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待遇

2024-06-16

社会工作者待遇(通用10篇)

1.社会工作者待遇 篇一

关于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申请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女,现年3岁,住**市XX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全家四口人(爷爷,奶奶,爸爸和我),均属失地农民,无地无业,无固定收入,加之都是老弱病残,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次值六一儿童节之际,再次提出享受社会救助的申请。

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人患先天性腺样体肥大及双侧上颌窦.筛窦炎,双目失明,听力下降及口齿不清,自出生至今,四处求医治疗无效(有视力残疾人证),几乎丧失自理能力。父母离异,父亲王超常年在外务工,没有文化和技能,很难维持生活。爷爷现年69岁,年老多病丧失老动能力,奶奶张远荣,现年55岁,体弱多病,于2014年11月患子宫内膜癌,糖尿病,多次在**市人民医院治疗,放化疗,共花去10多万元,自费部分超万元。后续治疗费用没有着落,奶奶几乎丧失生活信心。自2009年以来,爷爷奶奶曾多次申请社会救助未果,直至2014年4月才获批准我和奶奶二人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社会救助,从新给我们家庭带来生活的希望。可好景不长,2015年4月,上级机关又因奶奶年满55岁,已开始领取社保金为由,取消了我们享受社会救助的资格。又一下子断了我家的生活希望,让我们再次陷入无期的生活困难之中。我们全家百思不得其解。像我们这样的家庭真的不够享受社会救助资格吗?希望上级领导能够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关心弱势群体,深入实际,到我家调查核实,恢复我们享受救助的资格,让我们早日感受到社会温暖的阳光。

爷爷奶奶即是失地农民,有属于空巢老人,更属于因病致贫家庭。我本人是单亲家庭,留守儿童,残疾未成年人。父亲几乎失踪。现全家仅靠奶奶每月500元社保金渡日子。爷爷奶奶无钱看病,本人还需后续康复治疗,入学入托年龄,家庭几乎无法支撑,像我们这样的家庭如果不具备享受社会救助的资格,还有什么样家庭比我们困难呢?

尊敬的领导,渴求你们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出发,重新核实我家是否具有享受社会救助的资格,恢复我家享受社会救助的权利,给我家新的生活希望。

2.社会工作者待遇 篇二

1 农村教师待遇偏低的现状及其原因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教育优先发展地位的确立,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的形成和教师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国教师的待遇和地位不断提高。改革开放之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国民经济12类行业中,一直在倒数第一位至第三位之间徘徊。近几年来,各级教师的待遇明显提高,其中中小学教师的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长。据统计,从1984年至2004年的20年间,中小学教师的年平均工资增长了10.9倍。2003年,全国中小学教师年平均工资为1.33万元,比2002年增加652元,比1985年增加约1.22万元[1]。但我国是一个区域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情况差别很大,各地中小学教师工资增长进展也很不平衡,而且这种不平衡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城乡中小学教师收入差距是中小学教师收入不平衡的表现之一。尽管农村教师的工作任务重、时间长、事务杂,付出的劳动量大于城市教师,但农村教师的收入远远不及城市教师的收入。据调查,以同届毕业生、同职称的教师为例,农村教师的工资与本地城镇的工资相差300多元。而工资以外的福利差距更大,农村教师,尤其是县城以下地区的农村教师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班主任津贴等政策性福利待遇普遍不能得到完全保障[2]。近年来,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政策实行后,虽然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对于农村教师来说,却享受不到该项政策的优惠。甚至在有些地区,农村教师的收入反而比以前更少。其原因在于,农村中小学的经费有限,为了确保教师的待遇,其学杂费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支付给教师作为岗位津贴。而学杂费免除后,禁止学校以公用经费补助作为教师津贴,导致教师的收入水平下降[3]。

