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防疫检疫规范化管理体会论文(通用3篇)
1.畜禽养殖场防疫检疫规范化管理体会论文 篇一
http:///sundae_meng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与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控制养殖业对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凡xx县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1、建设规范 1.1 选址条件
1.1.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1.1.1.1 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 http:///sundae_meng 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1.1.2 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1.1.2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
1.1.3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
1.1.4 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 “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1.2 规划布局
1.2.1 养殖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养殖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部分。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1.2.2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1.2.3 场区入口处与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饿消毒池,场区入口处设置消毒室,并安装喷雾消毒和紫外线消毒设施。http:///sundae_meng 1.2.4 生产区、生活区与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分开,并隔离设施。
1.2.5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场栋舍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消毒垫。
1.2.6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1.2.7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1.2.8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1.2.9 配备疫苗冷冻(冷库)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1.2.10 建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1.2.11 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建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2、生产管理 2.1 管理制度。
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畜禽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2.2 品种引进。http:///sundae_meng 2.2.1 跨地、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引进。
2.2.2 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具有引种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对方的《种畜禽生产许可证》证明,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2.2.3 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到达目的地后,饲养者或货主应在24小时内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2.2.4 省内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2.3 投入品使用管理。
2.3.1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他产品。
2.3.2 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并在有效保质期内。
2.3.3 使用的兽药应当具有GMP认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购买兽药应当从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使用兽药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使用,不得随意加大用药量。
http:///sundae_meng 有休药期规定的,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不得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2.4 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2.4.1 规模养殖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外来人员、车辆及其他物品。进入场区应严格消毒。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衣、消毒。
2.4.2 场区周围、场区内以及用具器械应定期消毒。饮用水应每月消毒一次,同时定期带畜禽消毒。
2.4.3 应根据疫病流行情况调整消毒方法。
2.4.4 场地消毒和消毒室、消毒池应定期更换消毒药品,并保证正常使用。
2.4.5 病死畜禽严禁出售、食用或随意乱丢病死畜禽,应按规定进行焚烧、深埋、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2.5 建立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2.5.1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5.2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2.5.3 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2.5.4 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http:///sundae_meng 2.5.5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疫病防治 3.1 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3.1.1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3.1.2 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1.3 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1.4 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3.1.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3.1.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3.2 免疫接种:
