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2024-09-24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精选9篇)

1.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11月3日,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汤某、农某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兴宁区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209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讼争土地系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处某村七组的集体土地,由七组发包给原告李某(该组成员)承包以养鱼。1997年12月7日,原告与苏某签订了一份《转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转包给苏某鱼塘及周围荒地约3亩,并约定了承包期及承包金。当月,苏某与汤某、李某某二人合伙办学,筹建某小学。次年7月,苏退伙。2000年1月25日,李某某作为某小学的派出代表入伙。该小学依合同约定于1999年11月1日付清了承包金。但对于在原告转包的土地上建房办校各方均未办理任何法定手续。因东沟岭开发改造,2002年10月18日,该小学与南宁市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同年底,该小学被拆除。为此,2004年10月10日,汤、农二人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原、被告的合同,由李某退还未使用期的承包金及承担诉讼费。兴宁区法院于当月开庭审理后依法认定双方的《转包合同书》无效,并支持了汤、农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

对于该案,法院认为:

1、关于《转包合同书》的效力问题:由于被告李某某、汤某、农某在原告李某转包的农村集体所有、依法应用于农业建设的荒地上建房办校,改变了原土地的用途,但各方当事人却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依法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双方于1997年12月7日签订的《转包合同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依法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①由于《转包合同书》无效,原告李某因该合同收取的承包金,应当予以返还给三被告,这已在(2004)兴民一初字第602号案中得到了解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由于对《转包合同书》的无效各方均有过错,依法应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②关于损失额的认定:由于三被告从原告处接手转包的土地原状为已填土的鱼塘(简称荒地)及周围荒地,面积约3亩,而并非原先七组发包给李某的鱼塘及周围荒地(尚未填土,烂泥太深)。因此,原、被告依法应按恢复成三被告从原告接手的荒地原状即清理废墟所需费用14418元按比例各自承担责任,即三被告应向原告赔偿7209元;又由于三被告系个人合伙,故应依法由三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的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对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开挖回原七组发包给其的鱼塘和荒地原状的损失的请求,因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兴宁区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2.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篇二

一、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1. 部分基层经营管理部门对政策的宣传、理解不到位

广大农民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缺乏实质性认识, 基层经管人员不能很好理解该法内涵, 各级村委会缺乏指导性意见, 往往涉及到土地承包管理方面类型的纠纷, 不能利用法律、法规去解释解决, 造成部分农民上访, 不能面对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和新要求, 不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2.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缺乏档案化、信息化

目前石城镇全镇10个村110个村民组已经全部完成二轮土地延包工作, 现在应做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登记簿全部归档, 但个别地区仍存在合同不装订、不归档的现象。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不完善

县级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备, 镇村两级设立的土地流转服务站形同虚设, 没有发挥其真正的各司其职的作用, 人员配备及设备不健全, 同时部分地区土地流转缺少必要的土地流转合同, 往往一出现纠纷, 找不到基础的数据资料。

二、对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 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的培训力度

特别是基层部门对涉农的法规、政策, 应做到理论吃透, 并运用到实践中, 提高本身解决问题的能力。

2. 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管理的档案化、信息化建设

各级经管站管理部门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逐步将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录入电脑, 建立农村土地信息平台, 推动农村土地信息化建设。

3. 加强土地流转市场, 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能、职责

3.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篇三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途径

近年来,我国农民就业形势更具多元化,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数量呈逐年增加的态势,这对农村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和流动带来了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不够

农民不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而且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这就导致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甚至还存在个别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经营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得不到执行。

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没有法律效力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但在一些土地承包合员签订时,没有在公开及公正的环境下签订,部分合同甚至是以口头确立的,合员签订十分随意,缺乏书面的保证。部分合同甚至是由村领导干自行确定,不仅没有相关方案,而且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合同缺乏公正性,个别村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使亲朋好友获得利益,非法承包现象较为严重。部分没有书面合同的村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则会对农村的和谐、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

3.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一直以来我国城乡之间经济发展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导致当前许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涌入城市。大量农民外出外工,使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十分普通,但很多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采用的都是口头约定,不签订法律合同,甚至存在土地弃耕的现象。一些较偏僻落后地区,不仅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不合理,而且在政策上对土地承包行为监督不及时,再加之农民自身文化素质较低,这就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对于自己和对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从而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存在着许多违规现象。

