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2024-09-07

车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精选10篇)

1.车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篇一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180号 签发人:潘涨潮

关于执行关于执行《《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企财险费率指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财险会员公司:

为完善非车险行业自律,公会在充分听取各公司对非车险自律内容的建议后,拟订了《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以下简称“费率指引”),并印发各财险公司书面征求意见。在10月25日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财产险专业委员会2010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公会已就是否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费率指引”向各委员征询,各委员均未表示异议。现就如何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非车险自律工作,及时将“费率指引”的完整内容和要求传达、落实到公司相关的每个员工,做到深刻领会,自觉践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各公司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内控制度,严格管理。公会在“费率指引”实施后,将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公司实施情况进行自律检查。

三、各公司要做好对客户的宣传工作,尤其是续保业务,要从风险管控、切实维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争取客户的理解。同时要明确: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客户提供快捷、解决客户合理需求的服务。

四、“费率指引”实施细则中对续保业务如何分步达到“费率指引”的费率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费率指引”中对应现行行业费率高于上一年承保费率60%以上(含60%)的,经业内测算分析和广泛听取会员单位意见,决定按如下原则施行:

1、保险起期日期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的60%,且不得低于上一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保险起期日期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的80%,且不得低于上一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保险起期日期在2012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且不得低于上一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

2、对于不能提供上一保单复印件,且无法核实续保业务上一的承保费率、风险状况及赔付记录的,承保公司应严格按照“费率指引”中对应行业的保险费率进行承保。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

附件二:关于实施《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宣传提纲

2.长客运自律公约 篇二

为共同经营和共同管理好三县超长客运车辆,使之增加运输收入和降低运输风险成本;充分、合理地利用三地超长客源的资源优势,整合资源,优势互补;达到增强三地超长车抗风险能力,互利互惠;从而建立经营效益、安全效益、社会效益共赢的长效机制。现经三县超长客运企业统一认识,全体经营业主自发组织、自主联营,在各地车辆所属企业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导下,自主管理。所有参营车辆自愿订立自律公约如下。

一、指导思想

1、在参营企业与参营业主统一认识下,南溪、江安、兴文三地所有广东线路的超长客运参营车辆,必须接受本自律公约及其下设规章制度的制约与管理。

2、针对超长客运市场极度疲软、极端混乱,三地经营业主长期各自为阵,票价与运输里程极不对应,造成经营效益惨淡,运输状况呈现安全不稳定忧患,带来超长客运车辆经营危机的状况下,为共同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建立一套安全、有效、较为完善的抵抗危机风险的经营机制,而创建该联营体制。

3、、充分利用三地外出务工人口多的人力资源优势,使三地现有超长运力,得到充分、合理、有效的使用,从而使三地超长运力的数量、规模保持相对的持续和稳定。

4、、三方本着诚信、互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共同经营,共同管理,联合联营,营收共享,更多、更好地体现三地超长车的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使三地超长车,继续为促进三地经济的持续增长作出应有贡献。

二、实现目标

1、统一制订票价,统一客源组织,统一调度车辆,统一按规定装、配载,统一营收分配。

2、三地客票价格保持一定程度稳定,以此提高每趟次营运收入,降低运输风险成本,力争三地超长客运车辆效益,全年保持相对持续、稳定〔仅次之于旺季营收态势〕。

3、合理、有效地安排好广东各始发站、点的运力分布、分配,力争保持广东回程车辆的价格相对稳定,妥善处理协调解决好广东各始发站、点的人头票价与装配载之间的关系。

4、建立有效、合法的稽查管理制度,合理制定票价,不松懈的加大稽查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客源外流,以此提高运行趟次,提高与增加单车效益。

三、组织形式和人员结构

1、组织形式:行业监督管理,企业领导指导,经营业主自发组织、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超长客运自治组织。

名称为:南、江、兴超长客运管理中心。

设主任一名,副主任 x x名;

下设总调度一名,片区调度三名〔原则上由副主任担任〕;

会计、统计〔出纳〕各一名;

专、兼职稽查人员待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再行设定名额与确定人数。

办公室设于xx县xx乡恰当地理位置处,为常设议事、业务开展办事处。

下设x、x、x分中心,各设立办公室一个。

2、人员结构:在三地企业及超长车经营业主中,选派具有代表性、热心服务三地超长车且具有公心和一定超长客运管理经验、能力的经营业主组建xx长客运管理中心。

该中心性质为:管理、服务型机构。

四、经费来源及经费开支

1、xx长客运管理中心,在每趟次轮班分配中〔由各分中心〕按比例提取必要、必需的工作经费;