我国农村教师工资偏低的主要原因是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和中小学教师工资统筹的重心过低。长期以来我国教育投入增速低于GDP增速,而且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2002-2005年呈下降趋势:分别为3.32%、3.28%、2.79%、2.82%。目前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仍未达到4%。不仅如此,政府又将有限的教育经费重点投入了城市。以2002年的数据为例,全国的各项教育经费投入5800多亿,其中用在城市的占77%,农村仅得到23%的教育投资。2006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但增加的教育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改善义务教育的基础设施和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农村教师的工资未得到实质性提高,因而农村教师的待遇仍旧偏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包括项目和标准)是由县级财政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和本级财力状况供给经费的,由县级财政发放。但由于县级财政的有限,只能确保中央和省工资政策的落实,无财力发放教师的津贴补贴。城市教师通过收取补课费和择校费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然而农村经济条件差、生源分散、择校生少,农村教师无法获得其他经济来源,这种状况造成同一地区之间城乡教师收入差距。农村教师待遇偏低,尽管主要原因在于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和教师工资统筹重心过低,但根源在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教师法》虽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没有具体的保障性条款。

2 农村教师待遇偏低的负面效应

2.1 农村教师待遇偏低影响农村教师生活水平

根据马克思价值理论,教师工资是教师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表现形式,教师劳动力价值包含维持教师本人从事教育活动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和哺育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农村教师不但要依靠微薄的工资收入维持自身的生活需要,而且要养育子女。如果农村教师收入过低,其收入难以维持养育子女的费用,就不得不做出节衣缩食的无奈选择,将省出的资金用于养育子女。这种经济状况使农村教师的基本生活状况受到极大的影响。

2.2 农村教师待遇偏低影响他们对培训和进修的资金投入

教师职业决定了教师必须不断接受培训和进修,以适应教育教学不断提出的新要求,这造成了教师劳动力的培训和进修费用高于其他行业。可见教师要维持自身劳动力的生产,需要花费较多。由于农村教师收入微薄,如果自己和子女的生活费用都不能保障,就不可能对培训和进修有充足的资金投入,从而导致其自身素质难以适应教育教学的新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农村教师越来越不适应教育教学的新要求。随着教师职业“铁饭碗”的打破,农村教师将面临失业的危险。

2.3 农村教师待遇偏低影响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实现

我国农村教师队伍学历不高,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由于农村教师待遇偏低,农村教师流失越来越严重,具体表现为大量优秀教师外流出农村学校,部分教师辞职转行或通过考研等途径来改变自身命运。农村教师的流失使农村教师队伍数量不足,结构更加不合理,学校不得不招聘新教师。尽管现阶段大学生就业异常艰难,但农村教师偏低的收入仍难以吸引大学生加入到教师队伍,甚至在极其贫困的地区由于不能招聘到新教师,只好聘用代课教师或抽调低年级教师拔高使用。在这种状况下,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下降,教育质量难以保证,无法保证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实现[4]。

2.4 农村教师待遇偏低,加剧了我国收入的分配不公,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收入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一方面,突出了特殊人才和经营人才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暴利,从而造成收入差距过大,贫富两级分化的严重状况。私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几十万、上百万甚至高达千万;一些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打着改革的旗号,把巨额国有资产占为己有;贪污官吏利用手中的权利贪污受贿,形成巨额财富;垄断行业依靠行政垄断,自定高工资高福利,收入远远高于别的行业[5]。当这些群体的财富收入迅速剧增时,而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尽管工作兢兢业业,但是所获得的报酬只能维持自己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虽然在国家政策的干预下,近几年农村教师的基本工资增加较快,但除此以外,基本上无其他收入。随着物价的迅速上涨,农村教师的收入已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一些地方的农村教师采用罢课的方式要求改善他们的待遇。由此可见,农村教师待遇偏低,反应了我国收入分配不公,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3 改善农村教师待遇的策略思考

3.1 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收入

近几年,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工资虽有显著提高,但与许多国家教师工资的原则性标准(超过其他行业里具有同等条件者的工资水平)相比,尚有很大差距。其原因在于我国教育经费长期投入不足。1993年国务院就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在20世纪末财政性教育经费要达到GDP的4%,但时至今日这一目标仍未实现。要提高各级政府对教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希望各级政府共同努力早日实现财政教育经费达到GDP的4%的目标,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使教师的工资标准超过其他行业里具有同等条件者的工资水平,只有这样整个教师队伍的工资收入状况才能更快更好地得以改善,从而极大地提高教师队伍的生活水平。

3.2 将中小学教师工资统筹重心上移至省或中央,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足额发放