3.2.1 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群体应免密度应保证在100%。
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3.2.2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 http:///sundae_meng 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3.2.3 免疫疫苗的采购、使用、保存、处置应当遵守兽用生物制品有关管理规定。强制免疫疫苗实行政府采购。非强制免疫生物制品应向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进行免疫,做好疫苗的保存、使用及其废弃物的处置。
3.3 检疫与疫病监测:
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检疫,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检疫与疫病监测工作。
3.3.1 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表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出前应提前15天申报检疫;出售、运出的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或继续饲养的动物,应提前3天申报检疫。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禁止流动、出售、食用。
3.3.2 调入的种用或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报告并在隔离舍内进行隔离,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3.3.3 规模养殖场应当按动物防疫法规定做好本场的疫病净化工作,并不得拒绝和妨碍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的疫病监测工作。
3.4 疫情处置:
3.4.1 当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应及时隔离病畜禽,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严禁迟报、瞒报、谎报疫情。http:///sundae_meng 3.4.2 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应配合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治疗、免疫预防、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
3.4.3 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采取隔离、紧急免疫预防、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4.4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和重大动物疫情的通报公布应遵守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4、污染防治
4.1 畜禽污染防治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原则。做到达标排放和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
4.2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有养殖规模、类别相适应的畜禽粪便、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新建、改进、扩建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具有固定猪、鸡、鸭粪便储存、堆放设施和场所,并有防雨、防渗漏、防温流措施。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废水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4.3 实行清洁养殖。采用生物发酵床零排放养殖模式。推广干清粪、粪水固液分离等无水或少水养殖技术。
4.4 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
4.4.1 实行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利用养殖场周边的农场、水面、山林、果园、消化经过处理的粪便有效还田利用。http:///sundae_meng 4.4.2 大型规模养场和集中式废弃物处理工厂宜于采用“厌氧发酵——(发酵后固体物)好氧推肥工艺”和“高温好氧堆肥工艺”回收沼气能源或生产高肥效、高附加值复合有机肥。磊小型规模养殖场宜于采用“高温 好氧堆肥工艺”或“生物发酵工艺”生产有机肥,或采用“厌氧发酵工艺”生产沼气。
5、备案审批 5.1 养殖备案
新、改扩建养殖场应当办理养殖备案、用地备案、环保审批、防疫条件审核等。
5.1.1 达到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应当实行备案管理,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5.1.2 养殖业主在养殖场投入使用30日内,向畜牧兽医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登记表、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养殖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管理及防疫制度和其他有关验收文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
5.2 用地备案
申请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组织和个人,需向当地村集体组织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畜牧部门实地勘查,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http:///sundae_meng 5.3 环评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畜牧其饲养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向环保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5.4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兴办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养殖场建设竣工后,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平面布局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畜禽养殖场防疫检疫规范化管理体会论文 篇二
1 规模场防疫监管内容
规模场是通过畜禽或畜禽产品的买卖以盈利为目标的集中规模养殖, 具有一定的防疫意识和主观动力, 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视程度远高于散养户, 所以兽医主管对规模场的防疫监管应主要以指导、监管为主。
1.1 健全制度, 规范管理
规模场虽然对动物防疫工作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但具体执行起来需要一整套规范的程序进行指导。一是帮助指导规模场建立健全《规模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程序》、《规模场饲养管理制度》、《规模场常规消毒工作制度》、《规模场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制度》、《规模场疫情报告制度》、《规模场调入隔离制度》、《规模场病死无害化处理制度》、《规模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等各项防疫管理制度, 通过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落实规范规模场的饲养、消毒、调运、兽药使用等行为, 逐步提高规模养殖管理水平。二是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统一印制《畜禽规模场防疫信息档案登记册》, 指导规模场按照登记册上的相关内容填写免疫、消毒、调入、无害化处理、监测等信息, 做到生产有记录, 来源可追溯。并且对免疫、消毒、监测及无害化处理等信息进行记录, 一旦发生疫情, 可根据相关记录排查风险因素, 发现疫病风险。三是指导规模场进行程序化免疫。各养殖场养殖模式不尽相同,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该通过长期免疫、检测, 帮助养殖场探索适应该养殖场的免疫程序。同时, 指导养殖场配备冰箱、连续注射器和消毒用品;按照兽药、疫苗、兽药使用说明上要求的保存条件、使用方法, 规范保存、使用疫苗;免疫过程按照要求注射, 确保部位准确、剂量充足, 免疫24 h内, 定期观察是否出现副反应。
