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2024-11-07

并购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共8篇)

1.并购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篇一

【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导言:

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深圳市xx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xxx先生的委托,基于xxx先生与深圳市xx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初步达成的公司股权收购意向,在本所收到深圳市xx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该公司设立、对外合同及内部管理等文档资料基础上进行的。

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本报告” 指由xxxx律师事务所于xxx年x月xx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xx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 指xxxx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xxxx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xx公司” 指深圳市xx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一家在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xxxxxxx。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尽职调查的方法: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与xx公司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向xx公司询证;

参阅有关政府机构公示的信息;

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就xxx公司的主体情况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相关资料。

尽职调查的前提:

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xx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工商部门所存档的资料与公司的实际资料相符;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也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次收购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

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xxxx年xx月xx日xx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xxx先生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xxx先生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尽职调查报告的限制:

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资料和财务报表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方面的人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相关机构可能与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判断存在差异。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

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调查报告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其自己的独立判断。

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尾部、附件四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九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尾部内容为本所律师要求,就本报告的作用作最后的强调与建议;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正 文

(一)xx公司的注册情况及基本结构

1.1 xx公司的设立

1.1.1 xx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xx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设立时,其申请的注册资本为xxxx元人民币,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xxx xxx万 货币 60%

xx xxx万 货币 40%

合计 xxx 万 100%

1.1.2 xxx公司的出资和验资

根据xx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实缴xxx万元)。

1.2 xx公司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xxx公司现有股东为以下x 名自然人:

(1)股东xxx,男,身份证号为:

(2)股东xxx,女,身份证号为:

1.3 xxx公司的存续 1.3.1 xx公司的存续

(1)xx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xxx年xx月xx日核发的注册号为xxxxxxx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实缴xxxx万元),法定代表人为xxx,住所位于深圳市xxxxxxx楼,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提供住宿服务(凭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中西餐制售(按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2)经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该公司成立日期为xx年x月xx日,营业期限自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x日。

1.4xx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xx公司现有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经理一名。其中,xxxx为执行董事,xx为公司监事,xxxx为公司经理。

(二)xxxx公司的经营资产和知识产权

2.1 xx公司的经营资产

根据xxx公司提供的《资产盘点明细表》,xxx公司现存经营性资产包括酒店经营所需的配套设备及易耗品等,详见《资产盘点明细表》

2.2xxxx公司的知识产权

根据xx公司的陈述,其目前未拥有任何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也未提出任何商标、专利申请。

(三)xxx公司的房产

3.1 房产使用权

3.1.1根据xxx公司股东xxx在xx公司设立前与深圳市xxxx支队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开办xxx国际大酒店之目的,xxxx向深圳市xxx支队租赁位于深圳市xxxxx综合楼1-18层( 产权为深圳市xxxx支队所有),建筑面积 ㎡,租赁期限为

x年,自xxxx年月 日至xxx年月日,每月租金 元,该租赁合同在xx公司设立时已按照相关法规向深圳市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1.2根据xxx公司股东xxx与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邓其祥向xx公司租赁属于深圳市xx支队产权所有并委托xx公司管理的xxx综合楼1-18层,租赁期限为xx年,自xx年月日至xxxxx年月 日,租赁面积××㎡,月租金 元。

3. 2 房产使用权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xx公司租赁的房产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3.2.1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均为股东xxx以自然人身份所签,有待xx公司对该合同效力的追认并重新签署以xx公司为承租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3.2.2股东xxx先后与深圳市xxx支队及xx公司签署两份内容重叠,但租期不一的明、暗两份合同,有规避法律之嫌。其中,为xx公司设立登记而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是与深圳市xxxx支队签署的明合同,而与xx公司签署的合同为暗合同。该暗合同的法律效力明显存在瑕疵。并且,深圳市xxx支队在出具给xx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上也存在授权不明的情形,对委托xx公司管理该出租房产的授权期限仅有“该委托长期有效”的字样,也即表明,与xx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及持续履行均存在法律缺陷,一旦深圳市xxx支队撤回委托,则与xxx公司所签合同将事实上无法履行。

3.2.3尤其需要明确的是,该租赁房产性质上属于部队房产,对于部队房产的经营使用、租赁等,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出租部队房产的,承租双方一是必须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不得擅自更改有关条款。二是合同的附加条款也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相关要求。三是租赁双方草签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报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于2004年12月30日联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也规定:“严格实行租赁许可证制度。《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是军队开展空余房地产租赁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

须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在租赁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承租人自领取《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持《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不予登记备案。

依据上述规定,股东xxx与xx支队和xx公司签署的一明一暗两个合同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合同履行过程将存在不确定风险。但是,此次公司设立过程中,深圳房产管理部门似乎并未理会上述规定,对xxx与xx支队签署的合同仍然进行了备案登记,军队法规的执行与地方政府部门的衔接仍有待观察。

(四)xx公司的业务

4.1xx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xx公司已取得下列许可证或证书:

①特种行业许可证(深南公特证字第xxx号),深圳市供案局xx分局于xxx年xx月xx日核发,特许经营范围为旅馆业;

②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深公消安检许字xxx]第xxx号),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xx大队于xxxx年xx月xx日核发,其消防安全设施已检查合格;

③餐饮服务许可证(粤卫食证字(xxxx)第xxxx号),深圳市xx区卫生局于xxxx年x月xx日核发,许可经营范围为中、西餐制售(不含凉菜、生吃海产品、沙律、冷盘、三明治、裱花蛋糕、豆制品制作;限最大就餐人数300人;

④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xxxx]第xxxx号),深圳市xx区卫生局于xxx年x月x日核发,许可项目为宾馆;

⑤深圳市xx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南环批[xxx] xx号),证明其已向环保部门进行了相关申报,但未见环保部门关于环保项目验收通过的意见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也未见xx公司与有资质单位达成的潲水油处理协议。

4.2法律评价

xx公司目前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已依规定程序申领了有关证照,除环保项目有待落实以外,公司业务已可以合法有效的持续开展。

(五)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

5.1贷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xx公司无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

5.2 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xx公司无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5.3酒店物业出租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xx公司对外签署三份物业出租合同。

5.3.1与xxx于xxxx年x月x日签署的《商铺租赁合同》,将xx酒店一楼大厅东侧商铺租赁给乙方经营烟酒批发,租期为x年。当前月租金为xxxxx元。该合同无承租方身份信息,无出租面积,合同中仅约定承租方交纳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定金,未约定该定金在合同生效后的处置办法,是抵扣租金还是按照深圳地区惯例转作租房押金?律师认为,该合同基本条款具备,但签约人身份信息不详,定金及面积条款约定不明,应作相应补充约定。

5.3.2与xxx于xxxxx年x月xx日签署的《租赁合同》,该合同同样存在承租方身份信息不详,面积约定不明的问题,其他条款具备。

5.4装修工程及设施、设备安装合同

5.4.1经对xx公司提供的资料审查,xx公司自筹办酒店时起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止,总计对外签署有关的装修、消防、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门锁、厨卫、空调、地毯等各类安装合同共xx份,累计金额xxxx万元(其中部分合同未载明具体合同金额,也未见工程结算报告及验收报告等资料,无法计算真实合同金额),其中部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仍有部分合同的工程款项等未支付完毕。

5.4.2装修工程及设施、设备安装合同的法律评价

上述18份合同中有部分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①签约的施工方不具备相应的装修或工程资质;②签约的施工方主体不适格。这部份合同包括:

①与深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日签订的《xx国际酒店装饰合同》。无效原因:xx装饰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合同总金额xxxx万元,相关法规要求施工方必须具备工程装修二级资质以上方可承接xxxx万以上装修工程。xxx装饰公司采取的是挂靠x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签约;

