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经费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2024-07-22

2016年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经费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精选2篇)

1.2016年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经费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篇一

2016年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误餐补贴专项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屏南县公安局是全县公安工作的组织指挥机构和治安行政管理、刑事案件侦破的执勤实战单位,为正科级单位。单位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以及公安部、省、市公安机关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研究和探索公安工作改革,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公安管理体制,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推进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掌控全县敌情、社情、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情况,为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信息和对策;负责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等各种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做好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负责隐蔽战线斗争和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等工作;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入境、往来港澳台地区和入境我县的外国人、外籍华人的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街道社区的巡逻,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行使公安执法权,负责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监督企事业保卫组织、保安队伍建设;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和省、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来屏的警卫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警卫任务;依法行使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权和监督权;负责全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

到位及时率、资金使用率等均为100%。

2、过程指标体系总分30分,得分29分,其中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性方面存在不够完整的情况,例如机关民警虽同一线民警一样经常加班加点,却不能享受一线民警相同的加班误餐补贴标准,因此,在制度建设上存在漏洞。

3、产出与效益指标体系得分40分,其中产出数量满分15分,得15分;项目效益可持续影响目标10分,得10分;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大于90%,得满分15分。

(四)项目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1、加班误餐补贴的发放范围规定不够科学,一些机关科室民警的加班不比基层少,但没有列入发放范围,影响了工作积极性,给队伍管理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

2、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同加班误餐补贴标准低下存在不平衡。

四、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内容多,专业性强,建议加强对项目绩效评价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绩效评价各项工作的质量。

2、建议提高加班误餐补贴标准及发放范围,凡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若实际参加加班,应视情予以发放加班误餐补贴。

屏南县公安局 2017年10月10日

2.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 篇二

第二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 审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 年能源消费量达 5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 5 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 20%的;

(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实施能源审计 10 个工作日前,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公共机构准备好相关资料;

(二)能源审计工作周期不超过 1 年,累计工作日不超过 45天。

第八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关领 域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

鼓励具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经验的企业承担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九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形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公共机构意见,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当自接到能源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相应修改,送达被审计公共机构;10 个工作日内被审计公共机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2 月内制定整改方案。

公共机构应对所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对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开展情况应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及时将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报告、整改方案报送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情况报送上级 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并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须为被审计公共机构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立即中止其能源审计工作,并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主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一)在能源审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二)未履行能源审计合同的;(三)能源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四)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能源审计的;(二)拒绝、阻碍能源审计的;(三)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四)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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