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

2024-09-25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6篇)

1.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 篇一

西湖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基本情况介绍

诉调对接中心是西湖法院承担矛盾纠纷分流和督办重要职能的全新机构,旨在通过内合自身资源、外联多方力量,主动参与和保障社会管理创新,全面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健全。

诉调对接中心(陈辽敏法官网上工作室)下设两个工作室,即诉前调解工作室、诉调对接工作室,通过构建“一中心两工作室”运转模式,完成“诉”与“调”网上网下无缝对接,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向前推移、向下延伸,以立体、多元、高效的运行模式,推动矛盾纠纷多层次、多渠道化解。

一、诉前调解工作室

诉前调解工作室由西湖区司法局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以及特邀调解员组成,主要承担引调案件的调解工作。

对适合立案前调解或其他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处理的矛盾纠纷,由诉调对接中心引导至至区司法局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或者指定给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我们还将心理咨询师引入诉前调解,与古荡街道合作,邀请其下属社团杭州心聆护航心理协会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入驻法院,每周一、周四下午固定坐诊。4月11日,心理咨询师第一天上岗,就与法官、人民调解员一同参与了一起离婚案件的诉前调解。该案中夫妻双方均系80后,结婚不到两年,孩子也才三个半月大,在倾听完夫妻双方的陈述后,三方合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将当事人的情绪化冲动降到最低,并积极引导当事人修复或重建婚姻家庭关系,终于打开了双方与婆婆、丈母娘的心结,各方均表示回去反省在婚姻中的心态。

二、诉调对接工作室 诉调对接工作室主要承担纠纷分流的工作职能,对不同纠纷类型加以甄别,实现纠纷的对外分流,从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纠纷。

1、分流至行政机关

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引发的诉讼,涉及企业转制、征地拆迁等群体性纠纷,涉及政治性、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调整、公益性诉讼等法院无力单独化解或者由政府统筹处臵更为妥当的案件,由诉调对接中心商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后分流到相应的机关,并协同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化解方式、处臵时机进行沟通、协调和研究,为引导化解寻找出路。

2、分流至区大调解中心

法院不予受理的纠纷、部分在基层组织化解更便民的纠纷以及部分适合街道司法所等组织调解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由诉调对接中心与区大调解中心进行对接分流。

3、分流至行业协会

对于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的纠纷,由诉调对接中心根据纠纷类型相应分流至中国互联网协会、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杭州市房产中介协会、杭州市出租车行业协会等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4、分流至商事调解组织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商事纠纷,以及可以由商会、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商事机构调解的商事纠纷,诉调对接中心本着妥善化解的原则,将该类案件分流至相关商事调解组织。

5、分流至社区等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除分流到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外,由社区等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更适合处理的纠纷,法院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予以妥善分流。例如相邻关系和物业服务合同等纠纷可以分流至当地社区进行调处。

6、分流至合适的企业

对于批量的、涉众的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及大型企业的纠纷,由诉调对接中心将该类案件分流至合适的企业进行调处。

三、诉调对接中心(陈辽敏网上工作室)

陈辽敏法官网上调解工作室于2011年9月正式开通,是集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网上预约开庭或调解、网上咨询、网络在线调解等职能为一体的网站式便民诉讼工作室。目前网上职能主要是以下六项:留言咨询、网络调解和指导、法律建议、培训指导、滚动轮训、经验推广。2012年,陈辽敏法官网上调解工作室融入西湖区“六网一平台”体系,积极探索建立起诉与非诉化解矛盾工作平台,致力于实现司法服务的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

