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及对策(共8篇)
1.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及对策 篇一
电子商务对传统零售业的影响及对策
电子商务作为商业贸易领域中一种先进的交易方式,以日新月异的高科技手段挑战传统的经贸方式,并对传统零售业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正确认识传统零售业和电子商务的关系,分析我区零售业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效地把新兴的电子商务与传统的零售业结合起来,将有利于推进传统零售业的结构调整与技术创新,适应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零售业发展概况
(一)零售业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零售业是指以向最终消费者(包括个人和社会集团)提供所需商品及其附带服务为主的行业。按照零售店铺的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等因素,可分为便利店、折扣店、超市、百货店、专业店、购物中心、自动售货亭等17种业态。
零售业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就业渠道。零售业的每一次变革和进步,都带来了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甚至引发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零售业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百货店的诞生,开创了大量商品集中统一销售管理的先河;超级市场采用的自选购物方式,节省了购物时间,改善了购物环境,改进了商品包装;连锁商店实行的标准化管理、专业化分工、集中化进货和 1 简单化作业提高了协调运作能力和规模化经营效益;电子商务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打破了零售市场时空界限,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影响甚至改变了整个零售业。
(二)莱山区零售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莱山区零售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1994年建区时,莱山区没有一家经营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商场或购物中心;1998年,莱山区第一家大型超市——烟台晟福源绿色超市开业,到2006年,麦千车、万光诚润、家家悦、日日顺电器等大型超市、专业商场相继开业,各商场开业当日营业额均超过了10万元,连续创下零售企业日营业额的新高,莱山区的零售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应当看到,相对于其他市区,全区商贸零售企业仍存在总体发展水平不高,规模档次较低等问题。全区商贸零售企业不足500家,且均为个体经营,千店一面、服务雷同,没有形成特色和差异化经营,只能依靠地域因素划分势力范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5.2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31%,三次产业比例为2.1:59.2:38.7,服务业比重明显偏低,影响和制约了其他行业的发展。2008年以来,莱山区零售业有了重大突破,当年,总投资8亿元,占地10.7公顷的永旺烟台购物中心一期开业,标志着外资零售业和新型购物中心开始落户莱山;2010年,投资2.3亿元,营业面积6.7万平方米的银座商城开业;2013年,营业面积5.3万平方米的振华商厦和投资2.5亿美元,营业面积 2 11万平方米的新世界百货相继开业,这些零售企业在开业当日营业额均突破了100万元,最高达到300多万元,大量外地、外资、新型、高档、大型零售企业的涌入,提升了零售业的规模和档次,改变了零售业的格局和方向,也悄悄地改变着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同时,随着万象城、新天地都市广场等商业综合体基本建成,利群、华润中心、宝龙城市广场、美联国际等一大批商业综合体正在兴建,以迎春大街为轴线,以烟大商圈和芳华园商圈为核心的市级商业中心已经初步形成,已建、在建商业面积达到200多万平方米,莱山区零售业正在步入全面发展的快车道。目前,全区已有4家大型购物中心,11家大型超市,500多家专业店,1000多家便利店,几乎涵盖了80%以上的零售业态。年销售额过亿元零售企业达到6家,2013年,全区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8亿元,同比增长14%,占地区生产总值的34.2%。三次产业的比重为1.4:46.3:52.3,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经济发展更具活力,服务业已经成为支撑莱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二、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类型
电子商务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 3 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主要交易类型有:B2B(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它将企业内部网,通过B2B网站与客户企业紧密结合起来。如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慧聪网;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这种形式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活动。如淘宝网、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C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即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如拍拍、易趣网;O2O(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相结合的电子商务),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消费者用线上来筛选服务,可线上交易也可线下交易。如团购网、赶集网等。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1、市场全球化。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企业可以以相近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2、交易虚拟化。电子商务利用虚拟的交易空间,借助网络技术介绍产品,从而使潜在客户能够及时正确地了解产品,促进交易的达成。
3、营销全天候。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
4、成本低廉化。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 4 成本。
三、传统零售业和电子商务的关系
(一)莱山区零售业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零售业是实现各种商品的价值和使用的重要途径,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并担负着促进生产,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生活方面需要的重要任务。零售企业的发展历程,同时是信息技术在零售业中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历程。在短短20年时间里,我们的零售业信息技术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2006年,烟台晟福源绿色超市承建莱山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将信息化建设融入企业管理,建立了完善的POS系统、EOS订货系统、商务管理信息系统等管理体系,对公司开办的所有直营或加盟连锁店实行统一配送、统一管理,大大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2012年9月,由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烟台购物中心投资500万元建成的网购平台“e-shop”正式上线,并实现生鲜食品市区当日配送,年交易额达680万元,成为我市首家成功运营的网上商城。2013年振华集团投资1000万元开发的振华商城正式上线;烟台苏宁等传统零售企业也充分利用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网络营销。目前,区内佳世客、银座等大型购物中心都已开设了网上商城,振华商厦、晟福源、家家悦等一些大型超市也正在着手建设自己的电子商务体系和交易平台。
(二)传统零售业和电子商务的关系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业态模式,对传统零售业来说,不是颠覆和取代,而是某种意义上对生产力的解放和补充。电子商务的出现,使零售业在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都发生了变化,却并没有取代传统的零售业,因为传统零售业的店销模式,是消费者享受消费体验的一个过程,是电子商务永远无法达到的。但是,处在同一环境下的新旧两种零售业态模式,面对同一个市场,同一个消费群,分食同一块“蛋糕”,难免产生激烈竞争和相互碰撞,此消彼长。2013年底,中国网民达6.1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网络购物用户年规模增长48%。尽管我国网民总数还只占人口总数不到50%,但网民80%以上都是以年轻城市白领为主体的高端顾客,是最具经济活力和商业价值的一部分人群。这部分高端客户群和部分高端商品销售市场的流失,将使传统商业和零售业深深的陷入被动。同时,网络购物行业未来几年仍将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对传统零售业的替代也将越来越大,预计2015年,网络购物规模将达2.55万亿,占社会消费零售总额比重将达到8.6%。
