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农村房屋合同范本

2024-07-02

购买农村房屋合同范本(共12篇)

1.购买农村房屋合同范本 篇一

合同编号:

临建房屋购买合同

甲方:乙方:签订时间:年签订地点:

甲方: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三河华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工程临建房屋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包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地地点: 临建房屋概况

2.1 房屋用途:

2.2 房屋材质:2.3 房屋型号:2.4 活动板房面积计算规则:

雨棚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④总面积=++

2.5 房屋面积 第二条合同工期

3.1 进场日期:年月日

3.2 甲方要求的最迟完工日期:年月日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 房屋平米单价:处),拆盖 50 元每平米,顶板 85 元每沿米,墙板 80 每沿米,钢架 100 元每沿米。

4.2元,4.3计算原则:依照双方签认的现场实际搭建数量为计算依据。

4.4 费用的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余下5%的质保金完工后一年内付清。付款时乙方出据发票。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5.1 本临建工程质量等级双方约定为:合格

5.2 临建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验收规范标准、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的各项技术说明及要求,当上述标准出现差异或不一致时以较高要求的标准为准。

5.3 符合北京市临建房屋管理规定及公司临建房屋管理办法。

5.4 提供一年维修服务(门锁及五金件为三个月)。保修期间内,属乙方原因造成活动房损坏的,乙方予以无偿修补,非乙方原因或超出保修期造成板房损坏的,乙方负责予以修补,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由乙方去消防部门指定单位对材料进行复验,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安全生产及现场管理

6.1 乙方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度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务市场管理规定及甲方其他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规定等、任何因为乙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2 乙方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府(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6.3 乙方必须尊重并服从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接受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防制度、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6.4 乙方员工在施工现场于工作时间内从事施工过程中锁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乙方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向总包方报告。并组织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及甲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不得提供伪证,不准隐瞒不报;乙方须承担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6.5 如果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事故的责任者为何人,乙方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工作。甲方不直接对伤亡者极其家属。

6.6 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法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乙方应严格甲方消防保卫制度及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对甲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6.7 凡由于乙方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和施工现场内等火灾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由乙方独立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责任赔偿。甲方有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

第六条争议解决

7.1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意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采取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7.1.1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1.2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

8.1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并结清全部工程款时即告终止。

8.2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第八条补充条款

甲方(章)乙方(章)

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2.购买农村房屋合同范本 篇二

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房屋, 购买合同是否有效?11月19日,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房屋纠纷案件。

2010年3月, 正阳县雷寨乡某村的雷某, 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3间楼房。因儿子在县城工作, 雷某需要搬迁到县城居住, 搬迁前将楼房卖给了邻村的张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 双方约定:雷某将自建的3间楼房出售给张某, 价格为18万元。房款付清后雷某将房屋钥匙及房权证交给张某, 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张某若反悔, 房款不退, 雷某若反悔, 赔偿张某因购房屋造成的一切损失。当日, 张某付清了房款, 雷某收到购房款后将钥匙、房权证交给张某。2013年10月, 雷某以房子涨价了为由再让张某补5万元, 张某不同意, 雷某向法院起诉, 要求判令张某退回楼房, 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雷某出卖给被告的房屋系登记在原告雷某名下, 属雷某所有, 且有处分的权利。但该房屋的土地系农村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被告系邻村人, 非原告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违反了法律规定, 应属无效。

3.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 篇三

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房屋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在农村房屋买卖案件中,与本案类似的案例很多,就是城里人买了农村房,房子涨价后原来的房主就想反悔。对于本案,郑立轩退回房子无可争议,因为购买小产权房,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然而,并不是郑立轩就只能吃哑巴亏,他可以向李先生另行起诉,以追讨房价上升所带来的损失。

很多购房人都是到了法庭才知道合同竟然无效,但是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也会充分考虑合同无效对双方的实际影响。而且,卖房人也并不是一点风险没有,如果房价下跌,买房子人也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只是需要提醒购房者,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拆迁,购房人也没有拆迁安置权利,需谨慎购买。

