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精选6篇)
1.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篇一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管理,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
凡进入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计划的要求;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企业,必须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并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到发改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项目证明文件,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放线手续,土地部门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取得开发项目证明文件,规划、土地、建设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无效。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商业综合用地土地出让政府收益每亩不低于20%。
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放线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的不得开工建设。
坚决遏制违规违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一是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涉
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二是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三是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四是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使用本村(居)土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向本村(居)成员之外的个人和单位出售。已向本村(居)成员之外的个人和单位出售的,应依法查处。
经济适用房允许公开上市出售部分,按上市出售部分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补办出让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到备案机关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未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应当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意。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买受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预 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产权证之日起30内,持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到市、县土地登记机关领取土地证书,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私下交易。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的抵押,应实地调查核实,对房产未预售部分和未开发部分进行抵押,已售出的房产及其占地不得设定抵押权。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拍卖房地产,应当如实向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报成交价,不得隐报瞒报,房地产交易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征税费,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成交价格计征税费。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后,签订房地产买卖、交换和赠与契约,办理立契手续。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及《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不得转让的房地产,不能进行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转让房地产报批时,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缴出让金。在房地产交易中土地有增值的,交易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屋所在的市、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对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财政。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新建成房屋的,买受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收据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和规划验收证明90日内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权利人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于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不予登记、发证,对申报不实、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及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登记机关可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对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及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并按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外地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后,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日常监督管理。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依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同时报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除物业销售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物业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在开发建设时按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0.3%的比例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其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100平方米,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物业
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不得抵押、交换、买卖或改作他用。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其营利净收入应用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房外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户内的由业主自行维护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服务,业主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管理规约按时交纳各项费用,履行义务。
六、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各级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建设(房管)等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严禁超权限审批。
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税费要按规定交齐。
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严格控制在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普通商品住房、中低价位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统一整合规划、土地、开发、交易、财政、税收信息资源,确保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避免税费流失。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008.01.17
2.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篇二
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
— 1 — 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中仍存在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个别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比较混乱,矿产资源规划执行不力,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这些存在问题,破坏了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影响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我省矿产资源相对贫乏,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于实现矿产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确保安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勘查项目、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的,有关部
— 2 — 门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的反弹,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凡越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各级国土资源、经贸、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对辖区内探矿权和采矿权主体、生产经营主体要进行逐一核实,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进行开采、整治的,要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级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 3 — 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企业设立、生产许可、环保审查、证照颁发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查处。