2、本着取之于车主和用之于车主的原则。每个月管理中心及其下设办公室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稽查费用等用于为超长车服务的费用,在当月提取的管理费中统一列支或除稽查费用外,各方出派人员产生的费用,也可由各分中心自行解决,玉屏办事处产生的必需费用,由三方按车台分摊或协商解决。

3、管理中心每月召集参营车主进行工作总结会一次;每月向全体车主通报一次营收、分配、费用收入、开支等财务情况;认真听取车主建议;不定期召开车主会议,广泛收集车主意见,加强三地车主间的交流沟通、信息互通,建立长期的伙伴合作关系。

五、运作模式及经营管理

1、xx长客运管理中心,是服务性质的自治组织,服务于三地超长客运和超长车车主。因而三地参营超长车车主,必须受自律公约的制约。

2、在自律公约下,分别订立《统一运调管理规定》、《统一装、配载管理规定》、《统一营收分配管理规定》、《稽查管理规定》、《客运票价确定原则》、《违规违约处罚规定》、《保证金〔违约金〕缴纳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三地超长车的运作,必须遵守以上管理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若产生违约、违规行为,必须无条件接受相关对应处罚。

3、三地超长客运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中心的去程与回程双面调派和管理。如有违规行为产生,必须无条件接受管理中心按其相关管理规定作出的处罚。

4、管理中心玉屏办事处每天上午十时前进行客源人数、运力储备、营收情况以及市场行情的三方通报。本着诚信、互信、公平、公开、公正的经营原则,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5、三地超长车采用片区滚动、异地联动方式进行排班、发班。即片区内实行依次排班,按序滚动。当片区一轮班车辆全部发完时,必须调派另一片区车辆进行装载发班,中心与分中心负责协调和处理好当地管理机关的关系。特殊情况出现,可调派三地内异地车辆载客发班。

6、严格执行装、配载管理规定。根据三地当天客源数量的准确统计流量及旅客流向,决定发班数量及应班车牌号码,并通报三方。原则上载客车辆往返实载率应达到100%方能允许发班。

7、一地单车客源不足一车时,采用统一调配、差额补救方式,由中心总调度负责调配该车到达地就近旅客装配载,保足实载率后进行发班〔配送旅客费用由载客方承担〕。

8、客源通过差额调配后,确系不足满载时,应将不足人数及时、如实报告中心,再由中心确定是否发班。如查实多装少报或隐瞒不报的,按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9、因事故,确系被调派实施应急救援的车辆,必须事前报告中心,方可实施救援方案。否则视为私跑趟次,按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10、根据旅客出行季节与广东回程客源情况、票价情况,确系需要放空载客或不足满载人数的去程车辆,必须由中心集体研究。否则视为私跑趟次,按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11、x待班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中心的安排和调派进行应班发班。不服从安排和调派的车辆,回程后按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12、x回程车辆返程时,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满载发班。如车辆达不到规定的价格而擅自载客发班,回程后在该车营收分配中扣除不足差额部分;如达不到满载而擅自载客返程,回程后同样在该车趟次营收分配中扣除该车不足人票差额部分。同一或毗邻始发地同一天回程车辆,价格必须相同一致,本着就高不就低原则解缴票款。

13、管理中心对当趟次参加营运的车辆,按照《统一营收分配管理规定》,在全部车辆完成当轮班运输任务后的三天内完成营收分配结算工作,并如数兑现分配金额。

14、所有参营超长客运车辆以每趟次x元或x元作为单车运输费用借支。每单车趟次营收产生的收入,多余部分票款,在车辆回程后的次日内必须交回车属地分会办公室,以便结算时及时兑现。

15、违规车辆各种处罚金额,在单车保证金或轮班趟次营收分配金额中扣除。列入全体参营车台营收分配范围或作公用经费列支。

六、保证金(储备金)的收取、管理与使用

1、本着诚信、互信,公平、公正、公开,互利互惠的原则,为确保xx长客运管理中心工作的顺利、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同时确保三县超长车的正常运作,所有参营超长车应向管理中心每车缴纳x元作保证金。

