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加强食品添加管理方案

2024-09-15

民政局加强食品添加管理方案(共7篇)

1.民政局加强食品添加管理方案 篇一

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第五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同时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

第六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原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企业生产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和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要求,不得有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宣传内容。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检验合格证明,对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同时索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立采购台账。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进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健全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添加剂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存放食品添加剂,应当做到专柜、专架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进行称量,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应当逐项明确标示,甜味剂、防腐剂和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也应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

第十四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标准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食品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应当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开展备案审查,建立备案档案;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定点监测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的公布;应当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技术指导,宣传食品添加剂知识,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负责人、食品添加剂管理人员的培训;应当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进行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各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食品添加剂相关检测方法、检测标准等研究,依法开展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检测。

第十八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指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加强食品添加剂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食品添加剂的基本介绍

定义

世界各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不尽相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法规委员会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是有意识地一般以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品的外观、风味和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非营养物质。按照这一定义,以增强食品营养成分为目的的食品强化剂不应该包括在食品添加剂范围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国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和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特征

食品添加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为加入到食品中的物质,因此,它一般不单独作为食品来食用;二是既包括人工合成的物质,也包括天然物质;三是加入到食品中的目的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

辨析

食品添加剂 ≠ 违法添加物

公众谈食品添加剂色变,更多的原因是混淆了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概念,把一些非法添加物的罪名扣到食品添加剂的头上显然是不公平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中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同时要求在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

需要严厉打击的是食品中的违法添加行为,迫切需要规范的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问题。目前食品添加剂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来源不明,或者材料不正当,最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滥用。

专家提醒市民,对食品添加剂无需过度恐慌,随着国家相关标准的即将出台,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必将更加规范。当然,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尤其不要购买颜色过艳、味道过浓、口感异常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介绍

抗氧化剂

1.抗氧化剂的作用机理

抗氧化剂的作用机理是比较复杂的,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如有的抗氧化剂是由于本身极易被氧化,首先与氧反应,从而保护了食品。如VE。有的抗氧化剂可以放出氢离子将油脂在自动氧化过程中所产生的过氧化物分解破坏,使其不能形成醛或酮的产物如硫代二丙酸二月桂酯等。有些抗氧化剂可能与其所产生的过氧化物结合,形成氢过氧化物,使油脂氧化过程中断,从而阻止氧化过程的进行,而本身则形成抗氧化剂自由基,但抗氧化剂自由基可形成稳定的二聚体,或与过氧化自由基ROO-。结合形成稳定的化合物。如BHA、BHT、TBHQ、PG、茶多酚等。

2.几种常用的脂溶性抗氧化剂

(1)BHA:丁基羟基茴香醚。因为加热后效果保持性好,在保存食品上有效,它是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抗氧化剂之一,也是我国常用的抗氧化剂之一。和其它抗氧化剂有协同作用,并与增效剂如柠檬酸等使用,其抗氧化效果更为显著。一般认为BHA毒性很小,较为安全。

(2)BHT:二丁基羟基甲苯。与其它抗氧化剂相比,稳定性较高,耐热性好,在普通烹调温度下影响不大,抗氧化效果也好,用于长期保存的食品与焙烤食品很有效。是目前国际上特别是在水产加工方面广泛应用的廉价抗氧化剂。一般与BHA并用,并以柠檬酸或其他有机酸为增效剂。相对BHA来说,毒性稍高一些。

(3)PG:没食子酸丙酯。对热比较稳定。PG对猪油的抗氧化作用较BHA和BHT强些,毒性较低。

(4)TBHQ:特丁基对苯二酚。是较新的一类酚类抗氧化剂,其抗氧化效果较好。

漂白剂

这类物质均能产生二氧化硫(SO2),二氧化硫遇水则形成 亚硫酸(H2SO3)。除具有漂白作用外,还具有防腐作用。此外,由于亚硫酸的强还原性,能消耗果蔬组织中的氧,抑制氧化酶的活性,可防止果蔬中的维生素C的氧化破坏。

亚硫酸盐在人体内可被代谢成为硫酸盐,通过解毒过程从尿中排出。亚硫酸盐这类化合物不适用于动物性食品,以免产生不愉快的气味。亚硫酸盐对维生素B1有破坏作用,故B1含量较多的食品如肉类、谷物、乳制品及坚果类食品也不适合。因其能导致过敏反应而在美国等国家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

