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4-08-16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共8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一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

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教〔2011〕185号 2011年12月5日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建立高等学校学生食堂长效运行机制,满足广大学生对食堂饭菜的多样化需求,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现将该《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与物价上涨挂钩的助困保障机制。按照《四川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有关规定和各市州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州财政安排。

二、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各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在校生数,按照收取普通全日制学生学费总额的3%左右,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进行补贴,以保证饭菜价格质量基本稳定,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该基金连续提取三年后,如未使用则不再提取。平抑基金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三、形成有效的价格稳定机制。依据国家统计局四川省调查总队发布的食品、水电燃料价格指数和餐饮从业人员工资标准变动情况,编制四川省高校学生食堂价格综合指数,每年由省教育厅、国家统计局四川省调查总队联合发布1-2次;综合指数连续一学期在12%以内,学校运用平抑基金进行调节;综合指数在12%以上,政府启动应急机制,对学生食堂进行必要的临时性补贴。

四、落实办好学生食堂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拓宽渠道加强农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26号)规定,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企业为高校学生食堂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各高校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确保高校稳定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29号)要求,进一步减免学生食堂水、电、气费。

五、切实抓好食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59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食〔2011〕16号)要求,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全力防控食物中毒事故。

各地各校在工作中有好的做法、经验,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后勤与产业处,联系电话:028-86716397。

附件: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

教发〔2011〕7号;

2011年8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卫生局、厦门市卫生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学生食堂工作对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校园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学生食堂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为广大学生提供了更加丰富、优质、高效的服务,为高校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学生食堂的制度不健全、政策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面对物价持续上涨形势,满足广大学生多样化需求、保证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学生食堂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方向,系统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2、基本思路:完善兼顾学生承受能力、财政支付能力、学校负担能力的学生食堂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机制,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保证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完善学生食堂可靠平衡的供需机制、合理浮动的价格机制、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多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发挥市场在学生食堂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学生食堂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明确体现公益性的投入责任和优惠政策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对高校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

5、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合理分担学生食堂中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

三、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

6、规范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各地、各高校要尽快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及日常管理制度,制订相关标准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建立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规范自律、学校甲方合同管理、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学生食堂监管机制。按照国家餐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建立贯穿采购、加工、运输、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7、规范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监控措施。各地要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学生食堂成本调查和定期公开制度,规范定价、调价的程序和成本核算办法,并督促各高校和服务实体严格执行。

8、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和农产品联合采购。要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尽快搭建供需见面、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农产品集团采购平台,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建立可追溯源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9、稳步开放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引入优质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为学生餐饮提供多方选择。

10、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餐饮实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融入社会服务业,为更多的学校提供服务。

四、建立与物价上涨挂钩的价格联动机制

11、各地可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中提出的联动机制措施,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临时补贴或提高资助标准。

12、各高校要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在校生数,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资金,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包括社会企业经营的食堂)进行补贴,抑制饭菜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

五、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13、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做好学生食堂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协调有关方面,根据本意见要求和本地情况,制定建立学生食堂长效运行机制的实施方案,细化规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当地高校学生生活的影响。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各项资金,中央财政按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对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学生食堂的监管执法力度。

14、充分发挥高校的主体作用。各高校要切实落实对学生食堂的资金投入和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要选派优秀干部负责学生食堂工作,下大力气全面系统地规范学生食堂管理。要通过组织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参与学生食堂管理等措施,建立学校和学生畅通的沟通渠道,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增进学生对食堂工作的理解。

15、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各地学校后勤行业组织要配合政府职能转变,积极做好政府、学校和服务实体的沟通工作,开展好宣传、培训等服务工作,特别要尽快系统地建立学生食堂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标准等,并做好监督落实工作。

16、服务实体要切实承担起服务育人的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的约定进行经营活动。要深入研究学生食堂工作的特殊性,坚持微利经营、守法经营。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证提供一定数量的低价菜和免费汤。要认真听取广大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经营服务作风,提高经营服务水平。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学校开展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7、加强民办高校学生食堂的管理。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后勤行业组织要深入了解民办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特殊性,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问题。各民办高校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改善学生食堂管理。