四、电子商务对传统零售业产生的影响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迅猛,作为一种商务活动过程,其对社会经济的作用远远超过商务的本身。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交易无纸化、更低的成本、更快速、更便捷的通讯等优势突破了传统地域的局限性,轻松地实现了全球化营销,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实务过程的效率。其对传统零售业短期内有一定的冲 6 击,但却代表了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传统零售业只有将自身优势与电子商务充分结合起来,才能做大做强。
(一)电子商务为传统零售业带来了发展机遇
1、转变了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零售业中的商品流通模式。买卖双方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完成商品交易过程。从而使零售企业由原来的以产品管理为中心向以顾客需求管理为中心转变,向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扩大产品的销售。
2、提升了企业竞争力。电子商务为传统零售企业的竞争与合作开辟了一种新的平台,零售企业通过网络技术掌握与了解市场信息、客户信息,组织采购生产,将产品与服务通过网络销售,以较低成本获取最大的市场份额,为企业打造出强大的商业能力和竞争力。
3、提高了企业管理效率。电子商务能使企业通过网络随时获得产品的各种信息,及时掌握市场发生的情况,实现全程管理的电子化、自动化和规模化,有利于企业加快反应速度,提高管理效率,提高企业效益。
(二)电子商务为传统零售业带来了巨大冲击
根据电子商务对不同产品的冲击分析可以判断,专业店,尤其是图书、家电零售店受到的冲击最大,其次是传统百货店,而购物中心、生鲜超市和便利店等受到的冲击较小,甚至没有受到任何冲击。
1、专业店。因相对容易标准化,网络购买更便宜所以受到 7 冲击最大。图书行业最先受到冲击。2006年,当当、卓越亚马逊、京东商城和苏宁易购相继加入图书频道,全国实体书店如广州三联、上海席殊书屋、北京第三极等纷纷倒闭。莱山区各大大小小民营书店也未能幸免,从建区时的27个书店,到现在只有15个还在勉强生存,而且很多书店的生存方式由原来的专业书店转型成为大型商场的书摊,借助大型商场的人流维持经营。其次是3C数码和家电零售业。2013年苏宁销售收入1054亿元,增长7.9%,而线上业务收入达到218.9亿元,增长43.86%,占总销售收入的20%,预计到2020年,线上销售规模将和线下实体店的销售额持平。日日顺、会宾楼作为莱山区传统家电卖场,2013年实现销售收入分别1.1亿元和2800万元,同期分别增长10%和8%,环比分别下降2个和3个百分点。
2、传统百货店。莱山区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百货店,银座商城、振华商厦和新世界百货都正在由主力百货店向大型购物中心转型,但高端百货仍是他们的主体。百货店中的3C数码、小家电、小牌服装及箱包类产品受到的冲击最大。据调查,银座商城百货店2013年营业额1.7亿元,同比增长13%,而其中的家电营业额下降86%,小牌服装、针纺织品及箱包等商品同比下降38%。由于家电亏损严重,商城将六楼家电商场全部撤柜,转而经营电影院和健身行业。黄金珠宝受制于品牌壁垒、实物含量、质量检测等诸多方面信息的不对称,线下佩戴体验仍将是黄金珠宝销售的主流渠道,所以所受冲击不大。名牌服装、化妆品因国 8 际一线品牌主要集中于百货商店销售,而网络销售真假难辨,所受冲击也不大。
3、大型购物中心。永旺烟台购物中心是莱山区第一家涵盖了购物(包括百货、专卖店、超市等多种业态)、餐饮、娱乐、休闲、展示及资讯等设施于一体的大型购物中心,因其提供的是一站式消费体验,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至少从目前来看难以通过网购模式被复制,所以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但其中的百货部分,尤其是家电部分受到的冲击也相对较大。2014年,永旺公司将3200平方米家电卖场缩减为1500平方米,对其中的家电商品进行了大幅调整,电视、冰箱等大家电全部撤柜,仅留存少量科技含量较高的小家电。对自营服装商场也进行了大幅调整,关停了部分小牌服装店,引进日本的“大创”和“均一”等品牌,以价格和质量优势赢得市场客户群。
4、大型超市、生鲜卖场、蔬菜水果店及小型便利店。大型超市中的食品、生鲜产品占比重比较高,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要求比较高,且生鲜产品由于其保鲜特性和易腐性,难以在网上销售,所以基本没受到冲击。小型便利店因销售的商品一般在价格100元以下的快速消费品,受到的冲击相对也较小。莱山区目前11家大型超市,其中单位面积营业额最高的是永旺烟台购物中心的超市,2013年营业额达到了1.5亿元,平均每平方米营业额达到了5万元左右,成为业内典范,而其主营产品就是生鲜食品。
五、我区零售业在电子商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
虽然全国范围内的各种媒体都对电子商务进行了详尽的宣传、介绍,但我区许多企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认识上的误区,很多企业负责人认为电子商务就是网上购物。因此,大多数企业未能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来服务于企业的管理和商务的需要,以此来降低成本、增强盈利能力。另外,零售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个如何看待与传统零售业的关系问题。传统零售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二百年的时间,它的操作模式和经营方法都已被消费者普遍认可和接受,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仅有十几年的时间,虽然发展极为迅速,但人们对它的接受程度还很有限,人们的消费习惯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导致绝大多数零售商不愿尝试和接触这种新兴的经营方式,甚至将电子商务的渗入视为竞争者而不断加以排斥,使得自身生存环境恶化。
(二)信息系统老化
现在不少开展零售业务的企业的信息系统是前几年建立和实施的,只是简单的内部“进--销--存”管理系统,无论是使用设备,技术构架还是管理思想都已不能适应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大大限制了这些企业电子商务的实施。与新兴实行零售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相比较,其办事效益低,成本高,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竞争中,弱势逐渐显现。如晟福源、万光诚润等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都是多年以前建立的,已经跟不是时代的步伐,加之租金、10 人工成本上涨等因素,企业经营每况愈下,不得不通过缩减零售经营面积、增加其他业态以维持企业运转。
(三)配送支付滞后
配送和支付是目前大多数从事零售电子商务的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如何在提高配送时效和控制成本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始终困扰着所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尽管有个别企业打出了让消费者满意的“一小时送货”的口号,但无论从配送成本还是实际运作都是有很大困难的;另外,支付也是一个难题,网络安全一直是个敏感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始终会给顾客网上支付带来心理障碍。
(四)运营成本过高
实体店的数量远远达不到消费者的需求。振华商厦实体店主要分布在烟台地区,外地很少;佳世客在全国9家分店,主要分布在胶东地区;银座商城各大实体店也主要集中在省内。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网站,网上销售的商品数量和价格与实体店一致,顾客要想买到一件商品,不仅要记住各个商家的网址,进入网站后,可挑选的商品也很少,而且顾客所居住的区域必须是该公司可以配送的范围,比起淘宝、京东等全国知名网站的海量商品、不受地域限制的配送来,劣势非常明显。商家要建立网上商城,必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组织架构,包含网站建设、推广、运营、仓储、包装、物流、财务、客服等所有环节,而如此高昂的成本,收到效果却非常有限,这就是目前所有实体零售店不愿意开设网 11 上商城的主要原因。目前尽管很多商家建立了网上商城,基本上也只是做一个展示平台,或作为培育的对象,实际运营效果并不理想。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零售业的发展思路
传统零售业应当而且必须与电子商务相结合,这是未来零售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电子商务十二五规划》的实施,网络经济仍将保持高速增长。传统零售业必须转变观念,从企业信息化建设入手,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加快企业业务流程的重组和优化,建立真正先进、科学的经营理念、管理体系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一)实施供应链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供应链是指由原材料、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和顾客组成的链状网络。供应链管理是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的一种跨企业集成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零售企业和供应商之间的信息脱节问题,是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企业管理新思想之一。零售企业可以从两方面开展供应链管理:
1、外部供应链管理。通过将上游供应商加入供应链管理系统,零售企业和供应商可实现实时的新品查看、电子订货、预约结算、网上对帐等功能。通过供应链管理系统实现零售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商品信息和商品需求共享,可以有效实现零售企业的快速订货,从而加快企业对客户需求的反映速度,减少商品的缺 12 货率和积压率。同时,零售企业还可以通过供应链管理系统,从供货速度、商品质量等方面评估和选择供应商,形成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
