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制宣传日主题

2024-07-20

2015年法制宣传日主题(精选8篇)

1.2015年法制宣传日主题 篇一

[2015]路政法制宣传月工作总结2016年法制宣传月资料

为贯彻落实管理处为2010上海世博会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创建XX京珠“文明交通示范路”的要求,我大队按支队开展路政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于5月在大队管段内开展了以“迎世博、保平安、共创文明交通示范路”为主题的路政法制宣传月活动,现将宣传月工作总结如下:

一、法制宣传月的基本概况

自大队接到支队通知后,立即召开全体队员参加的大队例会,宣传动员大家积极投身法制宣传月活动中。全队上下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对宣传工作进行布置。宣传工作由外业办具体负责,综合办负责宣传月活动资料整理和活动对外宣传报道。

大队宣传月工作历时一月,主要活动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以《XX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颁行一周年为契机,抓好过往执法人员和司乘的宣传教育。

大队江夏服务区,作为本次法制宣传月活动工作点,设立宣传咨询台,联合交警部门开展《条例》宣贯一周年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发放《条例》宣传资料、现场答疑、摆放宣传展板、悬挂横幅等形式大力宣传,大力营造浓厚的宣贯氛围。活动期间大队共宣传司乘80人,发放宣传资料150余份,悬挂条幅6条。此外大队还抓好对于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坚持每周一队员学法活动。

2、以强化“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深入沿线村组、学校抓好沿线居民的宣传教育。

首先依托巡逻组深入到管段沿线200米以内的村庄,上门发放宣传资料,做好签名登记。队员们通过走访沿线13个村组,180余家农户,共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

而后大队联合高速巡警七大队二中队共同选定郑店中学,宁港中学,劳泗小学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培植文明交通意识,发挥示范效应和渗透效应。活动期间大队共宣传师生六百余人,发放宣传资料七百余份。

3、深入辖段重点单位,抓好所在地方的宣传教育。

针对辖段内违法建筑、盗损路产现象等日常管理难点,大队来到沿线土管所、废品收购站等部门进行上门走访,开展联合打击整治活动,重点宣传国家和我省高速公路公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期间共宣传重点单位2处,发放宣传资料50余份。

二、法制宣传月的工作特点

1、覆盖全面,突出重点。大队下乡法制宣传深入了沿线13个村组,采取与日常巡逻相结合方式进行宣传。同时,对于破坏隔离网严重的重点路段,大队集中人力物力开展集中法制宣传和整治活动。

2、精心组织,抓住难点。大队针对辖段内违法建筑、盗损路产现象等日常管理难点,确定重点路段和重点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进行上门走访,开展联合打击整治,达到了宣传效果。

3、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大队对于宣传月发生各类典型事例及时采集汇编,通过路政执法网、XX京珠等报刊进行宣传报道。期间共在各类媒体发表稿件3篇。

三、法制宣传月的几点成效

1、法制宣传和整治活动得到了当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切实起到了“整治一处、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2、通过法制宣传活动在沿线村民、过往司乘、地方重点单位展示了XX京珠路政良好形象。

3、锻炼了路政员路段管理能力,深化管段责任制实施途径。

2.2015年法制宣传日主题 篇二

为了更好地服务市民,倾听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行风办“服务进社区”活动拓展服务,联合公司团委蓝马甲突击队,开展心愿巴士“与您相约,每月相见”活动,每月10日“心愿巴士”定点3路随家仓公交站,推出免费为市民写春联、送贺卡、五四青年节、学生安全教育和防火防盗教育及江南公交摄影展等主题活动,现场互动服务市民。

此次活动的开展,一是现场接受市民咨询、诉求;二是通过文化看板、导乘图等,传播江南品牌和服务举措;三是现场向市民发放导乘图及新年小礼品,请市民填写“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为迎接新年的到来,江南公交文联的书法家们在现场书写对联赠送给市民,赢得了市民的好评。

3.2015年法制宣传日主题 篇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文件精神,提升家庭科学育儿水平,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广东省教育厅开展了丰富多彩的2015年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

活动一:举行启动仪式,呼吁给孩子适宜的爱

5月19日下午,2015年广东省学前教育宣传月启动仪式在佛冈县机关幼儿园举行。广东省教育厅副厅长朱超华、清远市副市长陈建华、佛冈县副县长黄丽、清远市和佛冈县教育局负责人,以及部分幼儿园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幼儿代表共200多人参加了启动仪式。

