各生产单位内部职工调转必须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培训。

二、现场教育培训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对从事临时性工作的职工,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教育培训,并详细介绍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应遵守的规则。

第七条

对从事危险性的工作人员,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带到现场进行有关教育培训,详细介绍工作的危险特点,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

对发生事故后的事故现场分析会由公司安检会和生产单位有关人员组织,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原因不清不放过;群众(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三、日常教育培训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平时要自觉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职工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生产班组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变化情况,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班后讲评,对避免事故的经验和先进的安全操作方法及时总结推广。

四、特殊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投产前,生产单位应与有关部门根据新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 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该工种的作业证和执照后才准上岗。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加强对职工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解决安全缺陷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 因工负伤职工在伤愈复工前,要进行一次安全考核教育,新提或调任的生产管理干部应接受必须的安全知识和有关责任制教育。

第三节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工作例会应从时间上、制度上给予保证,各级领导要纳入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关系。

第十六条 安全工作例会是本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每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手段之一。

第十七条 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由公司安全设备部组织,分管公司领导主持,每召开一次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委员会会议。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会议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并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单位安全生产例会;各项目、机台或班组安全工作会议由各项目负责人、机长或班组长主持,每周召开一次项目、机台或班组安全生产例会。

第十八条 安全工作例会要有记录,纳入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例会应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及时贯彻国家和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最新精神,通报当前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落实各级安全检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可与相应的生产经营例会一并进行。

2.公司教育培训制度 篇二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并要求一次缴清。各方面一致认为, 这一规定数额过高, 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 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同时, 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 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作为回应, 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统一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同时, 允许公司在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20%的前提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 其中, 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我国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较少的根本原因是旧《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过高, 许多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却步。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阁, 甚至变成了少数投资者的奢侈品和专利品。为把股份公司制度重塑为公众投资者都能享用的公共产品, 新《公司法》第81条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 000万降至500万元人民币, 并允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如此一来, 发起人只要在公司设立前缴足100万元注册资本, 公司即可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大幅降低。

二、不同国家对注册资本的不同规定

世界各国法律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方式各不相同, 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如日本有限公司、法国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明确规定该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并须由股东全部缴纳公司方能成立, 此即所谓法定资本制。

第二种如英国和美国公司, 或者法律无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或者即使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但股东对注册资本的认购及股款的缴纳与否不影响公司的设立, 即任一组建公司章程中所设定的资本总额或授权资本无须于公司成立前全额发行、认购并足额缴付, 公司之成立不以公司资本总额完全甚至是部分缴付到位作为其前提条件, 此即所谓授权资本制。

第三种如德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日本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国股份有限公司等,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 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资本总额, 但只要缴足章程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首次应缴的股本公司即可成立, 剩余股份可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予以逐渐补足或根据需要由董事会决定发行与否, 此即所谓折衷授权资本制。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现状

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其公司资本制度的独特性。《公司法》第23条作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和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而有关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则没有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但是, 按照《公司法》第18条规定, 在实务中, 开办合营企业, 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应按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执行。低于该最低限额要求的合营企业, 不予批准设立。对于特定行业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需要高于上述所定最低限额的, 则应另行规定。此外,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也有相似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从整体上来说,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属于法定资本制。然而, 《公司法》实施以来的实践, 已经暴露出现行资本制度的缺陷, 各种形式的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现象, 显然对《公司法》立法意图的实现具有阻碍作用。如何认识这些缺陷, 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 借鉴国外公司法的成功经验, 对这些缺陷加以弥补, 是完善我国公司法的重要问题之一。

四、改革思考

1、《公司法》颁布后的这10年, 随着经济的发展, 国民的工资收入水平翻了几番, 综合现时的工资收入水平及有限责任公司可拥有2~50人股东的规定等因素考察, 10~5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已并不是遥不可及。况且, 公司设立之初无力缴纳全额资本的股东, 若在公司设立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 后续的资本更是无力缴纳, 对债权人及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后果将不堪设想, 社会为此支付的成本将远远高于所获得的收益。

2、事实上, 人们设立公司就是为了规避责任, 限制自己投资的风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规定相对宽松, 所有权和经营权混同, 对同时作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股东的约束机制欠缺, 容易导致公司形式滥用, 公司易沦为股东用以承担有限责任的工具。因此, 仅靠股东自律达不到充分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目的。如果在公司制度欠发达的情况下公司设立门槛过低, 等于为股东滥用公司形式提供了便利。实行折衷资本制不是杜绝现阶段大量存在的注册资本不实、抽逃注册资本现象的法律对策。

