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及处理(通用8篇)
1.事故调查及处理 篇一
怎样做好事故报告及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事故分类
一、事故的概念及特性
从广义的角度讲,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由不安全的行为、动作或不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它能造成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
从安全角度讲,事故主要是指伤亡事故,又称伤害。根据能量转移理论,伤亡事故指人们在行动过程中,接触了与周围条件有关的外来能量,这种能量在一定条件下异常释放,反作用于人体,致使人身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现象。
在伤亡事故中,我国重点抓了企业职工的伤亡事故,先后制定了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22-86)。在这两个标准中,从企业职厂工的角度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1991年3月1日国务院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也是这么定义的事故既然是一种意外事件,那么就同其他事物一样,也具有本身特有的一些属性。掌握这些特性,对我们认识事故,了解事故及预防事故具有指导性作用。
概括起来,事故主要有以下4种特性:
1.因果性
事故的因果性指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这对预防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将起到积极作用。2.随机性
事故的随机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偶然的。这就给事故的预防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我们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因此,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意义。3.潜伏性
表面上,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事故发生之前,系统(人、机、环境)所处的这种状态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系统存在着事故隐患,具有危险性。如果这时有一触发因素出现,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人们应认识事故的潜伏性,克服麻痹思想。在生产活动中,某些企业较长时间内未发生伤亡事故,就会麻痹大意,就会忽视事故的潜伏性。这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思想隐患。4.可预防性
现代事故预防所遵循的一个原则即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也就是说,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确 的预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认识到这一特性,对坚定信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有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事故调查,找到已发生事故的原因,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从根本上降低我国的伤亡事故发生频率。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事故的分类主要是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伤亡事故分类总的原则是:适合国情,统一口径,提高可比性,有利于科学分析和积累资料,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1.按伤害程度分类
指事放发生后,按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 0 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损失工作日是指受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各种伤害情况的损失工作日数,可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一8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指发生事故后,按照职工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一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3.按事故类别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CB6441-86)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这一分类方法同50年代制定的分类标准相比有所改进。
具体分类如下: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纹、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 2 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悴引起的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菠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人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等的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引起的坍塌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来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3(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07MP、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 1)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3)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4.按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这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如下一些名称。
(1)电伤,指由于电流流经人体,电能的作用所造成的人体生理伤害。包括引起皮肤组织的烧伤。
(2)挫伤,指由于挤压、摔倒及硬性物体打击,致使皮肤、肌肉肌旋等软组织损伤。常见有颈部挫伤和手指挫伤。严重者可导致休克、昏迷。
(3)割伤,指由于刃具、玻璃片等带刃的物体或器具割破皮肤肌肉引起的创伤。严重时可导致大出血,危及生命。
(4)擦伤,指由于外力磨擦,使皮肤破损而形成的创伤。
(5)刺伤,指由尖锐物刺破皮肤肌肉而形成的创伤。其特点是伤口小但深,严重时,可伤及内脏器官,导致生命危险。
(6)撕脱伤,指因机器的辗轧或纹轧,或炸药的爆炸使人体的部分皮肤肌肉由于外力牵拽造成大片撕脱而形成的创伤。
4(7)扭伤,指关节在外力作用下,超过了正常活动范围,致使关节周围的筋受伤害而形成的创伤。
(8)倒塌压埋伤,指在冒顶、塌方、倒塌事故中,泥土、沙石将人全部理性,因缺氧引起窒息而导致的死亡或因局部被挤压时间过长而引起肢体麻木或血管、内脏破裂等一系列症状。
(9)冲击伤,指在冲击波超压或负压作用下,人体所产生的原发性操作。其特点是多部位、多脏器伤损,体表伤害较轻而内脏损伤较重,死亡迅速,救治较难。
事故报告程序
伤亡事故一旦发生,为了让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采取救援及预防等措施,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报告。
一、伤亡事故报告的要求
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满足如下要求:
1.报告内容详细。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2.报告迅速。伤亡事故发生后,应通过尽可能快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立即报告有关部门。3.按照报告程序,逐级上报。
二、伤亡事故报告的时间
《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穗府〔1997]5号令)规定:轻伤、重伤事故在24小时内;重伤3人、死亡1至2人的事故在4小时内;死亡3人或以上的事故在2小时内。
三、伤亡事故报告的程序
《企业职工伤亡事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中第2章第5条至第8条对事故报告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工会收到《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必须及时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重大和特大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书需报至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全国,总工会。
6.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于《职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提出的改进措施所需的经费、物资和 5 完成的时间必须给予保证。在改进措施完成后,厂长应会同基层工会主席检查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报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备查。
7.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在每月终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8.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月报表填写企业系统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直至企业主管部门。
9.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应同时分送同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应同时分送同级统计部门,并抄送同级工会。
10.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和企业直接报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填写地区性的《职工事故综合月报表》逐级上报,直到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11.省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于每月终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报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12.在伤亡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如果有负伤人员’死亡,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补报。
13.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如果在报出《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以后才收到上述补报资料,可以在报送综合年报时予以补正。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的年报表报送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照事故组织权限,对事故报告及人员的.处理,由安全监察机构主管行政部门进行批复,事故才能真正结案。必须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找出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搞好事故结案工作。
对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求的事故报告主要有事故快报、半年报和年报。事故快报是指事故发生后在“日小时内利用一切快捷手段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人员死亡的应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对严重设备事故以上的事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故,需分别迅速报省及国家有关领导部门,直至国务院。事故半年报是指每年7月10日前,以省为单位将省内所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填写报表,并附事故情况,已经结案的应将结案材料一同报上。事故年报是指每年年底,以省为单位将省内所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并按几设备类别、事故类别填写事故情况表报国家安全监察结构。情况表的内容包括设备类别、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家、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是否结案等。如果事故已经结案,则将结案材料一同报上。
每年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将各省的事故报告,结案材料进行统计,-按设备列出各省的事故发生数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根据事故报告,结案材料,按设备类别、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 6 损失进行分类分析,并与以往的事故进行比较,找出一年内事故的主要方面,产生的主要原因,安全监察机构应采取的措施。统计分析情况由国家安 全监察机构行政部门发布事故通报。15.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企业职工死亡事故速报表》如有漏报、迟报的,要追究有关安 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
