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咨询管理办法

2024-07-01

投资咨询管理办法(共8篇)

1.投资咨询管理办法 篇一

投资管理策划服务协议

编号:

甲方:

乙方:

甲方公司的经营需要其他方进行投资管理服务,乙方具有投资管理服务的经验、资历,故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后,签订如下投资管理服务策划协议。

一)公司为企业,位于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其的项目,本项目已获得国家发改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等国家各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公司一期投资总额为万元,注册资本为万元,注册地为,经营期限年。甲方对该项目需进行投资管理策划服务,若乙方完成上述甲方的目的,则为双方的协议履行完毕。

二)甲方的义务

1)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对于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所履行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3)向乙方提供甲方的相关基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的 立项资料、公司的设立资料、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4)甲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 保证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期满后,均不承担甲方及其雇员或代

理人因错误行为,过失或违约而给甲方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尽一切努力,高效、经济地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活动。

2)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 似的款项。

3)乙方应对投资管理服务工作量,完整性负责。

4)没有甲方的授权,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移基于本协议所 应承担的义务。

5)乙方应对甲方公司设定的组织管理机构提供策划服务意见;对甲方公司人员岗位设置提供策划服务意见;对甲方重大决策事项提供策划管理服务意见;对甲方的融资、资本运作方案提供策划管理服务意见;对甲方的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设定提供修改、策划意见;对甲方的公关活动提供策划意见;对甲方的整体物流运营提供策划服务意见;对甲方的商业计划、营销计划等提供策划服务修改意见;对甲方取得第三方的市场调研报告等提供对比、修正意见;上述内容均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供。

四)排他性

本协议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即年月日前,甲方不得同其他方签订相关的投资管理咨询协议。年月日前,甲方同他方签订上文所提的投资管理咨询协议的,无论其履行情况如何,均视为乙方独立完成本协议,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款向乙方支付费用。

五)为履行本协议,甲方将按照项目总投资的约百分之一支付乙方咨询管理服务费人民币万元(万元整)。

六)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万元整)。

至年月日前甲方完成资本运作计划的(境内或境外上市),余款万元将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若甲方无法完成资本运作计划的,乙方收取的咨询管理服务费用,仅为人民币万元。

七)保密约定:除甲、乙双方及为履行本协议必须出示的审计、律师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

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资料,乙方返还甲方。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方案、咨询意见等内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即应销毁,乙方为本案所做的工作不得作为案例、范例留存或用于其它项目的运作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若甲方提供虚假材料的,因履行本协议乙方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外,赔偿乙方人民币100万元。

3)若因乙方失职、不尽职,造成甲方损失的,除赔偿甲方损失外。甲方可单独解除本协议,另赔偿甲方人民币100万元。

九)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均有效。

十一)本协议一经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2.投资咨询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投资回报

一、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的概念与一般程序

所谓项目投资决策就是指企业针对经济项目所做的一项管理活动, 决策管理的内容包括确定投资方向与投资结构、针对投资活动做出判断, 分析其成本与效益等。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的一般程序如下:

首先在进行投资决策管理前, 要先确定投资目标, 目标是一切投资活动的前提与基础;接下来选择投资方向, 可以说投资方向对企业后续的发展方向起到决定性作用;第三步是制定合理的投资方案, 通常至少要制定两个以上的可行性方案, 经过多方位比较、分析后确定出最佳方案;第四步, 对投资方案做出客观评价, 分析投资项目的风险性及回报率, 对投资决策方案的可靠性进行评估;最后需要进行投资决策反馈, 因为投资活动会随着市场环境、政策环境、企业自身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因此, 也要根据反馈信息对项目决策做出适当调整, 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通过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提高投资回报

(一) 树立正确的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理念

所谓正确的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理念包括三个层面的涵义:首先, 项目决策管理要以企业的经营战略目标与投资战略目标为核心;其次, 项目决策目标本身也要设立一个对应的目标, 即投资项目不同, 所设定的决策管理目标也存在差异;最后, 所制定的项目决策管理目标要能够将项目投资过程中各相关利益关系处理好。项目决策管理过程中, 决策目标是整个决策管理的核心内容, 而确定决策目标的过程也是最困难的环节。决策目标既是决策方案实施的出发点, 也是最终归宿, 一切决策管理活动均要围绕决策目标来展开。确定决策目标要遵循系统性、先进性、具体化及可行性的原则;设计出多个决策方案, 实施方案不同, 其对决策者、企业的发展、甚至大的市场环境均可能产生不同影响, 因此, 决策管理人员要具备科学分析这些影响重要性与优先性的能力, 确定准确的评价指标, 选择合理的决策方案。

(二) 评估投资项目风险

通常项目投资风险评价主要针对自然因素、政策影响、技术因素、市场因素、财务因素及管理因素等多方面来进行, 风险评估过程中一般采用“单因素与多因素”综合分析的评估模式, 不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采用单因素风险分析法分析相关性的过程中, 需要根据风险因素的关键性确定“权重”, 然后再进行整体风险评估, 否则可能会影响到整体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其次, 风险评价过程中, 不能仅针对项目自身进行风险评估, 还要充分重视企业其他与投资项目业务彼此之间的“相关性”。因此, 进行项目风险评估要针对各项目风险的彼此相关性进行评价。