②与深圳市xxxx配件商店于xxxx年x月xx日签订的《xxx空调设备购销合同》。无效原因:xx电器店无装修资质,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

③与xxx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xx国际酒店装饰合同》。无效原因:既无装修资质又不具备主体资格;

④与xxxx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水电、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因:xxx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无相关资质;

⑤与深圳市xxxx配件商店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xxx空调设备购销合同》。无效原因:xx电器店无装修资质,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

这部分无效合同,目前已大部分履行完毕,但此类无效合同可能会带来装修质量无法保障,后续的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困难的风险及隐患。

(六)xx公司的税务问题

根据xx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其目前主要执行的税种和税率为:

(1)增值税:xx

(2)所得税:xx

(3)城市维护建设税:xx

(4)教育附加费:xx

(5)其他:

(七)xx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

经本所律师审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xx公司无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遭受有关的行政处罚措施。

(八)xx公司的保险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xx公司未向任何保险机构投保有关财产或资产类保险。

(九)xx公司的劳动用工

根据xx公司的书面说明,其目前雇佣的员工为 名。所有员工至今均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根据xx公司提供的员工工资表来看,所有员工均有三个月试用期,目前大部分员工试用期已满。

xx公司劳动用工的法律评价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xx公司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将直接带来以下风险:(1)必须与员工一次性签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2)可能面临支付员工两倍工资的风险.(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本次收购为股权收购,即便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收购方不负责员工

的安置问题,但这种约定仅在收购方和被收购方之间生效,其效力将不能对抗员工提出的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收购完成后,收购方仍将面临接收xx公司原有的所有职工的风险,除非被收购方能按照收购方的要求提前完成对收购方不愿继续留用的员工的安置问题。

本所律师要求:

本报告系基于xxx先生委托,由本所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xx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拟就并出具。

本报告谨供xxx先生及授权相关单位/人士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拓展延伸】

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的途径:

1、目标公司。

调查目标公司就是约见目标公司的代表人员,当面详谈,并向目标公司索要一些目标公司的文件,如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股东名册、股东会议与董事会记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子公司分公司分布情况、雇员福利计划以及相关的保险报告、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资产目录、重要的合同等等。这些文件资料在目标公司同意并购并愿意积极合作时,是可以比较容易得到的。

2、公开出版物。

有关目标公司的一些情报、资料,会在公开传媒如报纸、公告、通告、公司自制的小册子予以公开或披露,特别当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时。研究这些公开资料,也可以掌握目标公司相当一些情况。

3、目标公司的专业顾问。

并购方可以面见目标公司的专业顾问,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的具有独立的商业顾问。通过与他们的交谈,把握目标公司的整体情况。当然,这些顾问能够披露目标公司的情况,往往也是基于一个前提条件,即目标公司同意披露。

4、登记机关。

目标公司的情况,还可以从一些登记机关获得,如从公司登记机构处,了解目标公司的发起成立日期、存续时间、公司性质、公司章程、公司资本与股东、公司经营报表等情况;从土地登记机构处,了解有关目标公司的土地、房产的权利、合同、各种物权担保和抵押、限制性保证和法定负担等情况;从车、船登记机构处,了解汽车、船只的数量、购买情况、使用与转让情况;从税务登记部门了解目标公司的纳税情况,有无税收争议等。

5、当地政府。

当地政府(包括其相关职能部门)是极为重要的信息来源,它可以提供有关产业政策的新动向,哪些产业受鼓励?那些产业受保护?哪些产业受限制甚至禁止?当地政府最清楚。有无可能影响目标公司资产的诸如征用、搬迁、停建、改建等近、远计划?目标公司是否要被整顿、改造?许可证的发放会不会有变化?等,也都需要向当地政府了解,此外,有关目标公司的环境问题,特别是环境责任,需向环境机构了解。有关目标公司建筑问题,需向建筑规划部门、消防部门了解。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6、目标公司的供应商、顾客。

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可能找目标公司的供应商、顾客进面谈,了解他们对目标公司的所知、所感。旁观者清,有时也许他们的信息与感觉会更加真实可信。

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并购双方需要确定目标企业的并购价格,但目标企业有可能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故意隐瞒损失信息,这会直接影响到并购价格的合理性。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信息,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公司收购流程是怎样的】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

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

2.并购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篇二

根据国际企业并购惯例, 为保护投资人利益, 规避投资风险、评价目标企业收购价值和确定收购价格等, 投资方通常要求对目标企业实施尽职调查 (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 。尽职调查是并购交易前期的重要环节, 直接关系到并购交易的定价以及并购整合的成功与否, 对潜在并购交易的双方均有重要影响。在此, 我们基于实践经验, 结合国际通用尽职调查操作, 在下文中对并购财务尽职调查作一些集中探讨。

一、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概述

尽职调查 (D u e D i l i g e n c e Investigation) 又称谨慎性调查, 一般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 经协商一致, 投资方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从企业经营、财务、战略、法律等角度对目标企业进行一系列深入的调查和核查, 了解目标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和潜在的风险, 以对目标企业作客观评价, 帮助投资方做出正确的收购决策。

财务尽职调查 (F i n a n c i a l D u e Diligence) 作为尽职调查内容的一部分, 是指财务调查人员根据委托方的并购目标和委托范围, 针对目标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各种影响因素等各个方面, 实施文件审阅、实地查看、口头询问、比较分析等调查手段并向委托方揭示和报告目标企业的一般投资价值和财务风险的工作过程。

二、确立以并购目标为核心的财务调查目标

企业并购作为企业寻求快速增长、进入新的产业领域、实行多元化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但是很多企业在完成企业的并购后发现, 目标企业反而成为企业的累赘和资金的无底洞。收购前所预期实现的规模效应、资源共享和成本节约不但不能实现, 反而将母体公司拖入泥潭。究其原因, 除了战略决策的失误外, 很大程度上与尽职调查环节的缺失或操作不规范有关, 导致掌握的信息不充分、不准确, 没有认识到存在的风险, 更谈不上有意识地规避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决策难免失败。

从实现企业长远目标的角度上看, 企业的并购活动是一项资本经营行为, 其所寻求的主要财务目标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美国布瑞德福特.康纳尔在他的《公司价值评估》中曾指出, 如果对公司未来价值的变动并不清楚就实施并购, 这是一种渎职。

从实现企业战略意图上看, 企业并购一般是为了实现企业多元化 (多角化) 或一体化发展目标。不同的战略意图势必导致不同的并购战略目标。财务尽职调查机构应当深刻地理解投资方实施企业并购的目标和战略, 准确地把握调查方向、确定调查内容, 满足投资方的要求。

对于金融型投资者, 在财务尽职调查时, 应当以目标企业盈利能力和获取现金流能力为核心, 兼顾资产质量和各种风险;对于产业型投资者, 在财务尽职调查时, 应当以企业资产质量、净资产存量和增长潜力为核心, 关注各项风险, 兼顾投资后盈利水平和未来获取现金流情况等。

针对两种类型投资者的财务尽职调查重点不同。但始终以评价目标企业投资价值、揭示投资风险为根本目标, 以得出尽可能全面、合理和有效的调查结论。

三、财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为了更好地符合委托方并购目标的要求、全面反映目标企业的财务成果和未来发展趋势, 财务尽职调查内容应该涉及到企业基础情况、企业财务报表及其重大财务事项、影响企业财务情况的内外部环境因素等方面。

