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2024-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精选8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篇一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劳人险(1982)34号 【发布日期】1982-12-30 【生效日期】1982-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

《认真做好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充分

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的通知

(劳人险(1982)34号1982年12月30日)

目前,全国退休、退职人数已达一千万,如何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已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哈尔滨市领导对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很重视,派少数干部帮助退休、退职职工组织起来,依靠自己的力量管理自己,已经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管理网,在发挥退休、退职职工的作用、关心他们的政治生活和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做出了成绩。哈尔滨市的经验值得各地借鉴。希望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组织形式,切实把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

现将该市的经验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哈尔滨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退休退职

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我市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城市,一九七八年以前,全市退休退职(以下简称双退)职工有两万多人,管理工作比较薄弱。随着新老职工的自然更替,近几年双退职工人数急剧增加。目前,全市双退职工已达十三万七千余人,为一九七八年的六倍多,占全市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一。为了适应双退职工迅速增加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双退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我市于一九八一年十月成立了市退休职工管理机构,初步开展了对双退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全市各工厂企业和各区、街道办事处,基本上都建立了退休职工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初步形成了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管理网,建立了工作制度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做法是: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管理网。

一九八一年十月,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了进一步加强对双退职工管理的问题,决定成立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退委会)。退委会由市总工会、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卫生局、人民银行、体委、园林处等单位的领导和退休职工代表组成,共十七人。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总工会、劳动局、人事局的领导同志为副主任。退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退休办)负责日常工作。这是一个专群结合的管理机构。大部分工作人员由退休职工担任,市总工会和劳动局派少数同志参加。

搞好双退职工管理工作,基础在基层。因此,市退休办的工作重点,首先是帮助各工厂企业和区、街道,按照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分两条线建立双退职工的组织机构。

一条线是按双退职工居住的区、街道和居民委、组建立机构。全市各个区、街道、居委会、居民组基本上都建立了退休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了层层有人负责。另一条线是按局和工厂企业逐级建立退委会。其中双退职工较多的大厂,实行工厂、车间两级管理。还根据双退职工居住分布情况,以居委会为单位,建立管理小组,以一栋楼或几栋平房为单位,建立联系小组。

目前,全市各级退管机构一般都配备了一至两名在职工部,并聘请了退休职工。据今年上半年统计,共聘请了五千零七十二名退休职工在各级退休办工作。

根据一年多的实践,市退休办的主要任务有七条:一是对全市双退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二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双退职工的管理和重新参加工作的审批工作;三是指导各区、街道以及企事业单位退休办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四是加强对双退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模范地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保持和发扬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五是组织双退职工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六是关心双退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使之欢度幸福晚年;七是定期召开双退职工代表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宣传先进事迹,表扬好人好事,树立典型。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以市总工会为主,重大问题提交市退委会审议、决定。在日常工作中,市劳动局侧重负责对有关双退职工的政策、规定进行解释和贯彻实施;市总工会侧重负责有关双退职工的宣传教育、物质文化生活和群众性活动。这样就把市总工会和劳动局两家有关退休管理的业务,统一归口承担起来,在全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全市双退工作很快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按照两条线建立起来的退委会,实行条块结合,互相配合,分工明确,各有侧重。这两条线的分工是:对双退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凡集中居住的(主要是大中企业),由原单位负责,分散居住的(主要是小而分散的企业),原单位管理不便的,由区退休办负责;党的组织生活,集中居住的党员,在原单位过党的组织生活,分散居住的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区里去,由区里安排过组织生活;物质生活,均由原单位负责,区、街道退休办配合工作;文化生活,可就近到市、区和工厂企业举办的活动站去活动;双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时,必须先征得原单位退休办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才能办理聘请的审批手续,否则区退休办不予受理;组织双退职工参加的各种群众性活动,均由原单位和区退休办互相配合进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原单位和区退休办双方协商解决。

实践证明,这样做有“三个有利”,即:有利于加强对双退工作组织领导;有利于基层开展双退工作,调动双退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双退职工活动和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二、认真贯彻国家规定,管好双退职工聘(留)用工作,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近两年来,在双退职工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私招滥用或高薪聘用双退职工。据调查,在应聘重新参加工作的一万四千零五名双退职工中,拿高薪的约占四分之一,一般的月收入在一百二十元左右,最高的超过三百元。这不仅严重腐蚀双退职工的思想,而且影响了在职职工队伍的稳定,影响到四化建设和安定团结的大局。对此,今年五月份,市劳动局发出了紧急通知,七、八月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别召开了主管工业的区长会议和直属企业、区、局的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门部署,限期解决。从八月下旬开始,在各区、局和工厂企业全面检查整顿的基础上,市里又组织了有市计委、市劳动局、市人民银行和市退休办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检查。通过检查,基本上解决了高薪聘用的问题,并重点清退了三种人:一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两个文件下发后病退的;二是不带青年,按普通劳动力聘(留)用的;三是通过“关系”非法聘用的。

