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实习(共8篇)
1.关于法律的实习 篇一
法律实习的自我鉴定
法律实习的自我鉴定
我实习的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主要是办理刑事二审和刑事复核案件,案件范围涉及除了经济犯罪外的其他各类刑事案件。在实习期间,我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导老师的安排,礼貌待人,不迟到、不早退,工作积极肯干。在工作中严守单位的有关秘密,不出现责任事故。通过三个月的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收获很大。实习期间,我学习和掌握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工作流程,了解了各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尤其是刑事二审了刑事复核案件的主要诉讼程序和流程。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阅卷通知书、指定辩护通知书、委托宣判函、送达回证、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庭审的二审开庭审理程序、二审复核程序。
作为实习生,我始终牢记自己的工作职责,以端正的学习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努力做好各项工作。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把在校学到的知识与案件联系起来,不懂就问,虚心请教老师, 丰富了自己的法律知识,学会了为人处事的道理以及法院工作的严谨性。与老师出差办案,调查取证,不怕苦不怕累。以严谨的态度,较好地完成好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其中担任代理书记员一次,合议记录1件,提审被告人记录4件,询问记录2件,宣判记录1件。校对法律文书30多份,退寄案件若干件,以及装订编写卷宗目录,接待律师阅卷等,对其他工作从不分内外。在协助办案人员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在实习中也发现了自己有许多不足之处,法律基础知识还不够扎实,对于法律程序的理解不够全面,对于办案的某些细节容易忽略,今后必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不断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更大的成绩。自己深知,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必须勤于学习,不断磨练自己的意志品德,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将来才能对社会作出贡献。
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知识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和办案的技巧,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指导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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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法律的实习 篇二
一、临床实习生的法律地位
医学生的培养需要在传授医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实践操作技能训练, 在大量的临床实践下, 医学生才能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医生。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是其整个医学学习过程的关键环节, 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国《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指出, 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活动要在专业教师或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后, 临床实习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若医学生擅自进行临床实践活动, 没有得到专业教师和医师的同意, 而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 临床实习生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该规定中并没有详细阐明发生医疗事故后各主体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此, 若要有效判定出临床实习生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就要对临床实习生做出明确合理的法律定位。目前, 患方在医院就医是与医院建立的医疗合同关系, 虽然《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也对临床实习生的私自行为做出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 一旦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 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医疗机构, 若事故纠纷是由临床实习生的个人行为导致的, 医疗机构可以向其进行追偿。如果临床实习生在没有得到专业教师或医师准许的前提下而进行的个人行为导致患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这便不再是一般的民事赔偿或侵权了, 它直接上升成为了刑事案件。因此, 临床实习生的实践活动对实习生本人、专业教师、医师、医疗机构有着严格的要求, 临床实习生进行实践前必须由相关人员向其讲清楚实习期间应该注意的问题, 严格纪律, 以及私自进行临床实践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二、临床实习生实习权的保护措施
实习权是指未毕业的大学生将所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在真实的劳动机会中得到应用的权利。医学生的培养需要在传授医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实践操作, 只有在大量的临床实践下, 医学生才能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医生。近年来, 随着医学院校的扩招, 医学生数量越来越多, 而医学院的教学资源有限, 这就造成了部分医学生实习权的丧失。此外, 一些与医学院校合作的医院为了避免学生实习所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大大减少了医学生实习的机会。这些都严重损害着临床实习生实习权的行使, 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临床实习生的实习权。
(一) 建立通畅医患沟通渠道
专业教师或医师在带领医学生进行临床教学前, 要与患者进行详细、完善的交流沟通, 切实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临床教学实践活动要避免他人强行决定患者的意愿, 要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同时, 医疗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机制, 确保临床实践中的医患冲突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
(二) 增加临床实践教学投入
医学院校和与学校合作的医院要加大对临床实践教学的资金和设备投入, 同时设立一个专门服务于临床实习生的临床实践中心, 满足医学生的实习需求, 使其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临床实践技能。此外, 要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不仅需要他们具有丰富的医学理论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积极性, 还需要他们具有熟练的实践操作技能。
(三)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医学生的临床实习不仅关系到学生实习权的实现, 也对患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影响。因此, 国家要建立健全医学生临床实践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切实尊重患者的意愿和保护患者权益的前提下, 保障医学生实现临床实践的权利。同时法律法规中还要明确带教老师、临床实习生、患者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确保医疗事故和纠纷发生后有法可依。此外, 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加强对医院的监督与管理, 依法惩处医院在临床实习生实践活动中的不作为行为。
(四) 普及实习权相关法律知识
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学校要加强向学生普及实习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聘请相关人员开展讲座、校内广播宣传、知识竞赛等一系列的活动, 使学生充分了解实习权, 并能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此外, 教学医院也要采取定期开会的形式加强对临床实习生实习权的普及和教育, 切实增强临床实习生的维权意识, 确保医学生正确行使实习权。
(五) 建立新型临床“模拟诊疗”模式
“模拟诊疗”模式主要是指营造一个具有真实临床实践环境, 正常人或病人经过专业化培训, 能够准确表现出病人的实际临床问题, 让医学生对“病人”进行诊疗的临床实践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可以充分保障临床实习生的实习权, 使医学生基本的诊疗技能得到锻炼。同时在患者不配合的情况下, 能够有效增加教学资源, 保证了教学质量和效果。此外, 这种教学模式还能有效规避医学生临床实践中所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对临床实习生的权利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可见, 医学生的培养需要在传授医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实践操作, 只有在大量的临床实践下, 医学生才能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医生。但由于学校和教学医院的种种原因, 医学生的实习权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医学生实习权的保护机制, 不断提高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操作能力, 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做好人才储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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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梅锦, 罗世荣.高校学生在实习中的人身权保护探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2, (02) .