(三) 企业项目能力分析

所谓项目能力包括资金、技术及管理等多项内容, 在进行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过程中, 通常会将关注重点放在资金及技术等方面, 其实其他因素也至关重要, 特别是最易忽略的管理能力。原因有二, 一是因为无法通过定量的能力判断管理能力的高低, 影响管理效果的因素非常复杂;二是由于项目自身对管理能力的要求不够明晰, 评价起来存在难度, 当然也有企业管理者对自身的管理能力过于自信。其实管理能力是生产力的直接表现, 可以说其是技术成果得以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在分析项目资金能力过程中, 企业的筹资能力与资金实力是重点内容, 它会对企业的项目资金投入量产生直接影响。不过在可提供项目所需资金时, 要将风险分散要求考虑进来。此外, 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也会对项目资金的应用水平产生一定制约, 如果企业现金流短缺, 并且新增投资项目的现金流也出现短缺, 那么会加重对企业现金流的不利影响。所以如果企业负债过高, 则要尽量规避建设周期长或者回笼资金慢的项目。

(四) 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 重点就是进行项目的经济性分析, 针对该项工作可以利用一些工具来完成。通常采用“静、动”态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根据收益率、净现值等指标进行分析, 并将其作为项目决策的凭证, 因此通过收益率、净现值等指标, 可以将项目的整个计算期内的经济效益相对准确的体现出来。其中净现值法的特征是突出投资运作期间的货币时间价值与现金流量风险, 在计算净现值时, 可以采用经过风险调整的现金流量与资金成本率来进行。其实在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 不仅会带来一定的净现金流量, 伴随而来的还有一定的无形资产, 即对企业来讲, 项目投资不仅会创造经济收益, 而且还包含在新领域发展、进一步投资的期权。

三、投资风险的预防与化解

任何投资项目均存在一定的风险, 而投资主体要在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的基础上, 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预防与化解。

(一) 控制法

所谓控制法是在发生损失前采用相应的控制手段来降低风险对项目投资的影响。控制法包括以下三种:首先, 风险规避, 即主动放弃带来较大风险损失的某项活动, 这种风险控制法可以将风险率降为零, 不过该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在放弃高风险的同时也可以错失了高收益;并且需要决策者对风险因素进行准确判断, 才能保证其现实意义。因此风险规避法通常用于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其次, 风险分散, 即采用多样化投资的方法降低单个风险因素对项目整体的影响, 其融合了不同方向的投资组合。最后即为风险消缩, 即在发生损失前消除风险, 或者发生风险事件后降低损失。

(二) 财务法

所谓财务法是在发生风险损失后利用财务手段及时补偿损失后果。财务法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风险转嫁, 即投资主体将有可能的损失转嫁给另外一方, 一般情况下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风险转嫁, 即保险型转嫁与非保险型转嫁, 其中保险型转嫁即通过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关系, 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以保证特定灾害事故带来的风险损失;非保险型转嫁则是指投资主体通过经济合同把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转移到另外一方, 其本质就是利用财务手段转移风险, 转让者可以从中获得外来资金, 对风险事故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另外一种即风险自留法, 即投资主体自行承担风险损失造成的一切后果。风险自留同样包括两种方式, 一种是计划性承担风险, 该方法是在充分分析风险的性质及影响后再采取对应的风险处理方法, 并进行相应的财务筹划, 这种方法相对更加主动。另外一种则是非计划性承担风险, 该方法对风险的性质、影响后果等未充分认别, 风险管理者在承担损失后果时相对被动。通常风险自留的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在工程预算中设置专项费用, 应对不可预见的风险, 另外一种则是在生产经营中建立意外损失基金, 或者把小额损失摊入经营成本。

参考文献

[1]张子健, 刘伟.不同竞合模式下企业研发投资决策及绩效——基于不确定条件的分析[J].管理工程学报, 2010 (02) :104-110.

[2]顾乃康, 陈辉.股票流动性、股价信息含量与企业投资决策[J].管理科学, 2010 (01) :88-97.

[3]王冬梅.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的初步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 2012 (08) :195.

[4]王平.基于超效率DEA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投资方案决策[J].企业经济, 2011 (02) :156-161.

[5]阎大颖, 任兵, 赵奇伟.跨国并购抑或合资新建——基于制度视角的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模式决策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0 (12) :80-87.

[6]李忠民, 仇群.企业家过度自信和企业投资决策的相关性分析[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04) :87-91.