由于特别重大事故造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因此,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共5章28条。其中第2章第 6条至第11条和第巧条对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作了如下规定。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 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1项所列部门。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 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 军事机关,并应当在型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 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做出报告。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特大事故发生后,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
关于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二条中有解释,即“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为了对特别重大事故有更确切的定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 9号)”,对特别重大事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凡是符合下列6种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别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事故调查分析
一、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和任务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弄清事故情况,从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事故调查分析的主要任务是:
1.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即通过现场留下的痕迹,空间环境的变化,对事故见证人及受伤者的询问及对有关现象的仔细观察,以及必要的科学实验等方式或手段来弄清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并用简短文字准确表达出来。
2.找出事故原因。即从人的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以及机器设备本质安全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分析的主要任务。3.分清事故责任。通过事故调查,划清与事故事实有关的法律责任,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分析的最终目的。
二、调查组的组成、成员条件及其职责和权限 1.调查组的组成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75号令)第3章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因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2)、(3)两类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2.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根据75号令第3章第11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由于事故调查人员是代表国家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从事事故调查v处理工作,其言行和结论体现着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严肃性。因此,除75号令规定的上述两方面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基本素质:
1)高度的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排除一切干扰,科学、认真、公正地进行事故调查。2)高尚的职业道德。事故调查时,必须公正、平等对待有关事故责任者和事故肇事者,决不能假公济私或以私损公。
3)良好的组织能力。善于同有关人员建立联系,争取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适时调控事故肇事者及事故责任者的情绪,协调他们的行动,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当机立断做出有关决定。4)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事故调查过程中,要求调查人员在短时间内分析大量错综复杂的信息,并迅速做出判断和决定。
因此,要求调查人员具有敏捷活跃的思维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能对大量的事实和有关的信息进行概括和归纳,找出ti门之间的相互联系及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关系。
5)具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任何一起事故涉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要求调查人员的知识面要广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事故调查人员不仅要懂得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工程知识,而且要懂得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般知识。针对某一具体事故,还应对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问题有所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完整地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3.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75号令第3章第12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有如下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75号令第3章第B条和第15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如下权限: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此外,第3章第14条还规定: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三、事故调查程序
伤亡事故的调查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调查过程中,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进行。这些程序主要包括:伤员抢救与现场保护,各种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搜集,事故现场摄影,事故图的绘制,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等。具体程序如下。
1.伤员抢救与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之后,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立即抢救伤员,疏散有关人员,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认真保护好事放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及痕迹等。确因抢一救伤员和防止事故的扩大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需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死亡事故现场还需经过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同意,才能清理。2.搜集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调查工作开始后,首先要搜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物证的搜集、事故事实材料及证人材料的搜集等。
(1)物证搜集。事故调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是事故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物证,如遭破坏的部件、碎片,各种残留物所处的位置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卜冲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和擦拭。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各种现场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及有利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本工种的时间等,受害者及肇事者接受安全教育(如三级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事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的情绪和精神状态等。3.证人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物证及事实材料后。应尽快找到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交谈、访问及询问等方式来获取证人材料,但在询问时应避免提一些具有诱导性的问题。此外,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应通过多方调查,前后对比等来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认真考证。4.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应利用摄影或录像等手段记录下来,为随后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提供原 10 始和真实的信息。5.事故图绘制
为了直观地反映事故的情况,还应将事故的有关情况绘制出来,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6.事故原因分析
首先,要认真整理和研究调查材料。要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在经过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分析:
(1)受伤部位;
(2)受伤性质;
(3)起因物;
(4)致害物;
(5)伤害方式;
(6)不安全状态;
(7)不安全行为。
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人手、即从机械、物质或扑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人手。确定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后,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方面(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一般可以理解为管理上 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主要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 因,分清主次,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间接原因主要按以下方面分析:
(1)技术上和设计上有缺陷,加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 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 和材科使用存在问题;
(2)施工人员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 作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7.事故责任分析
对事故责任分析,必须以严肃认真态度对待。要根据事故调 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 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然后在此基础上。在直接责任和领 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 责任者。最后,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和防范措施建议。8.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就所调查的内容写出书面的事故调 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 11 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结论意见、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基本内容。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因其发生能导致特别重大的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并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而受到人们特别的关注。如1979年11月27日“渤海二号”沉船事故,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亚麻粉尘爆炸火灾事故,1993年8月5日深圳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特大爆炸事故等。这些特大事故震惊了国内外,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为了控制和查处不断发生的特大事故,国务院于1985年1月3日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该委员会在着重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还大力组织、完成国务院交办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任务。