4.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归属于政府机构管理,但由于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再加之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这就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在执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途径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

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重视村级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合其能够知法、懂法,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好农民及村集体的切身利益。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可以将其印制成册,做到农民人手一份,还可以以公告牌的形式在各村委会进行张贴,加大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使村干部及村民都能够认真、深入的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各种规定,从而做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2.做好合同收集工作

管理部门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为此,管理部门应该提高自身责任意识,注重工作的实效性。工作中,要着重对土地合同档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实现制度规范化,通过专人进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在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相关部门应该及时有效进行收集,避免合同长时间在农民手中存放。在进行收集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合同和实际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库,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首先,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相关部门应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工作,通过流程制度的确立,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从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进行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

4.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面对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管理工作将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没有一支业务精、政策通、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的人员队伍是很难胜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任的。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地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为做好新时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

5.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来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同时制定详细的土地流转规程,进一步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引导和规范,确保流转程序的合法性,合同的规范性及流转手续的完备。作为农经部门,更需要对农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进行引导和指导,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证,积极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备案。进一步完善乡镇农经监管部门职能,强化对土地流转的监管,更好的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当前还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充分的的利用市场调节来强化对土地流转的有效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及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更好的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三、结束语

在当前农村发展过程中,作为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基础,因此需要针对当前农村经济的新特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体系,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统筹,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木生.福建省潭头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探析[J].北京农业,2013,12.

[2]郑永宁.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意见和建议[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0,21.

4.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篇四

2009年4月下旬以来,义和塔拉镇司法所接到的民事调解案件逐渐增多,其中大多数是土地方面的纠纷,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进行调解。

这些纠纷有以户为单位的承包纠纷、承包家庭内部纠纷、土地四至不明而引发的纠纷、相邻土地界边界限纠纷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等等。由于有的土地承包年代久,承包合同不明确以及以前土地分配过程中操作失误等因素的存在,增加了调解和调查取证的难度。为此,针对不同案件,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都请村委会参与调节,在旁协助,对于地边临界纠纷本着“和为贵”的原则,重证据,公平处理,为争议双方重新划分土地界线;对于土地因四至不明而引发的纠纷,查明土地承包合同上的面积、长、宽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果争议一方所载明的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土地承包合同上所载与实际不符或提供不出证明,按土地实际情况与土地合同相符的来办理。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对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天, 土地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为此,第一, 要向广大农民宣传好、解释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要深入持久地把政策送进农村,送到农民手中。第二, 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订立手续。明确合同双方的责、权、利。承包合同应公示、听证、公证,以避免各类纠纷的发生。乡村也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做到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查,这样,操作起来有法可依,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三, 要健全仲裁机构。村委会、乡政府都应成立调解委员会,选配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为调解员。县、乡镇要对调解员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最后,基层司法所要发挥应有职能,切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土地纠纷处理难度大,牵涉面广,司法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有足够的勇气和耐心,敢于从严、敢于碰硬,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犯。

5.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篇五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本论文设计的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管理平台,包括土地流转管理、合同管理以及信息发布管理等功能,主要是对于农户自己做承包的土地进行录入,实现信息化的管理。

关键词: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图形验证码;站内搜索

中图分类号:TP311.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41610-0153-01

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运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加强土地利用率,确保农村产业化经营。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管理平台,主要提供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土地供求信息汇总、流转合同签证、流转纠纷调解、登记簿批量打印、经营权证书等一条龙服务,减少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大力招商引资,引进业主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城镇一体化发展的步伐。

本平台框架设计为1+3,就是一网三子平台。一网指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综合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它属于一种网络门户,而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布的条例来看。信息发布平台的平台,合同管理的平台和土地流转的平台,在整体系统分布上都是采用的矩阵式架构。平台采用B/S技术,基于.NET框架,使用C#语言开发。使用大型数据库,实现信息的海量存储,采用三层架构设计,保证系统的可靠性与稳定性。

