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体系与法治体系

2024-07-31

法制体系与法治体系(8篇)

1.法制体系与法治体系 篇一

姜明安:什么是法治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什么是“法治体系”?在我们过去的法律文献和法学著述中只有“法律体系”或“法制体系”的提法,而很少有或几乎没有“法治体系”的提法。“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制体系”有什么区别?首先,法律体系、法制体系是相对静态的,而法治体系是相对动态的。法律是指载有法律规范的书面文件,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则是指运用法律和制度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其次,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的“法”包括规范公民行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秩序的法,也包括规范国家、政府、政党治理行为的法,但规范公民行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秩序的法是其最大最主要的部分,而法治体系的“法”主要是指规范国家、政府、政党治理行为的法,也就是说,法治的“法”主要是指治官的法。再次,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相对于法治体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是为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服务的。

法治体系包括哪些内容?《决定》列出了五个子体系或分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都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完善的法律,一个国家不可能实现法治,没有完善的国法和党规,在我们中国不可能实现法治。在中国实现法治,之所以不仅要有完善的国法(法律规范体系),还要有完善的党规(党内法规体系),因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整个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领导地位,直接行使国家重大问题决策权以及“党管军队”、“党管干部”、“党管意识形态”等公权力。从而执政党既要依国法执政,也要依党规管党和执政。党规服从国法,补充国法,党规主要规范执政党内部的组织和活动。直接规范执政公权力行为的党规,在条件成熟时,应通过国家立法程序转化为国法。

法治实施体系对于法治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依法定职能、权限、程序行政。为此,必须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责任法。政府的机构、职能、权限必须由法律(组织法)规定而不是由政府自己制定的“三定方案”或“三定办法”规定,“权力清单”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而不应由政府自己给自己授权。在法律实施体系中,政府依法定程序行政比依法定职能、权限行政更重要。为此,必须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保证政府公正、公开、公平行使公权力,防止和扼制其滥用权力和腐败。

法治监督体系对于法治的运行也是至关重要的。法治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六大环节:首先是人大监督,这是最重要的监督。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最经常使用的监督方式应是对官员的质询。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却很少使用它,刘志军这么腐败,把很多国家重大工程批给一个几乎没有文化的老太太去做,我们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竟没有质询过他一次。如果我们把质询这个方式用起来,加上电视转播,腐败分子还敢像现在这么嚣张么?法治监督体系的其他几个环节分别是纪委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督察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司法对公权力最重要的监督形式是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这种监督的应有作用现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原因是地方当局的干预。地方政府违法征收、违法拆迁、对假冒伪劣食品、环境污染不闻不问,老百姓告到法院,法院不敢受理,不敢依法判决。由此可见,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加大步伐,加快步伐。

法治保障系统主要包括四大环节:一是法治人才队伍、二是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三是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四是党的领导。关于法治人才队伍,《决定》提出要“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关于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决定》提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关于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关于党对法治的领导,《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

以上五个子体系即构成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框架。笔者认为,实现建设这个总体系及其五个子体系的目标和任务,将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构建雄厚的基础和提供坚实的保障。

2.法制体系与法治体系 篇二

一、抗战后北平市法制体系变革之素描

1945年8月抗战结束后, 北平光复, 一切都百废待举。为了增加市政府的财政税收, 同时也为了提高北平居民的生活水平, 北平市市政府颁布了大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大都集中在税收、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业、公用事业六个方面。

税收是抗战后北平市政府推行法制体系变革的中心事项, 因此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完备的。在有关税收管理上, 北平市市政府先后颁布了《北平市佃租委员会组织规程》、《北平市财政局稽征所组织章程及办事员细则》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北平市税收的机构组织、人事管理等一系列事项。在具体税收征收上, 北平市政府先后颁布了《北平市营业牌照税征收细则》、《北平市屠宰税征收细则》、《北平市房捐征收细则》、《北平市政府关于印花税法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就这些具体税务的征税标准、征税方法以及赏罚措施等事项都一一做了规定。

在农业方面北平市政府先后颁布了《北平市农作物耕种工作竞赛办法》、《北平市农业增产工作竞赛奖励暂行办法》、《北平市政府关于春耕货款办法》、《北平市政府减租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竞赛办法、减租方案、贷款优惠措施等事项, 并借以提高北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商业方面北平市政府首先制定了有关商业登记及管理的法律法规, 如《北平市社会局工商业登记整理办法》、《北平市社会局工商业登记暂行规则》、《北平市工商业管理规则》等等。在市场及摊贩管理方面北平市政府先后颁布了《北平市食粮市场章程》、《北平市市场商场管理暂行办法》、《北平市流动商贩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市场管理原则、纳税金额、赏罚方法等事项。

