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2024-09-08

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通用11篇)

1.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篇一

邳州市中医院

新技术及项目准入审批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医疗新技术及项目临床应用的管理,促进我院医疗技术水平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后勤服务及管理部门新技术及项目的管理

二、新技术及项目是指在本院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以及其他应用于医疗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审批范围包括下列方面:

(一)在国际、国内首创的技术项目;

(二)国际、国内已成功开展而本院首次应用的技术项目;

(三)侵入性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四)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

(五)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六)组织、器官移植技术项目;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及项目。

三、准入原则:医疗新技术及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先进、实用、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原则;并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新技术及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医政科。

五、申请开展新技术及项目的科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资质。

(四)涉及医疗器械、药品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六、新技术及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原则上每末进行一次,需报新技术及项目的科室在每年十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交医务科。

七、新技术及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医政科初步审核该项目的科学性、合法性,必要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咨询有关规定。

(二)组织召开院内“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新技术及项目的科学性、安全性、先进性、实用性及合法性进行进一步审核,并审核该项目是否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写出审核报告。新技术的书面评审意见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评估:

1)技术所处的寿命周期、对现行同类技术的替代及发展前景等基本情况;

2)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适用性; 3)科室的学科建设、人员等资质条件以及其他支撑条件; 4)该项技术临床推广的实用性。

(三)院长办公会对该新技术及项目的科学性、安全性、先进性、实用性、合法性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进一步审核,确保项目投资少、见效快、安全、合法。

(四)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的新技术及项目纳入下工作计划,提交全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引入该新技术及项目。

(五)年中临时引入新技术及项目的计划,仍需按本程序执行;超过十万元以上,还需经院职代会讨论通过。

(六)、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需上报的新技术及项目,应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获取批文。

(七)、实施新技术及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项目、新技术的收费标准报综合管理科,由综合管理科上报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获取收费价格的批文。

2)开展新技术及项目所需的设备、器械、药品准备到位、充分,并经后勤服务科、药剂科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报告。

八、医务科根据以上审批程序获得的各项意见,签署开展实施新技术及项目的同意书,并经业务副院长签字生效(对较大型、侵入性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及项目,需院长签字生效)。相关科室在接到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九、开展新技术及项目的初期,必须在医政科的监控之下进行(特别是较大型、侵入性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及项目),相关科室要选择好合适病例,每例病例报经医政科审核批准;待技术成熟,并已成为科室常规诊疗项目后,由科主任审核批准。

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暂停临床应(试)用并上报医政科及院领导:

(一)医疗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停止开展的项目;

(二)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

(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十一、实施新技术及项目,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科内应做好“传帮带”工作,培养新人。半年后,科室应当对开展新技术及项目的两个效益进行小结,并将小结报告递交医政科;一年后,科室应对该项目写出经验总结报告,上报科教科进行推广;达到院内科技新项目的,应进行成果鉴定的申报工作。

2.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篇二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 试行) 》,作为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该 《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现代煤化工生产建设项目。

在规划布局方面,《条件》要求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优先选择水资源相对丰富、环境容量较好的地区布局,并符合环境保护规划。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缺水地区严格控制新建现代煤化工项目。

《条件》要求,严格限制将加工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或综合利用技术尚不成熟的高含铝、砷、氟、油以及其他稀有元素的煤种作为原料煤和燃料煤。现代煤化工项目的工艺技术、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鼓励采用能源转换率高、污染物排放强度低的工艺技术,并确保原料煤质相对稳定。

3.轮胎行业准入将实施公告管理 篇三

据介绍,工信部计划对公告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凡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信部将公告,并作为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国家相关政策不予支持。

轮胎行业准入条件规定,轮胎生产企业能耗应满足《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9要求,并且要定期开展能效和资源消耗对标达标检查;新建企业吨产品新鲜水消耗量应低于7吨,现有企业低于8吨;新建企业吨产品橡胶(三胶 )消耗应满足:载重子午胎低于0.53吨,轻卡和轿 车子午胎低于0.45吨,工程胎低于0.49吨。

