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用品管理制度

2024-08-28

火工用品管理制度(共7篇)

1.火工用品管理制度 篇一

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火工品计划编制、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出库、领用、运输配送、入井、使用、看管、退库、销毁、台帐建立等业务程序,强化火工品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炭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成立青龙寺煤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冯 繁

副组长:李 璞 李慧平陈二斌 卢文忠 杨 钒 成 员: 许 飞 刘 勇 刘文华 苏 雄 王宇康 各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矿建组,负责火工品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条 相关单位职责划分

(一)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是火工品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的安全工作,是火工品领用、临时储存、使用、退库的主要执行单位。

(二)民爆公司:负责火工品的购买、验收、运输、保管、发放、使用、退入库等业务及以上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监理公司:是火工品领用、临时储存、使用、退库等业务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

(四)筹建处:

1、生产技术办:负责火工品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火工品管理相关制度;负责领用计划审批、使用数量统计,收集好各种记录、台帐;根据各单位作业规程或施工技术措施审核日常《火工品领用单》;组织火工品专项检查;负责按筹建处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火工品的现场使用。

2、安监科:负责按筹建处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火工品的现场使用,负责隐患排查及督办工作;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公司及筹建处相关管理制度监督火工品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各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3、筹建处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相关管理制度随时监督检查各单位火工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条 火工品供应

(一)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火工品由民爆公司统一供应,严禁自行外购。

(二)火工品使用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筹建处生产技术办提报下月使用计划,由生产技术办审核汇总。

(三)火工品使用单位要根据当班作业计划,提报火工品领用申请,不得超计划领用。生产办在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当班未用完的火工品,需及时退回民爆公司,并作好记录。

(四)使用单位专职放炮员持有筹建处相关部门审批后的《火工品领用单》方可到民爆公司按计划数量领用火工品。领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必须将《火工品领用单》第三联返回到生产办备查。未按要求返回领用单据的单位,次日不予审批发放火工品,并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条 火工品使用

各火工品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民爆器材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办法,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装卸和运输火工品,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二)运输和押运火工品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否则不得运输和押运。

(三)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和交叉路口随意停留。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信号灯。在公路上运输火工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与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四)装卸火工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火工品的常识。装卸时要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炸药和雷管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装卸现场要设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火工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六)运输火工品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装车,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沿,运输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车箱与火工品箱之间必须铺软垫,防止散落。

(七)运输火工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持状态完好,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2、遇有雷雨天停车时,车辆应停在距建筑物,高压线不少于200m的空旷地方。

3、运输炸药时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4、原则上雷管、炸药不得在同一车内混装运输。如确需同时运输,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箱内,且每次不得多于200发雷管。

5、时速要求:白天运输时速不应超过30km/h,雨雪、夜间、雾天,速度不得超过20km/h。两车同时行驶时,在平坦路上2车相距不应少于50m,下坡时不应少于300m。

(八)火工品的入井运输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专车运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火工品。井口检身工必须对入井的火工品进行严格检查,并详细登记。

2、火工品在搬运时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火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火工品装在衣袋内。领到火工品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九)各火工品使用单位要建立区队、班组火工品领用、使用台帐,字迹清楚工整,数量准确无误,不得涂改。雷管编号要落实到每个放炮员身上,每天调度会前向生产技术办提报一份前一天使用记录。领用台帐、使用记录与井口入井记录数量必须相符,做到账、卡、物一致统一,经检查不相符时,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

(十)各使用单位在每班后剩余的火工品,必须装在专用箱内移交回民爆公司,必须有详细的交接记录,该项工作由当班班长和放炮员负责落实。井下再不进行爆破作业时不得存放任何火工品。

(十一)无火工品使用资质的单位需要使用火工品时,向调度室申请,由调度室安排有资质的单位施工。施工完毕后申请单位现场负责人要给施工单位出具火工品消耗数量证明,作为结算依据。同时,施工单位负责人要根据证明同放炮员核对火工品收发数量,并要有详细记录(包括雷管编号),记录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施工单位保存一份,一份交生产办备查。此项工作由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如消耗数量与发放数量不相符,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追踪火工品去向,必要时报公安机关追查。

(十二)使用单位发现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并立即退还民爆公司,由民爆公司对其进行销毁。

第五条 处罚办法

(一)对于私自外购火工品的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0元,对筹建处造成不良影响的,筹建处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要求清退该施工单位。

(二)如有记录填写不清、漏填、帐物不符,不按要求上报使用情况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三)不严格执行火工品领用手续、不建立帐目,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四)放炮员不用专用箱领取火工品,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五)施工单位在作业现场不按要求存放火工品,发现一次处罚5000元,对相关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实行连带处罚。

(六)火工品领用审批单批准量要与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吻合,发现炸药、雷管存放量大于两班需要量时,处以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罚款。

(七)各使用单位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装在专用箱内及时退回,否则,发现一次处罚雷管1000元/发、炸药1000元/卷。

(八)发现火工品丢失的立即报告筹建处,同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处理,发生此类事故的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并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追查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严禁未爆雷管进入主运系统,发现进入按照10000元/枚进行处罚。