1.2 加强指导, 降低风险
对规模场的指导应遵循“封闭规模养殖、全进全出、及时免疫、定期监测”的养殖理念。一是指导规模场进行封闭规模养殖, 固定规模养殖管理人员, 封闭规模养殖区、严禁贩运、饲料销售等闲杂人员进入规模养殖区。对确实需要进出的车辆、人员, 在厂区门口和生产区门口分别设置消毒池 (消毒室) , 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引种或购入活畜禽时, 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 开展隔离、检疫、观察、免疫等措施, 确认引入动物健康可进场混群饲养。二是对蛋鸡、集中育肥的动物, 尽可能做到全进全出, 对圈舍进行一定时间的空置, 并在空圈期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消毒工作, 不让病原在圈舍内循环。三是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当地地方性流行的动物疫病, 及时进行免疫, 做到棚不漏畜, 畜不漏针。四是对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定期监测,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修正免疫程序, 定期补充免疫, 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1.3 加强监管, 督促落实
在建立制度和加强指导的基础上, 加强监管是推动规模场防疫工作的主要措施。一是建立包场责任制。以乡 (镇) 畜牧兽医站为单位, 安排每一个防疫技术人员包场指导, 划清责任, 包场到人, 针对每个规模场存在的问题跟踪指导, 督促养殖场完善防疫设施和制度, 提高防疫水平。二是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将规模场的指导监管工作纳入县、乡 (镇) 两级考核体系, 对监管工作进行考核, 完善考核管理机制, 高标准, 严要求, 抓好工作落实。三是加强技术培训。及时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 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县、乡 (镇) 技术人员采取现场指导培训的方式, 现场进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防疫制度和技术指导培训, 帮助解决技术难题, 保证防疫质量。三是加强监测。在人力财力允许的条件下, 按照流行病学抽样方法, 对规模场的免疫合格率进行监测, 并定期开展病原学检测, 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确保病原学阳性被及时剔除。四是定期开展动物疫病传入风险评估。通过对场内动物的抗体检测, 对引入动物的病原学监测, 以及引入动物的数量和频率, 进行疫情传入风险评估,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指导规模场的防疫工作。
2 规模场监管难点
2.1 基础设施和防疫水平较低
近几年新建的规模场基本能够按照防疫条件审核和规模场建设标准的要求, 在建设初期就对消毒室、防鸟网、围栏等基础设施进行规范建设, 但一些老规模场由于开始建设时, 存栏量较少, 经过滚雪球式的发展, 虽然形成一定的养殖规模, 但前期建设不合理, 没有对生活和饲养进行分区管理, 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 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硬件设施不健全, 导致发展空间低, 发生动物疫情风险高, 改扩建成本高, 饲养管理水平一直低位运行, 养殖大环境比较好的情况下, 还可以勉强维持, 但一旦市场行情波动、疫病流行此类养殖场将难以为继。
2.2 规模场对防疫监管存在抵触情绪
畜禽养殖是个人或企业行为, 但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关系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健康, 一旦两者发生利益冲突, 抵触或者逃避监管的行为不可避免,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防疫补偿较低。目前, 我国免疫副反应、扑杀补偿标准较低, 一旦发生免疫副反应造成畜禽生产性能下降, 养殖场将会遭受损失。发生动物疫病时, 需要对发病动物和全群动物进行扑杀, 对兽医主管部门来说, 能够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但对养殖场将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扑杀标准过低会让养殖场损失惨重, 所以拒绝强制免疫和发生动物疫病时的畜禽贩卖时有发生。二是指导监管行为只重形式, 没有实效。个别防疫监管人员工作能力不足, 对规模场的监管只流于制度上墙、档案填写等形式, 只是增加养殖场负担, 没有对规模场的队伍疫病防控工作提出有效的指导和建议, 造成规模场对动物防疫监管逆反心理而拒绝监督检查。三是部分规模场技术人员开展养殖全凭积累的养殖经验, 偏信兽药饲料推销人员误导, 不接受新的养殖技术知识和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四是规模场追求经济利益, 出售发病、病死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 逃避监管指导。
3 对策与建议
3.1 严格把关, 加强防疫条件审核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发放是确保养殖场硬件设施达到要求的重要手段, 通过项目的实施与带动, 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发放是做好规模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一是对新建规模场, 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关材料和现场审查。二是对已建成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养殖场, 审查后下达整改意见书, 明确整改要求, 在养殖场防疫条件合格后予以发证。三是对动物防疫条件发生改变的, 要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重新审查, 确保规模场符合防疫条件。
3.2 项目引导, 争取国家政策扶持
抓住国家和各级政府推进养殖业向规模、规范、集约化方向发展的机遇, 积极和畜牧主管部门联系, 结合项目, 以点带面, 从规模场“畜禽品种、管理水平、饲喂条件、疫病防治”四个方面推进规模场科学管理, 推动养殖场向科学、高效、生态、安全, 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按照规模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和示范场的要求, 引导规模场建立动物防疫创建 (示范) 场, 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提高动物防疫水平。淘汰污染严重、管理粗放、技术落后、效益不良的老旧养殖场。
3.3 分级管理, 提高养殖规范程度
根据规模场规模和规范化水平对其进行“分级管理量化管理”。建立规模场基本信息档案和动物防疫信息档案, 对规模场的基本信息、负责人和联系人进行了登记, 掌握了基本信息便于及时进行监管。县级官方兽医对规模场防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后, 对其进行分级, 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 对不同级别的规模场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方式加强动态管理, “每月、每季度、半年”对规模场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
