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廉租房管理制度

2024-10-02

学校廉租房管理制度(8篇)

1.学校廉租房管理制度 篇一

学校2011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1、流动人口情况:

我校目前共有外来流动人口175人,流动人口分为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和非拉萨户籍学生两个部分:

我校外来务工人员共计33人,其中学校招聘临时工8人,学校二楼餐厅员工12人,一楼餐厅员工11人,学校小卖部员工2人。

我校非拉萨户籍学生142人,非拉萨户籍学生均来自区内其它地区(主要为阿里、山南、日喀则、那曲等地),没有外省学生,我校目前共有学生1128人,非拉萨户籍学生所占学生比例为百分之十二。

2、出租房、商品房情况:

学校目前共有出租房6间,开设了3个小卖部,小卖部经营文具、生活用品和副食品的销售。

二、管理工作

(1)流动人口:

1、学校每一名流动人口都依法办理了暂住证。

2、对从事校内食品工作的校外人员,学校要求他们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每年必须体检一次,所从事食品工作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报告并接受卫生监督检查。

3、制作了《拉萨外语学校流动人口排查登记汇总表》,并同蔡公堂派出所驻校民警梁贵儒警官一道对学校所有外来流动人口的详细信息进行了登记造册,并为他们专门制作和发放了学校出入证。

(2)出租房:

我校出租房现为学校小卖部,在出租房的管理上,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承租人在承租前提供所有合法手续。

2、承租人在承租后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一系列相关手续,并接受学校和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3、做好出租房的租金收缴工作,抓管理,抓效益。

4、做好承租人员信息的登记造册工作。

5、做好出租房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对学校出租房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排查整改。

6、对出租房承租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领导进行反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本,我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较为圆满的完成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健康、有序的工作轨道上不断向前发展。

XX学校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2.学校廉租房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保障政策,廉租房,政府,中外比较

住房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住房问题的实质是公共住房问题, 即城市低收入阶层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其核心是这一群体居民收入与住房价格的关系问题。中国在住房领域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如鼓励住房商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等, 在较大程度上改善了中国居民的居住条件, 城市居民的住房面积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与发达国家相比, 中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水平更显落后。

一、中国廉租房制度发展路径

在中国, 廉租住房这一概念最早见于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指出, 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将中国居民以家庭收入为单位, 划分为高、中低、最低三个层次, 其中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2003年11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确定了廉租住房制度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与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 对保障面积、资金渠道、房屋来源、申请审核程序、收回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 明确建设廉租住房的用地使用行政划拨的方式。2007年8月,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意见中提出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 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扩大为城市低收入家庭。2010年9月, 住建部等联合发出通知, 明确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 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 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 可以收回廉租房。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 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 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同时, 也应该看到, 中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的时间短, 国内对廉租住房制度的研究与探讨还处于起步阶段, 廉租住房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制约了中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发展。

二、中国廉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建立健全中国的廉租住房制度的前提, 是认清廉租住房制度在建设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 廉租房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国现行的住宅制度非常零散, 各自为政, 没有统一的立法,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和商品房之间的关系不清, 制度之间无法很好地协调。由于廉租住房制度的立法层次低, 执行的力度不够, 导致了廉租住房制度很长时间一直停滞不前或者各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制度进行异化演变。

第二, 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过窄。廉租住房建立之初, 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之后, 虽然完善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具体规定, 但是仍然以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对象。

第三, 保障资金和房屋供给不足。到目前为止, 廉租住房的建设情况并不理想, 从廉租住房制度的发展实践来看, 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不足制约了廉租住房快速发展, 是廉租住房严重缺乏的内在原因, 并且尚未形成一套健全的廉租住房供给模式。

第四, 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完善。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 用于住房保障的资源更是相当缺乏, 必须将有限的资源用最需要保障的家庭, 建立科学合理的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机制, 否则, 保障对象错位, 不该保障的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该保障的人未获得保障, 会产生更加严重的社会不公平;“有进无出”的推出机制会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 导致新生的弱势群体无法获得住房保障。

三、国外廉租房制度的成功经验

社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是各个国家都比较重视的问题, 世界各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各有特色, 利弊并存, 甚至在发展道路上有反复。但总体而言, 对这些国家的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巨大的促进作用。

第一, 美国严格法律和税收减免住房保障模式。美国对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特色就在于其各项保障措施的法制化。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 对住房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家庭,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对拥有自己住房的家庭, 还可以减免所得税和财产税;对出租屋的家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第二, 日本公营住房保障模式。日本政府遵循“保低放高”的原则, 采取政策性调节措施, 旨在使老百姓都能住上与自己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住房, 各级政府建造并管理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宅, 由东京都政府管理的叫都营住宅, 由县政府管理的叫县营住宅, 由区政府管理的叫区营住宅, 由市政府管理的就叫市营住宅。日本有超过220万公共“廉租房”, 占全部住宅的4.7%, 另外还有大批供中产阶级居住和购买的房子。公营住宅针对贫困群体, 形式多样化, 保障了日本的贫困家庭人人“居者有其屋”。

