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共10篇)
1.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云南省邮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邮政企业劳动用工,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导向、符合邮政发展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邮政局《邮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邮政企业用工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管理创新、依法规范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邮政企业用工机制,将用工管理方式由对人员总量的考核,逐步转变到通过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实现科学控制用工数量的轨道上来,从而达到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各级邮政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生产经营需要和业务结构、作业流程的调整,适时修订定员定额标准;按照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工作饱满的原则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四条
各级邮政企业要针对不同的业务和区域采取不同的用工管理方式,分类区别管理。一般情况下,对普遍服务业务和县以下邮政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定员定额标准计划管理,人员不能突破;对参与市场竞争、商业化运作的业务和县及县以上邮政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通过认真核算人工成本和产生的效益合理、灵活地配置人力资源,在用工上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邮政企业用工形式
第五条
邮政企业实行合同工和劳务工等用工形式。按工作时间划分,又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条
合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其直接支付工资的人员。
第七条
劳务工是指与劳务派遣组织(包括邮政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其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人员。
第九条
各级邮政企业不得聘用本企业内退人员,聘用退休人员属于用工的一种特殊形式,原则上不得使用。
各级邮政企业因工作特殊需要聘用退休人员时,需报省局审批。用人单位应与聘用的退休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期限、任务及相关待遇。
第三章
合同工管理
第十条
各级邮政企业全日制用工的招录权限在省局,各州、市局、省局直附属单位应及时拟定次年合同工招录计划,于12月5日前上报省局人力资源部审核;各单位按照核定的招录计划确定拟招录人员后,应向省局人力资源部报送招录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资料,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招收。
招录计划应说明人员需求的原因、拟招录岗位、人数、基本条件、招录渠道。
第十一条
各级邮政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招录权限在各州、市局、省局直附属单位。
第十二条
各级邮政企业的内部退养审批权限在省局。凡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各州、市局、省局直附属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单位统一报省局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邮政企业应严格规范进人渠道,需要增加合同工,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以下渠道解决:
1、从企业外部招聘企业急需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关键技术岗位等人才;
2、招录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3、从优秀的劳务工中择优录用;
4、政策性接收复退转军人。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各级邮政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统一使用由省劳动厅监制的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劳动合同台帐。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同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记录、所在部门、工作岗位等。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省局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的省局机关各部室、各直附属单位、各州、市局的行政负责人以及由各州、市局行政负责人授权、委托的县局行政负责人同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签约的主体资格与此相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根据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有关部门进行鉴证或登记。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各级邮政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岗位性质特点和劳动者岗能匹配情况与劳动者商定劳动合同期限。
除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各级邮政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对企业起支撑作用的中高级管理、专业技术、营销岗位和高级业务技能岗位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与企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技能的要求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新招用的劳动者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各级邮政企业招录合同工,应当查验拟招录人员的身份证、失业登记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确认其具备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级邮政企业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钱物,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二十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也可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落聘(内部下岗)、内部退养的;
(二)劳动者参加离岗培训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
(三)经营活动、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
(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发展与经营需要;
(二)经考核合格,能胜任本职工作,各方面表现良好;
(三)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邮政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邮政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在分拣、封发、邮件转运以及部分生产辅助等岗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第二十六条
各级邮政企业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应当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七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八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以小时计算,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邮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者以个人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第四章
劳务工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邮政企业应在生产岗位系列的一般生产岗位上使用劳务工,机要岗位不得使用劳务工。
第三十一条
劳务工的招录权限在各州市局、省局直附属单位,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归口负责审批。各县局、各单位内设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招用劳务工。每年12月5日前各州、市局、省局直附属单位应将次年劳务工招录计划报省局人力资源部备案。
招录计划应说明人员需求的原因、拟招录岗位、人数、基本条件、招录渠道。
第三十二条
各级邮政企业招录劳务工应根据岗位要求,委托劳务派遣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由邮政企业确定录用人选。
第三十三条
招聘劳务工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初次录用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内,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好,无违法犯罪行为,工作责任心强;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在转运、押运、农村投递、后勤服务等岗位使用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
第三十四条
各级邮政企业应对劳务派遣组织的资质进行审核,确认其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后方可进行劳务输入。劳务派遣组织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劳务派遣的组织。
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组织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邮政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方式使用劳务人员,邮政企业严禁与劳务工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劳务派遣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劳务项目及内容
(二)完成劳务工作的要求
(三)使用劳务人员的数量、条件
(四)劳务协议的期限
(五)劳务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包括劳务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劳务工劳务报酬与社会保险的办理)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约定劳务合同变更、终止、续订、解除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重要的其他内容
各级邮政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可参考省局印发的《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第三十七条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务派遣合同应由邮政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可到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公证。