3.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解读 篇三
摘 要:参与实习是学生成长成才的一个重要步骤,对于学生本人、高校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习过程中,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本文着重探讨了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为学生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并据此提出了维护学生实习权益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实习;合法权益;保护措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097-03
近年来,就业竞争压力逐年加剧,大学生为了增加就业筹码,纷纷选择实习以增长工作经验,获得更多就业机会。而很多企业在招聘的时候,也不光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工作表现,对学生的实习经历与实践经验也很看重。学生为了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不得不主动寻求实习机会,获得工作经验。
实习是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实习生数量的剧增,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如何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实习概况
笔者抽取了三所高校(财经类、理工类和医学院)的毕业生进行了抽样调查,样本总数为1150,样本有效率为94.3%。调查结果显示,43%的学生认为自己在实习中有上当的经历或感受;57%的学生实习时没有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工资待遇偏低被列为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67.8%的学生在实习之前没有得到学校关于实习方面的任何指导;43%的学生对于自己在实习期间享有哪些权益不了解或了解很少。
在实习权益受损现象非常普遍的情况下,我们的实习生会怎样维护自己权益呢?调查结果表明,发生权益受损和实习纠纷时,66%的实习生采取“一走了之”的方法,21%学生选择“忍受下去”,只有4%的学生会和实习单位“据理力争”,维护自己权益。另外还有9%的学生选择在网络或其他媒体披露实习单位,发泄不满情绪,告诫其他人不要去该单位实习。除非发生了恶性伤害事件,几乎没有人选择“对簿公堂”,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那么,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究竟享有哪些权益呢?实习,顾名思义,在实践中学习,是学校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但是,从客观上说,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付出了劳动,创造了劳动价值,理应享有等同于劳动者所享有的下述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实习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实习大学生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休息、休假的权利。实习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0小时。如果实习单位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实习学生协商,并依法进行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接受的主要是基本理论知识,在实践和技能方面存在短板,这也正是大学生去实习的初衷所在。因此实习单位应当为大学生提供技能培训,而不能仅仅把他们作为廉价劳动力拿来就用。
5.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付出了劳动,依法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应当为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保障。
6.拒绝实习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实习大学生有权拒绝实习单位安排的非法或不合规的冒险作业,以保护自己人身安全。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分析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具有劳动者资格,能否和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对此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实习期间不是劳动者,其主要身份是学生,以学习为主,和实习单位仅形成劳务关系;另一种观点从保护学生权益出发,认为实习学生具有劳动者的特征,和实习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说”观点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定义: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做过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点,而学生主要以学习为主,不以实习获取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不符合劳动的特征,所以大学生实习仅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说”是目前的主流学说,实务界也多以此作为司法依据。但这种观点过于强调劳动的属性,没有关照到大学生实习趋势的改变。相对而言,笔者更倾向于以“劳动关系说”作为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认定。
《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只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公民就享有劳动的权利,具备劳动者的资格。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具备四个要素:年龄标准、体力标准、智力标准、行为自由标准。实习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7岁至23岁之间,体力和智力基本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将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范畴之外,因此实习大学生不存在主体资格法律障碍。
4.实习地公民法律意识的考察及分析 篇四
法在心中
—— 法院实习心得
