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案例政府

2024-08-23

行政管理案例政府(精选9篇)

1.行政管理案例政府 篇一

镇政府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被处罚

案情经过:

2008年9月,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每亩玉米缴费500元后,才能收割,否则将“给予严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绝大多数农户未办“两证”,致使数万亩成熟玉米无法收割,村民们心急如焚。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质疑。

裴政[2008]37号文《裴城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芮士欣,裴城镇西芮村四组村民,今年53岁。家有玉米8.6亩,另外承包别人6亩,共14.6亩,现已部分成熟。为不误农时,9月15日,中秋刚过,他就去地里砍玉米了。结果,他被镇政府宣传秸秆禁烧的工作人员带到镇上“学习政策”,理由是没有交押金,没有“砍伐证”。

“我砍玉米秸秆是回去搭猪棚的,又没焚烧,为什么要办证?”芮士欣一路向工作人员解释,却是徒劳。

“到了镇里,镇上的人告诉我,今年出台了新政策,全镇推行立秆掰穗,秸秆还田,要砍倒玉米秆就必须交押金办证。”芮士欣说,当天下午儿子在村里缴纳300元押金,办完“玉米秸秆砍伐证”之后,他才被允许回家。

处理结果: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的行政机关或者其内部机构不能通过发文件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显然,裴城镇根本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无权发文规定砍伐秸秆要办手续并收取押金,更无权规定焚烧秸秆要受处罚。9月18日上午,郾城区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因违规发放“玉米秸秆砍伐证”,裴城镇党委书记楚建杰和镇长赛笋已按相关程序免职。

争议问题:

镇政府采取这种强制性手段迫使农民秸秆还田,行为是否合法?

思考与互动:

1、《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主体有哪些?

2、本案中,镇政府违法之处在于何处? 教师评析: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为了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制定了禁烧办法和秸秆还田措施,其中就有收取秸秆禁烧保证金、办理“砍伐证”、“准运证”等约定,农户砍伐秸秆后如果拉到指定地点或秸秆还田,保证金将很快退回。镇政府特别强调,绝对不存在所谓的敛财现象,若发现将严肃处理(据9月l8日《大河报》)。

不要小看了这个保证金。据报道,裴城镇约有6万亩玉米,每亩的保证金500元。一共可以收获3000万元。这3000万元对于一个乡镇来说,还是可以办些事情的。比如,以月息1分贷出去,3000万元一个月就可以收获30万元的利息。如果再做点生意,那收益就不是30万元了。反正有一点可以肯定,这3000万元绝对不会安安静静躺在账户上等着退还到农民手中。

权力就是这样,在一个乡村小镇,只要稍微动动脑筋,就能在秋收季节轻松弄到3000万元的闲钱玩玩。当然,能玩得动的也就是少数握有实权者而已。不敢想象,如果裴城镇的书记镇长升至郾城区的书记区长,再稍微动动脑筋,会有怎样一笔闲钱供来把玩? 也许这样是想歪了,这区区3000万元或许就没被书记镇长放在眼里。他们也不会为这点小钱去担风险,弄不好还会身败名裂。他们真的是为“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之大计,才用这每亩500元的押金之杠杆,营造本责任区一片湛蓝的天空。

可惜的是,好心还是办成了坏事。一来,现如今的农民没那么糊涂了,坚信收割自家玉米应该自己说了算,不容别人指手画脚;二来大凡要掏腰包的事情,农民很清楚党中央、国务院的基本政策,面对一些念歪经的歪嘴和尚,已经知道保护自己了。这不是吗?媒体一报道,桌面上一摆,真相一大白,镇里立马表态:“已经采取措施组织人员退还押金,确保近日内全部退还农民所缴的保证金。”

问题是,这则“办证才能采伐玉米”的新闻已经传遍大江南北,点击率很高。为何?往深处说,这恰恰反映了权力在一些公仆手里已经走了样。农民不是可能焚烧秸秆吗?好,要所有农民都交保证金。为免事后抓不着人,先惩罚所有人,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按照常理,政府应该想方设法加快秋收的机械化作业,以解农民收割秸秆之累,用服务感化农民,让他们自动放弃私自焚烧秸秆的打算。

事实上,仿佛是在一些错误的时间和错误的地点,权力这根魔杖依然在我们身边横行无忌。在提倡依法行政的今天,希望各级政府能严格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办事,给自己手中的权力戴上“紧箍咒”,记住公权行使的一个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

2.行政管理案例政府 篇二

一、中小企业经营运行情况

截止2011年底, 吕梁市民营经济企业数达51447个, 从业人数达508111人, 总产值完成1719.11亿元, 同比增长20.87%;增加值完成725.46亿元, 同比增长33.78%, 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65.95%;上交税金完成162.11亿元, 同比增长36.90%, 占全市财政收入的58.54%。

二、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及地方经济的影响

(一) 总量快速增长, 发展主体不断壮大

全市2010年中小企业法人单位达5763个。201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31.94亿元, 同比增长34.55%;实现增加值725.46亿元, 同比增长33.78%, 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65.95。