着色剂

又称色素,是使食品着色后提高其感官性状的一类物质。食用色素按其性质和来源,可分为食用天然色素和食用合成色素两大类。

1.食用合成色素,属于人工合成色素。食用合成色素的特点:色彩鲜艳、性质稳定、着色力强、牢固度大、可取得任意色彩,加上成本低廉,使用方便。但合成色素大多数对人体有害。合成色素的毒性有的为本身的化学性能对人体有直接毒性;有的或在代谢过程中产生有害物质;在生产过程还可能被砷、铅或其它有害化合物污染。

在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合成色素有苋菜红、胭脂红、赤鲜红(樱桃红)、新红、诱惑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靛蓝和它们各自的铝色淀。以及合成的β-胡萝卜素、叶绿素铜钠和二氧化钛。

2.食用天然色素,使用天然色素主要是由动植物组织中提取的色素,人天然色素成分较为复杂,经过纯化后的天然色素,其作用也有可能和原来的不同。而且在精制的过程中,其化学结构也可能发生变化;此外在加工的过程中,还有被污染的可能,故不能认为天然色素就一定是纯净无害的。

合成食用色素同其它食品添加剂一样,为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需进行严格的毒理学评价。包括①化学结构、理化性质、纯度、在食品中的存在形式以及降解过程和降解产物;②随同食品被机体吸收后,在组织器官内的潴留分布、代谢转变和及排泄状况;③本身及其代谢产物在机体内引起的生物学变化,亦及对机体可能造成的毒害及其机理。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对生育繁殖的影响、胚胎毒性、致畸性、致突变性、致癌性、致敏性等。

护色剂

护色剂又称发色剂。在食品的加工过程中,为了改善或保护食品的色泽,除了使用色素直接对食品进行着色外,有时还需要添加适量的发色剂,使制品呈现良好的色泽

1.发色剂的发色原理和其他作用:

①发色作用,为使肉制品呈鲜艳的红色,在加工过程中多添加硝酸盐(钠或钾)或亚硝酸盐。硝酸盐在细菌硝酸盐还原酶的作用下,还原成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在酸性条件下会生成亚硝酸。在常温下,也可分解产生亚硝基(NO),此时生成的亚硝基会很快的与肌红蛋白反应生成,稳定的、鲜艳的、亮红色的亚硝化肌红蛋白。故使肉可保持稳定的鲜艳。②抑菌作用:亚硝酸盐在肉制品中,对抑制微生物的增殖有一定的作用。

2.发色剂的应用

亚硝酸盐是添加剂中急性毒性较强的物质之一,是一种剧毒药,可使正常的血红蛋白变成高铁血红蛋白,失去携带氧的能力,导致组织缺氧。其次亚硝酸盐为亚硝基化合物的前体物,其致癌性引起了国际性的注意,因此各方面要求把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添加量,在保证发色的情况下,限制在最低水平。

抗坏血酸与亚硝酸盐有高度亲和力,在体内能防止亚硝化作用,从而几乎能完全抑制亚硝基化合物的生成。所以在肉类腌制时添加适量的抗坏血酸,有可能防止生成致癌物质。

虽然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使用受到了很大限制,但至今国内外仍在继续使用。其原因是亚硝酸盐对保持腌制肉制品的色、香、味有特殊作用,迄今未发现理想的替代物质。更重要的原因是亚硝酸盐对肉毒梭状芽孢杆菌的抑制作用。但对使用的食品及其使用量和残留量有严格要求。

酶制剂

酶制剂指从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中提取具有生物催化能力酶特性的物质。主要用于加速食品加工过程和提高食品产品质量。

我国允许使用的酶制剂有:木瓜蛋白酶——来自未成熟的木瓜的胶乳中提取;以及由米曲霉、枯草芽孢杆菌等所制得的蛋白酶;α-淀粉酶——多来自枯草杆菌;糖化型淀粉酶——我国用于生产本酶制剂的菌种有黑曲霉、根酶、红曲酶、拟内孢酶;由黑曲霉、米曲霉、黄曲霉生产的果胶酶等。