1系统关键技术

1.1B/S结构

B/S我们通常情况下也管它叫做浏览器或者是服务器。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兴起,在一定程度上C/S这种结构得到了极大的改善。B/S可以在任何地方不需要安装任何专门的软件,就可以直接信息操作,操作既简单又便捷。而且只需要一台电脑就可以正常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客户端可以通过系统维护的方式,加强了系统的扩展和访问。

1.2SQLServer数据库管理系统

SQLServer作为微软的搜索的大型数据库管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它更方便,人们的使用。同时SQLServer2008作为一个重要的产品版本,在推广的过程中,经过了不断的改进和系统的更新,已经成为全世界最为强大的SQLServer版本。

SQLServer2008在微软发布的平台上,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加以管理。通过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同时,进行一定的内置服务。而且在数据进行搜索和查询的过程中也会将不同的数据储存在设备中,保证设备的运行。从数据中心的服务器开始到桌面的计算机和移动设备都在不同的更新着。

1.3访问安全性处理技术

系统登录时,会要求用户输入一定的用户名和密码,这样的操作程序是为了确保用户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如果不是合法的用户,也无法访问相应的.网址和该页面,即使用户知道了某个页面的地址也无法访问,所以系统会率先提示用户要先登陆,取得合法的信息。

1.4图形验证码生成技术

验证码的功能一般是防止使用程序恶意注册、暴力破解或批量发帖而设置的。我们通常所说的验证码就是一串随机性的符号儿生成的一些图片数字或者是文字。在一定程度上,这些都是可以用肉眼直接识别的。通过输入相应的网站、信息验证等验证成功后才可以安全性的使用。本系统中的用户登录页面中就使用了图形验证码技术。生产一个图形验证码需要三步:(1)随机产生一个长度为N的字符串,该字符串可以包含数字、字母等。(2)将随机生成的字符串创建成图片并显示。(3)保存验证码。

1.5站内全面搜索

通过站内搜索的方式有很多种,网站开发人员和根据搜索的范围大小进行设置,系统设置的搜索功能主要是根据应用SQL语句中的Like运算符进行模糊查询。Like运算符用于在确定了字符串是否匹配的同时,模式往往是按照常规字符合通配字符来进行配比的,只需要语字串符相互匹配就可以了。

1.6数据分页显示

使用DataList控件绑定数据并实现分页。DataList控件是一种数据绑定控件,其分页功能是借助PagedDataSource类實现的,该类封装了数据控件的分页属性。

2平台总体设计与实现

2.1系统首页和系统登录

进入系统首页后,系统用户和管理员在登录系统之后,需要输入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在输入了相应的密码和验证码的同时,系统用户在输入过程中,会将输入的密码和密码数据加以比对。

2.2信息发布功能实现

从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管理是影响较为深刻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信息的及时和沟通可以加快对于信息发布过程中的管理。可以方便实现的功能有政策法规、土地百科、农业新闻、法制时空、本站动态等信息的发布。

2.3合同管理功能实现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在签订的过程中它是包含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文书,在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的。所以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会提供合同的管理功能,合同的管理可以清晰的分析出每一笔交易的成功信息。这些信息既包括了土地坐落位置、转让限制交易方式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验证单位和各种约定事项。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平台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既包括了合同的管理模板的管理。合同管理主要是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模板管理提供了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合同模板。

2.4土地流转功能实现

具有权限的用户可以发布土地求购信息,并发布在“流转资讯”栏目,符合条件的农户可根据这些信息与发布者联系。

3总体性能指标

系统性能需求主要从系统响应时间、并发数等方面对目标系统进行定义。业务请求响应的平均时间≤4s。系统登录最长时间≤4s(用户并发时)。最大并发用户数≥2000

除了上述性能指标之外,还要具备很多功能性要求:可靠性:系统的安装环境要求是Windows以上的版本在一定程度上系统的兼容性非常好,可以通过数据自动保存在系统出现异常时也可以对于数据及时的恢复,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易用性: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界面较为整洁,而且还可以通过人性化的提示,便于用户可以正确的操作学习系统。