我们还不断改进审批手续,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留)用退休职工的管理。其办法是:全市统一印制聘(留)用退休职工的协议书、审批表和通知书。各单位在聘用退休职工时,首先由聘用单位到退休职工的原单位签订协议书,然后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省退休办一份,开户银行一份,自留一份),经聘用单位所在区的退休办审批后,方可聘用,并由审批区的退休办负责通知退休职工的原单位和居住区的退休办。这样就使退休职工的原单位、聘用单位、开户银行办事处、居住和审批区的退休办五个方面都能及时了解情况,使审批手续和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起来。

近几年来,由于老工程技术人员和老技术工人的大量退休、退职,使各企业的平均技术等级普遍下降,出现了技术力量青黄不接的局面,特别是某些手工艺和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和工种,技艺有濒于失传的危险。为了发挥双退职工的技术业务专长,我们组织了八千四百五十三名双退职工,在各条战线上继续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三种形式:一是组织双退职工传授技艺,为国家培养技术人才;二是请他们担任技术业务指导,带领待业青年兴办集体企业(据八月份的统计,兴办集体企业共安置了十二万六千零十七名待业青年);三是组织他们担任技术顾问,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改造老企业,攻克生产技术难关。

各级退休办还组织双退职工积极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参加基层政权建设和党的建设,分别担任街道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和居民委、组干部;二是做辛勤的园丁,热心帮教青少年和培育幼儿,有的组建青少年帮教小组和青少年活动站,帮教失足的青少年,有的为待业青年举办各种文化、技术补习班,有的在自己家里办起了托儿所;三是开展邻里互助、为职工解除后顾之忧;四是调解民事纠纷,促进安定团结;五是为居民看门护院,维护社会治安,有的担任治保主任、有的组织联防小组,有的参加治安巡逻队;六是组织退休老工人监督岗,维护公共秩序和交通执勤;七是组织双退职工当好义务物价检查员,维护群众利益等等。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有三万二千多人参加了上述活动,为建设两个文明做出了新的贡献。

三、关心双退职工的政治生活和物质文化生活,充分体现党的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关心双退职工的政治生活。各基层单位都注意和加强了对双退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政治生活。其主要形式:一是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教育双退职工中的党员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定期(利用活动站或发退休费的时间)组织双退职工读报纸、学实事、学政治、学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三是各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请双退职工代表参加;四是各级退委会都定期召开双退职工代表会或大会;五是每年春节前夕都通过联欢会、座谈会等形式,把双退职工请回原单位,向他们报告工作,征求意见,请他们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六是运用光荣榜、黑板报和各种会议形式,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交流经验。

(二)解决双退职工的生活困难。各基层单位对双退职工的生活都很关怀,基本上做到了和在职职工一视同仁。如伟建机器厂对双退职工实行了“九包”,即:发送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安排子女就业,解决住房问题,定期走访,困难补助,购买秋菜、冬煤和生活物资,看病就医和派人护理,去外地疗养以及死亡善后处理等。去年,工厂派人护理了二十八名因病住院的双退职工;送十七名双退职工到外地疗养,给五十四名生活困难的双退职工补助了六千八百元;组织女职工为十八名无儿无女和子女不在身边的双退职工做针线活和拆洗被褥衣物;给二百六十六户双退职工解决住房,占全厂解决住房户的百分之三十六。

(三)活跃双退职工的文化生活。许多基层单位都积极创造条件,为双退职工开辟文化活动阵地。近

一、两年,市、区和工厂企业已经建立起七十七处退休职工活动站,活跃了双退职工的文化娱乐生活。市工人文化宫的退休职工活动站,设有专门活动室,其中阅览室备有各种报刊、杂志、画报等刊物;游艺室备有扑克、象棋、麻将等游艺用品;欣赏室备有录音机、电唱机,供双退职工欣赏各种优秀的评书、京剧、相声、歌曲、音乐等文艺节目;戏剧清唱室有京胡、二胡等乐器;电视室备有彩色电视机。这些活动站(室)的建立,使双退职工有了休息、学习、娱乐的场所,改变了一些双退职工蹲街头、串商店、到处游逛的现象。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活动,增进双退职工的身体健康。各基层单位通过活动站,组织双退职工开展了太极拳、练功十八法、三浴功、气功疗法等活动。为了推动基层活动的开展,市退休办还会同市总工会体育部和市体委等单位举办了三期有五百多人次参加的气功疗法培训班。此外,还组织了双退职工的钓鱼比赛、相棋比赛和全市双退职工运动会,使双退职工的生活丰富多彩。

四、筹集好、使用好、管理好活动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市退休办和各区、街道退休办的活动经费,是根据哈政发〔1981〕10文件规定,由聘(留)用单位按聘(留)用退休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交纳给区退休办。各区退休办按收缴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上缴市退休办,自留百分之六十,做为活动经费。经费主要用于:市、区、街道三级退休办的办公费;市、区举办的退休职工活动站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活动用品;组织双退职工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以及召开退休职工代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会议费。各工厂企业退休办所需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从营业外列支,实报实销。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市、区都配备了专职财会人员,在银行单独立户,并统一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而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篇二

一、准确界定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争议认定为集体劳动争议, 学界对此尚未形成同意的认识。为行文之需, 笔者在此引用学者谢德成、王天玉的观点, “集体劳动关系是以个别劳动关系为法律基础, 以劳动者团体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所形成的以劳动条件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此类劳动人事争议具有突发性、无序性、涉及范围大、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问题。