本学期学校要求大二的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作为法律专业的大二学生,我有幸来到了金积法庭实习。俗话说“眼过千变不如手过一遍”,很多东西如果 亲身经历,会加深印象,所以,此次的实习,由于前辈们的热情教授,使我学到 了很多,也为我以后走入社会参加工作积累一定的经验。我所实践的金积法庭是一个民事法庭,经常接触的全是有关民事方面的案 件,比如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等,而我主要是帮着填这些案件的卷宗,有时还会担任书记员一职,如果下乡的 话,我还随着庭里面的人到当事人的家里去送送达回证和传票,或是做一些询问 笔录。第一次填卷宗时总是去问庭长怎么填;第一次做书记员时,激动的总是打 错字,不知道要记些什么;第一次询问当事人时,完全摸不着头脑......即使这 样频繁的出错误,但是庭长及其他的法官们都没有指责我,而是耐心的教我,这 让我很感动很感激。通过那些频繁的出错和点点滴滴的感动,让我在法庭的这一个多月来学到 了很多东西,不管是关于专业知识方面,还是为人出事方面的,而所学的这些东 西,都是在学校里所学不到的。通过实习,让我了解如何学以致用。只有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才能更好的基 础理论知识,更加深入的了解本专业。而且在学校,我们学习的都是理论知识,而实践方面只有在模拟法庭时,才能较少的接触到一些,再如果我将来想做一名 法官的话,学校里学到的知识只能为我以后的法官生涯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而 在实践方面却几乎是一片空白。在法庭的这段时间里,我不仅学会了民事案件卷 宗所需要的一些材料以及怎样去填写它们,怎样去询问当事人一些与案件有关的 简单的问题,还学会了作为一名书记员,怎样更好的做开庭等一些笔录。比如整 理卷宗,这个在学校是完全没有接触过的。由于卷宗是永久性的档案,所以对它 的要求也是十分的严格,每本卷宗中所需的材料是一个也不能少的,所以在整理 时,我十分的认真仔细,在整理之前将里面所需的材料问得很详细,所需填的信 息也了解的很清楚,生怕一不小心而遗漏了什么。所有审理的卷宗或是执行的卷 宗顺序基本上都是一样的,其中所要填的内容也是换汤不换药的,整理的多了,就会感觉到很枯燥,没什么意思,但即使是这样,我也不敢有半点的疏忽,因为 一点的错误,如果被发现,都要被打回来重新整理,给法官们也会造成不必要的 麻烦,每当一本本整理好的卷宗摆在自己眼前时,都会对自己感到
很自豪。虽然 这件事看起来很微小、琐碎,但这微小与琐碎之中却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 于这些微小与琐碎的态度也体现了一个法庭对待法律是否科学、公正与严谨。在金积法庭,大到法官,小至司机,每个人任劳任怨的敬业和实干精神,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品质深深震撼了我。有时庭里案件多,法官们常常清晨六 点多就赶到庭里去上班、书记员为了整理卷宗,常常周末加班不回家,司机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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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车下乡却没一句抱怨,就连看门的老爷爷有时也来帮忙;有时当事人说请吃 饭,也被法官们给严词拒绝,不沾当事人一点便宜(我看到听到的是这样的); 每次当事人来拿判决书时,法官们都会耐心的给他们讲解这样宣判的理由,遇到 不讲理的,也会耐心的给他们讲道理解释;下乡时,面对十几个当事人,法官们 不拿一本卷,就能清楚的知道他们每个人家在哪,都是关于什么案子的......以上的种种,都深深触动了我。有时候庭长会问我感觉这行怎么样,可能是骨子 里那份对法律的热爱,也可能是初进法院的一时新鲜,所以每次都会回答说很好,很喜欢这样工作时的自己。虽然我现在即将进入大三,初进法庭时,还是用一种 带有天真的思想去触摸法庭里的是是非非,有些观点还是比较单纯和稚嫩,但毕 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而且,庭长还鼓励我面对当事人时,应该多和他们交流,对于案件的看法,心里有什么话了不要藏着憋着,有什么就说什么,这样不仅能 够更好的了解案情,也能为我以后的工作奠定一定的经验。下面,我就谈谈我所实习的地方的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我所实习的金积法庭,它所管辖的范围是马莲渠乡、板桥乡和金积镇,这三 个地方基本上都是属于农村的,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本就比较淡薄,更何况农村,所以在来法庭之前,我以为这里的案件会比较少,而自己也会在轻松与闲暇之中 度过这将近两个月的实习。在刚踏进法庭大门的那一刹那,眼前的景象完全出乎 我的意料,大厅里坐满了人,有来咨询问题的,有立案的,也有来等待开庭的......法庭的工作人员们忙的是不可开交。过了几天才了解到,金积法庭虽管辖的多属 农村,但这里的案件是几个法庭里面最多的,几乎每天都会有来立案或是咨询的。在实习的这段时间,通过开庭、下乡、或是闲暇之余和当事人聊天等,让我对农 村人的“知法、懂法、用法”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从 前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无论是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或法律权利的实现和维护,还是对诉讼的认同,都体现着他们的进步。近年来,
,通过法律来维护权益、解决 纠纷的人越来越多,当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更多的人用法律取代了暴力,选择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然而,在公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的同时,当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却是我们不 容忽视的。首先,公民的法律意识层次参差不齐。我们知道,公民对法律了解的多寡与 公民的文化素质有关,一般说来,文化素质高的人的兴趣较为广泛,获得信息的 渠道也较多,因此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就有可能较高,而文化素质低或文盲恰好相 反。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与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有一定关系。一般来讲,与公 民的利益关系密切并实现程度较好的法律,他们就较容易知晓,反之就少些。我 国公民中绝大多数人对法律实践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 受得到的感性认识,因而难免带有片面性,对法律的认识能力也难免带有感情色 彩。此外,我国公民中文化素质低下、文盲、半文盲人数占有一定比例,他们缺 乏对法律知识了解的主动性,一大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法律 心理层次,处于法律意识发展初始状态,因而难以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由于这边大多数都是农村的,所以,这里的人很多的文化程度都比较低,很多都 只是初中毕业,甚至还有些就没有念过书,以至于他们对法律的认识途径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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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他们所知道的也几乎是从电视上得来的,所以,在来法庭咨询、起诉的这 些公民中很多都只是略知皮毛而已,只有少数人还是对法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的。其次,对法律的认识程度还较浅。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是知道 到法院来“打官司”,却对其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不清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1.对法院管辖地不知道。很多人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只知道要到法院 去起诉,认为是只要是法院,就一定要受理我的案件。很多的时候,当事人拿着 诉状跑来立案,当得知不可以在此处立案时,最先都会认为是法院不尽责,但在 法官们的解释之后才知道法院管辖地的管辖原则。2.对一些法律常识不清楚。比 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一当事人要求与其妻离婚,其妻不同意离婚,到最后法 院判予不准离婚,他就在法院大闹,说法院昧着良心在办事,自己给了诉讼费,既然要求离婚,法院为什么不给离?还有在一起土地纠纷中,儿子要求法院分割 还尚在人间的父亲的财产......最后,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对于这个问题,我举例来说明吧。在实习的这一个多月以来,大约有四五个来离婚的都是没有结婚证的,宁夏是一