3、我国法律规定的经济组织除公司形式外, 还有合伙、个体工商户等形式可供投资者进行选择。法律对合伙、个体工商户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且对经营范围等没有特殊限制, 除投资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为有限外, 就经营事业而言与公司没有多大区别。无力缴纳设立公司所需最低注册资本的人, 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达到经营的目的, 并通过这种经营完成资金和经验的原始积累。因此, 对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目前最好暂不需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而且, 在我国目前信用短缺的时代, 法定资本制对社会信用机制的需求程度相对较低, 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健全。因为, 第一, 法定资本制所体现的资本原则, 以及与其有着密切联系的最低资本额原则, 实质上是通过制度本身的设计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一种合法预期, 或者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一种信任关系;第二, 在法定资本制下, 由于防范有限责任的风险主要由股东和公司承担, 债权人的利益也已经通过事先预防的方式得到保护;第三, 正是由于法定资本制是通过制度本身的规则设计在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了一种信用机制, 因而它实际上是一种有助于健全社会信用机制的制度。所以, 对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法定资本制在目前阶段更有利于我国市场秩序的保护。

摘要: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法律要件, 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 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于存在的前提。

关键词: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制

参考文献

[1]朱慈蕴.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与公司资本充实[J].法商研究, 2004.1.

[2]江平.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J].中国法学, 1999.6.

[3]柯芳枝.公司法论[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 2003.

3.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篇三

关键词:司法解散;公司僵局;解散事由

一、案情简介

常熟市凯莱公司(以下简称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从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凯莱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林方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凯莱公司。

江苏省于2009年12月8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驳回林方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林方清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凯莱公司。①

二、公司司法解散概述

按公司法理论和各国公司法实践,公司的解散主要有三种情况:(1)自愿解散;2)行政强制解散;(3)法院判决解散。自愿解散一般是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合意解散;行政强制解散一般是在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法院判决解散也叫公司司法解散,一般是在公司出现僵局或其他问题,经相关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判决公司解散。②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1条也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三种情况。并于第183条和《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司法解散事由做了进一步规定。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针对的情形是: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推迟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形成公司解散清算的有效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有公司自行决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才可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三、公司僵局与公司司法解散事由

何谓公司僵局?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公司僵局是指在封闭持股公司中出现的由于公司的控制结构允许一个或者多个不同意公司某些方面政策的股东派别阻止公司的正常运作所致的僵持状态。 李曙光教授认为“公司僵局”是一个描述公司政治与利益冲突的形象词汇,它指的是公司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及股东与董事之间,在公司营运过程中,由于公司政治与利益冲突,彼此不愿妥协而陷入僵持、对抗,公司无法决策、正常经营甚至瘫痪的状态。公司僵局根据其发生的公司机关不同,可以分为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两种。③下文将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统称为公司管理的内部障碍。

我国将公司解散事由规定在《公司法》第183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条款中,下面将做具体阐述:

《公司法》第183条本身的内在逻辑关系中分析可知,解散事由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递进关系并且缺一不可: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第二,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三,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使股东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提出的四种情形都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解释,或者可以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包括三种情形再加上一个兜底条款,该条同时表明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司法解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主题适格;第二,存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并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与公司僵局还是存在区别的,公司僵局强调因公司管理存在内部障碍,导致公司出现经营的障碍,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入瘫痪状态,公司的运营陷入僵局;而公司司法解散事由包括了三个递进的条件,条件之一公司管理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管理存在内部障碍和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资金问题,类似于公司僵局的规定,但公司管理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能仅指公司管理的内部障碍,这一内部障碍的存在并不一定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处于瘫痪状态。那么当股东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但是公司未处于僵局状态,法院该如何判决。