(一) 企业基础情况

对企业所有重要基本信息的调查, 一般包括 (1) 企业名称、住所、网站、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期限等基本信息; (2) 企业历史沿革, 包括创立和发展历程, 历次体制变更、注册资本、隶属关系、股权结构和管理层重大变化的情况; (3) 经营目标、战略和经营风险;主营业务内容、历年经营情况; (4) 所有权结构, 包括所有权结构现状、股东出资情况和重要关联企业;组织结构和股权投资情况; (5) 企业治理结构, 包括股东会 (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权利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体系。

(二) 企业外部财务环境

企业外部财务环境是指直接影响目标企业财务情况的各种外部环境因素;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 与企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 包括相关国家法律、行业法规和行业发展政策等, 例如国家利率、汇率、财政货币政策、政府限制、税收政策、行业优惠扶持政策, 以及资源消耗、贸易保护等政策等。

其二, 企业所属行业和市场状况, 包括行业属性、行业周期性和季节性特征、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劳动力、产品的竞争力、影响行业增长和赢利能力的因素、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该行业兼并与收购情况和企业对外宣传等;

其三, 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包括公共关系、环境问题、知识产权、产品质量、重要的客户和供应商等。

(三) 企业内部财务环境

企业内部财务环境是指影响企业财务结果的各种内部要素。包括经营管理政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结构等重大要素。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计划与预算, 应当了解计划与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机制; (2) 主营业务流程, 包括采购与付款、仓储与运输、生产与服务、销售与收款等主营业务活动的内容和内部控制程序; (3) 股权投资和子公司管理, 应当了解企业投资管理流程和管理政策等, 评价企业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 (4) 财务管理体系, 包括财务治理结构 (财务授权体系) 、财务组织机构和财务人员岗位职责、资金管理流程、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体系、税务管理流程等; (5) 人力资源状况, 包括管理架构、薪酬结构、管理层管理素质、社会保障基金交纳状况, 并购后需要投入的人力资源整合成本; (6)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包括现有内部审计的组织管理, 以及内外部审计报告的披露。

(四) 企业财务报表及其重大财务事项

目标企业调查期间的财务报表是财务尽职调查的重点。调查机构需要审阅和分析财务会计报表及其相关原始记录、分析会计记录的公允性和会计核算的正确性等。主要工作包括:

1、审阅和分析企业财务报表, 包括分析企业主要资产、负债结构及其变化, 分析主要收入来源、成本费用和利润构成及其波动, 以及分析现金流结构和变化等;审核重点财务报表账项。

2、了解企业调查期间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化情况及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3、特殊事项的检查, 如财务承诺、合作意向、主体改变后合同权益的可能变化、或有资产损失、或有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担保、抵押、银行授信额度、关联方交易和账外资产负债等, 在财务尽职调查时应该予以重视, 索取较为详细的原始资料、判断其合法性并在调查报告中视重要性程度予以充分披露。

4、其他需要关注的财务事项, 如纳税情况, 对外契约。

(五) 历年财务报表分析

经过对财务报表的审阅和分析, 调查机构应当将调整事项计入企业各期间会计报表, 并对调整后的报表进行财务分析, 可与委托方研究分析方向和重点;数据计算固然重要, 但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对目标企业基础情况、内外部财务影响因素和财务报表项目审阅, 能够较准确地发现目标企业的投资价值和财务风险。

以上提及的尽职调查内容是绝大多数并购活动中会涉及到的, 而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背景的企业则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尽职调查计划, 进行详尽、全面、谨慎的调查。

四、调查结论和建议

调查机构在提出调查结论和相关建议时应当注意:

1、结合财务尽职调查的特点, 调查结论的用语应当是谨慎的和具有建议性的, 尽量减少在依据不足情况下所做出的过于肯定性结论。

2、调查机构应当通过要求企业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等方式, 明确企业的相关责任, 同时在与委托方的业务合同中, 应当注明双方的责任和财务尽职调查结论的建议性、参考性特征。

3、在叙述调查结论时, 首先对本投资项目进行总括性评价;其次可对项目风险水平进行总体估计, 它是对主要投资风险 (尤其是财务风险) 的再判断并提醒投资方注意;最后, 可对投资方提出避险措施和并购步骤方面的分析建议等。

五、结束语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 尽职调查是投资方判断目标企业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中, 财务尽职调查结果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财务尽职调查应当更加周详、更加专业、更加创新, 为委托方的并购活动提供有用的参考信息。

摘要:财务尽职调查是企业并购运作过程中重要的风险防范工具。财务尽职调查的结果直接影响并购的成败。目前企业并购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财务尽职调查的不重视和调查内容的盲目性, 本文对企业并购中的财务调查问题进行了总结, 简述财务尽职调查中的调查的目标和内容。

关键词:财务尽职调查,目标,内容

参考文献

[1]、张夕勇 并购与管理整合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9

3.人力资源尽职调查规避并购陷阱 篇三

事实上,从一个并购流程的角度看,悲剧的发生是典型的缺乏尽职调查的结果。在兼并与收购过程中,尽职调查是并购方识别目标企业各种风险的主要途径,以确定其购买的企业对收购方不存在隐蔽的不必要风险。

而人力资源尽职调查是整个并购过程中尽职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相关风险的识别与规避,是影响交易成败的关键组成部分。

在整个通钢案中,并购方从始至终都没有把人力资源相关因素加以考虑,当数万员工的愤怒指向一个人的时候,结果可想而知。

当然,通钢案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多数我们熟悉的并购案,如TCL、明基等都因没能做好尽职调查而最终失败。

2009年被看作“抄底”之年,企业再不能无视尽职调查的重要性了。

人力资源调查的目的,不但要对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方面所存在的风险和负债进行量化,而且为谈判议价和兼并决策提供有关人力资源的依据,同时为可能的兼并做好人力资源整合的准备,为整合规划和决策提供所需信息。人力资源尽职调查就是要协助并购者协商一个合理的“并购”价格,要帮助并购者寻找以下答案:

“如果我要买这家公司,我应该了解这家公司的什么?”

“什么因素会影响到我这次投资的长期利益?”

目的一 :量化HR风险及负债

从人力资源尽职调查的结果来看,80%以上的并购目标企业中的人力资源部门都存在着风险及潜在负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更为突出。这些潜在的风险不仅是财务上,同时还会影响到公司的声誉及形象。(见图表1)它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发现一:不签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或是只与部分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在尽职调查期间,有些企业为了应付尽职调查,还制作假劳动合同。

例如:在一人力资源尽职调查中发现,某个企业拥有职工上千人,但是人力资源部保存的劳动合同只有不超过20份。为了应付尽职调查,人力资源部自行伪造了200多份劳动合同。如果缺少了尽职调查这一环节,在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这家企业或是收购企业将会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这些未签署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将会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企业还要支付两倍的工资。

主要发现二:不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报酬。还有些企业不按照国家、当地的法律法规支付加班费以及最低工资。例如:在一些企业中,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最低工资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所支付的工资要低于当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实际上有些企业工人的加班时间达到100个小时,并且加班工资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

主要发现三:员工没有社会保险。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为员工上社会强制保险。有些企业只为管理层上保险,或只为高风险工种的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主要发现四:拖欠工人工伤赔偿费。这类问题只有在要求被并购企业提供工伤事故以及赔偿的相关文件中才能发现。

目的二:

为谈判议价和决策提供HR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尽职调查所发现的风险及负债,一方面,并购方可作为交易谈判的筹码进行议价,并购方可要求其在财务评估中列入考虑因素;另一方面,通过对所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判断这些风险对未来新并购公司负面影响的大小,从而决策是否进行进一步交易。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外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的过程中,比较注重国内企业在相关劳动法方面的履行情况,而国内公司之间的并购往往重视不够。近年来的一些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案例中显示,当他们看到尽职调查报告中存在违反《劳动法》的风险时,就会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往往会停止并购交易。

