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调研工作报告

2024-08-03

民办非企业单位调研工作报告(通用11篇)

1.民办非企业单位调研工作报告 篇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报告信息公布格式文本

2010年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总结报告

2010年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在中心理事会的正确指导下,在以孙涛主任为核心的管理层的全面、有效、积极进取的领导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心在去年一年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施的构建具有中医特色的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的工作,除组织多项大型活动进行宣传外,还在普及亚健康知识,编撰亚健康系列教材,培养亚健康专业人才,制定亚健康标准,建立各种示范基地,建立国家级亚健康重点实验室,实施世界卫生组织课题,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课题,规范服务内容,严格行业管理与自律标准上做出了突出业绩。

(一)、落实中医“治未病”思想,构建亚健康服务体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了“‘治未病’健康工程”,并要求中医药的服务对象由以病人为主拓展到病人、亚健康人和健康人,服务范围由医疗为主拓展到医疗、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各方面,努力构建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在深入研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后,中心领导层形成了统一的认识,一致认为要以中医“治未病”思想为理论指导,兼容并蓄其他学科相关理论和知识,建立亚健康学科体系,培养亚健康服务专业人才。具体的指导思想是:以传播中医药文化为先导,以构建亚健康学科体系为基础,以推广中医常用养生保健方法为主要手段,以预防保健专业服务人才培养为突破点,联合有志于亚健康服务的各类机构和企业,共同发展亚健康产业、服务全民健康。

(二)、打造多方位品牌论坛,普及亚健康防治知识

去年一年,中心按照不同的参会对象和研讨内容继续强化了“中和亚健康论坛”、“国学国医岳麓论坛”、“亚健康学术大会”、“中韩传统医药与亚健康高峰论坛”、“亚健康经络调理学术研讨会”五大品牌论坛,新推出了“首届亚健康芳疗养生高峰论坛”品牌论坛。除了举办以上大型的品牌论坛以外,中心举办的中小型学术会议或科普会议超过了10多场,参加人数超过2000多人次。

(三)、跟踪前沿科学成果、研发实用检测技术

中心承担了WHO项目“制定中医药干预亚健康人群的适用标准和评估方法”课题的实施任务,并已经正式启动。

承接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课题:《热成像技术图像采集规范研究——医用摄像环境标准化研究》课题。研究结果是《医用热成像摄像环境的标准方案》。

(四)、开展首批百项亚健康调理技术、调理产品的征集、评选、推广工作 联合中华中医药学会一起,制定项目通知下发到了相关单位,开展了首批百项亚健康调理技术、调理产品的征集、评选、推广工作。

(五)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

中心认真落实了局里要求的《为认真扎实开展局管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精神,在中心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六)、完善产业合作模式,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中心经过近几年的探索,总结出了一套和企业合作的新模式,达到既能推动和完善亚健康学科体系和亚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又能促进企业加速发展的目的。

(七)、中心组织向地震灾区献爱心捐赠活动

在玉树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后,中心各部门响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向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区捐赠活动的通知》的号召,积极捐款共慕积捐款伍仟余元,向灾区人民表达了中和人的爱心。

虽然中心目前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远远不够,中心一定要在以孙涛主任为核心的管理层的全面、有效、积极进取的领导下,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的成绩。

2010年是红十字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红扶中心)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一年。一年来在总会和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下,我们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始终坚持以扶贫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坚持“打基础、谋发展”的工作方针,狠抓自身和项目建设等各项工作,实现了红扶中心的平稳过渡和稳步发展。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活动

(一)捐赠扶贫工作。为湖南省邵阳县河伯乡双合村捐建一条乡村公路;先后为广东省五华县、湖北省监利县、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以及宁夏自治区吴忠市的34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了复明手术;分别向云南省红河州学校、山东省莘县柿子园学校和湖北省黄梅县学校捐赠共计价值4517万元码洋的图书;为260多位盲人举办了慈善演唱会;向湖北省监利县革命老区聋哑儿童特殊学校捐赠人民币2万元,向福利院捐赠人民币1万元,向老区乡镇学校捐赠学习用品等。截至去年底,捐赠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19万元。