现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是“以县为主”统筹发放的机制,这一机制的实行保障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的教师工资部分的发放,有效地杜绝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显性拖欠的现象。但县级财政能力有限的现实仍使得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中县级财政承担的工资津贴部分得不到保障,从而造成教师工资津贴隐形拖欠的现象。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把教师工资经费或者列入中央预算,或者列入州、省的预算,或者各级预算共同分担,从而将保障教师工资的责任集中在中央政府或高层次地方政府。基于我国的现实,借鉴国外的经验,将“以县为主”的中小学教师工资统筹重心上移至省或中央,从而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足额发放。

3.3 明确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将教师的工资发放纳入公务员的范畴

我国《教育法》中规定“教师的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的工资”。然而在现实中却是相反的,教师的工资水平(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工资水平)却比公务员要低得多。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给公务员发放阳光工资,而未将教师纳入发放范畴。明确教师的公务员身份是解决城乡教师工资差距和其它以工资为基础的各种福利待遇差距的根本[6]。城乡教师之间待遇差别很大,城市学校享有的福利待遇,大多数农村学校没有,尤其是乡村学校。如果享有公务员身份,城乡教师在基本工资相同的基础上,就会享有同样的福利待遇,在城乡生活存在一定的物价差距的情况下,实际上提高了农村教师的生活待遇和水平。

3.4 建立农村教师工资额外津贴制度,保证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

建立农村教师工资额外津贴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定教师队伍的有效保障。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工资额外津贴制度鼓励教师去条件偏远地区,比如英国建立了一类鼓励教师去条件艰苦的学校工作的津贴。又如日本,为振兴偏僻地方教育,稳定教师队伍,专门制定《偏僻地方教育振兴法》,在偏僻地区进行等级分类的基础上,确立对教师的偏僻地方津贴[7]。由于我国农村教师队伍待遇偏低,流失严重,所以应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建立农村教师工资额外津贴制度来提高他们的收入,从而稳定农村教师队伍。

参考文献

[1]http://www.sina.com.cn2004/09/0909:54.

[2]顾明远,檀传宝.中国教育发展报告[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刘志坚,罗水秀.免除学杂费后农村教育面临的问题[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

[4]钟建勋等.深层追问:农村教师流失之因[J].文教资料,2007,(25).

[5]肖延方.马克思价值理论和农民工工资[J].当代经济研究,2007,(8).

[6]李伯玲.城乡教师的收入差距与流动问题探究[J].观察与思考,2007,(3).

3.宋朝社会福利待遇达如何? 篇三

宋代幼儿救助机构主要有福田院、居养院(北宋)和养济院(南宋),专门的慈幼机构出现于南宋中期,为婴儿局、慈幼局、举子仓和慈幼庄等。无论贫富,凡妊娠五月孕妇,经申报,官方给予建立档案,派专人照顾孕妇起居,临盆时,由助产医接生,所有服务免费。其夫可进行陪护,并免除杂役一年。今日男士之陪产假也不过7天。

婴儿若生于战乱年代(如靖康之乱),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遭遗弃的,由国家专门机构抚养。免费教育,长大后由官方介绍对象,皇帝亲自主婚。为避免弃婴,国家规定孩子多的家庭,可免除各种苛捐杂税。

生子不举,又称“洗儿”,沿海一带家庭都把多生子女当做沉重负担,两男一女最佳,第四胎就会被溺死。不忍杀之的,则遗弃。针对这一现象,大宋政府提出了鼓励人口生育政策。政策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养不起孩子的,国家给钱养之。弃儿则由婴儿局收容立档,官方聘请乳母抚养,按月给粟,孩子长到七岁,停止供给。严令保甲法,取他人子代者,骗取国家皇粮,一经发现,严厉处罚。孩子有病的,有专科医生诊治,原本是一名医生,后增至两人,即两名医生给一名患儿看病。免费。

慈幼庄,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江东转运使真德秀创办于建康府,是更加健全的独立的幼儿救助机构。对小儿的抚养、收养年限、小儿病葬处理等均有详明规定。对于弃儿,不仅官方供养,同时对民间领养弃儿者,也有说法。规定,民间领养者,官方每年给钱十二贯文(约5775.00元RMB)、米72斗,孩子长至五岁,停止供给。