(五)全面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结合当地实际,对划定的禁采区(带)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并纳入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于2005年年底前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对补充、调整后禁采区(带)内的开山采石企业,要逐一进行清理登记,建立台帐。凡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抓紧制定新一轮禁采关闭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8年底前关闭,其中严重影响景观的要立即予以关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关闭企业的善后工作,积极帮
— 4 — 助关闭的采石企业转产转业,安置好因关闭采石企业而下岗的职工。
(六)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徐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查处回采率低、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七)组织开展砖瓦粘土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各地要以禁用粘土实心砖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对开采砖瓦粘土资源的专项整治,加快淘汰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步伐。要坚决关闭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企业,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土窑、小立窑;对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要制定专项计划,尽快实施关闭。要加大平窑复垦土地的力度,大力发展环保、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对砖瓦企业用地的监督管理,依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控制砖瓦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对违反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重点解决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问题。各地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准入条件
— 5 — 和原则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开山采石矿山总数和开采总量,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通过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等方式,对小型矿山进行整合,建立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山企业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划定矿区范围、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在禁采区内未经省政府批准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一律废止。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建筑砂石、粘土等非金属矿产为重点,— 6 — 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化建设。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核、企业设立、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环境评价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监管。探索全省露采矿山现场动态监理制度,建立露采矿山现场监理模式,为露采矿山开发利用动态化监督管理提供有效手段。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完善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整治投入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开山采石企业,必须认真落实《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146号),足额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新建开山采石企业未缴纳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已投产的采石企业拒绝缴纳保证金的,注销采矿许可证。各级政府要加大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
— 7 — 治的财政支持力度,全面推进以开山采石禁采区内关闭矿山为重点的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加快整治进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规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加强对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验收等监督管理。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清查阶段(2005年11月-2005年12月底)。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矿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开采、勘查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顿任务,开展相关规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完善阶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全面完成整顿规范任务。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解决矿山布局不
— 8 — 合理问题,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底)。在各地完成整顿规范任务,进行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2007年底前,我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各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要进行检查验收,分阶段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在各阶段工作中,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顿规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艰巨,涉及部门多,时间紧,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为确保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
— 9 — 组,负责研究确定整顿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市政府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省按期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 10 — 附件: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瑞林 副组长:陶培荣 陈蒙蒙
副省长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省政府副秘书长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省经贸委副主任 省公安厅副厅长 省监察厅副厅长 省财政厅副厅长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省工商局副局长 省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齐乃昌
潘宪生 秦
军 洪慧民 张美芳 秦亚东 杨维兴 刘
聪 杨卫东 符小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陶培荣同志兼任。
主题词:国土资源
矿产资源
开发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16日印发
3.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篇三
文号:黑建建[2010]78号 时间:2010-07-08 11:04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打好工程质量迈上新台阶、建筑安全生产进入全国先进水平、普及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三个攻坚战”,全面提高我省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必要性、紧迫性
(一)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需要,是确保打好“三个攻坚战”的重要举措。2010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任务量大幅增加,普遍开工早,给监理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两年来开展的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看,我省监理市场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薄弱问题。一是监理企业不认真贯彻建设监理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履职尽责;二是建设单位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严重制约监理企业的生存发展;三是监理行业管理薄弱、措施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将严重危及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整顿和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管理,又要加强制度建设,突出重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高监管水平。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是:用三年的时间,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使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要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1、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监理招标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与其他监理单位串通投标、围标的问题;
2、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单位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问题;
3、依法整顿和规范无证、越级、挂靠监理或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的问题;
4、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以及不实行旁证监理的问题;
5、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负责任,未能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问题;
6、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按国家和省的标准和规范配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以及擅自更换中标的监理人员和无证上岗、监理人员吃、拿、卡、要的问题;
7、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问题;
8、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的问题。
三、严格法定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旁站监理制。监理单位负责人负全责,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监理工程师负具体责任。