在金融业方面, 北平市政府首先颁布了一些规范金融业管理的法规法律, 如《北平市银行章程》、《北平市政府合作金库章程北平市政府关于商业银行调整资本办法的训令》、《北平市关于加强金融业务管制办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组织原则、人事管理等事项。另外, 针对通货膨胀, 北平市政府为了稳定金融先后颁布了《北平市取缔黄金交易暂行办法》、《北平市政府取缔黑银号办法草案》、《北平市警察局关于加强金融业务管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金融稳定的措施以及赏罚办法等一系列事项。

公用事业也是北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北平市政府也颁布了大量有关公用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自来水方面, 北平市政府先后颁布了《水表租金征收办法》、《出租水表收费办法》、《北平市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检定水表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北平市自来水事业的管理机构、股份分配以及赏罚标准等事项。在电业方面, 北平市政府先后颁布了《北平市政府管理电料商行规则草案》、《北平市公共电气设备检验规则》、《北平市路灯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北平市电业的管理原则、机构组织、人事管理、赏罚方法等一系列事项。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得知抗战后北平法制体系变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 去殖民化色彩明显。由于日伪北京市政府在占领北平期间颁布了大量具有殖民色彩的法律法规, 因此抗战后北平法制体系变革的当务之急就是去殖民化问题。第二, 税收是其法制体系变革的中心事项。抗日战争结束后, 国共内战很快开始, 因此税收成为了北平市政府所关注的最重要问题。同时, 又由于物价飞涨及社会的动荡, 税收方面法规法律的变革也十分频繁, 如自来水收费金额三年内变革了六次。但是, 战后北平居民的生活水平也急待提高, 因此, “在增加税收和改善人民生活之间保持平衡”[1]便成为了北平市法制体系变革所面对的严重问题。

二、抗战后北平法制体系变革与经济场景互动之解读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 由于国共内战的爆发及美国经济侵略的加深, 北平经济发展十分缓慢, 而从1948—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这段期间则基本上呈现出了崩溃的迹象。

抗战结束后, 北平的公用事业也得到了缓慢的发展。据1 946所国民资源委员会冀北电力公司北平分公司统计, “北平市道路中间悬挂的路灯数为2 829个, 道旁电杆上装设10 945个”[2]。从路灯数的增长上, 我们可以看出北平交通事业的发展。另外北平市的自来水业和电业也得到了缓慢发展, 以自来水业为例, 至1948年全市用水记数达32 035户[3]。

但是抗战结束后至1948年北平经济的发展是十分缓慢的, 且经济结构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根据国民党经济部1947年的调查资料, 当时“北平的工厂数仅占全国厂数总数的1.93%”[4], 数量特别之少。

再让我们分析分析北平的经济结构。1947年北平经济结构较以前相比并没有明显的改善, 商业从业人数仍占总从业人数的16.456%, 农业为二位, 占总从业人数12.115%, 另外无业人数也达到了总人数的38.47%。这说明在北平法制体系变革推动下的1945—1948年之间的北平经济发展是非常缓慢的发展。下述的两个因素导致了这种情况的出现。第一, 北平市法制体系变革以税收为中心, 税收之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据当时的描述, “每一工厂所担负之捐税, 约有十五种之多, 往往一年之利润不足以供捐税和摊派”[5]。捐税不仅种类多, 而且税率十分之重, 有的甚至达到了销售额的50%以上。第二, 战后美国对中国经济侵略加深的影响。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为了发动反共反人民的内战而同美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这些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大大有利于美国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在美国经济侵略的影响下, 中国经济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阻碍。

从1948年开始, 随着国共战略决战的到来, 北平经济陷入了崩溃的边缘, 北平的法制体系变革也走进了死胡同。北平经济的崩溃首先表现在通货膨胀的严重上, 北平物价“以民国26年为基数, 民国37年的物体指数为37万倍”[6]。通货膨胀的严重及物价的畸形上涨意味着北平经济的崩溃。

抗战后北平法制体系变革与北平经济场景之间同样也没有产生较好效果的良性互动, 这主要表现在法制体系变革的实际效果不尽人意, 而且还表现为税收在其中占据了过于重要的位置。当然, 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除了北平市政府缺乏革新的魄力外, 还缘于国共内战所造成的社会动荡以及美国对北平所进行的经济侵略。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平法制体系变革与北平经济场景互动之启示

无论是中国传统史学的“以史为鉴”, 还是西方新史学的“历史现实效用性”都要求我们必须站在历史与现实的交汇点上思考历史留给我们的启示。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平法制体系变革与经济场景互动的研究, 我们可能会得出以下启示。

第一, 社会稳定是实现法制体系变革与经济场景之间良性互动的重要条件。只有社会实现真正的稳定, 政府所主导的法制体系变革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贯彻, 经济才有可能获得发展。也只有社会实现真正的稳定, 政府和民众才有可能更全心地推动法制体系变革的进一步全面发展。抗战结束后, 由于社会动荡所造成的北平法制体系变革与北平经济场景之间的非良性互动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第二, 法制体系变革不仅包括立法体系的变革还包括执法体系的变革。立法工作仅仅只是法制体系变革的第一步, 我们还应该关注执法工作, 力求实现法制体系变革实际效果的最优化。如果不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 那么立法工作仅是一纸空文而已。抗战后北平市政府在推进法制体系变革过程中如果能更多地关注一下法制体系变革的实际效果的话, 北平经济可能会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