二、纠纷解决调解机制———从调解到“大调解”

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软性方法, 由获得争议双方同意的第三方居中介入其争端, 协助双方达成解决协议, 最终化解纠纷。这一方法具有自愿性、灵活性、弱对抗性、低成本的特点, 易于被人们接受, 且纠纷一旦被解决, 没有后患。

盛行于当代的调解制度, 其思想根源来自于儒家文化。我国从古至今的纠纷解决机制中, 调解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且, 这一方式也逐渐被西方社会广泛学习借鉴, 以美国为例, 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数量占纠纷解决数量的比重正在大幅度上升, 其范围包括诉讼和仲裁 (包括国际商事仲裁) 。“大调解”是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功实践, 并由中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16部门于2011年4月22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从而使得调解工作被全国化和制度化。

三、人民法院审理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机制

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一旦进入到诉讼环节, 通常矛盾双方已经比较激化。诉讼是一个历时较长的过程, 人民法院一定要妥善利用这一期间通过科学的方法尽量促成争议的化解。

(一) 庭前调解

调解原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法官通过庭前阅卷、调查, 尽量掌握案件的事实情况, 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 并以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获取双方的充分信任———这是进行有效庭前调解的基本前提。找到双方都认可的事实, 并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双方尽量提供相应的证据, 利用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的机会, 让双方对案件的结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分别谈话, 了解双方真实的想法, 找到双方达成契合的机会点, 力争解决争议。

(二) 判前调解

经过开庭审理, 双方都对证据情况、诉求有了更清晰、客观的认识, 法官的重要工作就是让双方的诉求都更加客观、理性, 避免受到其他案外人的误导。不到不得不做出裁判结果之前, 一定不能放弃任何一个调解的可能机会。有的国家, 已经将调解作为司法解决劳动争议的强制性程序。如《德国劳动法院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条规定, 在须进行言辞辩论的劳动法一审判决和裁定程序前必须经过调解。这一做法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四、结语

诚然, 调解是解决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的首选, 但它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态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是否能够调解成功也取决于争议双方解决争议的心态。但是, 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来考虑, 调解机制是我们绝对应当高度重视、充分作为的一种选择。忽略了它, 等于关上了解决争议的半扇门。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8.

[2]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3]谢德成, 王天玉.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目标与规范重点[J].当代法学, 2010 (2) .

3.人事部力促高端“海归”回国 篇三

近日,人事部一纸公告引发外界关注,这份名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公告提出,中国将加大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十一五”期间,要使留学回国人员新增人数达到15至20万。

与此相应,今后几年,国家将实施“留学人才创业计划”,支持留学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国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加快培育和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十一五”期间,力争全国各级各类留学人员创业园达到150家左右,人事部与地方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达到40至50家,留学人员入园企业达到1万家。

资料显示,自改革开放以来,截至2005年底,我国出国留学人员总数为93.3万人,留学回国人员总数为23.3万人,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110家,入园企业6000多家,人事部与各地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29家。

两相对比,可见《规划》任务之艰巨——在未来4年,吸引的“海归”数量相当于过去20余年的总和,新增创业园数量相当于过去20余年的三分之一到—半。

从公告中透露出的对于高端“海归”的渴求相当明显,而由人事部作为公告的发出者,又让人们对于“海归”顺利进入体制效力产生更多期许。

低回归率影响“留学人才安全”

人事部提供给《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的书面材料阐释了《规划》的背景:“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时期。要实现“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建设创新型国家,关键在人才。广大留学人员热爱祖国,眼界开阔,具有多元化的教育文化背景,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现实与上述愿景却有不小的距离。“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还无法完全适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特别是吸引顶尖人才回国工作力度不够。”

殊为严重的是,2006年夏天,国内已有专家首次提出了“留学人才安全”的概念,并且认为我国“留学人才安全”的现状堪忧。

“所谓‘留学人才安全’可以理解为,在不威胁、不损害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前提下,留学人员适度跨国流动的状态。与此相应,‘留学人才安全问题’则是指,在全球化进程中因留学人才大规模跨国流动而对流出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产生的不良影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对本刊记者说。

他为此做了一系列实证分析:截至2005年底,学成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约有23.29万人,仍在外的70.05万留学人员中,有51.28万人在国外进行学习、合作研究、学术访问等,有18.77万人在国外工作并已获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加入外国国籍。另外还有因配偶、子女探亲或移民等事由出境并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后留在当地工作的约30多万人。

“我国27年间的出国留学回归率应该是在25%,即1/4左右。”他说,“有关研究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2/3留学生归国工作,1/3留学生在国外工作和沟通信息,回归率与滞留率保持在2:1是较合理和有利的,而目前中国却呈现1:3的倒比现象。”

这位学者认为,这样的人才外流的状况后果严重,可能导致“人力资源结构失调”、“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动力缺失”、“国际竞争力受损”、“国际分工地位的提升受制”等。

“最优秀的20%仍在海外”

美国电子协会在2005年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出生的人才返回中国参与曾经只有在国外才能有的高速经济发展与商业机会。许多返回中国的优秀人才不仅有科技技能,而且还有创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公司的能力和经验。”