2、内部供应链管理。以内部供应链来整合各分支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零售企业对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和监控能力。以数据库技术为核心实现总公司与各分支机构的信息共享与分级管理,并通过供应链管理系统方便地查询、审核、统计整个企业的业务信息。
(二)依托资源优势进入网络零售领域
不管是在成本控制能力、财务运作能力、品牌价值、营销技术、供应体系、分销渠道等各方面,传统零售商相对于网络零售商都具有相当明显的优势,传统零售商完全可以依托其资源优势进入网络零售领域。传统零售与网络零售的优势互补,可以弥补国内信用体制、配送网络等方面的缺陷。目前,不少传统零售商开启转型步伐,转型的路径主要是开设网上商城,线上+线下结合等,截至目前,连锁百强中以苏宁、国美、银泰、王府井、百联为代表已有59家企业“触网”,而在2009年还只有14家。可以预见未来传统零售商会投入更多的资源应用于在线零售业务的开展,这对于B2C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推动。
(三)以专营和服务赢得网络零售市场
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早期阶段,网络零售市场的成本优势,可以通过低价策略从传统零售商那里吸引消费者,但实际上由于配 13 送成本高昂,抵消了产品的价格优势,所以这种策略的效果并不明显,同时其他一些问题的困扰,使得重复经营传统零售的商品并不能根本上获得规模上的效应,因此B2C不能以规模取胜,而应该走小而精的专营道路,充分利用资源的稀缺优势,提供独特的产品,为商家和品牌提供价值定位,提供优质的个性化服务和售后跟踪服务,同时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才能获得并维系稳定的对利润贡献较大的客户群体。
(四)网络零售与实体店面相结合
传统商业的店销模式,是消费者享受消费体验的一个过程,这是电商永远无法达到的,也是它不可替代传统商业的一个重要因素,未来购物必将是线下体验、线上支付的全新模式,这就要求传统零售企业的线上和线下渠道必须紧密整合在一起,通过打造电商平台,配套强有力的供货、物流和售后平台,真正实现二者的长远共赢。苏宁电器将遍布全国的销售点变成苏宁易购的快递点和自主取货点,以加速苏宁店面与网购的融合,但店面和网购实行的是两套系统,顾客在网上选购商品后,送货人将产品送到顾客指定的苏宁电器门店。尽管如此,苏宁易购的线上线下融合的趋势已经显现;我区的日日顺电器也正在探索将实体店和线上销售进行结合的新模式,实体店只保留样机,客户在门店选好商品后,信息直接传递到物流中心,并直达出库人员的无线终端上,生成出库任务和送货任务,送货人员直接将家电配送到顾客家中。目前传统零售企业要打造网络业务必须解决好诸多问题: 14 选择自建网络品牌还是依附于其他平台;网络销售是线下全部产品还是部分产品;如何解决由于渠道不同导致的价格差异的问题等。
(五)建立完善商家合作渠道
对于零售企业来讲,一方面要保证客户在网上订购后能由最近的分销点尽快送货上门,从而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另一方面在全国各地设立分销点成本又过高。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实行实施链销策略,企业要尽可能与销售链上每个经营者结盟以形成综合相乘的效果,从而形成规模化、社会化分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零售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供应商联盟,并利用供应商的库存及分销体系实现零库存的最佳运营模式。由于现代社会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强,企业的非主营业务的外包有利于成本的降低。未来合作渠道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充分利用外包优势的情况下建立符合自身实际需要的供应及配送渠道体系,而各渠道商家之间的合作始终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是一种工具和营销手段,也是消费趋势。传统零售企业必须认清形势,明确企业的核心价值和市场定位,通过应用新的信息技术、商业模式,提升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能力;通过调整商品结构,确立差异化的经营战略,体现和网上商品及周边大型商场不同的特色经营,找准目标顾客,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通过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消费者对本企业及所经营品牌商品的忠诚度。相信,随着莱山区经 15 济社会的全面繁荣,莱山区传统零售企业将顺应经济发展潮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走出各具特色的经营发展之路。
2014.6.9 16
2.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及对策 篇二
电子商务 (Electronic Commerce) , 通常是指借助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任何通信网络从事信息、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买卖和交换的过程, 该过程中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电子商务革新了传统的商业手段和方式, 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 便利性。电子商务通过网络进行交易, 打破了传统的时空限制, 更加便捷和快速。
(二) 虚拟性。由于网络的使用, 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 也不需要明确知道对方身份, 因此隐匿性和虚拟性都大大增强。
(三) 全球性。当今, 电子商务已经十分普及, 网络的无边界性使得电子商务也越来越全球化, 不再受到地域限制。
(四) 整合性。电子商务砍掉了许多中间环节, 基于网络进行资源整合, 因此成本更为低廉, 竞争优势更加明显。
虽然电子商务改变的只是买卖双方交易的方式和销售的手段, 其实质经营内容与传统企业无异, 仍旧属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管辖范围之内, 对电子商务征税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但是, 由于这种销售方式的改变以及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全球性等特点, 使得传统的税收法律法规在应对电子商务税收时力不从心, 体现出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同时, “互联网+”、大数据等思维和技术的普及, 让我们能够以技术约束技术, 促进传统税收制度的革新,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成为可能。
二、电子商务课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 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难点主要集中于C2C模式下的征管难、部分数字产品税目确认难和跨境电商征税权力归属界定难三个方面, 这三大问题对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均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一) 对实体法的冲击
1. 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在C2C模式下, 任何个人都可以进入平台开设店铺, 门槛极低。同时, 相较于实体店铺, 网店的转让也更加方便频繁, 这就使得C2C网店纳税义务人的虚拟性、隐匿性和流动性都更强, 其真实身份难以确定, 基于此, 我们也很难收集纳税义务人的其他信息。
2. 税目难以确定。这一点主要是针对部分数字产品而言。在传统模式下销售的数字产品, 多有其物质载体, 比如歌曲会刻录在光盘上, 因此销售光盘这一行为便对应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形成, 销售收入自然是按销售商品所得征收所得税, 但是在电子商务的在线交易中, 数字产品失去了有形载体。比如, 消费者可以直接付费下载歌曲, 这时候取得的就不是实体商品, 而是下载聆听歌曲的权利;又或者消费者不能直接下载歌曲, 但是付费后可以在线收听, 这时候取得的是一种在线的歌曲收听服务。这样一来, 不只流转额难以确定应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所得的性质也会模糊, 很难确定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 对程序法的冲击
1. 纳税地点难以确定。承前所述, 由于纳税人身份和相关信息不能确定, 电子商务的无地域性和无国界性, 导致在确定纳税地点时也存在困难, 传统上使用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都难以实行。特别是在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中, 纳税人会理性选择税负较低的国家注册认证, 导致部分国家税收流失;又或者不同国家基于自己的课税主权对同一税源重复征税, 导致税负负担不合理, 并且极易引起国际税收纠纷。
2. 交易无纸化使得征税依据难以获得。传统上, 交易往来会留存纸质证据, 税务局可以对此进行检查以获取信息, 但是, 电子商务交易中, 纸质凭据失去存在意义, 整个交易过程高度电子化, 虽然会生成电子票据, 但是电子票据容易被修改和销毁, 税务局很难监控。
3. 税收征管工作难以进行。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 不仅使得日常的税收工作无法开展, 更没有办法查处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海量的小规模C2C店铺使得税收工作的成本上升, 但是税收收益无法保证, 面临成本收益决策困境。
通过以上分析, 税收制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均受到电子商务这一新型商务形式的冲击, 说明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基本的税法要素难以明确, 同时由于其互联网特性鲜明, 更加大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三、欧盟和OECD的经验