18、加强清真食堂的管理。各地、各高校要充分重视清真食堂工作,切实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办好清真食堂。

19、建立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各地要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制定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度,定期逐项检查各项政策、制度及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切实按照制度规定采取问责措施。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食堂工作和学生补贴工作。

2.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二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 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 以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为核心, 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大力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进一步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总体目标

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财政农业科研项目实现从立项到成果运用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在农业领域得到发展,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撑能力基本满足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农业知识产权交易与运用规范有序, 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协作机制基本健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15年主要农业科技研发单位研发人员每百人年申请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达到12件。

3.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加强宏观政策指导, 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知识产权实施分类指导,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大发展。

二是坚持产业导向。着眼农业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强化知识产权工作部署, 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重大装备, 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 加快实现产业化。

三是坚持市场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效, 优化发展环境, 拓展市场空间, 加快产学研用融合, 培育生物育种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是坚持重点突破。以杂交水稻和玉米为重点, 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引导育种研发单位有针对性地创造知识产权, 构筑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提升核心竞争力。选择一批农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试点,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提升知识产权获权、用权和维权水平。

4. 主要任务

(1) 健全农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 推行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动主要农业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知识产权业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设立专项资金、健全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责任机制, 开展财政农业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 健全农业重大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知识产权评议机制, 有效规避研发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 强化知识产权目标导向。完善评价体系, 切实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纳入科研人员绩效和职称考核指标体系。健全职务技术成果管理运用和利益分配机制, 调动单位与研发人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积极性。

(3) 培育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进一步培育各类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强化部门合作, 扩大涉农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 使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可低成本地获得农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预警, 定期发布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等公共信息。大力发展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 加强业务指导, 规范服务行为, 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 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 培育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职业培训, 培养专门人才, 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涉外事务处理能力, 支持农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境外知识产权。

(4)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依法打击侵权行为。发挥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在诚信自律、维权救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培训, 提高权利人主动保护、自我维权意识。

(5) 构建产学研用合作新机制进一步落实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政策, 推进建立公平、公开、高效的农业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机制, 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创新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功能。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联营、入股等利益分享方式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6) 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 加快建立植物新品种权展示交易公共平台, 推动实施品种权交易规则和标准合同, 加强价值评估、融资、法律等服务, 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育种成果转化运用。加强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试点开展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身份登记管理, 健全惠益分享机制, 促进遗传资源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遴选发布农业知识产权重点产业化项目名录, 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7) 提升农业知识产权质量强化农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意识, 加强决策支撑,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健全知识产权质量考评制度,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 制定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优化知识产权结构。

(8)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处理农业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和海外维权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国内农业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研发机构、企业交流合作, 及时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 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5. 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农业部有关司局要按照职能分工, 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协调指导, 细化政策措施, 创新体制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农业科研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 加强对项目结题的知识产权验收和结题后知识产权运用的追踪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申请和承担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农业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指导意见。

(2) 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与农业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探索建立申请国外植物新品种权等农业知识产权补贴制度。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衔接,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信息开发利用和服务的投入力度。

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三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巩固北碚区国家级中小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的实验成果,为建设重庆市基础教育高地做小做细做实教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学校课程管理

(一)强化课程领导能力,有效实施课程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突出课程在学校教育实践中的核心地位,学校必须加强课程领导力建设,立足以学生发展为本、彰显学校特色实施课程管理,实现国家和地方课程校本化、校本课程特色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强化课程管理。以学校或镇成立课程领导委员会,校长为组长,教学副校长,教导(教科)主任和骨干教师为成员。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和家长代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设计、开发、研究、实施与监管课程的实施。

2.注重过程实施。一是建立学校课程管理和常态研究机制,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专门研究学校课程,注重总结和评估课程实施的效果。二是严格执行国家三级课程总课时数的要求,开齐、开足基础型、拓展型和探究型三大类课程。

3.丰富实践形式。要探索科学、合理、高效的课程计划安排形式,结合各类课程的不同特点,采用班级教学、小组互助、个别学习、校内外实践、分层分类走班教学、翻转课堂等多样化的时间、地点或者课堂形式实施课程。