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设立于2012年,此次的宣传月是我省开展的第四届学前教育宣传月,主题为“给孩子适宜的爱”。本届宣传月重点针对当前幼儿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从而引导和帮助广大家长理性把握爱的“温度”和“尺度”,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陪伴孩子成长。

启动仪式上,朱超华副厅长向全省的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和家长们提出三点意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部署学前教育宣传月工作;各幼儿园要以“给孩子适宜的爱”为主题,积极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广大家长要更新育儿理念,积极吸收科学的育儿知识,正确把握“给孩子适宜的爱”的方式,有效地理解、倾听、尊重、支持和陪伴孩子。

自2011年实施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来,广东省学前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入园难”问题得到缓解。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举办幼儿园15416所,比2010年增加4255所;在园幼儿数达379.34万人,比2010年增加102.1万人;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5.67%,比2010年提高13.1%;省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到60%以上。今年2月底,《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正式印发并开始实施。

据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张宏伟介绍,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将巩固和扩大一期行动计划成果,进一步落实好关于幼儿园规划建设、师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按照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到2016年,学前教育资源将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初步建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届时,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将达96%以上,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到7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达75%以上,全省95%以上的乡镇建有1所以上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

活动二:学习《指南》精神,倡导“科学育儿”

5月25日—26日,省教育研究院举办的“科学育儿”家庭教育优秀案例征集工作总结暨学前儿童家庭贯彻《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策略研讨会在广州召开。省教育研究院院长汤贞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方树生,华南师范大学、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大学等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学者,与来自全省各地的幼教管理者、教研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300多人聚首研讨交流,共谋学前教育科学发展、优质发展、特色发展。

会议对在去年9月省教育研究院组织开展的全省“科学育儿”家庭教育优秀案例征集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组织及个人给予表彰,并交流研讨有效实施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策略与途径。

会议指出,学龄前的家庭教育对儿童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幼儿园保教阶段是儿童从家庭生活逐渐融入集体生活、从家庭教育为主向学校教育为主转化的过渡阶段,在保证幼儿园保教质量和水平的同时,要切实做好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最大效度发挥家园共育的合力,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一要加大《指南》的家庭宣传力度,最广泛地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认识,普及先进理念和科学方法;二要强化教研力度,提高《指南》的实践操作性,充分发挥应有效益;三要充分发挥家长学校作用,使幼儿园保教与家庭教育和谐一致,实现家园有效共育。

会上,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郑福明教授作了《幼儿园贯彻<指南>的家长工作策略》主题报告,并作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改革研究重点项目“学前儿童家庭贯彻《指南》的策略研究”开题报告。深圳市梅林一村幼儿园园长姚艺、东莞市大岭山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刘金萍、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幼儿园家长代表谢子娟介绍了家园合作经验。广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前教育系主任叶平枝教授、广州市天河区教师进修学校高级讲师尤登星分别作《和孩子一起成长》《<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背景下的说课》专业讲座。

(本文摄影:郑志军、周锦宜)

4.2015年法制宣传日主题 篇四

(2011—2015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及民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始终高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旗帜,在全国民委系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做好民族事务的管理与服务,依法协调和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不断提高民族工作法制化水平,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广泛深入开展宪法和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的民族法律法规,以及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认知程度,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遵守、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各族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定义务的法律意识,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原则。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二五”期间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 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维护民 1

族地区的和谐稳定服务。

突出重点,夯实基础。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根据不同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普法形式和内容,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法律六进”活动,着眼于各族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重点开展面向基层广大群众的普法工作,在法制宣传中服务群众,不断夯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群众基础。

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动民族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民族工作的有法可依。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宣传普及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工作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推动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推动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结合民族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形式,灵活多样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体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抓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二)深入学习宣传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的民族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着力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理论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和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三)深入学习宣传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西部大开发、扶贫开发、人口环境资源、科技进步、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补偿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深入学习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城市管理、劳动就业及争议、社会保障及救助、教育医疗、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各族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国家统一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公民依法依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切实把法制宣传教育过程变成服务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的过程。

(六)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认真学习、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全面提高民族事务管理与服务能力,提高民族工作法制化水平。

三、对象和要求

(一)大力推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宪法和民族法律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带头学法用法守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和法律培训制度等,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要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

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继续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公务员学法作为创建学习型机关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推动将学习民族法律法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的教育计划和培训规划。结合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在全国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电视知识竞赛活动,拍摄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的电视宣传片。