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施工监理旁站制度。所有监理单位都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人员。凡对施工关键部位、工序等没有实行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记录不全的,要给予记入不良记录,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追究责任。
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监理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监理规划以及监理细则中应当详尽规定安全监理人员、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安全工作流程、安全旁站部位、安全工作要求等安全生产内容。日常监理通知、会议纪要、监理日记以及监理月报等监理内业中应当有安全生产方面内容,并形成“闭合”式管理。
(四)监理单位发现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或签订阴阳合同。凡建设单位不按《标准》取费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备案,责令其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拨付监理费用。对于逾期不付款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推行监理服务费专户管理制度,设立统一帐户,监理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要预先缴纳监理费到专户中,开工后依据合同约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考核结果向监理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六)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合同时,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现场监理部,设置相应岗位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七)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起,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监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对于未按《暂行办法》招标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
(八)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监理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九)要完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责任主体管理制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监理单位的监管职能,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大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实行全过程、全覆盖监督,及时掌握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责令立即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和曝光,实行“扣分”、“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和“责令退场”等制度,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誉等级评定、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提高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监理部的日常管理和跟踪考核,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项目监理部的各项检查,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现场监理,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处于关键环节,监理单位必须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并建立对监理部人员定期考核制度。监理人员要根据监理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严格把好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施工工艺、现场管理、试验检测、计量支付、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
(十)项目监理部应当适时审查有关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措施;应当检查验收施工用塔吊等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的安装使用手续,并完善有关内业资料;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指令或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不及时整改的,应当向当地建设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十一)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备案的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年度信用体系评价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资质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建立严格的监理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十二)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所有工程监理单位,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抽查、巡查相结合等方法,对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要立即依法予以清除市场。
(十三)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并完善监理单位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实行量化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差别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资格管理、监理招投标以及行业评优评先方面挂钩。定期公示、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使整个行业和社会了解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十四)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罚的同时,限制承接新的监理项目,直到降低或撤消资质。
(十五)外省监理单位进入我省承接工程任务,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工程投标。
五、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的落实
(十六)为了加强对整顿监理市场的领导,保证任务落实,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主管厅长为组长的省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成立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将整顿和规范的任务逐级分解,明确岗位责任,并检查督促落实。
(十七)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工作,分三年推进,每年按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每年6至7月,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经营思想、资质条件、人员配备、现场行为等,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在2010年7月底前自行整改,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于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组织抽查的重点;在组织抽查时,如果发现有隐匿不报或者2010年7月底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作出处理。
第二阶段,每年8至9月,为组织抽查和联合检查阶段。在普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的抽查率不低于20%),并于2010年9月底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组织抽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三阶段,每年10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地市进行重点检查。
(十八)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要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要善于抓住案例、深入剖析,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度建设,努力提高监理市场的管理水平。要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经验,及时组织交流和推广,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
4.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篇四
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1]190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部制订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部公路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路建设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决定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进行整顿,以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强化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展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路建设市场现状
1.改革开放以来,公路建设行业最早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了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自八十年代中期,通过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借鉴国外先进的建设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开始推行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三项制度,并逐步在全国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上推广。为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交通部先后颁布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相继采取了有力措施,对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招投标管理,强化政府监督职能,逐步构筑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2.目前,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全部实行了招标投标制度。多数省市对地方项目和路网改造项目也采用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1999年开始,公路建设行业连续三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重点加强了对建设市场的管理,通过强化政府监管,使建设市场进一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显著成效。