第三, 法国中央补贴和地方管理双层次住房保障模式。法国“廉租房”在建造过程主要有中央政府提供补贴, 但建成后由各地方政府下属的“廉租房管理办公室”管理。地方办公室一方面严格控制房源, 大部分“廉租房”只租不卖;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开“廉租房”出租情况, 接受大众的监督。全法国大约有1/4的人住在“廉租房”里, 除了收入很低的移民家庭或家庭负担很重的多子女家庭外, “廉租房”受益群体的“上限”是那些收入相对较少的低级别公务员。

第四, 新加坡分级住房保障模式。新加坡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政府干预和介入程度很大, 是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典范。新加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中央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新加坡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 是一种综合的社会保障储蓄制度。分级提供公有住宅补贴, 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水平。新加坡房产和发展委员会将“廉租房”分为两个档次, 家庭收入在800新元或以下的家庭, 只需缴占总收入10%的钱作为房租;收入在800新元~1 500新元的家庭, 用于房租的钱为收入的30%。

第五, 香港公屋住房保障模式。香港的“公屋”是“公共租住屋的简称, 是特区政府为无法负担市场房租的低收入家庭而实施的重要社会居住保障政策。政府将土地免费划拨给房屋委员会, 由房委会招标建设公屋并分配给有需要的市民。目前, 香港共有约65万套公屋住房, 超过200万人租住其中, 约占香港总人口的三成。

四、完善中国廉租房制度的若干建议

中国廉租住房制度改革应积极借鉴以上国家成功经验, 通过完善法律、改变保障性住房补贴方式、发展公共租屋、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等措施实现“民有所居”。

第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能强制规范住房市场的行为, 促进其健康发展。国外住房制度都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如美国的《住房法》和《国民住房法》、日本的《公营住房法》等。中国的《住宅法》应当尽快制定, 以《住宅法》统领中国的住房制度, 促进中国住房制度的发展, 并可以在住房制度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进步和完善。对于廉租住房制度而言, 《住宅法》主要是全局性的, 统筹整个住房制度, 不可能对廉租住房制度规定的过于详细, 所以, 当务之急, 是先建立一部廉租住房制度的行政法规, 对廉租住房制度建立成果进行整理和归结, 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科学体系, 对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资金保障、房屋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进行详细的规定, 同时要加大廉租住房制度的执行力度, 使廉租住房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二, 坚持商品房与保障房共同供应战略。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是城镇住房的两种主要形式, 两者彼此关联, 共同发展。住房过度市场化, 追求效率的同时, 造成的是社会广泛的不公, 社会福利难以最大化;住房过度福利化, 将严重影响住房发展效率, 福利得不到提高, 任何一种住房供应方式片面发展都不能有效解决住房问题。所以, 确定两者之间的合理比例尤为重要。为了住房市场的发展, 政府应该坚持商品房与保障房共同供应战略, 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计划, 协调好两者比例关系。

第三, 改变保障性住房补贴方式, 严控住房面积。政府应致力于改变经济适用房的补贴方式, 严加控制经济适用房面积。建议实行“补人头”方式, 即把住房保障金或者住房补贴费, 按照一定标准, 以货币形式直接补贴到每个应当享受补贴者的头上, 让这部分群体拿着补贴款去房产市场上购买、租赁自己能够购买、租赁的住房, 不给开发商从中牟取暴利的机会。

第四, 大力发展公共租屋。公共住房问题虽然是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这部分“夹心层”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积极探索建立公共租屋制度, 引导居民树立买房与租房都是住房消费的合理形式的观念, 有效地缓解房地产市场紧张的供需关系, 促进房产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 要求大力发展公共租屋的公共租屋保障制度。公共租屋以中小套型为主, 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 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准入机制中主要把握的方向是:动态性、地域性、合理性地划分家庭收入水平线, 划分为最高收入、高收入、中高收入、中等收入、中低收入、低收入、最低收入七组;完善的住房档案系统, 实时监管家庭的收入和财产;建立严格的审查、登记及征询制度。退出机制是一种事后机制, 住房保障应实行定期审核制度, 只有有效地审查和确定退出对象, 使那些家庭收入或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保障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才能保证有限的住房资源起到最大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侯淅珉, 张恩逸.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N].中国建设报, 2002-08.

[2]李维哲.香港住房保障:不干预原则下的干预措施[J].中国房地信息, 2003, (8) .

3.学校廉租房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廉租房;制度;对策

一、廉租房制度的涵义

“廉租房”,又名公共住宅(public housing) ,顾名思义就是廉价出租的房屋。它不以赢利性为目的,是由国家自筹资金建设的具有齐全设备,适当规格,拥有一定保障性的租住用房。廉租房制度是住房体系的保障制度,国家以租金略减、住房租赁、实物廉租住房等方式向无力购买住房的困难家庭和需要其他保障的特殊家庭而提供的一种最低住房保障制度1。

二、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廉租房制度是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之一,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在廉租房的开发和运作中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不能很好的发挥的廉租房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一)资金来源单一。我国廉租房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几个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实际过程中,公房和社会捐赠少之又少,公积金也作用不明显,主要靠财政预算的方式则无疑显得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廉租房建设属于公益性建设,对于政府来讲是基本没有经济收益的,政府只投资无收益的买单方式无疑给政府带来了很大的财政压力。总体来说我国每年都面临着廉租房建设资金的缺位,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水平落后的地方政府来说,廉租房建设更是面临资金困难,致使廉租房建设无法正常开工,廉租房发展相当缓慢。