(二)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要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道德品质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要充分利用教育系统的人才优势和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不断加强对青少年的民族团结和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开展“百万大学生民族政策法规网上知识竞赛”,引导各族青少年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和国家观,不断增强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和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责任感。

(三)深入开展面向社区、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普及工作。积极引导、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民族工作,深入社区、企业开展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加强管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引导各族群众加强交流交往、增进包容互信。开展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充分利用社区、企业平台,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解决生产生活、就业就学等实际困难和特殊需要,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努力把社区和企业建设成为各族群众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

(四)深入开展面向基层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普及工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采用群众看得懂、听得懂的语言文字,加强宣传与农牧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开设“以案说法”专栏,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

益的法律途径,提高法治观念。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面向广大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普法宣传手册大赠送”活动,突出遵纪守法、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等内容的宣传,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依法维权意识和法治观念,注重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以下3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和国家民委所属高校、新闻出版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及本规划精神,研究制定部门五年规划,并报国家民委备案,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在国家民委普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部门实际,安排部署本部门的普法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3年至2015年。2013年国家民委开始对全国民委系统的普法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导检查。2015年对“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民委要高度重视,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构,统筹部署、有序推进“六五”普法工作。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保证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完善工作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普法工作与评先树优工作和工作目标考核挂钩,作为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普法奖惩制度,开展规

划实施的和阶段性考核,及时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三)落实经费保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普法经费,专款专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高经费保障标准,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四)抓好队伍建设。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加强兼职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者、教师和志愿者的作用和积极性。

5.2015年法制宣传日主题 篇五

根据安溪县教育局通知及《关于开展2015年综治平安建设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安治县办[2015]3号)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我校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做好综治、维护校园稳定的舆论宣传,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宣传宪法和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宣传《新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护法》,利用《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切实做好在校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为全校师生员工创造了一个和谐、祥和、平安的教学环境。现将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动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文件精神,我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蓬莱中心学校开展2015年综治平安建设法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对综治平安建设法制宣传月活动做出了具体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学校把加强学习宪法、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列为重点工作之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利用周一、周三的教师会,组织全校教师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新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护法》,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2、举办各种宣传活动。我校充分利用队会、班会、“国旗下讲话”等形式,利用学校安全教育墙报、班级板报等宣传阵地,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从不同角度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进行养成教育。

3、开展法制宣讲活动。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为我校学生上法制课,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通过下发《学生安全告家长书》等形式,整合学校、家庭、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落实责任,有针对性、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各项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法制氛围。综治平安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宣传、贯彻上级有关综合治理文件精神,在加强安全、法制教育的同时,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教育、支持教育、扎实工作、开拓奋进,努力促进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6.2015年法制宣传日主题 篇六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浙江”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十二五”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和《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结合我省发展改革系统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程,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浙江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2006年以来,我省发展改革系统顺利实施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广大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新局面。未来五年,是我省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

— — 坚时期,是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重要时期。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臵,扎实推进。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第六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法治浙江”和法治政府的要求,立足于推进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发展改革的中心工作,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新要求,适应广大干部学法用法的新需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发展改革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积极、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使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法律信仰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律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进一步 — — 发挥,全面推动发展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1、发改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理发展改革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法治理论水平显著提高,对发展改革法治建设的重视达到新的高度,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进一步转变,能够更加自觉地在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中发挥表率作用,坚持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

2、发改系统广大干部依法履行发展改革职责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能够全面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掌握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职权法定意识、程序合法意识、法律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履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行政处罚等职能的重点行政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和应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发展改革法治建设成效显著。行政决策制度更加健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实现发展改革主要职能有法可依,配套规则齐备,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行政执法制度更加完善,执法责任更加落实,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机关内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规范。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主线,找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

— — 点,合理安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二)坚持巩固传承,开拓创新。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巩固传承好的经验做法,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创新工作理念,丰富宣传内容,改进宣传手段,完善工作机制,不断为法制宣传教育注入新活力。

(三)坚持突出特色,打造亮点。要在全系统的统一部署下,立足发展改革部门的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突出部门特色。要在培育新亮点上下功夫,积极开展覆盖广、影响大、受欢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其对整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带动作用。

(四)坚持分类指导,突出实效。对处以上领导干部、重点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新进公务员等不同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突出学习重点,完善教育方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法制学习