四、案件判决分析

凯莱公司案二审法院在判决而理由分为三点,前两点理由说明了解散的事由,解散事由之间的关系是,首先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其次由于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而导致的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最后,上述状况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二审法院强调,在考虑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可见法院在判断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的标准有两个:第一是公司管理上存在的内部障碍,第二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金上的困难,这两个标准,第一个符合《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第一款至三款的规定,第二种标准符合第四款兜底条款的规定。该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在于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没有对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股东仅仅因股东之间的矛盾这一理由不可以判定公司司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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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熊猫公司诉北京熊猫恒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解决公司僵局最彻底的方案是解散公司,但是对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因为其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的暂时失灵即终止公司存在,显然成本较高,也是对资源的浪费。法院认为,北京熊猫公司虽持续一定时间未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但对公司的运作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实际经营并未发生严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上海熊猫公司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理由并不充分,判决驳回上海熊猫公司的诉请,维持原判。④

凯莱公司案二审法院侧重于强调公司管理的内部障碍即股东之间的矛盾;该案一审法院强调公司并未陷入僵局状态,公司仍在正常运作。上海熊猫公司诉北京熊猫恒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案法院也是强调公司并未陷入僵局状态,公司仍在正常运作,可见法院关注的侧重点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法院在适用司法解散条款时应当慎重,因为一旦适用司法解散条款,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法人资格即将消灭,对公司的影响是毁灭性的。

五、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制度设计之初是为了解决公司陷入僵局状态给股东带来损害这一问题,然而,公司僵局强调的是公司管理的内部障碍使得公司陷入本能正常营业的瘫痪状态,而我国的立法只强调了公司管理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过分强调了对股东的救济,忽略了虽存在股东之间的矛盾,但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这一情形,如果仅因为股东之间的利益纠纷裁判正常运营的公司解散,并不符合国外关于公司僵局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同时因失业人员的增加,也会对社会造成负担。⑤

其次,现行法律对股东遭受损失没有详细的规定,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判断股东利益受损,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并没有表明,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没有被法院采用,法院在判定股东利益受大重大损失时存在较大的自由心定的空间,法院的自由心定对案件的结果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有损法律的确定性。

最后,在凯莱公司一案中,把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为诉讼前的救济手段之一,然而纵观《公司法》法条,除了第183条之外却找不到其他的救济措施,虽然有第75条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然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但是司法解散公司正是因为公司陷入僵局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此在《公司法》上是不存在其他方式可以解决公司僵局这一状况。⑥

六、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建议

首先,明确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目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设立的初始理由就是为公司的小股东提供维权的工具,各国在适用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时,对于仍具有经营能力的公司的解散都保持审慎的态度,因为正如英国学者戴维斯所言,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解散公司无异于杀死一只下金蛋的鹅。⑦

其次,在确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考虑到公司管理的内部障碍时,更应强调这种障碍对公司的影响结果即: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否陷于瘫痪状态,因为强调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更能体现对股东利益的影响,而法院直接选择对股东利益的影响作为判断标准,在实际运用法律过程中很难判断,存在较大的自由心证的空间。

再次,最好的救济方式是股东的事前救济,也就是理性的股东在设立公司、订立公司章程之时或双方处于友好关系时,就公司的控制权、经营管理等事项加以详细规定,就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及解决方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

最后,除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还应规定其他的替代性救济措施。例如增加买断措施的规定,买断措施允许法院判令公司或多数股东买断少数股东的股份;也可以将那些从事不当行为的股东从公司中除名,从而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这些救济措施为少数股东提供了有效的退出机制,同时又维持了继续营业的公司的价值。⑧(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注解

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EB/OL].[2012-04-09]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4/id/478577.shtml

②王妍.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司法裁判权与公司自治的冲突与协调[J].法学论坛,2006-03-05,21(2)

③李曙光.新《公司法》中破解“公司僵局”制度安排的探讨[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6,19(3)

④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 ChannelID=2010100&keyword=&RID=154478

⑤庄晨曦.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以《公司法》第183条及相关股东权利救济措施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3(上)

⑥万国华,原俊婧.论破解公司僵局之路径选择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兼论新《公司法》第75条和第183条之公司治理解读[J]. 河北法学,2007,4(25)

⑦龚鹏程.论公司司法解散——对修订后公司法相关内容的思考[J].法学研究,2006,5

⑧范黎红.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裁判解散的法理思考与实证考察[J].公司法律评论,2009

4.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篇四

1、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涉及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人人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制度,做到人人重视安全生产,时时处处讲安全生产。

2、新职工进入本单位后必须100%的接受公司、支公司、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经考试合格后存档备案,才能安排生产岗位;