宋代教育分官学和私学。国立教育系统行“三舍考选法”,由国子监统一管理监督。公立学校依等级分为国子学、太学、州郡学和县学。官学覆盖面广,各个县均有,入学门槛低,面向公民开放,不论贫富等级。官学早前收钱,每年交二千文钱,相当于均价四五石米。按照五石米计,宋时一年学费相当于现在500市斤大米(1250元RMB)。宰相富弼力谏止道:“贩夫走卒,社会底层,日求升合之粟,以养活妻儿,还要供孩子上学,收他一文两文钱干什么?又不能兴邦富国。”于是废止,成了免费教育。学生念到太学(大学)时,国家则有助学补助。

宋代三舍考选法规定,太学置外舍生2000人,内舍生300人,上舍生100人,共计2400名学生,合称“三舍生”。神宗熙宁元年规定内舍生食钱(餐费补助)每人300文/月(187.50元RMB)。熙宁五年规定太学三舍生均有餐费补助,为每人1000文/月(625.00元RMB)。寒门学子,在校外没住房的,国家提供住宿及伙食。

官学不包括乡塾,该部分由民间承担,在官方教育政策的影响下,退休官员、缙绅大贾纷纷以资助教育、兴学办学为荣。宋代特别重视启蒙教育,如《三字经》、《百家姓》等都是宋人编纂的教材。另乡塾村校十分普及,分布广、收费低、规模小,王禹偁、吕蒙正、张齐贤、杜衍、范仲淹、欧阳修等人,都受益于乡塾教育。此外,民间私学相对教育水平而言,略胜官学一筹。全国出现38所著名书院,如白鹿洞、岳麓、嵩阳、石鼓、应天府、茅山等。后来,官方通过赐额、赐书、赐田和任命教官等手段加以控制,成了半官办性质。

宋代官方对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保障主要表现在,医疗救济、养老救济、丧葬救济等等。元符元年(1098年),宋朝官方颁布居养法,规定对鳏寡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月给米豆、病者药之、死者葬之,一切免费。并且设立不同社会福利保障机构,如居养院,收容乞丐之处;安济坊,有疾治病之所;漏泽园,死后安葬之地。死后,官方还负责聘请僧人为死者超度亡灵。每年所需费用约五百万贯左右,全由中央财政承担。值得一提的是,北宋末年的权臣蔡京对此有很大贡献,当时他下令各州县设置居养院、安济坊,由中央财政拨款,面向全社会开放,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

宋仁宗时设置“广惠仓”,为宋代首创仓种,主要功能是救济州郡行政辖区内,老幼贫瘠不能自存者,如有余富再惠及其他临近县。相当于备用粮仓,以抗天灾,以备不时之需。广惠仓存粮有明确规定,州郡人口不满万户的,留田租千石,超过万户的则加倍。户二万留三千石,三万留四千石,四万留五千石,五万留六千石,七万留八千石,以此类推。一般在十一月开仓,三天一放粮,人米一升,幼者半升,直到次年二月结束。

宋代族婚制度规定:女方婚前可分得一半家产做嫁妆,夫休妻后(离婚),女方可将嫁妆全部带走。结婚期间,女方所攒私房钱亦可带走。离婚后,可改嫁。

楼店务,后改叫“店宅务”,负责管理和维修国有房产,并向公众招租。瞅着有点眼熟吧!相当于现在的廉租房。当时,首都开封共有1192间公共住房,每间月租金170文(106.25元RMB)。京畿之地,天子脚下,普通民众能租得起吗?这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完全能租得起。写状抄书铺的状师,相当于律师事务所律师,写一份诉状,价格是180文(112.05元RMB)。

4.社会工作者待遇 篇四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所称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

举报受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可对下列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向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举报,经区社保局查证属实、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第四条举报人本身负有监督、管理、征收、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或授权职责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受理举报范围

第五条

(一)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

1、参保人在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因死亡或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等原因导致享受待遇的条件变更或领取的条件丧失时,仍以非法手段获取待遇的;

2、参保人同时领取两份或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伪造年龄、工作经历等资料,骗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新就业:

1、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3、连续从事有一定收入的工作达半年以上的,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1、以未参保员工冒充已参保员工身份,向区社保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