个少数 民族聚居的地方,很多回民在他们的子女还没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已经嫁人的嫁 人娶媳妇的娶媳妇了,当年龄达到婚龄时,很少有人去补办结婚证,以至于婚姻 出现问题后到法院来寻求解决办法,这时才后悔当初就怎么没补办结婚证呢。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 第一,经济发展慢。宁夏属于经济落后地区,商品经济尚不够发达。经济基 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它的形成和发展受到 一点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宁夏属于经济落后地区,商品经济尚不 够发达,相应的,它的法制建设也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和限制。第二,法律落实不够彻底。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之中,法律的数量 也在不断的增加中,但是,农村接受法律知识的渠道还较单一,法律知识面还较 窄,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人还较少,而其中中年人居多,而年轻人、老年人占 较低的比例,农村普法的形式还停留在集市上的宣传单,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 事务所因其盈利的目的而不能担任普法工作,而现在的司法所也因长期无人登门 而显得日益萧条,甚至消失,这些都使农村的法制宣传受到极大的限制。第三,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这是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所以农民们才会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迷惑。也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用法。如此一来,便形成了很严重的恶性循环:由于 不懂法而不用法,越不用法则更加导致了农民不去学法,不去了解法。农民对 于法律知识了解的有限性,即使有所了解也只是停留在很肤浅的层面上,甚至 根本了解的就是错误的信息。要在农村全面实行法治,必须将现代法律意识的培 养、法治精神之建立,作为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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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无论是我学习法,金积法庭的工作人员执行法,实习地的公民运 用法,都是因为我们心中有法。农村的普法问题是中国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不 仅与农村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更加关系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 败。只有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我国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才能得到根本 性的提高,我国的经济建设才能继续健康发展,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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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实习报告 篇五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法律实习报告。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实习报告《法律实习报告》。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2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6.法律职业实习总结 篇六
付出和收获总是无法成正比的,但只有付出才可能会收获,抱着这么一种信念以及在学校老师的指导下。我来到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进行两个月的实习。转眼如今便结束了,回味起来,总是让我记忆犹新,受益匪浅,懂得了人生路漫漫,任何有益的事都要用心去尝试,才会有所得!现在,我想就这两个月时间的学习和一些生活经历情况进行一个总结和汇报。我想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谈谈我这两个月的实习经历:
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职责
这是我第一次实习,也是第一次真正与法律进行接触。对于刚刚大一结束的我,对法学专业理论也只是略知其一,根据我这一学年学的内容,检察院的人员把我安排到了侦查监督科进行学习实习,为了我能巩固和提高《刑法》中所学的专业理论,同时也为《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科室的林科长教育下,我对侦查监督科的工作流程和大概职责有了基本的了解。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如下: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逮捕意见书之日起,由案件承办人以及科室科长在7天内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以及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然后经检察院的分检察长签订审批表予以确定,最后通过公安机关的回执了解执行情况。对于难以认定犯罪事实的案件以及不予逮捕的案件都必须经过科室会议的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另外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本部门还须对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的行为予以审查,对其进行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侦查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分工合作、互相制约的具体体现,对保证公正执法起着重要作用。所以经过整理,侦查监督科的岗位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点:第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维护社 会稳定;第二,刑事立案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 侦查案件的监督;第三,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四,审查批准和 决定逮捕;第五,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第六,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第七,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第八,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此外,科室科长也对我提出了此次实习的一些素质与能力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要求我必须要有最起码的法律意识和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对于院内一些问题和机密绝不能向外界透露。
二、要求我能够较好的把书本上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到实践中来,要会学以自用,举一反三。通过实习树立起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素养。
三、要求我学会阅读和审阅案卷,学会写案卷,法律文书,懂得分析问题,提出问题。
四、在提审过程中应该掌握和把握的问题。学会如何去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和交流。通过这些对工作岗位最基本的情况了解后,我正式进入了实习阶段。