(二)保障范围过窄。我国廉租房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最低收入者以及特殊保障群体。而实际中在较高的房价水平下,中低收入者的很大一部分也都面临着住房困难。最低收入者有制度保障,高收入群体有金钱支撑,而中低收入者往往最容易被忽视,他们的权利往往最得不到保障。人数众多的刚毕业工作的大学生群体、城市中的农民工群体,他们虽然是常住在城市中的,但是在现有城市户籍制度下是排除在廉租房保障范围之内的,也无法享受到这项福利。

(三)相关法律滞后。现有廉租房制度主要依据2004 年3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7 年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2010的住建部通知。这些办法、通知相对层次较低,执行力也不高。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在没有法律的权威保障的背景下,廉租房制度运行中各个环节部分缺乏相关法律的监督,这方面的法律也应当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供需矛盾突出。我国城镇中达到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人数众多,还包括潜在的需求对象。而从廉租房的供给来看,政府是单一的供给主体;从房源上看,原有的公房数量有限,而新建廉租房却受时间、资金、规划的影响,迟迟赶不上需求,供需矛盾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新的城镇居民人数的上升,供需矛盾将不断加剧。

三、发达国家廉租房制度借鉴

国外发达国家廉租房制度相对中国起步较早,发展较为成熟,借鉴并吸收国外优秀的经验,有利于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在此主要介绍三种典型的廉租房制度模式,分别是美国、法国与日本。

(一)美国廉租房制度。美国是世界上廉租房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之一,至今已形成了一套包括廉租房资格审查、清退、补贴、资金管理、融资等方面的制度体系,运转灵活高效。美国《住房法》规定,“政府必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租金住房,其租金一般不到私有住房租金的一半”。家庭收入为居住地的中等收入80%以下者均可申请租金补贴,通过资格审查的低收入申请者每月只需拿出其全部收入的30%支付各项费用,即可享受廉租房,其余由政府补贴。美国的住房补贴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补贴比例随着补贴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呈现出差异性,以最大限度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资金方面,美国财政支持约占25%,采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鼓励私人机构提供贷款的方式,充分发挥金融工具的作用确保资金充足。

(二)法国廉租房制度。法国采取中央补贴和地方管理双层次住房保障模式。法国“廉租房”在建造过程主要有中央政府提供补贴,但建成后由各地方政府下属的“廉租房管理办公室”管理。地方办公室一方面严格控制房源,大部分“廉租房”只租不卖;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开“廉租房”出租情况,接受大众的监督。法国购置房屋的贷款难求,利率高、财产税也高,很多人不买房,拿着政府补助住进“廉租房”后,就不再搬出,据统计全国约有1/4 的人住在廉租房里,廉租房分布在全国各地,没有专门的区划。法国完全由政府定价,租金固定。针对低收入群体,政府采取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相结合的补贴方式,一方面,政府会出资建造部分房屋供社会最低收入者居住;另一方面,也会直接提供住房补贴以满足低收入者居住需求。

(三)日本廉租房制度。日本采取公营住房保障模式。日本政府遵循“保低放高”的原则,采取政策性调节措施,它要照顾的对象首先不是低收入者,而是单身母亲、残障人士和老年人的需要。对于人口众多房子更加紧张的日本来说,优先保障这些生活肯定艰难的人很有必要。为使老百姓都能住上与自己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住房,各级政府建造并管理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宅,由东京都政府管理的叫都营住宅,由县政府管理的叫县营住宅,由区政府管理的叫区营住宅,由市政府管理的就叫市营住宅。日本有超过220 万公共“廉租房”,占全部住宅的

4.7%。一个很显著的供应特点是,在像东京、大阪、名古屋这样的一二线城市中,集中了全日本50%以上的廉租房。

(四)制度借鉴。可以看出,上述发达国家在廉租房制度方面确实有着独到的方面,廉租房制度发展也更为成熟。我国在廉租房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借鉴其中的优点,具体来说美国最大的优点在于廉租房制度制定实施过程中法律的保证,美国通过《住房法》、《国民住宅法》等对廉租房有清楚的法律规定,我国应该加快廉租房法律法规的制定。同时美国资金筹措的方式也值得学习,我国在确保财政支持的前提下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运用各种金融工具拓宽资金渠道,保证资金的充足。法国的优点在于高效透明的管理机制,建立专门的廉租房管理部门以提高廉租房的管理效率在我国也是相当必要的。扩大廉租房的供给数量特别是一二线城市的供给数量,保障廉租房的房屋质量,优先照顾特殊群体是我们应该向日本借鉴的地方。

四、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建议

我国廉租房制度由于发展时间短,机制尚不完善,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我们应该通过有效的方法解决廉租房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廉租房制度,使我国的廉租房制度更加科学有效。

(一)强化政府主导职能,体现政府主体地位。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住房保障问题,不能只看到高房价带来的经济利益,还要看到高房价带来的社会问题。不仅要把住房建设作为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要把它作为民生政策的重要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政策决策者,应该统筹兼顾、着眼大局,不能以经济建设作为单一的施政标准,也应该考虑到人民生活的苦乐。政府作为廉租房制度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应该科学完善廉租房制度的结构,在将廉租房建设作为考核标准的同时应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实际的发展规划,不断扩大廉租房的供给数量,按时完成廉租房的建设任务,促进廉租房制度的建设。