3.在充分肯定公路建设市场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公路建设市场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不严,一些施工力量弱、资信情况
差的单位混入了建设市场;有些项目违背基建程序,擅自开工,形成“三边”工程;部分建设项目未严格遵守“三个合理”(合理标段、合理标价、合理工期),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仍存在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倾向,有的甚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权钱交易、行贿受贿;部分单位质量和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严格,非法分包、转包,偷工减料,出现了质量和安全事故。因此,为了保证公路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对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加以治理和整顿。
二、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4.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整顿要按照国务院对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的统一部署,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抓住要害,突出重点,完善法规,加强执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今年,公路建设市场整顿的主要目标是:所有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实现依法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杜绝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评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杜绝重大、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到“十五”期末,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
5.围绕上述目标,今年规范和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的重点是,以贯彻国家《公路法》、《招标投标法》为龙头,以落实《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公路建设法规为基点,以开展第三个“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为载体,以加强政府监管为主线,重点治理公路建设项目不按基建程序组织建设;规避招标和假招标行为;招标中的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评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建设过程中的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不按规范施工,偷工减料;现场管理混乱、设计变更不规范、工程质量低劣等主要问题。
三、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6.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是整顿全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高度,站在民族兴衰和现代化建设成败的高度,认识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下最大的决心,用最大的力气,迅速开展工作。
(二)完善管理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7.要继续完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法规体系,清理和修订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交通部即将出台《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标准》、《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修订《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各地要按照要求,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公路建设管理的法规体系,实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
8.按照政府机构改革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规范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对审批者实行权责挂钩。严格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标评标、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查审批工作。对在审批环节中严重失职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9.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重检查、轻处罚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贯彻《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市场、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发现问题,未作处理或查处不力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0.质量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公正执法,不断扩大监督工作覆盖面,特别要加强对省道以下地方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要深入工程现场,加强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检测资料的可靠度和真实性的检查,加强工程质量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工程建设关键部位的质量抽检和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查,把好质量监督关。
(三)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源头管理
11.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和资信登记。今年要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资质和资信登记要求或近年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清除出公路建设市场。要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实行资格审查,今年首先对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要进行整顿。
12.公路建设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要进一步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的开放度和透明度。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只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信,均一视同仁。交通部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批的资信登记是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主要有效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搞重复登记。不得制订歧视性政策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承担建设任务,要拆除地方和行业保护的壁垒,以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13.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动态管理。交通部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从业单位、公路建设项目动态管理数据库。要利用网站、报刊等媒体,定期公布资质、资信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对从业单位履约、信誉、能力、服务水平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通报,对有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等严重扰乱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的单位,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4.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法人资格和从业单位资质资信时,要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和要求,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府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对审查人员暗箱操作、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贯彻《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投标行为
15.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在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后编制,并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以上公路和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对于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范本。
16.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信息要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对规避招标的或应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成项目法人重新招标,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17.招标工作中,禁止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或限制购买资审文件等方式,排斥外地企业参加投标。凡出现上述情况,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责成项目法人重新刊登招标公告,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18.要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与准确。评标原则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名,不得在开标后制订新的评标标准。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本地和外地、交通系统和其他系统的投标单位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制订歧视性条款或采用不同的评标标准。