尽管这样的表述显得“忧心忡忡”,但在国内,对于“海归”“含金量”的质疑之声却很强烈。中科院某研究所的所长表示,他吸引到的通常是海外学者里的中流人才,排名前20%的人才大多仍会选择留在海外。媒体援引美国伊利诺伊州西北大学的神经学家饶毅的说法作为佐证。这—说法认为,在美国有800至1000名来自中国的顶尖科学家拥有独立的实验室,这些人不太可能回国。

香港科技大学跨国关系研究中心主任崔大伟也表示,他有数据证明,中国留学人才中最优秀的20%还在海外。

同时,在过去的近30年中,中国也看到了高素質的“海归”带来的良好效益。

改革开放最初的十几年,“海归”主要在科技教育领域做出了贡献,高等院校的一大批学科带头人和各级领导干部,很多都是改革开放之初最早的几批留学生。有数字显示,中国科学院院士的81%、中国工程院院士的54%、“九五”期间国家863计划首席科学家的72%,都是“海归”。

到了最近十来年,回国创业的“海归”四分之三都集中在高科技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通讯等行业,还有20%的海归集中在咨询、法律服务和教育等领域。

“海归”正在迅速增加。2005年,从海外回流的人才达到3万人,大大高于1999年时的7000人。但是,今天的“海归”却已不像十几年前那样如鱼得水了,在多重因素中,其一就是盲目出国热带来的“海归”“含金量”下降。

崔大伟曾撰文称“海归人数最近三年的大飞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才引进的困难,在2005年回国的3万人中,50%是本科学历或者学习一年的硕士,大部分是在英国获得一年制硕士却缺乏工作经验的人。他们不是优秀的科学家、学者或者企业家。”

针对高端“海归”明显不足,人事部此次《规划》就将重点锁定在“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定专业技能、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

《规划》还提出了“战略型顶尖人才”的概念,其中说,国家正研究实施战略型顶尖人才的专项引进计划,并将采取特殊办法、特事特办的方式,积极引进国家急需的战略型顶尖人才,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重大关键技术等实现跨越式发展。

“海归”能否有进入体制效力的“绿色通道”

在过去160年中,跨出国门又学成归来的“海归”曾为艰难走上现代化道路的中国带来新的气息和动力。尽管1978年主持恢复向世界各国派遣留学生的邓小平很大度地说,即使有一半不回来也要派,但今天的中国政府,正尝试以更有吸引力的方式引凤还巢。

事实上,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就陆续有一些政策出台以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归国。比如,原国家教委于1996年启动实施“春晖计划”,10年来先后出

资1亿多元,资助百余个团组、约2万多人次的在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同时启动了数千个科研或技术项目。

1998年教育部设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至2004年,先后共有88所高校聘任了605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122名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直接吸引了299名海外优秀学者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由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已达1万多家,年产值逾300多亿元人民币。

不过,在一些方面,情况并不乐观。通过调查研究,陈昌贵说,目前总的来说,海归自主创业,“非常成功的谈不上,留学人员创业园真正做出比较大成效的不多”。

原因何在?在创业海归看来,赋税高、融资难、信用风险成为留学生回国创业的瓶颈。“我主张进行项目合作,自主创业涉及资金、销售渠道等,这些对留学生来说基本上是空白,因此不妨提供技术,销售等由本土合作企业来做。”陈昌贵说。

对于海归创业,各地政府均有一些政策扶持,2002年,上海实施《留学人员来上海创办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在海外有8年的留学和工作经历、所创办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注册于2002年元旦之后、注册资金满6.2万美元或50万元人民币的留学人员,都可以向市人事局和市信息办提出申请,经过审批之后可获得政府一次性10万元的无偿资助用于技术研发。

在陈昌贵看来,海归创业一方面需要政府支持,“《规划》在这方面仍然太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另外一方面需要加强可行性和准入机制研究,“不要觉得别人搞了,我也要搞,要更多地跟地方结合,有些企业可能在你这里生长不了。”

至于如何能够吸引更多高端人才回归,陈昌贵说印度、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他们一般在海外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对当地的本国或本地区留学生有翔实的统计,还会分析哪些人重要,尽量为他们提供服务。像印度就有一个人才库,而台湾地区不管留学生是公费自费,回来都可以享受免税,并免机票。

“当然人才外流是发展中国家必然经过的一个阶段,韩国等在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95%以上的留学生不回来,比我们严重得多,后来随着经济起飞,形势逐渐扭转。现在台湾一个职位,海外有几十个来竞争。经济发展了、发展机会增多是根本。”陈说。

陈提醒,目前中国的高校和研究机构人员已接近饱和,所以“他们要回来还得尽快!”