陈辽敏法官服务网的调解功能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大批案件通过网上调解,当事人不需要进法院就能将矛盾消化在源头。例如,有一天,我们网上工作室收到江西鄱阳严某的求助,他的父亲是一位在杭务工人员,受雇于西湖区的邵某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在帮助房东安装车库上的阳光工棚时,不慎从两米多高的棚子摔落下来,成了植物人。严某家属跑到雇主家里闹,到房东家里闹,甚至跑到房东家属机关单位闹。严某刚大学毕业的儿子抱着一线希望在“网上工作室”发出求助:人命关天呀,我家该借的钱都借了,请陈法官帮我们呀!凌晨发出的求助,早上9点我们立即做了回复,“我们会关注这件事,……我们会尽力处理。”网上工作室马上安排人民调解员王大姐、特邀调解员曹律师齐上阵。人民调解员从人情世故的角度,特邀调解员从心理疏导的角度,法官从法律规范的角度,从三方面对面沟通,到三方背靠背调解,从三方责任分担,到最终医疗费用总额确定,十几个来回,受害人家属急得哭呀,闹呀,还躺在地上打滚儿。这样的调解持续了二十几天,终于出现曙光。那天的调解到了晚上七点多,最终促成调解方案,三方分担赔偿额125万元。就这样一起重大、疑难的损害赔偿纠纷在立案前就调解解决了,就这样三方当事人的怒气消了,怨气化了,网上的求助变成网下感激、感动的泪水。

诉调对接中心是我院服务大局、深化综治工作的“新抓手”,是保障民生、维护民利的“新路径”,是提高审判质量、提升司法效能的“新举措”。诉调对接中心的建立实现了调解主体和调解方式的多元化和立体化,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最终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篇二

xx镇人民政府

近年来,案件数量在逐年递增,各类矛盾一起汇聚在镇综治办需司法化解时,面对这一形势,xx镇综治办为有效破解难题、推进科学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积极开展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服务,真正做到诉讼服务走出门,诉讼调解送上门。各项工作逐步呈现出调撤率上升、案件数下降、社会满意度上升、涉诉信访下降的“两升两降”良好发展态势。

我镇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发挥主导作用,培育纠纷化解中坚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xx镇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以打造一支化解纠纷的中坚力量为手段,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1、设立专门职能部门。我镇专门设立了诉前调解服务中心,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我镇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管理与考核,不断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先后妥善化解10多起重点工程案件,赢得党委政府大力支持。

2、大力加强人员保障。我镇不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人力保障,源头预防化解纠纷。

3、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每年我诉讼服务中心均组织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二、借助外部力量,丰富纠纷化解工作载体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镇充分利用工会、妇联、交警、工商等社会力量,构建纠纷化解的网络,丰富纠纷化解的工作载体,切实提高纠纷化解的成效。

1、主动面向社会,开展五进活动。通过“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活动,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在重点企业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联合调处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村(居)委会设立“诉前调解工 1 作室”,构建覆盖村(居)委会联动调解网络;定期赴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引导社区居民通过多元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举办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专题培训,邀请工会、妇联等调解组织介入法院调解和执行工作,形成广泛和谐共建社会网络;选派人员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律辅导员,举办多种形式的校园普法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2、丰富工作载体,成立专门调解中心。前移纠纷化解阵地,充分利用行业调解的优势来化解矛盾纠纷,在金融、交警大队、工会等部门成立事故调解中心、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专业化合议庭和调解中心;在信访办设立信访接待窗口和信访调解窗口,全面了解人民群众诉求;在重点贫困村组设立“法律脱贫”帮扶点,指导民调组织化解土地使用权、相邻权等各类涉农纠纷,以和谐促进村民发家致富,努力达到纠纷不出村、不出镇。

3、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调解网络。专门出台《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落实“五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诉调对接与“公调”对接、“访调”对接、“检调”对接、“纪调”对接一起,成为全镇大调解网络的五大组成部分,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窗口的横向宽度。同时,在全镇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共同指导下的5个诉讼服务站和人民调解联系点,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延伸人民调解窗口的纵向长度,并扩大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从起初的以民商事纠纷为主,扩大至行政、自诉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可进入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

三、凸显机制优势,打造纠纷化解知名品牌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我镇诉调对接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有效性、连贯性、便民性等优越性深入人心,使得利用人民调解窗口化解矛盾成为许多纠纷当事人的首选。