(二)确保财政资金支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是廉租房制度实施的动力,资金不足严重制约着廉租房制度的实施。财政方面,国家规定各地要拿出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廉租房建设的筹措资金是资金的基础,也是资金的主要来源。而实际中却远远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这部分财政资金必须得到保障。在确保基础资金的基础下,更应该做大廉租房制度资金这块蛋糕。不仅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而且要充分发挥市场金融工具的的功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企业捐赠、发行廉租房建设债券、福利彩票收益按比例抽取等方式可以纳入进一步实践的范围,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三)合理控制准入机制,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于廉租房制度的准入机制,在准入资格上要细化明确;范围上根据条件逐步扩大廉租房制度的覆盖范围;审查上要做到严格细致,采取公示接受举报的方式实现公平透明,避免审查中的不良现象,使真正的困难群体优先享受保障;同时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信用账户,实现管理的网络化。在退出方面,改变只进不出的状况,对于已经不符合条件的廉租户经审查后将其退出廉租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实现廉租户的流动,将新的需要保障的对象纳入廉租房制度保障的体系,使有限的廉租房资源得到最优利用。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挥法律权威作用。相比发达国家的廉租房制度法律化运作,我国廉租房制度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没有法律的保障下,廉租房制度的各个环节包括资金筹措、管理、运用,廉租房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廉租房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都存在执行力不足,缺乏法律监督。因此呼吁适合我国针对廉租房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出台,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为廉租房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优化房屋配套设施。相比较发达国家完善健全的管理机制,我国在廉租房制度实施过程中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与单位,因此建议政府设置专门的廉租房管理机构,提高管理的效率。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应该真正彻底让利于民,使廉租房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居高不下,廉租房不“廉”的现象得到扭转。另一方面,在廉租房规划建设时就及时解决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不配套、不到位的问题,以保证廉租房的“福利连贯性”,使廉租房真正“廉租”与“宜居”起来。

参考文献:

[1] 杨继瑞.《和谐社会廉租房制度重构的思考与对策》 高校理论战线 [J]2007,5

4.学校廉租房管理制度 篇四

为保障医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实习生的安全教育,我院鉴于部分实习生要求在院外租房的实际情况,根据学校和我院的实习生管理规定,现与院外租房住宿实习生、家长签订如下安全管理协议。

1.实习生要求在院外租房住宿属于实习生及家长本人自愿的个体行为,在院外住宿期间及其往返住宿地与医院之间路途所发生的一切危及自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危害社会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实习生、家长完全承担。

2.各位家长或监护人须了解租住处的生活情况,有无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与房主协商解决隐患。

3.凡在院外租房住宿的实习生,在住宿期间的应注意相关防火、防盗及人身安全责任,确保不因个人因素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如在院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由家长和房东负责。

4.在院外租房住宿期间,实习生应该注意防火、防煤气中毒、防触电、防火灾,防不法侵害、卫生防疫、饮食、交通等安全知识与自救方法,注意用电安全。

5.实习生在外发生事故或意外,应积极与学校、医院联系,以便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6.实习生或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实习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医院、教师已告诫、纠正,但实习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②实习生或其父母知道实习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的;

③来自医院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④因个人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个人情感等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

注: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该生在我院实习期间在院外租房/住宿阶段。

家庭住址: 租房住址:

实习生(签字): 家 长(签字):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

5.对我国廉租房制度的认识 篇五

摘要当今世界,住房难题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平民百姓,我国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从复苏到快速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城市住宅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部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因此,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就成了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自1998年提出廉租房制度构想,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年,各地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廉租房制度建设,并在一些城市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国来看,廉租房制度的推行仍然十分缓慢。关键词:住房问题;廉租房制度;低收入家庭

0 前言

住房是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价格和住宅价格迅速上涨,使得部分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不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买房难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作为现代城市的社会问题之一,住房问题是城市化与工业化的产物,具有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的双重含义。从社会方面来说,房地产的暴利使大量社会财富在短时间内流向少数人的手里,引起财富杠杆发生严重倾斜,最终造成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两极分化”,加剧社会的动荡因素,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从经济方面来说,房地产吸引了大量资金,造成我国在工业、制造业等方面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投入降低,使我们经济的科研含金量降低,并使产业的制造成本提高,给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留下隐患。特别对每个个体来说,飞速上涨的房价,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消费负荷,甚至出现了“房奴”这样的字眼,未来消费已经严重透支于住房,这对其他领域的消费会造成较大影响,形成不平衡的消费结构,因此住房问题对我国是一个集社会、经济为一体的重大问题,而这个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重中之重是如何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问题。廉租房保障制度综述

廉租房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面向最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是住房保障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我国住房相关的社会保障的重要体现,其基本内容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的根本宗旨——是为解决达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并且住房困难家庭(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而提出的救济政策,是为提高该人群的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所实施的一项住房保障措施,是社会保障制度在住房领域的拓展,也是住房制度对社会保障的体现。