欧盟是对电子商务积极征税的典范, 从一开始就确立了对于电子商务必须征税的原则, 并采取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来保证税收。在税种的选择上, 其成员国普遍征收增值税, 包括对数字形式的产品也是如此。首先, 其成员国为电子商务制定了配套的法律法规, 从法律层面上确认电子凭证的有效性;其次, 采取技术手段辨别交易平台的地域归属性;最后, 配备专门的电子商务征税人才, 做好稽查工作, 严防偷税漏税。
与欧盟不同的是,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主要致力于实现国际间无摩擦的电子交易, 并为此建立规则和基础设施, 迄今为止, 已经得出一些结论, 如:保持税收中性原则的基础上, 将传统的税收原则应用于电子商务环境, 避免在同一国家对同一交易双重课税等。由此可见, OECD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合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四、对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建议
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特点的确给我国的税收工作带来了挑战, 也显现出我国传统税收制度的滞后性, 但还没有到需要再立新法的程度, 现阶段工作应当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为重点, 以立法保障电子商务税收工作顺利进行。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印发了“互联网+ 税务”行动计划 (税总发[2015]113 号) , 明确提出要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 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 推动效率提升和管理变革, 因此, 应当以电子商务为契机, 结合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推进我国税务工作改革, 发挥电子商务对税务改革的促进作用。
(一) 修订、完善现有税收法律法规
1. 立法完善应遵循的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仅是形式不同, 税收法律法规修订过程中, 应当秉承公平和税收中性的原则, 务必保证二者不会因为政策原因而税负不同, 同时注重效率, 尽量简化程序, 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
2. 以往的“营改增”改革中, 已经将技术转让服务和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播映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但仍然有部分数字产品的在线交易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今年3 月5 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将全面实施营改增, 有望于5 月1 日前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这样一来, 对于数字产品的交易均可以视为销售商品行为征收增值税, 其所得按照销售货物所得征收所得税。
3. 通过法律法规形式, 确立网上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要求必须实名制注册。同时完善税源扣缴条款, 明确第三方平台的代扣代缴义务和监督责任。
4. 从法律层面认可电子票据, 对其使用限制和保管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要求商户定期将电子凭证送税务局备案。
5. 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 修订进出口条款, 对其中有关事项进行细化和明确, 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 订立有关税收协定条款。
(二) “互联网+ 税务”深度改革
1. 税务局应该树立互联网思维, 坚持开放共享理念, 加强内部协同和外部合作, 打破部门壁垒, 避免出现“信息孤岛”现象, 同时以流程为中心, 从整体层面优化税务工作流程, 整合业务资源和信息资源, 提供“一条龙”服务。
2. 将纳税人员工作信息化, 建立网上办税平台, 简化办税手续, 提倡自助式的纳税服务, 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
3. 利用大数据等技术, 深度挖掘信息, 强化对涉税数据的对比分析, 充分利用分析结果, 推进涉税数据信息的有效整合, 做到“信息管税”。
4. 利用第三方平台的信息优势, 在其基础上搭建C2C网络交易监管平台, 同时, 网店转让需在该平台进行电子备案。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颖的商业形式, 在其自身高速发展的同时, 税收流失问题也很严重, 本文通过分析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 指出电子商务征税的难点体现在C2C模式下的征管难、部分数字产品税目确认难以及跨境电商征税权力归属界定难三个方面, 总结出传统税收制度在应对电子商务税收时存在的问题——实体法和程序法均受到一定挑战, 基本的税法要素难以确认, 基于此, 借鉴欧盟和OECD (经合组织) 的经验, 结合我国提出的“互联网+”战略, 本文从完善立法和“互联网+税务”改革两方面入手, 给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冲击,立法,互联网+
参考文献
[1]刘业政, 何建民.电子商务概论 (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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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影响 对策
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1.1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①美国。美国作为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十分的重视,其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实行“零税收”,在电子商务税收过程中实施税收中性原则,将互联网划分为零税收区域,美国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实施原则:一是,税收制度不能阻碍或者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避免因为税收而影响电子商务的形式;二是,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必须与美国税制相适应,并且与国际税收制度一致;三是,税收制度必须简单明确,并且税收政策要透明。目前美国对互联网电子商务实施免税政策。
②欧盟。欧盟对在互联网上销售数字化产品实施免征电子商务关税政策,其与美国的做法是一致的,但是其也迫使美国同意将互联网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增值税,因此欧盟目前实施对通过互联网销售数字化产品的非欧盟国家实施增值税征收,税率依欧盟各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而定。
③新加坡。新加坡是法律制度最健全的国家,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定了明确的制度,其税收依据主要是以其经济利润是否属于新加坡境内运作而来,具体而言就是属于在新加坡境内进行的经济活动要缴纳电子商务所得税,属于新加坡境外的经济活动不征收新加坡税收。
1.2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现状
①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比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非常的快,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交易额在逐渐上升(见表一)。
表一 电子商务交易额
(《2014年电子格局商务发展趋势分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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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可见: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速度是呈现上升趋势的,未来经济发展中将更多依托电子商务交易来完成。
②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态度。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发挥税收手段调节经济职能是税收工作人员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定位为: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保护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考虑,我国不会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但是何时实施电子税收政策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定。
2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对税收管辖权的认定的影响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每个国家根据国情不同制定了不同的税收管理权,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方法,对国内税后行为实施的经营地原则,而对于进出口税收行为实施的是消费地原则。而实施电子商务后,由于经济交易的形式具有多样性、隐蔽性等,导致很难对电子商务产品的收入来源、合同签订地以及消费地等确定,导致消费地的税收常设机构很难对其进行税收征管。