(二)稳步推进项目工作。稳步推进红十字有偿扶贫活动,使受益面覆盖广东、贵州、湖北、新疆等14个省(区、市)170多家医院,相当于间接筹集近300万元资金用于扶贫救助工作;红十字文化扶贫读书工程扩大到了更多地区,通过社会各界募集了4000多万元码洋的图书,帮助建立了6个爱心图书室,还与山东电视台读书频道签订合作意向,共同推动文化扶贫事业的发展;红十字光明扶贫基金项目进一步发展,重点围绕眼复明和环保行动袋开展活动。截至年底共开展了6次眼复明活动和2次关爱慈善音乐会。

(三)树立形象、扩大影响,以活动促宣传。把活动作为宣传的载体和窗口,让更多人了解公益活动。借助参加民政部召开的评估活动、国务院扶贫办等相关部门组织的扶贫会议和活动等机会,了解扶贫动态,拓展宣传空间。我们还通过网站及时更新发布扶贫活动信息,有效发挥网站的宣传作用。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战斗力

(一)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理论学习上,把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学习中央三代领导人科学发展观的论述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以用促学,不断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在工作实践上,把学习实践活动与扶贫工作实际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提高思想认识。

(二)加强班子建设。建设“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高效廉洁”的领导班子是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总会党组高度重视红扶中心领导班子建设,调换领导班子成员,切实提高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构建和谐集体的能力和廉洁务实的能力。

(三)提高行政效能,构建“依法、高效”的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更好的为项目工作和合作单位服务,加快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审查把关,使同志们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我们努力完善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了合作单位对我们的满意度。

(四)积极配合总会安排,改善办公条件。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按照总会的整体规划,配合总会机关服务局完成43号院装修工程,改善了办公条件,提升了单位形象。

2011年,我们的总体要求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寻求

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把握工作方向,充分发挥助手和补充作用。采取新的措施,全力推进有偿扶贫项目,探索适应市场化运作的扶贫工作方式。加快自身建设,逐步完善内部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尽快完成法人更换和理事会换届等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2.民办非企业单位调研工作报告 篇二

本案的焦点是李某伪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速解]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刑法》第280条第2款调整的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其性质具有非营利性,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第二,其资金来源为非国有资产;第三,其活动范围仅限于社会服务活动。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公司、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大特征就在于其非营利性,在性质上属于非企业单位,而公司的性质是企业法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实现营利。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公司、企业在性质上是相互对立的两种组织,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人民团体。学界通说认为,人民团体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包括工会、妇联、青联、学联、青年团、台联、工商联、侨联、科协、文联、记协、对外友好团体等组织。本案中权益被侵害的该经贸管理专修学院显然不是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在性质上不属于人民团体。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组建举办资金仅限于国有资产,从所有制形式上分析,只能是全民所有制。由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资金来源与事业单位显然是根本矛盾的,在性质上不属于事业单位。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性质上不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一种,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280条第2款对该案进行处理。

(二)教育立法意义上的同等法律地位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同等打击

《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更多的是从民事、行政、教育领域对民办教育的授权、保护和促进,但并不能据此对刑法条文进行扩张性解释,直接推定为对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侵害案件,一律参照公办学校处理。刑罚手段是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从严掌握,在刑法条文没有明确界定为犯罪的情况下,不能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评价为犯罪,这是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尊重和遵守。

(三)完善刑事立法,实现刑法层面的平等保护

印章的本质功能在于“信”,承载的是社会信用,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证明一个单位行为的正式性、真实性,确保社会活动的正常运转,这也是刑法分则设置专门条文对印章进行保护的原因。近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两新组织单位不断涌现,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其印章被伪造、冒用的相关案件,目前世界主流立法方式是基于刑法实体正义的要求,在印信权益的保护上不区分印信主体,对各种单位、组织、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印信权益实行一体化同等保护。笔者认为,立法层面应当及时反应,适时修订、扩充《刑法》第280条第2款,填补立法漏洞,体现对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印信”的平等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民办非企业单位调研工作报告 篇三