4.房屋购买合同 篇四

奚正辉

案例:

乙向甲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该房屋有法院查封,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此人们认识不一致。

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xx年8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二款明确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4月7日通过)其中提到:“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此后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产转卖给北京沃克曼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

其实随着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无论在立法界还是司法界越来越维护交易的稳定,保护合同的效力,强调意思自治。不轻易干预交易,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

首先,从合同法历次解释的角度分析买卖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月15日)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购买查封房屋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12月1日通过)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购买查封房屋的确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xx年2月9日通过)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年7月7日通过)第15条:“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第16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应该就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乙向甲购买了查封房屋,愿意为甲归还其所欠的债务,并解除查封,这在现今社会经常发生,这也是甲清偿债务经常采用的方法。甲乙双方的交易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跟谈不上损害国家社会利益。若债权人认为甲低价转让侵害其利益,其有权提出撤销权之诉,撤销甲乙双方的买卖行为,无需公权力介入来确认合同无效,从而影响交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若购买期房,产权证还没有办理,那么签署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否无效呢?这点法律界曾经也有争议,但是目前已经形成了一致意见,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准办理转让登记。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可能是表见代理,那么就是有效合同;也可能是效力待定,因为其他共有人可能会追认,若追认肯定是有效合同。可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要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一定合同无效,只是登记机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不给予登记。

认为购买查封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是混淆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没有登记还没有取得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区分两则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1、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

2、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赔偿。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也就无效了。

3、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办理产权登记。若确认合同无效,就要返还房屋,那么就妨碍了现有的财产秩序,也剥夺了买受人主张房屋的权利。

其次,从其他规定分析买卖合同的效力。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xx年2月10日通过)第21条:“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现在法院的查封都是登记的,被执行人也不太可能隐瞒,登记部门更不能擅自办理登记,若这种情况发生,则要追求其法律责任,该规定明显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而且该规定只是明确登记行为无效,没有规定转让合同也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xx年10月26日通过)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规定明确了被执行人的转让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法院的查封没有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实该规定的基础都是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若无效就不可能对抗第三方,而且本条的规定也取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xx年3月16日通过)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明确了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等规定,不登记不产生物权,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无关。最典型的规定是抵押权,原来规定抵押不登记,抵押合同无效,但是物权法规定抵押不登记只是抵押权无效,抵押合同还是有效的。

5.房屋委托购买合同(范文模版) 篇五

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购买的委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购买房屋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 房屋状况 :

甲方对购买房屋的基本要求是:坐落范围:

户型:面积:

交付日期:

其他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的房屋参考价(含设施设备及装修)人民币大写元,¥元。

其他要求:。

第四条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委托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 现场看房

乙方应派注册经纪人带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对房屋装修及设 1

施、设备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现场看房记录。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或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经纪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个月内与乙方介绍的客户进行私下交易。

(四)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应按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 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甲方如实告知,为甲方签订买卖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成买卖合同的订立;

(三)收取佣金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四)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当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的,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后日内,甲方应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成交的,应支付违约金元;

(二)甲方未按约支付佣金的,除继续支付佣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公章):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6.购买安置房屋买卖合同 篇六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7月11日)将拆迁安置房相关的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房屋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在上述房屋可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条件成熟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应配合将相关文件(包括甲方原交付的拆迁安置房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甲方自行办理,关于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国土证产生的税费等相关

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甲方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后,应当提供一切与房屋有关的手续及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房屋权属从甲方变更至乙方名下所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在30天内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退房要求之日起15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给乙方,并按已付款总额的100%赔偿乙方损失。因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任何房款。

3、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时,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效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土地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六、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的原产权所属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购买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范文三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已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门面达成如下协议:

每一条 乙方所购门面的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的门面为拆迁安置门面。

该门面包含夹空层,南头第 间,北头往南走第 间。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单个门面计算,门面总金额为 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付款的方式:乙方在签订合同后,预付 元,余款在 前一忺性付清。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 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四条 交付期限