同时,准入条件还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安全的绿色轮胎。鼓励新建、改扩建轮胎项目采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鼓励选用先进的热胶烟气收集治理环保技术;一次法混炼、充氮硫化、分压供蒸气等节能技术;轮胎成型、硫化全自动化等信息化技术。

而轮胎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方案将对准入企业提出更多的要求,例如要求轮胎企业必须具备检测手段等。

对此,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人士表示,目前轮胎大型企业基本能够达标,但也有个别企业需要改造;中型企业水平较高的可以达标,但也有不少还难以达到标准;小型企业能耗物耗偏高,没有废水、废气、烟气的处理装置,达标非常困难。

业内认为,国家实施公告管理相信对淘汰落后产能,规范行业发展,能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有助于行业龙头做大做强。

美国公布统一的轮胎质量等级标准

美国轮胎新标准包含产生关于乘用车轮胎耐磨指数、牵引力和耐温性消费者信息的详细测试程序。

为了确保统一的耐磨指数等级,分级程序在德克萨斯州圣安吉洛附近指定了一个400英里的测试场。

配备候选轮胎的两轮或四轮车辆车队沿着该测试场行进,以评估轮胎的耐磨指数性能。由于洪水影响该测试场部分几个水交叉口,所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发布此临时最终规则,增加一个备用的耐磨指数测试场路线,以避免难以接近的测试场部分。这种变化将不会危及耐磨指数等级的可靠性,并且将不会强加或放松任何实质性的要求或对制造商的负担。虽然增加的备用测试场路线立即生效,但为了平衡多方利益,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正在向各方征求评议意见。

4.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篇四

为加强我区“飞地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按照园区总体规划,把好入园企业项目关,提高入园企业项目质量,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特制定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园企业项目准入条件

1、守法、诚信法人、自然人;

2、属于工业生产性项目;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5、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指标;

6、单个项目占地面积5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7、单个项目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8、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一般性生产项目,严禁引进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项目。

二、优先入园企业和项目条件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高新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

3、占地面积30亩以上项目;

4、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项目;

5、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功能布局。

三、申请入园企业和项目申报材料

1、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或自然人入园申请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人或自然人资信证明。

四、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办法

1、法人或自然人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供项目有关资料;

2、经招商单位和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后,建立申请入园企业项目库,并上报区政府审批;

3、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照园区准入条件和优先准入规定,对申请入园企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批。

4、申请入园企业和项目获得批准后,由园区管委会与入园企业签定入园相关协议。

五、本暂行规定由福州市金山工业区台江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5.资产托管项目准入流程及上报材料 篇五

(根据总行托管部最新要求整理)

一、预审阶段

1、项目全套合同(基金一对多应含投资说明书)。

2、管理人资信状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近两年的经营业绩、资产管理规模、监管评级或舆情)。

3、托管规模、期限、托管费、发行对象(机构、个人)。

4、非标资产类项目汇报要素

(1)项目交易结构、资金用途、融资总成本、行业及地区政策影响和市场环境。

(2)融资方介绍(主营业务、资产负债率、借款期内现金流安排、诉讼情况、是否我行授信客户)。

(3)还款来源(如系项目融资的,应说明项目融资整体安排、还款计划、项目进展情况)。

(4)担保方式。(如涉及保证担保,需说明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对外担保额、与融资方关系)

5、如系集合信托项目、证券投资类项目需补充其它相关材料。

二、正式上报阶段

1、尽职调查:分行托管分中心项目经办人员对拟托管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合作客户及资产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和信用状况、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风险因素等。

2、真实性审查:分行项目经办人员对拟托管项目出具意见,上报分行托管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分行托管分中心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员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法律审查:分行合规部须对项目的合规性及所有法律文本等进行审查。

4、小组评审:分行托管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上报分行资产托管项目评审小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和可行性评估、合规性审查,项目风险状况及综合效益评估等。

5、上报总行:分行资产托管项目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报经有权审批人(分行行长或有转授权的分行分管资产托管业务的行领导)签批同意后,上报总行资产托管部审批。分行上报材料包括:

(1)加盖分行行章的项目申请;

(2)分行资产托管项目评审意见表及项目相关材料;(3)非制式法律文件及分行法律审查意见;(4)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6.工信部征求玻璃纤维准入管理意见 篇六