4结语

6.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篇六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妥善处理了一大批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落实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巩固二轮土地承包完善成果,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05‟2号、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土地承包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稳定农村、发展农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浙江”的具体体现,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土地承包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持之以恒地切实抓好土地承包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长效管理机制。

二、抓紧抓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续完善工作

(一)抓紧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完善扫尾工作。对个别尚未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村组,各级农业部门要派出工作组和乡镇、村干部一起,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确保完善工作全面完成。对完善工作不够规范的地方,要严格对照省定的考核验收标准,做好完善补课工作,做到程序合法、工作规范、手续完备。

(二)依法及时做好“暂缓村”的完善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暂缓完善工作的村组,要加强动态管理和监督,不能一“缓”了之,条件成熟后,要及时告知、指导乡(镇)、村依法开展完善工作,并颁发、变更、换发、收回(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继续做好原“责任田”确权到户工作。对原“责任田”流转收益尚未到户的,要抓紧做好落实工作。对原“责任田”流转合同到期的,在面积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四至”到户工作,并做好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工作。对农民自愿将部分“责任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或交给集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按土地流转的办法处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加强土地承包日常规范化管理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抓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农户承包土地被征用、征收、大面积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地证不符、有证无地的,要督促被征地农民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等手续,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多种方式把已经确认到户的基本农田数量和地块逐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注明。确有困难的地方,各县(市、区)

农业主管部门可先组织建立确认到户、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台账。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作用,建立健全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承包经营权证与农户领取补偿费、参加社会保障相挂钩的补偿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地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要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手续规范或已书面委托村集体进行转包的,在流转期内,承包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单方面终止流转合同,不得擅自收回大户接包的土地;对部分内容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可经双方协商予以补充或修改完善。农户间自发流转且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要积极引导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书面合同。在土地流转中,要十分注意种粮大户的稳定,农业部门和乡镇、村要及时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要积极开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健康有序地流转。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要按照省农业厅、省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通知》(浙农经发„2004‟9号)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分类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对土地承包方案、合同、权证、登记簿等档案材料进行一次梳理核准,确保记载内容一致。各地要加大投入,加快土地承包管理数字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农户土地承包信息台账,为实现县、乡(镇)、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网络化系统管理创造条件。

(四)着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一是要贯彻浙政办发明电„2004‟75号文件精神,继续将土地承包信访作为农业部门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对群众反映的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做到不推诿,不拖延,敢于并善于解决各种矛盾,切实做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土地承包纠纷重点村组,要统筹力量,集中治理,及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者存在产生群体性事件征兆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努力做到早发现、快处理。二是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加强与司法机关、审判机关、行政监察和纪律检查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合力调处土地承包纠纷,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三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访问题定期上报制度,实行农村土地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凡中央、省领导和厅领导的信访批示件及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各地均要立案督办,限时办理,按时报结。

四、做好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农经发„2005‟4号)要求,2005年农业部将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贯彻情况、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动地预留和管理情况、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等。为此,各地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并于今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自查工作,执法检查情况由各市农业局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15日前报我厅。

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畏难情绪。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干部、农村基层干部的业务培训,准确掌握法律政策规定,克服工作简单化带来的矛盾和纠纷。要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充实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力量,改善土地承包管理手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切实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7.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篇七

一、明确办理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 凡是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依法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 均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 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 可申请换发、补发证书。对权属不清和存在争议的地块, 要进行实地踏查, 待土地权属确定之后, 方可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搞好内容审核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在为承包方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 要做到认真审核。要求申请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经营权证登记簿所列的内容填写准确、一致、齐全, 确保字迹清晰、工整、规范、内容真实, 并做到四个一致, 即土地台帐、承包合同、实测面积、证书标注一致。

三、实施科学管理

为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管理水平, 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对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实行计算机管理, 并实行联网, 做到资源共享, 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变动情况, 也便于了解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补发、换发、变更实行微机打印, 对四至不详、面积不清的地块实行GPS实测, 并制图备案。县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对办理完毕的经营权证书资料档案, 要按照家庭承包、非平均承包方式分乡镇立卷。

经办人在证书办理中, 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合同要提出整改建议, 并协助纠正, 对条款不清或内容欠缺的合同, 可经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完善。对违法合同要建议双方当事人终止, 拒绝纠正和终止承包合同的, 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可向双方当事人下达预警通知书, 告知其继续履行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和将承担的不利后果。