1.1 我国廉租房保障制度建立前提

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城镇化发展的现实选择。首先,由于工作强度、人的能力、技能存在巨大的差别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必然产生高、中、低收入阶层,在住房市场化的过程中,大量低收入家庭没有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其次,由于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据有关部门统计,最近年来,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超过2亿人,由此带来的住房问题也是我国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最后,过去计划经济下的传统住房分配体制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按级别、职称分配的弊端,导致了住房分配的不公平,因此建立一种相对公平、公正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当前社会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迫切愿

望。

1.2 我国廉租房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的住房保障制度。由此概念可以看出,政府介入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由虽低收入住房保障的特点所决定的。

廉租住房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政府主导性、非盈利性三大特点。

一是社会保障性。廉租房保障不是普遍性的社会福利,也不属于中等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共同享受的福利,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只能是无力通过市场获得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因为我国实行住房商品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在以市场机制调节的住房分配体系中,廉租住房保障在本质上只能弥补市场的缺陷,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帮助和救济,所以廉租房是一种在住房方面的社会保障,有其保障的底线标准。

二是政府主导性。政府对廉租房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政府在其中担当主导角色,既是廉租房产权的拥有者和廉租房的运营者,又是土地的提供者和主要建设者,同时又是国家宏观调控者。政府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目的是改善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追求的是社会效益最大化,如:提高城镇居民整体居住水平,提升城市形象等,因此只有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政策与保障措施,才能发挥廉租房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稳定器”和“安全网”的作用,也只有政府才能应承担起构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重任,充分行使其社会职能,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合理的资金来源和房屋来源,同时进行有效的运营。

三是非营利性。目前,我国住宅供应体系包括商品住宅、普通商品住宅、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五种形态,商品住宅、普通商品住宅属完全市场化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获取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利润水平由市场来决定,政府不直接干预,具有营利性;限价房以市场化为主导、略带保障色彩,其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受政府和市场双重干预,营利性中等;经济适用房基本上属于保障性质,国家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税费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房价中除了可计入1%-3%的管理费外,还可计入3%的利润,其营利性较弱;廉租房则完全属于住房保障产品,国家无偿划拨土地,税费大幅度减免,完全没有营利性。因此政府建立廉租房制度的关键就在于“保障”和“底线救济”而非营利。

1.3 廉租房制度的保障对象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明确指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具备的基本条件为:一是收入困难,必须是本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以领取民政部门的困难补助为衡量标准;二是住房困难,各城市对住房困难的认定各有标准,以各城市为准,平均确定标准为人均10平米以下;三是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人口。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这1000万户家庭是今后廉租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

有学者提出,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还应包括城镇中大量所谓流动但常驻城镇的农业户口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2008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041万人。

1.4 廉租房制度的标准

面积标准:各地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差异较大,确定保障面积标准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按照廉租住房为城镇平均住房水平60%的标准进行测算,制定本地的保障住房建设标准。2

廉租住房保障建造面积标准控制在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以保证居住的基本功能。

租金补贴标准:由于各地保障能力、职工收入水平和市场房屋租赁价格水平差异较大,确定的补贴标准也不应相同。租赁补贴额应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合理的标准尺度应该是补贴的金额能租赁到基本满足需要的住房。另外,根据保障能力的提高和市场租金水平的变化,各地应每年对补贴标准进行一次核定,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此适应市场租金水平的不断变化。

租金核减标准:凡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产权房,可享受租金核减政策。租金减免部分应由政府负担,从专项资金中直接补贴给房管局(所)或有关产权单位。

1.5 廉租房制度保障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三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双困”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发展多种渠道筹措资金的原则,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的资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双困”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廉租房来源主要有5种,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并且规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1.6 廉租房制度资金的来源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建立城市廉租住房的制度的根本保证,它直接关系到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的大小。2007年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提出了五条资金来源渠道:一是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l0%;三是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同时,对于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特别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支持。

2008年中国廉租住房建设共投入286亿元,是2007年投入资金的3.7倍。但要将廉租住房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今后五年每年的资金需求要接近500亿元,才能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问题。廉租房的发展历程

2.1 廉租房的启动阶段(1998年)

国务院于1998 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规定对于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此时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这标志着廉租房制度正式成为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廉租房制度开始在我国起步。

2.2 廉租房探索推广阶段(1999年—2007年)1999年4月发布了《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其中对廉租房的房源、廉租房租金标准、廉租房建设和廉租房的申请程序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开始探索规范化的廉租房制度。2003年12月31日,国建建设部等五部局联合下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城镇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方面要求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六点意见(“国六条”),将城镇廉租房制度建设置于一个更为显著的位置。

2.3 廉租房改进完善阶段(2007年至今)

2008年1月1日起财政部颁发并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法》,确保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正规渠道来源。这使国家加强和加快廉租住房的建设从原来大多数的纸上谈兵,发展到了实际操作,使住有所居的基本国策从根本上得以落实。2008年12月17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中明确提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加快推进医药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住房等民生领域改革,改善居民支出预期和消费意愿。中央财政近日下拨2010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167亿元,支持财政困难的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在中央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的廉租房建设将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

从廉租房制度的演进历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中央政府对廉租房制度的重视程度逐步增强,政策不断明朗化和具体化、可操作性逐步增强,廉租房制度在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廉租房制度实施的意义

廉租房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住房保障制度,能够在真正意义上解决住房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该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3.1 提高住房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