19.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要制订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对专家的资格认真审核把关,明确专家的评标工作程序、责任和义务。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专家的培训和考评,对不合格的专家坚决辞退。
20.严格执行专家评标制度。评标专家必须从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工作必须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公路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不得干预评标专家正常的评标活动。
21.落实项目法人定标的责任。项目法人必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成立定标委员会,取代项目法人的定标工作。
22.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在评标、定标或项目实施过程中非法指定分包、分割工程,或违反合同,指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一经发现,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23.积极推行设计招投标制度。今年新的设计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设计单位。要培育和发展设计市场,规范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和设计成果。由于咨询、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政府决策失误、建设期大量设计变更、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4.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管理、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以及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负责。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25.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要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投资
效益负总责。要建立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定期考评制度,加强对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人员要及时撤换和调整。
26.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时承诺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组织到场,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按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不得转包,未经监理和项目法人同意,不得分包。如发现转包的,项目法人必须终止合同执行,非法分包的合同一律无效,对在施工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要责令自费返工,同时,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27.施工单位有权根据合同维护自身权益。施工单位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指定分包工程和指定的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对监理人员提出的合同规定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举报。交通主管部门一经查实,应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28.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合同要求,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配齐监理人员,配足监理设备,完善监理工作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换。对由于监理工作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9.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动态管理,要采取措施制止监理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采购,向施工单位索取合同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项目法人利益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0.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工整顿;对施工、监理单位,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取消1-2年资信登记直至降低、取消资质的处罚。
(六)加强廉政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31.要严格执行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要督促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实行双合同制管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招投标审批、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管理,建立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工程建设项目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32.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和社会反映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不宜公开的除外)。交通部负责处理国道主干线项目建设的重大举报和投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其他举报和投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对打击迫害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惩。
33.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公路建设行业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篇五
【法规分类号】E162020200101
【标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景区(点)秩序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7.28
【实施日期】2001.07.2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旅游
【文号】渝府发(2001)59号
【题注】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旅游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正在逐步培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尤其是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假日后,假日旅游迅速兴起,有力地拉动了内需,增加了财政收入,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对提高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繁荣了地方经济,促进了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的转化以及一些地区特色经济的形成。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在整顿和规范旅游景区(点)秩序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
但是,由于对新兴产业出现的新情况估计不够,监督管理不够有力,法规不够健全等原因,旅游景区(点)秩序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欺客、甩客、宰客,以及欺行霸市等违法、违章行为不同程度地存在;打架斗殴,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时有发生;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还存在较大隐患。因此,市政府决定,在“十·一”黄金周前夕,集中一段时间对旅游景区(点)秩序进行一次综合整治。特别要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旅游景区(点)的整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安全设施、饮食卫生、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六个一律”措施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旅游、公安、交通、消防、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使旅游景区(点)秩序有明显好转。
一、整治工作目标及内容
(一)整治目标: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点)及周边地区的旅游秩序,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
(二)整治内容: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宰客甩客、坑蒙旅游者的违法行为;整治旅游景区(点)公共环境卫生和交通、社会治安秩序;整治各种危及游客安全的事故隐患;整治旅游景区(点)旅游从业人员及宾馆饭店服务质量的各种问题;整治旅游景区(点)存在的封建迷信活动等问题。
(三)整治范围:长江三峡沿线旅游景区(点),都市旅游区的人民广场、解放碑步行街、朝天门广场、红岩村、歌乐山烈士陵园,永川野生动物世界,大足石刻旅游区,江津四面山旅游区,南山、南温泉景区,北温泉、缙云山景区,金刀峡景区,渝北统景、张关景区,武隆芙蓉洞、仙女山景区,城市公园,从事湖泊旅游的景区(点),从事旅游的寺庙及重点森林公园。
二、整治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整治旅游景区(点)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卫生,解决脏、乱、差问题。健全旅游景区(点)环境卫生制度和落实清扫保洁队伍,及时清理各种白色垃圾和生活垃圾;完善旅游景区(点)内的排污设施,加大沿江码头垃圾的整治力度,以清爽、整洁、优美的面貌迎接四方宾客。
(二)按照国家标准,建设一批布局合理、风格协调、质量达标的旅游厕所。年底前,市旅游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都市旅游点实施“旅游厕所工程”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抓好落实。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结合“旅游商品工程”,抓好旅游景区(点)商品市场的规范和整顿。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公共场所的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大力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商品摊区要统一规范,摊位经营业主要挂牌亮证,明码标价,文明经商。对强行向游客推销商品或尾追兜售,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坑蒙旅游者等违法行为,以及“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要依法坚决打击。
