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管理办法终

2024-07-28

委派管理办法终(精选6篇)

1.委派管理办法终 篇一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管理队伍,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配备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经理部、直属项目部、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 委派人员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到各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委派人员),被委派单位和委派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

第四条 公司委派人员的范围:

(一)公司直属项目部安全总监;

(二)二级单位、直属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直属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五条 子公司或直属单位委派人员的范围:

(一)下属单位、项目部安全总监;

(二)下属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下属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子公司或指数单位委派以上人员前,需报请公司安全监管部同意。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人员储备库,负责对储备库中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再教育。所有委派人员一律从储备库中选派。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人员档案,按照管理权限、经公司领导批准,下达委派文件。

二级单位和直属项目部负责对安全管理后备人员的培养,通过内、外培训和实践等多种方式,加强安全管理后备人员的理论学习和实际技能的不断提高,待其具备一定能力后推荐至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经考核确认,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储备库。

第七条 委派的程序:由被委派单位提名推荐,经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请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聘任、委派。委派人员解聘时,按照同样程序办理。

第八条 委派人员的工作对被委派单位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可任职范围如下:

A类可聘为子公司或直属单位安全总监或产值1亿元以上项目部安全总监;

B类可聘为各级安全部门负责人或1亿元以下项目部安全总监;

C类可聘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 委派人员任职条件:

1、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推荐或公司指派。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考试、继续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共同负责,德州管理中心职工培训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上岗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期登记手续。委派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报考条件: A类:取得工程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年以上,至少在一个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管理(或与安全生产管理直接相关)的工作;或有10年以上施工工作经历。

B类:取得工程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4年以上,至少在一个及以上项目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或有6年以上施工工作经历。

C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有4年以上施工工作经历。

第三章 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委派人员的工作对被委派单位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

第十五条 委派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经常督促和提醒第一责任人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六项职责。

第十六条 委派人员对存在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设施和作业有权下令停工,对不执行停工令的项目部可越级报告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委派人员应及时将被委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和重大事项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委派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书面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汇报本人的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委派人员在履行派驻单位岗位职责的同时,发挥公司委派人员对派驻单位的安全监督职能,贯彻公司的管理意图,协助派驻单位完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安全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和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股份公司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贯彻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要求,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各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五)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监督安全技术交底;

(六)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及验收;

(七)组织对项目危险因素的辨识和监控工作,编制项目有关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

(八)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负责组织安全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四章 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每年对委派人员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进行工作评价,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组织;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由被委派单位制订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安全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在每年十二月份对二级单位(项目部)进行安全考核时一并进行,同时征求被委派单位对其平时工作的评价意见,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的程序以个人述职、考核组考核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章 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委派人员按照“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即:由公司对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的委派;由被委派单位对被委派人员的人事档案、党、工、团组织关系、工资奖金、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委派人员的级别待遇不得低于被委派单位同级或同类人员的待遇水平,工资、奖金等费用由被委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被委派单位要加强对被委派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努力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和直属项目部应每年从新分大学生中挑选、培养一定数量的安全管理后备人员,公司把安全后备人员的培养纳入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 被委派单位要支持委派人员工作,为委派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其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被委派人员按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委派单位不得阻挠干扰委派人员开展正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委派人员在任职中发现不称职的按照委派管理权限可随时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2.委派管理办法终 篇二

一、会计委派制度发挥的作用

郑州铁路局从1998年开始会计委派的试点工作, 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 已初步建立起一套相应的管理机制, 对强化经营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 强化了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将会计委派工作纳入人事管理体系, 把住了选人和用人关, 使制约会计委派健康发展的“素质和能力”问题得到改善;通过合理界定委派部门、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人员“三方”的权利和责任, 加强了协调配合;通过完善制度强化了被委派人员的监管职责, 减少办理会计业务受到的人为干预;积极参与重大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分析论证, 强化了源头控制功能。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 有效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

(二) 增强了会计人员责任意识。

实施会计委派管理, 增强了会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被委派人员主动把监管的触角延伸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深化到日常会计业务的各个环节, 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加强对经营过程的监控控制。

(三) 保证了经营任务按时完成。

会计委派制的实施, 强化了内部管理, 堵塞了漏洞, 严肃了财经法纪和会计制度, 为企业积极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提供了条件, 对充分地发挥成本和资金效益, 保证经营任务按时完成起到极大促进作用。

(四) 改善了会计人员的素质结构。

随着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改革和生产力布局调整、站段合并等步伐加快, 铁路企业财会后备人才队伍不断扩大, 郑州铁路局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 在具备任职资格的人选中精心选派了一批责任心强、业务娴熟和年富力强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科长, 极大改善了原有的财会人员素质结构。

