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销售人员培训工作通知

2024-08-17

关于开展销售人员培训工作通知(精选8篇)

1.关于开展销售人员培训工作通知 篇一

关于开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活动的通知

各省(区、市)邮政公司:

为认真落实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相关持证要求,确保全国邮政金融网点理财业务销售人员持证上岗,集团公司与邮储总行决定于2012年12月下旬,利用中国邮政网络培训学院(以下简称中邮网院)培训考试平台,组织开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活动。现将活动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考试人员

(一)考试人员范围:代理金融网点理财业务销售人员,其中专兼职理财经理为必考人员。

(二)免考人员范围:通过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两门考试的人员,持有CFA证书、AFP证书、CFP证书、CHFP证书的人员。

二、考试内容

《理财经理持证上岗培训教材——营销技巧分册(试用版)》、《理财经理持证上岗培训教材——理财业务分册(试用版)》。

三、考试方式和时间

(一)考试方式:采用网上在线限时答题,计算机阅卷判分 的方式。闭卷考试,考生有1次正式考试、1次补考的机会。

(二)考试时间:2012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28日五天,其中12月24日-27日为正式考试时间,28日为补考时间。每天8:30-17:00,共设8个场次,具体场次及人数分配详见附件1。

(三)考试地点

各省邮政公司根据参加考试人员数量情况,以县以上单位,设立计算机考试地点,并组织员工在考点集中参加考试。

(四)考试规则与注意事项

1.考试试题全部为客观题,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其中,单选题40道,每题1.5分,计60分;多选题10道,每题2分,计20分;判断题20道,每题1分,计20分;总计70道题,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

2.考试时间为60分钟,在60分钟内完成答题,点击“提交”结束考试。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答题、系统将自动提交。

四、考试实施流程

本次考试实施具体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一)报名阶段。12月1日起,中邮网院将在邮政业务分院开设“理财产品销售从业人员资格学习专区”(以下简称“专区”),各省可组织员工登录中邮网院(网址:http:// 中邮网院联系人及方式: 刘 涛:(0311)85998813 田卫辉:(0311)85990340 中邮网院服务支持电话:400-010-1890 附件:1.考试时间安排表 2.学员报名及学习方法

3.考试客户端的下载和安装方法 4.考试流程及注意事项 5.免考人员信息上报表

2.关于开展销售人员培训工作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 我国医院感染管理体系逐步完善, 预防与控制能力不断加强, 但是在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还存在薄弱环节。为落实《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 (2012—2015年) 》, 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能力, 我委对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3年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实际情况, 我委印发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国卫办医发[2013]40号) (以下简称《基本要求》) , 对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各地通过转发文件、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开展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 积极推动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请你省 (区、市) 以《基本要求》为主要培训内容, 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实现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全部知晓《基本要求》并制定本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二、多渠道开展人员培训

(一) 建立省级师资队伍。

2014年10月我委将委托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培训基地开展面向中西部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省级师资培训。各地要认真遴选师资队伍, 积极组织专家参加培训, 建立稳定的省级师资队伍。

(二) 开展网络培训。

为扩大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效率, 我委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委员会围绕《基本要求》制作了相应视频培训课件。推荐各地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登陆中国医院协会网站网络培训部主页 (www.cha.org.cn/exam/) 进行自我培训, 自行参加在线考试, 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各地要依托现有网络培训资源, 把网络培训学时数、考试结果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纳入当地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保证培训质量。

(三) 开展基层卫生人员现场培训。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应当根据当地实际, 安排必要的经费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现场培训。

到2014年底, 通过各种形式接受培训的人员应当覆盖到全国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和乡镇卫生院, 到2015年覆盖到全部的诊所和村卫生室。

三、建立健全培训长效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工作, 把医院感染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的整体安排, 在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训练中切实加强清洁、消毒灭菌、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务人员手卫生等内容的培训力度, 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 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