1)公司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的安全监察部负责;主要使新工人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了解公司概况以及各项工作特点中共性的安全要求和规定。初步掌握防火、防人身事故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工作规程》和上级领导的安全指示,以及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训。2)分子公司二级安全教育;由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员负责;主要使新工人了解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的过程、特点及企业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习安全工作流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介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教训。

3)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班组安全员或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进行教育,主要使新工人了解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及生产特点,了解本岗位中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了解本岗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发生事故的经验教训。

3、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由安监部监督,各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组织实施,并进行组织考试,将考试成绩记录建档管理。

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按GB5306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阳泉供电分公司和市有关劳动安全培训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

5、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中层以上干部是公司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每两年必须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其受教育人数和考试合格率都必须达到100%,由公司组织实施。

6、班组长安全教育。班组长是企业最基层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他们必须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一切规章制度,熟知本班组的安全操作规程。班组长每两年必

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考核,其受教育人数和考试合格率均须达到100%,由安监部组织实施,登记表、试卷、成绩统计表由公司安监部建档保管。

7、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由生产单位按新职工进入企业“三级教育”要求的二、三级进行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8、复工安全教育。离岗叁月以上重新上岗的职工必须接受复工安全教育,使其对安全操作规程有个重新熟悉的过程,由生产单位参照“三级教育”的二、三级内容进行培训,复工教育结果由生产单位填写教育登记表,向公司安监部申报备案。

5.公司学习培训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建立学习型组织,让员工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以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为各岗位培养和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员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该工作主要由行政事务部负责,其他部门和人员应予以积极协助。

第三条:行政事务部主要权责:

1、评估员工的培训需求及培训费用;

2、制定公司的整体培训规划及月度、培训事项计划;

3、编撰有关的培训计划;

4、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计划;

5、考核、总结、上报培训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方案;

6、研究拟订、执行其它的人力开发方案。

各部门主要权责:

1、制定员工培训需求的分析报告;

2、制定、修改、呈报本部门的专项培训计划;

3、按计划实施内部培训;

4、编撰专门的培训教材;

5、检查、上报本部门的专项培训结果。第四条:培训类别分为:

1、新进人员的职前培训(主要征对成批招进的人员):

(1)新员工招录报到后应由行政事务部制订培训计划报经总经 理批准后负责安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授课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事宜;

(2)新员工的岗前培训目的是使新来人员在短时间内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方面基本情况和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使之尽快适应公司的工作环境,快速进入工作状态;

(3)岗前培训主要内容有:新员工欢迎辞、公司整体介绍、公司文化讲解、公司规定制度说明与解释、岗位责任说明、专业知识培训及其他工作要求等;

(4)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分别由公司总经理、行政部主管、相关部门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等来负责讲解和授课;

(5)人事主管和部门主管对新员工岗前培训进行双重考核,合格者继续留用,不合格者及时解除试用期合同。(6)若有个别新进员工的,应视其情况对其进行个别培训。

2、员工的在岗培训:

(1)员工在岗培训的目的是:使员工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的工作能力,为工作轮换和调整以及日后的晋升创造条件;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工伤事故和灾害的发生;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

(2)新员工上岗后前二个星期为在岗培训阶段,由部门主管主要负责其培训工作,解除新员工在工作中的困难,及时纠正其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工作行为;

2(3)公司根据企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老员工进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视情况需要而定,培训方式可以采用公司内部自己培训、送到专业院校或科研机构去进修学习、请专业人士来公司进行培训等多种方式;

(4)老员工每次在职培训都要进行考试考核以了解其培训状况,凡考试不合格者均要予以相应的处罚。

3、员工的专业性培训:

(1)专业性培训的目的是:根据各部门的计划实施培训,旨在提高员工专业水平;

(2)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必须持续提高专业知识,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或接受与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公司酌情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对学习成绩优异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者予以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薪资晋级、职位晋升等奖励;

(3)公司鼓励并支持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与业务有关的各项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公司在制度上承认员工在社会上有资质的机构院校获得的各种“资格证书”。

4、个人进修申请办法:

6.公司员工教育制度 篇六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一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制订,公司员工教育制度。

第二条 教育实施的宗旨与目的如下:

(一)兹为加强人事管理,重视教育训练而提高员工的素质,施予适切的教育训练,以培养丰富的知识与技能,同时养成高尚的品德,处理业务能达成科学化,成为自强不息的从业人员。