3.解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篇三

2015年8月2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数以万亿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即将在国内资本市场横空出世。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请其就该办法进行解读。

确保养老基金保值增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说,长期以来为保障基金安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养老基金只能存银行和购买国债,历年来基金收益率不仅低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而且低于同期通货膨胀率,导致庞大的资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近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年度发展报告2014》,2014年末全国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56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845亿元。预计未来一个时期,基金累计结余规模还将持续扩大。

“特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预计也将出台实施,这将进一步增强养老基金的支付调剂能力并扩大基金累计结余规模。”金维刚说。

金维刚表示,政府通过利用养老基金结余的巨额资金进行投资和建设,可以控制消费支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抑制货币供给和通货膨胀,有利于保持国民消费相对稳定,促进经济恢复和发展。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在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和资本市场比较健全的国家,养老基金都是重要的资金来源,通过市场化投资既实现了自身保值增值,又促进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投资的长期性基金,而养老基金比保险资金还要稳定。养老基金几十年不用考虑流动性的问题,是发现市场价值和实施价值投资的本源所在。”郑秉文说,“从这个角度看,养老基金是所有国家资本市场价值投资的基石,其作用如同债市中的20年长期国债。”

据介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投资范围较广,主要体现在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购买国债、政策性或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以及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专家表示,养老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低风险偏好,追求长期稳定收益,而且会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注入,很少频繁换手,对短期投机心理将是巨大的抗衡力量,有利于减少股指波动幅度。因此养老基金投资将逐步成为资本市场的压舱石。

养老基金入市风险可控

一些人担心,养老金作为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入市后是否安全?专家对此表示,养老基金投资无法完全避免短期波动,但从中长期来看,投资将带来丰厚回报。

上海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马力说,这一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的风险准备制度,规定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金投资发生的亏损。同时对养老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

“投资管理办法所说的资本市场是包括多层次结构和丰富产品的资本市场,股票类资产投资只是其中一项,且最高投资比例不超过30%。”马力表示,“养老基金对于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是可控的。只要按制度执行,就会达到既维护基金安全,又能保值增值的目标。”

4.投资咨询管理办法 篇四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简称“管理机构”)的规范管理,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简称“《通知》”),现对《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 675号)(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

津发改财金[2012]14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简称“管理机构”)的规范管理,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简称“《通知》”),现对《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 675号)(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

第一章

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本着“尊重历史、立足发展、依法规范、防范风险”的原则,对我市存量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规范管理。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存量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于2011年9月1日之前在我巿工商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股杈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

(一)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名称中含有“股权投资”或“基金”字样;

(二)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资讯服务。

第三条 存量股权投资企业按以下规定的要求备案。

(一)备案分类

存量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分类备案,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存量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原则上本通知执行之日之前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存量股权投资企业。

2、已完成项目投资的存量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原则上本通知执行之日之前已发生对外投资的存量股权投资企业。

3、其他存量股权投资企业是指除1、2之外的存量股权投资业。

(二)备案权限

凡注册(认缴)资本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存量股权投资企业,须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凡注册(认缴)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存量股权投资企业,须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且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需要附带备案。

(三)备案条件

1、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存量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需提供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验资报告或托管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2)股权投资企业中单个出资人出资金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普通合伙人除外);

(3)股权投资企业须由市备案办认定的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

(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

(5)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募集合法合规,资金募集符合《通知》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7)市备案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2、已完成项目投资的存量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需提供已投资项目的增资文件或投资文件、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决议或股东名册等资料。

(2)第1款规定的(2)(3)(4)(5)(6)(7)条件。

3、其他存量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备案。

4、存量股权投资企业下设以投资单一实体企业为目的的股权投资企业,应连同存量股权投资企业一起打包备案,但应需符合以下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对投资单一实体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对该企业的投融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协议中明确要求对其投资单一实体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资金监管,或出具明确对投资单一实体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全流程资金监管的补充协议。

(四)备案材料

存量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的《国家发改委备案操作指引》、《市备案办备案操作指引》的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网络路径为“天津市发改委—政务公开—创投与股权基金管理—股权基金—备案申请”。

第四条 未发起设立或委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存量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一)应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向注册地提供以下材料:

1、至少三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3、签署《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合规募集资本的承诺函》和《风险提示书》,注册地要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管理。

(二)各注册地将本区域未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存量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汇总后,报市备案办。

(三)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两年之内已发起设立或委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申请备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附带备案。

(四)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发起设立或未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存量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申请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第五条 存量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否则,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且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六条 对运作不规范的存量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由注册地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约谈其高管人员,要求其规范整改。

第七条 存量股权投资企业应在2013年9月1日之前完成规范整改和备案工作。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备案和规范整改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各注册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存量股权投资企业的摸底、协助备案和规范管理工作,支持合法运营、规范运作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

第二章 对《管理办法》第四章、五章、六章和七章的补充规定

第九条 【第四章新增】 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为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凡发现中介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证明文件的,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加大处罚力度,予以严厉查处。

第十条 【第四章新增】 对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中介机构,经市备案办认定后,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不得再从事工商、备案等股权投资企业领域的任何业务。

第十一条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补充】 各注册地应确定若干商务楼宇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集中注册区域,应明确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的工商登记流程和时限,报市备案办备案。各注册地应采取相应引导措施,逐步将存量股权投资企业转移至集中注册区域。

经市备案办审查符合条件的注册地,市备案办向注册地出具载明集中注册区域的认定文件,并将集中注册区域等信息在发改委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第五章新增】 股权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在完成名称核准和首期资本验资后,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供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意向书,方可注册登记。托管意向书中应明确托管银行对拟设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进行全流程监管。

第十三条 【第五章新增】 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时,名称中含“基金”字样的,除《管理办法》规定的工商登记材料外,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供所有投资人签署的《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附件),和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第五章新增】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

第十五条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补充】 对未按时参加工商年检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由工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补充】 建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信心统计制度。市工商局按月向市备案办提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情况,各托管银行按月将股权投资企业托管情况表和投资情况表报送市备案办。