四、妥善处理问题

(一) 内部分户

当承包户内部成员分户经营, 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业务时, 要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对分户人员是否是原承包合同中的共有人予以说明, 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1) 共有人分户的, 原则上按照“按户承包, 按人分地”的办法划分土地, 其他共有人放弃共有的, 必须要有书面说明并签订协议; (2) 对不在同一户籍内的共有人划分承包地的, 依据上述原则签订流转协议按转让方式办理; (3) 分户后的承包户共有人员以农业户籍中的在籍人口为准。已转为非农业户籍人员不能以承包人的名义另立合同, 作为一个独立的承包户承包农村土地。

(二) 承包代表人更换

1、承包户内人员更换: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材料, 说明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 变更后的承包人是否是原家庭承包的共有人和其他共有人情况, 是共有人的需经其他共有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 并注明现共有人情况。非原承包合同共有人的, 签订流转协议, 按转让方式办理。

2、代表人死亡:原承包代表人死亡的, 需由申请人出具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死亡证明, 复印被注销的户口, 由村委会出具新的代表人是否是原共有人证明, 不是原承包方共有人的不能办理变更。是共有人的, 在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后, 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承包合同终止, 经营权证书作废。

(三) 更正名字错误

经营权证书名字错误需要更正的, 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证明该户名字登记有误和承包土地共有人情况, 复印原承包合同, 并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负责人签字盖章, 一式两份, 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经营权证书变更。对原承包合同和证书均存在错误的, 应首先更正承包合同, 然后变更经营权证书。新证书中的共有人以承包户内人员为准, 户外人员不能作为共有人。

(四) 胜诉案件变更证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之规定, 当事人在农村土地承包案件诉讼中胜诉, 应当在满两年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变更手续。没有承包合同的, 可依据判决书重新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发经营权证书, 同时变更败诉方的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 要出具承包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经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 填写《补发、换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由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裁决书原件等相关资料办理经营权证书。

(五) 夫妻离婚变更经营权证书

8.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篇八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现状

一是土地流转没有形成完整有序的运作机制,不规范的自发流转较多,仍有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和越权流转的现象,以致带来土地的权属纠纷和矛盾较多;二是一些农户由于外出打工或经商,家中无劳力耕种时,一般采取农户之间相互协商方式,口头约定,自行转包,没有履行契约形式,也不通过乡村组织办理登记手续的土地自由流转非常普遍,以致带来每年种粮补贴资金的分配问题、土地流转承包费问题、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问题时有发生;三是村组集体或农户确定的产业化项目,要进行土地流转才能实施,但由于少数农民拒绝转包而使规模经营项目不能实现;四是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新生、老死、嫁出、迁入人员土地不增不减的规定,以及肥瘦、远近、优劣田块均衡问题很关注,对承包田块动态调整要求很迫切;五是税改前部分农户逃避税费充耕抛荒或私下无偿让他人耕种交税,而税改后,种粮不交税并有补贴时,又回来耕种,以致双方纠纷,权属不清矛盾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影响原因分析

一是承包合同填写的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有的承包合同内容非常简单,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承包合同只明确了地块名称,连承包面积、承包期限都没有填写。同时,许多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承包地交由他人耕种或因抛荒而被村集体收回,都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仅凭口头约定,容易引发纠纷。

二是人口的不断增长引发矛盾纠纷。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人们对土地的需求不断提高,从而也带来了许多矛盾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30年不变政策的实施,土地承包的不平衡性显露出来,人口的变化使得人地矛盾日益凸显。

三是城乡开发建设征用土地引发矛盾纠纷。近年来,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乡村建设迅猛发展,大量投资项目的上马,使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短期内实现了土地价值的增值。在利益的驱使下,农户相互之间、集体与农户之间出现了许多的矛盾纠纷。

四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客观上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的增多。农村土地刚实行承包经营时,农民负担相对较重,除了上交公粮、农业税外,还要负担乡统筹、村提留等费用。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各项补贴政策的落实,农民种田的积极性空前提高。同时,随着农产品价格的不断上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就多了起来。