(五) 促进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建设。

会计委派制的实施, 不仅从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上引入了全新的监督机制, 而且也使好的财务管理经验, 通过“输入”解决了一些单位管理基础薄弱、财务违纪严重的问题, 堵塞了管理上的漏洞, 促进了各单位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建设和源头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

二、关于深化会计委派管理的思考

(一) 营造良好环境是实施会计委派制的前提。

一是明确被委派单位的“领导和保障”职责;二是委派单位与被委派单位、被委派人员共同签订“会计委派风险责任状”;三是赋予被委派人员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人员干预”的权力;四是坚持单位领导离任审计制度;五是各级管理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作为委派管理部门, 铁路局财务、人事部门应主动关心委派会计人员, 认真倾听委派人员呼声, 帮助委派人员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积极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充分调动委派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委派会计人员既向委派方负责, 也向被委派单位负责, 多方努力营造出领导重视、会计人员负责、共同规范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 坚持制度创新是实施会计委派制的保证。

从明确和细化各方责权入手, 深入开展会计委派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与制订, 完善上下交流、定期轮岗、亲属回避、述职报告、风险抵押、后备人才和工作业绩考核等相关制度, 细化“三方”权责, 促进被委派单位摆正“领导与保障”关系, 解除被委派人员的后顾之忧。面对铁路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 会计委派主管部门必须深入研究当前会计委派工作的现状, 结合生产布局调整, 积极探索加强基层站段车间班组核算和监督的有效方式, 通过完善委派工作机制, 切实解决由于管理跨度和范围扩大后引发的监管弱化问题, 强化生产经营的源头控制和过程监督。同时, 以会计委派为纽带, 深入研究构建会计委派、内部审计和党风廉政建设“三位一体”的监控体系, 并通过审计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效果来评价会计委派工作。

(三) 加强动态管理是实施会计委派制的关键。

搞好会计委派工作, 需要抓好委派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在某些单位领导对会计委派的认识还没有达到一定高度, 被委派人员在行使监管职责遇到具体困难无所适从的情况下, 如果一味地强调加强和深化, 而不去作深入细致的了解, 不去考虑引发具体问题的性质和环境因素的话, 就很可能挫伤当事人的积极性, 给委派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要及时、准确地把握双方责任人的内在关系, 并针对存在问题, 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思路, 修改完善管理办法, 调动各方积极性, 不能仅仅依靠委派人员一个人去改善一个单位的管理。在实施过程要避免矛盾全部都集中在财务部门, 而忽视其他部门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真正用会计委派制去带动、促进、融合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委派管理部门还要加强委派后备人才的动态管理, 及时补充后备人才库, 为委派工作提供人才支持。

三、如何更好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作用

(一) 练好内功, 提升素质。

近年来, 新的会计制度和财务通则陆续在铁路企业实施, 新的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也将逐步推行, 具体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应用, 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 只有练好内功提升素质, 才能准确领会和把握新政策、新制度的精神实质。随着铁路财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要求的不断提高, 站段管理跨度加大和核算级次的变化, 铁路财会管理的标准也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 这就要求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适应新形势, 加强学习, 更新知识, 做到既精通财务管理, 又熟悉生产经营。通过加强调查研究, 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协调方方面面的能力, 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二) 团结协作, 凝聚合力。

首先, 做到识人善用。针对各人特点和优势, 结合各岗位性质和要求, 合理分工, 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其次, 做好人才培养。完善学历教育、职称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层次教育体系, 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组织好本单位财会人员的学习, 努力把财务部门建成学习型组织。不仅鼓励财会人员学习财会基础理论, 还要引导他们深入运输生产实际, 了解生产作业过程, 准确把握生产与经营、经营与管理、管理与效益之间的关系, 切实增强融入生产经营、参与经营管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 搞好团结协作。发扬团队精神, 加强内部协作, 注重外部协调, 增强战斗力, 把财会队伍塑造成素质过硬、作风扎实、敢于创新、能拼善战的队伍。

(三) 履行职责, 展示作为。

委派会计人员肩负着双重职责, 首先要为加强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服务, 这就要求委派人员要积极探索加强财务管理的有效途径, 既要充分发挥好会计的核算、反映职能, 更要发挥好财务管理职能, 主动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发现问题, 剖析原因, 找准对策, 挖潜潜力, 为所在单位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服好务。同时, 也要发挥好《会计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能, 树立依法理财, 以法治企的观念, 把本单位置于铁路运输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大局之中, 忠实履行委派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义务, 坚决贯彻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 加强对被委派单位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督, 促进本单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合规、规范运作。正确把握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 寓监督于服务之中, 努力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关于重新公布<郑州铁路局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铁人〔2005〕191号;

