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街道、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操作办法

2024-07-25

深圳市街道、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操作办法

1.深圳市街道、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操作办法 篇一

关于开展2013年度市直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

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保障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营,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我局将于年月日-月日开展市直单位领取社会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一)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按月领取职工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按月领取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四)按月领取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1—

二、认证方式

采取以职工原单位核查认证为主、个人前台认证为辅,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实施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三、认证程序和具体内容

(一)本地居住人员的认证

1、关闭破产企业和小型企业参与认证人员,到市社保险局登记认证。

2、规模以上参保单位(名单附后)由原所属单位统一安排资格认证。

3、参与认证的人员认证时需携带身份证及近期二寸彩色照片1张。

4、因生病住院、高龄或重度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可由其亲属代为办理资格认证。办理时应提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5、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居住在县区的可到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二)异地居住人员的认证

本人填写《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异地居住人员资格认证表》(见局网站),持身份证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保服务机构协助认证,经审核认定后由本人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邮寄到我局稽核科。

(三)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我局于认证 —2—

结束次月暂时停发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待履行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情形

1、失踪、死亡的;

2、被判刑收监、劳动教养的;

3、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供养亲属就业或参军的;

5、供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6、供养亲属再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要求

1、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量大的常规性工作,各参保单位应认真做好资格认证工作的宣传和解释,并为符合领取待遇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安排时间、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2、对冒领或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支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并责令其一次性退还。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我局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领取长期待遇的人员死亡、居住地联系方式变动或有其他变更事项的,家属应在10天内以电话、口头或书面材料等方式报所属单位,也可直接向我局稽核科报告。参保单位接到报告要及时告知我局稽核科。

—3—

4、市社保局地址:电话:。

附件:1.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核实表

—4 — 2.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代理表 3.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异地居住人员资格认证表 4.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汇总表 5.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退还表 6.市直规模以上参保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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