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学处分通告

2024-07-09

关于同学处分通告(共10篇)

1.关于同学处分通告 篇一

关于给与×××等同学的处分决定

校政发[2012]2号

×××等四位同学,平时,放松思想改造,行为散漫不羁,藐视校纪校规,忘却师长教诲,践踏人格尊严,漠视同学友情,贬损学生身份,于本学期前半阶段,多次以代×××向×××同学讨还欠款为由,采取暴力威胁和集体殴打的不正当方式向刘催讨借款,并威胁不许告知老师,此行为严重伤害、侵犯了×××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和人生权利,致使其产生厌学弃学的心理障碍和悲观想法。另,最近一次,事发不日,×××等三人故态复萌,不顾主观行为恶意在先,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甚至触法的事实,不思己过,反责他人,竟在当事老师找其了解相关情况后,无故偷逃出校与社会闲散人员结伙为伴、沆瀣一气、闲逛游荡,以企对抗处理和逃避学业,后经任课老师及时发现,由班主任联系家长将其找回教育。

以上几位同学平时小错不断,屡犯难改,虽经班主任多次谈心教育严明要求,但悔改之心不诚,反思苍白无力,以致错上加错,积弊难返,逐步沉沦,滑向严重违纪的泥潭。其行为主观恶意程度之劣、影响之坏令人痛心与震惊,使班级蒙羞、父母汗颜,给学校声誉、教育工作带来严重冲击和掣肘。此行为不处理不足以净风气,此行为不处理不足以儆效尤,此行为不处理不足以育成人。经学校研究,现依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中学住宿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条款之规定,给予×××等四位同学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并鉴于×××同学以往表现,取消其住宿生资格。

以上同学受此处分,系怙“错”不悛,不纳善言,咎由自取,苦果自食,悔之晚矣!希全体同学以此为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树立文明中学生的良好形象;希受处分同学认清是非,摆正立场,纳善陈良,严格慎独,以此为鉴,痛改前非,悔过自新,重塑形象,争得父母、老师、同学的谅解;希家长予以支持配合,做好后续教育转化工作,杜绝此类恶劣事件再度发生。此决定一式三份,家校各执一份,班级留存一份,存入本人学籍档案,学期结束,参考班级同学及任课教师意见,并视其悔过改正程度,由班主任召集协调会议酌议撤免事宜。此处分决定即日起生效。

×××初级中学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2.关于同学处分通告 篇二

X教字[201X]16号

关于解除X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各学院、处、室、馆、中心:

X学院200X级X管理专业高职1班学生X(男,08X8),在200X年1月7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期末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X教字[200X]X号)。

现处分期满,根据《学生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教务处审核、研究,决定解除X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教务处

201X年3月19日

主题词:解除

处分

决定

抄送: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各相关学院

X大学教务处

3.关于同学处分通告 篇三

河海计信[2006] 9号

关于给予学生倪明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倪明,男,学号03062220,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03级学生。

在4月25日《DSP技术与应用》课程的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其行为违反《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条第3项的规定,构成考试作弊。

在处理倪明考试作弊行为的过程中,倪明提出申辩。该生承认所犯错误,态度诚恳,我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根据《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倪明记过处分,取消其该次考试成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2006年5月10日印发

录入:吴洪彪

校对:卞风燕

河 海 大 学 部 门 文 件

河海计信[2006]10号

关于给予学生张青龙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张青龙,男,学号01062127,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02级学生。

在4月25日《DSP技术与应用》课程的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其行为违反《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条第3项的规定,构成考试作弊。

在处理张青龙考试作弊行为的过程中,张青龙提出申辩。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认为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张青龙记过处分,取消其该次考试成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2006年5月10日印发 录入:吴洪彪

校对:卞风燕

河 海 大 学 部 门 文 件

河海计信[2006]11号

关于给予学生蔡磊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蔡磊,男,学号03062127,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03级学生。

在5月23日《现代交换技术》课程的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其行为违反《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条第3项的规定,构成考试作弊。