为了规范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简称34号令),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成员条件及其职责和权限 1.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34号令第3章第16条至第18条对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分工作了如下规定:
(1)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2)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3)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4)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2.特大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条件
根据34号令第3章第19条的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除此之外,还要求调查人员具有客观、公正的态度,以及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3.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34号令第3章第20条的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有如下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12(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此外,第23条还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号令第21条和第22条对特大事故调查组的权限作了如下规定:
(1)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有关人士在对我国近年来特大事故调查所取得的经验及以往做法进行总结后认为,在组织特大事故调查时,组成一个严密、有序的组织机构,对于确保特大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很有必要。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组织一个事故调查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该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委员会或小组的负责人,应该由具有事故调查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行政领导担任,因这个人负有很大的责任,他具有做出事故结论正确与否的判断能力。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直接参与事故结论的讨论,当他们对事故的调查结论有不同的意见时,有权将自已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附在总报告的后面。
(2)事故调查设立一个专家组,从技术角度得出发生事故的原因。专家组的组长应由一位经过专门训练,专业知识和经验都很丰富的权威人士来担任,他具体负责事故调查中技术方面的各种事宜。
(3)专家组根据事故情况,可设若于个小组,按专业和实际需要来设置。小组成员的组成可以是国家聘任的专家组成员,也可由各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有必要时,请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派人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各小组之间各司其责,相互配合,根据调查情况向专家组提供各类有关的信息和分析材料。各小组根据实际的调查情况和必要的试验,经过充分的讨论、研究,写出小组的分报告。专家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的总报告。
二、特大事故现场调查的实施及各小组的具体工作 1.事故调查组到达之前应做的工作
(1)特大事故发生之后,地方应组织应急机构。一旦发生事故,地方政府领导接到事故报告之后,应立即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同时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机构,确定二套事故现场的工作程序。首先是抢救受伤害人员,控制事故,减少事故损失。然后应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查找和搜寻与事故原因有关的重要物证及有关技术资料与信息等,并应迅速地将事故的简要情况问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需要应急机构处理好的几项任务:
1)迅速封闭事故现场,不允许任何无关人员进入该区域,尽快组织人员抢救事故中的受难者。13 非因特殊的抢救原因,不应破坏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因抢救人员的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则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照相。画图标明其原始状态。
2)对在事故中造成死难的人员,应注意观察死难者身上的痕迹和姿态,保存好死难者的遗体。同时对事故现场的所有技术文件要逐一鉴定、保存。
3)要及时、广泛地寻找了解事故发生之时的目击者,从他们那里详细地了解事故发生时的情况。4)注意收集、保存事故现场的各类有关的物质,这将为最终判断事故原因提供重要的依据。2.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的调查工作
(1)察看事故现场,听取情况汇报。事故调查组到达特大事故现场之后,首先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察看,以便对事故发生的情况有个客观的了解,紧接着就是要听取当地事故应急小组对整体情况的汇报,以便对事故形成初步的印象。
(2)决定保护事故现场的程度及安全措施。事故现场的所有物证是事故调查工作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一旦事故现场被破坏,必然给查找事故的直接原因带来困难,因此,事故调查组必须根据事故调查的具体情况,提出保证事故现场安全的建议、意见,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组了解的现场情况,决定保护现场的范围,最后由调查组确定保护现场的撤除时间。
(3)组织事故调查。将参与调查的人员分为若于小组。事故调查组将组织事故调查专家组,对事故从技术原因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造成事故的原因开始调查。专家组需制定事故调查的工作大纲,将人员按不同专业和事故调查的需要分为若干个小组。这些小组按照工作的具体性质,将工作大纲进行细化、补充,形成各自的工作计划。专家组对事故调查的工作安排报领导小组认可后,立即分头进行。
(4)审议专家组的工作大纲和计划安排。领导小组负责事故调查的总体工作,因此领导小组应详细地审议工作大纲和调查工作计划,以便统筹安排事故调查工作。3.事故调查的几项具体任务
(1)绘制事故现场图。详细、精确地绘出事故现场各类物质、残骸的分布情况,绘制的办法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执行。
(2)事故现场的残留物及死难者遗物的搜集。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收集各类的残留物和遗物,为事故调查提供旁证。
(3)资料分析。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类资料和国家有关的法规、条例等。
(4)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和有关人员的调查。应组织人员从技术角度了解目击者对事故发生之时的状态描述,作为事故原因判断的佐证。
(5)对事故现场要专门的照相、摄像,对现场要详细的记录、勘察。4.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送的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事故发生后来取的措施;
(3)事故调查组织情况、调查组组成人员和签名名单;
(4)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或地点的基本情况;
(5)事故发生经过;
(6)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7)事故的性质;
(8)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老的心理健康建议;
(9)事故的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10)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的不同意见;
(11)报送事故调查报告超出原则规定时限的说明;(12)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事故的处理、批复与结案
一、伤亡事故的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来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使其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杜绝“三违”现象,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75号令第4章第16条至第20条对伤亡事故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拘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在具体进行伤亡事故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处理事故时,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和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2)凡因错误指挥,缺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职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 15 育和考核,安全管理混乱;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机械设备和设施不按时检修,或明知设施有隐患而不及时消除;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措施经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应有措施,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和用具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般应以教育为主,或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并不是事故调查的最终目的,目的是使其吸取教训,避免再犯类似错误。但如果事故责任者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了刑法,则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的批复与结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应按以下原则来审批结案: 1.伤事故由企业处理结案;
2.重伤事故由企业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征得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3.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市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4.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5.特大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国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伤亡事故处理,如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答复持有不同意见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如仍有不同意见,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按最后裁决意见执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结案。
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要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或以通知、通告或公开宣布处理结案。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要装入本人档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处理结果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按照国标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应将下列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16(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事故资料的保存(归档)方式除书面记录、照片(图片)等普通方式外,一些重要的资料应尽可能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如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进行保存,这样,既便于查阅,又能长期保存。通常情况下,每起事故应单独建立相应的事故档案。建立事故档案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档案标准进行,使事故档案工作标准化,为今后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特大事故的批复
伪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特大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年9月专门发出通知,其主要内容有:
1.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进行批复。凡发生特大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俨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组织调查工作。调查报告在呈报国务院的同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批复结案。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时,可根据需要对事故进行再调查,重大问题应请示国务院决定。2.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呈报和批复时限。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90日内向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0日。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在30日内批复结案并报国务院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特大事故,亦应按上述时限办理。
2.事故调查及处理 篇二
生产安全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也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从事故中获得经验和教训, 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有着重要意义。冀成楼[1]总结了事故调查和分析研究的发展历程, 指出事故调查和分析的理论和方法已从最初的单方面、表面、短期发展到全面、深入和系统化。位金峰[2]通过近10年的工作实践, 对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薛澜[3]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为例, 重新审视安全事故调查分析的目标定位和问题需求。陈国华[4]在分析不同层次及类型的事故调查中调查员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提出适应实际需求的事故调查分级培训机制和方法, 并建立事故调查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张玲[5,6]对比分析了发达国家的事故调查机构的独立运作机制和特点, 比较分析了广泛使用的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方法的特点。曾辉[7]从第三方事故调查的任务、人员编制、人员培训、责任与权利、法律义务等方面提出我国第三方事故调查机制的框架、三阶段进程及其主要内容。但是, 由于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设起步较晚, 目前事故管理机制发展不成熟[8,9,10], 特别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 理念、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为更好的借鉴欧洲典型国家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做法与经验, 本文拟开展我国与欧盟之间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对比分析[11,12,13,14,15,16], 发掘我国现行存在的突出问题, 研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建议, 为我国事故调查处理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决策支持。
1 我国与欧洲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对比分析
1.1 法律依据
预防是欧盟职业安全和健康立法的指导原则。1989年6月欧盟正式通过职业安全和健康框架指令 (89/391 EEC) 提出在全欧洲实现最低职业安全和健康要求, 允许成员国保持或设定更为严格的措施, 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1992年末将该框架指令转换为本国法律。同时, 欧洲通过关于工业活动重大事故危害的理事会指令, 即塞韦索I (82/501/EEC) , 是对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美国联合碳化物工厂事故以及1986年瑞士巴塞尔山德公司仓库事故的反应。最新的塞韦索III指令 (2012/18/EU) 进一步强化和调整了关于重大事故的规定。此外, 一些欧盟成员国家颁布实施本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职业安全健康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如1974年英国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是其事故调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德国职业安全健康事故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德国社会法典》、《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和《操作安全法规》等。
在我国,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 在整个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 效力最大, 调整范围最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对大多数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具有普遍约束力。需指出的是,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
1.2 事故分级
根据欧洲职业安全和健康框架指令, 欧盟大部分国家将需要调查的事故分为致死性事故和造成三天以上缺勤的非致死性伤害事故两个级别。
在我国,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4个级别。
1.3 事故调查程序
在事故调查程序上, 我国与欧盟大同小异。相同的是在流程主要包括事故报告、成立调查组、现场调查、原因分析、调查报告编写与审核、调查结果公布;有所不同的是欧盟秉持司法调查与技术调查分开, 司法调查与诉讼是在调查结果确定以后才介入, 而在我国, 事故调查是技术调查与司法调查并行进行。参见图1和图2。
1.4 事故调查主体
在欧洲, 职业安全健康事故的调查主体是政府, 政府设有能够进行事故调查的劳动监察员, 而监察员是大多数事故调查主体的最重要执行者。例如, 英国的事故调查主体是职业安全卫生执行局 (HSE) , 而德国采用由国家劳动监察署和社会事故保险协会共同执行的双轨制事故调查制度。当事故特别复杂或涉及专门专业时, 可组织“经过认证的机构”调查高风险事故。如果政府无法提供调查所需的特殊技能调查员, 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事故调查, 并由政府支付聘请费用。
在我国,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5 调查组组成
各欧盟成员国一般会以劳动监察员为中心组建事故调查组。例如, 荷兰劳动监察署规定, 监察员可独自调查小型事故。对于严重或复杂事故的调查, 通常要委托给一个监察员小组。德国劳动监察署在接到事故上报后, 立即组织一支由安全监察员、企业的OSH专家、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警察和必要的外部专家等组成的团队对事故进行联合记录和调查。
在我国,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成员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等人员组成, 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1.6 事故调查期限
欧盟国家大多无事故调查完成的时间限制, 政府给予监察员充分的时间来寻求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少数国家提出监察员事故调查工作的时间限制, 如荷兰调查监察员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造访该公司, 并且至少80%的报告必需在12周内完成。
在我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7 事故调查报告
欧盟部分国家采用标准化的事故调查报告格式, 如德国, 监察员能全面考虑所有可能的因素, 包括技术、组织、社会和人员, 并寻找事故的根本原因、所有违规行为以及措施等;部分国家无固定格式但规定模块, 要求精细化描述事故调查信息, 如英国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描述、发生事故类型的相关信息、事故调查的流程及内容、发生事故场所的具体分析、具体事故原因分析、HSE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等。
在我国, 规定了描述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形成书面的结论性文件, 但无标准化格式要求, 也未提出报告细致程度要求。
1.8 责任追究
欧盟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 在荷兰, 劳动监察员被赋予拘留违法嫌疑人的权利、处罚的权利以及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向公共检控机构报告的权利。需特别指出的是, 欧盟强调雇主的责任, 因此劳动监察员对雇主造成的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劳动监察员的责任, 只有在发生腐败或欺诈等特殊情况下才能追究、惩罚该监察员。通常事故的责任追究是针对企业、雇主以及行为责任人, 通过对他们执行行政罚款、刑事和民事诉讼来追究责任。
在我国, 责任追究包括对事故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追究。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认定, 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并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1.9 事故调查经费来源
通常情况, 欧盟各国家政府承担整个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包括人员福利、差旅、食宿以及专家聘请费用等。
在我国, 一般由事故单位支付事故调查产生的费用, 或由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派出机构, 负责解决相关费用。
1.1 0 信息公开
欧盟通常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并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后, 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信息及报告进行数据处理后, 向公众公开。如荷兰安全委员会将所有报告公布于该委员会的网站上, 而劳动监察署的所有事故调查报告也将被公开。德国除了运用其信息平台将事故信息及报告共享与政府、企业和保险机构外, 还会将致命性事故的报告提交于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进行年度事故分析并进行公开。另外, 也有部分国家也将事故调查过程适时向公众公开。
在我国, 事故调查报告由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 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2 我国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事故调查机构的独立性不够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采取政府领导, 逐级负责的调查机制, 事故调查机构是临时性机构, 人员从各政府部门中抽调, 自身不承担权利和义务, 行使调查职权依靠原有部门的职权, 而法规中没有明确参与部门的各自职责内容。因此, 临时组建的调查机构组成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高, 各部门之间存在利益问题。
在我国事故调查机制中, 规定政府赋予行政主导权力与地位。虽已从法律上规定调查组成员应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同时与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负责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但是缺乏对于事故潜在或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部门的回避程序, 即没有明确避免事故调查主体的部门或单位与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措施。有些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所调查的事故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而这些部门的个人回避很难代替部门或单位回避, 事故调查组的独立性需要提高。
2.2 事故调查队伍的专业性不强
目前我国事故调查组均为临时性调查团队, 成员来自多个行政和行业管理部门, 调查工作完成后调查组随即解散, 致使调查组很难做到专业结构配套和协调, 专业性也无法保证。
除整体的专业性问题外, 调查组个体成员的专业性也较弱。根据规定, 调查组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或法律及行政管理专业知识, 但目前我国只有海上交通、道路交通、民航及消防四个行业领域实行事故调查员资质认定制度。其他行业领域事故调查员主要依靠以往经验来开展事故调查, 没有进行取证、询问、实验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事故调查人员的学历、知识结构、技能和从业经验等方面参差不齐, 致使调查处理案件的质量不统一, 影响事故调查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3 技术调查与责任认定亟需理清
目前我国事故调查重责任认定, 既追究违法责任, 又追究违纪责任。虽技术调查和责任认定都为预防事故, 但二者侧重点不同。过度关注责任追究, 会使被调查者因害怕承担责任, 隐瞒事实真相, 调查人员可能会受到其他利害冲突影响而难于查出事故真相, 不利于调查事故的隐藏因素并真正吸取教训。另外, 事故调查处理中更多强调行政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较为薄弱, 对于受害人的赔偿主要是政府主导的事故赔偿方式, 国外民事赔偿力度很大。
2.4 事故调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不足
我国信息化在事故上报、调查报告的处理以及数据统计等环节的应用属于试探阶段, 无论是内容上还是途径上都缺乏一个有效、快速的平台。如:现有事故上报通常使用电话、传真、邮件等途径, 这些途径对于事故信息交换的效率和准确性有所限制;目前事故上报信息的格式没有实现标准化, 导致上报信息存在格式上不统一, 准确性和全面性不足, 报告事故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能无法考虑全面, 而政府部门最终数据处理难度较大。
2.5 事故调查报告不够规范化