北京大学学者陈学飞曾经详析了公派留学的巨大收益:为中国教育科技界培育了能够与国际学术界进行对话和交流的新一代学术领导群体,提高了国内的科研水平。

根据他的核算,留学归国人员通过承担国际合作和委托项目,通过科研成果转化,以及通过决策支持研究为国家创造了相当巨大的直接经济效益,人均创造直接经济收益为144.2万,而国家公派留学的经费投入与直接的经济收益比为1:10以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篇四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人事任免信息

原标题: 武汉市政府2017年人事任免(武政任〔2017〕1~7号)截至11月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了今年以来的7份人事任免文件,小编今天将其做个集。市人民政府关于方洁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武政任〔201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方洁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命刘立新为武汉市金融工作局局长;任命刘誓保、沈涛为武汉长江新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正局级);任命刘栿堂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命钱方信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正局级);任命荣先国为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喻峰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武汉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武汉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冯锦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余松、周少敏为武汉长江新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命肖小鹏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黄金口汽车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局级,试用期一年);任命刘国庆为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巡视员;任命朱龙华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副巡视员;任命陈至勇为武汉市统计局副巡视员;免去方洁的武汉市金融工作局局长职务;免去刘誓保的武汉汉正街中央服务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免去肖红的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卞云的武汉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免去段建国的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副局长职务;免去郑刚的武汉市商务局(武汉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副巡视员职务。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陈明权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武政任〔2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陈明权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命叶昌金为武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任命许丽华为武汉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任命张贵达为武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任命罗少斌为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任命陈伟为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夏金魁、陈嶝为武汉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李超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张新兴为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经济师(试用期一年);任命谢清运为武汉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国内安全保卫局、文化保卫局)支队长(局长);任命朱新钢为武汉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国内安全保卫局、文化保卫局)政委(试用期一年);任命陈守盛为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管理局)支队长(局长,试用期一年);任命陈汉生为武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刑事侦查局)支队长(局长,试用期一年);任命万红为武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支队长(副局级,试用期一年);任命徐扬为武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政委(副局级,试用期一年);任命蔡伟为武汉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政委(试用期一年);任命昌先耀为武汉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武汉市四水共治工作办公室)主任(副局级,试用期一年);任命李首文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蔡正刚为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汉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副局级,试用期一年);任命刘佳霓为武汉商学院副院长(副局级,试用期一年);任命陈家良为武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巡视员;任命张重仁为武汉市公安局副巡视员;任命李远志为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文物局、武汉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武汉市版权局)副巡视员;免去邹耘的武汉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职务;免去杨明建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管理局)政委职务;免去谢清运的武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政委职务。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贺敏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武政任〔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贺敏为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任命余刘琦为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于中为武汉市商务局(武汉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任命徐涛为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任命易山伟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城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局级,试用期一年);任命朱裕康为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能源局、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粮食局、武汉市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与发展办公室、武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巡视员;任命秦工一为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副巡视员;任命严家建为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巡视员;任命刘国一为武汉市旅游局副巡视员;任命彭雪松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任命周厚明为武汉市供销合作总社副巡视员;免去贺敏的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总工程师职务。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李涛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武政任〔20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李涛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命叶杨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应急工作办公室主任(副局级);任命姚晴为武汉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主任(副局级,试用期一年);任命张颉为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任命叶立猛为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任命王国华为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文物局、武汉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武汉市版权局)副局长;任命杨菁为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文物局、武汉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武汉市版权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任命易昌茂为武汉市审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任命李军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武汉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武汉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林晖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任命张金福为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冷军红为武汉市财政局总会计师(试用期一年);任命李诗高为武汉市依法治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命刘新涛为武汉市司法局戒毒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任命郑云为武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局级,试用期一年);任命李必武为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局级,试用期一年);任命刘望云为武汉市档案馆馆长(副局级);任命池少华为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能源局、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粮食局、武汉市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与发展办公室、武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员;任命吴胜家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武汉市文史研究馆)巡视员;任命郝钢以为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文物局、武汉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武汉市版权局)副巡视员;任命陈光武为武汉市审计局副巡视员;任命王惠清为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免去涂山峰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免去李涛的武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免去池少华的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能源局、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粮食局、武汉市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副局长)职务;免去刘望云、徐辉的武汉市档案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吴胜家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武汉市文史研究馆)副主任(副馆长)职务;免去李诗高的武汉市司法局戒毒管理局政委职务;免去王国华的武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武汉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队长(主任)职务;免去张颉的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职务;免去梁勤的武汉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职务;免去黄后康的武汉市商务局(武汉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巡视员职务;免去沈己东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副巡视员职务;免去廖盛华的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巡视员职务;免去张卫兵的武汉市民防办公室(武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武汉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办公室)副巡视员职务;免去张金福的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职务;免去王新文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职务。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杨相卫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武政任〔201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杨相卫为武汉市旅游局局长;任命易仁川为武汉市招商局专职副局长(副局级,试用期一年);任命吴克军为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总工程师;任命代朝福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免去杨相卫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武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职务;免去代朝福的武汉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去孟勇的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总工程师职务。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陈劲超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武政任〔201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陈劲超为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主任(兼);任命陈祖信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任命孟武康为武汉市统计局局长;任命彭国元为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任命吴大志为武汉市农业科学院院长;任命向晖为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张军花、程建军为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任命周才志为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和发展办公室主任(副局级)(试用期一年);任命李丽、翟玉峰为武汉市招商局专职副局长(副局级);任命戴希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兼)、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命彭训超、晏冠亮、钱乔、王洋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命林处发、邵永发、梁勤、杨保国为武汉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任命沈己东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副巡视员;任命黄超为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巡视员;免去张侠的武汉市旅游局局长职务;免去潘建桥的武汉市统计局局长职务;免去陈祖信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职务;免去马丽莉的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能源局、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粮食局、武汉市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副局长)职务;免去朱建华、黄荁的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职务;免去彭绪宁、窦智、常大盛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翟玉峰的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姜槐森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免去韩民春的武汉商学院副院长职务;免去张军花的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总工程师职务;免去彭训超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总工程师职务;免去雷和平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主任职务;免去陈忠的武汉市司法局巡视员职务;免去夏焕运的武汉市交通运输管理委员会巡视员职务;免去邢汉文的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副巡视员职务;免去张汉明的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巡视员职务;免去刁平的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职务;免去朱福棣的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职务;免去周小光的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巡视员职务;免去樊永安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副巡视员职务;免去孔水生的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职务。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关于罗传明等免职的通知武政任〔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免去罗传明的武汉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国内安全保卫局、文化保卫局)政委职务;免去吴克敏的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巡视员职务;免去徐研的武汉市司法局副巡视员职务;免去葛晓群的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巡视员职务。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篇五