第三, 税收只是法制体系变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不是基础内容。税收是政府用于调节经济的杠杆, 因此其作用和地位十分重要,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制体系变革必须要以税收为中心进行。过于关注税收只会打击社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 从而不利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当然也应该兼顾公平。抗战后北平市政府法制体系变革与经济场景之间的非良性互动正说明了这一问题。

摘要:抗日战争后北平光复, 北平市政府颁布了集中在税收、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业、公用事业六个方面的法律法规。然而, 此次法制体系变革与北平经济之间并没有产生较好效果的良性互动, 这主要表现在法制体系变革的实际效果不尽人意, 税收在其中占据了过于重要的位置等方面。

关键词:抗日战争后,北平市,法制体系,经济,税收

参考文献

[1]近代北京城市管理法规整理与研究课题组.近代北京城市管理法规研究[M].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6:254.

[2]赵晋.北平解放前夕的市政和社会状况[J].北京党史, 1994, (3) .

[3]北平市政府统计处.民国三十七年第一季公务季报[Z].1948:68.

[4]李淑兰.北京近代工业的产生和发展[J].北京师范学院学报, 1991, (3) .

[5]李兆侵.北平的手工业——铜锡器[J].工业月刊, 5卷3期.

3.法治与法制 篇三

强调法治教育从青少年抓起,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中央全会上的首次提出,是对当今和今后青少年普法教育的更高要求;强调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说明了中小学生是法治教育对象的重中之重。

以往,我们提出“法制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而现今提出“法治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法治”与“法制”,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笔者认为,法治与法制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

应的治理社会的理念、原则和方法。

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法治是一种社

会意识。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法制的发展和提升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在依法治国的这一大环境下,我们提出进行法治教育,并不是说不提法制教育,而恰恰相反,法制教育仍然是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途径。站在依法治国的角度上讲,法治教育的实施就包含着法制教育;只提法制教育不提法治教育,就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同步了。过去是“以法治国”,现在是“依法治国”,形势发生了变化,观念就应该跟上形势。

综上所述为个人理解,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通讯员:陈宝亮)

4.法制体系与法治体系 篇四

建构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重要意义

贺志明 贺进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

摘要: 法治湖南指数计算过程中所涉及的法治湖南指标体系有助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完备兼顾,以及对法治湖南建设各主要方面的平衡,以避免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偏颇。除此之外,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量化使得我们能够对法治湖南对象进行有效的监测,并可对照具体标准,借助纠错机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法治湖南建设工作的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一系列社会风险的过程,是法治湖南理念正当性的论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将起着极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法治湖南;评价体系;社会管理创新;重要意义

一、以法治湖南量化为基础的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精细化。通过法治湖南指数将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湖南理的全部内容实在化、具体化、现实化,将一些抽象的概念进行准确的解释和描述,使得对法治湖南的评估更加具体化、客观化并富有可操作性,能够深入剖析和科学概括某个区域法治湖南建设的整体状况与水平,做到评估的精细化。

第二,有助于提高法治湖南改进的效果。现实化的法治湖南指数使得相关部门能够获得清晰可辨的工作绩效反馈,能够在法治湖南指数、分项评估、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全面掌握一定区域内特定时期的法制发展详细状况,进而明确湖南地方法治湖南文化在当前阶段的任务和重点,为法治湖南发展的具体目标提供依据,同时为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提供可供参考的答案,使得依法治湖南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更加明确,使得治理更加制度化,确保法制改革的成效。第三,有助于法治湖南的综合治理。法治湖南指数计算过程中所涉及的法治湖南指标体系有助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完备兼顾,以及对法治湖南建设各主要方面的平衡,以避免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偏颇。除此之外,法治湖南量化使得我们能够对法治湖南对象进行有效的监测,某一环节的运行不畅或工作没有落实可以及时发现,并可对照具体标准,借助纠错机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法治湖南建设工作的开展。

第四,法治湖南指数可给公众一个简单直观的印象,并且可以用以比较。直观的数字指数,不但能够在不同年度进行大小比较,还可作为后续年度法治湖南指数的基数。量化方法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变虚为实、变抽象为具体,并通过客观与微观的结合,将法治湖南原则要求转化为易判断、可操作的具体标准。借助法治湖南指标就可以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依法治湖南理水平进行排位、比较和彰显他们建设法治湖南的努力程度,推进成效,起到激励、鞭策后进的作用。

二、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一系列社会风险的过程,是法治湖南理念正当性的论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将起着极重要的作用。

第一,通过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湖南化。

在法治湖南的轨道内,将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内涵细化、分解,转变为具有“可观测性 ”的评估指标,透过每个评估指标体现出的法治湖南化水平就可清晰判断一定时期社会法治湖南的总体成效或一定地区的社会治理总体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洞悉社会目标的实现程度。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实践中,法治湖南指标的设置是整个评估体系中最为关键的环节。

