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管理细则(共5篇)
1.西安市扬尘管理细则 篇一
乐陵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细则
(试行)
1.总 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乐陵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3 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在自然力、人力等作用下形成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扬尘污染。工程项目施工扬尘包括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料扬尘。
2.基本规定
2.1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2.2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2.3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场地、环境等
2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设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共用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共同协商解决。
3.1.2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
3.1.3 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3.1.4 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3.2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3.2.1 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乐陵市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
2.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3.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并报乐陵市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
4.针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5.定期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扬尘污染防治例会,督促施工现场扬尘问题的整改落实,形成会议纪要、图文资料。
3.2.2 监理单位职责
1.审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2.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3.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定期召开扬尘污染防治例会,通报扬尘治理存在的问题,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形成会议纪要、图文资料。
5.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乐陵市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3.2.3 施工单位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2.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具体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统筹规划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制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6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4.2.2 在工地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专用设施,确保冲洗压力,对所有出场车辆进行全面冲洗,做到车厢、槽帮、轮胎无泥浆、灰尘等附着物,杜绝带泥、尘出场;及时清理清运车辆冲洗积沉物,严禁冲洗废水直接外排或流淌到地面道路。
4.2.3 施工现场场地硬化、绿化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施工现场道路及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的地面必须进行砼硬化处理;
2.其它一般道路、材料堆场等应采用砼硬化处理,也可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预制块材铺装;
3.其余裸露地面一律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临时绿化等抑尘措施。
4.2.4 临时堆放土堆、料堆应采取覆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堆应覆盖到位,在覆盖的基础上洒水降尘(每天三次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和大风天气下适当增加频次。
4.2.5 现场应配置喷淋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除冬季、雨天外,施工期间每小时开动喷雾(淋)系统不少于10分钟,并确保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喷雾(淋)系统覆盖区域湿润,不扬尘。
工程项目占地面积在5000m及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水炮,适时开启降尘。
4.3 物料堆放
4.3.1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码放整齐,并标明名称、规格等。
4.3.2 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及洒水防尘措施。
4.3.3 建筑垃圾等临时性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场。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等防尘措施。
4.3.4 对水泥、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并采取防尘措施。
4.3.5 鼓励使用预拌砂浆。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搭建封闭式搅拌防护棚,并采取降尘防尘措施。现场严禁露天搅拌砂浆。对于现场搅拌、筛分、切割等作业活动,应在封闭环境下进行,并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4.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4.4.1 土石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降尘等措施;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由有资质的渣土运输公司承担,并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
10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细则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5.2 违反本细则规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5.3 违反本细则,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防尘措施的,由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按照《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4 违反本细则,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乐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进行处罚。
5.5 违反本细则,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进行审批的;
2.未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实施细则,未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的;
3.未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
4.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乐陵市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的;
5.未按照要求定期召开扬尘污染防治例会,形成例会纪要、图文资料的。.附则
6.1 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扬尘治理工程监理细则 篇二
扬尘治理 监理实施细则
编写:
审批:
湖北公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黄石市民之家项目监理部
2017年1月10日
目 录
一、工程概况…………………………………………………………(02)
二、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02)
三、扬尘整治监理工作分工及职责…………………………………(02)
四、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监理的依据 ……………………………(05)
五、施工过程扬尘治理工作监理程序图……………………………(06)
六、扬尘整治监理工作制度…………………………………………(07)
七、扬尘整治监理现场检查要点……………………………………(07)
八、监理工作的扬尘治理控制要点…………………………………(08)
九、监理工作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要点 ……………………………(10)
前 言
根据黄石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为了在整个施工全过程,不形成扬尘污染源,确保施工现场和周边的环境的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特制订本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黄石市民之家工程