(十)火工品的运送车辆除放炮员押运外,其余人员严禁乘坐;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专用箱内并上锁;爆破材料严禁装在驾驶室内;运送车在井下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不得在交接班人员高峰期运送,也不得在中途停留,且车辆前后有易燃、易爆警示标志,并且有明显的警示灯,同时运送火工品的车辆箱底必须铺设绝缘层,否则,每项罚责任单位1000-10000元。

(十一)禁止在炸药和雷管箱上面坐人或码放材料,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

(十二)火工品箱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并设置栅栏,临时存放地点不允许有电器设备及电缆等其它物件,必须放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标识清楚,否则每项罚款1000-5000元。

(十三)炸药和雷管箱在施工期间必须由专人负责24小时看管,看管期间人员绝不能离开,严防炸药和雷管丢失,无人员看管,不得存放火工品。各使用单位在使用地点必须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箱内必须设置台帐,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10000元

(十四)发现私自将雷管、炸药带在身上或带出井口,罚责任单位20000-50000元,并责令清退该人员,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章放明炮、糊炮、连珠炮者,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十六)炮眼封堵不合要求,用煤块等其他材料者,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200元,单位2000元。

(十七)炮放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不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放炮员和班长各200元,罚单位2000-5000元。

(十八)放炮时不设警戒,或安全距离小于规程规定,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干各200元,罚单位1000——10000元。

(十九)不按规定处理瞎炮、对未放完的炮不按规定向下班交接,罚班长、放炮员各200元,罚单位3000-10000元。

(二十)装药不使用木质炮棍,放炮前不将放炮母线的两个头扭结成短路的罚责任者200元,罚单位2000-5000元。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青龙寺煤矿火工品管理小组负责。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火工用品管理制度 篇二

【摘要】将现代化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理论同先进的计算机科学技术相结合,规范劳保用品的管理,提高劳保用品管理工作效率,克服手工管理漏发、晚发的弊端。通过强大的汇总统计功能使管理人员能及时、准确地了解所需物品信息,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了正确、便捷的支持平台。进而减轻员工对劳保用品管理的工作强度,减少差错,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劳动防护;管理系统;设计与研究

电力施工现场是作业环境复杂、危险点难于控制的生产场所,劳动保护制度在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劳动条件、工种岗位、保护方式方法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发放标准以及管理方法都有待改进。劳动防保用品规格繁多,且每个职工需要发放的种类不同、规格不同、发放的周期不同,日期不同,这些诸多的不同给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在以往的手工操作方式下,劳保专责只能反复的查阅、统计和修改劳保领用记录表,工作繁重,极易出错。

多年来张家口供电公司一直着力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上下功夫,在推进劳动防护用品管控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公司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业务实际出发,以实用、方便、高效为原则,将现代化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理论同先进的计算机科学技术相结合,建设一套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系统,以规范劳保用品的管理,实现劳保用品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精细化管理,降低劳动强度,减少管理成本,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工作减负。

1.系统架构设计

劳动防护管理系统采用先进的C#技术、采用数据库层/应用层/表示层三层体系的C/S模式,根据公司现有业务的需求和要求进行系统设计开发。

系统采用单机版模式,只要有电脑,使用者随时随地的可以对劳动防护用品進行管理。

2.系统设计与研究

建立公司全体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体系,根据员工作业工种的不同实现劳动防护用品配置需求的自动生成年度配置计划。只需轻松点击几个按钮,就可以实现复杂的采购计划统计,员工物品发放情况的汇总等复杂工作,省时省力,彻底解放劳动防护管理人员繁重的劳动压力。

系统通过强大的查询统计功能,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消耗情况,合理有效地组织、指挥、调度和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流通,为企业管理和决策提供充分依据,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系统结构图如图1所示。

系统的建设利用成熟的winform开发技术,建立台帐管理、物品发放管理、采购管理、统计分析、规章制度、系统管理等功能模块。详细见图2所示。

2.1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是本系统基础数据的管理入口,为系统劳保用品的配置提供最基本的数据支持。包括品种管理、工种管理、员工信息管理、员工物品发放日期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仓库管理及日志管理。其中

品种管理包括物品的品种名称,价格,供应商的信息;

工种管理包括各工种下各品种物品的发放周期信息;

员工信息管理包括公司员工各品种物品的规格型号信息;

员工物品发放日期管理包括员工各品种物品发放日期信息;

组织机构管理包括公司部门结构信息;

日志管理包括操作员对系统所做操作的信息记录。

2.2采购管理

采购管理包括采购计划和采购入库管理两个模块。

采购计划根据系统管理中的基础数据(品种管理、工种管理、员工信息管理及员工物品发放日期管理)生成本年度各劳保用品的采购数量,并与库存台帐相应规格物品数据做相减,最终生成公司本年度各劳保用品的采购数量,及各规格劳保用品详细的采购数量。如图3所示。

采购入库管理中可以将物品采购信息通过采购入库模板导入到系统中,确认无误后可以更新到物品台帐中。

2.3台帐管理

用于存储劳动防护用品物品台账信息,便于劳保管理员对于库存劳保物品的了解。

2.4物品发放管理

(按年)统计各物品的本年及下年发放数量及以员工为基本单位的物品发放明细。通过“一键发放按钮”可以批量更新劳保台帐相应物品相应规格型号的库存数量信息。如图4所示。

2.5统计分析

系统提供强大的查询统计功能,可以实现根据单位、工种、物品、人员等条件进行查询统计出各单位、工种的本年的发放数量及下年的发放数量。使管理人员能及时、准确地了解所需物品信息,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正确、便捷的支持平台。如图5所示。