二、自我实习情况
我很荣幸自己能够在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见习,所以倍加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机会,努力参加了科里许多的实践工作,我的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翻阅卷宗,协助检察官制作阅卷笔录。德兴市市中区人口密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存在着导致刑事案件发生的不良因素。翻阅卷宗,协助检察官制作阅卷笔录。刚开始的时候,科长们并没有让我直接参与相关案件中去,我的工作主要是整理材料和对相关法律文书的校正以及订卷宗。面对这项工作,其实也是在意料之中的,因为对于一个“初出茅庐”的实习生,不可能刚一上任就交给我很艰难的的具体工作。科长让我学着阅读分析一些卷宗,刚开始看第一本卷宗的时候,我的整个思想都是零,从第一页的立案决定书到最后一页的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表。我只是大概的浏览了一遍,我以为把大概的意思整理出来就行了。而并没有深究每句话每个字的意思。而且很多页都是跳跃性看的。后来,科长争对该本卷宗对我进行一些提问。可是一问三不知。之后科长告诉我,阅读卷宗的时候不能马虎,一定要一个字一个字的看过去,要抠字眼,抠每一句话。包括每一个标点,每一个断句在哪都需要特别注意,如果把这个标点移到另一个位置上,意思就完全不一样了。其中的时间也要特别注意,比如立案时间,犯罪嫌疑人归案时间,以及不同人的不同供述时间。这些时间之间都有必然或可能的联系。还有在阅读的过程中一定要用大脑思考。思考为何这句话要这样陈述,这句话想表 2 达的意思是什么。在这一系列的对我的指导之后,我终于开始独立的阅读卷宗来写逮捕书了。科长给了我一份卷宗,要求我认真看完这份卷宗后,根据样板格式来写一份逮捕书。我按照之前科长给我说的方法认真的阅读了一遍卷宗。然后就开始着手我的第一份逮捕书了。这份逮捕书是关于犯罪嫌疑人盗窃案的。科长也给了我一份以前盗窃案的类似的逮捕书,所以我仿照那份写,有些东西也是直接复制过来,进行一些小部分的修改。所以,很快,我一个上午的时间就完成了这份逮捕书。就很自信的给科长检查,科长看完后对我的逮捕书进行了修改,然后给了我一些意见。从中我收获到了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两点是:第一、法律是个很严谨的东西,从立案开始,然后中间的审讯,取证,一直到最后的破案,这一系列过程,我们必须都严格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态度,而不能加入任何的私人感情在里面。包括写这份逮捕书的时候也是如此,要严格依照卷宗上所审问的对话,和所收集到的证据去写,而不能无中生有,随意加入或删减任何的一句话或一个证据。这样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了。就不能算依法办事了。而且在写逮捕书的时候不要随心所欲,要按照法律逻辑,法律思维来写,不像写其他东西一样,不允许东一句西一句的拼凑。第二、写逮捕书的时候一定要看完整本案卷,取其中的重点,也就是取其精华来写,要把这其中最最能突出各方人的态度和思想的东西表达出来。而且要用专业术语,法言法语。因为这是我第一次写逮捕书,也仿照了以前的,所以很多东西都是直接复制过来的,但是其中有很多地方都是不同的问题原因,所以不能用同一种思想来概括来总结。印象最深的就是在完成这份卷宗的时候有这样一个情况:科长给我的模版上虽然也是盗窃案,但是他是两个人的共同盗窃,而刑侦大队报上来的时候只有其中一个犯人的证据,所以也只报了一个人的罪上来,而另一个共犯则并没有要求逮捕。所以检察院对此在逮捕书中明确规定了一个补充说明,要继续收集另一名罪犯的证据资料,且要求逮捕。可是我并没有很好的理解这段话的意思,所以在我写的这份逮捕书中,我把这段话也加了进去,所以就闹出了笑话。但是科长并没有批评我,而是耐心的对我讲解了这些问题,所以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之后也不断的对此份逮捕书进行修改,反反复复,最终完成了这份逮捕意见书。虽然出现了很多错误的问题,但是我还是得到了科长的肯定,给了我在以后的实习中很大的信心。在接下来的实习中,我又多次独立的阅读卷宗,完成了多份逮捕意见书。这 3 就是我在检察院实习的第一大任务:翻阅卷宗,协助检察官制作阅卷笔录。平均每天我们科要收到一到两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我们都必须逐一审查。有的案件复杂,卷宗材料厚达七八十页,每天的工作量相对较大,通过这半个月的高工作量的实习,我深刻体会到理论知识不足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运用最广泛。所以,学好这两门学科对于任何一个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这是案件承办人制作阅卷笔录的一个辅助工作,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卷宗材料内有一项重要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了行使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这一监督职能,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我们都要认真、仔细地讯问,核实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实习这两个月,每次去看守所提讯,我都要协助案件承办人做好讯问笔录,偶尔也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由于批捕科只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认定,所以我们的工作主要是核对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是否真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罪。在记录的时候,不必字字都记,记上主要犯罪事实即可。这一审讯任务在见习中是最精彩的了,我亲眼目睹了检察官们与犯罪嫌疑人的斗智斗勇,这不仅让我大开眼界,也让我学到了许多许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可是在这一系列问话过程中我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讯问被害人的过程中,不知道他们是否是由于恐惧罪犯还是由于其他原因,他们的态度都不是特别好,也不能很好如实的向我们提供一些事实情况,以致于给我们顺利破案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二)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在对被害人和罪犯讯问的过程中他们的言辞都不相同,而且是朝着完全相反的方向说的。印象最深的一个例子是关于一起诈骗案,我们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所做的笔录他们所陈述的事情经过完全不相同,一个案子出现了2、3个版本,这个给我们也造成了工作上很大的不便。
我也了解到了自己与前辈们的差距,现在的我必须努力去学习,去进步,望早日脱离只望前辈其背的情景!
第三、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做好讨论案件笔录。这是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之上,在承办人审核了卷宗材料之后,由检察长主持的对案件进行研究的会议。首先,由案件承办人简单介绍案情,然后提出本案中存在的问题,由大家共同讨论,4 得出结论。最后由检察长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环节尤为重要,特别是大家在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行为方面的认定时,可能会持不同的意见,同时,主观行为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的重要证据,所以,在记录的时候,一定要综合大家的意见,然后把问题和结论都写清楚。这项工作是最考验我的时候,因为在几次的参与后,前辈们有时让我记录,有时也让我发表意见。那时的我是非常胆战心惊的,我的理论不足且经验缺乏,但我还是努力将我的意见陈述出来,不求多惊人,多正确,只求敢做下去!