增味剂

是指为补充、增强、改进食品中的原有口味或滋味的物质。有的称为鲜味剂或品味剂。

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增味剂有谷氨酸钠、-鸟苷酸二钠和5’-肌苷酸二钠5’-呈味核甘酸二钠、琥珀酸二钠和L-丙氨酸。

谷氨酸钠为含有一分子结晶水的L-谷氨酸一钠。易溶于水,在150℃时失去结晶水,210℃时发生吡咯烷酮化,生成焦谷氨酸,270℃左右时则分解。对光稳定,在碱性条件下加热发生消旋作用,呈味力降低。在PH为5以下的酸性条件下加热时易可发生吡咯烷酮化,变成焦谷氨酸,呈味力降低。在中性时加热则很少发生变化。

谷氨酸属于低毒物质。在一般用量条件下不存在毒性问题,而核甘酸系列的增味剂均广泛的存在于各种食品中。不需要特殊规定。

近年来,有开发了许多肉类提取物、酵母抽提物、水解动物蛋白和水解植物蛋白等。

防腐剂

是指能抑制食品中微生物的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保存期的物质。防腐剂一般分为酸型防腐剂、酯型防腐剂和生物防腐剂。

一、酸型防腐剂

常用的有苯甲酸、山梨酸和丙酸(及其盐类)。这类防腐剂的抑菌效果主要取决于它们未解离的酸分子,其效力随PH 而定,酸性越大,效果越好,在碱性环境中几乎无效。

1.苯甲酸及其钠盐:苯甲酸又名安息香酸。由于其在水中溶解度低,故多使用其钠盐。成本低廉。

苯甲酸进入机体后,大部分在9~15小时内与甘氨酸化合成马尿酸而从尿中排出,剩余部分与葡萄糖醛酸结合而解毒。但由于苯甲酸钠有一定的毒性,目前已逐步被山梨酸钠替代。

2.山梨酸及其盐类:又名花楸酸。由于在水中的溶解度有限,故常使用其钾盐。山梨酸是一种不饱和脂肪酸,可参与机体的正常代谢过程,并被同化产生二氧化碳和水,故山梨酸可看成是食品的成分,按照目前的资料可以认为对人体是无害的。

3.丙酸及其盐类:抑菌作用较弱,使用量较高。常用于面包糕点类,价格也较低廉。

丙酸及其盐类,其毒性低,可认为是食品的正常成分,也是人体内代谢的正常中间产物。

4.脱氢醋酸(dehydroacetic acid)及其钠盐:为广谱防腐剂,特别是对霉菌和酵母的抑菌能力较强,为苯甲酸钠的2~10倍。本品能迅速被人体吸收,并分布于血液和许多组织中。但有抑制体内多种氧化酶的作用,其安全性受到怀疑,故已逐步被山梨酸所取代,其ADI值尚未规定。

二、酯型防腐剂

包括对羟基苯甲酸酯类(有甲、乙、丙、异丙、丁、异丁、庚等)。成本较高。对霉菌、酵母与细菌有广泛的抗菌作用。对霉菌和酵母的作用较强,但对细菌特别是革兰氏阴性杆菌及乳酸菌的作用较差。作用机理为抑制微生物细胞呼吸酶和电子传递酶系的活性,以及破坏微生物的细胞膜结构。其抑菌的能力随烷基链的增长而增强;溶解度随酯基碳链长度的增加而下降,但毒性则相反。但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和丙酯复配使用可增加其溶解度,且有增效作用。在胃肠道内能迅速完全吸收,并水解成对羟基苯甲酸而从尿中排出,不在体内蓄积。我国目前仅限于应用丙酯和乙酯。

三、生物型防腐剂

主要是乳酸链球菌素。乳酸链球菌素是乳酸链球菌属微生物的代谢产物,可用乳酸链球菌发酵提取而得。乳酸链球菌素的优点是在人体的消化道内可为蛋白水解酶所降解,因 而不以原有的形式被吸收入体内,是一种比较安全的防腐剂。不会向抗生素那样改变肠道正常菌群,以及引起常用其它抗生素的耐药性,更不会与其它抗生素出现交叉抗性。