2、在员工发生工伤后才为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伪造证据或隐瞒该员工的真实情况,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3、通过提供虚假的供养关系或无生活来源证明骗取工伤保险供养待遇的;

4、非因工受伤、不具备或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或条件而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伪造证据,使区社保局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

6、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用人单位或员工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或票据,导致产生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或结果的;

7、医疗(康复)机构将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中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冒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行为

1、医疗机构或参保人以做假帐单、假病历、假处方、假检查化验报告、假疾病诊断证明和挂名住院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待遇的;

2、医疗机构或参保人以虚开住院或门诊医疗收费收据等方式,骗取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待遇的;

3、冒名就医,导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基金流失的;

4、参保人伪造资料、隐瞒事实真相以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

5、利用医保卡套取现金的;

6、其他医疗机构、药店冒充社保定点机构进行医保卡刷卡消费的;

7、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重叠开药、将不应纳入医疗报销范围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纳入报销范围等行为,导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基金流失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举报方式

第六条区社保局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箱地址、通讯地址和受理举报的范围。

举报人可采用上门、电话、电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举报处理

第七条区社保局根据职责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受理、查处举报事项,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被举报人拒不接受整改的,移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对于举报事项,区社保局应在收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区社保局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奖励条件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规定、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主体;

(二)向区社保局实名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保局、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等政府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奖励对象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对象是署名的举报人,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事实有多个举报人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违规行为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二)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5千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三)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四)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含5万元)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五)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六)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的2%进行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对举报案情特别重大且追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在50万(含50万元)元以上的,在上述奖励金额最高标准的基础上,对举报人可以再增加5,000元的奖励;

(七)凡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实情节比较严重且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区社保局等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经查实情节特别严重且被以上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暂停或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恶意举报行为

第十三条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行为,区社保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奖励流程

第十四条区社保局在举报案件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禅城区社会保险待遇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程序核实后,通知举报人签领奖金。

第十五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奖励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区社保局在区财政专项预算经费中安排或在区财政划拨的社保基金征收经费中列支,并接受区财政局、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奖励资金不得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区社保局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六)举报奖励的相关资料区社保局要由专人负责保管、严守保密制度。

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授权由区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举报邮箱:sixf@chancheng.gov.cn

电话:82340522、82341234

5.社会工作者待遇 篇五

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人社发〔2011〕120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794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1054元,下限不得低于1794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当期缴费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1054元;第二档为3375元;第三档为2025元;第四档为1794元。

上述参保人员中,除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当期缴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四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期缴费月缴费基数为1794元。

三、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5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市本级当期缴费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当期缴费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3375元。

五、2011年6月30日前市本级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026)。

六、当期缴费市本级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3636元/月标准执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计发标准按《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10〕16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执行,具体过渡办法由各辖市、区进一步明确规定。

七、当期缴费市本级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478元。

八、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201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及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要求确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6.社会工作者待遇 篇六

武人社〔2011〕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和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常人社发(2011)120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全区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794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1054元,下限不得低于1794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1054元;第二档为3375元;第三档为2025元;第四档为1794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1794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标准为75元(含用人单位)。

三、计算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月社会平均工资为3375元。

四、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5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本区当期缴费年度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五、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3375元。

六、2011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026)。

七、当期缴费年度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3636元/月标准执行。

八、当期缴费年度本区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478元。

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从2011年7月1日起,本人月退休工资低于1600元的,其个人账户每人每月按80元划入;本人月退休工资高于1600元的,其个人账户每人每月按退休工资的5%划入。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社会工作者待遇 篇七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发展迅猛, 由“引进来”逐步过度到“走出去”战略。目前, 中国已经成为国际第二大外商直接投资接受国, 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国。由于身份的转变, 促使我国在对外签订双边贸易协定以及相关投资条约时, 需要考虑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两身份之间的利益平衡 (张娟, 2013) , 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成为必然趋势,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一旦达成, 其他缔约国是否会以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更改条约内容值得深入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 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重要性, 利用最惠国待遇条款为其国家的投资者以及投资谋取更大的利益以及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 中赢得裁决。在国际投资中, 最惠国待遇条款通常要求缔约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国家的投资者及其投资所享有的待遇 (沈伟, 2012) , 为外国的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旦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达成, 那么其他缔约国可以利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纷纷要求对其国家的投资者以及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据不完全统计, 中国已经签署了近一百三十个双边投资协定, 在数量上仅次于德国, 位列全球第二。并且中国之前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相关条约无一例外, 都是实行准入后国民待遇。若所有相关缔约国纷纷要求利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或者要求重新制定条约, 必将使我国的对外贸易领域陷入混乱, 为了避免造成此种情形, 要求我们在与美国谈判时, 需要谨慎处理最惠国待遇条款与“例外与保留条款”之间的关系, 充分利用条约中的例外条款, 以将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负面影响将至最低。