目的三:

为HR整合及保留人才提供信息

人力资源尽职调查主要对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进行审计,最关键的是对高层及关键人员有一个全面分析,包括:他们的能力状况、薪酬竞争力、工作经历,甚或退休福利等,根据评估的结果,形成一份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本报告。有了这份报告,就能够对高层人员及关键人才采取有针对性的保留与激励手段,从而成功地留住所需要的关键人才。

总而言之,人力资源尽职调查是对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相关风险进行全面的识别与规避,是最终促使交易成败的关键组成部分。除此以外,还可以让并购企业了解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情况,为并购整合过程中出现的关于“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础,同时也对关键人才识别、人才保留以及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率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见图表2)。管理

(本文作者系德勤人力资本咨询顾问)

4.外商投资并购尽职调查报告案例 篇四

目录

一﹑调查目标

二﹑调查所得资料及报告依据

三﹑调查意见及建议

调查期间: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_月__日

调查地点: ______

调查目标: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目标企业」)

承办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律师

报告提交日期: ____年___月___日

一、调查目标

1.确定交易架构,避免违反中国大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了解及降低贵方并购目标企业所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3.检查目标企业主要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并购后仍可正常从事营运

4.经由法律风险之提出,藉以反应目标企业或主要资产之真实价值

二、调查所得资料暨报告基础

本报告将按目标企业以书面及口头方式提供之数据,归纳出「公司结构」、「贷款/保证」、「主要合同」、「债权人及债务人清单」、「固定资产」、「聘用事宜」、「保险」等七节,详细内容如附件.本报告系以且仅以附件所列数据,作为本报告之立论基础及范围;并以目标企业所提供数据之真实、正确、完整,作为撰拟本报告之前提条件.另本报告仅系提供贵方内部评估本件并购案在法律层面上可行性及合法性之参考,尚不得供作其它用途,合先叙明.三、调查意见及建议

(一)本并购案之交易架构

1.有关外商投资投资领域

2.有关外商并购境内企业的交易方式

(1)背景说明:

(2)建议意见:

(二)公司治理方面背景说明:建议方案:

(三)贷款保证背景说明:建议救济方案:

(四)目标企业主要商业合同之承接

1.主要商业合同承接之法律后果及报告建议方案

2.加强合同管理

(五)有关目标企业之劳动合同关系

1.劳动合同关系之承接

(1)背景说明:

(2)采取法律救济的建议原则:

2.员工之社会保险问题

(1)背景说明:

(2)建议方案:

(六)目标企业主要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背景说明:

(2)建议意见:

(七)其它建议注意事项

1.本并购案之法律程序及应备法律文件

(1)法律程序:

(2)法律文件:

2.监管

5.并购重组业务”税务尽职调查指引 篇五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摘要:小结: 通过税务尽职调查,了解目标企业纳税状况、内部控制和管理、税务风险的真实情况,判明潜在的重大税务缺陷,充分识别重大税务风险,评估其对投资交易及预期投资收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为交易谈判、投资决策及并购完成后的税务风险防范及剥离、税务整合、税务筹划方...编者按:并购重组是搞活企业、盘活资产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并购数量的剧增和并购金额的增大,税务问题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相当重视却又存在颇多误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涉税违法犯罪带来的后果比较严重。因而,在并购重组中,当然少不了对目标企业的税务问题进行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能够帮助并购方评估目标企业在涉税事项上的风险以及可操作性筹划方案。本期华税律师就税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风险与读者分享。

一、税务尽职调查的概念

税务尽职调查是指投资方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由税务律师接受投资方的委托,在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投资有关的税务事项进行调查,形成有助于投资方进行谈判磋商、做出投资决策的报告性文件,最终使投资方能够充分确信:目标企业与本投资有关的重大税务事项不存在显著的法律风险。

二、税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税法风险识别

(一)目标企业纳税主体概况

1、调查内容

包括:(1)纳税主体资格;(2)内部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3)外部组织结构及关联关系;(4)主要经营情况。

2、税法风险识别(1)目标企业是否依法履行各项税收征管的程序性义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目标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会计法、税法规定;

(3)目标企业的会计、发票使用等岗位职责设置是否合理,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是否建立、完善;(4)目标企业的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设置是否合理,财务管理机制、财务风险内控机制是否建立、完善;

(5)目标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是否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

(6)目标企业是否设置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及职责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具有税务风险识别、评估机制及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目标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

1、调查内容

包括:(1)目标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主要税种的全国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2)目标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主要税种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在地市的税收政策性规定;(3)目标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主要税种的全国性税收政策近三年的重大变化;(4)目标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主要税种的所在地税收政策近三年的重大变化;(5)目标企业的税种及税收政策与投资方之间的差异。

2、税法风险识别

(1)目标企业所涉及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复杂化程度;

(2)目标企业所适用的全国性税收政策是否存在潜在的重大变化;(3)目标企业所适用的地方性税收政策是否存在潜在的重大变化;

(4)目标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与投资方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差异及对双方的影响;(5)目标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本身是否存在不具体、不明确、争议较多等问题。

(三)目标企业涉及税种的缴纳情况及主要税种的风险点排查

1、调查内容

包括:(1)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全部税种;(2)目标企业涉及税种的应纳税额;(3)目标企业涉及税种的实际缴纳情况。

主要税种的风险点共计约1000余个,应根据目标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有针对性地选择排查,其中涉及较多的税种为:(1)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3)消费税;(4)营业税;(5)增值税;(6)土地增值税;(7)资源税;(8)其他税种: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2、税法风险识别

(1)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2)是否存在长期的、固化的、重大的税务处理错误;

(3)重大交易事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但税务机关尚不知情的税款;(4)是否存在不应缴纳但已缴纳的税款;

(5)是否存在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不一致的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四)目标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调查内容

包括:(1)目标企业过去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具体情况;(2)目标企业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具体情况。

2、税法风险识别

(1)在目标企业过去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是否存在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故意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等违规违法行为;(2)在目标企业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是否存在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故意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等违规违法行为;

(3)目标企业是否存在符合某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但并未申请适用的情况;(4)本次投资交易是否对目标企业过去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不利影响;(5)本次投资交易是否对目标企业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不利影响。

(五)目标企业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情况

1、调查内容

目标企业与境内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应重点调查其与境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识别目标企业转让定价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这一税法风险有别于目标企业的常规税法风险,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尽职调查中,应重点调查的内容包括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境外关联方的主要情况、产品主要的销售渠道、产品销售的定价策略、向境外支付大额服务费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以及外方投资者的主要情况。

2、税法风险识别

识别转让定价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要从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入手。企业间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四类,分别是有形资产购销或使用交易、无形资产转让或使用交易、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收购方应当对目标企业存在的上述关联交易类型进行分类汇总,分别排查其可能存在的转让定价安排及相应风险。

(六)目标企业税务争议情况

1、调查内容

包括:(1)目标企业过去五年内因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处罚的情况;(2)目标企业过去五年内因税收犯罪被法院判处刑事责任的情况;(3)目标企业正在进行税务自查的情况;(4)目标企业正在受到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的情况;(5)目标企业正在接受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或法院审理的税务行政诉讼、涉税刑事诉讼情况。