[2]《关于加强全路财会队伍建设的意见》, 铁财〔2006〕176号;

3.委派管理办法终 篇三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委派会计;必要性;加强管理

一、高校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

会计委派制度,是指政府部门、产权单位向其所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并授权会计人员监督所在单位会计行为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一项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改革和完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加强会计的监督职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腐败。

目前,一些高校投资了很多校办企业,校办企业作为办学经费的一个来源渠道,应受到必要的关注。但是,由于高校是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事业单位,人们把培养人才和开展科研作为主要目标;再者,长期以来高校对资产保值增值意识较为淡漠,不重视校办企业管理,监控不力,造成校办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会计报表数据帐实不符,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出现较大滑坡等现象。因此,在校办企业中实行会计委派制,授权委派会计人员核算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行为,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尝试,由于委派会计人员在企业中职能相对独立,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有利于帮助被委派部门和单位依法理财,规范和加强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也有利于强化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二、如何对委派会计进行有效的管理

1. 选择行之有效的会计委派方式。

在校办企业实行会计委派的具体方式一般分为直接委派和间接委派,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表面上看,委派的会计人员代表学校,以独立于经营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拥有较大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但是,从激励会计人员的利益分配这点上看,直接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与被委派单位经济效益挂钩,就会产生“懒惰”、“松懈”、“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不负责任的现象。间接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受到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很大,甚至与单位领导的喜好、态度等有关,就会出现委派会计为了高效益、高收益与经营者“合谋”的问题,因为“粉饰经济业绩”对双方都有好处。如此,委派会计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监督的目的就没有达到。

某些高校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办法具有很好的实践意义,即在学校财务机关选派业务过硬的会计人员下派各受派单位,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工资、福利等均由学校财务处管理发放,被委派企业根据自身的效益、委派会计的职称、职务、岗位等确定委派会计的工资标准、福利、奖金等,于年终前返还学校财务,年底学校对委派会计进行业绩综合考核,确定奖金的多少。因为各被委派单位的经济效益不同,在发放奖金时平衡考虑,保证委派会计的奖金至少是学校机关会计人员的平均数。这种办法既利于委派会计独立于受派单位之外,可以对受派单位实行有效的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也利于激励委派会计的工作积极性,把受派单位的效益同自身的收益联系起来,及时向受派单位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财务信息,当好参谋。

2. 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身份和职责。

俗话说“名不正,言不顺”,委派会计人员的身份不明,既无法履行职责,也不能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有益的意见、建议,违背了会计委派制的初衷。委派会计人员进驻企业,是以双重身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对国家对学校负责,又对企业负责;既按《会计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对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又在工作中肩负服务职能。当企业经营者与学校管理者的意见发生分歧时,双重身份往往会使委派会计陷入两难境地,也无形中就把他们推到了企业的对立面,使委派人员在企业陷入非常孤立被动的局面。

如何解决委派会计双重身份所带来的问题呢,首先,为确保委派会计在工作中取得实效,必须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及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认真履行责任,充分发挥委派会计的监督作用。其次,学校业务、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管者要与受派单位积极沟通协调,使其明白企业的目标和委派会计的工作职责都是把企业经营好,使其利润最大化,消除委派会计与企业之间的对立。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对委派会计难免产生这样那样的想法,甚至抱有抵触情绪。因而,必须做好受派单位的工作,保证委派工作的顺利进行。再次,要求委派会计支持受派单位领导人的工作,履行好以下职责:与单位领导共同审核财务报告、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重大经济合同;参与拟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年度预决算方案,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对重大的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行政领导人联签批准;参与单位内部会计人员的选配任用。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使委派人员和被委派单位的领导人建立起一种新的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机制,变对立为和谐。