(二) 经济贡献增大, 主体地位不断提高

2011年, 全市中小企业上交税金162.11亿元, 同比增长36.90%, 占全市财政收入的58.54%。吸纳从业人员72.13万人, 同比增长6.7%, 占全市全部从业人员总数16%。

(三) 金融支持力度加强,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所缓解

全市2011年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167.91亿元, 同比增长12.8%, 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69.15%。

(四) 重点企业拉动是财政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

2011年, 随着煤炭企业整合工作的深入推进, 煤炭产能的逐步释放, 对吕梁市经济总量的快速提升, 财政税收的快速增长带来不竭的动力。煤炭行业全年实现税收达154.52亿元, 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达到55.80%;白酒行业产销两旺, 完成税收13.2亿元, 对税收收入的贡献率达到4.77%。

三、2011年吕梁市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措施

(一) 围绕经营管理能力提升, 大力实施“民营企业家千人培训计划”

2011年吕梁市紧紧围绕全市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这个目标, 提出了《吕梁市民营企业家千人培养计划》, 用五年时间着力打造一批具有世界眼光、驾驭市场经济、善于基本运作、立于高端管理的1000名新型民营企业家队伍。十月份在中国人民大学组织举办了为期10天首批50名企业家参加的“吕梁市民营企业家转型发展高级研修班”培训, 使50名民营企业家聆听国家级专家、学者讲授后, 思路开阔、感受颇深、效果明显。

(二) 围绕企业融资困难, 着力破解融资难题

一是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帮助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题;二是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 通过诚信制度建设、资信评价评级等工作, 共征集诚信企业400多户;三是通过举办企业集合票据、融资债券培训班, 培训了100多户企业。同时在交城、文水两县开展了集合票据融资试点工作;四是通过政银企对接活动, 为企业解决贷款融资230多亿元;五是积极帮助企业向国家、省申报发展资金、技改资金、煤炭可持续资金等专项资金1800多万元。

(三) 围绕民营企业转型项目建设, 大力开展了跟踪服务

全市民营企业承担转型项目506个, 投资总额5406亿元, 分别占到全市重点项目和投资总额的51%和54%。吕梁市政府对这些项目, 从立项、审批、开工、建设等方面开展一条龙服务, 促进全市民营企业重点项目审批率达80%, 开工率达90%, 投产率达60%;结合中小企业园区发展的实际, 选择汾酒集中发展区和泰化物资城两个中小企业园区作为市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给予重点培养与扶持, 推进两个园区建设与发展尽快达到规划目标要求, 并引领带动全市中小企业园区加快发展。

(四) 围绕民营企业发展需求, 大力开展各种有效服务

按照“转变职能、搞好服务”的工作要求, 积极作为、努力创新, 先后建立完善了中国中小企业吕梁网、信用信息、法律维权、市场开拓、创业辅导、人才培育等六大服务体系。截止2011年底, 全市已建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体系26个, 建立各种行业协会、商会32个, 举办各类培训班16期, 培训职工2万多人;发布人才需求、招商引资、产品推介信息1000多条, 组织各类专家开展企业诊断咨询活动20多次, 组织参加国家、省举办的各类博览、展销、推介活动5次, 解决经济、劳动等法律纠纷200多项。

四、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 引导扶持, 推动企业转型发展

要加大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 再产业不拘上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 为中心取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引导企业走产业集群的发展道路, 依靠集群化发展来抵御外来风险。扶持、引导创业者和中小企业进入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聚集发展, 逐步形成特色产业集群。

(二) 采取措施, 解决企业用人难的问题

通过政府平台, 为企业搭建人力资源信息, 帮助企业与劳务输出市场及人才市场建立信息共享, 切实解决人才资源匮乏的问题, 创造条件鼓励大学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士兵等创办中小企业。。

(三)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大力发展政府性信用担保机构, 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提高担保能力。加快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 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互助担保组织。推动再担保体系建设, 建立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

(四) 制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发展

3.行政管理案例政府 篇三

关键词:政府经济学;案例教学法;应用研究

一、 在《政府经济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案例教学法古已有之。早在春秋战国时代,诸子百家就经常运用案例来说明自己观点,许多脍炙人口的成语、故事也是案例教学的一种体现。在西方,古希腊时期的先贤们也经常运用案例进行教学。而案例教学法成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教学方法, 是由哈佛大学于1870年首创的。案例教学最早应用于法学教育中,后来被广泛用于其他学科,如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但是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推广较晚,但随着大高校学科体系不断完善,案例教学法开始被广泛运用于高校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教学中,其内容、方法和经验也日趋丰富。