第十七条 【第六章新增】 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按照《管理办法》、《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津银监发『2011』110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津银监发『2011』28号)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十八条 【第七章新增】 凡于2011年9月1日之后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在我市工商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自工商登记两个月之内向注册地提供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应自工商登记两年之内,完成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并完成备案工作,超过两年未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申请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注销。

第十九条 【新增】 本《通知》有效期为2012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5日。

市发改委 市金融办 市工商局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附件:

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

致:××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_____________:

本企业/本人在签署本认缴承诺书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 ××股权投资企业 资本招募说明书、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全部内容,已经充分了解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可承受因投资于该股权投资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

本企业/本人签署本认缴承诺书,表明本企业/本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本企业/本人承诺,以【

】元人民币为限认购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并依照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本企业/本人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认缴,以获得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的书面同意为生效前提;如该认缴承诺在【

】天内未获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书面同意,则自动失效。在此期间,本企业/本人的认缴承诺不可撤消。

本企业/本人同时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本企业/本人认缴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之资金为本企业/本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2、本企业/本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认缴股权投资去也权益的资格和能力,并就本次认缴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认缴不会与本企业/本人已经承担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构成抵触或冲突。

3、本企业/本人作为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及被告知股权投资企业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文件,本企业/本人具备相关财务、商业经验及能力以判断该投资之收益与风险,并且能够承受作为投资者的风险,能够理解购买该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其他风险。

4、本企业/本人就本次认缴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隐瞒、误导、遗漏等情形。

5、本企业/本人承诺将遵守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关于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认缴人名称或姓名】1

5.投资咨询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发„2005‟1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219号)、《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海政发„2006‟10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规、违纪等不良执业记录,经过我区通过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选用的:

(一)咨询评估机构应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含)以上并具有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价格评估甲级、设计甲级等资质之一的工程咨询机构;具有建设部房地产评估(一级)、国土部土地估价全国执业资格、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三项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工程招标代理的甲级资质,能够独立、依法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及重要材料设备等各项招标工作,并完成项目全部相关资料的备案及归档工作的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在海淀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政府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政府主导的相关建设工作以及为实施这些工作所开展的调研、论证、评估等活动。使用市级、国家级政府资金的,按北京市、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选用方式为:咨询评估中介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用。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选用。

第四条 入选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我区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服务期限。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负责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区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招标、比选以及开展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中的政府投资前期论证费列支。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项目前期论证、专家评议及立项手续指导、协助工作;

(二)项目建议书编制、评估;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

(四)节能专篇编制;

(五)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审核;

(六)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七)预算及决(结)算审核;

(八)项目后评价;

(九)土地、房地产(含拆迁评估及拆迁概算审核)、资产评估;

(十)决策咨询及专项课题调研;

(十一)项目稽察及其它专项检查;

(十二)其他事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等的招标代理工作;

(二)招投标咨询;

(三)招投标检查;

(四)其他事项。

第九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应发挥专业特长,协助区政府投资论证领导小组,开展项目管理培训、项目收集、整理以及专题调研、安全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应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强研究工作,形成调研报告或其他形式成果,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借鉴。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在为我区项目服务过程中所形成 的调研报告、相关研究成果以及涉及我区有关情况的各类资料,未经区政府投资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服务工作,确定至少l名联系人并确保有效联系,负责与我区进行业务联系,及时通报信息。

第三章 工作任务安排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中介机构工作任务安排。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需要咨询、论证、评估、审核、评价等的项目环节,采取集中安排和随时安排等方式:

(一)集中安排。由区发改委结合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提出需要咨询评估的项目清单,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集中安排咨询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随时安排。市委、市政府、市有关部门以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的新增的需要咨询评估的项目,由区发改委随时做出安排,并在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会议上通报情况。

(三)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需要咨询评估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报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安排咨询评估机构,并通报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

(四)咨询评估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专业对应的原则和初始随机排队方式领取工作任务。

(五)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区政 府工作部署和项目管理要求,需要咨询评估机构参与专项检查工作或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的,会同区发改委研究后,可直接选择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并向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通报情况。

对于市、区政府确定的工作质量要求高、时间紧、专业性强有特殊需求的重要项目,由区发改委按照“资质、专业、技术、经验、服务”等综合条件,直接确定咨询中介机构并向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通报情况。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开展咨询评估等工作,原则上应从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中选用。但因技术、专业等原因,入选的咨询评估中介机构无法承担相关工作的,经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研究同意后,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可直接选取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工作,相关费用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费列支。

(六)接受委托任务的中介机构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的,区发改委应及时更换中介机构。

(七)咨询评估机构工作任务确定后,由区发改委向承担相关工作的咨询评估机构发出《任务委托书》。咨询评估机构持《任务委托书》开展工作,区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所承担的项目符合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的,原则上招标代理机构从我区比选确定的招标 代理机构中选取,也可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发改委。

按以上要求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的,所发生的费用在建设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任务委托书》中确定的工作时间,及时开展工作,并在规定的完成时限内将成果报告报送区发改委或区发改委指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项目单位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准备的资料。资料齐全后:

(一)在完成相应的研究工作后,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限不应超过l0日;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应超过15日;