中国人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专业学位考试科目参见招生简章)

(114-劳动人事学院)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篇六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颁布时间】 2010-05-30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0修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已于2010年5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公布,自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30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依法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的任免。

第九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

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三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职务。

第四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第十七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

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检察长,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二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罢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六章 任免办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由提请机关提交书面人事任免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人事任免案、辞职请求,应当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提请任命案,应当附拟任命人员的简历、考察情况、任职理由等内容。因新设立机构提请的任命案,须附新设机构批准的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提请免职案,应当附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等内容。提请批准辞职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提请撤职案,应当附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撤职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批准罢免、撤换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罢免、撤换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三十三条 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时,应作提请任免说明。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和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表决。如需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临时决定。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从出席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两名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推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

(二)决定省长的代理人选,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

(四)决定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

(一)决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二)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三)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的任免;

(四)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五)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免;

(六)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合并表决或者逐人表决:

(一)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可以合并表决;同一职务要进行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人事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表决人事任免案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事任免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二条 撤职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条件,再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连续两次提请未获通过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和决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公告,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省新闻媒体上公布。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其中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时间为准。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批准任免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提请机关。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请求辞职人员的请求后,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工作单位。

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备案或者下达批复的,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及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署名。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

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提请机关负责人代发任命书。

第四十八条 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期到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为止,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期不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不需办理任免手续。工作变动或者退休,须按本办法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需由提请任命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发现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任命。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合并或者不再列为政府组成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变动时,由有关提请任命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第七章 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篇七

一、人事档案管理概述

人事档案管理是指对事业单位人事档案进行整理的有效手段, 主要是对事业单位的人事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分类以及保存等, 从而达到合理使用。人事档案资料主要是对事业单位员工的学习、工作情况以及奖惩等方面的一些真实记录, 是事业单位在对员工进行调配和培养过程中所产生的。在我国事业单位的招聘过程中, 或者是对员工进行调遣、转正、晋升等方面, 人事档案是十分重要的记录资料。它是事业单位员工的身份象征, 切实关系到员工的实际利益, 甚至在员工结婚、子女升学以及房屋分配等方面都需要提供就业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特征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 事业单位对人事制度的改革也越来越重视, 基于这种情况, 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其社会地位正在逐渐减弱。根据时代的发展和演变, 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具有以下新的特征。其一, 国有事业单位可以“无档入职”。伴随我国劳动改革的发展和具体实施, 对于国有事业单位的人事改革将会使事业单位摒弃原有的终身聘用制, 员工辞职后将不再依附于事业单位的管理, 从而将导致下岗职工不得不进行自主创业和自谋生路, 没有人事档案的束缚对于下岗职工来说, 已经不再具有较大影响。其二, 个人可以自愿选择“无档就业”。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对社会各类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 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也随之出现, 事业单位在聘用工作人员的同时更加注重员工的综合素质。与事业单位员工建立起合同契约的工作关系, 而不是传统的依附于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的管理制度, 这也对人才的流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事业单位员工的自身束缚相应减少。其三, 人事档案制度本身存在弊端。人事档案是由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管理的, 并且由事业单位员工的自身经历的相关信息组成, 由于事业单位的监管机制存在漏洞, 致使人事档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弄虚作假的成分, 经过不正规手段的篡改事件时有发生, 同时存在各种简单、机械的空洞评语, 使得人事档案存在一些不真实的个人信息。此外, 由于人事工作分配不明确, 导致事业单位的较多部门存在擅自管理档案资料的现象, 而有些管理部门为了谋求自身利益, 泄露员工的人事信息, 这种情况就是由于缺乏监管部门的管理所产造成的。与此同时, 社会已经存在不少“弃档”现象, 这直接表明未来员工将不再被人事档案所制约,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使得在人事档案缺失的状态下员工仍然能够选择较好的工作。综上所述, 人事档案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三、传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