2、工程项目地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博园滨湖路北侧、工程规模及结构类型:地上部分为5层(高28.45m),地下部分为1层,基础桩基采用旋挖成孔灌注桩以及抗浮锚杆。
二、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整个施工全过程扬尘整治满足黄石市人民政府及安监站的要求,无重大扬尘污染源,使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三、扬尘整治监理工作分工及职责 〈一〉扬尘整治监理工作分工
1.公司行政负责人对本公司的扬尘整治监理工作全面负责。2.公司技术负责人领导本公司监理的技术管理工作,对本公司扬尘整治监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扬尘整治监理工作负责。4.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实施工程项目的扬尘整治监理工作。
〈二〉扬尘整治工作监理人员的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扬尘整治监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扬尘整治监理人员的分工(详本细则三.〈一〉 条)和相应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扬尘整治监理责任的履行。(2)组织分析工程项目的扬尘污染源,策划项目扬尘整治监理方案,组织编写扬尘整治监理细则。
(3)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企业资质。
(4)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扬尘整治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5)审批扬尘整治工作专项监理实施细则。(6)主持扬尘整治监理会议。
(7)协调工程现场重大施工扬尘污染处置事项。
(8)审核签发扬尘污染监理工作通知单,工程局部暂停施工令和各类扬
尘整治监理核验表,组织编制并签发上报扬尘整治监理月报、专题报告。
(9)组织监理人员学习有关扬尘整治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技术业务。2.扬尘整治工作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1)编写扬尘整治工作监理实施细则,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扬尘整治监理工作。
(2)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整治机构组织、保证体系和扬尘整治工作责任制度。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意见,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扬尘整治工作技术交底,包括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整治工作技术交底。
(5)核查施工扬尘整治设施和措施的验收工作,签署核查意见。(6)定期检查评估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工作情况,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报告。
(7)负责和指导监理人员实施现场扬尘整治工作的巡视检查等日常监理工作。
(8)做好本人负责的扬尘整治监理日志。负责扬尘整治工作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3.监理员的主要职责:
(1)在总监和专监的指导下具体实施现场扬尘整治监理工作。(2)监督施工方扬尘整治工作教育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现场人员、设施到位情况和施工人员及机械、防护等扬尘治理设施的管理和自检工作。
(3)做好现场日常的扬尘整治工作的巡视检查,对易行成扬尘污染源的作业工序进行现场跟踪监督,督促施工单位遵照扬尘治理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发现扬尘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当严重污染源将要出现,制止无效时,应按规定迅速报告。
(4)参加施工现场生产扬尘整治工作检查。(5)做好有关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检查记录和扬尘治理工作监理日记。
四、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监理的依据
1.国家及地方有关扬尘治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2.本建设工程项目文件。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有关的施工方案和安全协议文件。
五、施工过程扬尘治理工作监理程序图
六、扬尘整治监理工作制度 1.专项施工方案报审制度; 2.扬尘重大污染源交底监控制度; 3.扬尘整治监理巡视制度; 4.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检查制度; 7.扬尘整治监理报告制度。七.扬尘整治监理现场检查要点
1、工地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按规范要求进行清运和堆放。
2、土方进出工地时,将车辆的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做好遮蔽、清洁工作。
3、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尘埃的物料,采取围栏、遮盖等防尘措施。
4、将工地上木工机械等易产生粉尘的设备安置在相对封闭的操作棚内,产生的木屑、废料等及时清理。
5、工地在清扫时,必须洒水或雨天清扫。
6、根据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四周的围墙设置高不低于 2 米,用红砖砌筑,用水泥砂浆粉刷后,再用白涂料进行涂刷,并在围墙上书写环境保护等宣传标语。
7、场地内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因施工原因没有硬化的地方要采取防尘措施,使泥土不裸露。
8、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水泥等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进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露天堆放,灰土、砂石进行可靠围挡,并准备绿色密目网随时进行覆盖。
9、垃圾、工程渣土在 24 小时内不能清运出场的,设置临时堆场,堆场周围进行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10、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在 6m3以上采取密闭清运,施工场地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采用袋装或密闭清运。
11、在工地内如有闲置三个月以上的空地,对裸露地面进行防尘绿化。
12、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必须将车辆运送物围挡、遮盖。
13、施工现场的施工污水、泥浆必须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排放,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清理。
14、对楼层、脚手架、高层平台、设备及其它物料等清理建筑垃圾或废料时,采用洒水并有吸尘措施,禁止使用翻竹底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会产生扬尘的方法清理,严禁在楼层清理垃圾时直接倾倒地面等进行高空抛撒。
15、本工程使用自拌式混凝土,自拌砂浆及干粉砂浆,必须做好切实可行的防尘措施。
16、工程完工 30 日内,平整工地场地和周围场地,清除积土、堆物并对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用绿网覆盖。
八、监理工作的扬尘治理控制要点
(一)扬尘整治的事前控制
1.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扬尘整治工作管理体系,扬尘治理保证体系和技术措施。主要是审查编制内容是否有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2.审查施工单位的扬尘整治管理机构人员的资质证,上岗证,是否符合扬尘治理管理的相关规定。
3.审查施工单位的扬尘治理制度,扬尘整治教育培训制度,扬尘治理责任制,扬尘治理检查验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扬尘治理工作技术交底执行情况,不得走过场,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应签字。
4.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和安全标语,标牌的执行情况,警示要符合规范要求。
5.施工现场加强对污染源部位和污染源物品的管理,有明显的标示; 6.加强文明施工建设和文明施工检查。
(二)扬尘整治工作的事中控制
1.工程高处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当用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 ,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如采用临时施工道路,主要道路和大门口要硬地化,包含基层夯实,路面铺垫焦渣、细石,并随时洒水,减少道路扬尘。
3.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采用严密遮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以减少扬尘。
4.生石灰的熟化和灰土施工要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土堆、料堆要有遮盖或喷洒覆盖剂。
5.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
6、建设工程工地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 2米的遮挡围护设施,重要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设置金属或硬质板材围档。
7、施工过程必须设置密目防尘网,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物料、渣土外逸,粉尘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
8、建筑工地扫尾阶段,楼房内清扫出的垃圾必须装袋清运;外架拆除必须先用水喷洒后拆除,避免粉尘飞扬。