(三)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的完成期限一般不应超过20日;

(四)预算及决(结)算审核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

(五)其他事项按区发改委与咨询评估机构洽商的时限确定。

(六)以上工作时间需要延长的,应说明原因,提出书 面申请,经区发改委或业主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仍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向区发改委通报情况,由区发改委决定顺延工作时间或取消《任务委托书》。项目单位资料齐全后,由区发改委重新核发《任务委托书》,原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继续开展相关工作,收费标准按原《任务委托书》中确定的额度,不重复计费。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概算以及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概算评估等工作的,一般应组织召开专家评估(审)会。在召开专家评估(审)会1个工作日前,应书面邀请区发改委及有关部门人员参会。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成果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本区有关规定,以及区发改委的委托要求。

第十九条 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概算编制工作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稽察工作。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在工作委托期间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收取项目单位给付的任何钱、财、物、有价证券等;

(二)接受项目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与项目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 程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依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规定(试行)》(京发改„2006‟171号)、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 1980号文)及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 857号文)等有关文件,以及区发改委会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论证小组成员单位,与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洽商结果确定的收费额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委委托的工作事项无明确收费依据的工作任务,原则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承担该项工作的咨询评估机构及费用。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由区发改委按季度进行结算。每年前三季度每次结算费用为应付费用的80%,每次结算均预扣20%待年底统一结算。

在每年12月份,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对咨询评估机构当年完成工作任务以及服务质量综合评审后,对未出现问题的咨询评估机构结清全部费用。

在12月份结算时,咨询评估机构尚有委托的工作任务未完成的,该项工作的费用结转下一结算,其余完成的工作当年结清费用。咨询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扣除相关费用的,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再予结算。如预扣的费用,不足以抵减应扣费用的,不予结算,并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服务关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入选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在从事我区相关工作中,应接受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的监督。并在每年12月份向区发改委提交全年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当年承担工作完成情况;

(二)对自身工作的自评价;

(三)对我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从事相关工作中,出现被举报、投诉的,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视情况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发改委在委托或批准咨询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中,向项目单位发出调查评价意见表,由项目单位对相应咨询评估机构的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随时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工作过程进行检查。

每年l2月份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对入选的咨询评估机 构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 每年12月由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根据对咨 询评估等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确定解除服务关系的咨询评估等机构名单(含本因违反本办法被解除服务关系的咨询评估等机构)。被解除服务关系的咨询评估等机构,下次选聘时不得入选(有重大违规、欺诈行为的不得再次入选)。咨询评估等机构因资质发生变化,低于入选时中标人的资格条件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工作,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成果报告的,每发生一次,扣减该咨询中介机构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的l0%,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所做出的相关成果报告质量不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的,每发生一次,责成该咨询评估机构修改完善成果报告,并扣减该咨询中介机构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的30%。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三十二条 咨询评估等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任意一项禁止行为的,扣减该咨询中介机构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的50%,并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总额与评估结果偏差超过20%的,扣减该 咨询中介机构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的20%,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偏差超过30%的,扣减该咨询中介机构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50%,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经区发改委确认,确因其他客观因素造成项目投资偏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可免于责任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内设科室及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6.投资咨询管理办法 篇六

企业管理咨询—《HR如何帮助老板选择管理咨询公司》

活跃在中国管理咨询业市场上主要有:国内咨询机构和国外咨询机构,称之为“土咨询”和“洋咨询”。总的来说,“土”的太“土”;“洋”的太“洋”;我国企业管理咨询业是1981年开始步的。历经19年的发展,虽有了很大进步,但离成熟阶段尚有很大距离。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中国加入WTO,“土” “洋”咨询将共同活跃在中国咨询市场。“土”、“洋”各有缺点,各有优势。

“洋咨询”:

①钻中国咨询业管理不力的空子,借品牌之力,漫天要价,迅速在中国囤积资本。

②借中国企业管理整体素质低的现实,利用新概念组合,耸人听闻,以便“上钩”。

③之所以不管实施及其效果,是因为“洋咨询”并不完全了解中国文化及企业的实际。

“土咨询”:中国本土咨询有三股力量:

经验派咨询:

①对咨询缺乏科学的深层次认识,必然导致咨询的行为浅薄、低劣、乱玄。②缺乏必要的管理理论的积淀。

③缺乏核心能力,没有自己特色的咨询产品。

④咨询公司内部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没有自己的咨询模式,随意性很大,是个游击队,而不是能打硬仗的正规军。

学院派咨询: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亦普遍存在,这派咨询最明显的优势是理论和思想沉淀。但主要的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咨询方案尽管很系统,系统得像本教科书,但缺乏有效的操作性,而管理咨询最终的目的是让企业能够有效的实施。

二是缺少真正咨询公司必备的组织体系和人力体系。

可见,国内咨询公司中的两派:经验派和学院派。前者重视实践轻理论,后者正相反,而真正有效的咨询恰恰是两者的优势融合---实战派咨询。

实战派咨询:

正如中国革命胜利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从外企﹑留学人员﹑企业高层管理者转入咨询行业者,他们受过严格的管理训练,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大多有MBA或有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的硕士或博士学位,他们带来了新的咨询理念与价值观,他们的咨询方案既有系统性又有可操作性,是中国咨询业的希望。