(二)使员工深切体认本公司对社会所负的使命,并激发其求知欲,创造心,使能充实自己不断努力向上,奠定公司基础。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教育训练分为不定期训练与定期训练两种。

第四条 本公司所属员工均应接受本办法所定的教育,不得故意规避。

□ 不定期训练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教育训练由各部科主管对所属员工经常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主管应拟定教育计划,并按计划切实推行。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经常督导所属员工以增进其处理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时应具备的知识,必要时得指定所属限期阅读与业务有关的专门书籍。

第八条 各单位主管应经常利用集会,以专题研讨报告或个别教育等方式实施机会教育。

□ 定期训练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教育训练定期训练每年二次分为上半期(四五月中)及下半期(十、十一月中)举行,视其实际情况事务、技术人员分别办理。

第十条 各部由主管拟定教育计划,会同总务科各排日程并邀请各单位干部或聘请专家协助讲习,以期达成效果,管理制度《公司员工教育制度》。

第十一条 本定期教育训练依其性质、内容分为普通班(一般员工)及高级班(股长以上干部)但视实际情况可合并举办。

第十二条 高级干部教育训练分为专修班及研修班,由董事长视必要时随时设训,其教育的课程进度另定。

第十三条 普通事务班其教育内容包括一般实务(公务概况、公司各种规章、各部门职责、事务处理程序等),本公司营业公民(待客接物的礼节及陶冶品格)等精神教育以及新进人员的基本教育。

第十四条 普通技术班其教育内容应包括一般实务外,并重视技术管理,专修计算机各种知识。

第十五条 高级事务班以其教育内容为具有业务企划,使得经营管理企业,善领导、统卸部属,贯彻执行业务等有关主管必修的知识与技能。

第十六条 高级技术班教育内容为通晓法规,了解设计,严格督导,切实配合工作进度,控制资材节省用料,提高技术水准等并视实际需要制订研修课题。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训练的课程进度另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主管实施教育训练的成果列为平时考绩考核纪录,以作年终考绩的资料,成绩特优的员工,可呈请选派赴国外实习或考察。

第十九条 凡受训人员于接获调训通知时,除因重大疾病或重大事故经该单位主管出具证明得申请免以受训外,应即于指定时间内向主管单位报到。

第二十条 教育训练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总公司内实施。

第二十一条 凡受训期间中,由公司供膳外不给其他津贴。

7.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篇七

1 揭开公司面纱有其必要性

1.1 首先, 制度设计本身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从法律上看,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享有收益,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其树起了一道保护线, 将其风险限制在出资额内, 因此, 公司经营的一部分风险甚至全部则可能转移给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却无权介入公司的内部管理, 致使蒙受重大的损失。可见, 由于“社会从来不会在没有投资中发展”, 因为没有投资意味着没有创造财富之追求与努力。法律因而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 现代的有限责任制度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 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1.2 其次, 公司容易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滥用, 谋取法外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使公司的利益受损, 从事有利于控股股东的不正当交易;也可能利用公司独立人格, 从事各种欺诈行为, 规避公法义务, 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 也可能利用公司的名义隐匿财产, 逃避债务。

2 我国公司法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的要件

2.1 前提条件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只有在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 即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下, 股东才有滥用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可能。如果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那么公司与股东之间就没有“面纱”, 也就无需将“公司面纱”揭开。如果公司没有取得法人资格, 而是在设立过程中, 即便发生了认购或认缴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它所依据的也是其他法律制度而不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2.2 主体要件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责任主体, 即面纱揭开后谁承担责任;二是请求权主体, 即谁能请求揭开公司的面纱。

(1) 责任主体, 是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积极的控制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可以看出, 我国法律规定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因此, 其适用要件之一应当是控制股东有此种滥用行为, 至于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利用职务之便,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 笔者认为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对他们的行为做了专门的规定。对此, 只有以股东的身份滥用公司法人格时, 才能因符合适用要件而揭开公司面纱, 否认公司法人格, 直索公司背后支配股东的责任。

(2) 请求权主体, 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制度的行为, 通过事后的方式对因此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因此只有遭受了实际损害的人方有权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请求主体是公司债权人, 而非公司和公司的内部股东。

(3) 行为要件要求股东必须实施了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造成了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的局面。