9、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建筑垃圾。
10、对在扬尘整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照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扬尘整治工作的事后控制和监督
1.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扬尘事故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签发停工指令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
2.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的扬尘污染事故报告和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3.参加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扬尘污染事故调查分析。
4.对扬尘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结果进行总结,用以教育广大的管理人员和职工。
九、监理工作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要点
现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1.现场围档检查要点
(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施工,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档。围档材料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宜须用硬质材料。如砖块或空心砖或彩钢板等,不得采用彩条布、竹芭。采用砖块和空心砖作围档材料的要求压顶,美化墙面。
(2)工程围档高度不低于 1.8m。2.封闭管理检查要点
(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进出门口大门制度,门卫制度,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门卫值班室应设在进出大门的一侧。(2)门头应有企业的“形象标志”,大门宜采用硬质材料,力求美观、大方并能上锁,不得采用竹芭片等易损、易破材料。(3)进入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3.施工场地检查要点
(1)施工现场应积极推行地坪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地面必须用一定厚度的混凝土硬化,场区其他次要道路地面应同时硬化处理。
(2)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3)施工现场设置排水系统,排水畅通,不积水。(4)严禁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入河道。(5)施工现场作业区内禁止随意吸烟和随地大小便。(6)积极美化施工现场环境。4.材料堆放检查要点
(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2)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必须做到安全、整齐堆放(存放),不得超高。堆料分类别,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作,标明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细颗粒材料必须进行可靠的覆盖等。
(3)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堆放整齐。(4)施工现场建立清扫制度,落实到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车辆进出场应有防泥带出的措施。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临时存放现场的也应集中堆放整齐、悬挂标牌。不用施工机具和设备应及时出场。
5.综合治理检查要点
(1)施工现场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并落实到人,采取措施严防盗防、斗殴、赌博等事件的发生。
(2)施工现场因地制宜,积极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注重精神文明建设。
6.施工现场标牌检查要点
(1)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九牌一图”,即 工程概况牌、工地管理人员名单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安全无事故计数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建筑职工职业道德牌工地卫生制度牌防火须知牌监督电话牌 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行出口处,严禁将“九牌一图”挂在外脚手架上。
(2)施工现场应合理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牌,标牌悬挂牢固可靠,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都必须有针对性地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3)施工现场应合理地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营造安全气氛。7.社区服务检查要点(1)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地控制粉尘、燥声、固体废弃物、泥浆、强光等对环境污染和危害。
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三
【实施日期】2006/11/08【颁发文号】市政办发〔2006〕229号【失效日期】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队伍应逐步实行公司化运作,集约化经营。第四条
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7区行政区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以下简称4个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等,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督促、实施《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资质认定;
(三)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准运证》;
(四)对各区和4个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比,协调各区和4个开发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查,并按照职能实施处罚。负责对城6区和4个开发区城管执法队伍涉及的城管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第六条
各区、4个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市市容园林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辖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处置,办理处置手续;
(四)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并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费;
(五)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运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督促清理或自行清理辖区内乱倒的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提供违规证据,协助执法;
(六)承办建筑垃圾的有偿清运。城6区和4个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辖区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各区和4个开发区建设部门按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第七条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造成抛撒等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清除责任和费用。第九
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外运量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整体拆除工程:
1.土木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0.392 2.砖混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0.45(预制板)砖混结构一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0.462(现浇板);
(二)部分拆除工程: 按2001版修缮定额执行;
(三)工地开挖土方、沟槽、基坑余土外运量(m3)=图纸挖方量—图纸回填土方量×1.22。第十一条
建设或拆迁单位在申请