1、建立衔接配合机制。建立与区矛盾调处中心、交警、劳动、工会、金融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积极引导矛盾双方选择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使得许多本来极可能诉诸法院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分流和化解,使矛盾消化在基层,从源 头上减少案件数的上升。2011年5月,我们服务中心人员发挥能动司法功能,深入秋千坪农户家中,耐心开展释法、疏导和案件的调解工作,使庄永培与邻里达成调解协议。2011年6月,我镇讼服务中心在接到新生村望运华反映房屋因洪水浸泡导致房屋受损的案件,我诉讼服务中心主动派专人上门进行处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建立诉前过滤机制。充分发挥诉调中心作为职能部门的组织优势,所有简易案件及疑难复杂、群体性、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必须由诉调中心先行调解,诉调中心通过调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力量及自身的努力,成功化解多起妨碍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经我中心调解的案件,有给付内容,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当场给付,减轻执行压力。

3、建立协调处理机制。出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群体性案件及时向区政法委报告,通过区政法委协调,将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办理工作纳入镇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

当前诉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 虽然我们的诉调对接工作运行良好,但诉调对接工作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与构建和谐建湖以及上级领导的要求仍有很大距离。制约诉前调解工作取得突破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诉调对接的网络尚未实现全覆盖。我镇的诉前调解乡镇工作站的网络尚未全部形成,与社会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机关尚未完全实现对接。

2、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还缺乏社会力量的有力支撑。按照诉调对接的要求,我们要依靠社会力量的直接参与,积极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但目前单纯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难以打开局面的,所谓“剃头挑子一头热”,其他社会力量虽有党委政府的文件推动,但在实际行动上还不能有大的进展。更主要的是社会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其人员的素质以及法律业务知识尚难以完成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尖锐的责任重担。这些问题还需上级领导进一步重视解决,让社会力量参与的责任加大,使之成为他们一种自觉的意识。

3、诉前调解的影响力有待于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长期 形成的争强好胜的意识和现代社会逐步形成的“陌生人社会意识、导致相当多的当事人因为不了解而不愿意选择用诉前调解这种比较温和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我们要克服群众对我们工作还不是十分了解这个这个瓶颈,积极探索宣传途径,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今后我镇诉调工作下一步打算

1、拓展诉前调解工作深度,丰富诉前调解工作内容,提升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水平。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并且有一定调解基础的纠纷,尽量将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低成本、高效率的予以解决,逐步扩大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范围和规模。对不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加以明确,以防止诉前调解工作的极端走向。在完善与社会调解衔接的基础上,将诉前调解与立案及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紧密结合,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利用诉前调解的优势,快速有效的把特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诉前调解流程管理机制。既然把诉前调解作为一项机制运行,当然应当建立与之配套的约束机制,对流程、选案要求、调解细则以及各环节期限要求等均应有明确的规定,在诉前调解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将认真思考,把有关标准、要求进一步进行细化、量化。同时,对所有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建立与兄弟法院沟通、交流的机制。

3、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将诉前调解影响力进一步扩张。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 4 纠纷。同时我们还要对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经验多总结、多提炼,使诉前调解工作不断得到提升。

4、开设“绿色通道”,对一些原告是年老、残疾、外地人员案件铺设“绿色通道”,快办急办,让当事人感受到建湖法院的人文关怀。

3.诉调对接机制 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法院、司法局关于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和县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要求,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规范和推进人民法院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工作,结合法院职能和本地实际,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诉调对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建设应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原则、调解优先自愿原则、便民利民原则、有效定纷止争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原则;

我镇大调解工作和诉调对接工作一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2.坚持调解优先自愿原则;

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 依法选择非诉讼方式调解解决纠纷。

3.坚持便民便利原则;

大调解工作围绕着人民利益展开。为人民服务,就要便民便利。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最有效最便捷的渠道。入民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为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

4.坚持有效定纷止原则;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公调解的优势和特点,跟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二、处理程序;

(一)审查材料。受理纠纷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人民法院《 建议人民调解函》或《 委托人民调解函》、有关纠纷材料的复印件。

(二)填写《 人民调解申请书》 和《 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申请书》由人民调解员指导当事人填写;《 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 由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填写。当事人在填写《 人民调解书》 前反悔,拒绝按受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函告相关的人民法院。