为加强玻璃纤维行业准入管理,做好准入公告等后续工作,依据《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申请准入公告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符合《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中生产企业布局、工艺与装备、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条款的相关要求;第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摘自中国建材新闻网)

7.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篇七

什么是“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

清单管理”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民待遇是指本国给予入境的外国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相同的待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民待遇通常见诸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投资等各个领域。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研究,在投资领域,按照这种待遇发生时段的不同,国民待遇可以分为准入前国民待遇(pre-establishment national treatment,或称之为准入阶段国民待遇)和准入后国民待遇(post-establishment national treatment)两大类。准入后国民待遇,是指国民待遇通常在投资完全建立后才能开始享受,即在外资企业建立后的运营中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而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其核心是东道国给予外国资本市场准入的国民待遇。不难看出,准入后国民待遇解决的是外资“进门后”能不能受到平等对待的问题,而准入前国民待遇主要针对的是外资“门好不好进”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市场准入本身就构成了国民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与准入后国民待遇相比,准入前国民待遇是一种更加完整、更加全面的国民待遇。

在现实中,一国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承担的国际法义务来确定本国具体实施国民待遇的范围、领域、措施,通常有两种方式——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又称为肯定性清单)管理模式和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又称为否定性清单)管理模式,来确定国民待遇适用的范围、领域、措施。

正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允许的市场准入主体、范围、领域等均以清单方式列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禁止的市场准入主体、范围、领域等均以清单方式列明。需要指出的是,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仅适用于一国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实际上,在一国内部,政府出于公共利益或某些特定的政府目标的考虑,也会使用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管理对某些特定的领域实施市场准入措施;另外,一些经济实行管制的国家。对国内不同投资主体实行的差别性的市场准入政策,也会通过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管理来实施。

而在国际经济交往领域,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主要是针对市场准入的国民待遇而言的。具体到外商投资领域,正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相符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显然,在正面清单模式下,外资只能在清单范围内享有国民待遇;而在负面清单模式下,外资能够享受到清单范围之外所有的与东道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引领国际投资规则发展

战后相当长时间内,为了隔绝外部金融世界的不稳定影响,同时也为抑制各种形式的资本外流、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国内恢复重建和发展所需的资金要求,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世界各国在积极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都选择了对资本跨境流动严格管制的政策,跨国资本流动处于沉寂状态。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重建完成和增长恢复,各国经济往来日益密切,发达国家逐步开始解除资本管制,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随之跟进。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和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飞速发展,跨国公司主导的跨国投资日趋活跃。投资自由化的推进使得全球投资规则谈判代替贸易规则谈判而成为主流,而市场准入则而成为了全球投资规则构建中的中心议题。

战后,世界各国的外资政策经历了一个从全面管制、到逐步放松市场准入、再到促进投资便利化自由化的过程。国际投资规则发展也经历了全面管制、准入后国民待遇+正面清单、准入后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正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这些管理模式的演进。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纳,据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许多区域性贸易安排也采取了这种外资管理模式。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力推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议(TTIP)”等贸易协定谈判,将未来开放的重点聚焦在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全力打造新一代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成为引领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航标。

并非没有风险

经过35年改革开放,中国开放型经济已站在新的起点上,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探索试验,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迈上新的台阶,必将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对于推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首先要求在国内各种所有制资本之间实现平等待遇,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从而会形成开放倒逼改革的效应,进而有利于减少政府微观干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能够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其次,对于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有利于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培育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大量研究表明,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对于吸引稳定性强的资本、减少利用外资扭曲、从而保持金融和宏观经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有利于我国在对外投资中获得对等的更为有利的国际投资环境,对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也会带来新的风险。由于负面清单主要捆住的是政府“看得见的手”,而极大地解放了市场“看不见的手”,并且实质上放弃了政府事前监管,因此,一方面,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新兴产业的不断兴替,市场不确定性和开放风险将会更加难以把握;另一方面,也会压缩政府实施产业政策和经济调控的空间。因此,实施这一外资管理模式,需要政府实行高水平的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因而对政府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者为国际关系学院国际经济系副教授)

8.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篇八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廉洁守法准入制度