2.6规章制度

系统提供规章制度的上传、下载、查看、删除等功能,方便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查阅相关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劳保规章制度。使得劳保管理人员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结论

3.火工品管理制度 篇三

火工品管理制度

编制: 复核: 批准:

编制单位:中铁十一局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4年1月 中铁十一局集团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NLZQ-5标段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南龙铁路NLZQ-5标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规定,结合福平、南龙铁路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龙铁路NLZQ-5标路桥隧爆破施工。第3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4条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各分部必须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部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使用火工品的分部,单位主管领导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主管物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过程安全,主管爆破作业领导负责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

第5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分部,必须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详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中铁十一局集团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NLZQ-5标段火工品管理制度

2.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2.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2.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第10条 每个火工品仓库,分部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并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和巡守。

第11条 火工品库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并确保其状态良好。

第12条 每天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施工现场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13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分部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在认真清点登记后,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等资料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时,应在批准地点进行,并有分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14条

积压的火工品,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2、按规定进行销毁;

中铁十一局集团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NLZQ-5标段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22条

火工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应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其中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边缘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23条 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并确保通风良好,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第四章 火工品器材仓库

第24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火工品,但无专门储存火工品仓库的,分部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25条 火工品仓库(含临时仓库)建立前,分部应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实施。仓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和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26条 分部进行火工品仓库建库选址时,应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勘察实地,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建库时,还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27条 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

中铁十一局集团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NLZQ-5标段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五章 火工品器材购买

第29条 火工品器材购买工作,应由分部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物资部门应按计划签订火工品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并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30条 采购爆炸物品时,分部应委派经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火工品器材运输

第31条

火工品器材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火工品器材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并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32条 运输火工品器材时,运输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驾驶,并选派熟悉所运火工品器材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33条 运输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交通安全规定。装运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并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装运时,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34条

火工品运输应按指定路线,在白天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需要停歇时,须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派专人看管,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35条 火工品器材装卸、倒运时,应在白天进行。执行装卸任务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装卸时应轻拿

中铁十一局集团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NLZQ-5标段火工品管理制度

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44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分部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45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爆破工应认真清点后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火工品器材加工

第46条 加工火工品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实施。进行火工品加工的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47条 加工火工品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进行加工,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火工品器材检查监督

第48条 各分部相关部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分部、铁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火工品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工作;

4.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火工品管理,使其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项目部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 长:王明法 副组长:高建光

成 员:孟 飞、吴丹桂、张荣华、贾传勇、赵崇水

领导组下设火工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负责火工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责任划分

1、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组长是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2、火工品管理管理领导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搞好火工品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定期召开火工品安全管理会议,布置落实有关火工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3、保管员负责火工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发放和清退、丢失、销毁的管理台帐;

4、工程科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对地面库区的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破坏等工作负责。科长为第一管理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5、综合工区负责火工品在本区域的管理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件,区长作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三、管理制度

1、火工品领导小组每旬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月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24、领料人在发放室外等候,不得进入发放室、更不得进入雷管库或火药库。发料结束,离开药库前,必须全面检查库区内情况,确认无异常之后,保管员最后一个离开,并将库房大门锁好。

5、任何人员不得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库房。

6、发放火工品时要轻拿轻放,在铺有软垫的发放台上保管员和放炮员谨慎交接,禁止交手递接。发现雷管有异状,必须及时报告,如发现脚线不正常等情况,禁止发放使用,做废品销毁。

7、认真填写现场施爆记录,每班爆破消耗以及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详细记录,特别是使用的雷管以及用剩的雷管必须记录清数量和编号。每班放炮结束,必须由当班安全员,带班区队长在施爆记录中签字。

8、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清退人库,禁止单独存放和代管,保管员发放时要先发退库的爆破器材,严禁将炸药雷管乱扔乱放和私自保管,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爆破材料销毁制度

1、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建立帐卡,单独分别存放,每次销毁炸药不超过100公斤,雷管500发。

2、每次报废前必须报请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编制安全措施,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在领导小组负责人亲自指挥下进行销毁处理。

3、处理地点,必须选择在方圆500米无村无人的地方进行,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措施和程序操作。

4、销毁地点必须在无石块的地方挖一土坑,将雷管脚线剪下排好,置于木箱内,用两个好雷管加上引爆炸药,将雷管脚线从小箱引出,然后把箱封严,再用土把小箱埋好、用放炮线引出200米以外的上风口,由放炮员用放炮器引爆。

5、引爆前要加强外围警戒,防止过路行人、牲畜、车辆和其他可疑人员进人销毁现场。要用旗语和哨子联系好后,做到万无一失,最后经负责人同意,放炮员方准引爆。

6、处理完毕后,对销毁现场要组织人员详细检查,防止有残药残管漏掉,如有残药残管存在,要全部将残药残管集中起来进行二次销毁,最后检查无误后,方准全部销毁工作结束。

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5.火工品管理 篇五

7月8日,古交市卫向东市长、古交市煤管局武让局长带队对公司鸿福矿进行检查,发现井下有闲置电雷管未清退入库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全面落实古交市煤炭工业局【2013】194号文件精神,公司副总经理范隆声安排7月11日、12日两天,安全监察部牵头,五人管理组、综合部、技术部参加对公司下属9对矿井火工品管理进行了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令)、《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煤安字【1996】第510号),围绕库房建设、爆炸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火工品库房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火工品管理台账、应急预案)、井下爆破作业四个方面进行,共查出问题101条,检查情况如下:

1、原相矿属于高瓦斯矿井,该矿炸药等级仍为矿用二级许用乳化炸药,与规定不符,规定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建议:及时购买、使用符合要求的炸药,供应部、安全部督促、落实。

2、大雁矿临时库房距离主井口安全距离不够,且临时库房库区无独立发房间。

建议:由建设部负责调研、督促加快新库建设推进速度。

3、各矿电雷管发放前均未作全电阻导通试验,截至7月12日,仅鸿福矿仪器到矿,其他矿仪器均未到矿,缺少相应配套设施及测试编号台账。

建议:供应部尽快落实仪器到位,建设部、技术部积极协助矿方选址

设计施工导通室等配套设施。

4、大部分临时库房建设不规范,多存在无消防静压水池、库区无独立发房间等情况,原库房建设竣工、专家组安全评价报告、火工品批供文件等方面资料不齐全。新库房多处于主体工程完工后停建状态,部分新库房选址位置坡体有滑坡威胁,且库房建设前未对临近坡体做护坡处理,部分库房区域地基不实。其中,银宇矿临时库房批用3个月,截至7月31日到期,新库房因高清探头安设事宜已停建。台城矿临时库批复沿用已到期(已停用),新库房暂无人员施工。银宇矿、大雁矿新库房围墙地基下沉墙体开裂较严重。

建议:新库房暂未建成验收投入使用前,临时库房尽量按标准库房管理,保证消防设施、温度湿度计、报警等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临时库房需要延期使用的公司协调抓紧补办手续。同时,联系催促施工单位加快新库房施工进度,保证新库房尽早投入使用。超前考虑,防止从火工品供应的方面影响了安全生产进度。

5、火工品管理组织机构部门归口不统一,职责不清,不利于安全管理。例如:原相矿火工品管理属于相对独立机构,属安全矿长分管;新桃园矿火工品管理属于综合科部门领导管理,属安全矿长管理;大雁矿火工品地面库房等管理属于保卫科,井下爆破作业属于安监站,总体属于安全矿长分管。

建议:从库房管理、台账管理、组织机构职责划分分析,需从公司层面明确火工品管理部门归属关系。根据国务院466号令,结合各大矿务局管理经验,火工品管理小组的组长为矿长,副组长为安全矿长,保卫科负责日常管理,保卫科负管理责任,安监站负安全监管责任。

6、“五大员”(保管员、巡守员、押运员、安全员、爆破员)持证上岗情

况,存在证件有效期即将到期新证办理中的情况,人员名单与证件不一一对应。鸿福矿、银宇矿、铁鑫矿等均存在此种情况。

建议:涉爆管理人员培训取证、复训超前考虑,保证矿现有存档涉爆人员名单、组织结构中人员名单、证件三者统一。

7、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应急救援预案不齐全。“五大员”没有逐个明确岗位职责,没有从购买、押运、入库登记、发放领用、清退回收、收缴销毁、巡查等环节建立一整套制度,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内容编写针对性不强,过于笼统。

建议:尽量规范、统一公司火工品管理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

8、台账管理不严谨:入库登记台账项目填写不全,押运员未签字确认、火工品领用审批非本人签字、无火工品发放领用台账或发放领用台账项目填写不完整。其中,鸿福矿火工品领用审批李俊明矿长签字多为代签,大雁矿、银宇矿入库登记押运员签字不全。

建议:宣贯强调火工品管理流程签字必须本人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台账管理必须严谨,坚决做到“账卡物”三对应,否则严肃处罚。

9、爆破作业地点,未悬挂爆破作业图表或爆破作业图表与现场不符,爆破作业图表内容不全。

建议:爆破作业地点必须悬挂能指导施工的爆破作业图表,并写入规程,施工中严格爆破作业管理。

10、井下抽查施工现场班组长爆破管理装药、警戒等相关知识,部分班组长对“三人连锁放炮”制叙述不清,如大雁矿、福巨源矿。

建议:涉爆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制度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关键岗位的职责。除了培训部门的专项取证培训,公司层面、矿层面加

大对涉爆作业人员的操作规范、管理流程、安全管理、井下爆破常识等内容加强培训,对不按章操作的严肃处罚。

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已现场协助各矿制定了整改措施、确定了整改期限及整改责任人。安全监察部将组织复查,对整改不力的将认真追究、分析,落实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2013年7月13日

6.火工用品管理制度 篇六

【关键词】幼儿 五常法 自我管理 习惯

【中图分类号】G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4-0250-02

五常法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日本,是指在生产现场中对人员、机器、材料、方法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是日本企业独特的一种管理办法。五常法可以概括为:组织、整顿、清洁、规范和自律这五个词,简称5S。常组织,就是把工作环境中必要和非必要的物品区分开来,这一步是节约空间的技术。常整顿,就是把必要的物品进行分类,根据使用频率确定放置的方法及位置。常清洁,就是彻底清除污垢和隐患,确保人人参与。常规范,就是坚持上述三个步骤,建立起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标准,确保人人有责。常自律,指全面提高员工素质,彻底改变每个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5S的最终目的是养成良好习惯、提升人的品质,养成凡事认真、遵守规定的习惯,自觉维护工作环境整洁明了,讲文明有礼貌。