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紧紧围绕“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针对依法行政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制学习和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法制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1、明确重点内容,深入开展法制学习。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坚定法律信仰,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 — —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重点学习并熟练掌握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积极学习“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期间新颁布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2、突出重点对象,分层次开展法制培训。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新录用公务员是“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期间全系统法制培训的重点对象。对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依法行政培训,并对履行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核准、资金分配等职能的重点行政执法人员加强专题法制培训。针对新颁布的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各地有关处室负责同志进行专题培训。

3、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法制学习培训任务落实。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确保每年以党组名义进行两次以上法制讲座。坚持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制度,积极选派领导干部参加省发改委或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依法行政学习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干部法制学习制度,采取定期确定自学知识点、适时开展集中学习讨论、按季度进行督促检查等方法,保证自学和集中学习时间。进一步强化法制学习培训效果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做到年终有检查、阶段有测试,并将法律知识掌握和运用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

(二)创新方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

— — 宣传普及法律法规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围绕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明确主题,突出重点,创新方式,扎实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1、加强机关内部法制宣传工作。突出服务科学发展主题,立足提高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机关内部法制宣传,推动观念、职能、作风“三个转变”,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创新宣传方式,建立省发展改革委法规资料库供系统干部职工学习使用;定期为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干部职工提供依法行政的学习辅导材料;进一步完善法规工作机构和专业职能处室合作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讼诉的工作机制,使办案的过程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通过“以案说法”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适时汇集案例,向委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通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讼诉案例。

2、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活动。在节能宣传周以及《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周年之际,大力开展有声势、有影响的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对新颁布和新修订的与发展改革系统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为其顺利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丰富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 — 关于政策法规专题栏目的内容,发布与发展改革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扩大宣传的影响力。

(三)坚持职权法定,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

推进依法行政是政府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落脚点。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推进法制改革各项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法制宣传教育促科学民主决策,以法制宣传教育促制度建设,以法制宣传教育促行政执法,以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其他法制建设。

1、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在提交本单位主任(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负责同志要列席会议。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加强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

2、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设,确保发展改革主要职能有法可依。结合我省发展改革的实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宏观调控、规划编制、投资管理、能源管理、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

— — 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细化行政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正义。制定行政裁量权细化标准,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根据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创新制度的实现手段和落实方式,真正做到权责一致。

4、加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妥善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全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准确作出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方式,加大调解和解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和监督,完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加大案件反馈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积极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五、实施步骤与安排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 —

(一)宣传发动阶段

从本规划下发起到2011年10月,省发改委要成立“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设立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验收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办公室由法规处、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投资处、基综办、稽察办组成,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动员会议,对“六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联络机制,各市发改部门要指定一名“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负责同志和一名具体联系人员。

各地发改委也要根据本规划要求,认真做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宣传发动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采取召开动员部署会等形式对本地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出部署。2011年10月中旬前要将本地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组成情况报省发改委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备案,并提供一名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1年10月至2015年,省发改委和各市发改委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将“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

— — 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考核和表彰。省发改委组织人员对各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召开座谈会进行经验交流。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5年,各地发改委要在做好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按照全系统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交叉互查等形式,一级验收一级,认真做好本地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检查验收和表彰工作。省发改委将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对各市发改部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选表彰全省发改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深化组织领导。各级发改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力戒形式主义。要精心组织实施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主要领导亲自过问,督促落实;分管领导要亲力亲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全面抓好各项任务的 — — 落实。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市发改委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选配政治过硬、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确保人头足、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积极支持基层发改部门普遍建立法制工作机构,指导建立健全法制工作制度。加大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力度,提高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法律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健全评估制度。省发改委将在“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基础上,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全省发改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总结,表彰先进。各地发改委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落实工作经费。各地发改委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安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确保“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投入不低于“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时期的水平,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有所增加。

附件: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附件

— — 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一、党和国家有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二、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立法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刑法》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国家安全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审计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档案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信访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 — — 利益的若干规定》

五、《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电力法》 《煤炭法》 《可再生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价格法》 《反垄断法》 《预算法》 《中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对外贸易法》 《公司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证券法》 《招标投标法》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

——

《就业促进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防动员法》 《标准化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价格管理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外汇管理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供应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价格监测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 —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反价格垄断规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 — — 企业发展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民主法治建设的政策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二)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7.2015年法制宣传日主题 篇七

一、种子

(一) 购买假劣种子处理办法

农民如果怀疑自己购买了假劣种子, 可以委托农业部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兰州) 或甘肃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确定该种子是否是假劣种子。农业部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兰州)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接待室联系电话:0931-4873023。