其它防腐剂包括双乙酸钠,既是一种防腐剂,也是一种螯合剂。对谷类和豆制品有防止霉菌繁殖的作用。仲丁胺,本品不应添加于加工食品中,只在水果、蔬菜储存期防腐使用。市售的保鲜剂如克霉灵、保果灵等均是以仲丁胺为有效成分的制剂。二氧化碳,二氧化碳分压的增高,影响需氧微生物对氧的利用,能终止各种微生物呼吸代谢,如高食品中存在着大量二氧化碳可改变食品表面的PH,而使微生物失去生存的必要条件。但二氧化碳只能抑制微生物生长,而不能杀死微生物。

甜味剂

是指赋予食品甜味的食品添加剂。按来源可分为:(1)天然甜味剂,又分为糖醇类和非糖类。其中①糖醇类有:木糖醇、山梨糖醇、甘露糖醇、乳糖醇、麦芽糖醇、异麦芽糖醇、赤鲜糖醇;②非糖类包括:甜菊糖甙、甘草、奇异果素、罗汉果素、索马甜。(2)人工合成甜味剂其中磺胺类有:糖精、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乙酰磺胺酸钾。二肽类有:天门冬酰苯丙酸甲酯(又阿斯巴甜)、1-a-天冬氨酰-N-(2,2,4,4-四甲基-3-硫化三亚甲基)-D-丙氨酰胺(又称阿力甜)。蔗糖的衍生物有:三氯蔗糖、异麦芽酮糖醇(又称帕拉金糖)、新糖(果糖低聚糖)。

营养强化剂

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食品中需要强化的营养素包括人群中普遍供给不足的,或由于地理环境因素造成地区性缺乏的,或由于生活环境、生理状况变化造成的对某些营养素供给量有特殊需要的营养成分。

其他

此外,按营养价值可分为营养性和非营养性甜味剂,如蔗糖、葡萄糖、果糖等也是天然甜味剂。由于这些糖类除赋予食品以甜味外,还是重要的营养素,供给人体以热能,通常被视做食品原料,一般不作为食品添加剂加以控制。

1.糖精

学名为邻-磺酰苯甲酰,是世界各国广泛使用的一种人工合成甜味剂,价格低廉,甜度大,其甜度相当于蔗糖的300~500倍,由于糖精在水中的溶解度低,故我国添加剂标准中规定使用其钠盐(糖精钠),量大时呈现苦味。一般认为糖精纳在体内不被分解,不被利用,大部分从尿排出而不损害肾功能。不改变体内酶系统的活性。全世界广泛使用糖精数十年,尚未发现对人体的毒害作用。

2.环己基胺基磺酸钠(甜蜜素)

1958年在美国被列为“一般认为是安全物质”而广泛使用,但在70年代曾报道本品对动物有致癌作用,1982年的FAO/WHO报告证明无致癌性。美国FDA长期实验于1984年宣布无致癌性。但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院仍认为有促癌和可能致癌作用。故在美国至今仍属于禁用于食品的物质。

3.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

其甜度蔗糖的100~200倍,味感接近于蔗糖。是一种二肽衍生物,食用后在体内分解成相应的氨基酸。我国规定可用于罐头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其用量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此外也发现了许多含有天门冬氨酸的二肽衍生物,如阿力甜,亦属于氨 基酸甜味剂,属于天然原料合成,甜度高。

4.乙酰磺胺酸钾

本品对光、热(225℃)均稳定,甜感持续时间长,味感由于糖精钠,吸收后迅速从尿中排除,不在体内蓄积,与天门冬氨酰甲酯1:1合用,有明显的增效作用。

5.糖醇类甜味剂

糖醇类甜味剂属于一类天然甜味剂,其甜味与蔗糖近似,多系低热能的甜味剂。品种很多,如山梨醇、木糖醇、甘露醇和麦芽糖醇等,有的存在于天然食品中,多数的通过将相应的糖氢化所得。而其前体物则来自天然食品。由于糖醇类甜味剂升血糖指数低,也不产酸,故多用做糖尿病、肥胖病患者的甜味剂和具有防止龋齿的作用。该类物质多数具有一定的吸水性,对改善脱水食品复水性、控制结晶、降低水分活性均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糖醇的吸收率较低,尤其是木糖醇,在大量食用时有一定的导致腹泻的能力。