五常法被引入学校管理系统,包括运用在幼儿园环境管理中,帮助营造安全、整洁的园林式工作环境,塑优质园所形象。将五常法运用在幼儿常规建设中,旨在运用5S提高幼儿对自身学习、生活用品的管理能力,培养良好的习惯。《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出幼儿阶段的教育应培养孩子终身受益的品质,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对孩子的终身发展都意义重大。在幼儿园采用儿歌、游戏、图示、生活渗透等多种方式将5S融入孩子的学习、生活活动,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的习惯。

一、实验方法

1.实验目的

将五常法引入幼儿园管理中,通过5S课程、5S儿歌、游戏、图示、生活渗透、课程等多种方式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提高幼儿对生活及学习物品的自我管理能力。

2.实验对象及取样

实验对象为同一园所16个班级的500名幼儿为实验组。选取一所同为珠海市省一级幼儿园的A园,其中大班、中班、小班各20人做为对照组。

3.实验设计

本实验采取双组实验,设立实验组和对照组。实验前和实验后分别对孩子的生活及学习用品自我管理能力进行评定。

4. 实验过程

五常法在幼儿生活及学习用品自我管理中的深入运用,包括以下一些措施:

常组织——为幼儿创设整洁有序的物质环境;

常整顿——提供幼儿各种活动指示指引,所有物品有名有家等;

常清洁——保持个人清洁,也有责任去负责保持清洁。使幼儿树立“我不会使东西变脏”,而且“我会马上清理东西”的观念。

常规范——利用朗朗上口的5S儿歌使幼儿一日生活环节规范化;将之前3S活动不断地坚持与巩固。

常自律——坚持实施5S,将各项活动内化成为幼儿良好的习惯。

5.数据搜集整理

采用表格记录法,由班级老师通过观察幼儿行为进行评定记录。观察记录表共四个项目,分别为生活用品整理、活动区材料整理、学习用品整理、时间管理。应用 SPSS16.0 软件,对实验采集的数据进行了平均数差异显著性检验。

二、实验结果

各年龄段幼儿生活及学习用品自理能力实验组与对照组后测数据独立样本差异性检验,结果如下:

分析结果显示,大班、中班幼儿生活及学习用品自我管理能力后测成绩实验组与对照存在显著差异,小班幼儿存在极其显著差异。

三、分析与讨论

实验结果表明,在实验实施后,幼儿的生活及学习用品自我管理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

小班幼儿生活及学习用品自我管理能力后测成绩实验组与对照组存在极其显著差异。小班幼儿刚刚从家庭走向社会,迫切需要提高自己的生活自理能力以适应幼儿园的独立生活。依据5S的实验方法,将新生入园适应阶段的系列工作进行梳理,包括家访、新生家长会、创设有序的物质环境、利用儿歌帮助孩子熟悉一日生活流程、再逐渐开展自理能力游戏、比赛,实施5S生活课程如教孩子穿脱衣服、叠衣服、脏衣物与干净衣物分开装等,在实验期间,通过这些方法,小班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对生活及学习用品的自我管理能力有了飞跃的提高。

中大班幼儿生活及学习用品自我管理能力后测成绩实验组与对照组存在显著差异。中、大班孩子已经基本形成一些生活及学习用品管理习惯,在实验期间,通过发放亲子操作单,如“我的独立宣言”、“自己的事情自己做”、“我是整理高手”、“我会做小主人”等,开展“我是整理高手”、“按时来园”、“小小值日生”、“今夜不回家”等活动,帮助孩子们养成对生活和学习用品整理的好习惯。此外,大班幼儿的道德发展水平正处于由他律走向自律的萌芽阶段,5S的最终目的是通过4S将良好的习惯逐渐内化,成为人的内在素质,这无疑促进了大班孩子的道德发展,提高了孩子的自我约束能力,愿意主动去整理自己的生活及学习用品。

四、结论

五常法的系列教育方法对幼儿物品自我管理习惯的养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长期坚持5S教育法后,幼儿养成了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

参考文献:

[1]许继红.5S管理在幼儿园中的综合运用[J].幼教园地,2010(4).

7.爆破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中煤四处谢桥项目部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安全管理小组

长:张秋季

副组长:朱海增 夏敬忠 张玉东

成员:何连付 冯建平陈书敏 王同武 保卫:王富同

二、爆破器材库管理制度

1.严格爆破器材库规范管理,各项设施符合国家中小库型安全建设标准。

2.库区内清洁卫生、无杂草,消防水、消防砂、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齐全,确保人防、技防、犬防落实到位。

3.库区内严禁烟火,进入库区要关闭手机等其他通讯设备。4.严禁在库区内饮酒或进行娱乐活动。

5.从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6.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规范上墙。

7.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对因公进入库区的人员要认真核查有关证件,否则不准放行。并作好登记工作。8.作好其它安全防范工作。

三、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制度

1.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作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2.储存库要保持卫生清洁,防潮、防热、通风效果好。