3. 建立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中心。

许多高校的委派会计事务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虽然有专门的人员管理,但有限的人员却要负责组织全校派驻会计和机关、院、系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职称评聘、业务学习、岗位培训、业绩考核,《会计证》的核发与年检以及工资,岗位津贴、奖酬金的发放、人员的轮换和办理移交手续等工作,工作量相当大;再者,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可能不高,对企业会计不甚了解。为了进一步加大会计监督和管理力度,从组织上保证会计委派制的顺利实施,建议成立委派会计事务管理中心,以适应会计管理格局的新变化。管理人员不仅在健全会计管理中心的各项职能上解除委派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还要有较高的道德、业务素质和责任心,还应赋予会计管理中心一定的职责权限,特别是执法权限。如对于打击报复委派会计人员以及违反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具有直接处罚权,以保护委派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4. 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委派会计人员是国有资产的第二代表人,其素质要求相对比较高。但有些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其素质却不尽人意,表现在:一是业务技能有待提高。虽然委派会计经过严格挑选,但业务技能参差不齐,或多或少存在缺陷,由于服务于不同行业的会计工作有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报表的填列、对本行业内部经济部门实施会计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业务技能缺乏表现的尤为突出。二是职业道德有待提高。虽然对委派会计明确了职责权利和义务,但一些委派人员受人情因素的影响,也怕打击报复,对违法及乱开支的问题,很难履行监督职能。

高校的财务体系是事业会计体系,与企业会计有根本的不同,很多高校在对会计人员进行后续培训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培训的内容属于事业会计的范畴,起不到委派会计提高业务技能的目的;再者培训的次数有限,一年一次或一年两次,有时只为走过场。近年来会计制度、准则、税法的变化很大,变化也很频繁,一年一两次的培训远远达不到实际工作的需要。所以,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制度很必要。委派会计管理部门每季度应采取集中学习和以会代训等形式对委派的会计普遍培训一次,培训内容为职业道德和财会业务,对有关行业部门的政策变化、制度更新要及时做出通报学习。也可以聘请会计方面的专家或老师做专题讲座,拓宽委派会计的视野。委派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应对培训学习的情况严格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对连续考核不及格或不参加培训的,给予警告批评,限期离职学习,合格后再上岗。

5. 建立委派会计岗位目标考评奖惩升迁办法。

对委派的会计人员进行考核是建立高素质会计队伍的有效措施,也是对委派会计进行奖惩的有效依据。考核的公正公平关系到委派会计个人的收益,也与委派会计的工作积极性、未来工作的成效密切相关。每年应由学校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和被委派单位三方组成考核小组,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制度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财务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一次执行法规法纪、廉洁勤政和业务水平的考核,为其建立业务考核档案。 考核实行奖惩挂钩、年终兑现。

为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委派会计的工作业绩,还应对委派会计进行一年一度的审计,考评被委派会计人员代表委派单位履行督察职责的情况和下属单位财务管理的优劣情况。同时,通过审计也可掌握企业领导和委派会计人员的财务行为,侧面督促其较好完成本职工作。审计应由学校审计处组织人员实施,把审计人员做出的审计结论,作为考核委派会计的标准之一。审计结论中委派会计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给单位或集体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财经纪律处分或解除委派。

委派会计统管统派,在受派单位很难有超出会计岗位的晋升机会,一般人员可以提升为会计主管,但会计主管往上晋升就很困难了,这也是影响委派会计工作积极性的因素之一。高校需要建立委派会计升迁制度,出台委派会计人员提拔任用政策,给委派会计提供升任企业领导或学校财务负责人的机会。

三、会计委派制取得的成绩和发展趋势

会计委派制实行以来,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绩:一是解决了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增强了责任心,有利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二是实现了单位行政领导权与会计监督权的分离和制约,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三是加强了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但是,这项制度本身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与《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相背离。对国有企业来说只是权宜之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社会审计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的健全,会计委派制终会被更先进的会计管理制度所取代。

参考文献:

1.曹敏,范淑芳.对会计委派制的探讨. 财务与会计导刊,2001,(6).

2.李丽.会计委派制不适用于企业.财务与会计导刊,2001,(6).

3.孙芳城,孔庆林.会计委派制的六大弊端.财会月刊,2001,(8).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财务处。

4.财务人员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更好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定岗定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对各公司会计工作岗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

1、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经理、主管会计;

2、一般财务人员,包括稽核会计、核算会计和出纳员;

3、各单位认为需要委派的其他会计人员。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务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4、具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

5、熟悉财务软件操作,熟悉计算机操作;

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二、财会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

1、符合上述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2、五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独立主管一个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4、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5、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会计委派制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委派具体事务的日常管理。

1、负责核定各公司的会计工作岗位。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竟争、择优、德才兼备的原则,聘用并向各会计岗位委派会计主管和一般会计人员。

2、负责委派制中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考核奖惩、办理监交移交手续等事项。

3、负责组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4、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对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对会计主管人员还应考核财务管理能力,会计规范化管理水平。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5、其他会计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委派的会计人员,由集团财务部和被委派单位双重领导和考核。委派的会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被委派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岗位责任制。委派的会计人员每半年应向委派机关(集团财务部)作述职报告。