(二) 发现假劣种子处理办法

如发现假劣种子及违法种子案件应及时向甘肃省农资打假办公室 (甘肃省农牧厅政策法规处) 或甘肃省种子管理局举报, 举报电话:0931-8179179 (甘肃省农牧厅政策法规处) ;0931-4873015 (甘肃省种子管理局) 。

(三)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种子法》的规定,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解决种子纠纷途径

当农民将所购的种子种入大田后, 发现田间出苗率过低、植株特征特性与标签标注不符、田间杂株率较高等问题影响产量时, 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

(五) 种子质量纠纷的认定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 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 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 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 为了确定事故原因或 (和) 损失程度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申请“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由种子管理部门组织3人以上单数同行专家进行现场鉴定, 认定纠纷责任, 出具现场鉴定书。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确因光照、高温、高湿、冰雹、干旱等自然灾害或栽培条件、环境差异、人为因素等造成发芽率低、徒长、提早开花、品质下降、减产等情况, 均属于非种子质量事故。

(六) 常规种子剩余可以出售

按《种子法》的规定,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 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七) 种子生产企业拖欠制种农民种子款处理办法

一是农民通过村民委员会积极与种子企业协调, 争取种子企业及时兑付;二是通过村民委员会向种子管理机构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种子管理机构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掌握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意见, 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无效的, 种子管理机构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做出处理决定;三是农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二、农药

农药的三证是指农药的登记证号, 生产许可证, 产品执行标准号。农药登记证号:包括农药正式登记证号 (用“PD”或“PDN”表示) 和临时登记证号 (用“LS”表示) 以及分装登记证号;卫生条虫剂的登记证号用“WPD”“WL”表示。农药登记证号的有无, 是判定农药产品“可信度”高低的依据。未经登记农药不得销售。准产主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 :我国农药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审批同意的产品, 不得生产和销售。产品标准号:是生产该产品的执行标准的代号, 其开头符号分别为GB、HB、DB、和Q。假冒农药一般无质量标准。

农民朋友在使用农药前, 应当仔细阅读标签, 并严格按照标注的适用农作物、防治对象、使用剂量、使用技术、施药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操作。如果按照规定使用, 发现该农药防治效果差、出现药害或人畜中毒等事故, 有可能是购买到了假劣农药。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处理:

收集并保留证据:一是收集现场证据。发生药害的作物就是农药造成损害的现场证据。因农作物药害的典型表现期短, 农民应立即向当地农业部门、工商部门或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并通过摄像照相等手段来记录田间造成损害的情况, 为下一步鉴定工作打下基础。二是保存好购买农药的证据。购买农药时一定要向经销商索要发票、收据等购销凭证并妥善保管, 作为出现问题时投诉和索赔的证据。三是保存好所用农药。包括已开启的农药、农药瓶或农药袋等。最好保存一份未开启的同样农药样品。四是核查产品有关信息。五是申请鉴定或检测。

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损失:一旦农药出现问题, 受害者要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咨询, 采取补救措施, 降低损失。或者, 及时补种或改种其他作物, 避免贻误农时。

依法维权:如果在施用农药后发现农田有药害等征兆或明确无防治效果时, 应当立即投诉, 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到现场勘验、处理, 准确认定有关责任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进行维权:与农药生产、经营者协商;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要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肥料

(一) 购买化肥注意事项

购买化肥时要看化肥的化验报告。化验报告最好是本地质检部门检测的。一是看氮、磷、钾的含量各为多少。水溶性磷的含量是否高, 水溶性磷越高越好。二是看总养分 (氮、磷、钾) 含量是多少。总养分不同, 价格也不同。三是看颗粒强度与含水量, 强度高、含水量低的为好, 然后与其外包装上的标识进行比较, 注意看标识的养分偏差, 偏差越小越好。四是化肥中是否含氯, 含氯过高, 对忌氯作物有不良的影响, 如对蔬菜、柑桔、马铃薯等作物施用含氯的化肥时轻则影响其品质, 重则减产减收。

购买化肥时要挑选一些信誉较好的经销化肥的单位, 要到有经营资格、证照齐全的合法化肥经营商店购买, 不要购买流动商贩和无证、无照经营的化肥, 不要盲目轻信广告宣传。购买时尽量选一些知名品牌或以前曾经用过的、效果不错的化肥。一般来说, 规模比较大、实力比较强、全国连锁经营的大企业的肥料品质比较有保障。买肥种田是一年大计, 切忌为贪图便宜而买杂牌或假冒伪劣化肥。