2.2 造成税收征管国之间出现新的矛盾 由于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经济交易形式,一个经济交易环节可能会涉及许多国家和地区,而每个国家与地区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范围有不同,这样就会导致对同一电子商务经济产生不同的征税态度,而征税态度的不同则就会增加征税国之间的矛盾,因此需要借助外界的同一协调部门进行调节。
2.3 对纳税义务人权利与义务的影响 在传统商务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非常的明了,很容易分辨出交易双方,并且容易认定纳税义务人,而实施电子商务后由于双方交易的地点以及时间等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隐蔽性,他们通过互联网交易,这样很难认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再加上现在网络服务器的国籍认定等原因,使得在电子商务中很难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人的身份。
2.4 电子商务对征管模式及其方式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生产供应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这样导致传统的代扣税款的模式无法进行,这样电子商务也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物资销售 变为劳资销售,而根据现行的征税制度很难对数字化劳资进行征税,导致现行征税出现了许多“盲区”。其次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一是现行的税收等级方式需要调整,电子商务依托互联网交易时不再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通过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不再局限在工商部门等级的范围内,这样通过传统登记制度很难确定纳税人的经营状况。二是发票管理模式以及申报方式需要改变。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后,交易凭证、发票等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而且这种数字化的形式很容易被修改,并且不会留下任何的痕迹,因此传统的实地征税方式已经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税管理模式。
2.5 对税务案件稽查的影响 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交易双方的主体的不明确,使得不能对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网络交易环境的复杂化,也会给税务机关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导致税收部门很难对违法行为进行稽查;传统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就是根据银行部门提供的各种信息,而电子商务拓展了交易的形式,尤其是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导致稽查部门很难对资金流向进行跟踪;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安全,交易双方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都会采取加密技术加强交易信息的隐蔽性,而这些因素在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会为企业偷税提供便利,因为税务部门依据现在的稽查技术很难对企业的加密信息进行正确的解密处理,而且现行的税收稽查部门也没有足够的人力、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进行网络信息的解密处理,这样稽查部门就很难对稽查案件进行科学的排查。
3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3.1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①修订税收实体法。电子商务对税收实体法冲击最大的主要体现在: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因此我国要加大对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的修改:一是,对流转税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增值税法的修订和营业税的修订。二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尤其是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通过修改相关的税法内容,实现对电子商务经济的税收管理。
②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虽然现在我国对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信息真实性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要想真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需要从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等方面入手,通过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加强企业和个人的网络交易登记与跟踪管理等掌握交易信息等。
3.2 健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①建立电子报税制度。电子商务经济模式的出现,要求纳税人要改变以往的纳税形式,并且国家相关部门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建立适合电子商务的电子报税制度。具体报税步骤:纳税人以电子邮件或者其它电子形式将各种报税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接到相关资料后,经过审核后,要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再对网络交易业务进行核算。
②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税收部门征税的依据就是发票,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纸质发票的形式,但是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我国应该借鉴法国模式,实施电子发票制度,也就是电子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后,要开具专门的电子发票,并且将电子发票以数字形式发送给相关的监管部门。
3.3 健全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
①建立数字身份证制度。电子商务的出现导致税收部门很难确定纳税人,因此应该建立数字身份证制,也就是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要取得相应的数字身份证资料,这样双方在交易时,税收部门可以根据身份证资料对双方的交易进行监控,避免出现逃税漏税现象。
②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网。电子商务的出现扩大了税收的监管难度,同时电子商务也改变了传统的单一税收管理模式,其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才能实现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因此金融、海关、银行、企业以及税收部门要建立一体化的互联网监管体系,通过一体化的兼顾体系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
3.4 在明确管辖权基础上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合作 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迅速崛起,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地域交易形式,为避免因为电子商务税收对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阻碍影响,世界各国之间应该加强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一是国际之间应该建立广泛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信息沟通机制,为电子商务税收的国家化提供重要的信息支撑;二是扩大税收情报交换范围,将涉及电子商务管理内容纳入交换范围。
总之,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我国的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发展,应该正视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影响,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建英,谢斯博,李婷婷.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南方论刊,2014(04).
[2]赵冰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财政,2011(02).
4.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及对策 篇四
一、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热潮
互联网金融大潮何以风起云涌?
互联网金融给金融业带来的冲击
各路大军吹响互联网金融的集结号
哪些大鳄在布局互联网金融?
宝宝们触动了谁的神经?
1、惊醒了躺着挣钱的睡狮
2、屌丝们的投资理财神器?
3、中小微企业的福音?
4、面对互联网金融大战,裁判们如何反应?