3.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同库存放。库房内严禁存入其它物品,做到专库专用。

4.爆破器材储存要符合安全标准,堆垛不准超高,堆垛间要留有检查、通风和装运通道。5.爆破器材入库时,要严格检查物品数量和质量,发现数量不符或包装破损等情况要及时核查妥善处理。

6.严格防火、防盗、防丢失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出入库登记制度

1.严格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作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购买爆炸物品及时运至专用库内,并向保管员交接,按照购买种类数量,清点交接清楚,及时填写入库登记表。

3.发放清退爆炸物品时,必须检查各种证件和手续,按领用数量发放,对爆破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清点做好入库登记。

4.每月进行一次清仓查库工作,把当月的入库、消耗及库存量进行核查,并以月报表形式报公安机关。

5.做好出入库管理其它工作。

五、发放、清退制度

1.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工作认真、帐目清楚,不出差错。

2.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检查各种证件和手续,放炮员凭放炮证、单位负责人签发的《爆炸物品发放、清退登记表》,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没有放炮员证或放炮员证不符,一律不许发放。

3.放炮员爆破作用结束后,必须将剩余药、管清点数量,交回药库,办理清退手续,放炮员、保管员分别签字。

4.发放、清退爆炸物品,必须在发放室发放和清退,非保管员不得进入库室。5.对破损、变质、失效的爆炸器材不准发放,要按规定单独存放,并记录帐内。

六、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1.经检查确认变质、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炸器材应分类单独存放。

2.根据《煤矿爆炸器材管理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的有关规定,变质、失效炸药100kg,雷管达500枚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销毁。

3.申请销毁报告应写名销毁品种、数量、销毁原因和安全措施,经辖区派出所审核,报市局治安大队审批后到指定地销毁。

4.销毁变质、失效的爆炸器材,帐目要清楚,手续要齐全,并记录备案。5.不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销毁。

七、保管员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熟悉掌握爆炸器材性能和安全应急常识,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

2.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空岗、睡岗,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安全工作。

3.做好爆炸器材入库验收、保管发放、清退登记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登记清楚准确,帐面洁净,帐物相符。

4.做好爆炸器材的安全防范工作,物品储存要符合堆码标准,做到堆垛整齐,安全可靠。5.做好爆炸器材的日清月结和月报工作。

6.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保养安全防范设施,保障有效使用。7.严格值班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做好交接班登记工作。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放炮员职责

1.认真执行《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

2.认真遵守操作规程,作业时应布置警戒后方可进行爆破,发现哑炮按照规程规定排除,严禁违章操作。

3.放炮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后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从事爆破作业。4.放炮员严格执行领用、清退制度,爆破作业后,及时将剩余的爆炸器材清退入库,严禁乱存乱放。

5.领用爆炸器材时,炸药、雷管分箱携带,并加锁,不准乱扔乱放,严防丢失被盗和意外事故发生。

6.不准用爆炸器材交易,转借、赠送他人或私自留用。

九、值班检查制度

1.值班人员要尊纪守法,责任心强,认真负责,严禁细致。2.值班期间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严禁携带烟火上岗。

3.值班期间要不间断地对库区(外)进行安全检查,做到腿勤、眼勤不留死角,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大的隐患要及时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理措施。4.严禁值班期间饮酒、打牌或进行其它娱乐活动。

5.值班守勤人员不准在库区内会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6.值班守卫人员当班不少与2~3人,严禁50岁以上人员从事值班守卫岁以上人员从事值班守卫任务。

7.认真做好交接班登记工作。

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 爆炸物品存储安全管理“十条”禁令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严禁在仓库内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乱堆乱放,超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无证保管、发放、押送爆破器材。严禁在库区内用火、吸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严禁存有消防设施不健全、不能有效使用等问题。严禁库区内存有杂草或垃圾。

严禁存有防盗报警设施不健全、不能有效使用等问题。严禁值班、守护人员脱岗、睡岗。

严禁违反保管、出入库登记、值班看护等各项规章制度。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一 爆破器材的防火、警卫制度

1.火工品库必须建立防火、警卫组织,要备有足够消防器材,每月检查一次防火或警卫措施的落实情况。

2.火工品库房任何时间不准脱岗。凡检查、参观的人员进入库房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或有领导带队方准入库,并建立入库登记簿。

3.严禁将烟火和易燃品带入仓库,值班人员不准库区范围内吸烟或生火做饭,不准喂养家禽,严禁穿钉鞋入库。火工品库房的各项工作不得委托无关人员代办。

4.火工品库房内必须使用安全防爆灯具,开关也必须是防爆型的,照明线路必须是不可燃电缆,禁止用矿灯照明或将矿灯带入库房。

5.火工品库房的避雷装置,每年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出记录,特别是雷雨前要做一次全面检查测试。

十二 电雷管导通编号制度

1.雷管入库后,必须逐个做导通测试,不合格的雷管严禁发放使用。本工程采用8号电磁雷管,选用DCJ-1型电磁雷管专用检测装置。

2.做导通测试必须在专业的不同室内进行,导通测试前,一次只准开一箱,一次只取100发雷管,也只能在测试室进行。

3.测试时要埋好脚线放在操作台上,最多20发编为一组,按顺序一组组进行;操作时,先把雷管管体放在室外的防爆导通箱内,然后将一组脚线的端部压在导电仪表接线柱上,一手拿好另一组脚线逐个进行导通,并认真做好记录。