政府经济学是管理类的专业基础课,它本身是一门内容丰富、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在教授过程中需要通过大量数据、图形和数学模型分析去理解西方经济学原理和政府行政职能,加之行政专业学生大都为文科生。不同于经济学专业学生开设过西方经济学这样的前置课程,行政专业的学生只在《公共行政学》这门课程中接触了部分经济常识。这给行政专业学生的学习和理解带来较大的困难,直接影响了教学效果,学生感到内容抽象而枯燥,比较难以掌握。针对这种情况,需要高校教师探索一种适用于行政专业的政府经济学学科性质的教学方法,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生动化,以便让学生理解政府经济学的内涵。高校政府经济学教学中如引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政府经济学的兴趣,便于理解政府的经济职能。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教学方式已经被打破,教师不再是惟一的信息传播主体,推行案例教学法势在必行。

二、 政府经济学教学案例教学法现实应用

政府经济学属应用经济学范畴,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背景知识,同时,作为研究政府经济行为的科学,与管理学、政治学、行政学等课程有密切关系。本课程内容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特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掌握政府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政府与市场,市场机制及政府经济职能;把握政府经济制度改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使学生具有运用所学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可以说政府经济学是政治学与经济学的交叉, 学习政府经济学既要具备政治学的基本素养,又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知识。面对大量数据、图形和数学模型,许多学生感到枯燥无味难以理解,这就需要借助案例教学法,将深奥的理论具体化、生动化、浅显化,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学生理解应用政府经济学知识的能力。如讲授我国的财货政策时,就结合建国后我国历年的财货政策的更迭,着重介绍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的财货政策,分析其原理、效应及机制,课下让学生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我国未来财货政策走向,强化所学。另外选取学生感兴趣又和是社会热点问题的案例进行讲解如:电商之争、我国贫富差距现状分析、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等。从生动形象案例的分析中导出一般原理和理论, 易懂好记,大大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三、 政府经济学在案例教学模式上的创新设计

1、 内容更加新颖详实,结合时政,启发学生兴趣

除国外经典政府经济学教材中的案例之外,政府经济学案例还可以运用寓言、文学典故、诗词和新闻报道等作为课堂案例。运用丰富精彩的案例,可以在避免课堂讲授过程中纯粹讲述理论时的枯燥无味,使得教学形式新颖,提高教学效果。同时在案例选择上要尽量选择学生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和时事政治,使学生能感同身受,对案例中涉及的事件和数据具有亲切感。比如讲解国有企业一章时,恰逢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当时社会热议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方针。就可结合时政,分析国企取消行政级别的势在必行。

2、 坚持案例教学形式的多样化,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政府经济学教学案例选择与设计时,要坚持案例形式的多样化,不仅要有大量详实的文字、图表资料,还要有图像影音等立体资料。案例引入之后,还要有讲解案例中蕴含的原理。最重要的是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教师讲解之后可以引导学生举一反三,展开讨论,锻炼学生以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在系统讲完“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后,教师可以结合当前经济社会中的贫富不均的现象,提出相关的问题让学生分析讨论,最后教师总结。通过这种形式使学生在了解经济现象发生背景的基础上,增加学习的兴趣,锻炼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转变学生观念、增强学生参与课堂的主动性

引导学生改变学习方式,这一代的学生虽然也在向素质教育转变,但仍然受到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许多学生仍然是在被动地接受案例教学法,仅仅是将案例当做是教材以外的知识补充,课堂表现不积极,课堂参与较少,案例教学的课堂仍旧是教师做主导,这样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一是可以在课前与学生多交流,让学生自己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案例,这样学生不仅需要提前预习案例所需的理论知识,还要学会从众多的材料里归纳总结得出一般性的结论,促使学生学会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发现问题;二是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可以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让学生学会以案例中出现的角色的角度去观察与思考问题,通过分析讨论,找到解决方案,以此来激发学生参与案例分析的主动性。(作者单位:衡水学院)

本论文属于衡水学院法政系教学教改课题:《政府经济学》案例教学操作模式创新探析

参考文献:

[1]傅永刚,王淑娟.管理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M].大连: 大連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33.

[2]王青梅,赵革.国内外案例教学法研究综述[J].宁波大学学报,2009,31(3):7-11.

4.政府采购案例 篇四

乙公司最终未中标,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5万元时遭拒。2012年5月,甲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5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以政府采购中心未退还投标保证金为由予以拒绝。甲公司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希望政府采购中心出具已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证明。后经法院调解,两公司于2012年11月达成协议,乙公司退还甲公司4.7万元,其余3000元作为资质使用费不再退还。

分析:本案有4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甲、乙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二是甲、乙公司间的协议是否有效;三是法院调解后使双方达成的协议结果是否适当;四是能否处罚甲、乙公司。

1.甲、乙公司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甲、乙公司不仅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后果有明确认知,而且达成合意并实际实施了具体投标行为,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所以,两公司行为符合恶意串通构成要件,可认定为恶意串通。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77条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甲、乙公司间的协议无效

