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厂管理规章制度(共8篇)
1.某食品厂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一、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
1、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的要求;
2、明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查验人员;
3、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查验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明,具体内容包括: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证明等,并保留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备,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查验。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4、查验食品品种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备查);
5、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也可以采取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要求的记录事项。
6、经营预包装食品应查验食品标签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并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内容、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等内容;
7、经营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验记录方式及时间;操作办法;制度落实人等。
二、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1、食品贮存场所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有隔离地面10厘米以上的平台和层架,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设施;散装食品要有专用食品容器,并符合标签标注制度要求。
2、食品贮存场所、经营场所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食品区和非食品区、食品区内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冷冻、冷藏、保鲜食品应具有明显区分或隔离标志(食品专柜)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以防止污染。
3、销售散装食品做好标签标注工作,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南非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5、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清洗,消毒。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2、患有痢疾、伤害、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物工具。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1、聘请有关部门人员,不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有关卫生管理,卫生法律、法规,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等卫生知识,以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防护素质。
2、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培训班学习,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坚持每月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不能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人员实行停岗培训,待合格后再行上岗。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劝退。
4、对培训情况记入培训档案并保存。
五、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1、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六、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1、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明确食品经营贮存、运输、装卸等环节容器、工具和设备管理人员;
3、在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缷食品时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4、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自检或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3、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明确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地及具体操作人员及制度落实人员。
八、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
成立机构、组成人员,明确各自责任;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如何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采取哪些措施;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九、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和食品进货渠道,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购销台帐、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及失效、变质的食品。
(五)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不伪造食品产地,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诈消费者。
(八)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九)本制度采用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等承诺方式向社会公示,便于社会监督。
2.某食品厂管理规章制度 篇二
自改革开放以后, 尤其是近几年来, 我国中小企业的成长速度惊人, 根据“2010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上”的数据统计, 目前中国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 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 提供了全国80%的城镇就业岗位, 上缴的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这些数据充分表明, 中小企业在繁荣经济、推动创新、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等这些先天条件的不足, 使得大部分的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五年。而由此在中小企业中暴露出来的管理弊端也愈加明显。本文主要以重庆某食品企业为例, 重点分析了中小企业在营销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弊端及其解决方案。
一、中小企业在营销策略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1) 企业营销策略中的问题
1. 企业在营销中对消费市场考察不足
重庆某食品加工企业是一家专门从事休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现代化企业。产品包括肉制品、卤制品、膨化食品、糖果等十余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产品过于分散, 没有其主轴产业, 导致各项产品的销售业绩平平, 企业甚至出现亏损现象。这都是对市场考察不足导致了对产品的定位出现了偏差。就总体而言, 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市场营销中的劣势地位依然明显, 由于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限制, 以及营销观念和方法的落后, 从而导致了对产品在消费市场的可行性研究不足, 进而无法取得好的营销业绩。
2. 企业的营销手段单一
该食品加工企业, 像大多数中小企业那样仍然奉行的是传统的生产营销、产品营销和市场推销的观念。采取的是简单的营销组织, 营销人员和资金有限, 以及通过产品的外在包装等方面来确定营销的目标和定价标准, 利用简单的广告传媒, 以代销或者直销的手段进行常规销售。这种传统的销售营销手段的单一, 导致产品的销路受阻。
(2) 完善营销策略方面的对策建议
1. 加强市场调查产品的可行性。
任何一个项目都始于可行性的研究, 因此中小企业在做出项目投资决策之前, 需要通过对项目有关经济、社会等方面条件和情况的调查, 研究分析, 对项目完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 以此来确定投资朝哪个方向, 以及确定产品的定位, 从诸多可选择的生产对象中, 选出主轴产品, 侧重发展, 形成以发展主轴产品为主, 其他产品为辅的发展模式。重庆该食品加工企业可以从市场出发, 从众多产品中选出该企业的主轴产品, 重点生产销售。
2. 采用多样化的营销手段——价格和服务
转变传统的营销模式, 形成以客户为导向的模式。根据顾客的心理需求和企业营销的目标来确定营销方式。从价格方面来看, 可以通过打折、促销、分销等方式进行。价格往往是消费者选购商品时的主要决定因素之一, 而打折和促销则会在不同程度上吸引消费者对产品的选购, 刺激本产品和其他产品的销售。其效果明显, 同时对于企业而言, 这种方式有助于处理到期产品或者过季产品、减少库存, 加速资金回笼等。另外, 也要深化产品的附加值——服务, 优质的服务对于抓住消费人群仍然具有重要影响。重庆某食品加工企业可以扩大销售途径, 从价格和服务入手, 打造出多样化的营销手段。
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1) 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是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进行财务管理的一种手段, 其中杜邦财务分析体系是以净值报酬率和资产报酬率为关注焦点的分析。其公式:资产利润率=销售利润×总资产周转率。企业想要获得利润, 一方面要扩大销售, 同时也要注意节约各项成本。因此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成本问题直接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1. 成本的管理意识淡薄
据调查, 重庆该食品加工企业由于缺乏必要的市场调研, 其产品种类过于繁多和分散, 再加上人员专业素质不强, 只凭主观印象进行了成本估计缺乏准确, 导致预算紧张, 从而影响了公司经济状况的运行。由此反映了该企业对于产品成本的管理意识淡薄, 未建立一个严格的成本管理制度, 对项目成本的管理缺乏事前控制和生产过程中的管理。而在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中, 企业也往往是满足于产值、生产进度、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指标的完成, 而对劳动力、原材料、设备等关系到成本费用方面的节约控制关心较少。