2、保证金的收取。该方案确定后实施前每车缴纳x元;春运期间每台车补足缴纳x元。

3、如参营经营者中途退出管理中心(车辆报废、下线除外),则不退还保证金。

4、保证金的管理。保证金也称储备金,由管理中心集体存储,三地各推选一名车主代表签章存行管理。

5、当去程车辆价格发生偏低,不足以解决去程费用借支时,发班车辆可向管理中心预支一定数额款作去程补差费用。在车辆回程后解缴票款时必须一并解缴归还。

八、本公约即管理办法的实施分两步进行

〔一〕、实现统一制订票价 统一客源组织 统一调度车辆

1、由三地经营业主代表组建的管理机构,于每日下午5时前,向三地分中心发布次日各线路售票价格以及各线路应班车数量、车牌号码。

2、各分中心在当日10时前,向中心办事处准确报送区域内各线路旅客出行人数。

3、各区域内的参营超长客运车辆,必须按序排班,依次滚动。由中心办事处总调度会同分中心调度,对应班车辆分线路进行旅客装、配载分解。

4、各区域内的参营超长客运车辆,应在按序排班,依次滚动的基础上,率先进行统一营收分配,以便配合三地联营统一营收分配工作计划的实施开展。

5、运作初期,各分中心所辖广东线路超长车,原则上以每月三至四趟次为基准。轮班提前完成该月全部趟次的车辆,就地停驶。由中心办事处调派其它区域未完成当月趟次的车辆载客发班。由中心与分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好当地管理机关关系。

〔二〕实现统一营收分配

1、加强稽查工作的开展。加大对过境到广东超长车的稽查力度。必要时,对广东回程扰乱市场价格的车辆,采取合法、有效的回程稽查措施。

2、组建常设、固定的稽查机构,与管理机关密切配合与协作,以此减少和杜绝三地客源外流,保障淡季三地超长车票价稳定,确保一定趟次和有客可靠。

3、在统一票价、统一调度、统一装配载形成、完成有序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施统一营收分配。

〔1〕去程、回程所有广东线路参营车辆,均以广东中山价格为基准,统一人头票价,作为统一营收分配标准。参营车辆全部完成趟次轮班运输后,即进行一轮班营收分配。

〔2〕中山线路以远运行的超长车,以当日当趟次中山去程、回程价格参加营收分配。中山范围以远去、回程人头运输价格,归该车所有。

〔3〕因故未参加轮班运输的车辆,不参加该轮班分配。

九、自律公约对全体超长客运参营经营业主具有同等约束力。

十、在不违背自律公约的原则下,产生、订立的规章制度与自律公约具有同等约束力。

十一、自律公约必须经全体参营业主实名签名生效。

二、自律公约的撤销、作废,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车主同意,方能撤销、作废。

3.车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篇三

根据教育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精神,特拟订我校教师自律公约,请自觉遵守。

1、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开展课题研究,撰写教学论文和经验总结。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因材施教,重视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及师生双边活动,讲究教学方法,注意不同层次学生的信息反馈,全面发展学生能力。

2、必须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得缺课、不得擅自调课,病事假必须有书面请假条。

3、上课前预备铃响后立刻进入教室;下课铃响后,方可下课;上课时,不得擅离课堂。课堂上,要精神饱满,不把个人不愉快的情绪带到课堂上。上课时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教室内一律禁止吸烟,更不准上课时吸烟。

4、上课时必须携带教材、备课本等必要的教学工具;站立讲课;语言规范,声音清晰,板书工整。

5、教师要关爱学生、服务学生、尊重学生、信任学生。注意学生冷暖和身体健康,督促学生保护视力。帮助家庭贫困学生。

6、不得以任何形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出现意外或学生生病,及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7、注意形象,不违法乱纪。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话,不说不利于学生进步、同事团结的话。团结协作,不议论他人是非,相互帮助、共同进步,科任教师有义务协同班主任管理班级。

8、主动与家长保持正常联系,争取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统一和协调。班主任每学期对本班特殊学生至少进行一次家访,并认真做好记录。

9、保护环境,爱护学校财产,认真保管并及时归还借用图书、教学用书、教学仪器。节约用电、用水、用纸,爱护电脑,不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

10、教师不得擅自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不得向学生或学生家长索要钱物;违背规定乱收费、乱订教辅资料。

11、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两河完小(盖章)

校长:(签字)教师签字:

4.学院防火自律标语及公约 篇四

1、本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本身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积极配合社区做好消防工作。

2、单位法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总责。

3、遵守安全用电、用气、用油、用火等管理规定,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

4、按标准配置灭火器,并固定设置在方便取用的地方,装修材料要采用材料。

5、不乱扔烟头,单位要教育员工不玩火,并培训员工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6、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疏散和扑救。

7、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各种消防活动,认真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8、不在单位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汽油、天拿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在单位内燃放烟花、爆竹。

5.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 篇五

1.我们认识到,我们所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地址资源构成了互联网的核心基础设施,而互联网又构成了信息社会基础设施的核心部分。我们的工作事关互联网核心基础设施的服务质量,事关能否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信息社会提供一个高质量的基础平台。

2.我们在此宣告,我们的共同愿望:建立一个充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有力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的注册服务秩序。

3.我们意识到,在互联网地址注册这项公益性服务中,注册服务从业机构是开展注册活动的主体,承担着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专业、诚信的注册服务的职责,履行着引导用户理性注册地址名称的义务。

4.我们共同认为并呼吁,行业自律是促进互联网地址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互联网地址注册服务行业的从业机构应当秉承开放、包容、协作、共赢的理念签署一份自律公约。

5.我们郑重承诺,我们将依照守法、公平、诚信的行业自律原则,积极践行行业自律八项承诺。

6.监督。

7.我们坚信,切实履行自律公约的服务承诺,真正做到急用户所急,想我们同意,互联网地址注册服务行业的自律过程,应以开放的姿态保证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充分参与。我们自愿接受注册用户、新闻媒体和主管部门的用户所想,达用户所需,将开辟一条通向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地址注册服务行业的繁荣之路。

公司名称(盖章):

法人(签字):

6.《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学习心得 篇六

2005年10月26 日,中国银行业协会40家会员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共同签署了《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这是自2000年5月10成立以来,中国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盛会,它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在加强维权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署是中国银行业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在加强自身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表明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提升服务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和决心。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对于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文明服务,推动中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当前,中国经济金融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金融市场前景继续看好,银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即将结束,有许多新的挑战和风险值得关注。

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银行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提高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这对于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防范金融更显,促进银行也健康运行和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目前我行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对此,我行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我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员工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不仅对员工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更要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的员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培育全行员工“照章办事”的动力,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自我监管效率。

7.地信院大学生自律公约 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我班学风建设、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展现我班学子的良好精神风貌,养成健康的学习、生活方式和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通知》,我班特制定《学生自律公约》,希望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照自己的言行并予以贯彻:

一、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热爱学习,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专心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二、严格考试纪律。以考试为契机,巩固所学知识,端正学习态度,理性对待考试,遵守考场纪律,弘扬诚信正义,杜绝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三、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安排,晚11点按时熄灯,规律作息、健康生活,抵制无节制上网娱乐和通宵照明。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强健体魄,发展兴趣爱好,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营造文明、和谐、团结、向上的寝室氛围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合理使用计算机,提倡劳逸结合,科学上网,文明上网,健康上网,通过网上资源提高自身学习能力,补充科学知识。不过度上网,玩游戏、看电影,以免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

五、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注重饮食卫生,自觉抵制不卫生食物摊点,购买干净卫生食品,做到科学饮食,健康饮食。在学校食堂就餐是讲究秩序,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杜绝浪费。

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注意生命财产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和文明秩序,不随意搭乘校园内外无证黑车出行,自觉抵制校园内黑车营运,共同维护校园良好交通安全秩序。

专业班级:班长(签名):寝 室 号:寝室长(签名):寝室成员(签名):

8.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监理行业的管理,规范我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我省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社会信誉,提高我省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监理行业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凡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及其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所有在广东省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是指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及其监理从业人员或在广东省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损害其他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和与监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和声誉,不影响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信誉,自觉规范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各项工作、行为和活动。

第二章监理企业自律

第四条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遵守合约,注重信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违法社会公德。

第五条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规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把资质转让给其他人员使用。

第六条自觉维护监理市场投标秩序,严格执行政府关于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以超出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七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监理招标公告、监1

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自觉进行抵制;不参与建设单位的压价协商和谈判。

第八条履行监理招投标的责任和义务;拒绝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九条坚持监理的根本原则和宗旨;拒绝“同体监理”的各种相关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产生利害关系或者共谋利益。