甲、乙公司的行为,一方面直接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两公司试图以自愿达成合作协议这一合法形式,实现让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甲公司成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履约者的非法目的,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此外,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有关供应商不得恶意串通的禁止性规定。换句话说,两公司的行为触犯了《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四种情形,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一个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则该合同就得承受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即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庭确认,都无效)、确定无效(即无法经过当事人的补充或补正行为使之有效)和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

3.本案结案方式和调解协议内容失当

首先,本案诉讼标的权属不明。表面上看,甲公司提供了5万元投标保证金,乙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只是在采购活动不同阶段的实际占有者,甲公司应为所有权人。但是,因甲、乙公司并未约定是否需要对借用资质行为支付费用,双方产生纠纷,即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一个不确定的债权。此时,甲、乙公司便互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适用债的抵消。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政府采购中心收缴后按法定程序上缴国库,那么此时,投标保证金应属国家所有。简单说,本案诉讼标的可能有3个所有权人。

其次,本案审理程序有瑕疵。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即使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投标保证金的代为收缴者,其在发现投标人违法行为后,事实上可以作为第三人(国家)代表,即便是在串通投标的行为事实尚未完全确认前,法院也应通知政府采购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非作为证人出现。

再其次,调解协议内容失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调解协议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本案调解协议的结果是将可能上缴国库的5万元投标保证金予以拆分,有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此外,法院将诉讼标的中的3000元认定为资质使用费,缺乏合法借用资质的事实基础,属于不正当获利,且与《合同法》第58条规定不符。

最后,本案的调解结果回避了甲、乙公司串通违法这一事实,造成了以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行为有效的假象。甲、乙公司非但没有为自己的串通投标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而且还利用法律漏洞,明目张胆地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相关证据材料,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两公司继续采用此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社会示范效应极坏,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限已过

根据本案事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对甲、乙公司予以处罚,但是《政府采购法》并未明确处罚的时限。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考虑到甲、乙公司违法行为介于2009年4月至6月间,而政府采购中心在2012年10月才发现,超过了2年,因此即使政府采购中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处罚申请,也不可能得到支持。

建议:

本案中,虽然对甲、乙公司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限已过,但是为了维护国家、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净化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中心可作为独立请求权人,向原审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处5万元投标保证金归政

府采购中心代管,并按法定程序上缴国库。理由是: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属于民事行为,而政府采购中心于2012年10月接到法院调取证据申请时,才知道甲、乙公司的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规定,截止到2014年10月仍处于诉讼时效内。

5.政府审计案例分析题 篇五

案例分析

1.某市外环高速路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财政负责拨款、市高速路指挥部负责项目建设。2008年9月,某路桥公司与建设单位签定了高速路A路段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市审计局依据审计法和市政府委托对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决算审计,发现该单位被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多计工程量,从而多付工程款5 100余万元的问题后,依法做出《审计决定》,要求建设单位迅速追回多付的款项。建设单位依据《审计决定》,多次催要款项而无果,便采取后期资金不付给的办法来达到落实审计决定的目的。

【要求】

(1)如果施工单位对该审计决定不服,该施工单位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请指出工程决算审计的思路。

(3)若在工程决算审计中涉及到设计变更,请问设计变更审计的要点是什么?

2.某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了一个中标单位并准备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没有完成前,业主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总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签订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合同签订之后,某审计小组对该施工合同进行了事前审计,审计发现合同部分条款规定如下:

(1)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4)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5)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要求】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类型是否合适?为什么?

(2)请逐一指合同的条款有哪些不妥当之处?

(3)审计人员发现合同条款的不妥当之处,如何处理?

(4)分析合同签订前和合同签订后审计的利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审计署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资委管理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20家下属单位。审计中发现:

(1)2008至2009年,国资委产权交易监测网络项目和上市公司国有股监测网络项目未按计划及时实施,至2009年底预算执行率为26%,资金结余513.49万元;

(2)2008至2009年间,国资委所属的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下的轻工业人才交流 培训中心将“培训楼维修改造”项目的建设资金250万元,转移至由该中心主

任等3人成立的公司及另外一家民营公司;

(3)截至2009年底,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所属冶金科技发展中心等4家单位账外私存资金共计918.05万元,支出共计548.75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福利和外聘人员工资。

【要求】

(1)根据《审计法》规定,我国财政审计的主要范畴是什么 ?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外,对国资委进行审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根据上述资料,逐一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4)若对上述的问题一进行审计,应重点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的哪些方面?

4.审计署在开展国债专项资金审计时,对某省平潭县东澳渔港防波堤国债项目(该项目资金来源国债转贷资金2600万元,占项目资金总额的80%)进行了审计,发现该项目在招投标、工程管理中一些做法如下:

2008年8月,东澳渔港工程指挥部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擅自组织2家施工单位对该工程的防波提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标底价格为3588万元,超出工程概算955万元。当月,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以3031万元的投标价格中标,中标价格比工程概算高出398万元。

随后,该公司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下属临时成立的、没有任何施工人员和设备的东澳渔港项目部。据调查,东澳渔港项目部按该工程标的2.5%向中标单位上缴管理费。东澳渔港项目部承包到工程后,全部分包给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公司以及个体户卢圣文等5户临时拼凑的、无任何资质的农民施工队。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

【要求】

1.如果你是审计人员,请指出该项目施工招投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并列示正确的做法。

2.分析标底价格、投标报价、中标价、合同价之间区别与联系。

3.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在该项目的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该如何处理?