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具有以下特点。其一, 关乎员工的切身利益。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 事业单位为了满足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的要求, 建立了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员工的不同身份和职责具体分为领导档案和基层档案。而对于城镇的待业人员和农村居民而言, 由于没有正式工作, 这一生将不会具有人事档案。 在传统社会, 我国人民的身份、职责都是由人事档案所决定的, 人事档案还具备管理个人调动、晋升、事业单位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等方面的工作, 甚至还能决定人员子女的工作等, 因此, 人事档案是员工身份和职责的象征, 是与其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具体保证。其二, 人事档案具有控制员工的能力。尽管人事档案记录的是事业单位员工以往的工作经历, 但是却由事业单位来进行管理和保存。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 只有事业单位才能调动员工的人事档案, 而本人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则无权调动人事档案。由于我国现行的是人事档案与员工本人互不分离的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需要随着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及时变迁, 反之, 若人员档案无法迁移, 则人员将无法进行人事调动。由于人事档案对于员工个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是事业单位员工的社会象征, 所以员工个人的选择将必须服从于事业单位的安排, 使事业单位员工不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员工的流动, 使人事管理工作处于瓶颈状态。

四、人事制度改革对人事档案管理的影响探讨

针对传统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种种漏洞和弊端, 我国社会方面正在寻求各种解决方式, 一种是建立公开、透明的人事档案监管机制, 将个人信息转变为社会信息, 人事档案与个人户籍、代理制度等工作同时进行, 由社会监管机制统一管理和保存, 以便解决人事档案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另一方面, 要从社会的外部工作环境入手进行解决, 制定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 只有将这两个方面进行积极融合, 才能形成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机制。其中, 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消除人事档案对于员工自身的约束和制约。目前,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是合同关系, 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需求, 要结合社会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对人才的合理配置, 避免传统的聘用终身制度, 打破传统的任职观念, 让员工得到自主选择就业的权利, 并且使事业单位形成一种高效的用人规则。而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相关规定中, 对事业单位和员工之间的约束力相对较少, 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 降低人事档案对双方的约束力。通过合理的正规聘用合同来规范就业市场, 允许员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个人爱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其二, 摒弃人事档案的传统身份。由于传统的人事档案对事业单位的员工进行了明确阶级等级的划分, 员工个人将随着自身的就业职位享受事业单位带来的不同待遇, 因此, 打破传统的等级划分非常有必要。其三, 完善人事档案的个人信息。伴随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 社会对人事档案的信息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 基于此, 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时代的发展需求, 尽力搜集事业单位员工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避免人事档案信息出现不完整和不真实的情况。其四, 成立专业的人事管理机构。由于现代经济市场的用人需求增大, 人员流动性也逐渐增大, 用人单位的传统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求, 因此, 应该成立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记录事业单位员工的个人信息及工作事迹等, 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 以便于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分工明确、职权清晰。

五、结语

人事制度的改革涉及事业单位管理的众多部门, 是一项复杂的长期改革工程, 而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是其重点改革的内容之一, 要在改善传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弊端的同时, 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管理机构, 使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摘要: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制度下, 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就是人事档案, 这是事业单位有效限制单位员工的主要手段和途径。伴随我国政府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不断改进, 人事档案的职能日渐消减, 而各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相对落后, 导致人事档案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本文就人事制度的改革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人事制度,改革,人事档案,管理

参考文献

[1]文婉弟.人事制度改革对人事档案管理的影响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 (14) .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篇八

关键词:传统人事管理;价值缺失;价值重建;现代人事管理

传统人事管理分为干部人事管理与劳动管理以及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即脑力工作者管理与体力劳动者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是一种计划体制下的组织形式。传统人事管理以泰罗经典科学管理原理为基础,兼容并蓄,将其思维有机结合,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成果。从组织效率来看,无论是干部人事管理还是劳动管理亦或人力资源管理,要做到与理论相对应就必须将提高组织效率作为管理最终目标。

一、传统人事管理价值缺失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该体制之下的人事管理均存在以物为本,而非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重控制而轻追求是所有人事管理存在的通病,其具体表现为轻视人力资源作用的发挥,重视控制人的具体行为过程,着眼于监控人事之间关系,管理特征具体表现为重细节、重执行,效率导向作用被完全忽视,从而导致传统人事管理出现诸多弊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代传统计划经济机制,知识与能力逐渐成为组织能力与组织效率的核心因素,传统物质因素影响力越来越小,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的地位确立后,社会也由物质本位朝向知识与能力本位方向而稳步发展。

(一)人的物化

人事管理理念与原则并未随着社会走向而产生根本性改变,所改变的仅仅是一个称谓。从根源本质来讲,人力资源开发并没有解决人事管理价值缺失问题,人力资源开发将人力视作一种资源,将“人”与“物”直接划上等号,因此,人力资源开发在实践内容与思维定式上,存在一定偏差。人事管理基本内容基于本体论意义来说,即为对组织中人与职位、职位与职位、员工与员工之间进行管理,这些因素全部归结起来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事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内容中必须要有“人”的存在,但是人力资源开发过程中,“人”由有机完整富有个性的个体被物化为抽象符号化的人力资源,因此人事关系管理内容中,“人”的要素已经不复存在,核心要素的缺失,导致了人力资源开发失去了系统性质,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演变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实践过程为与其相适应,在员工认识方面更加体现出了视“人”为“人力资本”的逻辑,进一步导致人事管理价值的缺失。所以,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产生了以人力资源开发为意义的人事管理,但究其本质,依旧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人事管理无太大区别。