2. 管理水平低, 人员专业性不强
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的限制, 人员不多, 与大型企业相比管理水平不高, 再加上中小企业中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学历不高, 对财务管理知识知之甚少, 整体的业务素质普遍不高。而部分中小企业的会计部门或者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没有收到过专业的正规教育, 对会计或者财务管理的知识了解的不够深入。
(2) 健全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1. 加强成本管理观念, 改善成本估测方法
成本的组成主要是靠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 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减少消耗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核心, 是成本管理最基础的原则。因此从市场实际出发, 对生产过程中各项消耗的成本进行合理的估算, 充分考虑到意外风险, 树立起对成本的管理管理, 加强管理意识。改善成本估测的方法, 在实际成本的估算应用中, 应结合综合应用多种估算方法, 反复比较他们的成本估算结果, 寻找出这些成本估算结果到底哪些地方不同, 从而对产品的生产项目做出更合理, 更准确的成本估算结果。以此, 给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最大化。
2. 强化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针对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 因此有必要经常性的开展财务管理基本知识的培训, 邀请专家学者到企业开展基本知识的培训, 使财务管理人员全面掌握理论知识以及实际操作工作, 积极鼓励财会人员以在职或者脱产的形式到高校接受会计管理知识的再教育, 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提高学历。从而大大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 从而也提高了整体财务人员的素质。
三、结束语
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大潮中, 既要把握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巨大机遇, 同时也要积极面对各种挑战。中小企业要正视管理中的问题, 根据管理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想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从产品的营销到财务的管理, 中小企业应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 使产品营销和财务工作有章可循, 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管理, 改善企业的管理状况, 提高企业的经济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余世维.突破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M】.东方出版社, 2006[1]余世维.突破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M】.东方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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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焦海珍.关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J】.现代商业.:2010 (24) [3]焦海珍.关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J】.现代商业.:201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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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虹.中小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1 (2) [5]马虹.中小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1 (2)
3.某食品厂管理规章制度 篇三
关键词:休闲食品 职业病 预评价
中图分类号:R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2-0093-01
1 评价内容与方法
评价内容:根据休闲食品建设单位部门提供的两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项目选址安全性。总体布局合理性。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合理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对工作人员健康的影响分析。职业病危害保护设施情况。辅助用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数量、职业卫生管理等。
评价方法: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1]的要求,采用不同的方面比如:类比法、检查表法、风险评估法、工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系统的评价,预测作业场地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及其职业病危害程度。
2 结果与分析
2.1 生产工艺简介
拟建项目主要生产休闲食品,生产过程包括搅拌、醒发、烘烤及包装(本次评价不包括依托老厂的水、电、气等辅助工程)。拟建项目采用的工作方法主要还是机械化操作,人工短时投料,流水线作业。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搅拌工序投料过程产生粉尘危害,烘烤工序会产生高温危害,醒发工序酵母发酵产生二氧化碳危害,各工序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危害。
2.3 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分析
拟建项目为该休闲食品厂扩建工程项目,因此此次选用的是该企业已有相同生产线2013年相关资料,选择作业场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资料和健康监护的有效资料作为主要的评价因子。
2.3.1 类比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
(1)类比项目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搅拌工序接触其他粉尘检测结果TWA为8.3mg/m3(TWA—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国家标准PC-TWA为8.0mg/m3),不合格原因为人工倒袋过程引起扬尘;醒发工序酵母发酵过程中产生二氧化碳检测结果TWA为1620mg/m3(国家标准PC-TWA为9000mg/m3),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类比项目物理因素检测结果:搅拌、醒发、烘烤及包装工序噪声8h等效声级检测结果均小于85dB(A)(国家标准8h等效声级小于85dB(A)。
因类比检测时段不在高温季节,故未进行高温检测。
2.3.2 职业健康检查
类比项目选取的相关人员参加了2013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并且受检率100%,体检结果中显示:未发现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人。
2.4 职业病危害评价
该项目拟建地点位于原厂生产区内,项目周边即无重要公共设施,也没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没有历史文化保护地、涉外领事馆等,该区域不属于生态敏感脆弱区,选址地点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的要求。拟建项目所在地点经了解全年最大频率风向为ENE,最小频率风向为WSW。拟建项目位于最小频率风向上风向,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拟建项目位于生产区北部,生产区办公楼等非生产性辅助设施位于拟建项目的南部,不属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本项目在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下,使人流物流分开,实现功能分区明确合理,注意风向朝向的影响,注重工厂的绿化及美化。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该休闲食品企业拟建项目生产工艺已达到成熟、稳定,并且生产过程基本实现机械化、密闭化;产品质量可靠,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对工艺的要求。有毒与无毒生产场地分开,拟建项目将产生有毒有害的工作场所与无毒无害的生产工序分开设计,避免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毒物的交叉污染;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设计安排在了单层厂房的底层,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对设备的布置要求。拟建项目建筑物设计时,其结构拟采用轻钢结构。整个生产车间采用自然通风,并在重要局部设排风吸尘装置。照明电源电压采用交流220V,一般检修照明及环境恶劣场所电压为36V。防尘设施:企业拟在投料口布置多台布袋除尘装置。防毒设施:企业拟将搅拌、醒发、烘烤和包装岗位分区域设置,减少交叉污染,拟建项目采用机械化自动操作,流水线作业。防噪设施:拟建项目拟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并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
拟建项目辅助用室依托老厂,可满足需求。项目拟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配置防尘口罩和工作服等,可满足要求。企业建有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较完善。
3 结语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本项目划分归属于食品加工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类项目。拟建项目自动化程度较高,除搅拌岗位投料过程采用人工倒袋外,其余基本采用机械化控制。拟建项目只要将职业卫生工程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并在投料口侧上方设引风罩,引致布袋除尘器(设计罩口风速满足要求),则在正常生产运转条件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能够控制在较低水平。
4 建议
(1)落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次评价中补充措施:开展教育培訓,加强个人防护措施和职业病防治管理;(2)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监护法律、法规要求对员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不得使用有职业禁忌证的作业工人从事其职业禁忌的作业。
参考文献
[1]GBZ/T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8年2月1日实施.