甲方在门面验收合格后,按本合同约定的门面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门面交付乙方使用,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

第五条 交接

门面达到交付使用后,双方验收并按合同办理交付手续。

第六条 交权

1、此门面为拆迁安置门面,暂时无法办理产权属证书,如果政策调整,甲方协助办理相关证件,费用由乙方支付,在产权证未办以前预留 元。

2、该门面水电开户费由乙方支付,甲方协助办理。

第七条 乙方的门面仅作使用

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门面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门面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门面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签约地址: 见证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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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购买农村房屋合同范本 篇七

一种观点认为, 购房者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一户一宅”条件的限制, 购房者只有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 合同才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无需受此条件限制, 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 就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由于农村宅基地与国有土地相比, 其福利性、对象特定性明显,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本集体宅基地, 即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取得也应符合一定条件。因此,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取决于买受人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即受“一户一宅”条件的限制, 若不符合“一户一宅”则买卖合同无效。但同时这部分学者也认为应当放宽对“户”的理解, 不能一刀切地以户籍为准, 要充分考虑买受人是否已经有成年子女。他们认为《土地管理法》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应当属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 如果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就不应该认定为有效。在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的观点之下, 合同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笔者认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应受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限制, 即使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进行的房屋买卖, 其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仔细研读便可发现, 这并非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禁止性规定, 而只是物权变动的登记条件。对“一户一宅”的规定, 应是对申请宅基地的限制, 而对于通过购买房屋而取得宅基地的, 则不应受“一宅一户”的限制。也就是说, 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的情况, 并不适用此款。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我国现行《房屋登记办法》也规定:“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以上是对出卖、出租房屋后又申请宅基地的禁止规定以及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转移登记的规定。由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 农村村民对住房进行出卖和出租的行为是为法律所允许的, 法律并不禁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转让, 只是该转让需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且不允许出卖后再申请宅基地。

笔者认为, 法律之所以允许农村房屋转让, 是因为即使在转让后该房屋所在地的宅基地仍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不仅不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反而房屋的转让会有利于利益的双赢, 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再者, 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房屋本质上是房屋所有者的合法私有私产,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私有财产, 这是我国《物权法》赋予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无权、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作为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双方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正是上述条款中的“变更、转让不动产合同”, 是双方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双方主体均为该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该合同理应当认定为有效。

另外,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也对如何此类问题的解决进作了指导:“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买受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的, 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由此可见, 安徽省高院也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持谨慎态度, 认为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综上, 笔者认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应受符合宅基地申请“一户一宅”条件的限制, 只要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在平等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即使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其房屋买卖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这不仅符合法治精神, 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的功能, 维护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

8.购买小型社区房屋,配套先行 篇八

时间:2007年9月18日上午10:30—11:25

购房人:马丽

目标楼盘:亚奥区域交通便利楼盘

楼盘价格:20000元平方米左右,总价控制在220万元以内

物业类型:公寓

开盘时间:2007年6月

目标户型:100平方米两居或三居

50岁的马丽在她的众多股民朋友中算是资格最老的了,随着股票市场的持续飘红,马丽赚了个盆满钵满。虽然家庭富裕了,但小孩的教育问题一直让她很头疼,家住顺义,明年孩子小学毕业升初中,想让孩子在教育设施好的城区中学就读,所住区域教育氛围要好,同时也想让已在国贸上班的大女儿能方便往返,交通很重要。

为了满足马丽的置业需求。《楼市》购房纪实栏目记者推荐了位于北四环与北三环中路之间,距离地铁10号线国贸与中关村中间站芍药居站仅200米,与元大都遗址公园仅一路之遥的元大都公寓项目。9月18日上午,马丽在记者的推荐下来到该楼盘,对其进行了实地考察。

时间:10:30-10:40 心情:愉快

城铁13号、地铁10、5号线均在楼盘附近设站,但部分楼宇临街

上午10:30,记者如约在距离项目售楼中心最近的城铁芍药居站与驱车前来的马丽见面。一见面,马丽便向记者抱怨起了交通:“从北土城东路开车驶入项目,道路泥泞而且比较狭窄。”