(二)完善三级课程体系,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按照国家要求严格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开齐开足规定课程。有效建构三级课程体系,严格课程的执行督查,突出课程开发。加强新课程、新课标的研究和学习,学校要为每位学科教师配备课程标准和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教导处要备有全套学科课程标准和教科书。有意识进行校本课程开发,注意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的作用。

(三)深化校本课程研究,突出学校办学特色

加强校本课程研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进一步彰显学校的办学特色。学校应充分利用社区和学校的课程资源,开发多样、多元、多形态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应注意有先进的课程理念指导,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形成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特色化的课程框架和课程内容。

1.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一是优化学校的课程结构,使校本课程建设成为学校特色、办学质量提高的新的增长点。二是形成与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体系,充分挖掘现有的课程资源,开发一批高质量的校本课程;三是不断丰富校本课程的内容和形式,初步形成富有成效的校本课程的建设、教学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方式。四是加强三级课程之间的关系研究和课程综合化、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研究与实践。

2.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新的平台。通过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施,增强课程的均衡性、综合性、选择性,增强课程对学生发展的适应性,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不断改善,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3.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提供新的载体。通过校本课程开发实施,使全体教师把握课程改革的实质;通过选派优秀教师参与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形成一支校本课程开发实施的骨干队伍,促进教师的课程力建设。

(四)注重课程资源建设,强化信息技术应用

1.从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出发,注重教材的二次开发,利用好教材资源和课外课程资源;要重视学科知识与生活的联系,使教学内容接近学生的认知水平,要善于捕捉课堂生成性资源,形成“学科育人、德育育人、艺术育人与环境育人”的课程资源建设环境。

2.开展综合实践研究,加大课程资源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在开展课辅活动、综合实践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研究性学习中,引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项目和活动;利用六大功能室,加大课程资源的使用和共享,将课程资源数字化、网络化。

3.组织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应用教学设计、教学课件、教学课例、微课评比、一师一优课等活动,推动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领域的深度应用。

二、强化学科教学常规

(一)聚焦教育改革热点,增强培训学习实效

每学期把课程标准的学习,教材的研究纳入教研组的教研计划,在学习研究中注意把握教育教学热点问题,加强培训学习的实效性。

(二)健全常规管理机制,执行教学“六认真”

教师切实做到教学“六认真”是履行教师职责的具体表现。“六认真”是: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设计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指导学生学习、认真做好教学评价、认真应用信息技术。

1.认真备课。组建备课组,加强集体备课。要求备课做到:备学科课程标准、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学法、备课程资源。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备课检查方案,区别检查备课与检查教案,改革教案检查方式,如以观摩、教师相互批阅等多种方式检查教案,教师的备课储备量必须达到2周以上,杜绝以集体备课替代教师个体备课。教案应分课时写,一般有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方法、教学具准备、教学过程等栏目,建议教案本按初备、复备和反思记录3栏设计,建议教龄5年以内的教师有10—20%的纸笔书写教案。

2.认真上好每一节课。教师要按“双主共学”卓越课堂要求上好每一节课,要基于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由注重学科教学转向学科教育,既重视学科知识传授,又重视思维与能力培养;既重视达成的效果,又重视知识获取的过程。学校要制定课堂教学管理制度,分班做好教学日志,值班领导要把课堂教学检查作为值日检查内容,教导处每学期要做一至二个典型的教学日志分析报告提供给校长。要以双主共学学科课堂教学评价导引为标准,指导和评价常态课堂教学行为。

3.认真设计、布置、批改学生作业。学校要组织对学生作业的研究,对课堂作业和家庭作业都要进行精心设计,切忌随意布置不符合学生实际的教学辅导资料上的作业。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按照教育部规定,小学一二年级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实践性作业,小学三至六年级及初中、高中,各备课组要明确作业类型、作业量、作业要求等,做到年级内统一标准。对学生作业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批阅、反馈;做到“有发必收、有练必批、有批必评、有错必纠”。