《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未签订市容卫生责任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拆迁办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而开工的,市建委应限期停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准运离施工现场。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不得与之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一)未经市市容园林局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挪用环卫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未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并负责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日报表》。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容貌监督员对施工单位清运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城市容貌监督员由各区市容局统一培训上岗。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一年内连续两次雇请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单位的车辆和随意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取消该工程项目评选文明工地等奖项的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誉档案。第十七条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园林局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证。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车辆户籍台账;
(二)车辆行驶证、养路费复印件、车辆牌照、营运证齐全;
(三)驾驶人员驾驶执照、培训合格证(运输建筑垃圾相关法规培训)。第十八条
市市容园林局自受理运输单位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书。
(一)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统一标准,达到完全密闭要求,确保清运途中无抛撒、扬尘;
(二)车队车辆总核定载重吨位在100吨以上。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实行年审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审:
(一)单车在一个内有二次以上违反《办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
在一个内有3台以上(含3台)车辆因违反《办法》规定不能通过年审的,取消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第二十条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长安区要保持1至2个可正常使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和4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设置的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向市市容园林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设施;
(四)明显的指示标志。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据其容量消纳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
(五)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场的单位,应覆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向市市容园林局备案。第二十八条
需要回填建筑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登记,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不向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登记而擅自受纳建筑渣的,属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第三十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事先向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申报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按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负责清理,并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有偿清运。第三十一条
零星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设置及管理应做到:
(一)方便群众、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
(二)主干道上严禁堆放建筑垃圾;居民堆放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三)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排放。第三十二条
承运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消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各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查验。对不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排放建筑垃圾的,或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排放处置的数量与建设单位申报并经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定的数量相符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第15号令和本实施细则,做好所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各级城管综合执法人员要依法文明行政、公正执法,并逐月逐级将执法记录(档案)报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严禁临时人员从事建筑垃圾的执法工作。第三十四条
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
公民有权制止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4.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 篇四
第一章 编制依据„„„„„„„„„„„„„„„„„„„„„„2 第二章 工程概况„„„„„„„„„„„„„„„„„„„„„„3 第三章 扬尘的主要类型„„„„„„„„„„„„„„„„„„„5
1、土壤风沙尘„„„„„„„„„„„„„„„„„„„„„„„ 4
2、道路扬尘„„„„„„„„„„„„„„„„„„„„„„„„ 4
3、施工扬尘„„„„„„„„„„„„„„„„„„„„„„„„ 5
4、堆场扬尘„„„„„„„„„„„„„„„„„„„„„„„„ 5 第四章 扬尘防治技术措施„„„„„„„„„„„„„„„„„„6
1、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6
2、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6
3、堆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8 第五章 工程监理范围、工程内容„„„„„„„„„„„„„„„9 第六章、监理工作的目标„„„„„„„„„„„„„„„„„„ 10 第七章、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制度„„„„„„„„„„„„„„11 第八章、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岗位人员及工作任务„„„„„„„12
1、工程施工前的预控„„„„„„„„„„„„„„„„„„„„ 12
2、工程施工前检查„„„„„„„„„„„„„„„„„„„„„ 12
3、施工过程中的控制„„„„„„„„„„„„„„„„„„„„ 13 第九章、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控制要点„„„„„„„„„„„„14
1、工程施工前预控„„„„„„„„„„„„„„„„„„„„„ 14
2、施工过程中的控制„„„„„„„„„„„„„„„„„„„„ 15
第一章
编制依据
1.1 监理规划。
1.2 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1.3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工程施工规范、建设监理规范及有关的技术标准等。1.4山东省、滨州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及地方标准。1.5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等。1.6 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
1、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DGJ08-121-2006)。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5、《大气飘尘浓度测量方法》(GB 6921)
6、国家、省、市有关的建设工程规范、规定及地方法规;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
13、《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滨州高新区书香府邸住宅小区2#、3#楼 建筑地点:滨州高新区高十一路以西,新四路以南
本工程东西长41.80m,南北宽15.90m,室内外高差0.20m,建筑物高度53.93m(自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板顶)总建筑面积:19436.53㎡
2#楼9525.31㎡,地下一层为522.10㎡,地上一层为578.53㎡,二至十八层每层492.22㎡(阳台按一半考虑),出屋面楼梯间及电梯机房为56.94㎡
3#楼9911.22㎡,地下一层为539.60㎡,地上一层为601.45㎡,二至十八层每层512.56㎡(阳台按一半考虑),出屋面楼梯间及电梯机房为55.02㎡ 设计标高:±0.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11.250m 基础形式:预应力混凝土空心管桩及墙下桩基础 建筑结构形式:剪力墙结构
建筑层数:1层私下储藏室+1层地上储藏室+17层住宅+出屋面电梯间及机房设备间 防火设计建筑分类:一类
建筑耐火等级:地下为一级,地上为二级 防水等级:地下室、屋面防水等级均为二级 抗震设防烈度:七度; 抗震等级:三级 结构安全等级:二级 建筑合理使用年限:50年 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滨州开元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滨州高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滨州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