五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滞后,部分乡村干部对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认识、执行不到位。农村土地承包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日以前的农村土地承包产生的纠纷没有法律依据,拿新的法律去裁定法律颁布前的案件,不仅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追溯力,而且往往容易引发许多新的矛盾。我们发现,有的乡村干部以大多数人的意愿为由,要回集体主动放弃的已填入他人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的土地。这说明部分领导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识不到位,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不能准确判断是非,导致矛盾升级。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完善建议

一是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宣传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要立足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逐步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经营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最佳配置,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规模效益。宣传政策,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应将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方面的政策法律编成小册子,印发至村、组、农户手中,使广大农民朋友了解政策,熟悉法规,充分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做到家喻户晓。

二是完善农村土地延包制度,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首先,抓紧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尚未完成农村土地延包的乡镇,组织发包方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颁发由县级人民政府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次,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次,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均要建立承包合同档案,专人专柜管理。档案资料要齐全,包括承包方案、合同、登记表册、变动情况台账等,确保土地承包资料有案可查。

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监管服务调处机构。成立农村土地流转监管服务机构。市、县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乡镇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配备2—5名专职人员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管服务。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构。村级成立纠纷调解小组;乡镇成立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并依托乡镇农经管理机构组建调解庭;县级成立纠纷仲裁委员会,并依托县级农经部门组建仲裁庭。

四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意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包括财政扶持、农村金融信贷、统筹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抓好试点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尽快研究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意见,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既消除了过去土地经营权任意甚至违法流转造成的诸多矛盾,又解决了过去耕地抛荒的不良现象,既鼓励了种田能手多种田,又实现了规模种植,大大提高了产出率。通过流转价格的杠杆作用,既让转入户增加了经济收入,同时又为转出户增加了经济效益。

9.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篇九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用信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转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包括:

(一)土地整理与复垦。

(二)道路、灌溉、温室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人工等费用。

(四)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

(五)借款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为抵押,可用于剩余期限的后续租金缴付;或为扩大经营规模,用于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其他土地经营权的租金缴付。

第八条 贷款额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确定,同时不超过贷款期间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现金流的50%。

自然人客户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法人客户最高不超过授信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用途、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从事水稻、小麦等生长周期一年以内作物,用途为支付农业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日常经营需求的,贷款期限不

超过1年。

(二)对于用途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购臵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仓储物流,以及从事林果、苗木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对于用途为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的,视经营收入的现金流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期限应短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

(五)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在担保措施不丧失或削弱情况下,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重新约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50%。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定价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十一条 用信及还款方式。根据客户农业生产经营和实际需求采取一次或分次放款的用信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

第四章

抵押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需为拟设定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

利人(或共有人);以农民合作社作为借款主体的,抵押人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社员。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续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

1.通过承包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鉴证。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指定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预留口粮田(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全国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不得纳

入抵押范围,或提供其他收入来源能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证明。

(五)采取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在2年(含)以上。

(六)租金缴付不符合上述第五款规定,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可为1年,贷款期限不受第九条第四款“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的规定。

1.地上已修建温室大棚或建设水利设施,且前期已累计交清2年及以上租金、持续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在5年(含)以上。

2.已投保农业保险,保险理赔范围包括当地农业主要风险,赔付金额可以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3.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日常性流动资金需求,且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40%,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期间经营收入现金流的40%,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

(二)土地受到污染或损毁,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

(三)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四)已列入征收范围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六条 抵押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

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格、权利变现难易程度、抵押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60%。

(二)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超过5年(含)以上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剩余使用年限3(含)-5年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剩余使用年限3年以内的不超过40%。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以内部评估为主;当地已建立规范评估机制的,可采取外部评估方式。外部评估机构由一级分行准入,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

第十八条 评估方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租金缴纳方式、流转市场发育等情况,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测算。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较充分且县级(含)以上政府按年编制流转(抵押)参考价格的地区,采用市价法,基准价格采用县级(含)以上政府公布的参考价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政府公布的基准参考价格(元/亩〃年)×面积(亩)×(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或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交易较少或县级(含)以上政府没有公布统一价格,不能确定基准价格的地区。