第四、登记案卡。从工作流程来看,这是工作的最后一项,即将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信息登记在互联网上,以备后查。这一项也要求细心,因为案卡要在互联网上公布,一旦公布,就会成为查看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的重要依据,所以是马虎不得的,否则极易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
三、见习经典案例
在这实习的两个月的过程中,我接触了50多起刑事案件,但其中有一个案子让我至今难以忘怀,因为这个案件我觉得从多方面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这是由一起交通肇事引起的案子,但是后面牵扯到了故意妨碍公务案。案件的大概情况是这样的:这是一起成年旧案,还是2010年的案子,一辆班车在德兴市鸟儿乡撞死了一位路人李女士。后来村里许多村民围上前来观看,其中有一名中年男士刘某(经后查证属实该男子是受害人的表哥)便上前殴打这位肇事司机,之后有一位身着便装并且也为出示相关证件的民警(经后查证属实该人确实是鸟儿派出所民警小张)上前制止,只对刘某说:我是民警,请赶紧住手。可是刘某并没有停手,而且挥打了那位所谓的民警几拳。之后刘某因故意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随着交通肇事案的结案,刘某也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了。该案件也就慢慢结束了。可是时过境迁,将近2年过去了,鸟儿派出所提出要继续以刘某妨碍公务罪将他告上法庭。可是这时候刘某的取保候审期已过,而且在该期间内并没发现有关违法违纪的行为现象。按照常理说,这个案子肯定是无法立案授予的,因为该案已经结案,而且现在没有足够的证据将刘某告上法庭。难道这完全是由于个人的私人感情吗?接受该案子后,我们科室的人都十分头疼,我们已经在想这究竟是为了什么?当年是公安局自己要求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的,如今,刘某已经进入了正常的生活轨道,而为什么我们又要继续用该案子去限制 5 他的自由呢。所以说这起案子是我最难忘的一起案子。我自己也对该案产生了很多的思考。第一:刘某当年殴打民警,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并不知道张某是民警,而且张某只是凭口头的一句我是民警,却没穿警服,也没带有任何相关有效证件。当时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张某是民警,而且当时是刘某的表妹出车祸去世了,刘某打打肇事司机来发发泄,这种心情谁都能够理解,而且这并没有牵扯到法律的层面。而只是说刘某殴打了张某,才会被挂上故意妨碍公务罪的头衔,但是刘某并不知道张某是民警,所以我觉得对刘某并不能采取刑事拘留,这件事上民警张某也有失职。责任不能完全怪在刘某身上,刘某不能负完全刑事责任。第二:法律上已经将刘某定性为故意妨碍公务罪了,而且也对刘某进行了刑事拘留,之后又对他采取了取保候审,可是在取保候审期内刘某并未发生违法现象,所以按理说该案已经终结,可是2年后又把该案拿出来,又要在无任何合理的证据和理由下对刘某进行法律处分,我觉得是有背法律的。这不禁让我对中国的法律产生了怀疑,难道完全是因为私人情感吗,而要这样去对待无辜的老百姓,我一直无法想通这个问题,这还是执法为民吗?这个问题必须值得我们好好去反思,去思考。这个案件我会继续研究下去的,一定要成为我自己拿下的第一个案件。
四、实习体会
在检察院为期两个月的实习,使我对现实了解了许多,对实际中的一些问题也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这是我最大的收获!
首先,学习法律的必要性。通过实习,我了解到整个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是如此强烈,也了解到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案件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不够才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是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在全国开展普法教育,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作为一个法科生来说,在学好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树立起强烈的正义感。法律本身对司法工作者的自身素质要求较高,一部良法在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那里能够体现立法者的本意,并且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反,则会与法律背道而驰。所以,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其次,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既然法律赋予了其监督权,就要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好法律的捍卫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最后,从具体工作来看,第一,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无论是同事还是领导交办的任务我们都要认真对待,力求做到最佳。作为法律职业人员一定要细心,法律是一门技术性较强的学科,由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别要求我们在将法律运用于实践时一定要细心,否则,将漏洞百出。第二,在工作中要注重沟通、协调。人要融入社会就必须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他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便是重要一步。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知识。知识的不对称会导致工作的被动,降低工作质量;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沟通,协调,培养团队精神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顺利进展。第三,分清轻重缓急,有条理地做事。
7.关于法律的实习 篇七
关键词:实习学生,劳动关系,工伤,工伤保险
随着教育改革的进行, 国家对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职业教育要“以服务为宗旨, 以就业为导向, 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由此可见, 职业学生的毕业实习是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
那么学生在实习过程中, 发生伤亡事故, 如何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呢?到底是应该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还是由学生所在的学校承担责任?还是学生本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不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存在差异性。笔者认为, 尽快统一认识, 把实习学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适用工伤保险的赔付, 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把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必要性
我们每一个人心里都清楚, 实习单位实习的学生所从事的工作与其他订立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说是毫无区别, 发生伤亡事故的可能性也不比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少。
孙某某是一职业院校的学生, 在某汽车零部件厂实习期间, 机床上的模块飞出, 砸到孙某某的腹部, 造成肝破碎, 构成八级伤残, 孙某某向厂方和学校双方提出赔偿要求, 最后法院判决汽车零部件厂对孙某某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瑕疵, 未对孙某某尽到充分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 厂家承担了90%的责任。孙某某在毕业前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主体, 因此与汽车零部件厂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孙某某受伤的事实充分说明学校方未尽到充分的教育和管理义务, 对孙某某所受到的伤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存在着误区, 法院认为孙某某与汽车零部件厂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其原因有二:一是孙某某在毕业前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主体, 与汽车零部件厂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孙某某在汽车零部件厂劳动是实习的延续。二是孙某某与汽车零部件厂之间的网上签约,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形式要件,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后, 孙某某的赔偿得以解决, 应该说孙某某还是幸运的, 该获得的赔偿厂方和学校都如数支付, 笔者还办过的一个案子, 也是一个实习的学生, 在实习期间受伤, 构成六级伤残, 实习单位是学生自己确定的与校方没有任何关联, 所以最后完全由厂方负责赔偿, 而厂方没有支付能力, 所以最后厂方只支付了医疗费, 伤残赔偿金一分钱都没有执行回来。