4.认真指导学生学习。教师要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学习基础指导学习,重视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兴趣的培养。教师要合理利用学生的在校时间,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指导,课外辅导课程的内容要具体、充实,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5.认真组织教学评价。教研组或备课组要分学期制定学科教学评价制度,学校要落实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积极探索学业与非学业评价的有效方式,把评价结果应用到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教学行为的改进上。学科教学中及教学阶段结束,要根据学校实际、学科实际组织教学质量测试,充分运用阅卷分析系统的技术优势,及时查找教与学中的真问题,指导学生自我分析,及时进行讲评,肯定成绩和找准问题,明确努力方向。

6.认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学校要制定教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的制度,将教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情况纳入教学常规检查中,分学科集成课件建设学校教学资源。杜绝只添教学设备而不使用设备,要重视实验教学。教师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教学效益,改进课堂教学、课外辅导、作业形式等。

(三)抓教师基本功训练,开展好基本功竞赛

学校要把“三字一画一话”和教学常规纳入教师基本功训练范围,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分管理范畴,根据学校教师实际开展丰富多样的基本功竞赛,例如开展备课、说课、上课、评课竞赛,信息技术能力竞赛,“三字一画一话”的竞赛等。

(四)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发挥过程督导作用

1.学校应成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专门检查督导学科备课、教学的规范。2.建立专门的常规检查制度,积极发挥过程性检查和督导作用。把检查常规课、推门课纳入行政值日范畴。

3.做到周抽查、月检查、期总结,有查必有记录、有查必有反馈。4.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以学生为调研对象的教学常规反馈。

三、提升校本研修质量

(一)做好校本研修规划,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学校应制定校本研修三年规划,教研组、备课组应制定校本研修学年或学期计划,确保校本研修的计划性、有序性和实效性。

(二)落实校本研修活动,研究课堂教学问题

1.开展有特色的研修活动。凸显“双主共学”卓越课堂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做到“有主题、有计划、有过程、有特色、有成果”的开展主题校本研修活动,每个学科每学期开展不低于两次的主题校本研修活动。2.坚持做好常态教研活动。学校应根据实际每周或间周开展日常式学科教研活动。

3.发挥集团优势。倡导以优质教育集团的资源平台,合力开展展示集团办学特色的、资源共享的集团研修活动。

4.学校要积极组织和支持教师参加区级或集团的教研活动。区教师进修学院将学校教师参加区级学科教研和专题研修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评中。

(三)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服务教师服务教学

1.教师要认真学习相关教育理论,总结教学经验,研究教学真问题,将教学中的问题、困惑转化为研究的小课题开展研究,撰写教学论文。

2.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参加教育科研。加强对教研科研的管理,开展校级小课题研究,引导教师撰写教学论文,积极参加评比及发表。

3.积极申报区级及以上课题研究,通过课题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完善教学考评机制

(一)改革教师考评机制,创新考评方法

为切实保障学校的管理效益,提升教师专业化,我区拟建立每三年一次的教师考评机制。把新课标,新教材,新教法,教学能力、评价能力等纳入对教师考试评价中。将考评结果与继续教育学分结合,对接教师资格审定。

(二)建立学校考评制度,分层细化管理

学校应对教师的日常学习、进修、教学、科研等建立考评制度。例如,针对备课可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方式检查教案。教导处要按备课要求给予简要评语和等级评价,并注明检查时间,学校教学管理组和区教师进修学院教研员在随堂听课中特别检查教师的教学与教案一致性等。

(三)抓住评价改革契机,提升教育质量

5.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五

龙政综〔2010〕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简称校安工程,下同)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校安工程的各项部署,按照全省校安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安工程建设管理,推进校安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校安工程各项任务如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校安工程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校安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涉及范围之广、工程量之大、技术要求之复杂、组织任务之繁重都是前所未有的。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执政为民的重大举措,是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的具体行动。地方政府是保障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和行动主体。今明两年全面完成危房和无抗震设防校舍的重建任务,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地抓好校安工程的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校安工程各项任务。