二、美国关于准入前国民待遇缔约的实践

美国是最早将准入前国民待遇写入到BIT范本中的, 并且具有极其丰富的缔约经验。尽管美国积极倡导投资的高度自由化, 但是其并不是所有领域都实行投资自由化, 而是通过“例外与保留条款”来保护本国的经济贸易发展 (陶立峰, 2013) 。纵观美国曾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 不难发现, 其并没有独立的投资准入条款, 而是将准入条款融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之中。通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来保护其投资者及其投资在东道国受到公平、公正待遇 (钱晓萍, 2013) 。美国2012年BIT范本的第三条国民待遇以及第四条的最惠国待遇就是最好的例证。

美国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已经扩展到设立阶段。看似投资高度自由化, 但是其对这种高度自由化又有其限制, 结合负面清单的模式, 限制某些投资领域。美国2012年BIT范本中关于国民待遇的例外条款主要有:不符措施 (第十四条) 、重大安全例外 (第十八条) 、金融服务例外 (第二十条) 、税收例外 (第二十一条) 。美国通过以上例外条款对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做出限制性保留。

美国是最早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国家, 早在1992年,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署的NAFTA中投资准入权方面采取的就是准入前国民待遇结合负面清单的模式。由于美国最早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或是多边投资协定包括了准入前国民待遇, 并不用担心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达成, 其他缔约国利用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并且随着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结合负面清单的模式, 除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 马来西亚、墨西哥、智利、文莱、菲律宾、越南等发展中国家也都同意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结合负面清单的模式, 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趋势。我国要想在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中抓住机遇, 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成为必然选择。

三、中国关于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态度

关于在投资准入方面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结合负面清单的谈判模式, 我国之前一直存在错误的理解, 认为如果国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相当于放弃了对外资准入的监管权力, 并且固守对外资准入监管是国家主权权力的体现的偏执观念。然而, 国家之间相互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是经济一体化高度发展的表现, 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外资准入的监管, 世界上并没有一个国家同意无条件给予缔约国准入前国民待遇, 最早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美国也不是无条件给予缔约国准入前国民待遇, 通过条约中的“例外与保留条款”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平等享有对准入前国民待遇的保留权利, 来保护本国的民族产业或其他发展不完善的贸易领域。

近期, 中国在对外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时, 一直面临着缔约国要求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压力。例如, 2012年签订的中国-加拿大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加BIT) 中要求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 在我国的不懈努力下, 最终只是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的“扩大” (expansion) 阶段。中加BIT看似已经实行了准入前国民待遇, 但是条约中的第六条第三款又将这种“扩大”限制到无需审批的部门, 如此审度, 这种改变并没有达到准入前国民待遇对外资准入开放的程度, 并不构成准入前国民待遇。

我国对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抵触还有部分原因是因为, 准入前国民待遇与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和法律制度不符。我国长期以来对外资企业设立多元审批制度, 发改委、商务部、行业主管、工商局等部门均需要审批。但是各个部门之间并没有具体的流程, 各个审批部门之间协调性缺乏, 常导致审批时间拖延, 审批程序繁琐。若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凡是负面清单中没有列明的, 缔约国均可以进行自由投资, 如此, 将使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逐一审批的行政体制陷入混乱。