随着学生顶岗实习的加强, 在实习中, 学生受伤害事件也不可避免地增加, 所以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范用工关系, 势在必行。
二、把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可行性
日本的企业在接收实习学生时, 并没有人为地把实习学生单独地划分出来, 而是等同于其他劳动者, 享受同样的待遇, 要交付同样的保险, 包括劳灾保险、健康保险、雇佣保险、厚生年金, 其中劳灾保险相当于中国的工伤保险, 健康保险相当于中国的医疗保险, 雇佣保险相当于中国的失业保险, 厚生年金相当于中国的养老保险。
其实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未明确规定, 不形成劳动关系, 虽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 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我们不难看出, 该意见的规定与学生的顶岗实习并非一回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 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 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该规定仅仅是说“可以”, 而且随着《工伤保险条例 (2004) 》的颁布, 该条例业已废除, 今后也不可能再适用。法律的不明确造成的现实中法律适用的混乱, 但如果推动立法把一定条件下的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 很多问题都可以理顺。
刑法中有一个重要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同理现行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而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是一种错误的思维模式作怪造成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劳动关系成立。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 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年龄 (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 , 具有劳动能力, 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就应当具备了合法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也有人曾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领取的实习津贴不属于工资来否认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劳动关系, 其实是一种借口, 所谓实习津贴只是一个名称而已, 我们也完成可以把他叫成劳动报酬, 因为它和工资并无本质的差别。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 (2010-2020年) .
8.关于法律的实习 篇八
关键词:顶岗实习;意外伤害;法律救济
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确定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为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2006年教育部1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各职业院校也与时俱进地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与此同时,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各种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率亦逐年上升。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相关立法的倒退或是“避而嫌之”,使得此类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困难而艰辛,给各方当事人均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和损失,严重影响了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制度的深入落实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深化。
一、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概念和性质
按照上述有关文件精神,顶岗实习就是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二个学期进入专业相应对口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参加生产实践,由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工作环境和具体工作岗位,指派专人指导或辅助等形式对实习生进行帮助,实习生则通过实习过程把学到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并根据实习岗位的职责要求相对独立地完成工作任务的活动过程。由此可见,顶岗实习的本质属性就在于:它使学生相对独立地履行其实习岗位的所有职责,打破了岗位属于原工作人员的界限,实习学生基本属于独立按要求完成所在工作岗位既定的工作内容和任务。换句话说,顶岗实习学生在其所在岗位上独立完成的工作任务、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岗位职责、作息要求等与原工作人员基本一致。
一般来说在具体操作中,能来某单位进行顶岗实习的学生不会是不掌握所顶岗位必要技能的人,都会有基本适应所顶岗位的基础技术和操作能力。由于在顶岗过程中,原在岗职工退出这个岗位的具体操作,由新来之顶岗实习人员完全负责,原岗位人员只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而不再进行实际操作。因此学校派往实习单位的学生一般并不是随机抽取或者是随意确定的。派驻某实习单位的学生基本是已经和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结束后绝大部分学生会继续留在顶岗单位进行就业而不是流失。这也是接收单位愿意让部分学生来顶岗实习提前进入工作角色,以便将来快速适应工作环境的初衷。
面对大学生求职时“没有工作经验难就业,而不能就业也就没有工作经验”的尴尬局面,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因此,职业院校和用人单位以及大学生本人都极其重视大学生的实习实践环节。顶岗实习作为一种新的实习方式已经获得高等职业院校和用人单位的普遍认可。
但是,在现有教育及法律制度下,学生实习(包括顶岗实习)仍然是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的一项具体内容,是学生在校课堂学习内容的延伸,实习生身份严格意义上依然是学生。在校生顶岗实习虽然是相对独立地按要求完成所在工作岗位既定的工作内容和任务,但也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在工资及生活待遇上不可能与实习单位正式员工一样。顶岗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完全的依附性,供其完成学业的学校仍然对其具有一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与义务。这也是顶岗实习期间需要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三方签订实习合同,约定三方主体在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原因。实习单位并没有单独与实习生签定劳动合同,因此,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也就没有形成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然,如果在顶岗实习生已经基本完成学业、取得就业资格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其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则问题另当别论。)
然而,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尽管学校和企业为了做到安全实习,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但由于岗位性质、工作经验、注意程度等因素,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还是屡有发生。如果不在认识上尤其是制度上打破顶岗实习的学生不是劳动者的桎梏,那么工伤认定就不可能造福广大职业院校的莘莘学子,有关部门制定的顶岗实习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政策就不可能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学生顶岗实习中人身意外伤害的救济渠道及其不足
我们知道,法律责任性质的界定是以相关法律关系的存在为逻辑条件的,而法律关系的建立又是以相应立法的存在为前提。没有立法,也就无所谓法律责任。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所受伤害的处理,可以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也就是说,根据这一规定,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多数情况下可纳入工伤保险进行处理。但可惜的是,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第1款关于实习生受到伤害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处理的规定,且对此没有作出任何相应的替代处理规则。2010年12月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仍未就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种情况直接导致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都排除在校大学生作为适用对象,因此直接造成顶岗实习大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意外事故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保障。