挑选咨询管理公司,作为咨询顾问,四川三顾咨询顾问建议应注意:

首先要咨询公司的背景能力报告。在与客户进行初步接触后,咨询公司一般应给企业寄送服务介绍。这是企业对咨询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的重要文件。在这份文件中,客户可以从以下方面考察咨询公司的能力:

——咨询公司的基本情况、背景、主要业务方向、全职咨询顾问数量及水平等;

——咨询公司所服务的主要客户及其规模、行业、企业性质及服务内容。一—是考察咨询公司是否有在产品、地域、业务等方面与本企业相同或相近的客户服务的经历。

二是考察咨询公司所列出的以前给客户提供服务的方案摘录,看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是考察项目建议书的水平。

——项目建议书可以反映出咨询公司的分析能力。

——项目建议书可以反映出咨询公司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

第三要考察咨询公司的人员素质。管理咨询是一项高智力的活动,咨询公司最重要的实力便体现在顾问的能力上。具体表现在咨询顾问的知识水平、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在项目前期接触中,企业会接触到咨询公司相关领域的顾问、项目经理及管理层人员,通过与这些人的沟通,企业可以判断咨询公司的人员素质。

最后要考察咨询公司的收费标准。

(1)看咨询服务市场的定价,(2)看咨询服务能给被咨询企业带来多大利益。也许50万元的咨询费用支出能够带来500万的收益,而20万支出只能给企业带来50万、甚至负的收益。因此在选择时一定要将收费标准与其它因素综合进行考虑。

7.投资咨询管理办法 篇七

关键词:财政投资,全程监控,造价管理

财政投资评审全程监控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合理确定和有效监控。其评审的业务范围广,从土建、装潢、暖通、水电到市政、修缮、仿古、园林绿化、水利、交通等,涉及到多门学科、多门专业,情况千差万别。财政投资评审应认真监控政府投资项目支出管理,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技术支撑,使有限的投资发挥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 合理确定是监控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的前提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施工质量、施工工期是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三大指标。合理监控项目造价是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完成的前提和基础。项目预算环节是项目管理的关键,对项目预算造价进行评审,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变被动监控为主动监控,变事后监控为事前监控。在科学分析项目评审情况、技术数据、经济指标的基础上,有效提升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精细化,优化投资结构。通过对预算造价监控,不仅能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支出,而且还从根本上解决了结算审减资金追缴、回收难的问题,从源头上控制决算超预算的问题。

1)投资评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踏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政府投资项目的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领导重视,人民群众关注。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如果不事先进行现场踏勘,项目的预算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就会大打折扣,项目实施过程中就会导致工程造价纠纷。因此,在项目预算评审时,要求主动走出去,发挥懂技术、了解市场特长,对需要变更的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建设单位决策,把不该签证的内容和误签,消灭在未实施之前,实现有效的投资监控。

2)认真调查核实主要材料、主要设备价格。主要建筑材料、主要设备费用所占的整个工程造价的比重很大,一般情况下所占的比重达到60%左右,因此不管是预算评审还是结算评审,都要认真研究,搞好市场调查。这些工作做的是否到位,将会影响到工程的直接成本,也反映了评审质量的好坏。

3)发挥技术监控优势。根据计价规范要求,应认真计算每一笔工程量、合理套用定额、正确判定工程类别、取费程序和取费标准正确无误,同时要考虑优惠政策。这里最关键的是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由于目前的建筑方面是买方市场,绝大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投标上限控制价制订或在签订施工合同中有一定的优惠。如果掌握管理到位,就可节约部分投资。目前,现有的各种定额本身材料消耗量有一定偏差,土建水电消耗量水平低,利润空间较小,而市政、水利、公路等定额消耗量水平较高,相对利润空间较大。如果不加区分,统一采取一个标准就不合适,编制工程招标上限控制价时,特别研究各定额消耗量水平的高低至关重要。

4)工程量清单中施工方法要简明,描述到位。清单报价最大的特点就是固定综合单价,工程施工合同一旦签订,其单价就不再调整。因此,务必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全面、准确、完整的描述。计算单位为平方米的一定要注明厚度;乱石挡墙应注明是否包括混凝土压顶、泄水孔等;园林绿化要注明苗木规格、单价等;土石方要注明其综合单价是否包含弃土推平、压实、超填、超挖、运输、装卸等费用;暂定价格是否包括采购保管费、税金等因素。

5)认真编写工程量清单说明。编制说明不但是政府项目需要解释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同时提示投标企业重视清单,如何使用工程量清单,更重要的是对招标上限价编制的范围、编制依据、主材及设备的选用、取费费率、风险范围等重要事项的说明,为结算评审时主材、设备调差、设计变更项目取费及单价确定提供依据。