1998年我国政府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其中针对最低收入家庭专项提供可供租赁的廉租房。廉租房制度的实施为住房弱势群体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居住保障,满足了人们“安居”的要求,体现了政府对低收入阶层的关怀,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对稳定社会治安,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社会秩序。

3.2 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一种必然现象,尤其是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产业结构的转型与优化,必然导致某些行业的从业者从某些领域中退出,形成结构性失业人群。而这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只依靠市场是难以解决的。我们知道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有自身的缺陷。因此廉租房制度的引入对解决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的住房困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政府采取的廉租房制度,通过行政、法律、资金及政策等多种手段,对一部分财产进行再分配,为住房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保证市场机制的良性运作。参考文献:

6.廉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篇六

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既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房价高、住房难”已成为困扰我国居民的一大难题,住房困难说明我国当前的住房制度存在缺陷。改善住房保障的核心是加快廉租房建设与供给。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大力建造包括廉租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为中低收入者排忧解难。

廉租房政策,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项社会住房政策。它是指政府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保证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我国正在实施的廉租房政策,实践证明能够在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方面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值得大力推广,是解决现阶段我国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良好途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是无力购房者的最佳选择。

1廉租房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虽然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由于城市土地资源有限,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不足以及缺乏其他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临着许多困难。

1.政府住房保障职责缺位。

政府在房地产开发中主要不是获得收益,而是要保障社会公众基本的居住权利需要。因此这就要求政府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在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由计划向市场转轨过程中,客观上出现了政府和市场分工不明确,政府在居住基本权利保障方面执行落实力度不够,过度依赖市场的现象。特别是,地方政府通过追求土地收益来加快本地经济发展,忽视了大量中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需要。有不少地方政府从自己和行业部门的自身利益考虑,与房地产商一起抬高房价,成为高房价有力的支撑者。就当前来看,地方政府事实上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一个利益相关者,这导致了中央政府政令的受阻和政府公共职能经常性的缺位和越位。

2.低收入者缺乏住房保障。

按照各地现行住房保障制度,最低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廉租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但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即使是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许多低收入家庭因支付能力不足仍然买不起。并且在全国大中城市里,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比起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职工,他们的收入普遍更低,居住条件更差,更应享受住房保障,但现行住房保障制度却将他们排斥在外。

3.土地与资金形成瓶颈。

廉租房建设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二是资金,这二者构成了廉租房建设的瓶颈。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设的用地总量是确定的,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必须是划拨而不是出让,但是如果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划拨多了,那么用于出让而获得财政资金的土地就会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问题。政府面临着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项发展急需的资金,把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加快本地区的GDP增速,还是放弃这个利益,给老百姓无偿建房,同时又贴进去更多资金的两难处境。就资金而言,作为地方主要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地方政府注定会缺乏提供资金的动力,继而会造成房源难以为继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在现实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

4.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尚未完善。

廉租房保障对象即使在最严格的审批程序下获得廉租住房,也有可能冒着道德风险谋取利益并将其所得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条件。如何防范和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在满足保障目的的同时,又不至于使廉租房成为新的牟利工具,这是廉租房保障制度设计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内容。同时腾退机制是廉租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在一些城市的廉租住房腾退过程中,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拒不腾退,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很难得以实行,造成复核流于形式。

2完善廉租房制度的对策。

住房保障制度尤其是廉租房制度建设在我国初步形成了包括财政投入、税费减免、信贷支持、土地供应等政策体系。各级政府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认识廉租房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分析和解决廉租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廉租房制度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的职能范围,充分发挥廉租房制度的积极作用。

1.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廉租房是一种福利房,政府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在这项工程中担当的角色是多重的。首先是廉租房产权的拥有者。政府是廉租房建设工程的建设方,是廉租房产权的拥有者。其次是建设资金的信用担保者。对投资资金而言,只有在安全性非常高的前提下,才可能以低利率的方式大规模地投入到廉租房的建设当中。第三是廉价土地的提供者。当前房价太高的一个成本性原因是政府提供的建设用地拍卖价太高。政府在提供廉租房建设用地时必须以保障社会福利为主要目的,让利于民,这是有效控制单位建筑面积造价的基础性环节。第四是协调人。在廉租房建设过程中,政府要与投资主体之间协调好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政府要与租房者协调好房租,房租的高低应以建房的贷款利息和少许物业管理费为基准,政府应以重点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的造价为手段来降低房租。

2.拓宽廉租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

为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应当积极搭建融资平台,通过无偿划拨土地、银行信贷、公积金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廉租房建设顺利推进。政府必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保证一定的住房保障资金。廉租房拓宽融资渠道还可发行公债,公债是国家依据信用原则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方式。同时,还可以将廉租房开发贷款证券化。这样可以加强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转移和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不仅有利于防止银行不良贷款的再生,还可以使廉租房开发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从而达到拓宽廉租房融资渠道的目的。

3.增加廉租房建设和供给。

随着国家民生政策的不断深入,廉租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也应随之不断扩大。必须根据各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廉租房保障对象。对于那些在城市中凭一己之力买不起房而又无资格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所谓“夹心层”和来自农村贫困地区并在城市担当脏、累、差等工作的外来人员,政府不能将之排斥在廉租房保障对象之外。廉租房保障体系的设计要适当超前,逐渐扩大廉租房政策的覆盖面,逐步在新的环境下达到更高要求的“应保尽保”。