扬尘的主要类型
1、土壤风沙尘
土壤风沙尘指直接来源于裸露地表(如农田、裸露山体、滩涂、干涸的河谷、未硬化或绿化的空地等)的颗粒物。对于城市地区而言,除了本地及周边地区的风沙尘外,长距离传输的沙尘暴也是不容忽视的尘源。我国沙尘暴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很高,不但严重影响北方大部分城市,有时甚至会波及华南的部分城市,已成为春季的重要源类。
2、道路扬尘
道路扬尘是道路上的积尘在一定的动力条件(风力、机动车碾压或人群活动)的作用下,一次或多次扬起并混合,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不同粒度分布的颗粒物。道路积尘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邻近地区由于风蚀、水蚀带来的泥沙与尘土;
②机动车携带的泥块、沙尘、物料等抖落遗撒,如车轮从建筑工地、矿场、未铺装道路等携带的泥和尘,车载物料的遗撒等;
③机动车行驶造成的自身磨损与消耗(如轮胎、刹车垫的磨损,尾气净化装置的老化与消耗等)及尾气排放;
④路面老化破损后被碾压形成的颗粒物; ⑤冬季冰雪天气施洒沙粒及盐水形成的颗粒物;
⑥生物碎屑,如枯枝落叶,草坪、树木修剪时遗留的碎屑,经过干燥、碾压形成颗粒物;
⑦废物丢弃、泼洒,如烟蒂、纸屑等垃圾;
⑧大气降尘。
道路扬尘对空气颗粒物的贡献除了与自然风力有关以外,更重要的是与道路的等级、清扫方式、车流量及车速等人为因素有关。
3、施工扬尘
施工扬尘指在城市市政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我国正处于城市建设的高峰时期,建筑、拆迁、道路施工及堆料、运输遗洒等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尘,已成为城市重要的扬尘源。建设施工及建筑材料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扬尘污染,主要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有关。
4、堆场扬尘
堆场扬尘是指各种工业料堆(如煤堆、沙石堆以及矿石堆等)、建筑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和装卸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
第四章
扬尘防治技术措施
1、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道路扬尘是道路上的积土在一定的动力条件(风力、机动车碾压或人群活动)的作用下,一次或多次扬起并混合,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不同粒度分布的颗粒物。
(1)道路两侧进行草、灌木、乔木相结合立体绿化模式,或者实施硬化措施,或者绿化和硬化相结合。注意消灭裸露地面,如树坑、草皮稀疏等,减少风蚀和水蚀造成的尘源。
(2)未铺装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硬化,或定期施洒粉尘抑制剂以保持路面低尘负荷状态。
(3)禁止随意开挖,尽量避免道路开挖。应制定详细的防尘计划,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尽量缩短施工期限。道路两侧的施工行为,亦须减少填挖土方,缩短工期,同时承担施工点附近路段的保洁和清洗责任。
(4)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撤或泄漏。出入施工工地的车辆,驶离工地前应清洗车轮及车身。
2、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2.1工程建设阶段
(1)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以及等当地环 5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污染举报电话。
(2)工程建设期间,应在工地边界设置1.8 米以上的围挡,围挡视地方要求适当增加,围挡底端设置防溢座。
(3)工程建设期间,其所使用的具有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应当密闭处理。若在工地内堆置,则应采取覆盖防尘布、覆盖防尘网、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4)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工地内车行路径,应采取铺设钢板、铺设混凝土、铺设沥青混凝土、铺设用礁渣、细石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等措施之一,防止机动车扬尘。
(5)工程建设期间,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应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之一: ① 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
② 铺设钢板、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
③ 植被绿化; ④ 定期洒水;
⑤ 地表压实处理并洒水; ⑥定期喷洒抑尘剂。
(6)工程建设期间,物料、渣土运输车辆的出入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或其它防治设施,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设置废水收集坑及沉砂池。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物料、渣土运输车辆,装载的物料、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用苫布遮盖或者采用密 闭车斗。
(7)工程建设期间,应对工地建筑结构施工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
(8)工程建设期间,工地内建筑上层具有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应从电梯孔道、建筑内部管道或密闭输送管道输送,或者进行人工搬运。
(9)工程建设期间,应负责工地周边道路的保洁与清洗责任。(10)若工程未能按规定采取空气污染防治措施,则必须提出替代防治措施,经地方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2.2 工程装饰阶段
(1)施工期间,应设置施工标志牌,标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污染举报电话。
(2)施工期间,应在工地边界设置1.8 米以上的围挡,围挡视地方要求适当增加,围挡底端设置防溢座。
(3)施工期间,一般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4)施工期间,工地内建筑上层具有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应从电梯、建筑内部管道或密闭输送管道输送,或者进行人工搬运。
3、堆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建筑材料堆积(如砂石、水泥、石灰等)、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堆积和装卸操作以及风蚀形成的扬尘。堆场扬尘的控制,主要有以下一些措施:(1)采取密闭存储措施。这主要针对原料堆,利用仓库、封闭堆场、等形式,避免风蚀作用。
(2)堆场露天装卸作业,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3)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物料堆,必要时进行喷淋。
(4)临时性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应设置高于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的围挡;应当定期洒水、喷洒稳定剂。
第五章
工程监理范围、工程内容
1、建立和健全控制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网络。
2、土方开挖必须选用经相关管理部门核发资质和证照的土方施工单位。
3、督促和检查各施工单位对各岗位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情况,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意识,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措施和人力、物力的投入,切实做好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3、督促各施工单位按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要求,落实施工前交底手续,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扬尘污染源,采取针对性的专项交底。
4、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档,围档应从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应采用硬质材料进行封闭围档。
5、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场地应坚实平稳不扬尘。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6、施工现场内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主干道应适时洒水,防止扬尘;清扫路面时,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的方法操作。
7、土方作业时,应有专人及时清除路面遗洒的泥土,路面应始终保持较湿润状态,做到不泥泞、不扬尘。土石方施工期间,当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停止施工作业。
8、道路、管线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并及时完成清运。
9、工程存在降水时,会产生大量的泥浆,在产生大量泥浆施工的作业时,应设置专用的沉淀池及有序排放泥浆水的沟、槽。建筑废水必须做到二级 9 沉淀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沉淀池应经常清污,以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
10、施工现场的各类运输车辆应当做好车辆保洁工作,车辆进出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清洗保洁措施,确保车辆不污染环境。
11、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经营性运输资质和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