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为各地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并适时对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关于开展销售人员培训工作通知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促进依法办学,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高等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等文件的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现将《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系对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格性评估。评估目的是督促中外合作办学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法规原则和政策导向,增强我国教育机构吸收、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和创新能力,维护学生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办学者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具有较广泛社会公信力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评估重点为依法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办学稳定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因素。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以办学单位的自我评估为主,在自我评估基础上,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实地考察评估。自我评估和实地考察等应按评估程序与标准,遵循客观公开的原则进行。自评报告须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学生、教师以及社会相关方面的共同监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公布办学单位自我评估相关信息等方式,对本地区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我部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评估进展情况和评估结果。对通过评估发现的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社会效果较突出的办学单位,将宣传和推广其办学经验;对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由我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4.关于开展销售人员培训工作通知 篇四

关于开展员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不断适应技术创新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努力培养和打造一支团结进取、诚信敬业、知识领先、技能精湛、与时俱进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加快实现创建世界知名机床企业的战略目标,公司党委就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危机,抢抓机遇,苦练内功,全面提升员工综合素质的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从12月开始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员培训由公司统一组织,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职业道德教育、理论和技能水平提升、操作规程和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等。

2、各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全员培训工作作为当前公司重点工作之一,要加强领导、认真实施,抓好落实,妥善处理生产经营和员工培训的关系,确保受培人员、培训时间和培训师资的到岗到位,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3、各单位要结合部门工作实际,认真制定部门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明确培训人员范围、培训内容、拟安排的代课教师等,并于12月16日前报公司政工部,政工部编汇后形成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培训期间,公司将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及时总结经验,督查不力部门,对培训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中共山东鲁南机床有限公司委员会

5.关于开展销售人员培训工作通知 篇五

苏建质安〔2010〕490号

各市、县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要求,我省相继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质〔2009〕17号)、《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管质〔2009〕29号),积极筹备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目前相关工作已基本就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发文之日起在全省先期开展建筑电工等九个工种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考核工种

建筑电工;

建筑架子工(含附着升降脚手架);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建筑焊工(电焊、气焊、切割)、桩机操作工、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等六个工种待教材编写完成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条件

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听觉障碍、无色盲,无妨碍从事

本工种的疾病(如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精神病和突发性昏厥症等)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其中,报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机械(建筑机械)类、电气类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机械(建筑机械)类、电气类、安全工程类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操作、检验工作2年及其以上;

2、具有工程机械(建筑机械)类、电气类中专、理工科(非起重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机械(建筑机械)类、电气类、安全工程类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操作、检验工作3年及其以上;

3、具有高中学历并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操作、检验工作5年及其以上。

三、考核方式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在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考核基地(见附件1)进行。

1、安全技术理论考核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以计算机在线考试方式进行,题库按照各工种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大纲命题。安全技术理论考题由单选题、判断题、多选题组成。考试时间为1小时。单选题15题、判断题15题、多选题10题,每题2.5分;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及格。

2、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采用实际操作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及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成绩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及格,即可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相关信息可在江苏建筑业网

(http://)“我要查询”专栏查询。

四、考核程序

1、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可由企业统一组织,通过江苏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按照“就近考核”的原则选择考核基地,上报考生信息和报考类别;自然人可直接向考核基地报名参加考核。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

2、审核和考核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按考核工种汇总上报到所属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研究确定考核日期和监考人员,并将《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计划审批表》(见附件3)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考核工作由考核基地组织,属地建设(筑)主管部门派人进行监考,省、市建设(筑)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巡考。

3、成绩评判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成绩由计算机实时评分。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成绩,由考核基地各工种考评员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进行打分评判。考评员和监考人员应同时在《江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实操考核记录表》(见附件4)上签字予以确认后,考核基地进行计分并归档,以备核查。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或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不及格的,均可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新参加相应的培训。

4、证书发放

考核基地对合格人员进行证书打印,统一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用印手续,并组织证书发放。

五、考核信息管理

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系统集成在江苏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技术支持为江苏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人:陈小明、芦莹莹,电话:025-51868614。鉴于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均由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管理,今后只负责对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复审,不再对其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或外省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复审。