第八条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人事、劳资关系归属集团人力资源部管理。委派的会计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调薪、任免、调整、奖惩等,由集团财务部考评、审批,人力资源部进行任免。未经集团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考核批准的,各

公司不得擅自聘用和调整委派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3年,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实行回避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的的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十一条所有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服从分配,任期届满、轮岗、免职或调离,应及时办理与原单位的移交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需要审计的,由集团财务部审计监督中心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对拒不服从分配的会计人员,集团财务部有权调离会计岗位,交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从事会计工作,认真履行《会计法》和财务制度赋予会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计划(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检查。

3、参与被委派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决策,充分运用会计资料预测经济前景、分析经济效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挖掘增收节支潜力,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4、参与编制被委派单位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并监督预算执行。

5、负责被委派单位的资产管理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做好被委派单位的物资、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

6、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正确核算成本,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7、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做到账面清楚、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完整。确保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8、对重大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和集团领导报告。

9、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泄露被委派单位的商业秘密。

10、办理集团公司和所在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人员行使下列权利:

1、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事会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有权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事务、会计核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3、对其所在单位人员授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财政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委派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4、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有权向委派机构反映。

5、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生产经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6、审核被委派单位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审批程序。

7、有权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

1、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等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标准统一制定。

2、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均由被委派单位承担,纳入被委派单位的经济效益考核中计算,由各公司财务部按本公司的规定按月发放。

3、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在被委派单位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委派会计人员的年终奖金,由所在单位领导与集团公司财务部共同考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评定发放。

第五章被委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集团公司加强财务领导,强化管理和促进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接收委派会计单位领导应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配合,保证会计委派制的顺利推行。

1、被委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提出对会计委派工作的建议,报请集团财务部审批。

2、被委派单位应全力配合委派会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3、被委派单位有权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劳动考勤、业务能力实施监督,并及时向集团财务部反映情况。

4、被委派单位发现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集团财务部和国家相关部门举报。

5、被委派单位不得对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否则,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集团财务部每年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员进行一次“德、能、勤、绩”的考核。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并载入被委派人员管理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委派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委派的会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会计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财务工作中,监督不力导致被委派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2、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3、与被委派单位的相关人员串通作弊的;

4、对重大违纪问题不抵制、不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5、泄露被委派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十九条对拒绝接受委派会计人员的单位领导人,集团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侵犯委派会计人员职权的单位,将依据《会计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5.委派会计岗位职责考核办法 篇五

1、建立学习制度,制订学习、辅导计划。认真执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主管委派制》等有关规定,确保每项业务严格按省联社规定的流程操作。每季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形成文字材料上报联社。对联社新下发的业务制度,要负责学习、传达到每个综合柜员并熟练掌握,未建立学习制度的扣1分;学习、辅导缺少一次扣1分;财务分析缺少一次扣1分。标准分:2分;

2、上班前检查营业间通勤门有无异常,认真检查人员是否到岗,路由器等网络设备、电子监控等是否正常,保持报警安全系统正常运行;监督尾箱出库,检查尾箱是否完整无损,与柜员共同开启尾箱;负责营业期间营业厅的安全管理,人员出入登记,并登记好营业网点安全日志。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1分。标准分:2分;

3、必须勾对上日综合柜员的业务流水,并及时在流水账上作标记,然后核对柜员轧帐单、批量报表发生额与日报表发生额一致,柜员流水及营业日报表统一在第二天由委派会计或柜员交叉打印核对并签字确认,网点日终轧账后原则上不得再办理业务,特殊情况下要在委派会计监督下进行。及时、准确、真实地报送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及有关资料,报表间相关数字衔接一致。未勾对流水及核对发生额,报表报送不及时、缺、漏报一份报表或资料扣1分,报表数据错误一处扣0.5分。标准分:4分;

4、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用错一个扣1分;违规使用会计科目以混淆账务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标准分:2分;

5、现金账、款、簿相符。委派会计每天在尾箱入库前,对现金进行

卡把,并登记卡把登记簿,委派会计如遇休假,应指定人员卡把。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1分;存在挪用或白条抵库的,本项不得分。标准分:2分;

6、坚持查库制度。核查尾箱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每月不得少于三次,抵押单证核对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督促柜员及时整理零币、破币,及时将尾箱超限额现金上介。查库每缺一次扣1分。标准分:3分;

7、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解汇款高风险科目要建立台帐,未建立台帐的每个科目扣2分,记帐不规范的一处扣1分。标准分:4分。

8、各种登记簿设置齐全,做到填写及时、正规,内容齐全、完整。每缺少一种登记簿的扣1分;内容记载不全或记载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标准分:4分;