5.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某审计小组对某水利工程的堤防隐蔽工程进行审计。经审计发现,堤防隐蔽工程等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存在隐患和效益不高问题,在堤防隐蔽工程建设中,部分施工单位买通建设和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水下护岸抛石少抛多计,水上护坡块石以薄充厚,工程质量令人担忧。抽查5个标段发现,虚报水下抛石量16.54万立方米,由此多结工程款1000多万元,部分堤段的枯水平台已经崩塌;抽查11个重点险段发现,水上块石护坡工程不合格的标段达50%以上。在这一工程建设管理中,有关责任人以权谋私、大肆受贿。

【要求】

1.从该案例的背景资料来看,该项目的审计主体应该是谁,为什么?

2.如果你是审计人员,你从哪些方面对该隐蔽工程进行审计?

3.隐蔽工程的审计风险一般都比较大,审计人员如何规避隐蔽工程的审计风险?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于2005年对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总行及其北京、天津、上海等21家分支机构2004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中发现:山东某学院2004年末银行贷款余额高达6.53亿元,日均利息支出10多万元,靠财政拨款和学校学费收入结余还贷难度很大。另外,当前高校贷款普遍以学费收费权作质押,而学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旦高校贷款到期不能偿还,银行难以真正行使对收费权的质押权力。

【要求】

1.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哪两部分内容?

2.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有哪些区别?贷款余额高达6.53亿元,日均利息支出10多万元,可能会给银行带来哪些风险?

6.政府职能转变案例分析 篇六

案例:

高碑店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东部,素有长安街东第一乡的美誉。上世纪70年代末以前,高碑店乡主要以种植业为主,是北京的蔬菜供应地之一。80年代后期,农村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业迅速发展。9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北京整体规划调整和城市建设东移,该乡城市化进程加快,使这里成为典型的城乡结合部。人民政府和地区办事处两套体制并存,成为典型的城乡结合部行政管理模式。随着大量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的实施,大量农民土地被征占,产业发展空间被挤占,社会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频发,高碑店乡成为北京集体上访第一乡。近年来,高碑店乡不仅解决了大量社会矛盾,而且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区域整体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进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与社会和谐良性轨道。分析:

高碑店乡在短短几年时间内,从一个“叫农村无农业,称农民无土地,农转居无工作”的三无乡,转变为北京的“十富乡镇”和“最美丽乡村”,从一个“上访大户”转变为和谐乡村,其关键在于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即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真正将工作重心转向民生,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举措。

上级政府将土地征用、出让给其他用地者以后,给城乡结合部留下了大量问题,包括失地农民的就业、基本生存保障、征地带来的生活水平下降和不满等等,只能由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来解决。在城乡结合部,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职能如果不进行真正转变,继续以招商引资和追求GDP为中心,只会加剧这些区域的不稳定。高碑店乡在严峻的形势下,变被动为主动,花大力气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就业、培育与城市接轨的附加值更高的产业、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建立社会矛盾预警和调处机制等等。将政府职能转变落到了实处。

在土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高碑店乡的地方政府召集当地村民把散落在街巷、居民内的几十家销售制作古家具户组织起来,培育出北京市特色商业街——高碑店古典家具一条街。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传统文化产业项目,完成了传媒产业一期项目和时尚文化产业园区的整体规划。充分体现了该乡的富民工作目

标,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除此之外,该乡通过实施“千人就业行动计划”、“双六百工程”,就业保障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6000多人通过就业指导,获得稳定的岗位,4000多名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通过学习获得技能证书,500多名农转工自谋人源通过劳务派遣组织和社区灵活就业得到了就业保险援助。当地政府支持成立的“爱心超市”,基层残疾人俱乐部,康复工作站,积极解决全乡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

政府还将城乡结合部纳入城市统一的基础设施及社保、养老、医疗体系,消除城乡分治。也就是说,城乡结合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原住民的社会保障、养老保障等,应该作为公共服务由政府财政统一支付,让城乡结合部原住民享有其他城市居民一样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7.行政管理案例政府 篇七

关键词:实用,政府,外文,网站

宁波与日本的友好城市的正式交流可以追溯到1983年。宁波与日本的长冈京市通过交换技术人员进行交流, 从而确定了友好城市。在这26年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中, 宁波市已经与日本京都府长冈京市、岛根县益田市、长野县上田市;奉化市与入间市;余姚市与常陆太田市建立了中日友好城市。随着友好城市的建立和宁波与日本交流的发展, 宁波政府网站建立的日文版, 日本的友好城市也建立的中文版的网站主页用于宣传自己。