目前, 我国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规定不够详细, 只有比较原则的要求, 未设定详细的实施规范。就已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而言, 一些事故调查报告存在对事故原因分析论证过程不充分、缺少有效的建议措施的情况。不少事故调查报告很大篇幅是在列出责任人和处理建议, 技术描述和论证过少, 例如, 中石化东黄瀚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其中对事故原因分析描述约占篇幅的16%, 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约占据篇幅的44%, 对事故防范措施建议部分仅占篇幅的11%, 且多为宏观性建议。另外, 很多事故调查报告由于技术分析不足, 我国司法机关在对事故调查报告的采用上遇到很大阻力。
3 改进我国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独立的事故调查主体
独立的事故调查主体是取得公众信任的重要前提条件, 应尽快组建独立的且经法律授权的事故调查机构。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逐步建立形成独立的事故调查管理制度, 杜绝事故调查主体与被调查对象间存在任何形式的利害关系问题。事故调查主体应区别于司法调查机构, 不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制约, 只代表调查一方独立行使事故调查权力, 没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也可通过建立双轨制模式, 如参考德国国家劳动监察署和事故保险机构双轨制, 提高事故调查主体的公正性。双轨制是指事故调查由政府和事故保险机构共同进行, 此方式可减少政府的压力, 节省人力物力, 在技术和资源上形成互补。
3.2 建立事故调查人员培训和资格审查体系
可借鉴欧洲国家对劳动监察员的要求和培训体系, 如荷兰要求劳动监察员受过高等教育或工作经验等资历外要具备决断能力、熟悉作业环境能力、团队工作能力和分析能力[13]。监察人员必须接受持续两年的基础培训, 取得资格和权利证书;通过基础培训后还将不定期接受专门课程培训。建议从国家层面编制各行业事故调查培训标准教程, 逐步建立包括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和培训评估等内容的标准化培训体系。
事故调查涉及法律、物证鉴定、问询技巧、安全生产等领域, 应作为一门综合、系统的科学, 要求调查人员必须具备必需的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 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因此, 应建立事故调查人员资质管理体系, 严格事故调查人员的资格审查, 提高调查人员的准入门槛。
3.3 技术调查应与责任认定分离
事故调查工作应分离技术调查与责任认定, 避免事故调查过度向责任认定偏移。可借鉴欧盟国家的做法, 由事故调查员对事故进行技术调查, 深入分析事故原因, 由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 责任追究应更多强调企业责任人的责任, 而不应将事故的主要责任归于安全监察人员。
3.4 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系统
可借鉴德国做法, 建立一种基于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系统, 用于监控、事故上报、调查信息处理、分析、立法、执法、数据公开和事故预防活动等。通过信息系统, 政府可实现对监管目标状态及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效果进行监控。同时, 还应建立标准化的事故调查上报以及事故调查报告信息模板, 嵌入到信息系统中。通过建立信息系统, 可实现政府、企业以及公众间的信息交换, 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推进事故预防。
3.5 加强事故调查公开
事故调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事故调查达到警醒世人、预防事故, 这也是国外发达国家高度重视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查进程和结果的重要原因。可借鉴荷兰、德国、丹麦和英国等做法, 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报告和安全建议公开机制, 尤其是事故调查的过程公开,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 及时向公众公布事故调查的进展和结论, 激发公众参与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这有利于监督安全建议在企业中得以有效采纳实施。
4 结束语
事故调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其根本目的就是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数量虽呈下降态势, 但由于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大量涌现, 大量新的或未知的事故风险和致灾因素不断出现, 使得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此, 应积极找出和面对我国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借鉴欧盟先进的理念和做法, 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 完善和加强我国事故调查工作。
摘要:事故调查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是对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发现问题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在于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进而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措施。从法律依据、事故分级、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主体、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期限、责任追究、事故调查经费来源、信息公开等方面开展了我国与欧盟的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对比分析, 剖析了我国目前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研究和借鉴了欧盟的一些先进理念和做法, 并提出改进我国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若干对策建议。
3.事故调查及处理 篇三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石化股份监〔2014〕235号)(以下统称《处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事件,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并依照本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此类问题由业务部门处理的管理权限,给予了监察部门参与调查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制度依据,以规范执纪,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此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如何让监察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挥好其应有的作用,便是我们监察部门应该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一、监察机构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职责定位
监察机构参与事故调查,要立足执纪监督的职责范围,既不能消极应付,也不能越俎代庖,首要任务是发现和搜集有关违纪违规的证据材料,并重点开展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违纪违规责任人的调查处理
一是参加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重点是通过询问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去发现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失渎职行为。二是对调取的涉及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与环保方面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承包合同、审批和许可文书、资质文书及台账等进行审查。重点对审批、许可及有关资质的文书进行审查。三是注意旁听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询问或调阅有关调查材料。这些人往往既是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又是知情人,通过询问或调阅材料可以从中了解许多隐藏的问题。四是参与调查组对事故调查结论的讨论,提出监察意见。
(二)对整个调查过程的监督
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监察机构还应当履行好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监督的职责,保证事故调查公正、合法,符合程序地进行。监察机构同步介入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应仅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参与者,同时也应作为事故调查处理行为的监督者;不仅应依法查办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的失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更应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真实合法、客观公正进行监督;不仅要与事故调查组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还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实现对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过程合规性的监督。
二、技术调查与责任调查相分离
事故调查是一个过程:是弄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的合理措施及恰当处理事故责任者等一系列事件有序发生的过程,事故调查旨在广大职工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促使安全环保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事故调查可以分为技术调查(也可称为原因调查)、责任调查两类。
技术调查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原因的调查过程。技术调查强调科学技术的运用,旨在发现事故发生的原因,一切可能的原因。它是事故调查的主要部分,也是事故调查的根本目的所在。而责任调查是指在事故发生后,责任分析和认定的事故调查过程。责任调查过程强调的是执纪问责,主要解决事故责任人的违纪违法问题。 技术调查和责任调查是事故调查的两种基本类型,或者说是两种出发点、两种角度,共同构成整个事故调查过程。
其中,责任调查属于监察机构的职责,其他部门可以协助,而技术调查则属于其他专业部门的职责,我们不应当干涉。我们要做的就是理清技术调查与责任调查的界限,使两者相分离。
但是,监察机构如果在调查中或者调查结束之后,发现技术调查人员存在利用调查偏私包庇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情况,应该对其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恶劣结果的,还应该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这也是从责任追究的方面来督促相关人员能够保证自己调查的公正客观,使调查的结果能够最大程度的符合事实情况。
三、监察机构应与专业部门同步介入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有利于审理的公正及对过程的监督
虽然监察机构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具备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能力,须依靠专家来分析,但是同步介入有助于监察机构对事故的全面了解,可以从整体上把握案件情况,与仅凭借调查组形成的报告来定性追责相比,可以让案件的审理结果更加的客观公正;同时,监察机构同步介入,可以实现对技术调查人员是否合规进行监督、对其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整个事故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实行监督。
(二)有利于调查处理工作的科学合理
同步介入调查,监察人员可以对发现的疑点随时咨询专业人员;对于事故证据材料不全的,可要求相关人员及时补充证据、补充调查,帮助他们把工作做深做细,避免在调查组解散后难以再调查补证的困难。
综上所述,监察机构要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挥好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把握好自身的职责定位,其次要厘清技术调查与责任调查的界限,最后,监察机构还应与专业部门同时介入事故调查。
4.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管理规定 篇四
1.目的
1.1.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事故的调查工作,明确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本公司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各类伤亡事故(包括员工食物中毒等)以及职业病发生原因等的现场处臵、调查处理及报告管理。
3.职责
3.1.3.2.3.3.3.4.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事故调查报告归档。各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协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行政部:负责送伤员急救。
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申报、治疗跟进、伤残鉴定和工伤事故医疗终结。
3.5.发生事故部门长、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根据本程序要求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4.内容
4.1.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应做好如下工作:
4.1.1.事故发生后,首先立即安排人员对伤者进行紧急救护。4.1.2.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防止二次灾害。