不同规范文件中并没有对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指标达成认知上的统一,对于“法治湖南中国”的内涵及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湖南的关系还缺少科学的理论认证。在进一步优化法治湖南指标的过程中,法治湖南指标的设置,不但是个方法问题,更是个法治湖南问题。受到中国当前法治湖南发展程度与政府治理模式的影响,中国法治湖南体系下法治湖南的内涵及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指标的分解与确定仍需研究。

第二,通过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促进政府主导社会管理的正当性,依法行政。

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表明,不论哪个国家或地区,不论各国对法治湖南价值的认知与法治湖南目标存在多大差异,都将对社会治理或法治湖南的评估看作是对政府社会管理行为合法性的检验,都充分认识到合法性是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条件。社会管理与创新的法治湖南基础实质就是要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合理化管理。

在评估实践中,将政府作为主要的评估对象,设置许多政府考核指标,极易将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与法治湖南政府评估混同,误解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意义和作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中对政府法治湖南化行为的考察,将促进而非削弱政府的合法性。

第三,通过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提高社会管理的民主化。

在法治湖南作为社会管理根基的情况下,注重发挥民众在社会管理中的创造性力量,增强民众在法治湖南建设、政府只能转变以及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信息知情权、决策参与权,不但是民主法治湖南化建设的需要,也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提高民众对政府社会管理的满意度。

在中国,作为地方法治湖南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工具,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发起的,地方政府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中仍发挥着组织与推动作用。

有效方法是应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的要求,发动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参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在吸收广泛、来源更多元化的社会个体及社会组织参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弱化评估的单一性,消弭政府主导的弊端,并弥补民众参与的不充分性。参考文献:

5.法制体系与法治体系 篇五

王征国

(中共湖南省委讲师团,湖南 长沙 410011)

[摘 要] “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坚持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道德立法为衡量标准;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它以完善立法程序、完善司法制度、完善执政方式等为基本内容;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它包括全国人大的制约监督、行政机关的制约监督、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公民的制约监督等各类监督;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它以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实施和促进司法公开、适应和满足法治需求等为重要保障;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它以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体系需要配套完备、制度反腐将成为治本新常态等为前进方向。

[关键词] 法律规范体系 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监督体系 法治保障体系 党内法规体系

[作者简介] 王征国(1951-),男,湖南武冈人,中共湖南省委讲师团教授、湖南省创新与方法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这个总目标作出了阐释: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这就是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从“完善法律体系”提升到了“建设法治体系”。“法律”与“法治”仅一字之差,却反映出从静态到动态、从法规到践行的巨大变化。从践行的角度,这个“治”字的精髓和灵魂是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迫使官员正当行使手中的权力,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实现权力和职责的有机统一。官员的法治意识,有利于全社会形成一种自觉守法的风气。而且,“法律体系”也不单是个“完善”的问题,更是个“建设”的问题,即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等。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2版。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2003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说:要争取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3月10日上午,吴邦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报告。他指出: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上都已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否得到贯彻落实?现实情况并不令人满意,因为有法不依、法律意识淡薄仍是十分普遍的问题。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否需要继续完善?现实仍然给予了肯定性回答,因为当前中国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漏洞缺失,社会法治观念还相当淡薄,官员滥用权力时有发生。所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显然,“完备”性要求比“完善”更进了一步,“法律规范体系”也明显高于“法律体系”。其实,衡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否完备,最主要标准是看以下三条:

——科学立法。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横向的,个人之间的交往、家庭、婚姻、经济往来,我们通常称之为私法规则,调整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另一部分是公法规则,调整的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它解决个人的自由有多大的范围、国家的权力从何而来、国家的权力如何运行等问题。私法规则强调的是自治,而公法规则强调的是民主、公正、理性。私法不强调理性,可以是非理性的。比如一个女孩子爱上一个男孩子。这个男孩子长得虽然风流,但是感情不专一,不负责,所以在旁人看来,这个女孩子与这个男孩子谈爱是非理性的,但任何人没有干预她嫁给这个男孩子的自由权力。公法的运作不能非理性。这是公法与私法的一个最大的区别。在公法里边更强调程序,更强调怎么体现、怎么保障民主参与、怎么保障科学合理。它的理性化靠程序来保障。因此,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要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 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民主立法。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尤其是那些事关民生的重要法规。这些年来,我国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看,我国的立法民主程度是比较低的。我国的立法是专家立法。专家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专家学者,他们了解国外的情况,从事研究。很多法律是出于他们之手,叫专家建议稿。另一类是实务界专家,我把他们叫做技术官僚,包括国务院法制办的从事法制工作的一些官员,包括全国人大从事法制工作的官员,也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法官。“官僚”一词是中性的,不是贬义的。他们了解情况。他们参与立法,通过法条把他们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规定下来。可是广大的民众参与是非常有限的。西方国家的立法有一个重要机制,就是利益团体参与立法的机制。美国有一栋大楼,这个大楼里住了1万多名说客,利益团体的说客,代表各个利益团体向议员们的私人秘书进行立法游说。在美国有535名议员,其中100名参议员,435名众议员。每一个参议员有4个秘书(国家出钱,议员自己去聘)。这些说客们的游说,由议员的秘书们收集整理、分类,并反映给议员。议员们选择其代表的利益团体,并把他们的意见反映在立法之中。在我国,由于利益团体不发达,参与机制不健全,所以主要是专家立法。专家立法的一个弊端是学者们是过于理想,对现实世界把握有限,而工作人员往往容易部门化、个人倾向化(他不受什么制约),所以,有许多法规还存在很多问题。