12、施工单位应监督运输单位采用车厢密闭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装运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槽罐车装运工程泥浆。
1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专业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携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核准文件。
14、本工程施工采用商品混凝土,进出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保持干净,出场时尾部放料口应收到位。
第六章、监理工作的目标
争取确保市级文明工地。
第七章、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制度
1、每周的工程监理施工例会,必须提出扬尘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
2、安全监理日记、安全月报和安全监理台帐,应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3、以总包单位为基础,管理好各分包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自检自查工作,以及扬尘污染防治的自检自查工作。
4、督促施工单位按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和专项扬尘污染防治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5、对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第八章、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岗位人员及工作任务
1、工程施工前的预控:
(1)工程开工前,列出该工程扬尘污染源的清单,及预控措施等。(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
(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确保安全文明施工。(4)在首次监理工作例会上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交底,交底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2、工程施工前检查:(1)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员岗位证的持证情况。(2)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班前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等。
(3)施工机械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施工机械是否持有安全年检证,并对其进行核对。
3、施工过程中的控制:
(1)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施工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3)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违章施工等安全隐患时,及时指出,以口头和书面资料指出,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按规定进行整改。遇到下列情况时,安全监理工程师可下达“暂时停工令”: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醒和指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安全设施未经自检和复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而擅自使用时。(3)擅自改变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时,或不按设计图纸要求的施工时。
(4)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5)对已经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6)违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规定的作业行为时。
第九章、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做到“六必须和六不准”,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不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泥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作非常重要,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监理控制的一个重点。为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更加需要高度重视,监理工作将着重加强施工前控制和施工过程中的预控,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设专职的安全监理员,并由专职安全监理员配合建设单位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1、工程施工前预控:
(1)全面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是整个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总负责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重大决策由总监理工程师全权掌握。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现场情况,调配监理人员,安排工作,落实责任。
(2)设专职安全监理员
目前,人们对施工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施工作业,毫无疑问将带来一定的噪音、粉尘、甚至污水排放等,势必给施工沿线(包括施工人员本身)带来影响,以往类似工程中,传统的监理监管模式,由于监管安全文明 13 的监理员往往要兼管负责工序的质量验收工作,往往带来很大的约束,工作力度大打折扣。为此,项目监理机构将在该工程中落实一名专职安全监理员。该监理员经过安全培训,又熟悉监理业务,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与施工单位安全员对口工作,因此容易发现一些工程施工时安全隐患,便于加大该方面工作力度,以取得更好的监理实效。
(3)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理细则》监理细则是监理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项目监理机构将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理细则》作为监理督促、约束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依据, 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
除做好以上几点工作,监理过程中,将从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几方面控制,强调施工前预控,重点抓好施工过程中的控制,重视现场的巡视检查工作。
(4)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方案、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使方案更加完善;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经批复的《施工方案》实施。
(5)协助施工单位搞好自检自查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工程例会上进行通报。
(6)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搞好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对外宣传工作。
2、施工过程中的控制:(1)检查土方运输车辆的车况,及装运过程中的保洁工作。(2)检查出场的混凝土运输车出料口是否放到位。
(3)检查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处的管理情况及外运情况。(4)检查施工便道的保洁情况。(5)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排水情况。
5.西安市扬尘管理细则 篇五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防治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轨道交通施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第七条 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同时,施工单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第九条 扬尘防治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轨道交通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1.施工单位投标时,技术标中应包含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期间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
2.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轨道交通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开工前,报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留存。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现场扬尘控制目标、扬尘控制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4.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措施内容包括:大门、围墙、主要道路及场区地坪硬化处理、洒水降尘、垃圾存放及运输、材料堆放及覆盖、裸露土方绿化及覆盖、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率、施工现场监控系统的设置、其他情况。