[2]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0年8月1日实施.
4.某食品厂管理规章制度 篇四
一、为加强在库食品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数量准确,科学储存,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常温库为0-30℃,阴凉库不高于20℃,冷库为2-10℃,相对湿度保持在35%-75%之间。
三、对在库食品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库(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库(区)、待发库(区)为绿色,不合格库(区)为红色。
四、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食品与墙面、顶棚(房梁)和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垛与垛通道距离不小于100厘米。做到“五距”适当。
五、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规范操作,怕压食品须控制高度。食品按批号集中堆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做到堆码规范。
六、建立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货位登记卡,动态、及时地记载食品进、存、出状况。
七、实行效期管理,对近效期每月实行二次催销,避免过期失效,确保在库的质量。
九、温湿度监测系统每分钟对库房温湿度监测记录,当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采取措施调控,并记录。
十、在保管人员核对帐货的基础上,每年至少盘点两次,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十一、保持库房、货架和在库食品的清洁卫生,每月清扫,并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工作。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
一、为严防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进入和流出,确保顾客用药安全有效,维护本企业质量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企业对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控制,由质管部门具体负责。
三、经药监、药检部门分布的与法定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的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均为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
四、在验收时发现不合格立即拒收,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由质管部门确认后,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做适当处理。
五、在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时发现不合格,经质管部门确认后立即停售,追回已售出的该批号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
六、经药监、药检部门抽检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须立即停售,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售出该批号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听候处理。
七、当地药监部门到本企业调查某一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为加强本企业在食品经营中质量事故的管理,严防和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质量事故分为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
1、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经营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亡造成恶劣影响的;采购把关不严、销售不力、储运不当,造成报废(因假劣、途损、变质、过期失效),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2、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采购把关不严、销售不力、储运不当,造成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报废(因量大滞销、途损、变质、过期失效),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
三、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立即上报质管部门和主管,主要领导。
四、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而致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重大事故,立即上报质管部门和主管、主要领导,并在24小时内上报当地药监部门。
五、发生其它重大质量事故,立即上报质管部门和主管、主要领导,并在48小时内上报当地药监部门。
六、发生质量事故须填写“质量事故报告记录表”客观反映处理过程。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在查清原因后,须向当地药监部门书面报告,一般不超过10天。
七、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如所在部门领导不在场,当事人可直接越级报告至企业领导。
八、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成立调查小组,负责直接或配合药监部门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报告。并对内部质量情况进行专题的评审。
九、质量事故的调查,应书面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在部门及当事人、原因、经过、后果。调查要客观实际,弄准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与对相关人员的处罚意见。
十、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订整改措施不放过。处理要及时、慎重和有效。
十一、对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年终一票否决,不得参加任何评优活动。
十二、依照本企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对质量事故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以及隐情不报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经济、行政和法律处罚,处罚措施经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5.食品厂管理制度完整版 篇五
总则
为确保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正常运作,持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实用于本厂全体人员,具体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一、作息时间:
夏季:上午: 8:30 ――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 上午: 8:30 ――12:00 下午: 15:00――18:00
二、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四种,管理程序如下:
1、迟到:工作时间开始15分钟内未到岗即为迟到,迟到一次扣20元
2、早退: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离岗即为早退。
3、旷工:工作时间开始30分钟后仍未到岗的为旷工;旷工一次扣50;连续旷工3次的,自动解除合同,作解雇处理;
三、为谋求公司发展与职工福祉,全体员工应遵守下列各项所订之服务守则:
1、工厂职工应忠勤职守,遵奉本公司一切规章,服从主管人员之合理指挥,不得敷衍塞责,主管人员对员工应亲切指导。
2、工厂职工对内应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质量,增加生产,对外应保守业务或职务上之机密。