2、税法风险识别

(1)目标企业是否已足额缴纳税务机关认定的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2)目标企业正在进行的税务自查程序在未来完成后可能补缴的税款及相应处罚;(3)目标企业未来可能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缴税款、罚款的可能性及救济可行性;(4)目标企业未来可能被法院判处涉税犯罪刑罚处罚的可能性及救济可行性。小结:

通过税务尽职调查,了解目标企业纳税状况、内部控制和管理、税务风险的真实情况,判明潜在的重大税务缺陷,充分识别重大税务风险,评估其对投资交易及预期投资收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为交易谈判、投资决策及并购完成后的税务风险防范及剥离、税务整合、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奠定基础,避免目标企业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物损失或声誉损害。

其次,税务尽职调查的作用还在于评估交易中的税务因素,比如资产重组时发票是否能够开具,目标公司的税务因素在并购中是否可以与并购方的既有业务做整合考虑,以及交易方案的税务优化考虑等。此外,税务尽职调查往往能够发现交易信息中尚未被发觉或披露的部分,从而更全面地掌握企业信息,有助于并购方制定包括战略、商业、管理、财务在内的谈判策略。

企业并购重组的六大税务风险点

已有54人查看过本文标签:企业并购重组的六大税务风险点发布时间:2017-02-02100%好评0人参与打分0人评论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无疑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当前,文化企业并购重组隐藏着六大税务风险。下面是学优网为大家带来的企业并购重组的六大税务风险点的知识,欢迎阅读。「风险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在股权收购的情形下,被收购公司的所有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都将被新股东承继,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通常包括:假发票、纳税申报不合规、偷税、欠缴税款等。近期我们遇到一个案例,2012年北京某文化公司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了另一传媒公司55%的股份,2014年初该传媒公司被税务稽查机关发现其2011年至2012年经营存在偷税问题,需要补交税款及滞纳金高达2600万元,同时处以1倍的行政罚款,由于收购方与原股东收购合同中并未涉及历史遗留税务问题处理的事项,由税务稽查带来的经济损失只能由新股东承担。「风险二」税务架构不合理引起的风险

尤其对于跨境并购而言,公司架构税务筹划非常重要,由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并购架构会引发迥异的税负差异,比如,一个美国公司收购一个中国公司,如果选择直接收购,收购后假定一年税后的利润是1000万美元,则应交100万美元的所得税,如果通过在香港的公司间接收购,所得税则是50万美元。「风险三」交易方式缺少税务规划引起的风险

并购重组交易方式,可归纳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其中,股权交易被收购公司的税务风险将会由新股东承继,资产交易则不会。同时,选择资产交易将面临动产及不动产产权变动而带来的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税负企业并购重组的六大税务风险点企业并购重组的六大税务风险点。相比较而言,股权交易一般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以及土地增值税。「风险四」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引起的风险

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包括对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的检查。与此同时,针对间接股权转让发起的反避税调查也越来越频繁,涉案金额巨大案件频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通知中提出了“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实行专家团队集中式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做法,文化企业在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税务合规性风险会继续提高。「风险五」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引起的风险

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实现递延纳税的效果,节约现金流,按规定,企业并购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满足“没有避税的目的”“收购资产或股权要大于75%”“股权支付额不低于整个交易的85%”等5个方面的条件,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实务中,有的企业符合上述五大条件,但没有备案,后续也未做纳税申报,这种情况被税务局发现会认定为偷税。近期,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提出:“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对于计划并购重组的文化企业,这一政策有望使更多并购重组文化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风险六」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针对间接股权转让的纳税调整案件越来越多,最为常见的情形为境外公司通过转让香港控股“空壳”公司的股权转让内地子公司的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在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一家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而间接转让其中国居民公司股权的情形下,如果该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仅仅为规避纳税义务而缺乏商业实质,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运用一般反避税原则来否定该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

通过三大步骤去控制并化解潜在税务风险

步骤一,在并购重组前积极进行税务尽职调查,及时识别并购公司隐藏的致命税务缺陷,以便及时作出判断:交易是否要继续下去,是否需要重新评估交易价格 淘宝精品

企业并购重组的六大税务风险点注册税务师。同时,通过税务尽职调查,也有利于收购方全面了解被收购方的真实营运情况,发现未来税务优化的机遇等等。

步骤二,规划并购重组税务架构与交易方式。文化企业并购重组中应结合公司战略、经营情况,选择最优并购重组税务架构及交易方式,如通过事前规划争取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节约一笔巨额现金流,保证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

6.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之律师实务 篇六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来源于《孙子·谋攻》中的这句著名论断是孙子兵法中最光辉的军事思想。古往今来,这一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现早已被运用到激烈的商业竞争中来。现在,企业之间竞争讲究的是对实际情况详细、准确、全面、深入的了解,而后进行周密严谨的分析,最后作出切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战略和应对措施。而律师在服务商业活动中,经常性的被委托方安排去从事一项“知彼”的工作,这个工作就叫法律尽职调查。下面本文将着重探讨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法律尽职调查,即公司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按照目前通说,公司并购是指合并(或兼并)与收购的合称,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公司吸收另一家公司(目标公司),目标公司不复存在;新设合并是指两家以上公司合并组成一家新公司,原公司不复存在。收购又分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是指一家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目标公司仍然存在。所以,公司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一般指委托方(调查方)拟进行上述并购计划或交易,委托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对有关方(目标公司)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就目标公司设立和存续、股权结构、历史沿革、法人治理、资产状况、对外投资(投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其他投资)、业务经营、债权债务、重大合同、关联交易、劳动人事、纳税情况、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一种活动。

下面笔者就律师从事法律尽职调查的几个重点方面归结如下:

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

1、独立调查。独立调查是指以律师身份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查询目标公司工商信息及其资产、项目等情况,独立调查所获资料系政府部门提供,可信度较高,可以核查、验证目标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其一般会涉及下列部门: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目标公司设立、变更、年检、法人治理结构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

(2)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房地产他项权情况、房屋租赁信息等;向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权属情况;向规划管理部门查询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向建设管理部门查询建筑工程许可情况等;

(3)向车辆、船舶管理部门查询车辆、船舶信息;

(4)向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查询股票名称、数量、权利限制等信息;

(5)从中国人民银行打印目标公司贷款卡信息,查询目标公司银行贷款、对外担保等情况。

现场调查

(1)进驻目标公司所在地现场调查;

(2)通过对目标公司董事、高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等人员访谈,了解目标公司经营业务、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规章等情况;

(3)就查阅的相关文件资料中所涉及的问题,及时向负责人员提出疑问,并获得回复、确认;

与其他中介同步开展工作,并与其沟通、探讨,进一步获取信息。诸如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步骤

(1)了解客户的收购方案、理解收购意图、领会收购战略;

(2)结合收购方案查阅和检索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对目标公司所从事经营业务所述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3)根据收购方案确定尽职调查的对象和范围;

(4)开具尽职调查清单;

(5)开展现场调查;

(6)根据交易方案、目标公司特点确定重点关注问题;

(7)编写尽职调查报告。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1、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并购的授权与批准的审查

(1)目标企业的设立审批、申请文件及登记文档、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报告);

(2)目标企业登记事项,历次变更、变动情况的合法合规性;

(3)目标企业成立以来的合并、分立、变更及重大改组、重大投资行为;

(4)目标企业年审情况及是否有影响目标企业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如吊销、注销;

(5)目标企业经营中依法应取得的资质、认证、特别许可等是否已合法取得及是否仍合法有效;

(6)本次并购交易是否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和批准,对并购条件是否存在限制性要求。

2、目标企业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的审查

(1)目标企业当前的股权结构及合法性;

(2)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革过程及其合法性;

(3)目标企业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混乱、矛盾与不清晰;