——道德立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体现人类最低的道德追求,包括程序上的自治、自由的追求,也包括公法上的公正、民主等追求。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背后都有道德的标准。比如不许杀人,背后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所以有人说法律是人类的最低道德要求,而法律的最高追求是道德。纯粹的德治是有缺陷的。德治有两个不足:一是难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环境中生长的人道德标准是不一样的。比如制定婚姻法时,在对待婚外恋问题上,年纪大的学者包括各部门的同志都主张对婚外恋进行制裁。但是年纪轻一点的、中年的一些学者,包括各部门的同志对此则持比较暧昧的态度。因为婚外恋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实际上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副产品。在比较原始的农业时代,3 人们生活的空间有限,一辈子固守一份感情比较容易做得到。在工业时代,一辈子固守一份感情也勉强做得到。到信息时代,社会在飞速的变化,唯独感情自始至终不变,这是不合情理的(除非两个人齐头并进)。凡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同样的问题。当然解决的方式不同,美国解决的方式是拜拜;日本解决的方式是婚外恋(日本人婚外恋达70%);我们国家的婚外恋也很多,道德约束力正在失去。所以,道德标准不能统一,若要统一就统一在法律上。当然道德标准有很多已职业化,比如教师、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是有严格要求的,而这种道德要求都是带有法律属性的,比如公务员道德标准是由公务员法规定的,律师的道德标准在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是通过类似立法的形式来规定的。德治的另一个不足就是没有强制力的保障,然而道德立法的强制力就弥补了这个不足。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以全民守法为目标。要通过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并逐步深入人心。要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抵御错误观点的干扰和影响,让社会公众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识和信仰。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高度重视道德对社会公众的规范作用,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文明道德风尚,形成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同时,又要努力完善立法程序、司法制度和执政方式。

——完善立法程序。立法工作好不好,质量高不高,关键是要把握好立法工作是否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政治文明发展规律、法律体系内在规律、立法工作自身规律,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办事。这就要加强对法条词语运用、法规体例与内容安排等技术问题的研究,在统筹法律法规“立、改、废、编、配”的基础上,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要完善立法规划,加强对立法规划的科学论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考察立法规划的客观性与可行性。要健全立法立项制度,尽可能改变立项由政府部门主导的现象,从实际需要出发,组织专业人员审查申请立项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科学编制立法工作计划。要提高立法审议质量,加强法案审议的专业性,适当提高审议人员中专家所占的比例,完善政府立法争议协调制度。要重视立法评估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完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然而,面对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刑事犯罪高发、诉讼纠纷大幅度上升的严峻形势,仍然要在改革完善司法工作制度上下功夫、积极探索建立诸如行政审批简化办理机制、轻微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等机制和办法,简化办案办事程序,提高办案办事效率。

——完善执政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治国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领导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巩固了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提高了党的执政水平。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党的意志和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是我们党有效应对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以及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关键也在党。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监督,支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各尽其职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强化党内纪律检查,切实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中共“十五大”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约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的制约监督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纪律检查,特别是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其中,党对政法机关及其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执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中国 5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制约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各民主党派的制约监督,是指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各民主党派可参与国家政权的组成,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大国策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社会团体的制约监督,主要是相关社会组织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诉诸舆论等方式,制约监督有关权力的运行。为此,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以下列各类监督为重要保障。

——全国人大的制约监督。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主要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权处理违宪事件,其处理方式包括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决定、命令无效,也包括罢免违宪失职的国家领导人。此外,还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最高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案,对重大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大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分别按照权限进行法律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行政机关的制约监督。关键在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约束与控制。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下级行政机关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通过行政复议促进行政机关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依法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以及行政处分权。国家审计机关对有关国家机关、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活动、经济效益、财经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依法加强检查、审计、评价、鉴证,以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相关领域社会生活秩序进行检查与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通过依法查办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犯罪,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行为;通过批捕、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等方式,依法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通过参与审判活动特别 6 是依法提起抗诉等,监督审判机关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及其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法对其系统内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的执法、司法以及守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内部自上而下的法律监督主要通过审级监督来实现,监督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其监督通过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来完成。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执法情况。