实践中,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表现形式举不胜举, 最常见的是“空壳”公司、“脱壳”经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即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抽逃资金、虚拟股东等情形。由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形多种多样而且相当隐蔽, 要以立法的形式来固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非常困难。因此,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属于衡平性规范, 未能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只能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自由裁量。

(4) 结果要件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直接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害, 并且这种滥用行为与造成损害的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对此要件, 需要把握三点:首先,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其次,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再次, 这种损害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赔偿。也就是说, 即使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 但只要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弥补债权人损失, 公司债权人就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

3 揭开公司面纱的本质特征

揭开公司面纱的形成和发展并没有动摇公司法人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的根基, 恰恰相反, 由于有了揭开公司面纱的补充, 反而使公司法人制度实现其双重的价值目标。就某一公司而言, 贯彻其独立性被认定为违反了正义与公平的理念, 判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以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和倾斜的公司法人制度的天平, 实现法律公平, 正义的价值目标。

(1) 首先, 揭开公司面纱就是对公司独立存在的漠视或不予确认。

公司法上要求公司和股东各自独立存在, 而公司的独立存在有赖于股东与公司责任的分离来支撑和维持。股东有限责任的形成, 虽然表面上仅以股东的出资作为形式的代价, 但实际中, 股东却要承受与公司保持分离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痛苦与压抑。股东的意志要想成为公司的意志, 须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公司的财产可以成为股东财富发源泉, 但也必须遵照一定的要求来分配;股东可以与公司有任何必要的关联交易, 但必须同其他非相关的主体之交易一样, 应在公平, 互利而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公司可以与股东一起联合对外进行必要的交易, 但联合交易的规则, 决不允许一方成为另一方利益之工具与牺牲品。

(2) 其次, 揭开公司面纱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存在的原则例外。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存在是原则, 揭开公司面纱仅是例外。股东的有限责任只在个案中适用, 且这种突破是处于法律的强制或法院的干预。揭开公司面纱的发展和适用, 有的已经被直接规定在法律中, 但更多是由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结果。

(3) 最后, 揭开公司面纱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发展与补充。

揭开公司面纱作为公司法人资格的发展和补充, 其最终的目的并非在于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存在, 而是在于弥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存在的缺陷, 使其更好的存在并发挥作用。 同时, 也可以充分的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从而保证公平原则的实现, 而不又影响法人制度整体的安定性, 也可以保证整个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大厦不至于因为某个方面出现漏洞而发生坍塌。

基于以上对揭开公司面纱的探讨, 从该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开始, 它的适用就具有严格的条件, 作为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其目的在于更好的发挥公司制度的优势, 而不是对公司有限责任的完全否定,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本质, 使它更加完善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 公司独立人格与公司有限责任。实践中, 如何在这一框架下, 找到适用的基点, 才有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存在的前提, 灵活中不失原则才是其研究的土壤。

参考文献

[1]吴建中编著.公司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2]王卫国主编.商法[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1.

[3]王耀平, 王伯庭著, 现代企业问题法律分析[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3, (2) .

[4]余劲松, 吴志攀主编, 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3) .

[5]马德胜, 董学立著, 企业组织形式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3) .

[6]沈四宝等.揭开公司面纱法律原则与典型案例选评[M].北京: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5.

[7]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修订本) [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8.创业公司怎么建立制度 篇八

通过多年的企业管理实践和帮助中小型企业成长的经验,我认为是否建立规范化制度和流程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创业公司的商业成长关键驱动力(The key drivers of business growth),或商业模式的核心要素。

比方说,一家10人的IT创业公司和一家100人的零售服务企业对于流程化和制度化的进程就会有不同的理解。IT公司的商业成长关键驱动力在于创新力,在于产品开发和人员的激励,所以制度和流程的规范化可能不会在一开始就成为重点,过于规范的制度和流程反倒可能会限制员工的创造性。而零售服务型企业的关键驱动力则是围绕着销售能力的关键业绩指标,在于服务的质量和流程以及人员的能力,所以相对于IT公司来说,制度和流程的规范化可能会早一点地进入管理者的战略视野。

一旦我们对成长关键驱动力有了准确的理解,那么该在什么时候进行流程和制度的规范化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比如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平台来说,其核心的商业成长驱动力在于优秀的线下物流体验,那么从一开始,包括信息化平台在内的供应链管理制度与流程,成为这类企业关注的重点,这些要从开始就要做到规范化。