六、有关要求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针对考核工种多、考核组织工作复杂、考评人员考评水平参差不齐的特点,加强组织计划工作,进行考评能力摸底,周密制定教学方案、考核实施方案,切实做好考核各项准备工作。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评分标准,制定操作技能考评方案和安全防范预案,做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和评判标准三统一,确保考核工作安全顺利地进行。要注重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维护和保养,正规教学秩序;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考评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积极开展考评业务交流,为履行好职责打好基础。

2、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积极主动地帮助和解决考核基地当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起好步、开好头。要加强对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好省厅赋予的任务,把好申请人材料初审关和现场考核监考关。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杜绝无证上岗的现象。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使用和监管工作健康发展。

3、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基地)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旦发现将给予通报警告、停业整顿、取消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违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

附件:

1.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简要信息

2.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3.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计划审批表

4.江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实操考核记录表

6.关于开展销售人员培训工作通知 篇六

培训鉴定的通知 为了配合国家和山东省药品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在我省更好地实施,提高山东省医药从业人员受教育水平,加强职工技能培训,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山东省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山东省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第二技能鉴定所(编号:鲁00-028)和青岛身信医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计划在2014年1月开始开展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欢迎有医药特有工种技能培训鉴定需求的单位和个人踊跃报名参加。具体事项如下:

一、享受相关政策技能培训鉴定范围

1、职业范围及技能等级:职业范围:药物制剂工、医药商品购销员、药物分析工、中药购销员、中药采购员、食品检验工等47个工种(详见附件一)。

技能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

2、培训对象:山东省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涉药从业人员或打算从事药学岗位人员。

二、报名时需提供的材料

1、如直接报中级,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如果是报名参加技能晋级的,需提供原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1寸与2寸免冠近期照片各2张;

三、费用: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市物价局统一核定,初级培训费480元、中级560元。培训期间学员食宿费自理。

四、培训内容与方式:培训内容为各职业或工种国家和行业职业标准,主要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职业道德与药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单地区人数较多,鉴定中心可安排专人到该地区考核。

五、通过率:95%

报名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泰山路35号青岛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1101室 报名时间:2014年05月10日—5月31日

联系电话:0532-6861***7120联系人:李老师

邮箱:srhappy1112@163.com

附件一:

技能鉴定所有工种包括如下:

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采购员

医用商品供应员医用商品调配员

医用商品运输员药物配料制剂工

药品、化学制剂分装员灯检工片剂压片工 片剂包衣工、药物分析工、合成要酰化工

合成药酯化工、合成药醚化工、合成药羧化工 合成药重氮化工、合成药精制、结晶工

合成药缩化工、合成药卤化工、微生物发酵工 微生物发酵灭菌工、发酵液提取工

水针剂灌封工、制剂质量检查工、菌种培育工 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调剂员、中药泛丸工 中药针剂工、中药塑丸工、中药片剂工

中药购销员、中药验收员、中药炮制工

中药冲剂工、中药粉碎工、中药提取工

中药硬胶囊剂工、中药软胶囊剂工

7.关于开展销售人员培训工作通知 篇七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 (国发[2013]5号)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 实施《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 (发改环资[2014]884号) , 推动化解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促进水泥行业降低能源资源消耗,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水泥企业, 实现水泥行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决定联合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及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范围和期限

选取已建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开展试点, 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承担试点项目的水泥窑生产线须是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国家投资管理政策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试点及评估工作期限为2年。

2 目标

强化对试点生产线的技术、经济和污染控制水平进行评估, 科学、客观地分析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解决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面临的技术、装备、标准、政策等突出问题, 规范技术工艺路线, 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建立标准体系, 探索运营模式, 为“十三五”科学推进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奠定基础。

3 内容

3.1 优化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

在现有基础上, 进一步研究生活垃圾替代原料和燃料的技术, 优化协同处置过程中生活垃圾预处理、生产过程控制、旁路放风灰利用与无害化处置、产品质量控制等技术, 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技术创新。

3.2 加强工艺装备研发与产业化

加快研发适合中国生活垃圾特性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核心装备。突破生活垃圾预处理、渗滤液处理、臭味控制与处理、自动化控制装备及其他配套装备研发和产业化, 提高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成套装备产业化水平。