3.4 加强培训, 提高防疫技术水平
规模场防疫工作涉及的知识面广、专业化程度高, 从规模场选址、建设, 动物的调入、管理, 到动物性产品的产出, 是一个系统过程。目前大多数规模场, 都是早期的养殖大户通过合作社或独资的形式发展而来, 还处在规模养殖的初级阶段, 对规模场的生产、防疫、销售管理都以经验管理为主, 科学防疫的理念尚未形成。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在长期对规模场监管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的管理经验, 要让这些管理经验更好的发挥作用, 就要加强对规模场管理人员、兽医人员、饲养人员的培训。一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 让规模场管理人员形成依法防疫的理念。在现有《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条例的框架下,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定期开展管理、养殖、防疫技术培训, 对高校和动物防疫部门积累总结的经验技术进行总结和推广, 为规模场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三是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建立信息平台, 及时发布防疫信息和疫情预警, 指导规模场做好针对性的防疫措施,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讨论
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化发展其实就是短短三十几年, 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紧密相连。从“鸡屁股是银行、杀猪过年、鸡犬相闻”的小农经济, 发展到现在以专业大户、中小规模、适度规模养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部分养殖场已实现了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但大多数养殖场普遍存在抗疫病风险、抗市场风险能力低的现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逐步把目光和管理方式从防治疫病流行、推动行业做大的模式, 投向如何提升管理、规划、指导、防疫水平, 探讨如何加快规模、标准化进程的领域来。推动养殖模式转变, 指导养殖户杜绝跟风饲养, 减少防疫工作对疫苗和兽药的依赖, 在指导规模养殖场做大的基础上, 改良品种、提升管理水平, 把防疫工作做细, 把畜牧业做强。
摘要: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是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为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基础工作, 探讨规模养殖场各项防疫措施落实的监管方法,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工作规范化建设, 我们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监管的现状和难点进行调研, 并在文中探讨如何做好规模养殖场监管, 为规模养殖场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提出了政策建议。
3.畜禽养殖场防疫检疫规范化管理体会论文 篇三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畜禽养殖小区的健康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建设规范,符合防疫条件,饲养畜(禽)种统一,拥有10个养殖单元以上,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蛋禽存栏在3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8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0头以上,配套设施完备、并有环保设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畜禽养殖区域。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等环节应遵循的准则。建设规范
1.1 地址选择
1.1.1 养殖小区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任何传染病的地方。
1.1.2 养殖小区应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1.1.3 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1.1.4 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上。
1.1.5 养殖小区在公共设施方面要求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达到用电保证,道路便利,水源充足、且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1.2 规划布局
1.2.1 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1.2.2 养殖小区整体建筑布局要科学合理。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大部分,奶牛养殖小区还应建立单独的挤奶厅。管理区、挤奶厅和生产区应处在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应处于下风向。
1.2.3 管理区包括:值班室、消毒室、办公室和技术服务室。小区大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大门口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1.2.4 生产区包括:兽医室、畜禽舍、料库和饲养员住室。奶牛生产还应设有运动场和青贮池,运动场大小为头均15—20平方米,青贮池大小为头均具有15—18立方米,可建设全地上和半地下式两种。
1.2.5 奶牛养殖小区挤奶厅建设规摸要与设计存栏奶牛规模相适应,并配备符合挤奶卫生要求的自动挤奶设备及相应的冷藏罐等设备、设施,并便于卫生清理及奶牛的进出。
1.2.6 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距生产区的距离50—100米,用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1.2.7 小区内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主要用于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出场。
1.2.8 畜舍要有利于光照、通风和换气。舍内地面和墙壁应便于耐酸、耐碱等消毒药液的清洗和消毒。奶牛舍地面应坚硬防滑、墙壁应选适宜材料,便于彻底清洗消毒。运动场地面应为沙土地,有一定坡度,四周有排水沟,场内有荫棚和饮水槽、矿物质补饲槽,运动场应保持干燥、清洁。
1.2.9 养殖小区以围墙或防疫沟与外界隔离,小区周围要设绿化隔离带,舍周围可种植藤本或攀缘植物。
1.2.10 养殖小区应设有相应的消毒设施、更衣室,服务室或兽医室内应有相关的检验、诊断等设备。饲养管理
2.1 品种引进要求
2.1.1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需要引进种畜时,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种畜禽场或专业孵化厂引进,且有系谱、合格证等。
2.1.2 引进畜禽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经检疫健康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2.1.3 引进的种畜禽,应隔离观察30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2.1.4 只进行育肥的农户,引进畜禽时,应首先从达到无公害产地认证标准的养殖场引进。