另外,一个创业公司在不同的阶段对于制度和流程的建立有不同的侧重点。在企业的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各个不同阶段,每个阶段的任务不一样,对制度的要求也不同。

在初创阶段的核心任务是最大程度地激励员工、开发产品和吸引潜在顾客,聚焦于“创新式成长”,关键在于创业团队的“人治”,所以制度的和流程的规范化可能主要存在于基本的公司制度,比方说研发制度、生产流程管理制度等。

而在生存立足阶段,聚焦于“引导式成长”。关键在于固化完善核心流程和制度,特别是关于质量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而在成功阶段,则聚焦于追求持续的增长,在这个阶段,公司开始有了清晰的组织结构,有了各种功能业务部门,所以制度和流程将着眼于如何更有效地发挥每个部门的协调效应,会更注重于像组织流程、风险管理、营销管理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创始人一般都会在早期对公司采取较大的控制,他们对成功的自信,对战略方向的把握,对员工的激励等对于创业公司的早期生存是非常重要的成功因素。像华为的任正非和苹果的乔布斯,都是最典型的例子。这样的好处是便于实施创始人的愿景,更快地捕捉瞬间即逝的商业机会,更好地执行既定的计划。但一旦太控制就有可能遏制了公司内部其他员工创造性的发挥,打击到核心人员的创新激情,同时也有可能由于创始人的一意孤行,导致整个公司的发展停滞。毕竟像乔布斯那样的商业天才,还是极少的。所以我的建议是在早期依靠创始人的权威(lead by authority)迅速开局。随着公司的发展和业务的壮大, 逐步借助于团队和能力的管理(lead by team and)有一些核心的事务,创始人必须亲力亲为,确保公司战略方向的正确和执行的有效。在这其中,最需要创始人掌控的是产品和招聘。产品是公司的灵魂,同时产品也是公司内最难以完成的工作,需要了解的信息和协调的利益太多,而创始人基于其为客户解决问题、增添价值的创业热情,往往是最了解客户需求,最能把握市场趋势的,例如苹果、亚马逊、腾讯等公司的创始人皆牢牢把控产品,通过“人治”确保产品的领先。招聘则与产品相辅相成,其好坏直接决定了创业公司能否找到合适的人来执行战略。总结来讲,在关乎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务中,需要坚持创始人的“人治”,而涉及日常运营的事务,则可通过建立规范化的制度和流程进行管理,即所谓“抓大放小”。

9.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篇九

1.为提高员工素质,满足公司发展和员工发展需求,创建优秀的员工队伍,建立学习型组织。

2.培训的目标是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能动性。

3.培训方针是自我培训与传授培训相结合,岗位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

第二条 培训的形式与方法

1.公司的培训形式包括公司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员工态度培训。

2.职前培训:公司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培训,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公司发展历程、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职前培训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和评估。

3.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各部门工作的需求,按专业分工不同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4.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

5.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公司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由公司出资外培的,公司应与参培人员签订培训合同。

6.个人出资培训:由员工个人参加的各类业余教育培训,均属个人出资培训。公司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

第八条员工培训的成果列为考绩的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资料之一。

第九条 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分管领导批准。

10.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篇十

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培训,不断地增长员工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满足公司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制定培训的原则在于结合公司业务发展与组织能力提升的需要,全员参与,重点提高,讲究实效,推动学习型组织的建立。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职责

第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公司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公司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

三、公司共性培训课程的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四、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五、外部培训讲师的联系聘请管理;

六、对各部门、各车间培训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七、本制度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批培训事项的审核审批; 第二条

各部门、各车间培训管理职责

一、本部门、车间培训计划的制订及实施;

二、新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岗位基本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

三、协助人力资源部实施公共课程培训;

四、本部门员工的上岗前和在岗培训的计划编制、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第三章 培 训 类 别

第三条

按组织实施机构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大类;按培训内容大致不同分为员工知识培训、员工技能培训和员工态度培训三大类;按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的不同分为新员工入职培训、企业文化培训、安全意识培训、质量意识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六大类。

一、内部培训

本制度所称内部培训是指由公司内部组织的包括技能竞赛、野外训练、员工上课等方式的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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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部培训

本制度所称外部培训是指公司通过外部聘请的具有专业培训资格的培训师通过面授、录音、光盘等方式进行的培训活动。

三、员工知识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让员工了解公司经营基本情况,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经营方针、经营状况、规章制度等,便于员工参与公司活动,增强员工的自信心。