9、会计凭证要素齐全,记载整洁。每缺一项要素扣1分;不整洁的每处扣1分(包括各种登记簿、帐本、报表、开销户申请书及其他会计资料,如遇填写错误需更正的,按要求把错误的地方划一红线,红线左方加盖经办人私章)。标准分:4分。

10、会计凭证的装订。委派会计先按顺序整理打印的机构批量报表清单等;再将批量清单置于全部柜员的凭证之前,并按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排列柜员的凭证,最后填制凭证封面、封底,并按凭证册数编号,装订后的凭证厚度不得超过2厘米。未按规定整理装订每扣1分;未逐笔核对并作标记的,每笔扣0.2分。标准分:4分;

11、督促内勤人员按规定程序办法特殊业务。办理挂失、解挂、挂失补发、挂失销户密码重置、存款查询、冻结、扣 划、隔日冲正、重要凭证作废等业务,严格桉相关规定操作,因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标准分:4分。

12、认真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存款人开立的账户,须经人民银行核准。违反规定手续开户的,每个账户扣2分。标准分:2分;

13、客户的开、销户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要设置封面装订保管。单位开销户资料分户专夹保管,并及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资料不全的,每户扣1分;无开、销户资料的,每户扣2分。标准分:3分;

14、对办理业务提示出具身份证件的,应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进行联网核查。未按规定执行每次扣1分。标准分:3分;

15、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大额取现提前预约,大额转账和汇兑业务进行登记备案。对于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预约存取进行登记和上报;未严格执行大额现金登记上报的,每次扣1分。标准分:3分;

16、按规定组织实施对账。信用社主任、委派会计在收到联社对帐中心发出银企对帐单后,及时上门与客户核对帐户余额,确认无误后在对帐单上盖好单位印鉴,对帐登记簿上签字,将收回的对帐单统一交到联社对帐中心。此项工作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除散户、打包户外少核对一户扣2分;对账不及时的,每次扣2分。标准分:4分;

17、指定人员及时打印各种报表、通存通兑客户回单、各科目分户明细账、登记簿等,按要求整理装订,并加盖印章,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未按要求分类整理装订会计资料的,每项扣1分;未按规定盖章的每处扣0.5分。标准分:4分。

18、按规定登记、保管、销毁各类档案。会计凭证及时装订,按月登记档案登记簿;个人开户申请书、业务流水帐、营业日报表按日打印,按月装订归档;授权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逐份销号登记簿、开销户登

记簿按月打印按年装订归档;各科目明细分户帐、要求系统打印的其他登记簿按年打印归档;并要求分类登记会计档案,按顺序摆放会计档案。发现资料归档不及时、少打印资料、登记不规范、已用帐、表、凭证未按顺序摆放,发现一项扣1分。标准分:4分;

19、未坚持按季检查会计档案(凭检查记录簿及档案室内的摆布),每次扣1分,发现档案虫蛀、鼠咬和丢失一本扣2分。未按规定办理档案调阅手续擅自外借每次扣1分。标准分:3分;

20、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做到按规定领用、登记、保管、销号,不得离柜使用重要凭证。对重要凭证要做到销号(单位帐户使用的现金支票及转帐支票)及时、手续完备。发现销号、登记不及时、领用手续不规范、账簿设置记载不全的每次扣1分;因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凭证遗失、缺联的每份扣2分;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标准分:4分;

21、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卡视同现金进行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发现印、证、卡随意摆放,未双人双锁保管,未坚持双人出入库的,每次扣1分。标准分:2分;

22、对每笔贷款要素、担保抵押手续的完整性、合规性各资料齐全性进行监督,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贷款每笔扣0.5分。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严禁擅自抬高或降低利率,发现一笔扣0.5分。严格执行信贷管理制度,严禁违规发放贷款,因把关不严造成违规发放贷款时,发现一笔扣0.5分。严禁立据收息、贷新收旧(落实债务除外)或转据,发现一笔扣0.5分。未经联社批准,擅自调整贷款形态,发现一笔扣0.5分。标准分:4分。

23、质押物由库柜员妥善保管,并登记账簿。严格保管好抵质押物,保证抵押物的真实性,在表外科目核算,贷款未还清前不得退还抵质押物品。抵质押物在贷款未收回时已抽走或调换的,发现一笔扣1分。抵质押不足的,发现一笔扣0.5分。标准分:4分。