(4)目标企业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的规定,包括: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与数额;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情况;出资是否被抽逃、挪用;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的权属;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是否经评估作价;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是否移交及过户;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归属及权属证书;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类别;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剩余有效期;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评估作价;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移交及过户;有无出资争议,有无用于出资的有形、无形资产的权属争议,有无潜在出资诉讼或仲裁;用于出资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是否被抵押、质押、目前状况;出资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5)目标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设立分公司情况;投资参股子公司情况、出资额、所占比例或股份;投资控股子公司情况、出资额、所占比例或股份。

(6)目标企业股本变动及相应合同、章程、决议、批文、变更登记情况;

(7)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兼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情况。

3、目标企业章程的审查

(1)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现行章程及曾生效的章程;

(2)章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及是否在公司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3)章程内容中是否有反收购条款,如有,则查明具体内容;

(4)章程内容是否有所变化、变化是否合法及是否履行了相应手续;

(5)章程内容是否有超级多数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6)章程内容是否有董事会分期、分级选举条款,禁止更换董事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7)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授权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8)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程序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9)章程内容是否有影响企业并购的其他特别规定,如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管人员、股东权利计划等。

4、目标企业财产权利的审查

(1)目标企业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相符;

(2)目标企业房产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相符;

(3)目标企业主要机械设备、设施的相对性及与实际是否相符;

(4)目标企业专利类别、数量、权属、存续及剩余有效期;

(5)目标企业商标类别、数量、适用大类、权属、存续;

(6)目标企业版权类别、数量、权属、存续;

(7)目标企业其他无形资产情况;

(8)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9)目标企业租赁的性质、类别、期限;

(10)目标企业车辆类别、产权归属、年检、车况及使用年限、保险;

(11)目标企业其他财产的清单、产权归属现状等;

(12)目标企业财产保险情况;

(13)目标企业经营性资产评估报告;

(14)目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

5、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的审查

(1)目标企业重大合同的主体及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2)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在目标企业控制权改变后是否仍然有效或合同约定是否产生变更;

(3)目标企业重大合同中是否存在纯义务性条款或其他限制性条款;

(4)目标企业重大合同有关解除、终止合同的约定对并购会产生何种影响;

(5)目标企业对外担保合同的具体情况及主合同履行情况;

(6)目标企业债权的性质、合法性、有效性、数量及实现债权的障碍;

(7)目标企业债权质量状况;

(8)目标企业债务性质,合法性、有效性,数量及履行情况;

(9)目标企业债务偿还期限、附随义务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特别限制;

(10)目标企业贷款文件、贷款数额、还款期、逾期利息及罚金情况;

(11)目标企业外债情况、合法性、批文及登记证明;

(12)目标企业外债担保文件、履约保证书情况及批准登记手续;

(13)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质押清单及文件、债务履行情况;

(14)目标企业负债是否已被追索、是否已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是否有潜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5)目标企业及分支机构、子公司财产保险情况(包括保险人、险种、保额、有效期、保险范围、理赔额)、正在进行及可能的保险索赔或争议。

6、目标企业争议与解决情况的审查

(1)目标企业是否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仲裁裁决,案由、目标企业的地位及执行情况;

(2)目标企业是否有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或仲裁,诉讼地位、仲裁地位及案由、可能的结果;

(3)目标企业是否有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其案由、地位及可能的结果;

(4)目标企业是否有因为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5)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正接受相应行政调查,调查进展情况及可能的结论和处罚结果;

(6)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被进行相应调查和处罚的潜在可能性,可能的结论及处罚结果;

(7)目标企业正在进行的或已受到警告的政府调查(国内外)情况,有关文件,已作出的有强制力的决定、裁定、执行令等;

(8)目标企业与他人自行和解、调解、协议取得或放弃的权利、主张、要求或禁止进一步行动的情况;

(9)目标企业所收到的有关主张目标企业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和主张目标企业违法、违规的函件等。

7、目标企业组织结构及治理结构审查

(1)目标企业内部结构关系;

(2)目标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及职能划分、相互关系、负责人情况;

(3)目标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设置、职能权限、相互关系、机构运行及负责人情况;

(4)目标企业是否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机构、具体情况及经营运行和财产状况;

(5)目标企业近三年来主要(重大)决策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有效性及相关文件;

(6)目标企业股东大会(职代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监事会及其规范运作情况;

(7)目标企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层人员情况;

(8)目标企业的独立性;

(9)目标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重大变化及主要管理体制的变动;

(10)目标企业附属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及其下设机构情况。

8、目标企业人力资源状况

(1)与目标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分布及现状;

(2)目标企业可分流人员范围、数量及构成;

(3)病、残、离、退职工的数量,目前状况及相应协议和执行情况;

(4)目标企业的三险一金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5)目标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是否按时足额发放,是否建立并持续缴纳失业保险金,是否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6)目标企业事实劳动关系及交叉劳动关系情况;

(7)目标企业需新签、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

(8)目标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社保关系是否已接续好,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状况及是否已解决;

(9)目标企业停薪留职、内退、请长假、长期学习、参军入伍、挂名、自谋职业、因私出国、女职工“三期”职工数量及目前状况;

(10)目标企业职工持股、管理层持股状况;

(11)目标企业职工激励计划情况、职工福利制度计划安排;

(12)目标企业职代会(工会)建立及运作情况;

(13)目标企业劳动卫生、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14)目标企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情况;

(15)目标企业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有无处罚,有无潜在处罚的可能性。

9、目标企业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目标企业关联交易数量及现状,对目标企业的影响、制约、辅助程度;

(2)目标企业关联交易、关联方的情况;

(3)目标企业关联交易的合法性、交易条件的公允性;

(4)目标企业是否有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承诺;

(5)股东间、股东与目标企业间、股东与目标企业客户间的关联交易。

10、目标企业技术、环保、产品标准及获奖

(1)目标企业产品(服务)的技术含量大小、技术敏感性、产品(服务)对技术的依赖程度;

(2)目标企业拥有的技术的性质、来源、权属;

(3)目标企业使用的非自有技术性质、来源、使用条件、期限;

(4)目标企业开发新产品的人员能力、设施、设备情况及科研组织情况;

(5)目标企业环保标准、排污和治理情况;

(6)目标企业目前实行的产品质量标准、级别及质量控制与检验系统;

(7)目标企业所获的技术奖项、级别、类别等情况;

(8)目标企业特许经销保护、广告与促销、客户情况、竞争战略与评价、销售方式。

11、目标企业税费征、减、免等优惠情况

(1)目标企业税务登记证、登记机关及验证情况;

(2)目标企业应纳税的税种、税率;

(3)目标企业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4)目标企业其他税收优惠的依据、证明文件及实施情况;

(5)目标企业财政补赔优惠的依据、证明文件及实施情况;

(6)目标企业社会保障金交纳情况。

12、目标企业的经营与业务情况

(1)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业绩、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2)目标企业主营业务的分类、比重、市场情况;

(3)目标企业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比例分类与现状;

(4)目标企业的经营是否有或可能会发生政府或法律、法规上的限制、管制;

(5)目标企业的主要产品状况、主要构成、国内外主要厂家生产状况、产品销售率。

四、律师从事法律尽职调查需要注意的问题

1、律师应谨言慎行,恪守保密义务,与目标公司进行良好沟通

由于并购活动中目标公司作为被收购一方,心理较为“脆弱”,通常心存顾虑。所以,律师在现场查证过程中,目标公司的“态度不好”是常态,但无论如何,尽职调查律师必须保持良好、平和的心态,排除干扰,专注于调查,努力与目标公司维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另外,因并购活动本身具有极高的敏感性,为避免人心浮动,有的目标公司除最高决策层外,其他人对并购交易并不知情,尽职调查律师在现场查证过程中,即须三缄其口,守口如瓶。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尽职调查律师不能妄加评论,恣意指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2、随机应变,适时调整尽职调查策略