为切实规范招投标秩序,加大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力度,近日,高新区出台了《淄博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廉洁守法准入制度》。该《制度》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入高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产权转让,要将企业、机构及其参与评标人员廉洁守法情况作为准入的首要条件,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机构及其参与评标人员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不良记录情况进行廉洁守法查询,不具备廉洁守法信誉的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不能委托代理或参与高新区招标事宜;二是招投标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廉洁守法管理工作,及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监督执行《行业公约》和“信用管理”制度办法。在投标企业报名时,向投标企业提出廉洁守法的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放《廉洁守法准入告知书》,并签订《廉洁守法承诺书》。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要将廉洁守法的条款列入招标文件内容;三是招投标工作结束后,行政监察部门要监督项目中标企业与项目主管单位签订《廉洁守法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本《制度》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条,还对违反制度的四种情形做了处罚规定。一是对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投标企业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凡在招标投标中被行政监督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并做出不良记录的,一年内不得参与高新区建设工程和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在调查和侦查期间一律不得进入高新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被检察机关认定违法的,3年内不得进入高新区招投标;二是为了保证制度落实做出规定:凡因招标单位、部门监督人员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工作失

察或主观故意,致使被限制进入本区招标投标的企业、机构、评标专家进入本区招标投标的,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

定,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9.工程分包商准入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准入原则

第一条 总体原则

工程分承包商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必须满足集团施工项目技术要求。

第二条 总量控制原则

根据集团的市场需求和集团工程队伍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控制准入工程分承包商总量。

第三条 时效原则

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年限为批准之日起1年。第四条 注重业绩评价的原则

注重对工程分承包商在技术、服务质量、安全、环保及服务意识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划分

第五条 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集团成立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的组织、管理工作。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集团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集团主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集团规划计划部、经营管理与法律事务部、生产协调部、安全环保部、纪委监察部的主任组成。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经营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对申报企业的主体资格审查及申报企业资料的整理汇总。办公室主任由集团经营管理与法律事务部主任担任。

第七条 集团所属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工程分承包商入网的初审,并向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初审入选名单及相关资料。各成员单位的经营法规部门是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集团机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集团规划计划部负责绿化建设、新建、维修及改造等自建工程项目准入的初审。

(二)集团生产协调部负责工程分承包商施工资质的初审。

(三)集团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技术水平的初审。

(四)集团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企业安全资质的初审。

(五)集团纪委监察部负责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过程中的监督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九条 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审查分为资信审查与现场审查。第十条 资信审查

(一)集团所属成员单位对本单位预入网工程分承包商的资信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及初审合格工程分承包商资信资料上报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核对各成员单位申报的资信资料,并组织集团相关部室、中心对预入网工程分承包商资信进行联合审查。审查结果由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上报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

(三)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确定初审合格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现场审查

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集团相关部室、中心,对资信审查合格的工程分承包商进行现场审查。各成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陪同审查,被审查企业提供现场资料的原件或出具合理的证明材料。审查人员在现场对审查项目进行现场评分,并由陪审人员对考核结果进行监督确认。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整理汇总的现场审查结果上报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对资信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确定集团本工程分承包商入网名录。确定的集团入网名录由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机关部室、中心及各成员单位,并统一印制、发放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入网证。

第四章 准入企业的范围 第十三条 申请准入的工程分承包商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管理局项目,在管理局准入名录范围内的工程分承包商。

(二)油田公司项目,在油田公司准入名录范围内的工程分承包商。

(三)集团外部市场开发项目,根据属地原则要求,择优选择长期合作过的工程分承包商。

(四)对于甲方指定工程分承包商或特殊需分包的工程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准入。申请企业需持有近三年完成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的合同及相关资质材料。

第十四条 限制入网的工程分承包商

(一)上一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分承包商。

(二)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工程分承包商。

(三)对集团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程分承包商。

(四)允许其他企业挂靠或将属准入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分包给没有准入证的企业的工程分承包商。

(五)在招投标中进行恶意竞争,以低于成本价投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工程分承包商。

(六)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工程分承包商。

第五章 审查依据

第十五条 依据管理局《内部市场管理办法》及集团《内部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合同管理办法》;《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工程分承包方队伍管理考核细则》。