3、工厂职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4、工厂职工关于职务上之报告,均应循级而上,不得越级呈报,但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5、工厂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6、工厂职工应自觉维护室内清洁卫生,保持工作场所肃静、整洁,严禁大声喧哗、聊天串岗、吃零食。
7、工厂职工未经核准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厂房。
8、工厂职工不得利用职权图利自己或他人。
9、工厂职工必须保持良好的职容风纪,上班必须着装整齐。
10、工厂职工非经公司之书面同意,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之事业,亦不得为同类事业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执行业务股东﹑董事或经理,或行号之显名或隐名合伙人。
11、工厂职工不得因职务上之行为或违背职务之行为,接受招待,或受馈赠、回扣或其它不法利益。
12、工厂职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13、工厂职工不得撷带弹药刀枪﹑危险物品﹑违禁品或与生产公物无关用品进入工作场所
14、工厂职工未经核准,不得携带公物出公司,应领取放行证后,方可出公司。
15、工厂为因应业务需要,在不违反劳动契约,不变更其应有收入及确为职工技术、体能所能胜任时,对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之移动,员工不得拒绝。
16、工厂职工应依照规定时间上下班,除出差请假外,必须亲自做考勤记录,亦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职。
17、工厂职工在上班时间禁止在公共区域内吸烟
四、原辅料库房管理制度
1、原辅料库房实行专库专用,并设有防蝇、防鼠、防潮、防尘、通风设施,并运转正常,每天定期打扫库房卫生,保持库房整洁。
2、原辅料入库前由专人验货,所有采购的原辅料必须索取生产企业的有效卫生许可证、产品有效检验报告单。外包装必须有完整标签标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且无破损、无污染,原辅料无腐烂、变质。
3、所存的原辅料必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各类原料的货架标签必须与存放的货物一致,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及有毒有害的物品(如:杀虫剂、消毒剂等)。
4、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冷库必须有温度记录设备,并对冷库温度每天做好记录。
5、入库的各种原辅料必须建立台帐制度,做到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五、成品库房管理制度
1、成品须标注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后方可入库。
2、所有的成品必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各类成品的货架标签必须与存放的货物一致。
3、成品库房必须专用,不得存放原料和半成品,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及有毒有害的物品(如:杀虫剂、消毒剂等)。
4、做好库房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工作,保持库房通风,定期做好库房卫生,保持库房干燥整洁。
5、入库的各种成品必须建立台帐,做到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6、退回的产品与正品要明确隔离,且标识清楚,以防混用。
7、出库产品必须经过检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库销售。
六、食品化验室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食品卫生国家标准”进行规范操作。
2、食品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遵守本厂产品质量标准,做好原辅材料及产品检验、分析工作,确实把好质量关。
4、实验情况及时分析,数据要记录在专用记录本上,并做到及
时、真实、齐全、清晰、整洁、规格。
5、化验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仔细地观察实验现象,养成良好工作习惯。
6、按照生产工艺要求,认真做好生产半成品和成品检测的工作,定期检查、保养,确保仪器正常运转。
7、玻璃仪器的洗涤,必须遵守清洗规章制度,以达到分析项目准确无误。
8、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9、人为损坏化验室仪器、设备,根据情节给予赔偿。
10、检测产品质量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指出整改措施与建议。
11、易燃、易爆、剧毒、强酸、强碱化学试剂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杜绝事故发生。
12、下班前关闭门窗、水、电,确保防火、防爆、防盗、防毒安全。
13、化验室闲人免进。
14、化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公司纪律要求予以处罚,甚至除名。
七、卫生管理制度
(一)、商品卫生管理制度:
1、生熟商品须分开存放,以免交叉感染;
2、食品的存放区应保持通风、干燥;
3、食品放置须与非食品、清洁用剂分开;
4、贮存食品的容器须封箱封盖,容器不能直接放在地板上,需离墙离地至少5厘米;
5、未经清洗的食品与已经处理完毕的半成品在加工间分开存放;
6、腐烂、变质的食品必须及时挑拣出来;
7、不同食品在处理时,不能混合清洗,必须换水或用不同清洁容器、水池清洗;
8、人员在处理、销售熟食品及直接入口的食品时,须着干净衣服、戴口罩、一次性手套;
9、清洁用剂应统一放置,不得与食品接触或放在食品加工区域;
10、清洁用具存放于清洁间内,不能放在食品加工区域。
(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1.1 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均不能参加生鲜熟食的工作; 1.2 操作人员须取得区、市级以上的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培训证;
1.3 凡手部受刀伤或有其他外伤的工作人员,应立即暂停食品加工、销售工作,采取妥善措施包扎防护;
1.4 洗手要求:工作人员在下述情况时必须洗手、消毒:开始工作之前;上厕所之后;加工生食品之后,加工熟食品之前;接触了未
消过毒的物品之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脏物等之后;从事与食品加工、销售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离开加工场所再次返回时;
2、着装仪表要求
2.1 工作前必须穿戴已清晰、消毒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头发不得外露,口罩必须遮住嘴与鼻子;
2.2 员工所着工作服、帽等必须每日清洗、消毒,口罩必须每日更换;
2.3 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戴首饰;
3、良好的卫生习惯
3.1 不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用品、饰物等带入工作区域; 3.2 工作中,不得从事吃食物、吸烟、吐痰、挖耳朵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3.3 拿取食物须用食品夹,不能用手拿;
3.4 不将直接入口的熟食、直接入口的食品暴露在空气中; 3.5 不混用是容器、食品加工刀具,食品容器使用前须清洁、消毒;
3.6 刀具使用完毕后,放回原位;
3.7 不将食品与非食品类、食品直接加工用具混放; 3.8 不将清洁用剂与食品类商品临近存放; 3.9 进出冷库要随时关门;
3.10 及时处理垃圾,保持区域的干净整洁。
八、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1、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换衣、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2、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无钮扣,无外口袋)、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保持清洁且每天必须更换。
3、不得将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品(如手表,首饰等)带入车间。
4、进入车间应洗手消毒,工作过程中按规程洗手;车间内严禁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和生产无关的杂物。
5、车间内严禁饮食、吸烟和随地吐痰。
6、未经允许非加工人员不得进入加工车间;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必须达到加工人员的要求后方可进入。