1. 网站设计比较研究

1.1 采用的政府网站设计评估指标体系

本研究根据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的张向宏在《电子政务》 (2009年) 在发表的《2007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为标准, 针对宁波市政府日文网站和上田市政府中文的网站设计情况进行了调查。

1.2 宁波政府日文网站与上田政府中文网站设计的比较

(1) 个性设计

首先, 宁波政府日文版最显著的图片是宁波最具代表性的三江口的夜景图片, 这说明宁波的日文版看重宣传宁波本身, 不太重视使用者的感受;而上田政府中文版面上在最显著的右边是中国的国旗, 这说明日本设计者更能从使用者的角度出发, 能让使用者看到国旗时感到在异乡的温暖以及激起他们的爱国之情。

其次, 上田政府中文网站提供语音朗读功能, 这有利于视力及语言能力不太好的老年人。

然后, 宁波政府日文网站中不仅有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内容, 还有国际方面的咨询, 针对性不强, 虽然使用了日文, 但是有的信息也可以在其他日文网上查询到, 如:政策介绍、中国政治、经济方面的介绍等。

而上田政府的中文网站的针对性、服务型、实用性就非常强。该主页上一共只有11个一级标题, 分别是:上田动态;上田信息中文双月刊的PDF格式的文档;上田市洪水危险预测地图;上田市多文化共存城市建设的推荐计划;生活指南;医疗;保险;教育;住宅;各种申请表格, 法律和行政咨询会;询问。

(2) 首页布局

宁波政府网站首页不仅左边有显著的7个一级标题外, 在版面上还有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等内容的25个一级标题。这样庞杂的信息会给使用者造成不便, 使用者很难在过量、杂乱的网页信息中找寻到自己所需的内容, 甚至使公众对网站中的有用信息也产生拒绝的心理反应。而上田政府的中文网站一共只有11个一级标题。

(3) 页面效果

首先, 由于宁波政府日文版信息标题比较多, 所以整个页面看起来比较密集, 而上田政府中文网站信息标题很少, 所以页面看起来非常的简洁。

其次, 由于上田中文版在最显著的地方使用了中国国旗所以看起来更加庄重;而宁波使用的是本地的夜景, 看起来更加休闲一些。

(4) 外文版的链接情况

在宁波政府日文版的最上端有简体中文、繁体中文、英语、法语、德语及韩语的链接, 可以直接通过日文版面进入到其他语言的版面;而上田政府中文版面上没有此类的链接。

(5) 搜索功能

宁波政府网日文版没有提高搜索功能, 而上田政府中文版提供搜索功能。

(6) 使用帮助、评比统计、定制功能

两个城市的外文网站都没有提供以上的服务。

(7) 联系方式

宁波政府网日文版没有提供联系方式, 而上田政府中文版提供联系方式。

2. 网站内容比较研究

本研究中采用的政府网站内容评估指标体系是参照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殷感谢在《电子商务与政府信息化建设——政府网站比较研究》中的评估体系指标。

第一类:站点定位

站点定位类指标主要考察网站是否提供自身及其主办者的概括性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访问者迅速判断当前网站提供何种信息和服务, 能否满足自己的需要, 从而决定应继续访问网站还是应该离开。站点定位信息还有助于访问者请楚网站信息的访问和使用条件。

分析结果显示, 宁波政府日文网站和上田政府中文网上都没有提供网站主办者的概况信息。其次, 上田网站没有提供版权信息声明, 而宁波网站上在下方提出了版权信息声明,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宁波政府和一些企业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有了明显成效.关注知识产权的意识普遍增强。

第二类:流通性

我们以有无新闻发布以及内容来源说明来表征流通性。存在新闻发布说明网站主办者努力使访问者获得最新信息, 重视最新消息的价值, 内容来源说明是表示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的证据, 对于政府网站, 由于很多访问者为了获得真实有权威性的信息才访问网站、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就格外地重要。

分析结果显示, 宁波政府日文网站在流通性方面比上田中文网站做得更好, 每天都有新的新闻发布。

第三类:服务

提供服务是政府机构建立网站的主要目的.也是体现政府网站优劣的最主要方面对政府网站来说, 服务包括的范围很广泛, 至少应当包括信息发布和电子政务。信息发布是政府网站提供服务的基础, 和该政府机构业务相关的信息都应在信息发布中出现。而外文网站的使用群体一般都具有某些共同和固定的特征, 宁波政府的日文网站主要是针对在宁波工作的日本人及对宁波感兴趣的日本人;而上田政府的中文网站主要是针对在上田工作的中国人及对上田感兴趣的中国人。所以政府在建设外文网站时应该更有针对性。

首先从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分析。宁波政府日文网站中不仅有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内容, 还有国际方面的咨询。从信息的数量上来看, 宁波本地的新闻只占30%左右。关于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医疗、交通、住宿、教育、语言培训等方面的信息量相对较少, 不能很好地为在宁波工作或者即将来宁波工作的日本人提供信息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宁波政府日文网站的针对性不强, 虽然使用了日文, 但是有的信息也可以在其他日文网上查询到, 如:政策介绍、中国政治、经济方面的介绍等。