24、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其他贷款根据客户性质签订相应借款合同、根据担保性质签订相应担保合同。保证贷款有合规、合法的保证人承诺与身份证件复印件;抵押贷款抵押人及关联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抵押物有评估报告、他项权利证书和有关单位的登记证明,并签订相应的抵押借款合同。财产共有人签字承诺,抵押率控制在制度规定内;质押贷款必须有出质人承诺书、止付通知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出质单证,质押率控制在制度规定内。未签订相应合同的每笔扣0.5分;其他缺一项扣0.5分。标准分:4分

25、做好受托支付工作,根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需执行受托支付的贷款,必须严格按要求做好受托支付工作。未按要求执行受托支付,发现一笔扣1分,标准分:4分

26、柜员一人一卡,不得将柜员卡借给他人使用,禁止一人多卡、一卡多人或混用柜员卡。柜员本人业务只能由其他柜员受理,严禁经办柜员为自己办理任何业务,柜员卡及密码的保管必须严格执行“四不准、四必须”的规定。将柜员卡借给他人使用,存在一人多卡、一卡多人或混用柜员卡的,出现经办柜员柜员为自己办理业务,违反“四不准、四必须”规定的不得分;标准分:4分。

27、委派会计为四级授权人,四级权限除正常休假需转出外,不得随意频繁转授权,授权人须监督授权业务操作,审查授权业务界面,输入密码时遮掩操作,并加盖授权人印章,授权业务处理完毕之前,授权人不得离开现场。否则,每项扣0.5分。标准分:2分

28、负责辖内电脑设备的管理,检查督促操作人员按正常开关机顺序启动和关闭各类电脑设备,保持电脑设备清洁,负责各类电脑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电脑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通知联社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未按上述规定操作的,每次扣1次。标准分:2分

29、监督辖内网点计算机的日常应用。禁止随意在工作机上调改程序或进行与业务处理无关的操作;禁止在电脑中安装任何游戏程序或玩电脑游戏;禁止使用外来存储介质或私自购买存储介质,并监督检查微机运行日志的记载工作等。违规操作的一次扣1分。标准分:2分

30、督促辖内网点操作人员按规定程序操作各项业务,坚持密码分级管理、互相制约、定期或不定期更换。盗用他人操作权限或将权限随意授予他人,每发现一次扣2分,其他违规每发现一次扣1分。标准分:2分。

31、营业窗口实行挂牌服务,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工号牌,穿职服,男士摘领带,女士束头花,围领巾。未按要求着装上班的每次扣1分。标准分2分。

32、保证营业场所的清洁卫生,要求各营业网点按人员合理划分卫生责任区,发现卫生不达标一处扣责任人1分,标准分2分。

33、因服务态度不好,被客户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不得分,委派会计扣1分,标准分2分。

6.委派管理办法终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旗县联社)向所辖农村信用社、支行、储蓄所、信用分社、分理处等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受派机构)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隶属于旗县联社管理并向其负责,在受派机构工作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委派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对受派机构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监督受派机构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及会计操作规程,防范操作风险。旗县联社对会计委派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会计委派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定期考核、严格监督的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旗县联社负责会计委派制管理方式的制定和 具体实施;

定期考核:旗县联社根据相关的考核办法,每年对委派的会计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严格监督:委派会计要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会计核算监督工作。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委派工作要遵循制度配套、素质专业、权责明确、利益独立的原则。

制度配套:要建立与会计委派制有关的各项制度,如委派会计的选拔聘用制度、工作汇报制度、回避制度、轮岗制度、业务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制度等,加强委派会计的后续管理;

素质专业:委派会计要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权责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与权限要有明确的规定; 利益独立:委派会计的个人利益与受派单位要保持相对独立。

第二章 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委派会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提高受派机构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培训能 力,具备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会计或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五)从事信用社会计工作满三年;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第八条 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基本技能:熟练掌握各项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操作技术;

(二)业务能力:熟悉与会计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三)理论水平: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基本理论知识。

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聘任和解聘

第九条 委派会计实行竞聘上岗,明确聘任期限,职责权限。选派程序如下:

(一)组织报名。由旗县联社提出拟订的委派会计岗位,并以公告的形式在所辖信用社范围内公布,凡符合委派会计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二)资格审查。旗县联社人事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规定,审查报名人员资格;

(三)公开竞聘。公开竞聘采取笔试和现场答辩面试方式,试题由旗县联社负责命题,具体工作由旗县联社人事部 门负责组织;

(四)考察考核。根据公开竞聘结果,确定考察对象,由旗县联社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察考核;

(五)委派。根据公开竞聘结果和考察考核结果,由旗县联社主任确定拟聘人选,报理事长批准后,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委派会计聘任手续。