民函〔2018〕18号)

2018-02-28 10:00 审核人:

各县区委“两新”组织工委、民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两新”组织工委、民政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两新”组织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两新”组织工委、民政局,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市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

2017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7

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年检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2017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均应接受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相关工作按照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基金会2017报告和检查工作的通知》(临民函〔2018〕14号)有关规定提交年报材料。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制度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和内部章程如期换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落实工作计划情况,社会团体落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等违法情形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社会团体是否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办字〔2014〕45号)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临组发〔2014〕23号)等文件精神,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扶贫攻坚、东西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援疆、援藏等方面的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八)党建工作情况。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情况。已建立党组织的,要报送党建工作总结(包括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尚未建立的,要说明未建原因。暂不符合建立党组织的,是否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及建立群团组织等。

四、年检时间

市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五、方法步骤

(一)网上填报。市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山东社会组织网(http://),在网站首页“办事大厅”栏目点击“登记年检在线申报”。用户名为

18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单位名称全称(如临沂市**协会),初始密码为1。登录后,点击“管理”,在左侧栏目中分别点击“年检(报告)”“党建年检”,逐项填写

2017

《社会团体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报告书》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年检材料”。

(二)网上预审。市民政局受理网上年检材料,对填报信息进行预审,内容符合要求的,发送确认回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按要求及时报送纸质材料。

(三)报送纸质材料。1.市管社会团体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017社会团体检查报告书》(一式2份)、《2017财务审计报告》(一式

1份)、《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1份)、2017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1份)。2.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017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报告书》(一式审计报告》(一式

12份)、《2017财务

份)、前置许可证原件(如需前置许可)、《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1份)、2017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1份)。

各市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纸质材料按要求报送市民政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除直接登记及已完成脱钩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年检材料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公益性社会团体拟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2017

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300

10人以上,上一审计业务收入在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师协会印发《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要求出具。

(四)出具年检结论。市民政局受理年检纸质材料后出具年检结论。各市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年检结论作出后

20个工作日内,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市民政局加盖检查结论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的,不再出具年检结论。

市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网上填报信息应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填报内容不准确的,市民政局不予受理。

市民政局将按照《临沂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年检期间在官方网站实时推送市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检查结果,并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抽调执法人员对部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财务抽查和审计,不断健全和完善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化运作。

六、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7

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备,按时参加检查的,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重大事项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17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20.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行业协会商会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完成脱钩任务的。

24.无正当理由,符合组建党组织条件而未建党组织的。

2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行为。

七、年检结论运用

(一)连续2年年检合格,且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服务作用发挥好、社会影响力高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级评估获得买服务资格。

(二)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对格的,给予警告;对

13A级以上等级的可以申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

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年未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通过临沂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和临沂市社会组织创新孵化园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

(三)对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将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八、其他需要一并通知的事项

(一)市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时完成与行政机关脱钩任务,并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事项变更手续。行业协会商会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完成脱钩任务的,年检不合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作出了调整,省、市相关规定也将对应调整。拟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市管社会组织,可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于年检结论作出后及时提出申请。相关通知将在市民政局网站-通知公告发布。

(三)深入开展市管社会组织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市管社会组织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自查无问题的零报告,相关通知可在市民政局网站-通知公告(2018年1月5日发布)中查看。

(四)党建年检是社会组织年检的重要内容,市管社会组织在填报年检报告时,务必一并填报。达到组建条件的市管社会组织因自身原因造成应建未建党组织的,该社会组织年检结论不能确定为合格。

(五)市管社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独有优势,积极参与助力扶贫攻坚和全面开展新旧动能转换等重点工作,为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开展相关活动的计划方案要提前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备,活动实施情况和宣传报道情况及时报告。

(六)市管社会组织请到市民政局网站扫描首页右侧二维码关注“临沂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管理号”和“临沂市社会组织创新孵化园公众号”。市管社会组织联系人要相对固定,如有变动,请及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政务大厅窗口(联系电话:0539-8771680)。