6.甜叶菊甙

为甜叶菊中含的一种强甜味成分,是一种含二萜烯的糖苷。甜度约为蔗糖的300倍。但甜叶菊甙的口感差,有甘草味,浓度高时有苦味,因此往往与蔗糖、果糖、葡萄糖等混用,并与柠檬酸、苹果酸等合用以减弱苦为或通过果糖基转移酶或α-葡萄糖基转移酶使之改变结构而矫正其缺点。国外曾对其作过大量的毒性实验,均未显示毒性作用。而在食用时间较长的国家,如巴拉圭对本品已有1食用史,日本也使用达以上,均未见不良副作用报道。

2.民政局加强食品添加管理方案 篇二

【发布文号】国办发〔2011〕20号 【发布日期】2011-04-20 【生效日期】2011-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3.民政局加强食品添加管理方案 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系统而有序地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规范食品涉及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各个环节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和使用,依法打击食品从田间到餐桌各个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防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地区:食品涉及的种植、养殖和生产加工储存集中区域、城乡结合部、大中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食品加工小作坊、各类餐馆、饭店、宾馆、学校食堂、水产品养殖场、畜禽产品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兽药生产厂等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

(二)重点产品:米面制品、淀粉制品、豆谷制品、蔬菜制品、糕点、糖果、饮品饮料、保健产品、水发制品、调味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饲料、医药、保鲜剂、增白剂、抛光剂、增筋剂等易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的各类产品。

三、工作时间

从2011年4月29日至7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29日—5月10日):宣传动员摸底排查和企业经营者自查自纠阶段。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结合监管职能,于4月30前将中、省、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精神传达到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同时要求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于5月3日前传达到每个员工。各级各部门组织专人深入企业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建档。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5月10日—7月20日):全面清理集中严打阶段。由乡镇、街道、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涉及的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实施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查处一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第三阶段(7月20日—7月30日):统一检查、巩固成果、总结阶段。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各个乡镇、街道进行交叉检查和现场督导,同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各行各业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四、责任分工

严打专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一)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食用安全监管

搞好源头控制,加强对上市种子的质量抽检,对检测不合格品种,责令经营户遣退,不准上市销售。加强对农资经营大户的重点监管,开展不定期随机质量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批发大户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行为。加大对经营主体的清理,杜绝无证或走村串户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加强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监管,严查假冒伪劣植物生长调节剂。进一步规范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严查严控违规使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行为。

(二)畜牧部门负责畜产品食用安全监管

加强投入品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安全。严厉查处规模养殖场使用过期失效兽药,使用“三无”产品、不合格兽药饲料和氯霉素、盐酸克伦特罗、呋喃唑酮等违禁药物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大生鲜乳整治力度,依法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行为,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同时,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环节中的三聚氰胺的专项抽检力度。进一步加大饲料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假冒和“三无”饲料,并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兽药整治力度,采取拉网式全覆盖检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查处打击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不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兽药要立即收缴并追踪溯源,对相关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理。加强检疫,严格执行售前报检制,全面落实产地检疫;严格执行定点屠宰驻厂(场、点)检疫制,严防病害畜禽产品入市。进一步加大对猪、禽、牛奶等动物性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抽检力度。

(三)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

全面排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重点检查原辅材料库房、配料间等重点部位和原材料的进货台账和配料记录。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使用含非法添加剂食品的,责令停产;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

(四)水务部门负责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

对所有生产、销售水产养殖投入品的渔药企业和渔饲料门市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排查。查处在水产品药、水产品饲料违法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重点抽检水产养殖基地的水产品。按规定对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进行复检。

(五)粮食部门负责粮油食品安全监管

重点排查粮食和食用油收购中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使用保鲜剂;粮油储存中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化学药剂;粮油加工中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增白剂、浸出溶剂、抛光剂和增筋剂。

(六)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对所有大型超市、批发及农贸市场、食杂店按照“六查六看”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剂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令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贩卖非法添加剂的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

(七)商务部门负责猪肉、酒类产品食品监管

重点加大对猪肉、酒类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整治。严厉打击在猪肉中添加瘦肉精和在酒类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追溯非法食品添加剂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八)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重点对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进行专项整治。认真落实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验收工作,把好采购关。严格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前移监管关口。全面推行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建帐制度,动态监控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积极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培训,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知晓率。