第十条

委派会计由旗县联社进行聘任或解聘。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聘任时须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的聘期为三年,满一个聘期并被续聘的必须异地交流。第一次被聘任的委派会计不得在原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任职期内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或因工作不善造成案件,或考核为不称职的,应予解聘。

第四章 委派会计的职责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单项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

(三)组织受派机构执行财务计划,强化成本管理,做 好成本费用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提高经济效益;

(四)参予编制和执行受派机构的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

(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移交和销毁工作;

(六)负责对受派机构的财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检查、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责

(一)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防范会计风险;

(二)对受派机构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

(三)对受派机构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受派机构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固定资产等实物款项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

(五)做好受派机构财会人员岗位变动时重要物品、单证等交接手续的监交工作;

(六)督促落实整改上级检查及外部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反馈旗县联社。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的其他职责

(一)配合受派机构负责人协调好与当地财会工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完成所在机构负责人和旗县联社财会部门交办的 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应当对违规违纪事项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委派会计的权限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的权限:

(一)有权对受派机构违规事项、非正常经营活动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若受派机构负责人坚持办理的,委派会计应及时向旗县联社财会部门作书面报告;

(二)有权参与受派机构与财务会计业务有关的会议,对受派机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从财务会计角度提出意见。如有重大意见分歧,认为对受派机构经济利益有重大损害或风险的,必须及时向旗县联社财会部门书面汇报;

(三)有权对受派机构各项业务处理的合规性、业务资料要素的完整性和会计传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予以纠正;

(四)有权参与拟定受派机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分支机构季度、财务计划;

(五)有权参与拟定受派机构的决算方案和分配方案;

(六)有权对受派机构财务会计岗位、会计人员和营业网点临柜人员配备提出建议;

(七)有权对不胜任财会工作和有不良行为的财会人员、临柜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委派会计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对委派会计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由旗县联社考核小组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调整、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品德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各项财会工作任务的组织完成情况;

(三)各项财会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业务核算差错情况;

(五)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工作的检查结果;

(六)防范风险和案件情况;

(七)组织会计业务学习、提高职工业务技能情况;

(八)群众评价;

(九)其他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爱岗敬业,全面履行会计职责,工作称职的委派会计人员,可在年终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二条

委派会计具有以下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的;

(二)不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不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对受派机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 度,不予以抵制和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参与受派机构私设“小金库”的;

(五)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借的;

(六)因自身失误给受派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的;

(七)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造成财会资料管理混乱,丢失损毁的;

(八)对上级检查或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予整改,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阻挠、妨碍上级部门的会计检查和审计工作的;

(十)本人业绩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具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情节的。

第七章 委派会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派会计由所在旗县联社管理,工作上受旗县联社财务部门和受派机构负责人双重领导。受派机构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请、休假三天以上的须经旗县联社财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委派会计的组织关系、人事关系、职务任免、职称评定、工作变动,由旗县联社统一管理,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在原岗位工资档次基础上上调一个档次,由旗县联社统一发放,旗县联社应对异地委派会计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委派会计临时缺岗、离岗的,在听取委派会计意见的基础上,由受派机构负责人指定临时会计人员,并报旗县联社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作日志制度。委派会计按日填写工作日志,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作为考核的依据。委派会计的工作日志由旗县联社财务部门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习制度。旗县联社定期组织委派会计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信用社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与会计监督相关的业务知识。并将培训人员的考勤、考试情况纳入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报告制度。

(一)月度工作报告。委派会计每月撰写月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自身履行职责情况、会计监督中发现了哪些问题,制止、纠正和规范了哪些问题,未纠改问题的原因及工作建议。

(二)工作总结。按年(半年)撰写工作总结。

(三)重大事项报告。对于工作中发现且经抵制无效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联社。报告内容包括:问题发现经过、发生时间、具体情况、问题责任人、正在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如遇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后补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建立委派会计工作档案。旗县联社财会部门对委派会计逐人建立工作档案,对委派会计学习培训情况、重大问题呈报情况、催办落实情况、后续检查情况、报表质量情况、日常工作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登记,作为考核 依据。

第三十条

旗县联社财会部门应建立委派会计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委派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委派会计工作调动或离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程序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指定的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二条 受派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落实本办法所赋予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

(二)超越管理权限或违反规定,擅自任免其他财会负责人的;

(三)对委派会计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信用社的利益予以打击报复的;

(四)不支持委派会计工作,推诿扯皮,造成受派机构声誉严重损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委派会计违反管理规定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旗县联社可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联 10 社备案。

第三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

第三十六条

上一篇:高年级习作教学设计下一篇:创新就在我们身边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