(四)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针对部分旅游景区(点)一些旅游从业人员的政治、道德、业务素质不高,服务质量较差等问题,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职后教育,建立和完善定期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专业服务水平。市旅游局要会同园林、林业、文化等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导游人员的培训。同时,还要通过创建“青年文明号”、“文明示范景区”等活动,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加强旅游景区(点)交通及社会治安综合整治,维护良好的旅游环境秩序。切实加强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的综合整治,保持旅游景区(点)道路畅通。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旅游车、游船、游艇一律不准上路、下水营运。旅游团队必须按规定租用或乘坐定点旅游车。对“黄金周”旅游景区(点)车辆要提前进行有效调度,防止发生车辆拥挤、乱停优放造成安全事故。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社会治安的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防止偷盗、扒窃等违法案件的发生,取缔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保持旅游景区(点)文明、祥和、安全的旅游氛围。
(六)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促进旅游景区(点)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全面开展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通过评A工程,完善旅游交通体系和公共信息符号,建立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的游客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各类旅游投诉,重点推行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以此提高旅游景区(点)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改善旅游景区(点)的服务设施和接待条件,提升旅游景区(点)档次和知名度。
(七)落实旅游景区(点)安全责任制度,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对旅游景区(点)容易发生事故的危岩堡坎、危险路段和漂流水域,必须坚决进行整治。对蹦极、速滑、攀岩、漂流、游船、游艇等高风险项目及设施,必须坚持每天检查其设施设备安全情况,凡有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对外开放和营运。尤其在旅游“黄金周”期间,各旅游景区(点)要提前会同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进行拉网式检查,把旅游景区(点)安全责任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人,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三、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市旅游局(责任人:王庆瑜)
1.负责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旅游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1)落实环境卫生制度,解决脏乱差问题;(2)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3)改造不规范厕所,修建高档次旅游厕所;(4)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旅游商品市场摊区;(5)对未定点的旅游车进行清理,保证旅游团队乘坐定点旅游车;(6)抓好旅游景区(点)安全工作。
2.与市有关部门联合对旅游景区(点)导游人员进行培训,取缔无证导游。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提高服务质量。
3.开展旅游景区(点)国家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对今年申报评A的旅游景区(点)加强检查和指导。
(二)市公安局(责任人:林育均)
1.负责旅游景区(点)社会治安的综合整治工作,保证旅游景区(点)110畅通,游客报警方便,确保出警及时。
2.负责督促旅游景区(点)消防安全的落实。
3.负责打击和查处旅游景区(点)内的封建迷信活动及“黄、赌、毒”等“六害”案件。
4.负责旅游景区(点)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市交委(责任人:胡振业)
1.负责通往旅游景区(点)的道路畅通。
2.督促旅游景区(点)车船单位安全工作的落实。
3.负责旅游景区(点)旅游车停放、行驶调动,查处车辆甩客宰客事件。
(四)市工商局(责任人:金起农)
1.负责规范旅游景区(点)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坑蒙旅游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2.负责整顿旅游虚假广告。
3.负责旅游景区(点)商品展销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4.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内宾馆饭店、餐厅的餐饮食品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市政委(责任人:刘旭东)
负责旅游景区(点)周边环境的容貌管理。
(六)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责任人:刘楚雄、周克勤、王洪华)
1.督促本系统旅游景区(点)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治。
2.负责本系统旅游景区(点)厕所按国家标准逐步完成改建和新建工作。
3.配合市旅游局开展本系统旅游景区(点)导游人员培训工作。
4.协助公安部门取缔查处本系统旅游景区(点)封建迷信等活动。
5.督促本系统旅游景区(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景区(点)的保护和指导景区(点)申报国家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6.协助检查本系统旅游景区(点)的有关娱乐项目的安全工作。
(七)市质监局(负责人:张宗顺)
1.负责打击旅游景区(点)的假冒伪劣商品。
2.负责检查旅游景区(点)的有关娱乐设施的质量。
(八)市卫生局(责任人:吴昌培)
指导和督促各旅游景区(点)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整治工作:
1.加强对新、改、扩建经营单位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6.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篇六
福建省公务员局 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闽人发„2011‟96号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人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省直、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政策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和政策措施,在今年9月1日前出台或完善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办法,并报省公务员局(流动调配处,随附各设区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核准样式)。各有关部门也可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办法。
同时要严格执行•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和•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闽人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二、健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
要按照闽人发„2006‟11号文件规定,严格程序,进一 步规范公开招聘方案制定、信息发布、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公示和聘用等基本环节,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要严把方案制定核准关、报名资格审核关。各省属(含中 央在闽)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各市、县、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报设区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制定招聘方案要做到周全严密、合法合理、切实可行。设置岗位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我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适合岗位要求和实际需要,对专业、学历等的具体要求应准确规范表述,坚决消除任何歧视性条件,杜绝“因人设岗”和“量身定做”现象,专业条件不得作过多过细限定,一般要设置多个相关专业,具体可参考•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 — 2 — 目录‣。要选派熟悉政策、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考试报名和组织工作,并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要对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认真严格地审查应聘人员学历、专业、年龄等条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拒绝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和参加考试。
招聘方案、人选公示等信息的发布范围和时间、考试命题、笔试阅卷、面试组织、评委组成、成绩折算和发布,合格线设定、人选产生和体检要求等要严格落实闽人发„2006‟11号等文件的具体规定。招聘方案等信息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面向社会公布。要合理设定笔试或面试合格线,有关年龄计算、资格认定等规定应具体明确。
三、创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方法
要积极探索充分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各类工作人员专业特点的公开招聘方式方法,分类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努力提高招聘工作科学化水平。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要加强公开招聘评委培训和题库建设,提高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增强考试公信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补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等符合考核聘用条件的人员、经费自给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采取公开招聘方式
— 3 — 进行。从今年9月1日起,省直、中直单位所属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单位和科研单位补充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如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之比不足3:1的,经批准可采取考核聘用方式进人。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公开发布符合考核聘用条件人员的招聘信息,明确责任,规范运作,采取有效考试方式招聘。
四、严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
要按照闽人发„2006‟