“十二五”规划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一个十分重要和突出位置,未来五年将使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20%。也就是说,为了遏制当前过高的房价,为了解决国内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政府在未来五年里,计划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其中2011年建设1000万套,2012年建设1000万套,2013~2015三年建设1600万套。

4.加强对廉租房的监督管理。

现阶段,在城镇廉租房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应在准入上确定一个资格标准,在轮候上建立科学的排序方式,并在廉租家庭不符合资格标准时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这既可在最大程度上提高住房资源的效用,又可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公。廉租房制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享受廉租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以避免廉租房消费的“搭车现象”,确保有限的廉租房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

在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同时,要实施动态监管:一是依法签订住房保障租赁合同,合同期满要求续保的必须要经过重新审核,只有符合条件者方准予续签;二是严格审核住房保障的准入和退出对象,当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水平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将让其按期腾退保障性住房或停发住房租金补贴;三是住房保障及管理情况适时向公众公示。

通过政策审核制度和配套配租赁制度,使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出售出租更加公开、透明。

7.我国廉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七

一、廉租房制度的涵义

“廉租房”顾名思义就是廉价出租的房子, 它不以赢利性为目的, 由国家自筹资金建设的具有齐全设备, 适当规格的, 拥有一定保障性的租住用房。廉租房制度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也是住房体系的保障制度, 换言之则是指国家以租金略减、住房租赁、实物廉租住房等方式向无力购买住房的困难家庭和需要其他保障的特殊家庭而提供的一种最低住房保障。

二、廉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 廉租房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住宅制度非常零散, 各自为政, 没有统一的立法,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和商品房之间的关系不清, 制度之间无法很好地协调。由于廉租住房制度的立法层次低, 执行的力度不够, 导致了廉租住房制度很长时间一直停滞不前或者各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制度进行异化演变。

第二, 政府住房保障职责缺位。政府在房地产开发中主要不是获得收益, 而是要保障社会公众基本的居住权利需要。因此, 这就要求政府承担起一定的责任, 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在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由计划向市场转轨过程中, 客观上出现了政府和市场分工不明确、政府在居住基本权利保障方面执行落实力度不够、过度依赖市场的现象。特别是, 地方政府通过追求土地收益来加快本地经济发展, 忽视了大量中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需要。有不少地方政府从自己和行业部门的自身利益考虑, 与房地产商一起抬高房价, 成为高房价有力的支撑者。就当前来看, 地方政府事实上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一个利益相关者, 这导致了中央政府政令的受阻和政府公共职能经常性的缺位和越位。

第三, 保障资金和房屋供给不足。廉租房建设一般有两个条件, 即土地和资金, 这二者构成了廉租房建设的瓶颈。就土地而言, 城市用于建设的用地总量是确定的, 为了降低成本, 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必须是划拨而不是出让, 但是如果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划拨多了, 那么用于出让而获得财政资金的土地就会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问题。政府面临着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项发展急需的资金, 把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建设, 加快本地区的GDP增速, 还是放弃这个利益, 给老百姓无偿建房, 同时又贴进去更多资金的两难处境。就资金而言, 作为地方主要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 地方政府注定会缺乏提供资金的动力, 继而会造成房源难以为继, 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在现实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

第四, 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过窄。按照各地现行住房保障制度, 最低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廉租房,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但现实情况是, 一方面, 即使是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 许多低收入家庭因支付能力不足仍然买不起。并且在全国大中城市里, 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 比起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职工, 他们的收入普遍更低, 居住条件更差, 更应享受住房保障, 但现行住房保障制度却将他们排斥在外。

第五, 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完善。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 用于住房保障的资源更是相当缺乏, 然而廉租房保障对象即使在最严格的审批程序下获得廉租住房, 也有可能冒着道德风险谋取利益并将其所得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条件。如何防范和避免保障对象错位, 不该保障的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该保障的人未获得保障, 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最需要保障的家庭, 在满足保障目的的同时, 又不至于使廉租房成为新的牟利工具, 这是廉租房保障制度设计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内容。同时, 腾退机制是廉租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 但在一些城市的廉租住房腾退过程中, 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拒不腾退, 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很难得以实行, “有进无出”的推出机制会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 导致新生的弱势群体无法获得住房保障。

三、完善廉租房制度的对策

第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能强制规范住房市场的行为, 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廉租住房制度的行政法规, 对廉租住房制度建立成果进行整理和归结, 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科学体系, 对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资金保障、房屋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进行详细的规定, 同时要加大廉租住房制度的执行力度, 使廉租住房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二,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廉租房是一种福利房, 政府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在这项工程中担当的角色是多重的。首先是廉租房产权的拥有者。政府是廉租房建设工程的建设方, 是廉租房产权的拥有者。其次是建设资金的信用担保者。对投资资金而言, 只有在安全性非常高的前提下, 才可能以低利率的方式大规模地投入到廉租房的建设当中。再次是廉价土地的提供者。当前房价太高的一个成本性原因是政府提供的建设用地拍卖价太高。政府在提供廉租房建设用地时必须以保障社会福利为主要目的, 让利于民, 这是有效控制单位建筑面积造价的基础性环节。最后是协调人。在廉租房建设过程中, 政府要与投资主体之间协调好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政府要与租房者协调好房租, 房租的高低应以建房的贷款利息和少许物业管理费为基准, 政府应以重点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的造价为手段来降低房租。