(三)调解纠纷。一般纠纷,可由一名人民凋解员单独调解,复杂、疑难纠纷,可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做好调解笔录,并由人民调解员及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调解结案。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于委托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应报当地司法所备案,其中属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办理的,应报当地县(市、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经调解来达成协议,应当做好调解记录。调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调解结案的。

按前款规定方式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属于经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属于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结案单》,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于三日内退回相关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应建立诉前申请、诉讼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的档案的档案交接、保管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案件的档案归档工作。

三、工作思路;

1.镇大调解调处中心和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公调解的优势和特点,跟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2.建议入民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为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

3.下列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委托、邀请人民调解组织、相关社会组织、有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进行协助调解: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除外);

(2)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典当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合同纠纷;

(4)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雇员及义务帮工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

(5)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4.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调解指导员制度,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指导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5.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尽可能将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选聘为人民陪审员;通过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邀请协助调解、参与送达或执行等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工作中的调解作用。

曹埠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4.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 篇四

各办事处,各村、社区,各企业,各学校,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综治办、司法厅、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整合各类调解资源,不断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现成立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港区派出所调解室、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南沙派出所调解室、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后塍派出所调解室、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德积派出所调解室、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巡警港区中队调解室、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金港法庭调解室等6个调解室,各调解室组成人员如下: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港区派出所调解室:

主任:张骏港区派出所教导员

成员:范建港区派出所工作人员

张星翔港区派出所工作人员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南沙派出所调解室:

主任:卢晓东南沙派出所所长

成员:李永金退休人员

章凯南沙派出所工作人员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后塍派出所调解室:

主任:沈军后塍派出所所长

成员:许长娣退休人员

陈乔后塍派出所工作人员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德积派出所调解室: 主任:朱礼斌德积派出所所长

成员:童扣根退休人员

郭洁后塍派出所工作人员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巡警港区中队调解室: 主任:袁惠明交巡警港区中队队长

成员:曹斌交巡警港区中队工作人员王姣交巡警港区中队工作人员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金港法庭调解室: 主任:李清泉金港法庭庭长

5.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 篇五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苏醒,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呈多元化趋势增长,以往由各相关部门唱“独角戏”方式的调解对消费纠纷化解显得“有心无力”。肥西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开拓了与县工商局、县消协相“衔接”的消费维权“快捷道”。

肥西法院于今年年初被确立为安徽省唯一一家诉调对接试点单位以来,着力构建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以整合维权资源、加大维权力度、加强审判工作与调解工作衔接为目标,将司法调解尝试引入到消保维权体系中,进一步构建和健全消费者“快速维权通道”。通过双向对接,真正实现法院和消委会资源有效整合、优势功能互补、双方互利共赢的良性互动局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院与县工商局、县消协“诉调对接”,进一步实现了功能互补,既存在诉讼调解程序规范、公信力强、法律效力高的特点,又实现了消协调解灵活多变、化解矛盾及时的优势,从而改变了以前法院、工商局和消协各自为战的方式,携手共建消费者和谐维权的良好法治环境。

6.关于诉调对接的有关暂行规定 篇六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与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辖区内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可按有关规定的方式进行互动交叉调解。具体包括:引导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指导调解、确认调解等。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诉调对接主体范围

第一条 诉讼调解的主体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人民调解的主体是指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二条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以下简称诉调)对接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含适用调解的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

第三条 下列情形的纠纷不属诉调对接的范围:

1、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调解的纠纷;

2、不属本地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民商事纠纷;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争议;

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

二、诉调对接方式要求

第四条 人民法院立案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引导当事人到所在辖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纠纷,可以暂不予立案。主要是引导到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或基层司法所,由司法所具体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引导调解具体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建立专用接待登记薄册,登记薄册载明接待时间、地点、接待人、当事人自然状况、联系方式、简要争议内容、当事人解决争议意见、接待人处理结果;

2、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调解;

3、接待人员可以用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函)等便捷方式联系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

4、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应当在接到调解通知之日起7日内完成调解,对于疑难、复杂的特殊纠纷可延长至15日;