4.1.3.根据需要,保护事故现场、建立警戒线﹑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并禁止入内;同时第一时间通知安全主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4.2.事故现场处臵
4.2.1.轻伤事故现场处臵 4.2.1.1.轻伤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者要立即进行现场包扎或陪同受伤员工到就近医院就诊;
4.2.2.重伤事故现场处臵
4.2.2.1.重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应沉着冷静,立即将此信息传达至部门主管。部门主管接到报告后应马上赶赴事故现场查清伤员伤势﹐根据需要立即安排人员紧急送往医院或拔打“120”;并派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
4.2.2.2.安全主任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保护工作及向上一级领导进行汇报﹑请示有关工作。
4.3.事故报告及调查基本要求
4.3.1.事故发生应立即报告部门长和安全主任,两小时内由部门主管填写「事故现场报告」,经部门长确认后,复印副本交安全管理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 4.3.2.安全主任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处理及调查工作。
4.3.3.事故事件经诊断造成员工工伤休假三天以上(不含三天)的,由安全主任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结果记录于「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给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并通知发生事故事件部门其处理结果。
4.3.4.事故事件经诊断,如果造成员工工伤休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发生事故事件部门进行事故事件调查并进行处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给安全管理委员会,经安全主任确认后交主管副总审批。4.3.5.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其它事故,如设备事故等,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由安全主任进行调查;2000元以下的,由事故发生部门进行调查及处理。
4.3.6.发生火灾﹑爆炸﹑重大环境事故应立即上报总经理。4.4.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4.4.1.事故发生后,应根据事故情况成立事故调查小组,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是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2.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4.4.3.调查组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妨碍调查工作。
4.4.4.事故调查小组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4.4.5.重大、特大火灾事故、食物中毒事故、伤亡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由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4.5.事故的调查
4.5.1.事故调查应当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经过,重点收集人证﹑物证和事故事实材料。
4.5.2.事故调查小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事故现场,有关部门、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事故现场。
4.5.3.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
4.5.4.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4.5.5.调查小组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可根据调查需要传唤有关责任人员。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给予违纪处罚。
4.5.6.必要时,事故调查人员可以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照相。
4.5.7.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可以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
4.5.8.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4.5.9.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对象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6.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4.6.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4.6.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它损失价值。
4.7.事故原因分析
4.7.1.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分析伤害方式。按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4.7.2.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确定
4.7.2.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2)人的不安全行为。
4.7.2.2.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4.8.事故性质和责任的认定
4.8.1.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
4.8.2.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将事故责任分为以下三类:
4.8.2.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4.8.2.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4.8.2.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4.8.3.责任划分
4.8.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臵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4.8.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或管理)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员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9.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主要分为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三类。
4.9.1.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又可分为:防火防爆安全技朮措施﹑电气安全技朮措施﹑机械安全技朮措施﹑厂内运输安全技朮措施等。具体做法有:
(1)减少潜在危险因素,在新工艺开发之初就尽量避免使用危险物质和设备。(2)降低潜在危险性的程度,将潜在危险性降低到可承受范围之内。(3)联锁。当出现危险状态时,强制某些组件相互作用,以确保安全。(4)隔离操作和远距离操作。
(5)设臵薄弱环节,在设备或装臵上安装组件,当危险因素达到一定值之前该组件启动,将能量释放保证安全。
(6)坚固和加强,增加安全系数,加大安全裕度。(7)警告牌示和信号装臵。
(8)封闭,就是将危险物质和能量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4.9.2.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臵。(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9.3.安全教育和培训措施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9.4.安全技朮类防范措施在制定后,措施实施部门应该对防范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
4.10.事故的处理
4.10.1.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处罚,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4.10.2.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责任部门负责落实。
4.10.3.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总经理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责任部门相关人员及各部门长。
4.10.4.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后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改进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10.5.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已经调查完毕的事故处理结果,以「事故调查报告」的形式通报全厂,教育员工,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4.10.6.安全主任对处理结果和防范措施进行跟进并确认。
4.10.7.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事故调查所有文件及记录的归档保存。4.11.与外部机构的联系
4.11.1.安监部门的联络工作
4.11.1.1.发生重伤以上(包括重伤)的事故,由安全管理委员会在24小时内,先以口头形式或书面报告给“深圳市坪山新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同时必须保留现场。执法大队查看并对现场拍照后,可根据其指示,整理现场。
4.11.1.2.事故发生后,安全管理委员会必须做出书面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交给“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根据事故起因的严重性作出相应的整改及裁决指令书后,并按其要求进行对应的整改行动。4.11.2.社保部门的联络工作
4.11.2.1.人力资源部收到「事故现场报告」后,填写相关资料上报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工伤认定。
4.11.2.2.社会保险管理局确认是因工受伤,开具工伤认定书。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受伤治疗等有关费用的报销。
引用记录
5.1.「事故现场报告」
5.2.「事故调查笔录」 5.3.「事故调查报告」 5.4.「事故登记表」
XX 公司
5.事故调查及处理 篇五
编号:(2014)-001 1.安全事故发生场地:金工车间
2.事故发生时间: 2014年2月 17日 14:00到14:15 3.事故类别:一般安全事故 4.事故级别: 5.事故详细经过:(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冲床操作工泮雪琴在进行机壳钢板下料作业时,由于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嫌安全夹使用影响送料速度,私自不用安全夹,在左手取料未及时收回的瞬间被冲压,后送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造成左手食指软组织缺损的伤害。
6.事故原因分析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引起的事故,本次工伤事故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所致。
1)员工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
2)安全意识不强,不使用安全辅助工具操作冲压设备;
3)未对泮某的行为进行制止,监护不到位;
4)该车间对安全工作监管不严、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7.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这次安全事故后,于当天上午11时在金工车间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针对我们公司的工人的安全意识差,安全管理力度不够的现状,现要求生产部加强安全工作管理,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车间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
3)加强车间安全防护巡查工作。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8、处理意见
1)对车间副主任王杰,罚款50元;
2)对违反操作规程员工泮雪琴,罚款20元。
9.参加调查人员:
事故责任人:
6.事故调查及处理 篇六
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违背人们意愿的、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的生产活动中断,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概念与等级分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概念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关于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害,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关于重伤,依照《企业职工上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关于急性工业中毒,依据《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93年9月17日),“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刻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事故。