二、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校安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健全校安办组成机构,充实技术力量。按省里要求,市、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校安办,下同)主任由教育局局长担任。校安办设立规划与协调组,技术指导组,监督检查组等三个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参与校安办工作,服从校安办统一指挥,协同开展校安工程各项工作。由于校安工程的信息反馈、档案管理、校舍信息管理等贯穿于校安工程整个实施过程和今后的校舍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将其同校安工程的建设放到同等位置来抓,以一种长效的、可持续的工作思路来开展各项工作。因此,教育部门要从本系统内抽调(或对外招聘)部分有一定专业知识,熟悉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充实校安办力量,配足配齐基建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专职、专人、专岗。各成员单位应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校安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二)实行集中办公制。各级校安办要设立固定的办公地点,添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落实办公经费。除专业技术人员到职到岗外,要根据各阶段工作的要求,安排校安办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集中办公,开展相关工作。

(三)实行定期会议制。各级校安办定期(每月至少1次)组织召开校安工程工作例会,总结交流校安工程实施情况,研究解决校安工程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校安工程的实施。

(四)加强校安工程组织实施。一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二要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要切实保证校安工程质量。同时,在学校开学期间,要注重安全施工,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安全。三要充分发挥各级校安工程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协调的作用,牵头组织工程规划选址、建设征地和工程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工作。四要认真分析近年来学校基本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从中吸取教训,借鉴援建彭州的做法,以县为单位,成立专门指挥部,加强校安工程的组织实施;每个县指挥部要有一名局(科)级干部专职负责具体抓,组织专人研究协调,推动校安工程。五要切实按照陈桦副省长提出的要求,做到“八个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办理工程前期工作、统一招投标、统一调度学校周转安置房、统一调度资金、统一监督、统一验收。

三、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一)统一实行特事特办。要按行政服务标准化要求对“校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各审批环节的审查、审核、决定权能向服务窗口前移的都要前移,仅需进行书面审查的审批事项实行当场办理,其他审批事项要在原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提速50%以上。

(二)统一办理前期手续。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是保证校安工程建设质量的客观要求,是将规划细化为具体建设项目并核定建设规模、确定投资额度所必需的工作环节。

1、各县(市、区)校安办要对辖区内校安工程进行摸底调查,统一部署,统一安排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区域、项目规模统一向职能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统一办理前期手续。

2、各县(市、区)校安办可以统一选定1—2个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介机构按统一收费标准和质量提供服务。

3、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或项目服务中心要会同各级校安办牵头组织职能部门进行统一规划选址、建设征地;集中力量统一办理规划红线,统一测绘地形,统一环评。

4、各县(市、区)职能部门要创造性开展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打包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立项审批。

(三)统一简化内部审批环节。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服务宗旨,整合审批流程,统一简化内部审批环节,转变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1、对于投资较小的项目在规划部门批准规划选址意见、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国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后,发改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合一完成审批。

2、对于非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校舍工程的规划总平方案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实行合并审查办理;对指标符合规范的,应当即核发相关批件,如需修改或调整指标的,建设单位按要求调整后,即核发相关批件。

3、对于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套用施工图方式,对采用套图的校舍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只收取套图费,施工图审查由原审机构承办的只需审查勘察及地基基础部分设计文件,上部套用的施工图不再重审。

4、危房加固的校舍项目,可特事特办,不用办理规划选址及用地审批手续,但要严格执行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以及质量监督等程序。

5、对于历史上未批先建的校舍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9]14号)的规定,经依法处理,按规定给予补办规划、环保、立项、建设、土地等有关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6、对于有土地证的项目,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总平图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后,凭总平审查通知书可直接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

7、对于新增扩建项目,由学校提出申请,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校安办组织规划、环保、国土、教育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共同确定选址,国土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后,凭校园规划总评先立项,之后建设规划部门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在校舍危房鉴定中,根据《关于做好因灾受损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0号)文件精神,只要被列入《全省具备中小学校舍工程安全鉴定条件的建筑工程设计机构名单》的设计单位,就可对校舍进行鉴定。

(四)鼓励统一捆绑招投标。各县(市、区)校安办、市直学校在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基础上,可根据区域、开工相近或建设项目类型相同的规模较小的项目合并捆绑,统一对工程咨询、地质灾害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投标。

(五)统一组织综合验收。由各校安办牵头,学校为验收主体,统一组织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气象、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按现行国家颁布的相关规范、规定组织验收。

(六)统一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1、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批服务工作,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审批服务,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充分应用告知承诺制、一审一核制、网络审批制、并联审批制、备案制等制度,并按行政服务标准化的要求,简化项目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