在进入售楼中心时,一位吴姓销售员即上前,告诉我们他就是接待我们的销售。马丽仍旧沉浸在对交通的抱怨上。销售人员告知,项目最大的卖点即是交通便利。在沙盘上,项目交通示意一目了然:城铁13号线所设的芍药居站离项目大概200米,步行约三分钟到达,项目门口正在施工的是地铁10号线北土城东站,2008年6月份建成通车,与即将通车的地铁5号线相交于此,该站点为地铁5号线与10号线唯一的换乘站。另外驱车上项目东侧的京承高速,3分钟上三元桥,5分钟抵达鸟巢体育馆,10分钟直驱东直门,15分钟进入国贸中心,20分钟可到首都机场。(非说不可:在国贸和中关村的上班族,得益于地铁5号线和10号线,会很快摆脱公交堵车的烦恼。)

同时记者发现,在项目楼宇的分布中,有两栋楼临街,地铁北土城站距离近,所有上京承高速的车都会经过那里,噪声问题会比较突出。据此,销售员的解释为,项目只有1单元是临街,所临的街道只是人行道,项目所采用的玻璃隔音效果强,不会有太大噪音。对项目所在位置,马丽表示很满意。

专家马后炮:

轨道交通便捷度参考要素

1、 轨道交通换乘是否方便。

2、 站点设施是否合理:一般来说,地铁、城铁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站点的设立与居民居住地距离不超过1000米较为适中。

3、 轨道交通线路是否满足日常出行需要。

4、 地铁、城铁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运营时间长短。

时间:10:40-10:50 心情:郁闷

配套实地考察与销售讲解有出入对项目的配套介绍,销售人员显得底气十足:“项目距元大都遗址公园仅30米之遥,这为项目的投资添加了独一无二的优势。中国现代文学馆、对外经贸大学、清华美院、北京服装学院、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化工大学等学府紧绕四周,堪称北京的第二学府区。周边中日友好医院、元大都酒吧街、华堂商场、物美超市、居然之家、宜家家居、豪运酒店、国际珠宝交易中心等生活配套满足居住需求。”听罢销售员的介绍,马丽对项目周围的元大都遗址公园很满意,但对综合配套情况,则表示要实地考察。(非说不可:项目周边配套应眼见为实。)

纪实回眸:

项目周边配套:

学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清华大学中央美术学院、北京服装学院、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但是小学资源缺乏,较好的小学是位于北四环的金色摇篮小学,中国日报社附近的惠新里小学。

医院:中日友好医院

商业类:周边并没有稍微大型的超市,最近的应该是北四环的物美和华堂商场,或者位于国展的家乐福,

餐饮:周围因为大学较多,因此小餐馆较多,消费不高,距离小区近的高档餐厅是伊锦园清真餐厅,另外中高档餐厅聚集在樱花东街。

银行:四大国有银行、邮政储蓄、招商银行

体育场馆:“鸟巢”

其他:中国现代文学馆、元大都城市遗址公园。项目东边的太阳宫乡,环境有些乱,

公交:地铁出行最为方便,但是项目周边的市政路出口很少,街道都较窄至三环的拥堵情况不容忽视。小区公交线路少,目前只有515路能到小区,站名为芍药居城铁站。

时间:10:50-11:00 心情:郁闷

项目不足3万平方米

从沙盘上看出,项目体量很小,整个楼盘仅一栋楼。据销售人员介绍,项目仅319套房子,总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户型面积在38至180平方米之间,其中以30至8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马丽疑惑到,这么小的社区,社区品质如何保证?销售人员解释道,项目虽然总建筑面积小,但是绿化率肯定会按照国家标准达到30%,为坡地园林,项目采取封闭式管理,可以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配有地下和地上车库,容积率2.5等。因此,居住品质肯定可以得到保证。

记者从沙盘上发现,整个项目楼间距较短,整体建筑密度大。对项目的居住舒适度会造成一定影响。

专家马后炮:

配套、环境更需关注

按照目前我国的开发模式,社区配套设施都是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统一规划、建设,政府没有统一的规划与配套建设。因此,如果开发商开发的社区较大,相应的配套就健全,如果规模小,基于成本的考虑,开发建设的配套设施就不够,这样势必给未来的生活带来不便。在购房时,除了关注房屋本身的质量、交付日期以外,还应当关注小区的配套设施以及周围的配套环境。配套的多少,关系到居住的舒适程度以及将来的生活感受,势必影响投资价值和升值潜力。

纪实回眸:

记者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查出,项目总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准许销售面积为23143.71平方米,批准销售套数339套,预售部分扣除了4单元101、102、103、104、106房间。

而记者从项目相关网页上,并未搜到任何有关项目绿化率的表示,以及小区配套情况。再联系到项目的建筑密度,小区的绿化、配套将如何,值得深虑。

时间:11:00-11:05

心情:郁闷

物业管理顾问公司确定,物业公司尚未确定

小区居住舒适度高低如何,有过购房经历的马丽认为,入住后的物业管理水平和物业服务质量很重要,特别是小型社区。见状,销售人员对马丽表示,楼盘物业公司为国贸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目前的万城华府、北京湾、蓝堡国际中心、温莎大道等知名高档项目均列其下。公司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物业费2.6元平方米月,取暖费为30元平方米月,其他收费都是市政收费。但记者质疑道,物业管理顾问公司一般不负责日常的事务管理和日常服务,不知道该项目的物业是谁负责日常管理?销售员表示目前日常事务管理的物业公司尚未确定。

专家马后炮:

物业管理顾问的职责是为物业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物业管理顾问的职责是为物业管理提供咨询意见,不负责日常的事务管理和日常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十月一日以后将称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与服务。当然,也有些公司名称为物业顾问公司,但也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时间:11:05-11:25

心情:一般

23000元平方米,升值潜力看好?

带着些许无奈,马丽问及项目的价格。销售员表示均价21000元平方米。2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让马丽有些疑惑,月初刚咨询时,销售报价仅18000元平方米,半个月的时间就涨了3000元平方米?销售员表示,涨价是上级指示,销售员只是服从罢了。

“虽然价格较高,但是奥运板块地产升值潜力仍然很大,官方的数据显示,自从2001年7月13日北京申奥成功以来,奥运板块商品房销售价格已经上涨了30%;而据网络调查的数据显示,在北京置业的人群中有超过70%看好奥运地产。此外,据业内人士介绍,上届奥运后,雅典奥运村周边商品房价格翻了一番,虽然北京的房价已经不可能再翻倍增长,但是未来升值还是可以保证的。”销售人员最后补充说。“同时项目是精装修收房,所采用的品牌都是国际知名品牌。厨房是科宝博洛尼的整体橱柜,包括油烟机、灶台等。在卫生间方面,我们采用的是美标洁具,包括坐便器、整体面盘,小到一些毛巾架还有厕纸架,考虑非常周到。热水器是阿里斯顿的,厨房、卫生间的墙块和地砖、客厅的地砖都是马可波罗的,卧室采用的是圣象实木复合地板,户门是霍曼高档四防门。”(非说不可:高档的精装修品牌,开发商涨价的又一筹码。)

根据马丽的总房款,销售人员推荐了位于5层的朝南向的A6户型,单价2300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9.58平方米的一室两厅,套内建筑面积80平方米,使用率约为80%。总价222万,首付67万,贷款155万,20年月供每月还款额为11164元。这与马丽的置业需求基本吻合。从户型图上可以看出,每层达到两梯九户,房间结构合理,朝南卧室和朝西卧室均有阳台,明厨设计,在家中阳台还可远眺元大都遗址公园。马丽对户型和位置比较满意。

专家马后炮:

签定合同时应对面积差异、装修材料等细节作出约定

现在北京住宅市场,按照套内面积计价和结算,房屋使用率与价格的计算没有关系,但是也应当看到,有部分开发商在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的套算过程中进行价格欺诈,骗取购房人的价款。为避免纠纷,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对于面积差异作出详细的约定,避免因为开发企业故意通过面积的测量差距侵害业主利益。

精装修房屋设计房屋的质量标准,也设计房屋装修的经济指标。在签订精装修房屋的合同时,应当尽可能细化相关材料、设备的配排和产品批次,确保符合质量标准的同时达到经济指标,保证物有所值。要避免用高档、优质等好听但是不准确的合同语言。

纪实回眸:

9.商品房屋购买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篇九

3、甲方(开发商)同意在实际面积超过预测面积5.00%以内,不再要求乙方支付超额房款。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屋面、墙面、地面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负责退房并赔偿损失。保修期限内的维修费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不得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4 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要具体明确。比如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按合同需要赔偿万分之2.1违约金。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交房应该有的合法手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等手续,验房后交费用

5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

6收房时,先验房再交其他费用。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8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约定退房事宜,买受人有权退房情况如下:墙体出现裂缝、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产权证未办理下来、墙体很多缝隙开裂、承重墙未垂直、地面不平、房屋渗水、顶层厚度少于20cm。约定房产商由于自身原因无法交房时,一旦解除合同了,房产商应付什么样的责任 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及律师费等。

10.农村房屋承建合同范本 篇十

乙方:

甲方拟在 村 组建自住房屋一栋,建筑层数两层,建筑结构为砖砌,由乙方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建筑材料,包括:建筑用红砖、水泥砖、砂、碎石、水泥、钢材、铁钉、扎丝等一切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劳务、施工技术、施工工具、施工所需的木料,板材及生产、生活的一切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乙方协助甲方完成房屋设计。

1、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场地水泥清光。装饰室内内墙水泥砂浆清光,刮磁粉、前沿外墙贴瓷砖、后沿外墙及左右侧面粉水泥砂浆,搓沙。卫生间、厨房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安装瓷盆、下水管道、落水管;一二层地面及顶层层面加浆磨光,每栋房子均要求楼梯到达三楼顶,并建设炮楼,顶层及炮楼修建围水圈并做好防渗漏处理。室内水电安装。第一层楼层高3.5米,第二楼层3.3米。炮楼层高3.3米。

2、乙方负责所有建筑材料到施工现场的转运。

三、承包价格

主房第一层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第二层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第三层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按每层楼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楼梯每平方按两个平方计算,炮楼每平方按三个平方计算。配房每间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另一次性补贴乙方餐费 元,不再负责乙方所有人员的就餐。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完毕,工具进场,人员到位,预付 元 ,主房第一层完成砖砌并浇筑好楼面付人民币 元整(¥ 元),完成第二层以及屋顶

浇筑再付人民币 元整((¥ 元),工程全部完工,交验完毕无质量问题,付清尾款。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到位供给及原材料及时到达指定场地。保证施工建材的及时供给。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乙方不得延误工期,乙方保证在30天内完成两栋房屋主体工程及外墙粉饰贴砖。余下工程在60天内完成。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及材料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七、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做好劳保措施,施工现场防护措施到位,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因自身原因或乙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30天,从签订合同之次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3月15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及外墙粉饰贴砖,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遇乙方所需材料,应提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及时筹备。

九、后期维修

因乙方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赔偿以及责任。

十、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按国家以及本地标准从严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付给乙方定金人民币壹千元整,工程完工后,抵付工程款。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1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分析 篇十一

1.1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含义

(1) 房屋租赁的含义。

房屋的含义。按照建设部2002年3月20日颁布的《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 (试行) 》的规定, 所谓房屋, 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 御寒保温, 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 并具有固定基础, 层高一般在2.Zm以上的永久性场所;根据某些地方的生活习惯, 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实践中往往采纳建设部颁布的标准作为认定“房屋”的依据。

租赁的含义。史尚宽先生认为:租赁, 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租与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约。