7、新参加工作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生产人员患有有碍食品的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或手有外伤等情况,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加工岗位并妥善治疗。
8、车间生产人员和进入车间的其他有关人员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 ⑴、开始工作之前 ⑵、上厕所以后
⑶、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
⑷、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⑸、在从事操作期间也应勤洗手
9、生产车间内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缝隙。车间内禁止使用一切竹木工器具和容器。
10、车间内必须有用于工器具和固定设备消毒的设施,并保持齐全有效,设施本身及使用过程中不得对食品产生不良影响。
11、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要有记录)。所用的清洁消毒方法应有效又不影响食品的卫生。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时,检查消毒剂的配制记录及使用条件,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定期检查其浓度。用热水消毒时,水温应达到80℃以上。
12、加工操作台、机械设备、工器具应经常清洗,不得有锈蚀,并保持清洁,经消毒处理后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再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接触产品。
13、生产车间和其它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存放的容器及场地应及时清洗消毒。
14、车间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15、同一生产现场内不得同时生产两种类别的产品,也不得同时加工影响车间卫生或产品质量的副产品。
16、车间内只能存放有少量即将使用的空罐。空罐只能装填产品,任何时候不能盛放有其他物品,以免误入生产线造成质量事故。清洗
车间时,必须移开或遮蔽好生产线上的空罐,以免沾污。
17、每天工作结束后(或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
18、生产车间和其他有关工作场地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地面不得出现大规模的积水现象,生产中的废弃物应随时清理和清除。
19、车间内的更衣室、挂靴间、洗手消毒间等,应经常进行清洗及消毒,保持其清洁。
20、车间周围应定期或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以防止害虫滋生,车间使用杀虫剂时,不得污染食品,并尽量避免污染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使用杀虫剂后应彻底清洗干净,除去残留药剂。
6.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篇六
2、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或消毒剂。
3、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按以下要求处理:
a:采用物理法消毒(如煮沸、蒸汽消毒、红外线消毒等),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的程序进行处理,消毒时应严格控制其温度、压力和时间。
b:采用化学消毒法消毒(如含氯制剂等化学药品消毒)的,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的程序进行处理,严格掌握消毒药液配制的浓度、浸泡的方法和时间。
4、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药液残留,符合卫生要求。
5、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
7.某食品厂管理规章制度 篇七
近年的食品安全危机或事故中,违法行为技术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三聚氰胺、瘦肉精、塑化剂、地沟油等等案件,相比较于传统的销售过期食品、不戴手套进行食品加工等不法行为而言,显然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带来了更大程度的不安全感,也对食品安全标准及其管理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添加剂本身的必要性与安全性、添加剂以及非食用物质的非法使用与检测方法等涉及标准的技术性问题,都不可能凭肉眼和生活常识加以判断,食用者对此类违法行为毫无抵抗能力,必然会在慌乱中对政府监管部门有更多的期望,与期望同在的,还有可能过分地指责,这就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对政府的威信和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带有了一定的政治意义;另一方面,与传统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相比,发现和证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化违法行为需要更高的成本,例如:具备较高专业知识水平的执法人员、完备的标准体系、较高额的检测费用和较长的检测周期等等,这些实际存在的困难与消费者的紧迫需要一经叠加,就给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部门布置了新任务,对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产生了更大压力。
1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梳理目前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案件的案情,审视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乃至监管者各方的疑问,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 标准与标准体系本身的缺憾
这一缺憾又包括几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标准体系的不完备。随着社会对食品安全技术标准需求的大幅度增长,这种不完备性更加凸显,生产经营者常常因没有明确标准而苦恼,例如:复合食品添加剂、油炸鸡块类、肉冻类、泡椒类,以及“老酸奶”等一些传统食品均无国标,一旦出现问题,监管部门难以做出技术上令生产经营者心服口服的监管决定;第二个层面是已有标准的内容尚不够科学。例如:对于“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3.4带入原则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该如何理解,就有生产者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酱油配料中的苯钾酸钠可以带入到肉制品食品中,但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肉制品中通常所需要的含量水平;也有的认为,添加有苯甲酸钠的酱油根本不应该在肉制品中添加。这种争执显然意味着相关标准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第三个层面是与标准配套的检测方法的不完备。例如:卫生部网站2001年4月22日汇总发布了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的5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47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中有25种物质在检测方法一栏为空白或者填“无”。尽管卫生部回应称“部分食品添加剂无法也无必要进行检测”,但也承认“对于添加剂残留的检测,包括微量添加剂的检测,这个对于技术要求是非常高的,确实还需要逐步完善”,这种实际状况将使已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第四个层面是标准体系仍然存在着混乱情形。尽管《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也积极开展了该项工作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目前而言,一类产品有多种或多个标准、多类产品采取同一个标准等情况仍未完全杜绝,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 19644-2010)》中,关于乳粉的要求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等7项要求,但并没有提及雌激素等检测项目,卫生部的回应为“农业部门已制定了相关方法”,也就是说,对于同一问题仍然存在不同部门的不同要求;再如:GB/T 5009.218-2008中的农药残留量测定是适用于菠菜、大葱、番茄、柑橘、苹果等多种蔬菜和水果的,而欧盟就首先将水果分为干果、鲜果、硬果和软果等,其中鲜果又分苹果、香蕉、葡萄、柑橘等,每一种农产品对应各自不同农药限量标准,我国目前这种方法能否兼顾到不同产品的特性,保证所有产品的安全性,还值得怀疑。