令人膛目结舌的互联网金融案例
1、疯狂的余额宝
2、微信钱包的逆袭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发展路径
三、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处理
四、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六、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五、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的挑战及应对
5.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及对策 篇五
2014年3月1日起,国务院在全国实施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举措,对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创业活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工商登记作为税收管理的基础环节,其改革也不可避免地对税收管理与服务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此次改革主要是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宽进”、“严管”和“简化”三个方面。
(一)“宽进”方面
1.取消最低资本门槛。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理论上讲,可以实现“一元钱注册公司”和“零首付”。
2.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改为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事项,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效解决投资者货币资金不足的问题,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资金使用效率。
(二)“严管”方面
1.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一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的登记备案、报告、资质资格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通过系统公示,公示内容作为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不按规定期限履行报告公示义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及存在其他经营异常行为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3年未整改的永久载入,不得恢复正常。三是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制度,对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企业载入“黑名单”。四是建立联动响应机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要依法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2.加强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改企业年检为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报内容负责,工商部门对年报内容进行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企业进行重点核查,抽(核)查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这样一来,企业由政府监管改为自我约束和社会共治,相关信息更加透明,倒逼企业规范经营,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
(三)“简化”方面
1.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是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申报内容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二是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县(市、区)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这对充分释放住所资源、创造性地解决住所条件对企业登记的限制具有积极作用。
2.简化登记资料和流程。一是实行“先照后证”,企业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对分离,除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须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经营,有效解决“证照扯皮”的问题。二是改革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允许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取消企业设立后1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名称的限制;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新兴行业、新兴业态和具体项目,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等通用用语予以登记。三是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电子营业执照和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探索“多证联办”,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联办”制度,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综合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相关部门同步审批,证照统一发放,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的便利化。
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松了准入管制,优化了营商环境,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发展,自3月1日以来,在济南市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比去年同期增长112%,新登记户数增长80%,认缴资本增长200%以上。市场主体的井喷导致纳税人特别是企业纳税人的增加,改革后至3月27日,我市共新办税务登记2480户,比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企业纳税人1133户,增长109%。同时,准入管制的放松也使纳税人素质进一步分化,纳税意识和遵从度参差不齐,这都给税务机关带来了诸多挑战,给税收管理和服务带来了一系列不适应的地方。
(一)法律制度上的不适应
1.动摇了以工商登记为基本前置条件的税收管理法定依据。我们原有的税务管理以工商登记为前置条件,以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资本规模为基础信息,予以税种核定、发票管理。改革后,纳税人数量剧增、类型繁多、素质良莠不齐,不办税务登记或已办登记但信息错误的现象将会增加,而且“先照后证”的模式使得税务部门难以确定其真实经营范围,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也使得难以界定其真实经营规模。以我们现有的力量很难去一一核实,会导致登记准确率下降、漏征漏管等问题;同时,催报催缴、非正常户认定等工作会增多,对未按期申报且逾期不改的纳税人实地检查的难度会增加,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一线的工作负荷和执法风险显著增大。
2.实施信用约束的税收管理尚缺少法律支撑。此次改革确立了以信用约束为理念的管理机制,但是在我们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却缺少相应的对接。如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中表现出来的失信行为,如何予以处罚或采取相应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税务部门如何对接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税务部门如何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效果等等,都缺少相应的税收法律支持。
3.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税法体系尚未形成。此次改革主要是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由原来的政府监管企业改为企业自我约束和社会共治,但实现这一目标尚需要一定的时日。一方面,就整个社会而言,实现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另一方面,在税收管理方面也缺少与之相对接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制度。
(二)管理理念上的不适应
1.“以审代管”的管理理念难以为继。与此次工商登记改革“宽进严管、社会共治”的理念不同,目前税务机关的管理理念是“以审代管”,在事前就设置较高的门槛,对涉税事项从严限制、层层审批,以此来弥补事中事后管理能力的不足。这种理念使征纳之间没有真正建立起互信互利的良好关系,往往会导致“事前门槛较高、事中难以管好、事后忙于应付”的局面。工商登记改革后,工商部门放弃了审核职责,使税收管理失去了一道屏障,“以审代管”的管理理念和措施已难以为继。
2.“市场主体就是纳税主体”的管理理念亟需转变。现行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要办理税务登记,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这使得税收管理与工商管理紧密捆绑在一起,模糊了市场主体与纳税主体的概念。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的类型和行为更加多元化,有的并不具有纳税义务,也就没必要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如果再不加区分地一味强制要求,搞“一刀切”,将会进一步加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加大我们的执法风险。
(三)资源配置上的不适应
1.人少户多、力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纳税人数量大幅增加既导致了税源管理的压力和风险增大,更导致了我们的前台窗口超负荷运转,现有人员数量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以我局为例,营改增之前,全市系统的办税厅、办证中心和12366咨询中心等一线服务人员原有397名(其中含聘用人员233名),承担着为全市13.7万户纳税人提供登记、申报、发票、政策解答、减免税备案等服务职责;随着营改增的推进,目前我局管辖户数已经增长到17.4万户,增幅达28%,为此我们增加了102名一线服务人员(其中含聘用人员90名),但人均工作负荷仍然呈上升趋势,下一步随着营改增继续扩围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税务登记户数增加会更大。目前,税务机关中行政人员占比过高,有限的人力资源过多地被行政部门占用,使得人少户多的矛盾更加突出。
2.层级过多、反应滞后的弊端更加显现。目前税务机关还是沿用着传统的科层制体系,层级多、部门全,上下一般粗、庞大而臃肿,这种组织架构影响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对涉税事件特别是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工商登记改革后,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加,涉税事件突发的几率增大,我们层级过多、反应滞后的弊端更加显现,如果不加以改进、建立起快速响应机制,将导致工作被动,陷入忙乱冲突、疲于应付的局面。
(四)方式手段上的不适应
1.发票管理面临挑战。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变实为虚”,其参考价值降低,税务机关在发票用量审批上失去了一个重要依据,容易引起企业通过虚假注册来骗票虚开、走逃的问题,特别是目前我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无法采集商品名称,对普通发票仍采取手工验旧,难以完全监控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情况,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带来的发票虚开风险更大。
2.行业管理受到冲击。“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后,企业的经营行为更加多元化,特别是在开办初期很难准确界定所属行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后,企业的行业表述更加广泛,甚至会出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行业,也给我们的行业界定带来了困难。目前我们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是预警评估,其指标设计大都依托于行业分类,行业界定错误会降低预警评估的准确性,影响到我们的行业税收管理。
3.企业所得税管理难度增大。由于企业所得税与注册资本金密切相关,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核实所得税税基会更加困难。同时,当前租用写字楼的纳税人较多,实施“一址多照”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后,一个场所可能有几家甚至十几家企业注册或办公,对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范围界定、公摊支出费用分配等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应缴所得税的核实。
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应对措施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使税收工作受到了较大影响,需要从法律制度、管理理念、资源配置和方式手段等多方面进行变革,但这种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要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由浅入深、由近及远,循序渐进地扎实推进。