5.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扬尘污染防治教育纳入工人的岗前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6.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主出入口大门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7.施工现场在土方开挖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路面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8.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期间PM10监测情况,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1.监理单位应将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相关内容,审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负责人。
2.在监理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通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
3.对施工现场发生的扬尘污染、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围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且坚固、整洁、美观、无破损,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
2.围挡型式参建《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准化手册》。
3.严禁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以及用围挡做挡土、挡水墙和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4.轨道交通工程配套工程施工结束前,不宜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如因施工需要必须拆除围挡时,应设置临时围挡。
5.施工围挡必须设置“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宣传广告,也可以设置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自身宣传,但不得作为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载体。建筑围挡刊登公益广告要常年坚持达到100%。— 4 —
公益宣传内容由建筑工地所在辖区文明办提供,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宣传画面应完整、清洁、无破损。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硬化绿化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出入口,出入口处路面必须采用混凝土或沥青予以硬化,并连接至市政道路城市主次干道或支线之间道路。
2.场内主要道路(含消防通道)、加工区地面,优先采用装配式、定型化可周转的构件铺设方式硬化,也可采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道路及地面应做到畅通、平整、坚实,承载力应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其宽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米,一般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
3.施工现场其它一般道路、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堆场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
4.场内道路、加工区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的,具体做法参见《乌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手册》。
5.施工现场出入口、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场地空间宜栽花种草,美化、绿化施工现场环境。
6.施工现场其余裸露场地必须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固化、硬化或绿化等抑尘措施,严禁存在裸露场地。抑尘处理措施必须牢固耐用,并及时检修。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车辆冲冼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必须在大门内侧设置制式自动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循环用水装置等,并定期清理废水和泥浆。
2.冲洗平台尺寸不得小于2.25m×3.6m,自动冲洗设备应具有产品生产许可,满足冲洗大型车辆的要求,达到自动冲洗
— 5 — 的效果。沉淀池应做防渗处理,长度和宽度均大于1.5米。同时,还应在工地出入口配备2台手动冲洗设备,用于对车轮车体的二次冲洗和出入口的保洁降尘;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废水和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3.冲洗设施应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对损坏的设备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
4.车辆冲洗应建立台账,设专人负责车辆冲洗,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对轮胎及车身实施有效清洗,冲洗水压不应小于0.3MPa,冲洗时间不宜少于3分钟,不得带泥上路。
5.施工现场受场地等条件因素影响,不能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施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采用移动式自动冲洗平台。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和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的物料应分类堆放、整齐有序,采取必要的覆盖并设置标牌,严禁在围档外堆放物料。
2.施工现场临时使用少量的砂、石、水泥、石灰粉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严禁露天存放。
3.施工现场装卸、搬运易扬尘材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或洒水等降尘措施,不得凌空抛掷或抛洒,余料及时回收。
4.运送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使用密闭车辆采取有效覆盖方式运输,严禁沿路漏撒。
5.土方堆放时,应采取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土壤湿润。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垃圾处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宜优先采用先进技术,防止浪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出量。
2.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垃圾存放点,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无法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密闭存放等防尘措施。
3.清理建筑物内、施工作业层、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时,应采取先洒水抑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相应容器垂直机械清运或搭设专用封闭式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撒。
4.生活垃圾应安排专人收集、清理,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中应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做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
6.施工现场内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垃圾,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洒水、喷淋(雾)降尘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应配备适合的洒水、喷(雾)降尘设备,建立洒水、喷淋、喷雾降尘措施制度,并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相应人数的专职保洁人员,确保工地内及工地围挡外周边2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定时清扫、喷洒,始终保持地面潮湿。
2.施工现场围挡、场区道路两侧在不影响安全施工的条件下应设置环绕喷淋(雾)装置,并配备洒水车、雾炮机等降尘设备,塔吊外立面宜设置喷淋(雾)装置。除雨天外,施工期间每小时开动喷淋(雾)系统不少于10分钟,并确保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喷淋(雾)系统覆盖区域湿润,不扬尘。施工现场喷淋(雾)系统宜与PM10监控设备进行联动,当PM10监测值大于109.5微克/立方米时,可进行自动喷淋(雾)降尘。
3.施工现场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作业时间段洒水降尘频次不少于两小时一次。施工现场PM10监测值大于109.5微克/立方米时,应增加洒水次数,以施工现场地面湿润不产生扬尘为准,确保场区清洁。
4.围挡上设置喷雾装置,每组间隔不宜大于4米。脚手架上宜设置洒水喷雾装置,沿外架周长方向水平间距不宜大于5米,垂直间距不宜大于30米。
5.施工现场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道路施工段每千米及以上有土方作业时,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水炮,喷射距离不小于30米,除雨天外,施工期间每小时开动喷雾水炮不少于10分钟。