——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能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依法审慎行使权力;能把权力行使的规程告知公众,使他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来衡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能把权力行使的过程与结果,通过传媒诉诸社会公众,有利于排除影响权力依法行使的各种干扰因素。当然,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应当是依法、客观公正、建设性的,有利执法司法机关改进执法司法作风,提高执法司法水平。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会给依法公正行使权力造成负面影响。

——公民的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及取得损害赔偿的权利等,这些为公民对国家权力主体进行监督提供了依据、途径和方式。公民的制约监督是对国家管理最直接、最广泛的制约监督方式,只有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才能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2

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国家治理的一切活动都并入法治的轨道运行,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是打 2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载《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第2版。造现代政府的必由之路,宪法意识、法律观念、法治思维是全社会所有成员必备素质。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司法权威是否建立、司法公开是否实施、法治需求是否满足。

——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这就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带头依法行政,支持和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和帮助司法机关抵御、克服影响公正司法的各种干扰,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影响。要教育广大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要坚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观念。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执行公务、拒不执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裁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过去人们总是靠“领导批示”解决问题,现在主要靠“律师出面”维护合法权益。

——实施和促进司法公开。司法机关应积极实施和促进司法公开,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司法公开,必须切实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二是促进司法公开,必须健全依法对当事人公开的各项制度。对当事人公开,应当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要依法公开司法过程和程序,依法公开案件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对涉及当事人权益的事项,要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判,应当及时将决定或裁判的内容、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三是促进司法公开,必须健全依法对社会公开的各项制度。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司法机关也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工作的了解。

——适应和满足法治需求。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司法权是判断权,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掌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等等,这完全是为了适应和满足现实生活对法治的真实需求。对此,复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教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当下的中国,法治为何会成为老百姓的口头禅,就是因为法治已成了百姓的真需求,我们需要法治来改变拆迁或城管制度;需要政府把政府权力清单挂在阳光底下;需要政府减少许可审批给市场主体更多自由;需要法治保障投资风险的减少;需要法治来保证每人都不会吃到有毒食物;需要法治保障教育与就业机会的公平;需要法治保障个人意见有正常畅通的渠道 8 和方式得以表达;需要法治来保证自己的官司受到法院公平对待;需要法治来保证自己不被侦查机关任意监控和关押„„”“ 总之,大家意识到推进法治不只是律师和法官们的事,还是企业家、知识人、政治家等社会各界的事,更是事关老百姓人权与民生的事,推行法治成为中国人的真实需求。” 3

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的事业发展,既要求管好党、治好党,又要求建设好党。拥有一套完整的党内法规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经形成了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然而,王岐山在十八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与时俱进是我们党的理论品质,要认真总结我们党93年、无产阶级政党100多年、世界政党300多年制度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就为把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把党纪与国法之间的“缝隙”衔接起来,找到找准了能够牵动全局的最佳穴位。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我们社会当中的每个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都要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法当然高于党纪。然而,法律只是对每个人的底线要求,如果我们的党员仅局限在遵守国家法律这个底线要求上,那就不能称其为共产党员了。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理所当然应该接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约束。每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面对党旗宣誓时,就成了有组织的人,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放弃的要更多,责任和担当要更大。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党规党纪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党员违反党纪就必须受到纪律审查,接受组织处理,切实做到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2014年初,中央组织部文件规定“裸官”不得在五类岗位任职,各省区市据此展开了“裸官”整治和调岗专项行动,“迁徙自由”虽然是公民权利,但是鉴于“裸官”的贪腐风险,党规党纪作出了严于法律的规定。随后,中纪委在通报官员的调查处理结果时,多次采用“与他人通奸” 3 郭涛涛:《依宪治国将成依法治国核心》,载《第一财经日报》(上海)2014年10月9日,第B06版。的表述。现行刑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与他人通奸”作出规范,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可见,党纪严于国法。不过,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并不是说党规党纪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相反,更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更要把党纪限制在党内而不能超出其适用范围。

——党内法规体系需要配套完备。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规定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保障、行为规则、纪律约束等基本内容,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每一名党员都要无条件地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党章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党员干部要树立党的观念,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加强党性修养,切实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对党规党纪的历史渊源、地位作用、体例形式、产生程序等均需系统研究、予以确定;有的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交叉重复,有的过于原则、缺乏细节支撑,可操作性不强,亟待完善。我们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的要求,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着重规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做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便于执行。要求真务实、循序渐进,先从提出工作要求入手,探索实践、不断总结,成熟后再上升为制度。要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

6.法制体系与法治体系 篇六

8月7日,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魏月明、省林业厅副厅长蔡静锋一行莅临鄂州,就该市林业执法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市政府副秘书长尹章胜,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高戬生、市林业局局长邓亚南,梁子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廖贵斌及相关林业执法单位负责人参加调研座谈。