第十条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监理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置结构与专业合理的项目监理人员,强化项目现场监理的技术方法和管理手段;不以降低监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来谋取监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技术装备和人才教育培训,重视和维护监理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聘用素质差和不能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人员充当监理人员。

第十二条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管理组织的监管,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主动反映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不拖延、应付或回避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行业的有关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三章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四条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严格监理,规范执业;不诋毁、中伤其他监理人员,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自觉执行监理工作标准,严格监理工作行为;拒绝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金钱或物品,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娱乐性招待或请吃(因工作沟通需要,由业主或主管部门安排的活动除外),不向施工

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工程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十六条公正维护所监理项目相关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剽窃、出卖和违规泄露监理项目技术与管理的成果。

第十七条自觉维护个人资信、业绩和荣誉;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质条件骗取监理企业聘用或与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坚持合理合法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十九条自觉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在监理业务未交接前随意调离或辞职,不在调离或辞职后随意放弃还应该承担的监理工作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一条投诉与举报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省监理行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行为,均可投诉与举报。

二、投诉与举报应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送寄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员会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与举报材料应详细具体,便于调查与核实。

三、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与举报,但投诉与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应留下联系方式,便于调查与核实。

四、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

城市广场南塔1301单元,邮编510030电话 83565805,83565802传真 61186900-5801。

第二十二条 调查与核实

一、接到投诉与举报后,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员会根据投诉与举报材料的情况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与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核实,调查组凭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介绍信开展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二、调查组应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真实、准确的材料。

三、调查组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向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和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有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惩戒处理

一、根据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经协会自律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作出惩戒处理的决定。

二、惩戒处理的方式一般包括:

(一)由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发出书面谴责函件;

(二)由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作出书面谴责,并在全省监理行业内通报;

(三)情节严重的,由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作出书面谴责,在全省监理行业内通报的同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四)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公开征求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于2008年12月18日经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公约生效后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2005年制定《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员会将依法成立,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民间组织管理登记机关同意和备案后行使职权。

9.上市公司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共) 篇九

来源:作者:时间:2010年6月25日

为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树立辖区内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良好的市场形象,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公约。由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相互监督。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第二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各项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障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信守对社会公众的承诺,接受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发生任何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规范的要求,及时修订章程。

第四条积极推进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严格按中国证监会及安徽监管局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运作水平。

第六条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条加强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运作规则、职业道德、资本市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守法和自律水平。

第八条自觉维护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防止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恪守会员自律公约,行使会员权力,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本公约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10.寿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苏州市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苏州辖区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尚未加入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下称市协会)的公司、新进入苏州筹建和设立中支(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各县(市)分会加强对辖区人身保险公司监督指导。

第三条 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己任,通过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 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

第四条 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市级公司总经理或县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 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

一、诋毁原从业公司;

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

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

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

七、其他违约行为。

如转司人员发生上述第四、五、六款行为的,接受公司将被视同亦具有与转司员工同等的违约行为,应按《公约》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各公司应严格人员招聘的管理,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发生通过传单、宣传页、海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夸大招聘条件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竞争同行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一家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向另一家公司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在六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五人。公司若录用因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人员,不受此条款限制。经双方公司协商同意的人员也不受此条款限制。

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同一分支机构引进银邮代理业务专管员,在三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三人。公司若录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人员,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三章 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

第九条 倡导广大保险营销员诚实勤勉开展保险业务的良好风气,遏制少数保险营销员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和有组织的集体转司行为。

第十条 各公司应教育、监督和要求保险营销员严格遵守持证上岗、亮证(挂牌)展业的规定,公司不得允许无展业证的营销员展业。

第十一条 对保险营销员的正常流动,各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保险营销员正式申请离司时即应同时上缴展业证,公司自接到保险营销员正式申请起,应在一个月内办完必要的离司手续,如无未结清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行业协会办理展业证销号。保险营销员离司流程:个人申请-公司受理 – 进行业务交接、公司回访客户、财物交接、注销工号等相关离司手续 – 到协会注销展业证。