尽职调查过程中,一个常见而棘手的问题就是目标公司无意或有意未提供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资料。而律师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等部门调查目标公司资料也并非一帆风顺。比如工商行政部门,虽然《公司法》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但各地公司登记机关的做法仍是五花八门,松紧尺度不一。此外,去不动产登记机构、人民银行等部门调查资料,则面临更大的障碍。所以,遇到这些情况,律师应当及时调整策略,只能依赖目标公司就其财务、业务等所作的“声明和担保”。

3、认真撰写每日简报及详尽的尽职调查报告

如前所述,尽职调查目的就是要“知彼”,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则要及时披露,二则要提出相应的解决之策。尽职调查期间,律师应养成从堆积如山的资料中,翻阅、审查资料,摘抄要点,将当天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归纳、分析、研判,形成简明扼要的日报,这样既能点明发现的问题、蕴涵的风险及其对并购交易的影响,又能尽可能给出消弭风险之策。透过每日简报,委托人可及时洞悉目标公司存在的问题,评估对并购交易的影响。

4、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必须清醒意识到其中蕴藉的律师执业风险,必须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千万不可掉以轻心。一旦法律尽职调查未尽职、未充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律师事务所往往面临巨额索赔,其后果不堪设想。

本文将完,法律尽职调查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团队性的工作,其作用是为了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是并购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关系着巨额并购活动的成败,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律师参与其中,其实务工作也不仅只是本文所述,如有不周,尽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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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浅析融资租赁项目尽职调查 篇七

一、融资租赁项目尽职调查的的含义

融资租赁是服务行业新兴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租赁期内, 涉及到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等至少三方当事人在内的利益和权力关系, 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形式更是多种多样。法律相关方面的规定也比较明确:融资租赁大多为中长期;在活动前期, 当事人之间至少要签订两份合同, 并且租赁期间任何一方都不能中途解除合同;承租人不仅享有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中途物件若出现任何问题, 同时享有索赔权。

完整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租赁项目中目标企业的法律、财务和经营状况等多方面的内容。实际操作过程中, 由于其所在行业不仅范围广, 而且跨度大, 给尽职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了提高尽职调查工作效率, 要把握尽职调查工作中的主要内容, 介绍如下:

(一) 当期货币资金核实

对企业当期货币的资金的核实是尽职调查实地调查的重要内容。它会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做真实客观的反映, 可以作为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现金支付能力的衡量标准, 内容包括如下:

第一, 在对企业的当期货币资金进行核实时, 首要核实金额差值, 具体来说, 就是该企业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反应的金额数和财务报表反应的当期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之间的差值, 要评价差值的大小。若差值较大, 证明可能有未到账的在途资金存在, 项目负责人要以银行提供的余额调节表为依据进行验算。除此之外, 如果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和借款的金额相对都较大时, 就可以推测该企业并不具有相对较高的管理水平。第二, 对资金流数目和来源进行核实。要特别注意银行对账单中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 是否出现一些假象, 例如银行对账单中数额较大的流入流出, 销售现金额并不占主要地位, 留意企业是否存在严重的拖欠款状况。要对企业银行账单中出现较大额支出的入账凭证进行抽查。第三, 对企业短期偿债的实际能力做出评价, 这就要在考察过程中, 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实际现金支付能力的资金存量进行了解, 还要掌握对于银行借款还款高峰期的还款总量进行掌握。最后, 在核查过程中, 要注意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一种情况是, 银行可能会将民营企业原账户下的资金另开一个个人账户。另一种是有些企业存在投机取巧的现象, 粉饰报表等各式各样的恶劣手段。

(二) 当期存货核实

对企业当期存货的核查意义重大。它可以对仓库管理员的管理水平做出很好的反映, 核查后得出的存货周期和存货量, 可以反映企业的业绩情况。当期存货核实流程介绍如下:

第一, 结合实地考查所得当期存货和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尽职调查时, 要了解企业存货数量, 并与推测数量对比, 确定企业存货的真实数目, 了解企业产品的流动情况, 是否存在积压、剩余原材料或材料中是否有废料冒充的现象。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征, 了解产品市场的具体情况是很重要的。第二, 抽查企业最近一次的存货盘点记录, 并和企业提供的当期财务报表进行对照, 有助于项目负责人对其所反映的仓库存货数目进行把握。第三, 核实企业存货账单的真实性。具体操作方法是通过调验三种购货合同, 和近乎相同时间购货合同的价格进行比较, 包括供应商的名称, 找出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 从而确定出企业存货账单的真实性。还要注意比对货物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 了解企业货物的流动周期。

(三) 当期销售核实

对企业当期销售情况的核实是尽职调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这是因为只有直观的销售数据才是对企业销售规模的直接表现, 也是推算企业盈亏的理论基础, 只有正确的销售数据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销售规模。

第一, 对企业近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实地调看, 把纳税单上的销售数据和企业本身提供的当期销售数据作比较, 这样做不仅可以校验报表是否真实, 还可以反映企业的真实销售状况。第二, 对企业当期或者近期的销售提货单进行核查。现行的企业销售都是以提货单位依据, 确认发货, 保证总和的销售数据的正确性和真实性。第三, 对销售合同进行抽查, 建议对合同中的所有企业进行核查, 看到是否有关联企业的存在, 还要尤为注意销售价格是否会出现异常情况。了解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从而对企业近期的应收帐款和回收周期有一个大概的了解。要对企业的盈利水平做客观考量, 就需要核实企业当期和近期的销售收入, 当然是以签订的合同为主要依据。

(四) 企业当期在建情况核实

对企业当期在建情况的核实目的是为了掌握企业是否存在负债情况。所以, 在进行尽职调查时, 项目负责人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其在建工程进行考察;对体现在财务报表中的在建工程科目明细进行调查, 对其详细情况都应该一一核实。

(五) 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核实

企业和银行的长期合作关系已经使它们之间形成了一种固定的合作模式。对于企业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的了解有利于评价企业的借款能力和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相对良好的信誉。

二、尽职调查工作原则

在对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目标企业进行的尽职调查中, 要始终遵循客观、谨慎、擅抓重点的原则: (1) 在尽职调查中, 项目负责人必须抛开利益驱使, 以绝对客观的态度对待企业提供的合法、合规、合理的资料, 对其真实性要进行客观的评判, 不能盲目怀疑。要对自己的尽职调查工作的全过程做真实、全面的记录, 对于没有直接书面证据的企业相关重要内容, 要避开利益关系取回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2) 在调查过程中, 企业相关的任何信息都应该以掌握真实的书面证据为途径, 一定不能轻信企业客户的空口无凭的介绍或者承诺, 保守估算企业提供的数据。 (3) 融资租赁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涉及的行业太广泛, 工作量太大。所以, 受时间和人力资源的限制, 项目负责人必须要擅于抓住工作重点, 提高工作效率, 严格按照调查提纲组织工作, 对重点问题和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进行更加详细的调查与核实;而对于一般性的问题, 可以通过抽查方式, 以点带面, 推断结果。

三、尽职调查在风险控制中应用

当前, 我国融资租赁项目还正处于发展阶段,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多种原因诱发了潜在的风险, 而我国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方面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尽职调查是对融资租赁项目中目标企业的法律、财务和经营状况等全方面的调查与相关资料的核实。全面、严格的尽职调查可以有效降低项目前期风险中的信用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中项目风险的控制有很重要的作用。