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设计,高职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赔付,只能依据有关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来展开,而不能适用劳动法律。然而,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重心在于惩处而非实体救济,民事责任则主要按照侵权行为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其具体责任的承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劳动法所公然表明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场和宗旨。这就是说,现行法律框架下最能保障顶岗实习学生实体利益的民事法律在救济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时,首要考虑的是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学生、实习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与否及其程度,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承受直接伤害后果的实习学生的利益。
首先,在顶岗实习学生的伤害事故中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高职院校的混合过错甚至是学生的单独过错造成,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实习学生只能得到部分赔偿,甚至得不到赔偿,这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顶岗实习学生虽已步入工作岗位,但其仍然具有学生身份,仍然属于需要社会各方予以特别保护的对象。
其次,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学生的人身损坏赔偿。在顶岗实习工作中发生了实习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受害学生要想获得相应赔偿,就必须自身要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关当事方存在相应过错和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这对于实习受害学生而言,简直就是雪上加霜,极其不利于保护受害学生的相应权益。
再次,高职院校、实习单位等责任主体客观上责任能力有限,即便是其主观过错得到证实也往往无法为实习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实体利益救济。
现在,很多人提出在当前法律背景下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方式分担顶岗实习中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个别地方也颁行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如2010年1月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19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应该说,针对顶岗实习的性质和需要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在目前情形下不失为上策,但这仅仅是权宜之计,其不足亦十分明显:一是商业保险的赔付限额往往不足以补偿受害学生的全部损失;二是商业理赔过程复杂,要求严格;三是国家没有统一规定,难以全面推广。即便是上述广东省的规定也只是强调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从而使这一规则也只是具有选择性而不是强制性。
三、解放思想,顺应潮流,明确界定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目前世界上许多职业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卢森堡、挪威、俄罗斯、匈牙利、罗马尼亚等,都通过立法将学生伤害事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来加以保护。从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立法发展的趋势看,却存在一定程度的倒退迹象。除上述相关规则的调整外,2009年7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第5条还准备将上下班途中的伤害事故排除出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好在最后的定稿只是将该条进行了修改而不是删除。
随着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高职学生下企业实习越来越普遍,形式也越来越多样,但顶岗实习和一般实习有着重大差别。顶岗实习学生从事的岗位工作特点突出在一个“顶”字上。顶岗就是顶替了原有工作人员而进入独立的工作状态,在岗位设置不变的情况下,经过必要指导而让学生脱离在校状态全身心投入岗位工作,这在形式上就和原工作人员无异了。从这个意义上讲,顶岗实习和普通实习的区别在于:普通实习只是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践中去应用和检验,并锻炼工作能力的活动,在实习的过程中不是岗位的主要占有者,岗位上主要的工作仍然由以前的工作人员完成,对于接受实习的单位来说实习学生此时的身份是编外的,因而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实质上仍是全日制在校学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然而,顶岗实习生虽然仍然具有学生身份,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协议往往也有所在学校参与,是一份三方主体协议,但从顶岗实习的本质特点来看,将顶岗实习学生与其实习单位的关系界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从理论上讲也不是完全没有依据。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从事的有偿劳动。在我国“劳动者”泛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都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显然属于劳动者的范畴。更为重要的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特定、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财产性和人身性,而顶岗学生与其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基本符合这些属性:顶岗学生与其实习的经济组织双方主体特定;在顶岗实习关系的确立过程中,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均有选择的自由,一旦达成协议,两者之间又具有指挥与服从的隶属性;在顶岗工作过程中,顶岗学生向实习企业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并从创造的财富中获得一部分报酬,具有财产性特征。这就是说,顶岗实习学生在身份关系上一方面仍然需要接受所读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还需与实习企业的其他员工一样,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服从企业的安排和管理,从而使其在身份上具有了双重属性。所以,即便我们认可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没有形成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在理论上将其视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加以立法保护亦未尝不妥。
总之,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快速发展下的一个新生事物。顶岗实习增强了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用人单位快速培养了既懂得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操作技能的产业人才,锻炼了学生的职业技能,扩大了学生的职业见识。解放思想,顺应潮流,认定顶岗实习过程是学生在特定阶段作为劳动者的一种特殊工作形式而加以专门立法保护,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包括顶岗实习学生在内的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和产业人才资源选择与储备,切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法治的人性化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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