保险营销员入司流程:到新公司报到 – 申办展业证 –上工号(才能领取佣金)。第十二条 新进入公司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营销人员,在接受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由各公司培训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并且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归属培训考证的公司。其他公司不得在六个月内与其建立代理关系。由公司提出解除代理合同的人员,在正常办理离司手续后,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三条 为遏制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公司在与由其他公司转入的保险营销员建立代理关系时,应关注营销人员的保险从业经历,是否首次(指首次进入保险业的新人,离开寿险业一年以上的营销人员亦视同新人)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间隔达到六个月或以上,第二次及以后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每次时间间隔达到二十四个月或以上。如未满足上述条件,公司不应与其建立代理关系。因考核解除代理合同的人员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在入司和离司时,各公司应在保险营销信息平台中录入保险营销员在本公司的从业经历,并在相应栏内写明离司原因是“考核离司”或“自愿离司”。第十五条 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同一营销服务部引进保险营销员,在六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七人。各公司若录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期满解除合同人员不受此款限制。第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自入司起即应严格遵守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十项禁令:

一、不得同时为两家人身险公司代理业务;

二、不得在未与原公司办妥离司手续前,参与转入公司的任何业务活动;

三、应向新、老客户告知自己的新身份,不得用原身份招揽新契约;

四、不得向客户提供隐瞒个人重要情况的虚假资料;

五、不得因转司诱导保户转保,损害保户利益;

六、不得泄露原公司涉及客户隐私的相关资料;

七、不得以任何借口到转出公司或其他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营销员转司;

八、不得发生到转出公司或其他公司争吵、斗殴或无理取闹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九、不得向公司隐瞒在原公司的不良行为;

十、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公司不得采取以下恶性增员行为:

一、录用未办清离司手续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收回并销号),让其参加转入公司的培训或各种业务活动,发工号、印名片、领取佣金等;

二、唆使、暗示、诱导转司保险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它保险营销员转司;

三、在考场周围或其它公司职场内外,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各种游说、宣传等活动;

四、在招聘过程中发生通过传单、宣传页、海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夸大招聘条件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竞争同行的商业信誉;

五、聘用进入协会“违规保险营销员通报名单”及被禁止在保险市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为保险营销员;

六、指使、唆使或诱导他人在其他公司职场进行争吵、斗殴、打砸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采取威胁、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恶意增员行为;

八、其他经自律公约执行小组认定的恶性增员行为。

第十八条 如发生上述条款未涉及的其它情况,但已影响到相关公司正常经营的,公司可以将情况搜集整理,报送到协会,由自律执行小组讨论后递交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第十九条 员工制保险营销员参照本章执行。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成立“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领导小组”组长由寿险分会会长担任,副组长由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各签约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公约》执行情况,决定对《公约》的修改和对违规单位的处罚。会议决定事项有小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公约》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小组,成员由各人身保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和协会秘书处等有关人员组成,协会秘书长任组长。执行小组对各公司执行《公约》情况进行具体监督、检查,核实违规情况,提出对违规公司处罚的初步意见。

第二十二条 违约行为经执行小组查实后,提出“违约处罚及整改意见书”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违约公司或违约个人发出“违约处罚及整改通知书”。违约公司或违约个人在一周内提交整改报告。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直接划入协会指定帐户。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有关人员违反《公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书面检查,并立即改正,凡未按限期改正的公司,应承担违约金3000-10000元;

二、行业协会对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业内通报;

三、情节严重者、涉嫌违法违规者、或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者,报江苏保监局处理。具体处理界定如下:

1、对违反第六条

(一)~

(四)款、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者,作书面检查,并立即改正。

2、对违反第八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者,业内通报批评,责成相关公司达成谅解备忘录报协会,处以承担违约金3000-10000元,并立即改正;

3、对违反第六条

(五)~

(六)款,违反上述1、2条未改正者,业内通报批评,处以承担违约金5000-30000元处理,情节严重者上报江苏保监局。

4、对违反《公约》的保险营销员进行行业通报,情节严重者按《违规保险营销员通报制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设立人身保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违约金专户进行管理,违约金部分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用于保险教育再教育,为苏州保险业培养保险人才;

二、用于保险业宣传,树立保险业诚信形象;

三、用于对违规行为举报并属实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四、用于自律执行小组必需的检查费用,费用审批权为自律执行小组组长;

五、如未产生违约金而造成的费用由各签约单位进行分摊。

第二十五条 凡在苏州经营人身保险业务新开业的公司,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业之日起十日内应补签本《公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自2007年10月24日起正式实施。2006年制订的《苏州市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同时终止。

上一篇:一卡通系统施工工艺下一篇:茭陵中学2011—2012学年度第二学期学校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