中国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一直实行的是准入后国民待遇和混合清单的模式。我国针对外资准入实行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含有三类:鼓励目录、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并且《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多集中在制造业上, 较少关注服务业, 与负面清单的模式不符。负面清单所遵循的是“除非法律禁止的, 否则就是法律允许的”解释逻辑, 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上海自贸区) 的“负面清单”模式是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试行。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共涉及到18个门类, 89个大类, 419个中类, 1069个小类, 共190条管理措施。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的设置过于笼统, 并且专业术语定义模糊, 易造成日后的法律纠纷, 负面清单只有制定得精细, 透明度才会随之提高, 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龚柏华, 2013) 。

通过上述分析, 对我国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发展有了概况的了解, 从理解上错误到上海自贸区的先期试行, 此过程中, 不仅需要扭转曾经偏执的观念, 逐渐改革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 出台配套的法律制度, 还需要不断通过缔约实践积累经验。中美第五轮战略与经济对话中, 我国已经同意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结合负面清单的谈判模式, 但是我国行政体制的改革过程并非一朝一夕, 是需要逐步改进来实现的, 法律制度的出台也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 不断修订来完善成型的, 并且我国对于负面清单的尝试只有上海自贸区, 负面清单的制定亦没有足够的经验。所以, 我国在与美国进行谈判时, 必须充分利用“例外与保留条款”, 负面清单尽可能列举得更加详细, 提高条约的透明度, 简化操作的复杂性, 以避免将来发生的纠纷。

国内行政体制的不符, 法律制度的滞后, 以及零基础的缔约实践, 让我国在与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中慎之又慎。一旦其他缔约国利用最惠国条款来要求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或者纷纷要求更改条约内容, 对我国的外资投资领域将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 我国在与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中, 必须对此进行特殊规定, 降低准入前国民待遇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中国的应对政策

最惠国条款的首要特点就是它的普遍性, 非缔约国可以通过最惠国条款要求缔约国给予其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待遇。基于最惠国条款的普遍性, 缔约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会对其他非缔约国适用, 从而使双边投资协定演变为多边国际条约, 非缔约方利用最惠国条款达到“惠而不费”享受同等待遇。一旦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达成, 其他缔约国可利用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对此, 我们可以利用最惠国本身的“有条件性”限制其普遍性的传递, 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中, 在最惠国条款中做出明确的表态, 最惠国条款不适用于准入前国民待遇, 将准入前国民待遇作为最惠国条款的例外, 限制其普遍性的延伸。或者在“例外与保留条款”中列明最惠国待遇条款不适用于准入前国民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结合负面清单的模式既然是必然趋势, 为什么我国对于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延伸还是如此谨慎呢?正如上述分析, 首先我国行政体制的审批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都阻碍准入前国民待遇在我国的发展, 其次,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两只手”进行调控的, 而且政府的宏观调控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政府的宏观调控经常使某一行业或产业的政策出现重大的调整, 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发生前和企业建立的阶段, 无疑加重了我国监管者的监管范围。最后, 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东西地区不平衡, 各个行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准入前国民待遇结合负面清单的模式, 考验着我国的综合经济实力, 但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正处在转型中, 需要时间逐步过度定型。

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外资准入的监管, 相反, 可以促使我国加强对外资准入后的监管力度, 同样促进了我国经济产业结构的升级改进。在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谈判中, 我们不但要将负面清单的设置更加详细、具体, 而且要将准入前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控制在仅限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 利用最惠国待遇条款限制其延伸适用。

摘要:随着中美第五轮战略与经济对话的落幕, 我国政府已经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谈判模式, 并且同意进入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实质性阶段。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谈判模式的接受, 不仅对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以及法律制度是一个挑战, 还对我国已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或者相关投资条约造成巨大的冲击。一旦我国与美国达成共识, 签订中美双边投资协定, 其他缔约国是否会利用最惠国待遇要求同样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 纷纷要求更改条约内容, 是我们不得不深思的一个问题。

8.享受正班级待遇 篇八

有一次,我们又谈起这类话题,我说:“别说是违法乱纪的事,就是损公肥私的事咱也没做过!”爱人说:“你是一个教书的,想违法乱纪没那条件。我才是真正的公仆,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我撇撇嘴说:“这会儿你是没权,有了权可就难说啦!”在我们的舌战刚拉开序幕时,没想到儿子却一语惊人:“你们谁也没资格说大话,你们都搞过不正之风!”