第十八条 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施工现场应设置扬尘监测和视频监控的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1.结合数字化工地建设,在施工现场安装扬尘远程视频监控和PM10监测设备,对施工扬尘实施动态监控,并接入市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2.远程监控前端摄像头应安装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顶端、施工现场出入口及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部位,且总数应不低于4个。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施工现场90%以上区域,监控室宜设置在门卫值班室或安全部门办公室。
3.PM10监控设备应安装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或季风下风向位置。
4.施工单位应安排人员定期检修监控设备,确保监控正常运行,监控资料应保留3个月以上备查。
5.施工单位应通过施工现场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和PM10监控设备,不断改进扬尘防控措施、提高扬尘防控能力,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提前预警,并落实好防控措施。
第三章施工降尘措施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具体要求: 1.土方开挖阶段,应按照施工方案,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分区域、分步施工。
2.施工现场进行土方开挖、回填、夯压等易扬尘作业时,必须采用雾炮降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雾炮降尘每小时工作时间不得低于10分钟。
3.空置、暂不开挖或已开挖完的场地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覆盖。
4.土方作业铺设的临时道路,应采取降尘措施,确保临时道路施工不扬尘。临时道路宜采用定制成型产品,减少拆除临时道路时产生的扬尘污染。
5.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在具备相应安全保障的同时采取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每天洒水2次保持湿润,覆盖用网布网目数不小于2000目/100cm2。
6.施工现场清运土方、渣土时必须使用密闭化的运输车辆,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并要采取有效覆盖方式运输,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运输车辆,严禁沿路撒漏、扬尘和随意倾倒。
7.基坑开挖应及时支护,避免裸土长时间暴露产生扬尘;采取自然放坡开挖时,边坡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并可靠固定。
8.采用凿裂法、钻爆法等对岩石层开挖时,应采用湿法作业。
9.现场进行截桩和破碎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时,应采取洒水湿润等防尘措施。
10.道路施工与地下管线施工,开挖工程完工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
11.施工单位应加强土方开挖阶段的扬尘监控,根据污染物浓度及时调整抑尘降尘措施,对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施工现场PM10浓度大于等于115μg/m³时,应启动现场喷淋及其他应急措施。
12.基坑在边坡支护施工过程中,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作业面周边必须要有有效喷雾降尘抑尘措施。
13.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对作业面进行全封闭,封闭围护高度应超出操作层1.5 米,并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14.密目式安全网应满足《安全网》GB5725的要求,网目数不小于2000目/100cm2。
15.定期对外架密目式安全网进行清洗,清洗周期不大于2个月。清理时应提前洒水湿润,严禁采用掀起、拍打或吹风等方式清理,防止出现扬尘。
16.破损的安全网要及时更换,使用旧网的必须在使用前清洗干净。密目网拆除前,应先清理架体内的杂物,并对密目网洒水湿润。
1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底部应采取硬质材料封闭,并及时清理封板上的垃圾或其他遗撒物。
18.基坑围护结构应严格按方案施工,对空置或未硬化的场地进行覆盖。
19.在进行盾构等产生大量泥浆施工的作业时,应当设置专用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外运泥浆时应采用全密闭式运输车。
20.喷射混凝土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降尘措施。21.明挖基坑爆破作业应采用水袋堵塞炮眼,并在基坑上部空间设置防尘网封闭防尘,爆破后及时进行人工洒水辅助降尘。
第二十条 道路施工与地下管线施工,开挖工程完工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道路与管线施工现场堆土,必须即时覆盖,不得裸露土体。
第四章 违约处罚标准
第二十一条乌京建管公司安质部将依据上述条款,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并扣除相应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追究违约责任,每台违约车辆扣除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涉及多台车辆的,累加扣除违约金。
1、渣土运输车辆司机未将渣土运输准运证随车携带;
2、出场渣土运输车辆未清洗车轮或未按要求清洗到位。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追究违约责任,按工点扣除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涉及合同范围多个工点的,累加扣除违约金。
1、开工前,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2、施工单位主出入口大门未按要求设置扬尘公示标牌;
3、施工现场土方裸露;
4、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措施抑尘。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并扣除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涉及多处的,累加扣除违约金。
1、施工现场设置扬尘监测和视频监控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
2、施工现场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
3、施工现场洒水、喷淋(雾)降尘措施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
4、渣土运输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
5、施工现场硬化、绿化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
6、施工单位未将与渣土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渣土运输单位资质、车辆信息、渣土消纳证等报建管单位备案;
1、洗车台、施工围挡出入口未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按每个口扣除);
2、渣土运输准运证过期未补办(按每台运输车辆扣除);
3、施工围挡周边2m以内及渣土运输途经道路(自施工围挡出入口起500米)范围内遗洒未及时清理;
4、夜间渣土运输作业,施工单位值班人员不在岗(按人次扣除)。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并扣除人民币50000元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并扣除人民币100000元违约金。
1、选用不具备资质的渣土运输单位;
2、渣土运输过程中,因沿线遗洒被曝光的(包括被社会媒体曝光,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应追究违约责任,并扣除相应违约金,涉及多人次累加扣除:
1、未对夜间渣土运输作业进行视频巡视的,扣除5000元违约金;
2、涉及以上问题的,监理单位未就所发现问题下达书面监理通知的,监理单位应扣除的违约金按照施工单位违约金数额的10%计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按监理通知要求进行回复的,建管单位应对其每单次扣除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涉及重大问题的,除按本细则追究其违约责任外,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追加违约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一季度内连续三次出现违约行为的渣土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其清理出场。
第三十条 安质部负责将当期扬尘治理检查及整改情况在安全质量、风险例会上通报。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减少扬尘污染。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拒不整改的,取消项目评选各级文明工地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疆乌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将不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并把当期检查情况,纳入
季度履约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不替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处罚,凡被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将在季度履约考核中,扣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应分值。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新疆乌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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