总之, 对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是融资租赁项目中的重要内容。尽职调查, 是融资租赁项目中风险管理的第一步, 也是十分关键的一步。尽职调查, 是对目标企业资产状况进行客观核实和评断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尽职调查中, 项目负责人在进行实地考察时, 要严格按照考察大纲进行核查, 了解目标企业当前货币资金中的资金支付能力;通过对库存量和库存周期的调查, 了解企业的库存积压状况, 看企业是否具有较高的库存管理水平;对企业当前的销售情况和在建工程进行调查, 可以评价企业的盈亏水平, 并且对企业将要进行的下一阶段的项目操作进行科学合理的指引。做好尽职调查, 可以促进融资租赁项目中风险管理和控制, 是每一位项目负责人要不断努力的方向。

摘要:融资租赁属于新兴的金融服务行业。近年来, 其在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工作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融资租赁项目中企业运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通常要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要求调查过程中对目标企业相关资料进行一一核实。完整的尽职调查涉及的面十分广泛。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有其自身的特点, 它涉及到的行业非常广泛, 跨度也相当大, 即使是同一行业, 企业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这就增大了尽职调查的工作量和复杂度, 要求工作人员在做尽职调查时, 要尽量去把握企业之间的共性, 寻找到影响企业履约能力的主要信用特征, 突出重点, 有针对性得开展调查工作, 做到对项目存在风险的有效管理。

关键词:融资租赁,尽职调查,实地考查,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孙政.融资租赁项目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J].黑龙江对外经贸, 2011 (7)

[2]陈中玮.浅析融资租赁项目尽职调查中的现场考察内容[J].现代商业, 2011 (35)

[3]林文峰, 胡长力.融资租赁项目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与应用研究[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2006 (2)

[4]罗晓春.融资租赁项目信贷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案例[J].西南金融, 2010 (11)

8.沟通 不容忽视的尽职调查项目 篇八

不幸的是,很多中国公司在投资海外时却忽略了尽职调查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沟通—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一向被视为天经地义,沟通上的尽职调查却往往被放在不太重要的位置,甚至有时彻底被忽略。

为利益相关方分类 确立“主要目标”

大多数投资海外的中国公司都非常低调,以避免吸引过多的注意力。这是一项聪明的策略,因为太过显眼可能招致本土利益集团、竞争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批评。但保持低调也需要计划和策略,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有目的地与被谨慎选择的利益相关方交流沟通。认知及分辨这些利益相关方也是沟通上尽职调查的一环。

认知利益相关方的过程并不复杂。第一步需要对受投资计划影响的个体及组织进行分类,或是对投资计划感兴趣即可。被分类的对象包括了消费者、供应商、投资者、社团领袖、竞争对手,以及后援组织等。对于每一个类别,公司都应制作一张表格,列出对投资可能带来影响(无论正负)的团体或个人。随后,每个个体或组织都应按照两个标准打分:一个用来衡量此利益相关方对投资带来的影响,另一个则用来衡量影响此利益相关方意见和行为的困难程度。在打分之后,每个利益相关方都应该被归属于如图表中的一类(附图)。

投资者与某个利益相关方接洽的方法将由他们在图表中的位置决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人士是那些在商业交易中有巨大影响力,并且自身也较容易被影响的人。这些利益相关人士处于图表中的B区域,为主要目标,应被谨慎对待,而对其余三个区域对象的投入则可相对较少。获得A和C区域利益相关人士的好感能带来的收益并不大,因为他们不容易被影响。同样的,与区域D中人士的交往也不会带来太大助益,因为他们对投资的影响非常有限。

最近买下纽约一座酒店的中国投资商便是一个范例。为了节省成本,这位投资商引进外籍员工为酒店工作。工会对引进外籍员工产生了异议,但这位中国投资商拒绝与他们进行谈判。于是工会向政府监管机构提出抗议,这不仅推迟了许可批发的时间,也增加了酒店开始运作的难度。最终,该项目被拖延了4个月,导致了投资方数百万美元的损失。

事实上,如果中国投资商事先进行了尽职调查,就会意识到,工会在纽约十分重要,它们有能力干扰项目进度并能影响政治领袖,从而给生意带来麻烦。按照对基本利益相关方的图解,纽约工会正是B区域的利益相关组织,拥有对投资的巨大影响力,且比较容易被用谈判的方式影响。如果及时开始谈判,将会为投资商节省可观的资金。

适当放弃控制权以换取关键支持

国际矿业力拓(Rio Tinto)则选择了一种不同的方式来推进他们在美国密西根州的项目。2013年,力拓计划在美国北部开拓新矿,预计产量为3亿磅镍、2.5亿磅铜,以及一些其它矿产。此项目预计将会为当地居民提供1000个新的工作机会。

尽管新矿能为当地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反对意见仍不断产生。力拓并未正面处理反对意见,而是将决定权交给了当地政府。他们组织成立了社区委员会,并且资助了某个环境组织来研究开矿的位置选择。通过这种方式,力拓等于将一些重要的商业决定权外包给了当地。当然,它同时也征募了不少支持者来说服仍然对此项目存疑的人。虽然放弃了某些控制权,但力拓提高了整体的胜算。最终,这个项目得到批准,新矿也开始运作。

根据笔者的经验,放弃控制权对于大多数中国高管来说是非常困难的。目前大多数足以走向全球的大型企业领导人都是公司的创始人。要取得成功,他们必须表现出极强的领导力,而这往往需要他们对公司有着很强的控制权。

但是,在今日的商业世界,成功往往需要企业将部分控制权转让 给外部社会,特别是在沟通方面。过去,严格遵守“信息规定”的交流被认为对企业至关重要:企业形象需要一致的对外说辞。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巨变,特别是社交媒体的出现,对信息的控制权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今天,交流的成功之道在于创造,保持和利益相关者牢固而真实的关系,而关系的维系需要双方的对话。成功的企业早已不再是简单地告知利益相关方,他们更多地创造对话的机会。

如同力拓邀请社会上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开矿位置的讨论,在新市场里投资的公司必须确定新市场中最关键的影响者,并且及早与他们建立联系。2013年双汇收购美国猪肉供应商史密斯菲尔德食品(Smithfield Foods)时,他们在早期就介入了与当地社会领袖的商谈。收购案宣布的当天,弗吉尼亚州农业部长表示,“我们认为这是一次非常良好的合作。考虑到猪肉出口的情况,中国市场意味着巨大的商机”。很明显,他事先就被知会了有关情况,并且准备好了在收购案宣布的当天发表赞同的言论。他和其他众多商界及政界领袖(也都被事先知会过)的支持,在批评者试图通过参议院听证来阻挠的情况下,确保了此次收购的顺利获批。

提前行动??找对人

当然,在交易前就知会有关人士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错误的人,比如竞争对手,提前知道了收购计划案,会有可能采取行动阻挠其发生,这也是尽职调查如此重要的原因。

有可信赖的本地咨询顾问也同样关键。认识利益相关方的过程,不仅有利于分辨交易中的支持方,也能够着眼于和他们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增强未来成功的概率。此外,一幅清晰的利益相关方图解亦能够帮助分辨和中立那些原本尝试阻挠交易的对手。

由此可见,成功的关键是找到值得信赖、对投资计划涉足的市场行业都非常熟悉的本地顾问。另一件必要的措施就是尽早开始这个过程—这会帮助避免许多不愉快的“惊喜”,如同纽约酒店的那位投资者碰上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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