关于直接经济损失,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善后处理、事故接援、事故处所支出的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合计。
二、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类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算是的严重成都,按照《条例》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
(一)报告时间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立刻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坚持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立刻逐级或直接报告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越级报告。
(二)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注解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数、报告人姓名、电话;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报告程序与逐级上报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刻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四)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员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事故等级,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当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勘察前,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由于抢救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简图、摄影或录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发现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认真的调查,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提出建议。
事故调查过程,也是验证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健全、试用或行之有效的过程。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大量的伤亡事故调查资料研究分析,可发现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以及在不同条件下发生伤亡事故的特点和规律,为宏观控制伤亡事故发生,修订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二)事故调查权的决定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要报告调查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故自发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据《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已经组织事故组的,也可以由原事故调查组继续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三)事故调查组织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组成,要根据事故的行业和领域的特点,决定哪些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例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由建筑行政部门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在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组应由以下部门、单位派人组成或参加: 1.有关人民政府,包括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事故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经委托、授权的有关部门;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监察机关 5.公安机关 6.工会 7.人民检察院
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的事故调查行为是职业行为。因此,他是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进行的事故调查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查需的的知识和专长。2.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履行各项职责是事故调查工作的核心。调查组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成员单位相互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坚持强调“四不放过”的原则。
具体地说,调查组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 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事故报告经过
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主要原因
(3)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 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
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 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 最终伤亡情况
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4)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及、补助及救济费、歇工工资等
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等
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要有明确结论。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等。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决策失误者。
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主要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 对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对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对责任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的事故教训,主要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等方面所存在的薄弱环节、漏洞和隐患,要认真对照问题查找根源:
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吸取的教训
事故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各类操作人员应该吸取的教训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社会公众应该吸取的教训,等等 5.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调查分析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存在的漏洞和隐患等提出的,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针对性(2)可操作性(3)普遍适用性(4)时效性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全面履行职责的前提下由事故调查组作出。这是事故调查最核心的任务,是其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主持下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
(十)事故调查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六)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和义务
事故调查组要履行其职,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职权: 1.调查权
2.文件资料获取权 事故调查组的义务: 1.诚信公正义务
2.公开发布信息的义务 3.调查材料的移交义务
(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组织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各级政府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只有深入事故现场,做好耐心细致的调查工作,才能查清事故的真正原因。
(八)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
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根据事故等级、性质和严重程度组成不同级别的事故调查组,按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1.成立事故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 2.事故现场勘查 3.事故伤害材料收集 4.物证材料收集 5.人证材料收集 6.摄影和绘制事故图 7.事故原因分析 8.事故责任分析
9.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10.拟写事故调查报告
(九)事故调查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十)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根据《条例》的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1.批复的主体。2.批复的时报。
(二)有关机关对批复的落实 1.落实的主体。
2.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落实。3.落实的内容。
(三)事故发生单位对批复的落实
(四)刑事责任的追究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3.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六)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
建立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的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具有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三是,有利于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责任
一、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罚”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这里有几个问题必须弄清楚的: 1.违法主体是主要负责人。2.违法行为
(1)不立即组织抢救。(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3.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1)罚款。(2)处分。(3)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为罚”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一)谎报或则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 1.罚款 2.处分
3.治安处罚 4.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罚”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处罚额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的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执行:
1.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以上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罚款;
造成6成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
四、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罚款的额度按照事故等级划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 1.罚款。2.处分。3.刑事责任。
五、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资格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资格罚,又称证照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是限制或者剥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特定的资格(能力)的一种行政处罚。1.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资格罚: 资格罚,适用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才可以暂扣或者吊销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证照。