5、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需要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将调解协议原件移送人民法院立

卷归档,对不需要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原件由人民调解组织立卷归档备查;

6、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返回人民法院按程序立案。人民调解组织亦可以向人民法院预约立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一方当事人申请,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相关辖区的司法所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委托调解具体要求:

1、委托调解,应当向受委托人出具委托调解函,委托调解函内容,必须写明具体委托事项;

2、可以随函附件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主审法官调解预案、诉讼状(答辩)及主要证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委托调解函传送,可以采取专送、当事人携带转送等便捷方式;

4、受委托人接到委托调解函后,应当按主审法官指定期限完成调解;

5、调解达成协议的,受委托人应当制作有当事人签字或画押的协议书,由主审法官依据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6、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由受委托人以书面材料及时反馈到主审法官,由法官依法审判;

7、受委托人制作的调解笔录、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原件,移交主审法官列入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材料复印件与原始委托材料由受委托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立卷归档备查。

第六条 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委托调解的期限为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委托调解的期限为20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邀请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相关辖区的司法所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调解。

协助调解具体要求:

1、邀请协助调解,可以采用通知书(函)、电话等便捷的方式;

2、协助人员接到邀请后,应当及时按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协助诉讼调解或按主审法官要求单独主持调解;

3、主审法官向协助调解人员介绍案情,提出调解预案;

4、协助调解人员单独主持调解,应当按主审法官指定期限完成,并制作调解笔录列入诉讼案卷;

5、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主审法官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6、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由协助调解人员书面报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因由。

第八条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可以邀请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人民法庭法官指导协助调解。

指导调解具体要求:

1、人民法院接到指导调解邀请,应当及时指派法官指导协助调解;

2、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指导协助调解的法官按速裁程序制作调解书尽快送达当事人;

3、调解纠纷的相关材料原件,移交指导协助调解的法官按诉讼程序立案归档,复印件由人民调解组织立卷归档备查;

4、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权利,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上述指导协助调解结案的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第九条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确认调解具体要求:

1、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书,并附调解协议原件;

2、人民法院优先立案并及时转相关审判业务庭指定法官审查确认,人民法院只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纠纷实体不予审查;

3、人民调解组织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指派法官实地确认;

4、审查确认有效的,由确认的法官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审查确认无效的,由确认的法官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5、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将确认调解协议的案卷材料原件移交确认法官按诉讼程序立案归档,复印件由人民调解组织立卷归档备查。

上述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支付金钱、有价证券内容的调解协议,义务人怠于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义务人收到支付令,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也未提出异议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诉调对接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诉调对接的文书、档案材料移交,应当有接交人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 诉调对接制作的调解书,人民调解组织另备一份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局要采取法律知识讲座、以案说法、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解答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咨询。

(一)引导调解。人民法院立案时,立案法庭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到所在辖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暂缓立案7天,疑难、复杂的特殊纠纷可以暂缓立案15天。受案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需要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将调解协议原件移送人民法院立卷归档,对不需要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原件由人民调解组织立卷归档备查。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返回人民法院按程序立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可以代为人民法院收案或向人民法院预约立案。

(二)委托调解。对人民法院已立案但符合人民调解的民事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法庭及主审法官出具委托书,委托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及相关辖区司法所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人民调解组织在30日内完成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受委托人应当制作有当事人签字或画押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主审法官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委托人应当以文件函的形式反馈到主审法官,由法官依法审判。

(三)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邀请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及相关辖区的司法所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协助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接到邀请后,应当按着人民法庭的指定地点,参与诉讼调解或按主审法官要求单独主持调解。主审法官应当向协助调解的人民调解员介绍案

情,提出调解预案。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主审法官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四)指导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可以邀请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法官到人民调解现场指导协助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也可由指导调解的法官即时按速裁程序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权利,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进行审前调解。指导调解结案的案件,人民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费。

(五)确认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对其法律效力有疑义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优先立案并即时转相关审判业务庭指定法官审查,人民法院只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纠纷实体不予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合法的,根据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人民法院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确认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派员与双方当事人一同到相应法庭办理审查确认事宜。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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