2 有效监控是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的关键

1)以设计阶段为重点,全过程动态监控。政府投资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监控工程造价的关键在于设计。设计费用按市场化运作,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2%~2%,但对项目投资的影响度及造成的浪费却非常大。财政投资评审通过对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评审,能够有效杜绝项目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等违规行为,使项目投资监控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a.积极参与设计方案的评审,同时积极参与设计项目投资分析,在不影响功能的前提下,提出降低项目造价的合理化建议,能动地影响设计。b.合理监控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着重监控设计概算和预算的评审。c.针对目前“重设计、轻经济”的现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与标准设计。d.实行设计奖惩制度。在设计中引入风险机制,一旦突破相应的概算限额,则必须返工,返工费由设计单位自负。同时,制订较为详细的、操作性较强的奖惩方案,奖励那些设计方案优秀、工程造价节省的设计,同时要处罚那些因设计浪费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设计。e.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项目设计招标,实行设计监理等监控措施,避免项目超概算现象的发生。

2)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度,编制工程招投标上限控制价。a.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b.合理监控确定招标工程上限控制价。是对政府项目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也是判断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工程上限控制价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控制价不能突破设计预算价。c.在招标答疑时应明确采取具体监控措施,使建设单位供材料、分包等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责任,减少索赔隐患。通过评审,能有效防止招投标中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投标企业哄抬标价、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3)严把政府投资项目各种合同审核管理关。审查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服务等合同,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符及其他与造价有关的条款,评审人员将审查意见汇总后通知建设单位。避免由于合同不明确或不严密等造成造价失控或扯皮现象。

4)严把监控项目的日常管理关。重点工程推行评审人员现场监督制度。通过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与工程进度相适应的监控,有效防止工程结算款超付现象;通过对工程设计变更、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的必要性、真实性的评审,有效堵塞了相关单位弄虚作假,通过变更、签证提高工程造价、套取政府资金的漏洞。杜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浪费。

5)严把监控项目竣工结(决)算的审查与复审定案的管理关。强化“量、价、证”的审核。a.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技术资料是否规范,审核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对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能竣工决算;b.审核工程量。评审人员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部门对签证的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剔除现场签证不实,避免高估冒算;c.审核大宗建筑材料、设备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投标,对未招标的材料进行询价。通过竣工结算评审,有效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提供虚假凭证、重复计取工程量等违约行为。

3 强化监控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水平

1)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后及时进行总结。应先搜集评审资料,认真填写工程项目特征,做好项目分析,生成项目评审数据库,形成政府投资工程造价评审经验资料等及时进行总结。评审机构内部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为日常的评审监控工作提供经验数据。

2)对政府投资项目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组织评审专家、评审负责人进行座谈讨论,不断积累评审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水平。

3)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及时归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评审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方便日后调阅、对比、查询。

4 结语

监控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只有加强对每个环节的造价控制和审查,找出投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加以改进,才能促使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监控不断完善,政府投资效益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张青林.建筑工程造价师与工程造价管理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19-20.

[2]咸鸿喜.财政投资管理与投资评审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知识出版社,2006:23-24.

8.投资咨询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荐股软件;证券投资咨询;合规监管;合规管理实务

一、我国证券投资咨询法规历程

证券投资咨询监管法律法规并不多,出台间隔的时间也较长,但是每个文件都有自己出台的背景及当时需要解决的问题,于是有些规定已经并不适用现在的市场环境,监管部门在履行其监管义务时也并不会使用这些过时的规定。因此了解证券投资咨询市场历史发展情况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和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重点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合规管理。

20世纪90年代,跟随着沪深股市的发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开始出现,继续发展为专营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并且综合性的证券公司也开始经营投资咨询业务,设立相应专业部门。1997年12月25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首次开始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施行行政许可,并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服务范围、市场准入、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咨询业务管理进行了初步的规定。

随着市场的低迷及浮动佣金制的实施,2004年会员制业务出现并快速发展,但是会员制业务不久就暴露出以诱导、欺诈方式招收会员、违规推销和承诺收益、涉嫌操纵股价等诸多问题,各类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引起大量投资者投诉,监管部门从此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建立了“违规”“非法”的不良印象,行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为此,证监会于2006年1月颁布实施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会员制业务受到清理整顿。

2010年10月12日,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区分“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及“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证监会同时颁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分类监管,并且将行政许可亦划分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想要同时获得两种业务资质,机构需提出两项行政许可申请,并且两个《暂行规定》根据两种不同业务性质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21世纪初,由于IT业的蓬勃兴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不再满足于个人对个人的传统委托式咨询服务,而兴起了一种以PC软件为载体的向投资者提供证券行情、证券资讯、投资建议的服务模式,例如钱龙、万德、大智慧、同花顺、指南针及益盟操盘手。这种服务模式,脱离了传统投资顾问服务,以软件为载体向所有投资者提供一致的投资建议,具有一对多、标准化投顾服务的特征。由于以IT为载体,投顾服务成本低、服务规模大、业务发展迅速,但是《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两个《暂行规定》等适用于传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定中已经有部分内容并不匹配新的业务形式,于是证监会在201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荐股软件”的定义,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监管,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许可。这个规定的出台为中国证监会对于“荐股软件”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还解决了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就是这类新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于涉及到软件行业、IT行业,可以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务筹划存在较多分子公司、关联公司混业经营的问题,持牌机构都在对外使用这些无牌照公司提供服务和收款,导致投资者通常很难识别持牌机构及真正的非法机构,于是在《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荐股软件”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必须自行开展推广、销售、服务业务,不得委托其他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代理。