会上,调研组一行听取了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有关林业执法情况汇报,了解了该市相关林业执法单位执法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林业综合执法改革方面的建议,传达了中央、省有关执法体系改革的有关精神,对该市未来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模式和方向进行了广泛讨论。

魏月明对该市林业执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认为,鄂州林业执法基础好、效果优,能起到有效保护资源的作用,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探索性作法符合林业综合执法改革的需要,符合鄂州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的要求。下阶段,鄂州要在完善林业执法机构设置、规范林业执法程序、强化林业执法保障方面下功夫,争取走在全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前列。

蔡静锋对该市林业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林业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综合执法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定下的基调,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和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需要,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林业部门

7.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创新研究 篇七

一、法治政府的由来

( 一) 法治政府的概说

对于法治政府的通说, 狭义的法治等同于法治政府, 在英文中, 同一种价值观和制度表达的是Rule of law ( 法治) 、Governance of law ( 政府法治) 、Government of law ( 法治政府) 。 (1) 而我认为, 这几种法治政府概念的说法都太过于单一, 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运行各权力的行使中依法行政, 把各级人民政府从决策到执行的整个过程纳入到法律的监督中, 做到依法行政。

( 二) 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发展概况

1968 年的美国学者伊万 ( W. M. Evan) 是最早提出了法律指标体系的建立, 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梅里曼 ( J. H. erryman) 等三位教授在上世纪70 年代从事了专项研究的法律与发展, 但是在在伊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研究从机构、程序、工作人员、和消耗资源等4 方面进行。 (2)

应松年和马怀德教授参与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是由“机构职能及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问责、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公众满意度调查”一级指标。 (3)

二、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

( 一) 指标评估体系的内容

国务院以《纲要》为核心, 按照依法行政的逻辑结构, 根据行政权的运行过程, 明确了法治政府7 项标准的规定, “合理配置政府职能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 (4)

( 二) 指标评估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 目前实际操作中大多数采用的是百分比的方式, 每一项指标分为很多子项, 对政府的考评中符合一项就给分, 或者是没达到要求, 减相应的分数。但是这有一个弊端, 就是在对政府进行评估时政府部门会刻意因为每一项的分数作假, 是为了证明法治政府的满意程度, 欠缺完备激励、高效管制机制的评估体系, 那么建立评估考核就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5)

第二, 目前来说, 大部分的评估已经形成了行政体制内的评估, 行政机关拿主意, 少许的地方政府引入了第三方的评估机制, 比如交给专家和学者等等, 没有把评估体系作为监督政府的手段, 行政机关内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但是还是缺乏一定的公信力, 操作性不大, 评估结果更无从谈起。

第三, 过于形式化, 国家开始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以来, 有些地方政府存在着跟风的现象, 为了完成任务建设评估体系, 没有形成完备的评估体系, 而是照搬其他地方的评估体系, 没有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三、改革的建议与设计

第一,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政府部门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益, 要公开政府部门的网站信息, 及时把政府信息公布到政府网站上去, 欠发达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公开栏贴报纸的形式公开; 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广大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让广大群众参与到政府评估体系中进行评估, 保证考核体系的公开、完善了评估的统一。

第二, 考核评分标准的多样化, 考核的评分不再是单一的模式, 对于法治政府考核标准, 根据每一指标下的细化进行评分, 不去限定优良中差, 这样作假的现象就能得到杜绝

第三, 完善高效完整的监督体制, 任何一套完备的体制都需要监督, 更好促进评估体系的发展,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也要进行, 同时要更加注重外部的监督机制, 联合推动政府的考核绩效。 (6)

第四, 法治政府的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政府内部, 要扩展到其他部门, 要从实质上和相关政策上来加以衡量。我们要加大政府考核评估, 尤其是执法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主要限制相关范围。

四、总结

对于法治政府的指标评估体系需要建立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并建议一套合理科学的评价机制。理论需要实践, 这不仅需要我们把理论运用到现实生活中, 而且还需要理性的思维设计, 法治政府的指标评估体系需要可以量化,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 需要我们不断创新和发展、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

注释

1 包万超.论法治政府的标准及其评估体系[J].湖南社会科学, 2013.

2 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4:43-45.

3 “中国法治政府评估”课题组, 应松年, 马怀德.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 (2013) [J].行政法学研究, 2014.

4 袁曙宏.关于构建我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设想[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6 (4) .

5 包万超.论法治政府的标准及其评估体系[J].湖南社会科学, 2013.