房屋租赁的含义。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含义。

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 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第三人时, 承租人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可以看出,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有两点:一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须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二是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1.2我国法律关于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相关规定

从立法历程来看, 我国法律关于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最早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1952年5月17日发布的《解答关于处理房户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件, 发生疑义问题的函》 (法监字第8012号) , 在该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提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 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其后的法律法规多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发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等相继对这一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但从法律渊源角度看, 对该制度的规定都停留在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层面,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将该制度规定在了我国的基本法律中, 法律效力层级得到进一步提升。《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不足与改进

2.1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法律性质。

未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实行房屋租赁备案制度, 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我国民法对备案有两种规定, 一是备案生效制度, 一是备案对抗制度。从房屋租赁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来看, 该备案只是对有关部门的告知和公告, 属于备案对抗制度, 即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与否, 合同一般在签订时成立和生效, 备案具有对抗效力, 未经备案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 “同等条件”的含义

同等条件是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得以式实现的条件之一, 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应以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准, 同时应参考以下标准: (1) 第一, 标的物同等。即购房的房屋是同一的, 如果出租人出卖的是2间房, 承租人购买的也应是这2间房。 (2) 价格同等。比如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买卖该房屋的价款是20万元, 承租人就不得以低于20万元的价格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3) 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等相同。比如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于本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承租人就不得要求晚于本月10日或分次付清并行使优先购买权。

2.3通知的方式及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规定,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何谓“合理期限”, 通知的方式有无要求?

从法律规定来看, 《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民通意见》规定提前通知承租人的期限应当是三个月,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的规定了3个月, 有的规定了30天。对于承租人作出答复的期限, 有的地方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总体上看来法律对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的规定是存在空白和模糊地, 需要高位阶的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通知的方式, 为了更好的保障承租人的利益, 认为应该采取书面的通知方式, 不能采取公告等笼统的方式, 并告知具体的房屋出卖条件。

参考文献

[1]蔡福华.民事优先权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12.农村房屋建造合同 篇十二

房屋建筑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建方): 身份证号:

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下,通过双方协商就私人住宅建房工程达成协议,为规范建造私人住宅工程中双方的民事行为,特制定本合同规定,希望双方严格执行,共同遵守。一.建筑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笑嘻嘻住宅楼 2.地点:新湾村三组新德公路旁 二.建筑设计要求:

1.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

2.本工程为砖混结构住宅三层建筑,面积总计约 m2。3.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主体、墙体、梁、柱、楼梯、楼面、内磨砂外贴砖、钢筋绑扎、楼梯及地面混凝土浇灌。

4.外装修:外墙面均为瓷砖勒缝贴面,外扬天面磁粉装饰,顶层散水处理。

5.内装修:内墙面均为水泥砂浆抹面,所有房间地面均为水泥地面。三.工程造价及承包施工方式: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总计三页

1.每平方米 元,包括主体、墙体、梁、柱、楼梯、楼面、内磨砂外贴砖、钢筋绑扎、楼梯及地面混凝土浇灌。

2.甲方将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建筑。乙方自带建筑所需的一切工具,包括搅拌机、震动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脚手架等,费用由乙方自理。所有人工的吃饭、住宿、抽烟等问题由乙方自己解决,费用由乙方自理。四.施工安全: 1.安全责任:文明施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建筑业规定的操作要求精心施工,如出现死亡、工伤,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如果施工人员需要参加生命财产、机械设备、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险,则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支付一切保险费用。

五、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主体四角端正,墙面平整,垂直误差不超过2厘米。墙体粉刷:阴阳角垂直,墙面误差率不超过3毫米。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六、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提前两天通知甲方购买所需建筑材料。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如果甲方图纸或方案有改动,甲方应提前向乙方说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总计三页

七.建房工期:

建房工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开始施工算起。开工起 个工日完工。八.付款方式:

乙方进场后,甲方将按工程进度付款。1.建筑人员及设备进场付 元。2.每一个楼层完工付 元。3.其余款项待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次付清。九.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违约责任:任一方违约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伍仟元整,并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2.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全面遵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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