在处理蔡磊考试作弊行为的过程中,蔡磊提出申辩。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认为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蔡磊记过处分,取消其该次考试成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2006年5月10日印发 录入:吴洪彪

校对:卞风燕

河 海 大 学 部 门 文 件

河海计信[2006]13号

关于给予学生汪晓猛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汪晓猛,男,学号05061531,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005级学生。

在2006年“五·一”长假期间,汪晓猛同学因事获准请假回家。长假结束后,该同学多次以生病为借口,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滞留在外。其间,学院多次与其联系询问病情,均以病情复发为借口。返校后,经校医院复查,该同学并未生病,属欺瞒行为。后经学院调查了解,该同学在外期间,为筹集学费,打工挣钱,其行为违反了《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第4项的规定,构成旷课行为。

在调查处理汪晓猛旷课行为的过程中,汪晓猛提出申辩,并承认所犯错误,态度诚恳,我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鉴于汪晓猛同学的在外动机和认错态度,根据《河海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第4项的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汪晓猛记过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2006年7月5日印发 录入:卞风燕

校对:吴洪彪

河 海 大 学 部 门 文 件

河海计信[2006]16号

关于给予学生姚凯杰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姚凯杰,男,学号03062326,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03级学生。

在7月5日《通信原理》课程的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其行为违反《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条第3项的规定,构成考试作弊。

在处理姚凯杰考试作弊行为的过程中,姚凯杰提出申辩。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认为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姚凯杰记过处分,取消其该次考试成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六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2006年10月10日印发 录入:吴洪彪

校对:卞风燕

河 海 大 学 部 门 文 件

河海计信[2006]17号

关于给予学生王浩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王浩,男,学号03061111,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2003级学生。

在2006年9月开学初,王浩同学未经许可,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并旷课已达20学时。其行为违反了《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构成违纪行为。

在调查处理王浩擅自在校外住宿、旷课的过程中,王浩提出申辩,该生承认所犯错误,态度诚恳,我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根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王浩严重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2006年10月16日印发 录入:吴洪彪

校对: 卞风燕

河 海 大 学 部 门 文 件

河海计信 [2006]18号

关于给予学生万文文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万文文,男,学号05061524,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005级学生。

在2006年9月开学初,未经许可,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其行为违反了《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六条规定,构成违纪行为。

在调查处理万文文擅自在校外住宿的过程中,万文文提出申辩,该生承认所犯错误,态度诚恳,我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根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汪晓猛严重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2006年10月10日印发 录入:卞风燕

校对:吴洪彪

河 海 大 学 部 门 文 件

河海计信[2006]19号

关于给予学生常平丰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常平丰,男,学号04062225,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04级学生。

该生在2006年9月1日《高等数学(下)》课程的考试过程中,临近交试卷时拿别人两张草稿纸,其行为违反《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条第2项的规定,构成考试作弊。

在调查处理常平丰考试作弊行为的过程中,常平丰提出申辩。计算机及信息工程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认为其申辩理由成立。根据《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经计算机及信息工程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常平丰记过处分,取消其该次考试成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2006年10月16日印发

录入:张雪洁

校对:卞风燕

河 海 大 学 部 门 文 件

河海计信[2006]20号

关于给予学生刘晓亮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刘晓亮,男,学号04062226,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04级学生。

该生在2006年9月9日《大学英语Ⅳ》课程的重修考试过程中,写作文时用电子字典,其行为违反《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条第5项的规定,构成考试作弊。

在调查处理刘晓亮考试作弊行为的过程中,刘晓亮提出

申辩。计算机及信息工程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认为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经计算机及信息工程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刘晓亮记过处分,取消其该次考试成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2006年10月16日印发

录入:张雪洁

校对:卞风燕

河 海 大 学 部 门 文 件

河海计信[2006]21号

关于给予学生刘亘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刘亘,男,学号03045125,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04级学生。

该生在2006年8月27日《概率与数理统计》课程的重修

考试过程中,未按指定座位就座,30分钟后调整到原位,监考老师检查证件时与老师发生争吵,其行为违反《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九条第1项和第9项的规定,构成考试违纪行为。