(九)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

重点检查出口食品企业的添加剂备案资料,严格审查企业备案资料是否真实可靠、企业相关资料是否具有权威性﹑企业新购添加剂是否重新申报,确保一批一证,每批合格。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添加剂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进口国的要求,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如实申报;对企业添加剂的购买、保管、领用和使用都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记录,并有专库、专人管理。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重点开展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专项整治,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监管,严格审查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有效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和抽验降压、降糖、壮阳、安神、减肥、降脂等6类保健品,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药房销售违禁药品的监管,防止不法商贩当作食品添加剂使用。

(十一)公安、司法、监察、财政、教育、文广、xx周刊

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与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配合,对那些敢于添加和违法滥用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查处,对涉案政府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那些造成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门要组织师生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常识,培养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和监测经费。

广播﹑电视、报刊要按照《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方案》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区政府成立xx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其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从食品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负责严打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相应成立领导小组。

(二)落实职责。食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区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与下属单位、科室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要与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确保全区范围内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发生。

(三)协调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凡发现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上报信息,各责任单位要立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严打专项行动期间每周一上午九时前各乡镇、街道、区食安委主要成员单位要将上周的情况汇总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坚持每周一通报。

(四)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凡经举报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根据案情轻重,给予举报单位或个人100—5000元的奖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4.民政局加强食品添加管理方案 篇四

滦平县食品安全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平县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 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中兴路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现将《滦平县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滦平县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四)强化餐饮消费环节整治。重点加强对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五)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从生产经营者诚信管理体制、信息征集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几个方面入手,构建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三、整治措施

(一)成立组织,强化工作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滦平县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中兴路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行政问责。

各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确保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对于非法经营,添加行为未有效查处及在监管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各监管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协调与配合,相互支持与沟通,齐心协力,从不同重点展开专项行动,加大监管力度。对于重大问题、重大案件、重点区域要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必要时吸收公安部门等参加,坚决防止互相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等事件发生,确保此项集中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四)加大执法力度,杜绝以罚代刑。

国务院做出系列部署,“严”字当头,对于查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严厉查处,并一律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内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成效和好的典型,曝光典型案例。宣传在食品中使用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充分发挥工商12315、质监12365等群众性投诉举报网络及县政府公布的有奖举报电话的作用,充分发挥、鼓励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形成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严格自律、社会广泛监督的群防群治局面,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食安办主任)(县农牧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县商务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苘泽林(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广播电视台台长)(县卫生局局长)(县城管局局长)汤振兴(县教体局局长)孙延旭(县环保局局长)姚广悦(县供销社主任)齐宗弟(县民宗局局长)王 虎(县林业局局长)张俊全(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赵俊海同志兼任。

主题词:食品 添加剂 整治 方案 通知

滦平县食品安全办公室 2011年5月24日印

5.民政局加强食品添加管理方案 篇五

根据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总体安排部署,按照《**区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在**乡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打

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成立**乡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政府综合办(联系电话:2868533)。领导小组在乡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全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

农科站、畜牧站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饲料中是否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严厉查处违法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行为,以及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违规使用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卫生院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全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检查,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辅料库是否存在与所生产食品无关的食品添加剂和化工产品等非食用物质;所生产产品是否按标准要求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包装或标签是否按标准对所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如实标示。发现可疑现象应立即对有关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于已确定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督促企业实行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实行企业公开的责任承诺。责令问题严重的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餐饮消费环节的专项整治。对卤制品、蛋糕店、小吃店、火锅店等餐饮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餐饮消费环节采购和使用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格卫生许可,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加强餐饮店、学校食堂等重点单位的食品检测。

安监站、派出所、城管所流通环节专项整治。严格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业主的前置审批;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的自律意识,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的进销货台帐制度,使所有食品添加剂做到可追溯。加强对粮食加工环节的专项整治,加强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食用植物油或其他添加剂、矿物油对大米抛光,面粉加工使用超标的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及其他粮食食品加工使用超标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

乡纪委负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起来,认真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8日)。

1、主要任务:开展自查自纠

(1)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生鲜奶站、农产品种养植基地、农副产品初级加工企业、水产养殖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饲料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督促农(兽)药、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具体措施