第三, 为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应当积极搭建融资平台, 通过无偿划拨土地、银行信贷、公积金贷款等方式,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确保廉租房建设顺利推进。政府必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 保证一定的住房保障资金。廉租房拓宽融资渠道还可发行公债, 公债是国家依据信用原则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方式。同时, 还可以将廉租房开发贷款证券化。这样可以加强金融资产的流动性, 转移和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 不仅有利于防止银行不良贷款的再生, 还可以使廉租房开发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 从而达到拓宽廉租房融资渠道的目的。

第四, 增加廉租房建设和供给。随着国家民生政策的不断深入, 廉租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也应随之不断扩大。必须根据各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廉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廉租房政策的覆盖面, 大力发展公共租屋。为了解决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这部分“夹心层”困难家庭住房问题, 不能将之排斥在廉租房保障对象之外。引导居民树立买房与租房都是住房消费的合理形式的观念, 有效地缓解房地产市场紧张的供需关系, 促进房产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

第五, 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现阶段, 在城镇廉租房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 应在准入上确定一个资格标准, 在轮候上建立科学的排序方式, 并在廉租家庭不符合资格标准时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 这既可最大限度地提高住房资源的效用, 又可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公。廉租房制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享受廉租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 以避免廉租房消费的“搭车现象”, 确保有限的廉租房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

四、结语

建立廉租房制度是众望所归,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说, 廉租房是一种社会财富的利益再分配, 主要解决城镇居民低收入现状的住房问题, 只有一切中低收入无力购房的居民都参与的分配, 才是最公平合理的分配。良好的廉租房制度将有效地解决最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把廉租房制度正式归入了社会福利待遇中, 这将从制度上保障每个公民无论贫贱都有良好的居住场所。廉租房制度在我国还不健全, 让最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得到全社会关注, 也是我国和谐发展的基本体现, 是社会长久治安、保障体系健全的必然要求, 合理的廉租房制度符合科学发展观, 能有效地解决民生问题。因此, 廉租房制度必须得以健全完善, 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 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摘要:廉租住房制度作为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 是实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的助推器。目前, 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正在发展, 并逐步向全国普及, 由于缺乏经验, 实施时间不长,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对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廉租房制度,问题,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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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浅议廉租住房档案管理 篇八

1.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1.1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是建立解决住有所居问题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

廉租住房档案收集了低收入家庭和贫困群众的各方面基本情况和实际数据,真实记录了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实情况,反映了廉租住房家庭的状况,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制定政策,落实措施,建立解决贫困群众住有所居问题的长效机制有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

1.2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对档案利用的需求日益增长,住房管理部门保存的大量廉租住房档案已经成为破解社会矛盾、调处民间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凭证。特别是当对不再符合规定的承租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回廉租住房时,就必须以廉租住房档案为依据。因此,切实做廉租住房档案工作,是确保涉及群众利益的事件有档可查,有案可稽的关键举措。

1.3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是推进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廉租住房档案是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工作中一项新的重要的内容,虽然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着许多不足,这既是档案工作面临的挑战和考验,也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空间。因此,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必须切实增强做好廉租住房档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做好廉租住房档案的积累和管理,科学开发利用各种民生档案,扎实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建设。

2.廉租住房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基本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特别是2006年《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相继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了管理细则,对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随着廉租住房对象“扩面”,由最低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扩展后,也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适用对象的审核和检查存在漏洞环节。廉租住房是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而言,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居住权而专门设立的,带有很强的对象适用的限制性,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低收入家庭的人文关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有的家庭收入确实不高,但由于一时困难相关手续无法提交,导致申领失败,而有的家庭实际收入并不低,却巧立名目,投机取巧,申领到了住房,然后出租或转作他用,成了一种变相投资和投机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是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衔接机制和集中统一管理。在廉租档案管理中,有的地方没有设立专职人员,或专职档案人员素质不高,造成档案管理混乱,甚至造成许多空白档案和死档。同时,现有的机制缺乏衔接,一个手续一个证件的审核往往需要重复几遍,或者由多个部门审核。这种单纯重复的环节不但降低了廉租户的幸福感,而且降低了房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

三是实施廉租房工作对档案资料的依赖性增大。随着廉租制度保障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家庭开始申请廉租住房和补贴,这就要求根据档案进行及时的甄别,有效防止重复享受、多占住房等问题。为此,对档案的内容、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都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

3.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意见和对策

针对目前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现状,结合政府及社会公众对廉租住房工作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3.1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廉租房管理工作,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组织管理体系,坚持做到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与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布置、检查和验收,以切实提高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在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考核中的分值。要充分发挥各个参与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员参与,多方堵漏,档案的建档、归档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依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范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使廉租住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3.2强化档案管理的“软、硬”件建设

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廉租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根据申请、审核、登记、年度复核、终止和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从扩面后廉租住房档案迅速增加的实际出发,添置设备,对相关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并配备足够数量、能适应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

3.3切实提高档案从业人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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