在调查处理刘亘考试违纪行为的过程中,刘亘提出申辩。计算机及信息工程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认为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经计算机及信息工程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刘亘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其该次考试成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2006年10月16日印发

录入:张雪洁

校对:卞风燕

河 海 大 学 部 门 文 件

河海计信[2006]22号

关于给予学生贾靖文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

贾靖文,男,学号03061314,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2003级学生。

在2006年10月初,贾靖文同学未经许可,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其行为违反了《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六条规定,构成违纪行为。

在调查处理贾靖文擅自在校外住宿的过程中,贾靖文提出申辩,该生承认所犯错误,态度诚恳,我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根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贾靖文严重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河海大学计算机及信息工程学院

2006年10月20日印发 录入:吴洪彪

4.学生处分通告 篇四

二、20xx年5月25日晚上23:30,信息学院20xx级电子科学与技术1班朴xx、刘xx、陈xx、刘xx,20xx级电子科学与技术2班李xx,20xx级测控技术与仪器2班吴xx,20xx级自动化1班董xx、苏xx等8名学生在校外酗酒晚归,返回宿舍路上经过宁堂路口时,不听保安劝阻强行翻越网围栏,致使两扇围栏损坏。

以上18名学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影响恶劣。为教育学生本人,警示他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北京理工大学xx学院关于毕业生离校过程中违纪事件处理规定》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照价赔偿损坏的公物(已赔偿);暂扣韦xx、朴xx等18名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18名学生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做了书面检查,是否免予行政处分,是否向其接收就业的单位通报违纪情况,取决于他们离校前的表现。

学生工作处

5.关于作弊处分决定 篇五

罗xx(学号:2007441xxx),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20xx级工管普20x-01班学生。20xx年2月21日该生在《大学英语Ⅲ》考试中代同学何xx考试。

根据《xx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二名学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作出。

特此通报

xxf科技学院

教务处

6.关于撤职处分的决定 篇六

经查,纪明忠在担任万宁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港北监察中队中队长期间,执法不严,管理松弛、监管不到位,导致万宁市伏季休渔期间,港北港口仍有渔民违规出海捕鱼、在港口违规售卖渔获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纪明忠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xxxxx

7.关于解除行政记过处分的 篇七

公司党委:

我叫赵学强,男,中共党员,1967 年2 月 22日出生,1988年12月参加工作,现在阳城阳泰集团晶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安全副矿长。

2013年7月17日,公司井下掘进工作面发生窒息事故,致两人死亡。我在此期间担任安全副矿长一职。公司党委于2013年11月25日给予本人记大过处分,2014年元月10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事故发生后我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知识,深刻反思汲取教训,经常组织公司井上下管理人员讨论学习安全问题和各种措施;坚决贯彻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以加强现场管理手段督促安全生产;在制度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从源头抓管理,杜绝“三违”作业,实行公司井下管理人员包队包安全责任制,对违章人员加大处罚力度,保证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近两年来,我公司从未发生安全事故。现处分已期满,恳请公司党委予以解除行政记大过及党内警告处分。

特此申请

8.关于解除处分决定书 篇八

因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20xx年6月xx日,我厅以粤水人事〔20xx〕18号文给予李行政警告处分,到20xx年1月xx日满6个月。李在受处分期间,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认真吸取教训,工作表现较好。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厅党组研究,决定:按期解除李行政警告处分。

广东省水利厅

9.关于解除处分的决定范本 篇九

你校《关于撤销王健行政记大过处分的申请报告》收悉。

王____因在家辅导某女生时有不轨行为,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于20____年12月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其行为违反了公民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重损害了教师和学校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王____在受处分期间,能自我反省,认识错误,吸取教训,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根据王____的表现和你单位的意见,经我局研究,决定解除对王____的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关于处分决定 篇十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xx任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西宁康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贿赂,计1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被判处刑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20xx年3月23日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xx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3月23日起生效。若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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