4.导通仪表电流不准超过规定电流,全电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并定期校核仪表。5.导通防爆箱的保险导数为20发雷管起爆不被击穿。6.雷管编号可用钢笔或彩笔,编号位置应在管体上部或下部。

十三 做炮加工房管理制度

1.做炮操作人员应穿防护服、戴口罩,防止与药粉直接接触;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2.做炮时,只准用木、竹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3.加工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严禁场地上方使用照明电灯,如果使用时,要把电灯位置设在隔间门口处,防止有静电及雷管而发生爆炸。

4.炸药的烘干和粉碎等再加工时,必须在专设的加工房或露天的加工棚内进行。加工房、棚内做炮场地,要铺设胶皮或者胶合板等绝缘物质,预防静电感应和撞击产生火花发生爆炸。

5.做炮要根据一个圆班的生产需要,不要做的过多。如果施工用不完,可将剩余的雷管和炸药暂时放在专用木箱内并加锁,而且要设专人看护,预防丢失和被盗。

十四

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奖罚制度

1.在火工品管理上,对制止违章、避免事故发生及对揭发、检举私藏、乱扔、偷盗等行为的有功人员要予以适当奖励。

2.井下丢失、乱扔一发雷管罚款20元,一卷炸药罚款10元。凡偷盗火工品者一律交保卫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炸药、雷管箱不加锁或未分开放置的;不经组长过目签字的;不如实向火工品材料库清退、私自存放的;给予30元—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火工品管理工30元—100元罚款。A:炸药、雷管不分别储存的。

B:携带矿灯或放其他无关人员进入火工品材料库的。

C: 发放无打号、打号不清、不按编号发放、未经导通的雷管。D: 发放超期、变质、失效的火工品。E: 放炮员无证、无卡而发给火工品的。F: 箱子损坏、无盖或不加锁的。

G: 不办理领退手续或卡片上无班组长签字而发放、清退的。

5.中煤四处在井口接收时要清点无误,履行交接手续后,按《规程》规定及时派人押送下井。否则,给予责任者50元以上罚款。

6.领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亲自押送,将炸药、雷管分别装箱、加锁后直接送到使用地点,中途不得逗留。否则,给予责任者50元以上罚款。7.火工品管理员在发放前,必须认真检查放炮员的合格证、领退卡片及班组长签字,缺一不可发放。对于无理取闹者要交保卫部门严肃处理。

十五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装卸爆破材料时,装卸区周围必须有警卫在场监视、保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2.装卸区必须有明显的信号标识,白天悬挂红旗和警标,夜间应有足够亮度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3.装卸爆破材料的装卸区严禁烟火和明火。遇到雷雨和暴风雪时,禁止装卸作业。4.严禁脚踏、抛掷、摩擦、撞击爆破材料箱。

5.火工品押送工在井口接到火工品后,要立即组织运送火工品下井,严禁在井上长时间存放。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运往工作面。

6.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7.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8.向井下背送雷管,乘坐入车前应先与入车信号工、电车(绞车)司机联系好。运送时严禁其他人员乘车,押送工与信号工严禁乘坐同一节车厢。

9.在井筒运输火工品前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立井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10.井下平巷用电机车运送炸药罐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 炸药罐与机车之间至少用三节空罐隔开。B: 机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C: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混装其他物品。D: 必须有押送工护送。

11.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分别装入专用的炸药、雷管箱,并加锁锁住,中途不得打开。

12.井下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督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人员运送。

13.放炮员领到火工品后,要直接运送到使用地点,严禁中途停留。

14.严禁将火工品装在衣服内或手提袋内运送;严禁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送;严禁在人员上、下班时间运送火工品。

15.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其它有关运送火工品的管理规定。

十六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爆破材料的领退及运送

1、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库的爆炸材料领退制度,未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退库。并按规定做好放炮日志填写工作。

2、放炮员必须领取爆破说明书上规定的炸药、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并在放炮日志上做好记录(本工程使用二级岩石水胶炸药、8号毫秒电雷管)。

3、地面运送时,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在地面装配好的引药和炸药分别装入雷管箱和炸药箱,运往井下工作面时炸药箱和雷管箱应分开运送。

4、放炮员必须亲自运送雷管,炸药由放炮员或熟悉炸药有关规定的固定人员协助放炮员运送。

5、井筒内运送硝化甘油炸药和电雷管时,吊桶内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并不得滑动。

6、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保证吊桶升降速度不超过1m/s。启动和停绞车时不震动。

7、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吊桶内除放炮员和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

8、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9、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事项

1、起爆药卷的装配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轻拿轻放、小心谨慎,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装配引药时,先用竹签或木棍在药卷捏折端扎眼,然后将整个雷管轻轻插入药卷。严禁将雷管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三、装药、连线注意事项

1、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木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2、装药后,立即装填炮眼封泥,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松软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3、装药时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B:炮眼深度为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C:炮眼深度超过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D: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E: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4、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A:打眼没有结束,伞钻等设备没有升井的;

B: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或者伞檐超过规定的。C: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D: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层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E:工作面风量不足;

5、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放炮员一人操作。

6、使用电磁雷管高频发爆器,在一次起爆雷管数量小于20发时,放炮母线前端应串联10欧姆电阻(可用电炉丝代替),否则会因过流损坏发爆器;