10、11号文件、•关于在人事考试 工作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的通知‣(闽人发„2009‟233号)、•福建省人事考试通用规范‣(闽人发„2008‟168号)和•福建省人事考试保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10‟86号)的要求,严肃纪律,落实好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公开制度等有关规定。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和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相关工作人员或应聘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要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集体决策制度。对于招聘方案制定、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和复审、拟聘人选确定等,以及招聘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集体研究决定,重要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并做好有关资料、原始凭证的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要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密切关注网络、媒体等舆论动态,加强对公开招聘突发性事件的舆情 — 4 — 研判,制定预警方案,畅通信息渠道,稳妥有效处置,重大舆情的要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五、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监管服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按照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公开招聘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要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要加大对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管指导力度,重点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实施工作。从今年第三季度起建立季报制度,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事部门要在上季度结束后10天内将本地区所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送省公务员局(流动调配处)。
事业单位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确保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 5 — „2010‟12号)的要求。
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际需求,发挥考试、人才等服务机构的优势,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搭建考试考务服务平台。为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从今年9月1日开始,对省属(含中央在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直接在•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上签注“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审核专用章”,进行人员聘用核准,确定人事关系,不再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按省属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
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
2、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情况季度统计报表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附件一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副省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行以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稳步实施,有力推动了公开招聘制度在事业单位的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实施公开招聘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制度推行不平衡、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办发„2010‟43号)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各项规定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
— 7 — 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招聘范围、条件、程序、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用等方面的要求。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报送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招聘方案核准备案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尚未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要在2011年3月份前出台。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要分类细化要求,完善公开招聘组织工作规程。到2012年,要基本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全覆盖。
二、坚持公开,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严格规范公开招聘信息发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应包括公开招聘范围、条件、程序和时间安排、招聘办法、报名方法等内容。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须在组织人事部门网站、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上免费公布,同时也可以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 — 8 — 自更改。
增强公开招聘实施过程透明度。对于公开招聘中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等环节的进展情况应当面向社会公布,并确保及时、全面、准确。
健全公开招聘结果公示制度。公开招聘结果应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三、突出分类,创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方式方法 公开招聘要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充分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各类工作人员的专业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方式方法应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充分体现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符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特点的公开招聘方式,更好地服务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规范和完善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方法。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试内容,符合岗位要求。对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招聘,不应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列为笔试内容。考核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
— 9 — 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规程,规范考试命题、笔试阅卷、面试组织等环节。要完善保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考务安全。要加强公开招聘考官培训工作,提高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增强考试公正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题库建设。
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际需求,发挥考试、人才等服务机构的优势,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搭建考试考务服务平台。
四、严肃纪律,提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公信力 要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在公开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明确有关人员回避的要求。对违反回避规定的公开招聘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应聘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确保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 —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五、强化监管,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要加大对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力度。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公开招聘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投诉或者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反馈;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要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密切关注网络、媒体等舆论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加强对公开招聘突发性事件的舆情研判,制定应急预案,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等形式,第一时间发布权威消息,引导舆论,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畅通信息渠道,对于重大舆情要及时处置并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二
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情况第
填报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季度统计报表
(盖章)
本季度公开招聘进人总数 本季度公开招聘进人比例 本季度招聘“三支一扶”等毕业生数
备注:
1、本季度公开招聘进人总数:指本季度内,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新聘用的人员总数。
2、本季度公开招聘进人比例:指本季度内,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新聘用的人员总数占本季度内新聘人员总数(不含政策性安置、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新聘用人员数)的比例。
3、本季度招聘“三支一扶”等毕业生数:指本季度内,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新聘人员中属于参加我省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数。
4、省公务员局流动调配处联系电话:0591—87833713,传真:0591—87811973。
主题词: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 实施意见 抄送:平潭县人事局 福建省公务员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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