1.2 食品安全标准与标准体系修改完善过程中的问题
如果把现有标准和标准体系的缺憾划为一种静态现实的话,标准和标准体系的修改完善过程中还存在着动态的、深层的问题,最显而易见的层面,自然是标准的更新速度慢,标龄长。基于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也基于《食品安全法》的直接要求,卫生部正成批地修订、发布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标龄过长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较好解决。更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标准和标准体系应该怎么样修改完善的问题,继生乳国标指标降低被质疑之后,思念水饺又引发了“生制品的微生物限量”的讨论。我们承认,考虑到我国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考虑到我国的产业实际与企业承受力,对现有标准的有关指标进行调整,不与国外标准和国际标准保持全面一致有其合理性,但修订过程中对消费者意见的漠视,确实显露出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中的一大漏洞。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同为食品的利益相关方,但两者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改和废止过程中的话语权与发言能力显然不可同日而语。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消费者满足了生理上的需要之后,必然上升至安全上的需要,以及被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也就是说,民众不仅要求吃饱吃好,还要求吃得安全,更要求这种安全以看得见的方式出现——自己参与和见证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这些需要与要求,也是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必须面对的新问题。“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外国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已经属于技术法规的概念范畴,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能不能得到社会公意的肯定,是其是否具备理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判断依据。根据现有的标准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出来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果不能足够体现消费者的利益,充分说服消费者,国产婴幼儿奶粉的信任危机可能就扩展到更多的食品类别,对我国的食品行业造成更大的打击,也会使得政府部门、有关专家的解释越来越失去公信力。由此引发的,实际上是标准管理领域的基础研究薄弱问题,标准立改废的理念、目标、机制、利益平衡和协调方法等内容不先确立下来,只做具体的操作性工作,有事倍功半之嫌。
1.3 标准与标准体系的执行问题
这一实践领域也存在着各方面的难题,一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不足,对食品领域的很多技术问题,不但消费者,连生产经营者都存在着信息上的无知,例如:部分蔬菜种植户、动物养殖户确实不知道有关农药、激素的安全使用量,零售商不了解农药的半衰期等,监管部门的处理在这些主体看来就过严过重、不公平。二是食品安全标准的解释说明不足,例如:有生产者提出,馒头里不得使用柠檬黄,但焙烤食品馅料(仅限饼干夹心蛋糕夹心)、糕点上彩妆(外装饰)可以用,那么馒头里禁用柠檬黄的目标是什么?是不是跟安全无关?就这一具体问题而言,有没有详细说明不影响标准的实际适用,但就宏观来说,发布标准的系统解释、通过各类途径解答标准使用者和消费者的疑难,显然有利于标准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三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实际监测能力不足,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都有各自的检测机构、仪器与人员,工商部门虽然没有专业检测机构,但也配置了快速检测车等设备,总量似乎不少,但资源分散,由此导致的重复建设、设备落后、漏检与重复检测现象也比较突出,没有充分发挥出辅助监管、保障安全的作用。四是职业道德和文化建设不足,部分生产经营者确实还存在着追逐非法高额利润的想法,也有少数生产经营者迫于行业竞争的压力,不得不屈从于“劣币驱除良币”现象。
2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问题的简要分析
以上这些问题随着食品违法行为技术化程度的提高愈发凸显,政府和各监管部门也是频频叫苦,面对日新月异的食品生产、加工、保存技术,面对数量众多、分布广泛、条件不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政权力显然存在着技术能力、监管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重大缺口。基于“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的前提判断,我们可以做出两个推论:一个推论是,标准管理制度不是食品安全的全部内容而只是其中一部分,因此,不可能将所有希望寄托于标准及其管理,技术标准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其他制度加以监管,如:地沟油案件,虽然现在尚未找到有效识别地沟油的技术手段,无法确立相关标准,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加强行政执法,亦可对该类案件进行控制;第二个推论是,标准管理制度也是一项小的系统工程,因其不仅仅限于技术问题本身,解决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问题,也不能仅从食品安全标准入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从更高的视角来看待问题。上世纪90年代后期,英国布莱尔政府推动了公共改革运动,指出“我们必须在政府之间进行更好的协调和更多的团队合作,以应对新世纪的挑战”,其改革的取向就是通过不同层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纵向与横向的协同工作,克服新公共管理模式的“碎片化”的制度结构,达到协同一致的公共服务目的。网络化治理模式则提出,利用私人公司和非营利机构从事政府工作的第三方政府模式;从顾客——公民的角度考虑,采取横向“协同”,纵向减少层级的做法提供更为整体化的公共服务;数字化网络技术大大减少了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成本,促进了网络化组织模式的发展;公民希望增加公共服务选择权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而多元化服务需求和多用户服务管理客观上就要求建立便于互动和倾向于网络化运行的服务模式。这些新的理念实际上已经对我国的政府机构管理模式产生了影响,《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明确提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
3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的完善
以这种思路来审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重视了行政系统外技术机构、专家的作用,也体现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但以问题导向的角度来看,也就是从解决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目标来看,目前的管理体制仍有可完善的地方。