1.属拍卖、流转和协议承包的,采用成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

年限-1 =已缴清租金金额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

已缴清租金年限2.属家庭承包直接经营的,采用收益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C1r1 t1rC为年均预期收益=农产品年均收入-(年均农地维护费用+年均生产费用)

r为折现率参照同期农户贷款利率 t为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1 第十九条 地上附着物为温室大棚等投资较大、后续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设施,或价值较高、价格稳定、容易变现、能由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的农作物,可纳入抵押物范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

固定设施属通用设备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属专用设备的最高不超过20%;农作物需为多年生的经济作物如林果、苗木、花卉等,最高抵押率不超过40%并由一级分行按户进行名单制管理。

地上附着物的评估方法由一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地上附着物可办理权属证明的,必须取得相关权证资料。第二十条 评估流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客户部门发起

评估调查,信贷管理部门押品评估岗进行评估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对评估审核意见和确认价值无异议后,在C3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确认。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参加农业保险的,保险期限必须覆盖贷款期限,同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我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接受已投保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经营行应书面告知承保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部门须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出具他项权利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地上附着物抵押情况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地上附着物有权属证明的,必须同时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原贷款审批行确认同意后,办理相关抵押物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四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除客户相应的基础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承包人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证明;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证明。

(二)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

1.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等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经鉴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支付票据或相关证明。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权利人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证明;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证明。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或间接从承包人处流转取得,需提供承包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及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证明。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从村集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取得,需提供村集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贷款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执行相应业务品种调查内容的基础上,重点调查抵押物是否符合农业用途,承包或流转手续是否齐全合法,与登记部门核对抵押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价值是否合理、是否易于变现,未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是否影响抵押物等。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查。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和市场评价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状况、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流转手续是否齐全、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抵押物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等。

第二十七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行的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核。审批同意后,由放款审核岗负责信贷合同文本的审查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已依法办妥登记、是否按规定办理保险等。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无法确定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可按规定采用自主支付方式。贷款用于支付租金的,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六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控

第三十条 贷后管理。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严格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贷后管理部门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档案,定期与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定期进村入户回访、实地查看,严格监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变更情况,保证抵押权利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贷后管理部门应每年参照同类土地流转价格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进行重估。已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剩余本息时,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及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中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一)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区域规划、土地调控发生变化,经营无法实现预期效益,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抵押物被改变农业生产用途、受污染损毁不适用农业生产等不再符合抵押规定,借款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担保的。

(三)借款人产品市场需求下降、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回落的。

(四)出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病虫害或其他疫情,对农业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家庭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或经营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等可能导致发包方收回土地的。

(六)借款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

(七)其他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较高的经办支行实行暂停业务管理。对该类贷款不良率超过2%的经办支行,暂停开办此类业务。经清收后不良率降低至2%以下的,经一级分行批准恢复该项业务。

当地出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困难的案例,或法院不支持银行抵押权效力的判例时,在该省域范围内停止产品试点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经营行应加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争取由政府主导成立担保基金、偿债基金与我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相对接,条件成熟的应与当地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并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一)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应配合农业银行对借款人所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唯一性以及是否存在已抵押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二)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农业银行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不得为已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理变更登记。

(三)农业银行在处臵抵押权的过程中,各级职能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为农业银行实现抵押权益依法办理各项必要的手续。

(四)对于已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担保基金或偿债基金的地区,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出现坏账时,风险基金应按相应比例就农业银行的贷款损失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按照贷款对象和金额,分别通过相应科目核算,并在信贷系统管理群(C3)中“信贷产品分类”项下进行标识操作。

第七章 抵押物处置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含分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处臵已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流转交易。与借款人商定,在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中心或类似机构挂牌交易,将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在不损害原承包人利益情况下,所得价款由农业银行优先受偿。

(二)协商收购。与村委会、中介组织协商,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具有资质的合法中介组织按基准价格收购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流转,或与村委会、中介组织等协商后达不到贷款清偿目的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2‟160号)中的“三农”特色押品最高抵(质)押率标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规章„2013‟40号)第八条贷款额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具体业务授权、客户评级、授信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产品试点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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