2.2 日常管理
2.2.1 畜禽舍内的温度、湿度、气流(风速)和光照应满足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的需求,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畜禽有充足的躺卧空间,以降低畜(禽)群发生疾病的机会。
2.2.2 小区养殖推广全进全出;畜禽舍要有防鼠、防虫、防蝇等设施。
2.2.3 饲养员穿工作服,并固定饲养员和各项工作程序。
2.2.4 做好畜禽的防暑降温。
2.2.5 每天打扫畜禽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畜群健康状态。
2.2.6 饲料要满足畜禽的营养需要,防止饲料污染腐败。在换料时要有适当的过渡适应期。
2.3 饲料、饮料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2.3.1 使用饲料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并按照不同畜禽的不同生产阶段配比不同的饲料成分,奶牛、肉牛同时要注意搭配青贮、块根类饲料及青草。
2.3.2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2.3.3 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2.3.4 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添加剂,饲料中不应直接添加兽药。
2.3.5 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疫病防治
畜禽养殖小区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当地流行病学制定本养殖小区免疫程序、卫生消毒、疫病防治、控制及扑灭等制度和措施。
3.1 免疫接种和疫病监测
畜禽养殖小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疫苗,制定免疫程序和免疫办法。同时主动配合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性禽流感等,奶牛还应做好布病、结核病及当地流行病的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3.2 消毒
3.2.1 消毒要形成制度化。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畜禽安全、没有残留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动物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兽药管理的规定。
3.2.2 消毒要针对环境、进出小区车辆人员、畜禽舍、饲养用具、畜禽等不同环节,制定不同的消毒方法,选择不同的消毒剂及浓度,并应经常更换消毒剂类型。
3.3 兽药使用
3.3.1 养殖小区的畜禽要在兽医人员指导下使用,且兽药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3.3.2 按照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兽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严格执行有关休药期的规定。
3.3.3 要坚持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科学使用药物的原则。
3.4 疫病诊断
3.4.1 养殖小区农户应自觉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畜禽小区的疫病监测。
3.4.2 养殖小区要有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病畜禽隔离室,负责小区内畜禽疫病诊断。
3.4.3 如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上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确诊,并配合采取控制及处理措施。
3.5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养殖小区要采取相应措施隔离病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16548的有关规定。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组织管理
4.1 组织形式
养殖小区应成立协会或使用合作社等管理组织,并对小区实施“六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模式、统一养殖畜(禽)种、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无害化处理、统一产品出售。
4.2 人员管理
4.2.1 技术人员条件:小区要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小区畜禽的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管理使用等工作。
4.2.2 饲养人员就应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2.3 养殖小区要根据生产需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畜牧兽医技术专家对小区农户定期开展养殖技术等培训,发放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指导,不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和经济效益。5 制度管理
5.1 养殖小区要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包括:进入小区人员物品管理制度、畜禽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饲料加工使用管理制度、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登记报告制度、畜禽传染病控制措施、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产品销售制度、日常操作规程、光照制度。
5.2 管理制度依据职责悬挂在相应位置。档案记录管理
6.1 养殖小区要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的管理。饲养单元要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所有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6.2 每批及每群都应有相应的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畜禽品种、饲料来源、饮料消耗情况、生产性能、销售或淘汰情况、发病情况、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用药、疫苗免疫种类免疫时间、出售畜禽销售记录等情况。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
7.1 养殖小区建设时要考虑各养殖单元及小区内粪污的处理及排放问题,不得将粪污随意堆放和排放。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小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宜将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
7.2 小区内的排水系统要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小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应采取暗沟布设。对污水产生量大的猪和奶牛小区等宜采用沼气发酵方式处理污水,即可以以养殖单元为单位建设沼气池,也可将小区内废水以暗沟集中后统一进行沼气处理,处理后的沼渣及沼液可用于农田施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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