(一)完善法律制度
1.理清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修订管理员制度和户籍监控办法,废除不合理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对涉税事项大包大揽,而是要理清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使纳税人对涉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真正成为涉税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减轻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一线人员的工作负担和执法风险。
2.强化第三方涉税信息取得。在征管法修订中,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充分认识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特别是工信、工商、银行、房管、财政、公安、统计、国土等重点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进一步强化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取得。在此基础上,尽快整合各部门涉税信息,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3.简化税务登记制度。尽快修订税务登记依附于纸质营业执照的规定,对于工商部门的电子营业执照及其提供的电子信息,从法律层面予以认可和采纳,并逐步建立电子税务登记证制度。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一表登记、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进一步降低社会成本。
4.健全信用约束的法律机制。要结合中央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通过立法和制度来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格识别法定代表人、股东、税务代理人及办税人员身份,开辟经营异常登记名录与税务登记非正常户名册共享通道,重点监控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的纳税人。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强对不诚信纳税人公示的整合和应用,将涉税违法信息记录在企业或个人的征信报告中,建立纳税失信黑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落实“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真正“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转变管理理念
1.转变“以审代管”的管理理念。借鉴工商部门的做法,对涉税事项也采取“宽进严管、社会共治”的方式,不能简单地用事前审批来代替后续管理,而是要减少和放松对纳税人合理涉税需求的管制,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渠道,真正建立起征纳双方互信互利的良性关系。
2.转变“市场主体就是纳税主体”的管理理念。强化税务登记的自主性,建立独立于工商登记的税务登记制度,树立市场主体只有发生纳税义务才是纳税主体的理念,从根本上解放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义务。同时,积极探索创新纳税申报方式,由按征期申报改为发生纳税义务再申报;推行小规模企业按季申报,以及小微企业年初备案、年底一次申报。
(三)优化资源配置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突出税收业务工作的核心地位,按照压缩行政、充实业务的要求,压缩整合行政部门,充实基层一线管理服务人员,重点配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发售、政策咨询等前台服务人员,以及户籍巡查、涉税调查、纳税评估等后台管理力量,缓解工作量急速膨胀所带来的压力。
2.科学调整组织架构。以扁平化、实体化为导向,结合征管改革的要求,积极构建符合专业化管理模式的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市局的人员、技术、信息等优势,对风险分析、行业性评估、大企业管理等复杂事项上收市局、集约管理,使市局由二传手变为征管一线的指战员和实践者,减少管理层级和信息传递,提高快速应对税源变化的能力和效率。
(四)改进方式手段
1.完善发票管理模式。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名称识别,参考海关模式设置商品代码,提高专用发票风险防控能力。推行网络发票和电子发票,即时准确采集和存储发票数据,简化发票的流转、贮存、查验和比对,有效防控发票类违法。放宽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发票供应量,改为按需供应。在一定范围内探索邮寄专递、自助办税终端领用等便捷购票方式。
2.发挥风险导向作用。完善预警评估,重新设置风险指标,完善和改进以往以行业管理为核心的指标设计理念,将日常监管的需要嵌入指标中,指标来源既要包括上级机关的专业分析,又要吸收基层一线的实战经验,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加强风险分析结果运用,真正使风险成为税源管理的“指挥棒”,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优化办税流程手段。对长期选择电子申报且数据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探索实行纸质申报资料按年报送。简并涉税资料流程,大力推广电子影像管理,深化免填单应用,试行无纸化办税方式。积极拓展网上办税厅功能,扩大自助办税设备的部署和使用范围,试行智能手机移动办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办税手段。
6.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篇六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
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
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所谓电子税务,通俗地讲就是把税务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发票认证等。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行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它的运行从根本上离不开银行网上支付的支撑。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必须同步实现电子商务化,以保证资金流正确、安全地在网上流通,进而保证电子商务目的的最终实现,为确保电子商务税务征收,还必须加强银行、税务机关、海关之间的联网,真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化。
知识经济时代的税收事业,离不开那些既懂计算机又懂外语和税收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税务部门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阅读、分析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培养复合型的税务管理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趋势,确保国家税收利益。
7.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解决对策 篇七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 纳税主体难以认定。
纳税主体, 也称纳税人, 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它规定了税款的法律承担者。传统贸易方式下, 交易双方是谁, 纳税人是谁都很清楚;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的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 并且使用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支付, 其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 而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上网进行购物, 完成交易, 既没有有形的“场所”, 也没有人员“出场”, 即所谓无“址”。买卖双方难以明确, 税务机关难以根据“属地”和“属人”原则来认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因此, 电子商务使得纳税主体复杂化、模糊化, 如果税务机关仍按照传统方式执法, 则不知该把通知单发给谁了。
2. 纳税客体难以确定。
纳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 也称课税对象, 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不同征税对象决定着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的税率。中国现行税法体系中的流转税就是按照征税对象来划分的, 对销售货物的征税对象是交易商品的销售额, 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劳务的征税对象是取得的劳务收入, 征收营业税。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劳务、商品、货物等从“有形”变为“无形”, 一些产品以数字化形式通过网络传递实现销售, 如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 形成数字化产品。判断其是以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 视其为有形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 著作权转让征收营业税, 不好确定。同时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 会使税务机关很难把握和监控通过网络销售产品的情况, 即使经营者主动申报, 也不易掌握其真实情况, 无法按照现行规定确定其征税对象的性质、适用的税种税率等, 并据以征税。
3. 税收负担不尽公平。
从长远看, 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收负担应保持一致, 因为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只不过是贸易方式的改变, 而交易的本质是相同的。但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税收公平原则显得有些失衡。具体表现在:一是在网络企业与传统企业之间, 网络企业由于其交易的隐蔽些和交易本身的虚拟性, 以至其交易可衍生各种避税行为, 而税务部门因为征管水平滞后, 造成了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不公;二是在网络企业之间,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开放性, 不同网络交易主体可能会因相同性质的交易而承担不同的税负, 导致网络贸易主体内部的税负不公。
4. 税款流失风险加大。随着电子商务的逐渐发展和日趋
成熟, 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到网上经营, 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 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 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征管对策, 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 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缺位, 而导致应征的大量税款白白流失。
5. 税收管辖权难以行驶。
中国现行税法规定在对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时候, 实行属人和属地两种原则, 即具体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即应对属于本国居民 (在本国内有住所, 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 来源于任何地方的所得征税的权利;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即仅就其来源于本国境内所得征税的权利。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 使经济活动主要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之间的联系弱化, 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 即所谓“无界化”。因此很难确定经营者的国籍和准确地址, 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 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人、属地原则的连接因素, 使得确定由哪国来行使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非常困难。
6. 税务稽查的难度逐渐增大。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地征管稽查, 必须掌握大量的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确数据, 作为其判断纳税人准确性的依据。因此, 税法规定, 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 没有纸质票据, 其各种凭证和报表都是以电子凭证形式传递的, 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监控所依赖的最直接的实物凭证消失, 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而且不留任何痕迹, 以致税务部门难以收集到纳税人真实的交易信息, 使税收征管工作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据, 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二、解决电子商务对税收影响的对策措施