购买化肥后, 要向经营者索要销售凭证, 并妥善保存, 以备作索赔依据, 不要接受未注明品种、名称、数量、价格及销售者的字据或收条。

(二) 如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化肥是高附加值的商品, 其优劣关系着农民的一季甚至一年农作物的收成, 对农民全年的家庭经济收入影响很大。农民一旦购买使用了假劣化肥, 所造成的损失事后难以弥补。常常接到农民因购买使用了假劣化肥的咨询和投诉, 那么农民购买使用了假劣化肥该怎么办?如何向销售商索赔,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购买化肥后发现有质量问题, 如果不是很严重, 可以直接找经营者协商解决, 在协商解决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如果人身权利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或经营者的侵害行为手段恶劣, 绝不能大事化小, 尤其是构成刑事责任的, 决不能姑息。

如果商家推卸责任, 认为是生产厂家的过失, 要求购化肥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 应该加以拒绝。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 消费者索赔可直接找销售者即经营者交涉, 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赋予给消费者的权利。

在与商家交涉、协商时, 不必为店堂内的告示所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之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虽然这种方式便利快捷, 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 但是达成的协议却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 即不能被强制执行。此时, 农民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拨打“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或“12316”三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请求帮助解决。切记不要错过田间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

(三) 肥料包装标识中的误导成分

夸大总养分含量。按照《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18382-2001) 规定, 复混肥料中的养分含量是指氮、磷、钾三元素的总含量, 中量元素如钙镁硫和微量元素都不加以标识。但有些厂家却故意将这些中量元素全部加入总养分中, 或在一些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将有机质一并写入总养分中, 有些二元肥甚至将钙、镁、硫等中量元素计入总养分中, 使实际总养分含量只有25%或30%的复混肥通过虚假标识达到40%甚至50%以上。

二元肥冒充三元肥销售。常用方法是在配合式中标入中量元素或有机质含量。明明是二元复混肥, 但却标明“氮:15;磷:15;铜锌铁锰等:15”, 或者N-P-S为15-15-15。这种标识给人造成一种三元复混肥的感觉, 使作物因缺乏某些养分而造成减产。

包装中常见的带误导性质的词汇。有些企业故意在外包装袋上用拼音打印商品名、商标名、企业名称, 以此来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是进口产品。利用农民崇拜进口复合肥的心态大做文章, 打上与国外相似的国名或直接打上国外名, 如将“原产国”变为“原料产国”, 使用“挪威”、“丹麦”、“俄罗斯技术”, 或采用“俄罗斯、中国、加拿大原料”等字样进行误导农民。另外, 在肥料的先进性、肥料的效果方面的误导成分普遍存在, 尤其是新型肥料。如含微生物的复混肥料标上“含有益微生物”, 尿素、磷肥上标上“有机”等类似的词汇。

夸大产品作用。在包装袋上冠以欺骗性的名称, 如“全元素”, “多功能”, “抗旱、抗病”等。

(四)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1. 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 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2. 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3.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 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 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4.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5. 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6. 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四、兽药

(一) 规范使用兽药

要购买合法兽药。一要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二要从兽药GSP验收合格, 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

要正确使用兽药。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农业部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 还要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合理使用兽药, 非“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预混剂不准在饲料中违规添加使用;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各养殖场和饲料生产企业要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违规使用兽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 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兽药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 切实履行兽药使用单位是食品安全中兽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 有效防范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 正确购买使用兽药

选购兽药应当做到“五看清一查询”。兽药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号和兽药GMP证号具有唯一性, 选购时一定要看清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否印制生产企业的兽药GMP证、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文号;看清兽药生产和有效期时间;看清包装材料质地是否破损, 水针剂是否变浑浊、沉淀或变色, 粉针和粉散剂是否有杂质、变色、结块或鼓包;看清是否为“兽用处方药”, 处方药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看清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持有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通过下载“国家兽药查询”手机客户端 (APP) 输入兽药信息查询兽药真伪。