2、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校安办负责统一组织对项目立项、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等事项实行联审联办。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校安办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

查。根据联审联办和论证审查会形成会议纪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

3、各职能部门要充分授权窗口,加强窗口和单位的前、后台工作的衔接,确保工作有序进行;审批事项要纳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集中办理,并将相关的批文、证照移交窗口制作。

4、审批事项在具备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在项目业主提供必备材料而其他一些相关材料暂不齐全的,要按“告知承诺制”的要求,在申报单位作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的书面承诺后予以先行办理,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材料由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

四、鼓励实行工程项目代建制

由各县(市、区)校安办牵头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工程项目代建制。由各校安办依法组织代建招标工作,并由学校与中标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实行全过程代建的,由代建单位统一组织规划选址,建设征地和工程立项,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并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签订业务合同,对项目全过程建设实施管理;实行工程实施阶段代建的,可由代建单位负责委托施工图设计和报批工作,依法组织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并与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依法签订业务合同,负责工程实施阶段建设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

五、认真落实优惠政策

要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送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的函》(闽国土资函〔2009〕492号)等文件精神,在办理校安工程相关手续时,减免相关规费。

(一)免收校安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实施校安工程过程中,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排污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等费用。

(二)校安工程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属部门收费的,如: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予以免收;土地测量费、放样核样费、规划设计费、竣工修测费、白蚁防治费、防雷检测费等按标准减半征收;图纸资料费等按征收标准下限的30%收取。其他属部门下属单位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按标准减半征收,属社会竞争性的中介机构收费,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凡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

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校安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份,准予在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中扣除。

六、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和《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精神,建立本辖区内校安工程监督检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完善工程月报等信息反馈制度,对校安工程实施全过程及各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校安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校安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通报与反馈,以推进校安工程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于8月上旬组织第一次全市校安工程督查,并形成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一)开展工程实施情况督查评估。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等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努力建成“阳光工程”。

(二)切实加强对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和按进度拨款的规定。严禁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预算与投资计划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切实加大对校安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凡国家和省里已经明确取消的各项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如何理由继续收取。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应严肃查处;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工程实施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学校危房倒塌和防范不力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加固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政府资金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建设目标实施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开展校安工程专项督查。由市监察局、效能办会同市校安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成立校安工程专项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校安工程的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督查,同时,对市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以及本《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及时整改问题,确保校安工程顺利实施。

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项目建设参照此《意见》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九日

6.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六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

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学校、旗直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旗实际,就落实好自治区《实施意见》,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实施意见》中需要特别强调的几个问题

1、从2010年秋季开始,普通高中实行计划招生,由市教育局核定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能力,根据各旗县区生源状况以及确保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原则,每年统一下达全市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任何旗县区、任何学校不得突破计划。

2、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的“三限”政策,任何高中学校不得突破。

3、积极推行课程改革,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要开足开齐。提高课堂效率,减轻学生负担,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生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每天1小时之内;初中生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5小时之内。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方式组织有偿补课、办班;严禁学校、教师以任何名义胁迫、引诱学生以各种方式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各校要把这两个问题列为专项治理。

4、小学外宿生在校时间不能超过6小时,中学外宿生在校时间不能超过7小时。住宿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不得低于10小时,中学生不得低于9小时。住宿生每天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其余课外时间学校应安排有组织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文化生活,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各校每学期初应将作息时间表和课程总表上报教育局,以备检查。学期中作息时间、课程安排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教育局。如无特殊情况,每学期开学时间为3月1日及9月1日,寒暑假放假时间为1月中旬及7月中旬。重大节日放假按国务院安排执行。学校不得随意停课及自行安排放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时,1天以内由校长决定并报教育局备案;超过1天的必须由教育局批准。执行双周放假的学校须在学期初将放假安排上报教育局。

5、关于班额标准,城镇学校要严格执行旗教育局规定的标准,确保三年左右达到自治区规定的班额标准。

6、其他未强调内容,严格执行自治区文件精神。

二、开展规范办学行为的集中整治活动

1、各校要根据教育厅《实施意见》中重点规范的十三条办学行为,制定出具体的自查方案,通过学校自查、教育局督查,对全旗学校逐一进行查摆,根据查摆情况,针对突出的问题,制定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方案措施,切实解决好办学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好中小学办学行为。