第六章 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 准入审查对象分为专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分承包企业。审查内容分为施工资质、安全资质。

第十七条 施工资质审查内容

(一)大庆油田建设集团2007年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审查表(附件1);

(二)企业从业人员信息表(与企业资质相适应的管理、安全、质量、预算、资料、技术等人员需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由施工企业劳资部门进行确认并盖章,附件2);

(三)企业拥有设备信息表(如没有则填写无,由施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确认并盖章,附件3);

(四)施工企业准入资料信息表(附件4);

(五)工商部门年审合格后的营业执照;

(六)大庆石油管理局内部市场准入证;

(七)油田公司油田施工合格供方网络成员证;

(八)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九)企业章程、承包协议、验资报告等;

(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企业银行资信证明;

(十二)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十三)企业所属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职工花名册;

(十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五)企业税务登记证;(十六)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十七)企业管理体系(质量、HSE、职业健康安全等);(十八)企业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保证书;(十九)合同等其它相关资料。第十八条 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一)具有项目承包经营的相应资质及文件;

(二)近三年来的安全业绩;

(三)满足施工作业安全需要的技术、工艺、设备保证措施;

(四)有与其从事的施工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五)提供下列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

2、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合格证明;

5、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

6、与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合同(协议)。

(六)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七)与公司QHSE管理体系相适应的HSE保证措施;

(八)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专业分承包企业按照上述内容审查;劳务分承包企业原则可以不提供第十九条中六、七、十七要求证件,其它按上述内容审查。以上审查资料需提供一式三份,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文字材料需上报电子版。

第七章 审查要求

第二十条 准入企业申报资料由集团所属成员单位初审完成后集中上报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施工企业单独申报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附件2“限定资质内容”栏中,要以《大庆石油管理局本年合格承包方名录》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本年油田基建工程施工合格供方名录》为准,原则上不再增加新项目,如有必要增加,要通过新增项目审查,符合规定方可准入。局外部施工企业限定资质内容,根据施工单位资质及集团发包工程量实际要求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装订。对申请准入合格企业,实行工程分承包企业准入,下发准入证;不符合要求者,返还申请材料。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根据管理局《内部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及企业,按照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集团已下发的有关工程分承包准入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10.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篇十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由本院手术室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护理人员16名, 并选择手术室护理负责人8名, 以及邀请的业内专家15名, 共同组成意见小组。于2012年4月~2013年4月对手术室护理人员的日常手术护理规范、操作、护理体会等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入档。另外, 对8名手术室护理负责人的护理管理经验、管理问题等进行详细的记录。

1.2 方法

具体的手术室护理资料收集与探讨分析方法主要通过3个阶段来完成:①现场调查阶段。根据现场实地考察的方式, 意见小组所有人员深入本院手术室, 现场观察护理人员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与内容, 并将观察到的重点、要点、难点进行记录与整理。②文献调研阶段。参考《护理管理学》《手术室护理学》《护理学基础》等资料, 于网上医学文献库查找、搜索、收集、整理与本次研究相关的文献资料, 并根据对相关文献资料的分析, 将手术室护理分为手术环境和物品准备、患者准备、手术配合、突发状况处理、手术中观察等五大类技术, 每类技术根据实现情况分成若干个小条目[1,2]。③小组讨论阶段。通过成立的意见小组, 主要以小组中专家意见为主, 组内成员展开讨论。首先, 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 进行综合、整理、分析, 最终对本院手术室护理技术指标体系进行修订与完善。其次, 根据满分为10分的数学评分方法, 在专家讨论下对手术室每项护理技术的实际掌握难易度进行评分, 容易的技术项评分为1分, 以此类推, 直至难度最大的技术项评分10分为止。再次, 将各项手术室护理技术根据其难易程度分为三大类, 并通过专家专业角度的分析与讨论, 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 最终建立完整的手术室护理技术分层准入管理体系[3]。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8.0统计学软件对所有研究资料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与处理, 并对所有数据资料的总数、平均数和比例等进行详细的记录。