而上田政府的中文网站的针对性、服务型、实用性就非常强。该主页上一共只有11个一级标题, 分别是:上田动态;上田信息中文双月刊的PDF格式的文档;上田市洪水危险预测地图;上田市多文化共存城市建设的推荐计划;生活指南;医疗;保险;教育;住宅;各种申请表格, 法律和行政咨询会;询问。从以上的一级标题可以看出上田的中文网站中没有一个关于日本国家或者其他城市或其他国家的经济、政治方面的新闻, 所有的内容都是关于上田的, 为在上田工作的中国人提供日常生活中最实用的信息。如:上田市洪水危险预测地图;上田市的中文培训学校介绍;多种语言就诊表等。这些在宁波政府日文网站上一点都没有体现出来。

其次两个城市的政府的外文网站中都没有提供“统计数据”和“国际合作项目”;没有提供政务相关信息查询以及没有提供进行网上政务处理。

第四类:隐私和安全信息声明

保护隐私信息的重要性在于人们担心个人信息的泄漏可能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安全声明的重要性在于, 互联网是开放的网络, 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 才能使网站的正常运行得到一定的保证, 才能保证更多人访问到需要的网站。

分析结果显示, 宁波政府网站没有有提供隐私和安全声明, 而上田政府网站在网站的下方提供隐私和安全声明。

参考文献

[1]周亮, 等.2008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及结果说明[J].电子政务, 2009 (1) .

[2]朱丽荣.政府网站建设的现状及问题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8 (1) .

[3]殷感谢.电子商务与政府信息化建设——政府网站比较研究[J].计算机系统应用, 2002 (2) .

[4]郑涵.专业评测力促宁波政府网质量整体提升[J].信息化建设, 2005 (12) .

[5]妹都市リンク集[EB/OL].http://edu.sonoda-u.ac.jp/private.

8.行政管理案例政府 篇八

本案的判决再次引发公众对哪些信息可以公开等问题的关注。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在指导各地法院更好履行审判职责的同时,促进司法机关裁判尺度以及行政机关执法尺度的统一,也有助于公众了解信息公开工作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记者选择了部分典型案例,请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作出点评。

国家秘密不得公开,司法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案情简介】2012年5月29日,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等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安部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不予公开。奚明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是秘密级文件;其余两份文件系根据前者的要求制定,内容密切关联,应当不予公开。判决驳回奚明强的诉讼请求。奚明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的三个文件及其具体内容,是公安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侦查犯罪职责时制作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追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秘密事项的公开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是否涉及商业机密,行政机关应当审查举证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10日,王宗利向天津市和平区信息公开办申请公开和平区金融街公司与和平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和支付给土地整理中心的相关费用的信息。和平区房管局给金融街公司发出《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后,告知王宗利申请查询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不予公开。王宗利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和平区房管局只给金融街公司发了一份第三方意见征询书,没有对王宗利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调查核实,诉讼中也未提供王宗利所申请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任何证据,使法院无法判断王宗利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判决撤销被诉《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并要求和平区房管局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法官说法】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会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不予公开,但有时会出现滥用。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审查中,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举证作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判断。

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的信息不属“内部信息”

【案情简介】2009年5月26日,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印发“皋价发[2009]28号”文件。该文件中有这样的表述:“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由裁量处罚幅度详见附件一(2)”。

2013年3月8日,张宏军向如皋市物价局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28号”文件。如皋市物价局答复称,该文件系其内部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向原告提供该文件主文及附件“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但未提供该文件的附件一(2)。张宏军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本案中的涉诉信息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是针对行政裁量权所作的细化、量化标准,不属于内部信息,应当予以公布。此外,如皋市物价局选择性公开涉诉信息的部分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如皋市物价局应当全面、准确、完整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法官说法】该案涉及内部信息的界定问题。所谓内部信息,就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本案中,涉诉政府信息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是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量化处罚的依据,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不应属于内部信息。

保障性住房享受者收入信息应公开

【案情简介】2013年3月,杨政权向山东省肥城市房管局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房住户的信息,包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肥城市房管局向杨政权告知其中三批保障性住房人信息已在肥城政务信息网、肥城市房管局网站进行了公示。杨政权提起诉讼,要求一并公开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信息。

【法院判决】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政权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应予以公开,判决驳回杨政权的诉讼请求。杨政权不服,提起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首先考量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属性,使获得这一公共资源的公民让渡部分个人信息。因此责令肥城市房管局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法官点评】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当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隐私权直接与竞争权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比例原则,以享受保障性住房人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的方式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也不必以权利人的同意为前提。