四、员工技能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完成本职工作所必备的技能,如操作技能、管理能力、处理人员关系的技能等,与此同时培养、开发员工的潜能。

五、员工态度的培训

通过培训,建立起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培训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培训员工应具备的精神准备和态度。

六、新员工入职培训

新员工入职培训的目的在于使新员工迅速了解、融入工作环境,知晓在本单位最基本的工作行为准则,该做什么,怎么做,如何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明白自己犯了什么错,该如何处理。

1、新员工的入职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以及其所在的部门、车间完成: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的培训内容包括:企业发展史、目前企业的基本情况,公司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等,主要教材为《员工手册》

由部门、车间负责的培训内容包括:岗位技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车间工艺流程等。

七、企业文化培训

1、目的使员工了解CET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

2、培训内容应该包括CET的发展史,组织架构、基本管理制度、经营项目与品牌,公司文化活动,员工发展通道等。

3、该部分的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并进行培训

第五章 培训计划的种类

第四条

培训计划按制订实施单位、计划期间、主要内容的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一、公司培训计划

二、公司月度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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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培训计划

四、部门月度培训计划

第五条 公司培训计划的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一、公司培训计划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1、公司各部门填报《培训计划》

2、人力资源部拟编《培训计划》

3、公司负责人审核

4、总裁批准

5、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公司月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1、人力资源部依据《培训计划》拟编《月度培训计划》

2、公司负责人批准

3、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 培训计划的编制规范

第六条

内容完整

各部门或各车间的年、月度培训计划按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通知或计划模板进行编制。培训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时间、授课人、课时

第七条

上报按时

1、每年的12月10前必须向人力资源部上报来年的培训计划;

2、月度培训计划在计划月度始日前3天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当培训计划发生变动时,应至少提前3天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4、当培训完成后,必须在一周内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培训记录表; 第八条

制定培训计划的原则

1、必须符合部门业务发展需求

2、必须符合员工发展需要

3、应针对特殊工种、新入职人员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

4、满足完成经营目标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5、月度培训计划是实施计划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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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培训评估管理

第九条

培训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培训收益评估:评估培训目的的实现情况,调查受训员工学得怎样。

二、培训效果评估:评估内部培训责任人和外聘培训讲师的培训能力与水平,调查培训责任人、外聘培训讲师教得怎样。

三、培训组织评估,评估培训内容课题是否适合公司发展要求,是否受员工的欢迎,调查培训组织责任者培训计划安排做得怎样。

第十条

培训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式有闭卷考试、课堂作业、现场提问、评估表等方式进行,通过培训评估表的方法是本公司培训评估的主要常用办法,是通过员工填写集培训收益评估、培训效果评估和培训组织评估于一卷的《培训评估表》来进行评估的。

二、考试考核主要用于评估培训的收益。第十一条

培训评估的实施

一、每次公司内部培训课程结束后都必须进行培训评估。

二、培训评估,应根据培训对象和内容不同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1、培训收益评估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⑴培训内容为企业文化,规章制度,专业理论知识等的培训评估可以采用闭卷考试的方法,在培训课程讲课结束后,即时进行,由培训组织责任人实施。

⑵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培训评估可以采用做课堂作业,在培训课程讲课结束后即时进行,由培训讲师出题,培训组织责任人制发试卷,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学员在培训结束后撰写培训小结。

⑶以提高岗位操作技能为目的的培训,培训评估可以采用现场提问,现场操作的方法,在培训计划中作出评估安排。

⑷.培训效果评估,可以采用由学员填写培训评估表的方法,在每次培训课程讲课结束后即时进行,由培训组织责任人实施。

⑸培训组织评估,可以采用培训效果的评估方法,可与培训效果同时进行。

三、人力资源部将在培训部门完成培训后三天内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培训评估完成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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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培训纪律

第十二条

培训组织纪律

一、培训组织责任人应在开课前做好培训教材、教具、器材等的准备工作。

二、员工应在开课前到达培训地点,并签到后找到自己的受训位置。第十三条

课堂纪律

培训责任人、员工在课间应关闭手机铃声,不准在讲课时间说电话,有妨碍他人听课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勤纪律

准时参加培训签到,因特殊情况需缺课的,应按考勤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必须补课的应按培训计划要求办理。

第九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车间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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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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