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烟道产品安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11-04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烟道产品安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共6篇)

1.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烟道产品安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

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8、应按照规定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二)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1、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空调系统冷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2、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按《湖北省建筑施工图节能设计说明》示范性文本进行编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和给排水等内容。

3、涉及外保温系统应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图集进行设计。

4、太阳能热水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5、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并不得降低原审查通过的节能指标。

6、参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对节能分部工程质量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情况签署明确意见。

7、轻钢网架、幕墙专项设计应满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责任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并给出节能审查的明确结论。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2、受理节能设计变更时,应审查变更后的节能设计文件,在确认变更后的节能设计未降低原审查通过的相关指标后,方能出具相应部分的审查合格证书,并在变更的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3、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应纳入审查内容,按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方案中应包含外墙外保温系统具体做法,组成材料性能,防火构造及施工防火措施,并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产品、及形成成品的保温产品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行复验,并对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同时应做好进场验收、见证取样等相关台帐。

4、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并对分项工程及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使其符合相关的规定,并要明确主控项目的重点控制内容,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特别应加强对结构基层的处理,保温层的厚度、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施工,门窗及幕墙施工等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要加强质量控制。

5、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优先选用国家、省、市推广目录和备案产品,严禁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6、应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等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总包单位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分包单位实施管理,并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负责。

8、应在施工现场对使用的建筑节能措施等建筑节能信息挂牌公示。

(五)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和防火构造等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保温工程结构基层的处理,保温层厚度和保温层外装饰及墙体、屋面、门窗等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实施监理。

4、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的《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其中要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包括内外墙保温工程情况、屋面保温工程情况、门窗热工性能及相关节能设备安装工程)的检查内容和检查结论。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责任

1、检测单位应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对现场见证取样的材料性能的检测,其检测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对见证取样的节能材料、门窗等进行检验时,发现有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3、检测单位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应全面、准确,其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监督

市、区工程设计管理部门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和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质量。

应加强施工图阶段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管理,未经过节能设计审查的项目,图审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程现场质量监督

市、区建筑工程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

(一)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核查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设计审查文件。

(二)在工程监督巡查时,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的监督抽查,必要时应对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重要原材料及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并加强对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

(四)在提交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对涉及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作专题说明。

四、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

(一)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市城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100号)和《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

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省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建立并对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应用予以备案和公告。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其质量应当接受市(区)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使用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时应查验《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建筑节能专项工程备案、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查验《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

(四)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保温系统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外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

外保温系统(含外墙自保温系统热桥处理部位采用的保温系统材料)应由该系统产品供应商成套提供,系统产品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做出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并对外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五、进一步严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

(二)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后,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

(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负责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

(四)能效测评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保证能效测评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进一步强化监管主体依法监管的责任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应管理机构,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一)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落实和制定建筑节能政策、制度、标准、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对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抽查,并对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监督质量情况进行通报。

负责组织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评审、验收工作。

(二)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设计节能审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篇,并将节能标准、节能措施及所使用的主要节能材料等作为评标内容。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质量行为进行管理;未注明建筑节能内容或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分工,对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不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法严格进行查处,并实施处罚。

(七)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建立并公布建筑节能工程投诉电话,受理相关投诉。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墙改节能办,按本《通知》加强对区管工程的建筑节能质量管理。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2.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烟道产品安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3.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篇三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4.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烟道产品安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发布者:质量与安全科·姜志军发布日期:2011-03-11来源: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烟建质安〔20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安装拆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行为,减少和防止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鲁建管发〔2009〕6号)有关规定,现就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安装拆卸企业和人员管理

(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以下简称“安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拆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相关安拆工程。

(二)安拆单位应当在安拆作业现场配备与所从事的安拆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拆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工、司机和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操作证书。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及项目监理人员应对安拆单位的资质、人员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查验安拆单位人员持证情况、安拆合同、安拆方案审批等内容,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强化安装拆卸告知制度管理

(一)安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两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证明;2.安拆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安拆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6.安拆

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二)安拆作业前,安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安拆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应签字确认。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1.塔式起重机的性能参数;2.安装、附着及拆卸的程序和方法;3.各部件的连接形式、连接件尺寸及连接要求;4.拆装部件的重量、重心和吊点位置;5.使用设备、机具的性能及操作要求;6.作业中安全操作措施。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拆卸及需要顶升和附着时,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理,并详细填写监理日志;安拆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和附着的,必须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程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安拆、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组织验收。

三、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

(一)安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4.自检合格证明;5.安装设备验收资料;6.安拆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安拆单位应当将上述第2、3、4、5项资料提供给使用单位。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检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证明;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核发使用登记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

止使用或者拆除:1.未进行安装告知的;2.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3.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4.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并未经相关单位评估的;5.国家其他不予使用登记的规定。

(四)外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烟安装、拆卸或企业跨省、地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应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近三年该企业未发生安拆事故证明),并在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进烟备案手续。