使用兽药应当做到“五注意一禁止”。兽药使用单位是食品安全中兽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养殖场 (户) 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上的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使用过程中注意配伍禁忌, 避免随意搭配混合用药。每种药都有其特有的化学成份, 有些药混合后药效增强, 有些则药效降低, 有些还产生毒副作用;注意对症下药, 避免盲目用药。不能在畜禽发病还没有确诊的情况下, 仅凭经验随意用药;注意用药疗程和执行休药期, 避免疗程不足和造成兽药残留。不可随意停药或调换品种, 停药后一定要按照说明上的休药期时限执行休药期;注意按规定储藏兽药, 避免药物失效、降低疗效。药品分常温储藏、低温储藏、冷冻储藏, 如果储藏方法不当, 轻则降低药效, 重则失效;注意防治结合、预防为主, 避免在饲料和饮用中随意添加药物, 延长预防用药时间。给药方式要严格按时说明书操作, 掌握好用药时间, 充分混匀。禁止滥用抗菌素。长期和不按规定使用抗菌素, 会引起动物的免疫机能下降, 增加死亡率, 还会导致食用性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 直接危害人类的健康。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一) 选好厂家和品牌

目前全省生产饲料产品的厂家众多, 品牌种类繁多, 质量好坏也不一样。因此, 首先要选购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厂家, 如果选择的是预混料, 还要有批准文号;其次要查看产品有无标签, 标签上有无产品名称、产品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使用说明、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等内容;再次要选择信誉高、质量好的厂家产品, 购买时要货比三家, 确保质优价廉;最后还要索取购货发票, 以便出现问题时作为投诉和索赔的依据。

(二) 购买相应的饲料产品

饲料产品不能通用, 不同的饲料产品配方不同, 维生素、矿物质等含量也不同。首先要按照畜禽品种购买相应的饲料产品, 如猪配合饲料只能喂猪, 不能饲喂鸡, 更不能喂牛羊;其次要根据畜禽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购买饲料, 如乳猪配合饲料只能饲喂乳猪, 不能喂大猪, 更不能饲喂其他动物。

(三) 合理保管饲料产品

饲料贮存的时间长, 营养成分就会降低, 甚至发霉变质。购买时要注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不要一次购买太多。如发现潮解、结块等现象, 说明部分或全部变质失效, 不要购买, 也不要使用。贮藏时要存放在遮光、低温、干燥通风的地方, 避免营养物质受到破坏。

(四) 正确配制配合饲料

饲料厂的饲料产品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预混合饲料等品种, 只有配合饲料能直接饲喂, 浓缩饲料和预混料等要按照说明书要求的比例, 添加一定数量的玉米、糠麸等能量饲料和蛋白质饲料, 添加比例要准确无误, 不能随意变动, 配制时要注意搅拌均匀, 且不要对外提供自已配制的饲料。

(五) 饲喂方法要得当

配制好的全价配合饲料, 饲喂时应生料干喂或拌湿后饲喂, 不要再作处理。经水煮或发酵处理后, 会使饲料的维生素、氨基酸等营养成份受到破坏, 从而降低营养价值, 影响畜禽动物生长发育。

六、农机

(一) 选购农机具注意事项

适应性。所选机型和性能必须满足农艺对作业质量的要求;机械尺寸和联结方式要满足当地的地块和动力配套要求。

生产性。指机具的生产效率, 一般表现为功率、速度、生产率和利用率等技术参数。应该根据生产单位的经营规模和生产任务来选择, 并应考虑动力机械局作业机械的配套性, 以充分发挥机具性能和提高利用率。

经济性。主要指机具的购买费用和使用费用。在选购机具时不但要考虑机具的购置价格, 还应考虑使用期间的各种费用支出。如只考虑价格便宜, 而不考虑购入后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如油料费、维修费等, 则可能导致机具在其整个寿命周期的使用费大大增加, 其结果反而是不经济的。

可靠性。包括无故障性、维修性和耐久性等, 要求机具能在规定时间内,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无故障并且能可靠地工作, 使用寿命要长。对机具进行维修和排除故障时, 易于拆卸。易于检查、零部件的通用化和标准化程度高、互换性好等。

安全性。是指农机具对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性能。机具的安全性是现代机具选型的重要条件之一。要求机具能安全作业, 在发生事故时能确保驾驶人员的安全, 机具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及对人体的危害, 应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二) 选购拖拉机时应注意事项

机上必须贴有菱形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或是通过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即CAM认证。该证是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检查, 对企业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对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核发的, 有效期为五年。该标记实际上是产品质量的标志。建议用户购买拖拉机时优先考虑有农业部的农业推广许可证或CAM认证的产品, 如果没有部级的农业推广证, 有省级的也可考虑, 如果没有推广许可证, 建议用户不要购买, 因为这些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验证。