1. 完善现行税法, 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1) 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对一些传统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 明确其网上销售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等, 如网上音乐, 无论在网上提供还是以光盘形式出现, 均应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 因为其实质是一样的, 将其看做商品可能较为合理等等。 (2) 修改和补充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等。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 增值税法中应增加有形贸易 (离线交易) 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 包括一切有形动产, 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销售, 均征收增值税。其次, 营业税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 计入服务业, 按照服务业征税, 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 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等等。 (3) 建立登记与单独核算制度。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和商品的销售业务, 单独记账核算, 并将上网资料包括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以便控制与管理。 (4) 统一税收管辖权, 实行单一的居民管辖权。中国现行的税收管辖权是居民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二者兼而有之, 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收入来源地概念在电子商务中变得相当模糊, 不易确定。而居民概念则相对清晰一些。所以对电子商务征税, 改双重管辖权为单一居民管辖权, 只要是本国居民从事电子商务活动, 就应征税。实务操作简便, 同时也能增加财政收入。
2. 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易中的活动, 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 使得税务部门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出现了许多漏洞。因此必须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 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 尽早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例如可以启用电子发票。纳税人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实现在线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实时监控。当然在线开票系统应该有严格的规范约束:企业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时, 税务机关可以对发票有关项目进行预填, 以防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加防伪码;企业对开具完备的发票只能阅读而不能修改, 企业填完发票后须经税务机关备份才能传递给交易方等等。 (2) 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商务交易手续后, 必须到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 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 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有关上网交易事项进行严格的审核。
3. 加大税收征管科研的投入力度, 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 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问题, 归根结底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大人员培训和硬件设置、软件更新的投入力度, 培养一批既精通经济税务专业知识, 又精通外语和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以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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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及对策 篇八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由计算机、通信网络及程序化、标准化的商务流程和一系列安全、认证法律体系组成的集合;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基础、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商务模式,用以降低产供销成本,创造新的商机并通过采用新网络技术手段,增加企业利润的所有商业活动。
我国的电子商务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发展普及,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开始迅速崛起。据有关部门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网民人数正在以大约每半年翻一番的惊人速度增长,目前我国网民的数量已经突破一千万,这就意味着我国拥有一个潜力十分巨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已进入商业化操作阶段,众多的信息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生产流通企业均已纷纷开展电子商务。从2004年国家经贸委对全国630多家企业的调查结果来看,目前企业在互联网应用和开展电子商务方面呈现出东部地区的企业好于西部、所在地在大城市的企业好于地处偏远的企业、新企业好于老企业的现象。经济实力强、利润空间大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开展比较好,如联想集团目前已经完成了供应链环节的信息化,做好了开展电子商务的全部基础性工作。同时,大多数企业对信息化建设比较重视,普遍看好电子商务的未来,企业内部信息化建设也取得了积极进展,正在由信息孤岛向信息集成跨越;建立在网络应用基础上的电子商务建设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一些企业已经通过网络开展采购业务和网上销售。目前我国各行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情况大略如下:
金融业务从其业务内容来看,是最适宜于以网络为平台开展业务的产业之一,因而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化起步也较早。我国金融电子商务已从前期的以信息服务为主向真正的电子交易过渡。
证券电子商务和网上保险代理有的证券类网站已与证券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为利用其平台开展网上股票交易铺平道路。有的保险类网站已开展网上投保服务。
旅游电子商务网站 至少已开通数十家。原来处在行业外部的资本,力图借旅游网络化之机杀入潜力巨大的旅游市场。传统的旅行社也纷纷触网,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但整个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大多数网站仅提供比较有限的信息服务,少数网站已开通国际旅游支付业务。
传统制造业传统制造业内的企业开始认识到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挑战以及提供的机遇。走在前列的企业开始实施电子商务计划。家电业体现出大手笔,如海尔、春兰、美的等。汽车制造业也采取了行动,化工业同样不甘落后。
农业农业足信息化水平最低的行业,却恰恰蕴藏着很大商机,农业领域的电子商务发展对推动农业的产业化步伐作用巨大。中国蓝田投资的金农信息网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并且目前很多同类信息网络也在建设之中。
但是尽管如此,中国的电子商务还处在一个很不成熟的阶段,交易规模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2003年中国网上购物的交易额为7.9亿元人民币,仅占社会零售总额的0.018%,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网民参与网上交易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一定的距离,仅4成的网民对网上交易感到满意,而全球网民对网上交易的满意度高达九成;中国网民对网上交易的最大担心仍是支付的安全问题,超过8成的网民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性表示担心。建立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将是我国电子商务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中国的消费类电子商务仍处于发展的初期,尚存在种种问题,但网民对网上交易仍表现出很强的信心。调查表明,在2000年,有近9成的网民有意参加至少一种网上交易行为,其中有 7成会在网上购物,显示出这一市场未来有极大的增长潜力。
电子商务的竞争优势
电子商务作为新的商务模式,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和效益,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它具有下列竞争优势:
可以降低营销、交易成本首先,通过网络营销活动,企业可以提高营销效率和降低促销费用。据国外的权威机构统计,网络广告宣传的成本仅有传统广告的十分之一,国外的很多一流企业已经把网络宣传排在了产品宣传方式的首位。
能够缩短生产周期通过电子商务,可以将过去由于信息封闭导致的分端合作方式,改为信息共享的协同并行工作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缩短因信息封闭而无谓等待的时间。
减轻了对物资的依赖传统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有一定的物资基础才可能开展业务活动,而通过互联网可以创办虚拟企业,如网上商店和网上银行,这类虚拟设施基本不需要很多的实物支持,同时企业还可以将节省的费用转让给消费者,这正是著名的网上书店Amazon为什么能给消费者提供传统书店无法提供的高折扣的原因所在。
减少了中间环节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商务流通模式,减少了诸多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节省了资源。
所以,企业的电子商务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也必将会利用这种新的经济运营模式来开展经济活动,从而带动社会的经济发展。
法律政策环境方面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电子商务概念引入我国之后,通过实践,政府、商家和消费者逐渐认识到,发展电子商务需要政府的推动和企业的积极参与,要有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要有安全可靠的保障措施,同时还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克服文化障碍并提高消费者的网上购物意识。在这些方面我们虽然还存在不足,但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令条款,例如:1997年《刑法》修改对计算机犯罪的增加、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对数据电文书面效力的承认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对互联网、域名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等。
信息基础设施方面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网络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内互联网络在带宽、速度以及多媒体支持等方面与国外相比都有相当大的差距,信息终端例如PC机、PDA、WAP手机等数字设备的拥有率还处于比较低的阶段。但是随着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移动等介入互联网络的建设以及开展商业活动的竞争,必将推动网络基础设施的加快建设;同时还有很多商用互联网站已经准备推出移动电子商务服务,例如:搜狐、新浪、阿里巴巴等等。
安全与支付环境方面目前,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非常重视有关电子商务发展的安全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的安全认证中心正加紧建立,一些城市的认证中心已经建立,与安全标准、电子签名、密码系统等相关核心技术的开发得到重视并加大了投入力度。银行卡在线支付已在大多数金融机构如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实现。电子钱包、数字货币、智能卡等其它支付手段正在积极发展中。我国新颁布的诸多法律法规也是立足于网络安全与支付环境改善方面的。
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我国的各大高校已于2001年度陆续开始成立电子商务专业,并开始致力于此专业的科研建设。高校培养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管理等专业的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已经在几年前就走向社会,并开始为相关信息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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