四、建立诚信考核制度

全面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诚信考核制度,对不遵守省、市相关规定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款、限制承接业务直至清出本地建筑市场等措施,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5.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烟道产品安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穗府〔1998〕8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取消零星审批、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的供地方式

文中所称经营性用地指商品房(含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的用地,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

(一)从1998年8月1日开始,坚决取消经营性用地零星批地的审批方式(规划特殊要求需加征、补征的除外)。对新增的经营性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

(二)凡在1998年8月1日之前经市用地会批出的经营性土地,已发出《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穗府〔1992〕9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手续;已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又未到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停止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限制未办出让手续的非经营性土地通过加改名、延期等手续进入经营性土地市场

(一)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和外经等管理部门应停办行政、企事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加名合作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相应手续。

(二)对过去行政划拨的用地(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和城镇存量土地),若已纳入当年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允许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但应由市政府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拍卖所得的部分收入,合理补偿给原用地单位。

(三)在企业改制中,利用企业现有的划拨用地,支持企业解困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属不拆改建原有建筑,仅变更用途或业权人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办理用地变更手续;二是划出部分或全部土地从事经营性房地产的,则应纳入公开招标、拍卖范围,土地收益可部分合理返回原企业,如属市政府批准的解困转制企业,及按规划要求需搬出城区的污染厂,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原规定的56%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解困转制。

(四)对已开始进行征地拆迁但未缴地价的过期用地,或未完成征地拆迁但已缴地价的过期用地,经国土部门核实,其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已完成30%以上的,准予用地延期一次,时间为1年。再次过期则依法收回。

(五)对未开始征地拆迁的用地红线,取消办理用地延期,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三、妥善处理原出让的建设用地

对原已出让的建设用地,经规划部门报市用地会议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加征用地完善项目的,可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办手续,进行用地变更登记后,换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再招标、拍卖。

对部队的空闲地,如已领取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可按原审批办法继续办理用地手续。

四、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根据《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抓紧制定《广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市政府征地办(市土地开发中心)统一负责土地的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工作,其中400亩以下的土地,由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招标、拍卖出让的前期征地拆迁工作。

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全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计委、市国土局房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制定。国土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我市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协调发展的需要,兼顾考虑市场的需求情况,制定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公开招标、拍卖出让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市政府审批,以达到控制用地总量、有利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公开招标、拍卖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市规划部门应预先做好规划设计要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市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建设、规划、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六、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对过去批出和新批出但过期未用的土地予以注销用地批文;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对超过两年未开发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收回的闲置土地统一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或由政府调整使用。

七、依照法律程序审批土地

对于按国家、省的规定,不必经公开招标、拍卖程序而申请用地的,其审批程序是: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国土地部门应从保护耕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以及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预审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选址定点的必要依据。

(二)用地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同时向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报送申请用地报告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计划文书、有关投资文件等。

(三)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分别把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在市用地会议召开前10天提交市用地审批小组成员。

(四)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各派分管领导参加。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对用地申请的规划定点和适用数量实行综合审核,一次定案批准。

(五)市规划局根据用地审批小组会议批准意见,向申请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市国土局房管局。市国土局房管局在15天内发出《建设用地通知书》。

(六)经批准用地的申请用地单位向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统一征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房屋拆迁的手续,并向市国局土房管局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再到市规划局办理建筑报建等手续。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6.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烟道产品安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防护栏杆(板)设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防护栏杆(板)的设置,强化建筑工程使用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工程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临空处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

(三)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米,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米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四)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米高度内不宜留空。

(五)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六)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米。

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米。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米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米。

三、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米;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米,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四、住宅工程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不应大于0.11米;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米,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米。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五、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六、住宅工程楼梯井净宽大于0.11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七、中小学教学楼外廊栏杆(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米,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室内楼梯栏杆(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0.90米,室外楼梯栏杆(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米,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八、托儿所、幼儿园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20米,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米。

九、临空的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80米(住宅窗台应为0.90米)。窗台高度低于0.80米或住宅窗台低于0.90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十、低于规定要求的窗台(以下称低窗台),应采取护栏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固定窗作为防护措施。作为防护措施的固定窗应采用夹层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6.38mm。玻璃边框的嵌固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以满足一定的冲撞要求。

十一、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低窗台高度低于0.5m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

(二)低窗台高度高于0.5m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m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其他任何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自可踏部位起算;

(三)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m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护措施;

十二、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凸窗范围内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若外窗为内开窗,固定窗或其内侧护栏高度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在窗外侧设置栏杆等措施,但必须固定牢固。

(二)凡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十三、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米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十四、室内外台阶高度超过0.7m,且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措施。

十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防护栏杆(板),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十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工程防护栏杆(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不得在验收文件上签字。

十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防护栏杆(板)设置的监督管理,对于防护栏杆(板)设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并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上一篇:校本教研--教师专业发展的沃土下一篇:00后女生爱情的个性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