3.1 基础研究的进一步加强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食品安全标准与标准体系的核心理念应当是“安全”,尤其是在目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产生较大不信任的情形下,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改和解释都应更加强调安全保障性。这就要求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首先明确“安全至上、必要为限”的基本原则,所有的产品标准、残留限量、管理规范等都应以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为最高目标。为了贯彻这一理念,不成熟的技术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应禁止或极端谨慎地使用,不经较长时间的试点试验,不能贸然纳入标准体系;有国际标准的,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未采用国际标准的或采用国际标准程度不高的,应在编制说明中有合理解释;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应有足够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如:标准的制定或修订计划在确定之前应广泛征求各界建议、标准制定或修订组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消费者代表、标准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对消费者的疑问应有一个公开的、统一的、有互动的应对平台等等。
3.2 食品安全标准编撰和解释工作的加强
食品安全是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但为了使这种关注具有真正的监督和促进意义,食品安全标准的编撰和解释工作就显得非常必要。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数量与层级众多,内容互有矛盾交叉。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卫生部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整合现有食品标准的同时,应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编撰工作,例如:在卫生部网站上进行公开时,除了按标准制定时间排序之外,也应有标准的树状查询,普通消费者可从产品的大类一级一级地找到自己所需要了解的内容,避免“关键词查询”方式给普通消费者造成的困难;基于标准本身的专业性,解释和宣传工作应当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尽管卫生部已规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等内容,但并未规定编制说明是否随标准一起同时公布,在卫生部的官方网站上也无法直接在标准之后查询到相关的编制说明,食品安全标准的解释也尚未有明确的工作程序,这显然将给食品的消费者、相关生产经营者造成较大困扰,一线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因此,标准编制说明应制度化地随标准一起发布,标准的解释工作应以个案回复、汇总发布等多种途径灵活开展,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关主体有能力参与到标准的建议、制定、修改工作中来,以行政权、社会权和私人权利同心协力的方式保障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
3.3 社会技术力量的充分运用
检测机构是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的主要技术支持力量,也是食品违法行为最可能的发现者。我国目前的检测机构体系仍然存在数量少,资金、设备与技术不足,布局不完善,与行政力量脱钩不彻底等诸多问题,以优惠政策吸引、鼓励民营资本与外资的进入已成不可避免的选择,有了独立中立、布局合理、资金雄厚、市场竞争机制完善的检测机构体系,消费者才能确切知道某一食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才有数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才有处理违法行为的基础。行业协会、生产经营者是最了解行业内幕、最清楚本行业违法方式和手段的主体,同时也是最明白如何控制食品违法行为、最需要国家标准帮助的主体。因此,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者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这两类主体的优势,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其意见,以简化备案程序、财政奖励等方式鼓励其制定企业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另一方面应对其意见和建议、制定的企业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其以不正当方式最大化企业、行业利益,损害标准的科学性。当然,这种严格审查也非行政权的专业优势,仍应以社会权利制约社会权利为宜,例如:可以通过匿名异地评审等方式对其标准进行评价,以期达到公正公平的总体效果。现有体制下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主体,也仍可发挥其独特功能,例如:卫生部除了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之外,还可采用后期资助等方式,对未列入立项,但技术和实施条件已成熟的标准草案项目给予制度性的资金划拨;标准复审的具体工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由起草单位承担,审评委员会不可能以均等力量关注到哪一领域的哪一标准应当修订,如:由起草单位每一年或两年报送复审报告和建议,更能保证标准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摘要:近期的食品安全危机或事故中,违法行为技术化的特征愈加明显,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食品安全标准和标准体系本身的缺憾、修改完善过程中对消费者发言权的漠视、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困难等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因此,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的基础性研究、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编撰和解释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独特作用,应当是新形势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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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某食品厂管理规章制度 篇八
变化一:企业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并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等相关制度。这表明,用权威性最高的法律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确定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有助于扭转当前许多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不强、违法成本偏低,以及政府监管部门责任过大、监管效能偏低的尴尬局面。
由于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在社会经济事务中往往扮演着不可替代的核心角色,因此,长期的体制熏陶让民间有过份依赖政府部门的倾向,也让政府部门产生了喜欢包揽一切的政策偏好。这种社会价值取向也渗透到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于是,政府理所应当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而真正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只是在其中担当一个配角。