8.美国高等教育法治体系探究 篇八

关键词:美国;高等教育;立法;行政;司法

一、美国高等教育立法体制

美国是以地方分权为基础的联邦制国家,这就从法律上决定了美国的教育立法体制主要由联邦与州两级立法权力主体构成。

(一)联邦高等教育立法主体及其权限

1.立法机关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因此联邦高等教育立法机关是指依据联邦宪法规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所组成的国会构成,联邦高等教育立法是通过两院中的议员来完成的。1美国国会两院行使的立法权是平等的,共同享有立法权.国会主要就全国性的教育事务进行立法,由国会通过并经总统签署的教育法(包括高等教育法),在美国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联邦政府所拥有的教育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如美国联邦《高等教育法》实质上是一部高等教育拨款法,是联邦通过拨款手段对美国高等教育体系进行引导和调控的全记录。

2.立法者个人

美国宪法并没有赋予总统立法权,但他可以利用自己的地位间接地、策略地影响立法,因此他也是名副其实的立法主体之一。就高等教育法治而言,总统立法权的主要表现是对教育部及其机构的影响:一是对教育部高级官员的聘用和职位的设置等;二是总统根据教育部收集的教育发展或教育执法信息,提出高等教育发展思路,以便为立法提供依据。2联邦法院的法官也是美国高等教育重要的立法主体之一,他的立法主要通过对涉及事关高等教育案件的判决来实现的,即通过判例法的方式来完成。

(二)州高等教育立法主体及其权限

1.立法机关

美国各州的立法权限是联邦宪法赋予的,联邦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的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人民保留”。所以凡不专属联邦的事项以及不属于联邦和州宪法明文禁止行使的权力,都属于州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美国州高等教育立法机关为州议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州教育立法和基本政策,确立本州教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责任,确定衡量教育发展的标准等。3

2.立法者个人

由于美国宪法将教育权保留给了各州,而州长是州的最高行政领导人,所以州长也在事实上扮演了高等教育立法主体的角色。州法院的法官也是美国高等教育重要立法主体之一,他的立法权限也主要是通过判例法来实现的。

二、美国高等教育行政体制

由于美国宪法将有关教育的权力赋予了州政府和人民,所以教育权力主要由各州掌握,这也就形成了美国地方分权的教育行政体制。各州政府根据本州法律制定教育方针政策、进行教育改革,联邦政府在教育领域中只能扮演第二位的角色。

(一)联邦政府与高等教育

1.联邦政府

虽然联邦政府没有被授予有关教育的权力,但是宪法也并未通过第十修正案把所有有关教育的权力都给予了州政府或者公民。联邦政府所拥有的许多宪法授予的权利,如开支权、税收权、贸易权、民事权利的强制执行权等使联邦政府能够扩展其管辖范围,参与到教育事务的管理中。4除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高等院校(如军事院校)外,联邦政府对高校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手段实现教育干预的。

2.联邦教育部

联邦教育部由教育部长负责,下设若干部门,分别负责初等和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教育研究、特殊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法规、公民权、双语教育与少数民族语言等。联邦教育部的主要功能在于管理联邦的教育投资,推动教育研究,集中并分发教育情报资料,以实施对全国教育的指导与服务。5

(二)州政府与高等教育

在美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中,州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是至为关键的环节。

1.州政府

在美国,州政府的日常工作更多的是与卫生、社会福利、安全等公共事务相关。对于高等教育事业,州政府主要是通过州议会的教育法令法规来实现控制和调节的。

2.州教育董事会

州教育董事会是法定的机构,它们在州教育管理体制中的职能仅次于州立法机构。目前,在美国只有威斯康星州没有设立州教育董事会,但是只有6个州的州教育董事会具有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即纽约州、佛罗里达州、爱达荷州、密歇根州、宾夕法尼亚州、明尼苏达州。

3.州教育厅

州教育厅是教育厅厅长领导下的州最高教育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管理本州的公共教育事务。

三、美国高等教育的司法体制

美国的司法机关中存在两个平行的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而这两个法院系统又有各自不同的法院层级。

(一)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三级构成: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其司法权是联邦宪法赋予的,并受到国会的限制。

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是美国联邦级的最底层法院,主要进行审判事宜,其管辖权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限于本司法区范围之内。6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亦称联邦中级法院,主要受理来自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具有对案件的复审权。联邦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是美国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是联邦法院系统中唯一兼有初审权和复审权的法院,此外它还享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的行政命令、州法律、州行政命令的司法复审权。7

(二)州法院系统

美国各州司法系统的具体组织结构由各州宪法规定,不存在全国统一的模式,一般说来也是由三级构成,即州基层法院、州中级上诉法院和州终审法院。

州基层法院(Court of Original Jurisdiction)负责受理辖区内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州中级上诉法院(Intermediate Appellate Court)负责受理不服基层法院的裁决而上诉的案件,其主要作用是减轻终审法院的负担。州终审法院(Court of Ultimate Review)是州司法系统中级别最高的法院,负责受理对州基层法院或中级上诉法院判决不服的民事、刑事案件,它对涉及州宪法、法令等解释方面具有争议的案件享有最终裁判权。7(加利福尼亚州称为最高上诉法院 the supreme court)。

参考文献:

[1]姚云. 美国高等教育法治研究[M]. 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 2004.

[2]杨晓波. 美国公立高等教育机制研究[M]. 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 2008.

[3]吴殿朝,崔英楠,王子幕. 国外高等教育法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4]申素平. 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9.

[5]王英杰. 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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