2、规范办学行为的集中整治时间为今年的3月份和9月份。

3、各校要在活动结束时及时将此次集中整治方案、总结报教育局基教股、民教股。

4、教育局将组成专项督察组,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对各校规范办学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三、加强监管,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

1、教育局成立规范办学行为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名单附后),各校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此次专项整治活动。

2、各校要聘请离退休干部、学生家长等人员为社会监督员,定期组织监督员开展工作,定期听取监督员所掌握的情况,积

极争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4、严格落实校长责任制和问责制。加大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不得参与学校管理先进县、名学校、素质教育先进学校、德育特色学校、学校管理先进乡镇、示范性普通高中等各类评选,对已经评估认定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厉追究校长责任。

5、修订各类考核评估细则,加大规范办学行为的分值权重,设置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底线。

阿鲁科尔沁旗教育局

2010年2月20日

附件一:阿鲁科尔沁旗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阿鲁科尔沁旗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李占鹏旗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邹本德旗教育局副局长

满都拉旗教育局副局长

齐铁成旗教育局纪检组长

成员:赵殿合旗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王玉学旗教育局基教股股长乌塔哈图 旗教育局民教股股长王慧旗教育局师资股股长满都拉旗教育局人事股股长孟和巴图 旗教育局督导室主任孙广学旗教育局审监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7.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七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 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明确产业定位, 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底前, 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 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 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符合条件的, 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 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 (以下统称危险工艺) 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 纳入换 (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工作计划, 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 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 否则一律不予换 (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 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从2009年起, 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 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 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 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 (使用) 方案备案时, 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 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 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4.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 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保障安全投入,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 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 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 (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 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 , 制定试车方案, 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 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 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 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 (以下称重点企业) 要在2010年底前, 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8.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 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 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 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 要制定整改计划, 采取防范措施, 限期解决。

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 向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 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10.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 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 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 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 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 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的要求, 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实行全员培训, 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采取多种有效措施, 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 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 , 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通过技术改造, 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4.改造提升现有企业, 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在2010年底前, 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 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 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1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 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 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6.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 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 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指导有关中央企业开展风险评估, 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 (HAZOP) , 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四、深化专项整治, 完善法规标准

17.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 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 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 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1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 保证监控覆盖范围, 减少监管盲点, 共享监控资源, 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形成合力, 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 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 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19.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贸易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 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 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调查研究, 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修订) 》即将发布施行为契机, 积极通过地方立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加快制修订安全技术标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组织研究、规划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优先制定和修订当前亟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 组织修订现行的化工行业与石油、石化行业建设标准, 提高新建化工装置安全设防水平。

五、落实监管责任, 提高执法能力

2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规范执法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 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 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 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能力, 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 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工作, 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 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 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 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查清事故原因, 制定防范措施, 严格责任追究, 开展警示教育。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 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 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复印件)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复印件) 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4.加强事故统计分析, 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 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 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 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吸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25.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 重点地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 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6.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 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基础管理,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 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 (注册安全工程师) 指导,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7.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 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 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8.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 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 密切协作, 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8.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八

本刊讯 7月29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档案工作提出要求。市档案局(馆)党组最近就认真贯彻《意见》精神作出部署。

《意见》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档案工作提出要求:(1)依法做好文件材料归档工作。高度重视日常文件材料归档工作,从源头促进国家档案资源建设;认真做好重点领域的档案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任务时,要将涉及民生问题的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部署,大力加强涉及民生领域的档案工作;切实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归档工作。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档案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导。当前特别要做好奥运档案工作。(2)切实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馆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要把电子文件中心建设作为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快推进全市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的步伐;要抓好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实施计划,及时解决在建设选址、资金筹措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要使档案馆切实达到服务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备,充分发挥“四位一体”的作用。(3)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要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作为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组成部分,强化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要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为促进依法行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服务。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将档案工作切实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使各部门档案工作的发展与各项工作的发展同步,要进一步完善归档责任制,要重视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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