2.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的资格罚: 3.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资格罚
4.对提供徐家证明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资格罚
六、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罚”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主体: 1.处分
2.刑事责任
七、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行为罚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处分
2.刑事责任
八、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有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的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关于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十、关于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的作用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门。五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是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二、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是运用事故调查统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事故情况、原因,找出事故的发生规律,以利于采取防范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事故类别,是指对直接使从业人员受到伤害的原因即使伤害方式的划分,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中一种分类方法。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20个类别:
(一)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
(三)机械伤害
(四)起重伤害
(五)触电
(六)淹没
(七)灼烫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
(十)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放炮
(十四)火药爆竹
(十五)瓦斯爆炸(十六)锅炉爆炸(十七)压力容器爆炸(十八)其他爆炸(十九)中毒和窒息(二十)其他伤害
三、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伤亡事故与生产经营单位效益有密切关系,全面了解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使生产经营单位领导深刻理解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一)直接经济损失
(二)间接经济损失
四、伤亡频率及经济损失率计算分析
(一)千人死率的计算
(二)千人重伤率的计算
(三)伤害频率计算
(四)伤害严重计算
(五)伤害平均严重率计算
(六)千人经济损失的计算
(七)百万元经济产值经济损失率计算
五、伤亡人员情况分析 对伤亡人员可从年龄、工龄及技术级别等方面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年龄较大、工龄较长和技术级别较高的人员,由于技术熟练,安全生产只是比较丰富,发生事故就少一些,一些技术不够熟练,未曾受过安全教育的新进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却反的人员或新调换工作岗位的人员发生事故就会多一些。
第五节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化学工业、冶金、矿山以及建筑业等高危行业,由于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大量应用,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工艺条件日益复杂苛刻,各类建筑朝大型化、结构复杂化发展,一旦发生事故,其波及的范围、危害的程度及影响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大,甚至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是否及时、有效、正确有密切关系。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定义、原则、任务及处置范围
(三)应急救援的组织
(四)应急救援的装备
(五)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内容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七)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
二、建筑施工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
(二)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 1.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2.确定被困人员数和准确位置并组织搜寻 3.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7.变电运行事故及异常处理 篇七
(1) 当变电站发生异常和事故时,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工作规程、调度规程、现场运行规程、现场异常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和技术管理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2) 当班调度是事故处理的指挥者, 当班主值班员是异常及事故处理的现场领导, 变电运行副值班员应服从当班主值班员的指挥。
(3) 在异常和事故处理过程中, 运行人员应沉着、果断、有序地将故障现象、断路器动作、表计指示、信号报警、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等情况做好记录, 并根据表计、信号显示及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初步判断事故的性质及可能的范围, 及时与调度联系汇报。
(4) 故障初步判断后, 运行人员应到相应的设备处仔细地查找和检查, 找出故障点和分析导致故障发生的直接原因。若异常及事故对人身和设备有严重威胁时, 应立即切除, 必要时停止设备运行, 防止事故扩大。
(5) 确认故障点后, 运行人员要对故障进行有效隔离, 然后在调度指令的指挥下进行恢复送电操作。运行人员在恢复送电时要分清故障设备的影响范围, 对于经判断无故障的设备, 要有条不紊地恢复送电;对故障范围内的设备, 先隔离故障, 然后恢复送电, 防止故障处理过程中的误操作导致故障的扩大。
(6) 注意故障后电源、变压器的负荷能力, 防止因故障造成的负荷转移使其他设备负荷增大而使保护误动。加强监视, 及时联系调度消除过负荷。
(7) 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生故障时, 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事故, 接班人员在上值负责人的指挥下协助处理事故。
8.变电运行事故分析及处理研究 篇八
关键词:变电运行;事故分析;处理
中图分类号:TM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04-0000-01
在电网的运行过程中,任何的疏忽都可能威胁电网的稳定,甚至可能造成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保证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转及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是变电运行的基本任务,其日常工作是平凡而单调的,运行人员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进行巡查、维护和管理,日复一日的循环往复容易让人麻痹大意。
一、变电运行事故原因分析
(一)设备制造和设计问题
设备制造和设计问题是造成变电运行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以往的变电运行事故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显示投入运行不到三年的新研发设备和投入运行二十年以上的老设备的故障率是最高的。其原因在于:投入运行不到三年的新研发设备在其设计、制造工艺和技术等方面不是特别的成熟,因此在运行中极易出现问题;投入运行二十年以上的老设备有些是因为工艺技术陈旧,有些是因为耗损大,故而故障率高。
(二)设备老化与维护问题
设备老化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变电站运行设备投入运行时间长,设备逐步老化;第二,非正常使用加剧设备老化,这主要是用电高峰期的时候变压器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行导致的。对变电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本是维护设备正常运行的必要程序,但是在实践中却因为变电设备多而检修人员人手不足难以进行正常的设备检修和保养,从而埋下了安全隐患。
(三)电网结构影响稳定运行
由于用电量的猛增,用电负荷也越来越重。虽然不断的进行电网的扩大和改造,但是相对于日益增长的用户用电需求还是不足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用电高峰期,绝大部分的变电站都是满负荷甚至是超负荷运行。用电负荷过大使得电网经常处于零备用状态,使得电网的安全稳定系数一直比较低,极易导致变电运行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
(四)安全管理问题
管理上的问题是导致变电运行事故的间接原因,但是仍然不容忽视。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变电运行管理工作的随意性较大,有些领导习惯于发号施令,不结合实际开展工作,不能转变传统的理念进行合理的规划,依旧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旧模式。第二,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变电站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对变电站的运行进行管理,但是在实际中,许多单位将这些规章束之高阁,并没有将其落实到实处,具体指导工作,暴漏了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第三,部分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对严格管理的理解产生偏差,盲目的进行处罚与震慑。第四,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没有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与主动性。
二、变电运行事故处理对策
(一)加强基础设备管理
严格控制设备的质量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基础。不论是新建变电站还是对变电站进行改造时,都要从选择变电设备开始,严格控制变电设备的质量。首先是选择合格的制造厂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参加设备的招投标活动。其次,在设备生产过程中要采取措施对厂家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厂家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生产,防患于未然,杜绝问题设备的流入。再次,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新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入网的设备是符合相关的标准及变电站设计需要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以及质量验收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生产及设计环节人员的质量意识,杜绝安全隐患。
(二)完善综合自动化装置
综合自动化装置能够对变电站各种设备的运行进行二十四小时的监控,能够监视、协调及控制变电站的各种设备,将能量的不正常释放控制的允许的范围以内,防止因为设备运行的异常而导致运行事故,确保变电运行的稳定。使用在线监视系统可以对变电站内各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及电网运行的参数进行收集与分析,一旦发现设备运行异常的情况就会马上报警并同时关闭出口,避免诱发更大的事故。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微机防误闭锁系统的应用大大减少了人员的误操作,保障了电网的安全运行。
(三)提高运行设备的可靠系数
电力生产的运行人员配备先进的监控设备对电力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准确的评估,争取能够实行对设备故障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杜绝隐患。同时,提高电力运行设备检修维护的质量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检修的时候对于发现的故障必须及时维修,并进行详细的记录,为判断设备的运行状态提供客观依据。
(四)加强设备治理
根据设备检修的记录,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以及对设备进行整改和综合治理的规划。对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评估,避免因为设备老化而导致的安全隐患,对于技术落后的、使用性能差的、运行不稳定的老设备及时进行更换。尽量使用先进的组合电器,及时对设备进行全面的维修与检查,都是加强设备治理的具体措施。
(五)优化安全管理
采用风险管理法提高员工以及管理者的风险意识以及防范风险的能力,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改变变电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理念,把严格监督变为自主管理,再进一步的追求团队合作,进行变电运行事故的事先防范与控制,提高预防控制安全隐患的能力。同时要不断的对安全管理的监督与保证体系进行优化与更新,确保电力设备的稳定运行。
三、结束语
变电运行事故一旦发生会对电网的安全与稳定产生很大的影响,同时给广大的用户带来极大地不便,因此必须对其加以防范与控制。通过对变电运行事故原因的分析以及对处理对策的研究,可以看出只有从电力设备的选择开始抓起,并对设备进行及时的检修,同时配合完善的安全管理模式,才能有效的对变电运行事故进行防范和控制,从而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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