3.3 健全标准体系

研究和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综合能耗、污染控制、预处理技术、产品质量控制和等级评价等相关标准规范, 研究完善操作规范、技术流程和检测标准, 逐步健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标准体系。

3.4 完善政策机制

积极与地方沟通, 在试点及评估过程中逐步协调完善项目立项审批、改造工程资金支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与协同处置衔接机制、垃圾处理费用补贴与结算机制等, 推动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机制。

3.5 强化项目评估

通过对试点项目连续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水泥产品质量、能耗、成本等数据进行连续监测, 客观评估试点项目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连续运行能力、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水泥产品质量、项目运行经济性等, 为下一步科学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提供依据。

4 工作要求

(1) 相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本地区已建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 (项目名单见附件1) 自愿申报试点项目, 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试点项目名单及项目实施方案 (提纲见附件2)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

(2) 试点项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30485-2013) 中对协同处置设施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 批复实施方案并发布试点项目名单。

(3) 试点项目宜选择能够确保全年连续生产的企业。不能全年连续生产的试点项目, 试点企业应加强与本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商, 提出当地政府认可的可行性备选方案, 确保在水泥窑停产期间生活垃圾的妥善处置。

(4) 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初 (20日前) 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乡建设司) , 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生活垃圾处理综合成本, 吨水泥熟料煤耗、综合能耗,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水泥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等 (详见附件3) 。首次数据应从2015年1月1日开始, 随同实施方案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评估指标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试点项目运行数据进行分析评估, 出具评估报告。

5 保障措施

(1)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加强组织协调, 充分利用现有设施, 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

(2) 各试点项目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及能耗实施管理和监测;财政部门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 及时给予水泥企业处理生活垃圾费用;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督促试点企业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住房建设部门应加强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建设, 保障试点项目生活垃圾来源。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试点评估的基础上, 统筹考虑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布局。

(3) 对达到试点评估要求的项目, 在推广相关技术路线时, 各有关部门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视情况对相关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4) 试点期间各试点项目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加强对试点项目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试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

(1) 已建成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名单 (略)

(2)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提纲 (略)

(3) 试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记录表 (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8.关于开展销售人员培训工作通知 篇八

(2007年9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32号)。“节能减排学校行动”是“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组织开展好“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重要意义

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有2.6亿多人,占全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搞好“节能减排学校行动”,不但直接的节约环保效益巨大,而且帮助青少年学生树立节能环保意识,养成珍惜能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起来,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做出较大的贡献。

二、“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主要内容

1.全面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教发〔2006〕3号)精神,强化师生员工的节能环保意识,从学校发展、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的全局出发,对节能、节水、环保工作进行统筹规划。要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制度,做好学校发展和校园建设规划,加强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及日常工作、学习、生活运行过程中的节能环保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粒粮食、每一张纸,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2.加强节能环保知识教育。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充实丰富节能、环保教育内容,将节能、节水、节地、节粮、节材等教育内容,以灵活多样的形式,纳入学校课堂教学,真正落实节能环保进学校、进课堂。

3.组织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学校主题教育活动和学生社会宣传活动。采取各种生动活泼、青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教育和宣传形式,引导学生树立节能环保的观念,关注生活中的节约方式,学习和寻找节能的窍门和方法,熟悉要求、宣传群众、教育自己。

4.开展节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开发和建设一批满足广大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参加节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基地,方便学生开展以节能环保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深化环保意识、掌握环保技能、养成环保习惯。组织学生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和科技竞赛。

5.营造节能减排校园文化。编写适合中小学宣传节能环保教育的挂图和光盘,免费发放到中小学校。利用各种方式,在广大师生中开展节能、环保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6.探索推广教科书的循环使用。结合农村义务教育试行免费教科书制度,开展教科书的循环使用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讲求实效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节能减排学校行动”与“节约型学校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统筹规划、严密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和“节约型学校建设”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较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规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应与各基层单位签订责任书、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于年底前完成对“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工作的统筹规划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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