一句话把我们惊呆了。仅有10岁的儿子正是童心未泯的时候,他什么时候看见了这么多,还把它们都记住了?为了看一看我们在儿子心目中的形象,也为了通过儿子的目光检查一下自己是否“廉洁”,我们不约而同地以鼓励的目光期待儿子说下去。

儿子说:“妈妈收过别人的礼;爸爸坐公家的车回过家!”

儿子说的这两点都是事实。我们一时难以辩驳。我想说,如果妈妈不那么做就会得罪那位亲戚,至于我们惟一坐过的一次公车,那只不过是顺路而已;再说坐一次公家的车比起贪污受贿来说,简直算不了什么……但是为了保护儿子心中的那份正义,那份纯洁,我没这么说。

我知道,儿子早晚要了解社会上的一切,要面对社会上的一切,我希望他能永远保持现在的判断力,并能身体力行。

我和爱人都当教师时,经常谈一些升职称之类的话题。那时儿子刚刚上学,有一次他一放学就兴奋地说:“妈妈,这次我考了95分,你看我当个小教一级学生够不够条件?”我和爱人愣了愣才知道他是从“中教一级”中套来的。后来爱人弃教从政,几年后升了个副科长,享受正科级待遇。那段时间,我们经常以此为话题谈来谈去。有一次儿子放学回家说:“妈妈,我当副班长了,还兼少先队队长,享受正班级待遇!”我和爱人相视而笑。

还有一次,爱人和我说起某领导到泰国考察时,也对红灯区进行了一番“考察”的传闻。儿子问:“妈妈,什么是红灯区?”我想了好半天也没想起合适的说法,只得说:“红灯是让人看见就停的,红灯区就是不让随便进去的地方,进去就违犯了纪律。”没过两天,儿子放学后对我说:“妈妈,我进红灯区了!”我和爱人吓了一跳。儿子接着说;“上课时我在下面叠飞机,被老师捉住,老师说我违犯了课堂纪律!”我松了口气,说:“傻小子,那不叫红灯区!”

对这些我们只是一笑了之,并没有过深的思考,直到有一次儿子要我们去送礼,才引起我们对家庭话题的重视。那是在一个学期刚开始的时候,儿子说:“妈妈,我们班要调整班干部,晚上你到班主任那里送点礼吧,让我从副班长升为正班长!”我大吃一惊,训斥道:“你小小年纪,从哪里学了这么多歪门邪道!”儿子说:“前天你还和爸爸商量要送点礼,让爸爸升成正科长呢!”我无言以对。

家庭对在外面工作了一天的成人来说,是一个放松的空间;对于在校学习了一天的孩子来说,是个验证自己判断的实验室——这件事同学是怎么看的,老师是怎么评价的,回来后爸爸妈妈又是怎么说的……他的小脑瓜里在不断地比较着、冲突着、肯定着、否定着,渐渐地形成自己对世界的看法。家庭中经常谈论的话题时时刻刻都在对孩子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上有所好,下必甚之”、“有其父必有其子”、“上梁不正下梁歪”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作为父母,在家里当着孩子说什么、做什么都要格外注意,不要因自己的言行不检点而影响了孩子。

由此,对于看似鸡毛蒜皮的家庭话题我再也不敢信口开河了。我们对平时的话题有了选择,在单位有什么不痛快,对别人有什么不满意,对社会有什么看不惯,都要避开孩子说;在孩子面前,尽量讨论一些正面的、明亮的、快乐的事情,并用善意和幽默的态度来议论这些话题。随着孩子的长大,他会更多地接触社会,不可避免地碰到丑恶的阴暗的东西。但是用什么样的眼光去看,用什么态度和方式去处理这些东西,在很大程度上却是个人的事。对世界的认识与他一生是否幸福快乐有很大的关系。

9.社会工作者待遇 篇九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确保工伤待遇的发放,现就对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养老金的补伤残津贴差额、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管理工作仍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长期待遇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享受长期工伤待遇资格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申报,由于没有及时申报发生不符合规定领取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由经办机构从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尽快拟定新的工伤待遇发放规程,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信息资料,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10.社会工作者待遇 篇十

浙人社发〔2011〕222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 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被辞退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农村电影放映员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离岗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广电、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 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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