九、有关要求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本手段。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对年检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年检工作进行检查,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年检工作任务。各县区“两新”组织工委和民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健全完善党建与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切实了解和掌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员数量、活动开展、支部建设等情况,认真检查、及时督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全面开展。

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年检范围、检查重点,扎实组织开展工作。各县区的年检工作总结于

2017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2018年10月31日前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各县区的年检工作情况将作为县级民政工作综合评估的重要指标。

市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1.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市民政局511

室,地址:北城新区北京路

号,咨询电话:0539-7200932;

2.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年检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531-86913448。

中共临沂市委“两新”组织工委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篇四

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2005/5/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

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

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楼D座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

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上海英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

心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高翔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高翔、高永光、陈晓燕、金兴国、高家伟、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2.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方便;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中心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主任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主任职责的;

(三)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中心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培训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第二十九条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 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中心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中心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中心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中心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中心主任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篇五

变更登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对登记事项的变更。

一、变更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二、变更程序

双重负责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审批文件(直接登记的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提交文件),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并下发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一)住所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5、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名称及业务范围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修改后的章程(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7、《印章备案表(原印章交回销毁)》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的文件;

3、新章程(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前后页及骑缝处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注册资金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社团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注册资金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时限

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更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特别说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下载方式为:“咸阳民政网”-“民政业务”-“民间组织”-“社会组织变更所需的程序与材料”及“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需要的程序和材料”。

6.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程序 篇六

第一步初审:

1、有业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许可证;

2、名称;

3、分类型;(法人、个体、合伙)

4、资产;(资金、物品等)

5、办公场所。

第二步举办者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下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3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产权证明;如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

4体单位至少三万元,合伙单位需将资金情况公证)。且资金中非国有资产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

5、合伙单位中拟任负责人是指所有的合伙人。

(可参照示范文本,学校的到辽宁省教育网——民办教育——下载专区——民办教育示范本)

6(没有的可不填)

注:材料齐备后填写表格,以上均为一式三份。

第三步登记管理机关到实地考察是否与提交材料相符。

第四步符合条件的单位给开据办理代码证的证明,代码证办理后即可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出据刻印证明,银行开户证明。

需支出费用:公告费700元(晚报社四楼财务处)

联系电话:***6

7.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知 篇七

办理变更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4、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提供变更后的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范围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提供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供变更后的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主管的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4)有关的文件材料。

8.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提交材料 篇八

咨询通过。打印签字盖章,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3、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许可证类的需提供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章程

5、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验资报告原件

7、申请书

8、安全责任制度

9、理(董)事会决议

10、法定代表人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为符合京组发2014-6号条件人员,请按要求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上一级组织部门出具,加盖党组织公章的同意在本社会组织任职书面材料。

9.民办非企业单位调研工作报告 篇九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单位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三、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1998年12月2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

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 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

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

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

,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

(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

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

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

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

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

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第五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第六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 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第八条

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九条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第十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 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

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

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 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有关的文件材料。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 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本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 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 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第二十一条

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第二十二条

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第二十三条

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1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篇十一

第一章

第一条名称:

菏泽市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中心

第二条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机关菏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所 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丁友库。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0000 元;出资者: 丁友库,金额 30000元。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围:,(一)科学编制佃户屯乡村旅游发展及生态园的整体规划,健全完善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佃户屯乡村旅游信息系统平台,制定佃户屯乡村旅 1

游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服务培训,策划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节等活动,统一为游客设计佃户屯乡村旅游产品,为游客进行现化农业知识及农村传统文化的普及,受理游客投诉;

(三)打造代表性的佃户屯乡村旅游记念品,统一对外宣传推广佃户屯乡村旅游,制定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的参考价格,建立佃户屯乡村旅游的考核机制;

(四)为政府提供发展佃户屯乡村旅游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内部机构设置;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两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 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该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有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七)主持本单位每年的检查工作,写出上一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 4

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丁友库。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期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 年 06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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