二、市场准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从事荐股软件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取得中国证券会的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细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我们会发现申请条件非常低,尤其是100万注册资本,在公司工商登记不再要求注册资本实缴后,这样的规定已经变得可有可无,准入条件设置的有些落后。而现实情况中,公司满足了这些条件是否可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呢?答案是否。

由于历史上会员制业务违规现象严重,造成市场混乱及较多的投资者投诉,中国证监会早就不再开放新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申请,反而每年由于有个别机构未通过年检,持牌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减少,例如大智慧在2015年申请不参加年检因此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名字在2015年从持牌机构名录上去除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的信息,2016年3月共仅存84家持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其中仅有9家机构从事的是荐股软件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因此近年间行业内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方式一般是通过企业并购实现的,当然并购方案也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审批。中国证监会在审批时是有自己的白皮书作为审批标准参照,这个白皮书的具体内容并不对外公开,按照笔者的了解,白皮书上不仅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还要求持牌机构股东不得含有外资成分,且清查的股东一直向上穿透至自然人,这一点值得有并购计划的公司注意。

三、证监会监管重点

在实际监管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当地证监局是该机构的监管主体,如果机构在外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则受到分支机构当地证监局及母公司证监局双监管。

对于公司合规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林林总总很多,市场环境时刻也在改变,法律法规的规定总是滞后于市场发展的,因此证监会在履行监管时也会把控一些重点,控制重要风险。

通常证监会对于机构的监管有两个切入点,一是机构年检,检查的项目比较全面,通常都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一项一项进行检查;二是用户投诉,检查的项目不多,但检查非常深入,由于一个用户投诉机构将面临着某一块业务、某一个产品的盘查。例如,该用户投诉的产品是否普遍存在夸大宣传、承诺投资收益的违规情节,产品研发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顾问从业资格,公司是否与用户按照规定签订了产品协议,公司是否以其他公司账户向用户收取了费用等。

四、公司合规管理重点

公司要开展自己的合规管理,首先要有自己的合规管理队伍,并且根据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合理的合规管理架构。例如,公司高层中应有一名合规管理负责人,对公司整体业务的合规负责,同时设置合规部,对公司具体的合规事项进行管理,同时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在业务部门设置二级合规岗,各分公司应至少设置一名合规岗来实现合规指标的制定、传达、监督及检查。

在合规管理任务中,笔者认为首先要实现的、也是重中之重的合规要求,是业务留痕。为什么业务留痕在合规管理中为重中之重?一是只有业务留痕才能实现合规监督及检查,没有业务留痕一切合规管理都是纸上谈兵;二是证监会对于业务留痕的要求较为严格,在用户投诉检查时如发现机构存在没有做到业务留痕要求时,都会无条件的认为公司存在用户投诉的违规情节,即使用户可能在投诉中存在夸张描述公司违规情节的现象。因此,合规管理公司首要解决且重中之重的是业务留痕问题。关于业务留痕的年限,证监会要求的是“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对于这么长的留痕年限要求,笔者认为,保存不少于5年是很难做到也是没有必要的,一来五年以前的用户也不会在服务结束五年后再来向机构或证监会提出投诉;二是对于一个业务规模普通的公司,五年的电子档案保存会带来非常高的硬件成本,如果做到推广业务、销售业务、服务业务需要配套相应的软件硬件系统,将是一笔较大的长期支出;三是根据笔者的经验证监会一般不会审查机构是否还保留五年前的业务档案,只会审查当用户投诉时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保存了所有业务档案。因此笔者认为,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折衷制定自己的档案保存年限要求,一般不少于两年。

其次,机构应做好相应的风险告知及免责声明,也就是机构应按照要求在推广、销售及服务各业务环节向用户提醒:证券投资的风险、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含义、用户应自行做出证券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证券投资风险。有人会问,这样写能不能真的免责还是根本没用?在这里要说明,这项风险提示及免责声明是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因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本质是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用户根据机构提供的建议有权选择如何做出自己的证券投资决策,机构不能代为决策,更无法保证收益,因此用户应自行承担证券投资所带来的风险。这项风险告知及免责声明工作在很多机构、尤其是机构的销售推广部门都是不愿意做的,或者做了但是很晦涩或者字很小很浅投资者根本看不到,没有达到应有的提示效果。其实,做好这样的风险告知及免责声明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对于机构百利而无害,现实情况是,有很多投诉的用户的诉求都是要求机构赔偿其投资损失,这时候,机构如果适时地、多次的提醒用户投资风险及机构免责声明,对于机构是有重要的保护意义的。

第三,机构应设置合规审核岗,对机构所有推广销售服务业务材料进行事前审核,并按照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备。例如合规审核岗应对机构所有对外的广告文案、销售话术、会场讲稿、服务话术进行审核,在业务前端将违规内容删除或修改,把合规要求灌输给业务前段,对业务前端有一定的合规指导作用。另外,宣传材料、会场按照证监会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备,首先也是履行了机构的报备义务,不仅如此,也是在业务过程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良性沟通,试探监管部门对于各种宣传口径的态度。合规审核标准也比较简单,基本散落在几个相关规定中,例如禁止虚假宣传、禁止承诺投资收益等。

上一篇:初一数学应用题教学心得下一篇:一年级安全教案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