(二)管理非人性化

将传统人事管理至于面上理性审视,我们不难发现其价值缺失根源在于“人”被物化,传统人事管理一味追求组织效率,而忽视对员工利益诉求的考量,现代人事管理则有着明显不同。现代人事管理所追求的是价值,组织管理者作为人事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先明确自身价值追求,并以此为基础,规范人事管理具体实践活动。传统人事管理在组织实践过程中,无法有效平衡组织效率和员工发展之间的关系,两种价值观经常出现冲突,而这种矛盾正是管理非人性化的源头。

绝大部分组织在招募初级工作员工时要求工作经验,并以此为堂皇借口,逃避培养年轻员工责任,直接导致大批刚出校门的学子无法找到理想工作;除此之外,组织内部明显缺乏培养员工方面的投入,大部分员工在组织内无法得到能力提升;人事考核极度片面,只关注现实绩效,并依据绩效对员工进行奖惩,使员工养成只重视短期绩效和表面成绩的习惯;人事奖励普遍运用物质奖励,忽视精神激励,员工缺乏一定内在动力;人事管理采用刚性制度,忽视员工情感管理,组织内部员工之间关系普遍冷漠且庸俗。

二、人事管理价值重建

(一)人事管理思维转变

现代人事管理思维特征在于追求一般规律,忽视差异。这一思维以泰罗经典科学管理原理为基础,极大体现了效率对经济管理正面作用,而与之相适应的个性化思维,应运而生。虽然该思维代表了人事管理发展规律,但在当前时代,忽视员工个性化追求依旧有着庞大生存空间。随着知识与能力逐渐取代物质成为实践核心力量,优秀人才逐渐在组织发展中体现出决定性作用。因此,现代化人事管理首先需要满足个性化员工对组织价值的诉求,才能充分调动员工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组织才能发展壮大。在这种思想指引下,员工价值实现才得以确立。具体而言,现代人事管理思维应体现物质与精神有机统一、组织与员工有机统一以及现实与未来有机统一。

(二)确立人的主体地位

经典科学背景之下的人与物都是被管理对象,人在这一过程中逐渐被符号化、抽象化,并成为一个被动的客观存在体,这种现象在我国尤为多见。人事管理者要将人塑造为一颗“螺丝钉”,即一个有用的物品。而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社会建设所追求的目标已经发生了改变,成为了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还需促进人民自由与全面发展。社会目标的转变要求组织改变传统人事管理理念,改变人在组织中被管理的地位,赋予员工在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因此,现代化人事管理要将组织生涯与员工生涯契合在一起,在保证组织忠诚度的同时,提高员工忠诚度,协调组织与员工之间生涯设计与开发关系,达到组织与员工共同发展目标,真正实现人事管理所承载的价值。又由于组织存在一定“公器”性,其性质决定了人事管理需要将组织效率提升作为基本目标,完成价值追求。但效率提升永无止境,其代表的是外部对于组织价值的诉求,并非内部员工的价值诉求。所以,现代人事管理务必重视组织内部员工对于组织价值的诉求,平衡组织效率提升与员工对组织价值诉求二者之间的关系。

(三)人事管理工作中心转变

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人事管理转变必须解决中心转变问题,即从以事为中心转为以人为中心。传统人事管理要求从职位出发,对从事者素质进行要求,并从中挑选适合人选,并采用效率指标对员工进行能力衡量,一旦员工无助于组织效率提升,或有其他人选时,原有员工将会被替换。传统人事管理无视员工合理的价值诉求,组织内部在客观上自然缺乏凝聚力,员工更不会对组织产生忠诚感。

相比之下,现代人事管理以平衡组织需求与员工价值需求为主体,确立以人为中心地位,组织人事管理过程中除满足组织效率需求外,尽可能满足了员工对组织基本价值的需求,实现了现代人事管理的本体性质。从组织角度而言,现代人事管理不仅满足了员工需求,同时还提升了员工忠诚度,组织凝聚力与向心力得到了极大提升,促进了人事激励制度可持续性发展。

(四)人事管理基本原则转变

传统人事管理建立在效率取向基础之上,其管理原则是因事择人;现代人事管理所奉行原则是适材适所,即因事择人与为人择事二者的有机统一。传统人事管理与现代人事管理基本原则不同点在于:前者出发点有单一性,而后者出发点具有双向性。传统人事管理基本原则无论在人力资源开发还是人力资源投资等问题上,均立足于从事要求;现代人事管理基本原则同时满足人对事的期待、事对人的要求,平衡二者关系,并从中找出合适的人员进行人事管理。在管理实践中满足职位对员工要求,实现员工自我发展价值。

三、结束语

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人事管理转变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知识与能力等非物质要素作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核心要素,需要得到所有组织管理者的重视。只有将人的基本价值诉求作为组织管理根本,才能摆脱传统人事管理所带来的弊端。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的进步要求组织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而员工生存、发展、福利、待遇、竞争环境等才是现代人事管理需要履行的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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