7、下井爆破母线如需盘圈,直径不得小于5m或按“8”字型放置;

8、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并将爆破母线扭结成短路。

四、起爆及拒爆处理注意事项:

1、爆破前应先做电爆网络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2、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爆破,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3、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到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4、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后,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所有人员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后,班组长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5、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交代清楚。

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放炮员必须陪同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首先巡视爆 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围岩、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协助处理。

7、拒爆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B: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C: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炮眼。D: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炸的电雷管。E: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F: 当班未处理完的拒爆炮眼,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交代清楚。

五、其它未尽事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十七 关于转发市局《民爆系统注意事项的通知》的

各煤矿、民爆站: 按照市局《民爆系统注意事项》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民爆系统注意事项,各单位接通知后务必报告主管领导并传达至涉爆相关人员,本事项自2007年5月9 日始开始实施,望遵照执行。

薛城分局治安大队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民爆系统注意事项

一、购买问题和入库问题:

1、单位卡的分工:第一张购买炸药专用;第二张购买雷管专 用;第三张上报专用;第四张备用,并做好标记,做到专卡专用。

2、购买证和运输证同时开具,并保证运输证5日内回缴。

3、购买证开错或未使用必须注销后重新开具(操作员操作)。

4、在入库结束时,如果入库比较结果不平衡时不得入库结束,请删除入库后重新入库或联系服务工程师电话指导(手持机界面“平衡X电子。实物。”,如果“电子”和“实物”有不为“0”即为入库 不平衡)具体操作:在“入库比较结果”界面按“确定”键后选择 “放弃”,手持机返回“入库采集”,“入库浏览”界面,选择“入库删除”后按“确定”键,根据提示按“2”键选择全部 删除再按“确定”键,然后重新开始入库操作。

5、使用单位在需要异常入库时必须写出书面材料由分管领导签 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如有单位被锁需写出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到各分局治安大队,在征得分局同意后力口盖分局治安大队公章并送市局治安支队,方可解锁。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异常入库,对在WEB查询系统 中查出有差异信息而没有备案的将严肃处理。

二、贮存、发放问题

1、爆破员雷管的领用量必须保证在200发/天内,不得超过 200发。

2、手持机在每次使用前务必检查日期和时间,如果日期和时间 不准确请及时修改,方法为:在手持机主界面上按“8”键,选择“时间设置”后按“确定”键,根据提示修改日期或时间。

3、一人一卡,人卡对应,必须严格按照发放流程操作,不得有代领、冒领、借用IC卡等违法现象;没有IC卡的人员不能领用或发放涉爆物品。

4、购买爆炸物品不得超过核定存储量。

5、不得同时使用两部手持机。

三、上报问题:

1、使用和经营单位在单位卡做“数据上报”后交各分局做“数据接收”,回到单位后必须在手持机上做“上报确认”。确保谁操作 “数据上报”谁负责“上报确认”,将责任落实到个人。(5天)

2、单位在数据上报后由上报单位押运员及时填写“数据上报登记表”(分局服务大厅)。

3、分局在数据接收后提醒操作员执行“IC卡空间整理”,单位在 “数据上报”后务必执行“上报确认”操作,在上报确认后务必执行 “空间整理”操作;经营公司在开传票后务必执行“IC”卡整理"工作。

4、使用“领用发放手持机”的单位请将上报天数更改为5天。具体操作为:在手持机上主界面按“8”键后选择“上报天数”将上报天数更改为“5”后按“确定”键。

四、单位和人员注册问题:

1、注册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手续齐全,具有相关资质,且在有效期内。未取得资格的涉爆人员不得从事涉爆工作。

2、采集的人员和单位信息必须完整,在填写时不得有空缺的选项,并通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方能注册人员信息,登记做卡,对已经发放人员卡不再从事爆破员、保管员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报分局治安大队注销处理。

3、对于长期不使用系统的单位(15天以上)将对其状态更改为“无效”。

4、对于新增加的人员的情况必须先通知治安大队,确认数量并购买人员卡后,方可录入新增加人员信息。

5、所有涉爆的保管员、爆破员必须使用IC卡。

6、涉爆单位或人员不再从事涉爆行业,由单位负责将人员卡、单位卡、手持机等交至治安大队,由治安大队交治安支队统一销毁或保存。

7、已损坏不可用的设备必须将该设备交市局治安大队,有治安支队统一销毁。

8、手工台帐应如详记录发生业务的实际情况,签名不得代签。

五、其他事宜:

1、对于在检查中提出的隐患和整改措施不重视、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每周将在系统中如实填写“安全监管业务管理”情况,如有一项不合格的系统将自动给该单位加锁。

2、如有单位需要增加新设备请通知治安支队备案由支队统一购买

3、如有设备需要维修维护请联系分局治安大队或服务工程师,不得越级。

4、对于超领、超库存、借领、冒领等不遵守民爆系统条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相关操作人员及负责同志应按照要求正确使用民爆设备,对于不按要求操作或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6、其它,因系统使用不当,不按流程、规定操作,造成每月市 局、省厅考核扣分的将作相应处理。

7、如有设备需要维修请联系分局治安大队或市局治安支队服务工程师。联系人:张鲁明电话: *** 公安联系人:王光照电话: ***

上一篇:口语交际·习作五公开课教案下一篇:支行XX上半年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