(1)制定《**乡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及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

(3)各食品监管职能站所按照本站所的职责,分别在食品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按照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情况,并向区政府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乡政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情况、分析和汇总非法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通报各监管部门。

(4)各食品监管职能站所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制定各自的整治工作计划,有针对

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9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突出重点,集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检查。

(1)采取有效措施,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开展突击检查,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出售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领导组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业主、重点商品开展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

(2)根据发现的问题,集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检查。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缔非法加工销售“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在准入环节实施标准准入、食品备案、索证索票等制度;在交易环节实施统一检测、全程追溯、信用监管、综合执法等制度;在退市环节实施强制退出、限期追回、无害化处理等制度。2009年3月1日之前向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推动建立食品安全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

(1)完善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健全和规范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食品监管职能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原料的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经营个体私营业主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2009年4月10日之前向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乡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坚决贯彻全国和全省、市、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文件精神,强化领导,分级包干,层层负责,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保障,全面、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村“两委”和相关职能站所紧紧围绕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在整治过程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监管成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力度,严厉查处

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典型案件,要严格程序,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

(四)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我乡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难点,制定的具体工作计划,适时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乡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站所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2月组成联合督导组,开展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的督导检查和全面的评估。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

(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要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通过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开展评估工作

**乡将定期将整治信息、数据,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

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及时报送。

**乡将开展对专项整治情况,定期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督导情况和阶段性工作总结。于2009年4月10日前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区**乡人民政府

6.民政局加强食品添加管理方案 篇六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根据省教育厅《全省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工作预案》相关要求,学校领导高度重视,为配合学校工作正常运转,保障学校师生的用餐安全,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思想高度重视,做好防控措施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工作,关系我园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着社会的安全稳定,食堂作为校园的重点区域,在关键时期,要有大局意识;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执行到位,严格按照校园防控领导小组的安排,做好各食堂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科学合理制定措施

(1)严格落实食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好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食堂后厨严格实行全封闭管理(完善门禁系统),非本食堂人员不得进入后厨,食堂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进后厨时,须检测体温合格、戴口罩、穿工作衣帽,并做好记录;严格实行实名晨午检制,每天上下午各检测体温一次;后厨要定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厨房工作人员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后厨,手机进后厨应经消毒处理。

(2)食堂进货严格落实索证索票,不使用来源不明的家禽家畜,杜绝食用野生动物及制品。原辅材料加工操作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食品原料和加工后的半成品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和卫生保管。

(3)烹饪食品时,做到烧熟煮透,确保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严格做到生、熟食物分离,防止食物交叉污染,严禁制售生冷食品;售饭菜处应有防止飞沫(说话的唾液、咳嗽、打喷嚏所致)、灰尘、蚊蝇等污染的设施,出售的食品不得无保护暴露。建议主要供应套餐,暂停自助餐等开放式供餐模式,降低飞沫传播风险;学校提供的公用餐具(使用前应严格消毒清洗保洁)、免费汤粥、免费调料应有防止飞沫、灰尘、蚊蝇等污染的措施。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餐具统一编号,严格进行消毒,确保每个学生独立使用固定餐具,避免交叉感染;炊管人员销售食品一律使用经消毒的专用工具并佩戴口罩和手套,销售中少用语言交流,与服务对象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销售人员工作服应每天更换,集中洗涤并进行高温消毒。

(4)餐厅清洁消毒。开餐前对餐厅进行清扫、清洁、消毒、通风,开餐中及时清理餐桌和地面废弃物并清洁餐桌,餐后做好免费汤粥的收捡和清理打扫餐厅卫生,进行环境消毒,做好卫生用具的清洗消毒和定位保管。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餐(饮)具去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分钟;或采用热力消毒柜等消毒方式;或采用有效氯25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消毒后应当将残留消毒剂冲净。餐(饮)具消毒后,应放置在无病毒区域和空间,具备条件的应存放在密闭的餐具消毒设施设备中。定时开窗或运行新风系统保持食堂就餐场所通风良好。对食堂内外环境和餐桌椅每天进行全面消毒,不留死角。在餐厅中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供水设施正常使用,引导师生餐前洗手并成为习惯。