事实表明,政府一旦成为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人,大量原本应由生产经营者承担的责任被政府揽于名下,出现监管越位和错位现象。而没有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发、高效的质量控制作支撑,再完善的法律制度、再敬业的政府管理部门也无法确保生产经营者向市场提供的所有食品都是安全的。实际上,政府既无法对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做出具体的硬性规定,也不可能实时监控。按照我国政府2007年发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我国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就有44.8万家。其中规模以下、10人以上企业6.9万家,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这两类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达28%。这些中小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仅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参差不齐,而且大多生产环境差,工艺落后,缺少必要的质量控制资源。为我国的食品市场埋下了安全隐患。面对这样一群数量庞大、分布范围广泛、专业素质相对较差的被监管对象,政府部门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技术手段都无法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欧美监管的实践表明,食品安全决不是单靠政府的“严管”就可以自然实现的。只有在法律制度的合理安排下,当每一个农户、食品加工企业和经销商都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认真负责地把控食品的安全关时,市场上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在欧盟的《一般食品法》中有一项基本原则,即饲料和食品企业的操作者对食品安全负有首要责任,而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其遵循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用正式制度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不仅找到了不安全食品的真正源泉,有助于从源头消灭风险,还可以化解政府有限的监管力量与不断增加的监管职责之间的矛盾,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制度安排更加重了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食品安全与否关乎人民福祉,政府必须对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把好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首先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必须问责。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把企业推到食品安全责任的前台,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已经瞄准了质量事故的“病灶”。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法定的食品质量第一把关人,不仅可以在第一时间和第一地点消灭风险隐患,构造第一道防线,还有助于企业加强食品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在源头上利用企业的事前、事中控制手段降低食品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内在质量控制机制的效率高于政府部门事后监管效率。
变化二:多头分段监管格局有重大突破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从监管制度优化的角度看,明确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无疑是《食品安全法》的一个亮点。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农业部门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日常卫生监管,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由卫生部门负责,进出口农产品和食品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应该说,我国分段监管体制的初衷是按照食物链的纵向构成,分而治之,以分工明确,责任明晰为前提,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相互衔接为条件,旨在形成一个严密、完整的监管体系。然而,近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这种监管体制存在部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监管漏洞等内在缺陷。
三鹿奶粉事件集中反映了这一体制缺陷的严重性。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奶站处于农业部门与质监部门的职责分界点边缘,具体归属关系并不确定。如果奶站从属于乳制品企业,其质量监督和日常卫生监管应由质监部门负责:若奶站不属于乳制品企业,主要是为养殖户提供挤奶服务,与乳制品企业的关系属于一般买卖关系,奶站的监管工作就应该是农业部门的职责范围。分段监管模式中出现的职责不清和权责不明问题,在奶站监管问题上暴露无遗。
从理论上讲,要实现分段监管体制的有效运转,就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合理规划,明确分工,在重复监管最小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无缝监管。如果没有所有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那么,分段监管体制将难以承担保障13亿人食品安全的重任。这次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确定的综合协调下的分段监管新模式,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走向统一监管的重要步骤。作为一个高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食品安全领域的跨部门的协调工作。这种制度安排提高了跨部门协调的权威性,有利于各监管机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标准对接,实现协同效应,提高监管效率。
可见,与《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合理性大大增强。无论是国家层面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与综合协调,还是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界定,抑或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权责利规定,《食品安全法》的制度设计都更加科学。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用形式更规范、操作性更强的法律来指导监管实践,而不是在较为模糊的法律制度安排下,把更大的相机处置权交给监管者,可以有效改进监管效率。因此,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的实现必须以建立科学的法律法规为前提。让监管者有法可依。从这一意义上讲,《食品安全法》是确保我国食品安全的一块坚实的制度基石。
另外,从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的系统工程看,《食品安全法》所体现出的制度设计理念还有助于改变监管工作中认为技术重于制度的误区。过去。监管者往往侧重于食品卫生、产品质量的具体技术标准的制定,倾向于认为只要有科学的标准,就会自动出现高效率的监管。其实,西方管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业已证明,市场经济中的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也会有自己的利益动机和能力局限性,从而影响监管效能。例如,地方政府可能因追求经济利益和就业而包庇本地的造假者。成为不安全食品生产者的保护伞,执法人员也可能为获得私欲的满足而出现所谓的监管者被俘获现象。因此,高效的监管体制不仅需要保证技术标准的科学性,还应确保监管者责任和权利的对称,不能仅仅依靠监管者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来确保监管标准被不折不扣地执行。《食品安全法》除了完善食品安全的各种技术标准,还充分意识到了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它对相关监管制度安排的规定已远远超越了《食品卫生法》的视野。这一变化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一个积极信号,符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交叉性学科,涵盖了营养卫生、公共管理、法学、经济等多个领域。《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不仅是对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有助于促进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知识共享和标准对接,也会对食品安全理论研究的整合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经济学、公共管理、法学等社会科学可以以此为契机。加快对食品安全制度设计方面的学术研究,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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