2 结果

2.1 手术室护理技术具体指标与难度系数

通过意见小组的调查、讨论与研究, 根据最终结果可知手术室护理技术的具体指标以及手术室护理技术的难度系数, 见附表。

2.2 手术室护理技术分层次准入管理体系的建立

根据以上手术室护理技术的难易程度, 通过严格、详细的专家小组讨论, 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建立起手术室护理技术分层次准入管理体系, 具体内容如下:

2.2.1 第一层次

主要包括手术环境界定、患者身体素质情况、丁类手术配合、护理技术操作等指标。根据所建立的手术室护理技术准入管理体系, ①第一层次所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有护理程序概述、实施步骤;手术室布局、人员分工、消毒等一般工作常规;病理生理学、解剖学、感染控制学等相关知识;常用麻醉方式及麻醉流程等。②人员要求资质: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证;在手术室护理教员指导下具有3个月及其以上的工作经验;已完成手术室技术与理论培训等。③护理人员能力要求:能充分掌握与患者沟通、交流的技巧;能科学、合理、正确地准备丁类手术所用器械并能配合手术;还能够正确地评估患者的身体状况和手术环境等[4,5]。

2.2.2 第二层次

主要包括有手术器械使用、静脉滴注穿刺水平、乙类手术配合、丙类手术配合、基础病情观察、输血护理等指标。①培训内容:乙类、丙类手术的基本操作流程;特殊手术器械、辅助设备的作用以及使用方法;静滴穿刺输液技术、治疗及护理观察;手术体位摆放和管道固定措施;人文素质培训等[6]。②人员要求资质: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为高年资护士或大专学历;具有在手术室护理1年及以上的工作经验;已完成手术室护理相关技能与理论的培训等。③护理人员能力要求:能准确、及时地排除静脉输血、输液的故障;能根据手术实际需要, 正确地选择器械和设备, 并能够正确地使用;能够熟悉地进行乙类、丙类手术的配合工作等[7,8,9]。

2.2.3 第三层次

主要包括有甲类手术配合、并发症处理、并发症预防等指标。①培训内容:甲类手术的操作及配合流程;在术中对患者生命体征等多项指标的监测与观察, 并能正确识别异常;对手术过程中的相关并发症能够积极识别、预防和处理;对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能够正确使用;具备有良好的人文素质和沟通技巧等。②人员资质要求:具备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拥有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历;已完成手术室专科护士的培训并已获得相应的证书;具有3年及以上的手术室护理工作经验等。③护理人员能力要求:可以熟练地进行甲类手术的配合;熟悉手术中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可参与手术护理技术讨论与管理, 并可提供健康护理咨询等[10,11,12,13]。

3 讨论

11.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篇十一

第一条为科学调控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南京的;

(二)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三)属于国家特支计划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并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七)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或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九)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且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三)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军队干部离退休安置在南京的;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在南京的。

属第三项情形,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第八条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侨务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社保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的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挂在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恢复户口的;

(七)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八)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的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

属前款第七项情形的,迁入后人均住所面积不作限制。

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中,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农村地区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并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公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通过投靠进行户口迁入的,应当征得户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住所合法使用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公安、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14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本市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科学调控人口规模,强化服务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8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就业并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和市对户口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一定的积分指标, 对申请落户本市城镇的非南京户籍人员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和赋分,达到相应分值,可以在本市申请落户。

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总量控制、区域统筹、公开透明、积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积分落户工作,负责指标计划、分值标准及征信积分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积分落户工作, 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排名公示、落户资格确定等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落户办理以及居住期限和刑事犯罪记录审核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教育、房产、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拟订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确定不同行政区的年度具体落户指标额度。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七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第九条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情况。

(一)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决定是否赋分、具体分值和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二)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计算。

第十条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八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情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因素,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社会服务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其他表彰奖励不予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申请人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两项加分指标的,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一条减分指标为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房赁合同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计算凭证的材料。

第十六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有关电子信息材料报市公安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市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并结合各区指标计划,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

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公示期满,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和各区额度,按照积分排名确定各区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取得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

无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无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二十二条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有产权住房的,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随迁时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

申请人所得积分的分值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需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积分落户办理过程中受理、审核、公示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公安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中有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 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取得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五)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在南京地区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

(六)纳税,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

本办法所指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户籍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户籍直接迁入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直接入户的,应当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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