(5)餐厅门口设佩戴标识的安全员值勤,就餐人员应出示证件(禁止校外人员就餐)、佩戴口罩。

(6)加强学生就餐管理,增加就餐批次、延长就餐时间、扩大就餐区域,采取送餐、统一配餐、分班分时错峰用餐等方式,避免集中就餐。

(7)避免面对面就餐和扎堆就餐,就餐中不交流、少说话,保持安全就餐距离,避免交叉感染。打喷嚏和咳嗽时应使用纸巾遮挡包裹,不随地吐痰,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包括废弃的口罩)使用密封袋密封弃置于有盖垃圾桶内。

7.民政局加强食品添加管理方案 篇七

【发布文号】政发〔2002〕19号 【发布日期】2002-06-10 【生效日期】2002-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发〔2002〕1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最近,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重要修改,制定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温家宝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贯彻《条例》和《通知》的自觉性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的有效措施,是继续深化房改、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的根本保证。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普遍存在着住房委员会制度不健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隐患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缓慢等问题。同时,我省在公积金归集率、覆盖率等方面与其他先进省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些问题,直接阻碍了我省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影响了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特别要重点抓好市州、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撤并调整工作,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整任务。

二、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设区城市、自治州(以下统称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委员会决策。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各地房改办或相关机构承担。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统一行使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职能。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职工代表名额,由设区城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要兼顾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理分配名额,其中应有部分县(市)代表。省会城市的管委会要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部分省直单位、职工代表参加;大型独立工矿区所在设区城市,应充分考虑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合理分配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名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设区城市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管理的决策者,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总数不超过25人,特大城市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30人。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在代表中,应当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产生办法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设区城市管委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代表产生办法应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公报的公布事宜,也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管委会决议要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设区城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对现有的管理机构要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进行撤并调整。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管理机构可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改组为新管理中心的业务经办网点,极少数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规范的县(市)、上级政府机关及特大型独立工矿区设立的管理机构,可改组为分中心,作为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分中心不是独立的社会法人,不能单独登记设立,不能独立核算;分中心的编制纳入管理中心统一核定,负责人由管理中心任命,经费由管理中心统一报财政部门核定。管理中心(含分中心)编制数可根据归集公积金数额,兼顾正常运作需要确定。关于分中心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待国家明确后按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各地房改办与管理中心合署办公的,其编制、经费等由城市政府安排考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领导班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并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任命,不得兼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协管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撤并调整工作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步实施。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保证公积金的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一律冻结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并抓紧对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负债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清理工作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和移交工作,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负债情况,要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止资产流失。清理的主要内容为:住房公积金存款是否在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帐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帐价值是否准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帐帐、帐实是否相符;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帐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贷款风险准备金是否按规定提取,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原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机构调整中,涉及到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已售公有住房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应分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处理。清理工作中的审计工作由省审计厅负责。

资金清理审计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新机构运转、清理移交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10月底前新机构正常工作,11月份省政府组织对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审批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计、监察、房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保证机构调整中正常工作不乱、不断。在机构调整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要严肃纪律,在机构调整中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政策,做到令行禁止,特别是不准任何单位个人私分财物、做假账、逃避债务、突击提干、扩充编制、滥发奖金和实物。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对违法违纪现象要坚决查处。

四、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省建设厅要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与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联网,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同时与国家建设部联网,接受国家的监督。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市州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建立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各支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五、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不能及时缴存的,要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要严加处罚,并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到今年底,全省公积金覆盖率要力争达到60%以上,归集率达到75%以上。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单位缴存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与缴存单位签订公积金缴存协议,由受委托银行划拨。要进一步加大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除风险准备金外,其归集的公积金及增值收益要一并转为职工住房消费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省政府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省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设置、调整及有关事宜,并就建立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责任状。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省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省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建设厅,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机构调整撤并期间督查管理工作。机构调整撤并专项工作结束进入正常管理阶段后,省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转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联席会议,并组建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使用管理的重要事项,向省政府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并由联席会责成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贯彻《条例》和《通知》的指导监督。

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资金回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谁决策借款、谁负责收回”。原贷款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必须承担资金回收责任。各有关城市政府要对资金回收工作统一负责,撤并前的决策机构、现职负责人也要承担资金回收责任。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公积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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