【链接】

申请公开火车票退票费相关信息遭拒后律师依法维权,国家铁路局被判重新答复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董正伟诉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作出判决,对于原告要求判决被告直接公开火车票退票费相关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同时判决撤销国家铁路局作出的[2014]3号告知函,就董正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2014年4月1日,被告国家铁路局收到原告董正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要求“公开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等”。被告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被诉答复,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以其不具有相关职责为由,答复称上述信息不属于其公开事项不当。且答复未载明法律依据,故法院对于被告作出的该答复予以撤销。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认定在判决生效后,被告应进行调查、裁量,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目前就该案一审结果尚未提出上诉。

(人民日报)

9.案例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篇九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广州市政府目前在20个街道办进行购买社会服务试点,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社会福利与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区矫正、劳动就业、医疗卫生、青少年教育、残障康复、婚姻家庭等领域。

第一家进社区的社工机构是广州阳光社会事务中心,设在越秀区建设街。它是广东工业大学社会工作系的5个教师发起成立的,理事成员全都是老师,理事长朱静君是系主任、副教授。

2009年年初,建设街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在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大胆创新,以居民自治为切入点,向广州市阳光社会工作事务中心购买服务,建立了“建设街阳光社会工作站”,率先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开展专业的社会服务。建设街阳光社会工作站成立后,在街党工委、办事处的指导下,接收、发展了多名社工党员,并于2010年6月正式成立了“建设街阳光社会工作站党支部”,深入开展了“自律诚信比贡献,服务社会当先锋”行动。阳光社工站党组织和党员以低保低收入家庭、边缘困难家庭、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和独居老人为重点服务对象,以促进社区和谐与发展为服务目标,通过采取“四种方式”,推进“四个培育”,实现“三个转变”,并取得了可喜成效:社情民意表达渠道畅通了,社区的服务品质提升了,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增强了,自治意识和能力也提高了。

2009年阳光社会事务中心刚成立时,越秀区政府尝试性付给它28万元,用于购买建设街的社区自治服务。随后两年,中心获得了市、区两级财政超过500万元购买项目,专业社工由5人发展到40多人。2009年在30多个社工机构评估中获得第一名。

广州市民政局一位处长说,在购买服务之前,政府社会服务的具体事务,基本上都是交给社区居委会做,如果不将这些社会服务“外包”出去,居委会实际上是做不好的。一是居委会承担着社会治安、社会救助、就业再就业、计生等130多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居委会工作人员根本无暇开展有效服务;二是社区的专职社工缺乏专业的处理问题的手段和能力,有“专职”,而无“专业”;三是居委会被群众认为是“衙门”,专职社工被认为是政府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无论好坏都经常受指责。而社工都是社会问题处理专家,同样的问题,他们的处理手法截然不同。

日前,湖南省邵东县综治办与邵东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夜间治安巡逻协议书》,将县城城区夜间治安防控承包给了保安公司。这在当地引起争议,并引发了关于把治安外包是否妥当的讨论。

如今,公共服务购买模式已是大势所趋,政府也由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向公共资源协调者的角色转变。而摆在这个协调者面前的第一个问题是:“究竟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可以购买,什么样的不能?”

从理论上说,公共服务市场主体比公共部门具有更强的成本意识、更严格的管理和更灵活的反应能力,也就更能够促进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并降低成本。

但现实中,情况却并非如此。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公共服务市场发育困难,市场主体没有完全形成。

这个市场主体可以是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等。在一些公共服务购买比较成熟的国家,主要是非营利组织,因为其宗旨更适合从事公共服务的生产。而在我国却多是企业,并且为数不多。

例如人口超过1400万的广州,公共服务购买洽谈会仅有34家社工服务机构出席。而人口不过700万的香港,却有超过1万家民间组织,承担了大量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功能。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倪星曾向记者表示,一些政府官员常向他抱怨,没有合适的、值得信赖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政府的选择非常有限,竞争难以充分开展,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就难以保障。

阻力:与既有利益格局的冲突

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公共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和精细化要求就越高,公共服务购买的需求就越强烈。从全国来看,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广东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可谓走在前列。但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以深圳市罗湖区为例,目前全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金额占预算支出的比重仅为10.4%,规模还不大,覆盖面也不广。

造成这种现象除了上述提到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与其他一切改革一样不可忽略的因素,就是与既有利益格局的冲突。

公共服务购买时遭遇利益冲突是一种常态。因为我国大部分公共服务曾由政府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垄断提供,制度的变革必然引起既得利益者受损或者不安。

西乡街道向物业公司购买服务,委托它们代行城市管理之后,公众和原有的管理服务机构居委会接触的几率大大减少。“现在来居委会办事的人少了许多。”居委会工作人员率先感受到了这种“冷落”。这不仅仅是感情上的难以适应,在现有体制下,事权的减少更意味着可支配资源和权力的减少。

深圳的情况并非个别。在江西省乐安、兴国、宁都三县实施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实施村级扶贫规划试点项目,也曾因为分流了三县原有政府扶贫部门掌握的扶贫资金而受到三县扶贫办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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