认准厂名、厂址和商标。前面已经提及, 由于目前全国生产拖拉机的企业较多, 尤其是小型拖拉机, “中国常州”、“中国滩坊”字样充斥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 用户不能被这种表象所迷惑, 而是要进行比较选择。如果只有含糊的“中国江苏”或只有英文的铭牌, 就应慎重选购。

看准生产日期。不要小看日期, 一是由于拖拉机上有轮胎、油封等橡塑制品, 这些制品时间一长就会老化;二是拖拉机会根据市场进行改进, 日期越近就应该是越先进可靠的产品。用户一般选择一些生产年月较近的拖拉机。

看拖拉机外表。看油漆是否美观、外表应光洁、平整, 无砂眼、裂纹或毛刺, 无锈蚀, 无三漏现象等现象, 轮胎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不应出现鼓包、龟裂现象。零部件是否有缺损的情况。

购买后注意索要附件和票据。购机后要检查随机附件是否齐全, 随机工具箱一般包括少量柴油机易损零件以及随机维修工具, 还有使用说明书和零件图册, 这都是使用和维修保养中不可或缺的。索取“一票二证”, 一票即销售发票, 二证是指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 这是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颁布的《农机产品退货、更换、修理规定》 (俗称三包) 的重要凭证。索取使用说明书。认真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操作。

七、农膜

(一) 如何识别假冒劣质农膜

看。仔细看清厂名、商标、合格证标识、看产品透明度、色泽, 单层展开对光看, 膜面有小晶点、色泽不亮, 即为掺假产品。

摸。手摸膜卷的硬度, 卷面的平整度, 如膜卷虚软, 卷面不平即为薄厚不均匀。

拉。用手纵横向均匀拉伸中间使压撕裂, 看撕裂缝有锯齿不规则状为正规产品, 如出现直线开裂即证明配方不优, 工艺温度不达标。

问。问价格, 过低于市场流通价格, 可能有质量及计量问题, 一定要相信便宜无好货的道理。过低价产品大多数是再生料产品, 或者是卷芯管重量未扣除。

(二) 如何正确存储农膜

防止明火接触, 农膜为聚乙烯化工材料, 属易燃物品, 存放时一定要做好防火工作。

存储库房应保持通风阴凉, 远离热源, 应在15℃以下为宜, 库房温度高, 存放时间长会形成膜面粘连影响使用。

农膜码放时应在10层以下, 如超高码放, 时间一长膜卷十字接触处受压过大造成粘连, 在覆膜过程中膜卷拉伸时粘连处容易拉薄或拉破, 造成农膜使用寿命缩短。

装卸农膜应该轻拿轻放, 防止尖硬物碰撞, 有些装卸人员直接从汽车上丢到小三轮拖拉机上, 造成表面几层破损影响寿命, 严重的造成卷芯管摔断影响穿芯覆膜。

8.2015年法制宣传日主题 篇八

中学2015年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月暨宪法学习日活动总结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教zd[2014]xx号)和《xx市教育体育系统2015年法治宣传教育校园文化主题月暨宪法学习日活动实施方案》,我校认真贯彻有关上级文件精神,认真组织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校园文化主题月暨宪法学习日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宪法教育氛围

为进一步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预防未成年人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法治氛围,我校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紧扣国家宪法日主题,充分利用班级黑板报、校园橱窗、学校广播站等渠道做好宣传活动。

二、开展主题教育,加强学生法制教育 1、2015年12月8日全校教职工政治学习时间,胡东校长组织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论述、新要求;宣传宪法及法律常识,强化教师的教育安全意识。2015年12月16日晚自习时间,安全处胡长辉主任召开了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题的广播大会,以实际案例向青少年讲述了学法、用法、守法的重要性,提高了青少年学生法律意识。2、12月份各班开展“知法、守法、做合格学生”主题班会活动。利用班会课主阵地,引导青少年学生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提高青少年学生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3、12月4日宪法日当天,展出以“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宪法法律知识问答”为主题的校园展板,宣传宪法理念、阐述宪法地位相结合,增强全校师生对宪法实施重要意义的理解。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大力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法治观念和法律原则。利用LED屏展播“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的宣传标语。

我校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有效开展,使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也使我校各项工作进一步走上了规范化的法制轨道,为学校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上一篇:最美孝心少年观后感心得体会下一篇:运营管理部工作职能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