第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若邮政企业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劳务工,应续签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务性费用由邮政企业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结算。劳务费用包含劳务工的劳务报酬、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和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等。
第四十条
劳务性费用应严格按规定在“劳务性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劳务工个人的劳务报酬应由劳务派遣组织支付。劳务派遣组织委托邮政企业代发的,应当签订代发劳务报酬委托书。
第四十二条
各级邮政企业应对输入的劳务工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劳动纪律、通信纪律、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三条
各级邮政企业要按省局要求组织劳务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劳务工职业技能水平。
第四十四条
各级邮政企业应加强对劳务工的管理,建立劳务工个人台帐。个人台帐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所在部门及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工种、等级)、派遣起止日期、派遣期限、考核记录等。
第四十五条
各级邮政企业应建立劳务工年度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订劳务协议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核不合格的劳务工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四十六条
各级邮政企业应向劳务工提供必要的生产工具、业务用品。
第四十七条
各级邮政企业应按相关要求,处理好劳务工的党、团、工会组织问题。
第五章
录用优秀劳务工为合同工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劳务工已成为邮政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力量。为激励广大劳务工提升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创造优秀业绩,建立鼓励先进的用工机制,各级邮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录用优秀劳务工为合同工的机制,将企业中文化素质高、业务技能水平高、工作业绩突出的劳务工录用为企业合同工。
第四十九条
各级邮政企业录用优秀劳务工为合同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高中及以上学历(2)取得相应岗位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3)技能和业绩突出,绩效考核优秀(4)具有一年以上与所招聘岗位相应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5)录用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
各级邮政企业每年按一定的比例从本单位录用优秀劳务工为合同工。每年录用比例由省局根据各单位用工情况确定。
第五十一条
各级邮政企业在确定录用劳务工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劳务工现状,本着关键岗位优先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
第五十二条
各级邮政企业录用优秀劳务工为合同工必须坚持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组成竞聘考评工作小组,根据云南省邮政企业岗位竞聘上岗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整个竞聘过程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单位统一组织,在竞聘范围内发出公告,劳务工自愿报名参加。竞聘考评小组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竞聘考试和组织考察,对考试成绩和组织考察结果进行公示,确定拟用人选。
第五十三条
录用优秀劳务工为合同工的审批权限在省局。各级邮政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拟录用的优秀的劳务工花名册及申报表报省局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省局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审批工作。
第五十四条
经审批合格录用为合同工的劳务工由各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初次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实行同工同酬,计发和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条
按照邮政企业劳动工资统计要求,各级邮政企业经审批合格录用为合同工的劳务工必须如实在邮政企业劳资报表中的“聘用工”栏目统计。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四条
省局对各级邮政企业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州、市局、各直附属单位对所属单位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非法用工和不规范用工行为。对于违反规定擅自用工和有不规范用工行为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规范用工管理权限情况
(二)规范用工形式情况
(三)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签订、管理情况
(四)规范用工费用列支渠道情况
(五)劳资报表用工情况统计与填报质量情况
(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局、省局劳动用工相关规定的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邮政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节约资源、减少温室气体和主要污染物排放, 已成为人类维护赖于生存的地球环境最重要的途径。近年来, 发达国家纷纷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作为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标杆”, 通过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等途径, 抢占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制高点。我国也将节能减排作为国家发展战略, 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 0%, 到20 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约束性指标。
中央企业在国家节能减排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千家企业中,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1 9 7家, “十一五”期间承诺节能2000多万吨标煤, 占千家企业节能总量的近四分之一。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减排目标是否能如期实现。发挥中央企业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中的表率作用, 不仅是中央企业实现科学发展, 提高竞争力的需要, 同时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3.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体系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发挥创业辅导基地在推进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经省中小企业局备案的创业基地。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全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进行统筹规划、管理指导和扶持服务。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创业辅导基地建设规划、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基地备案管理
第四条 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实行备案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备案。
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2、基地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3、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完备;
4、具有较完善的创业辅导服务功能;
5、入驻企业一般不少于20家;
6、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7、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申请备案单位应填写《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备案申请表》(附后),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提供相关附证材料。
第六条 《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备案申请表》应逐级上报,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局对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及时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经省局备案的创业辅导基地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xx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标识。
第三章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
第八条 按照抓点带面的工作思路,认定一批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简称“省级示范基地”)。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认定省级示范基地。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1、3、4、6、7款要求;
2、基地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3、入驻企业一般不少于40家。
第十条 申请认定单位应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附后),并按照本办法 。
第九条规定条件要求提供相关附证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每年一次,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一上报,于每年10月底前将《认定申请书》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本)报省中小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处(创业服务指导处)。省局组织验收合格后予以认定,并行文公布,颁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 经省局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标识。
第四章 扶持和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对省局备案的创业辅导基地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扶持,优先支持省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省局将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省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发展规划进行科学论证。
第五章 统计监测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创业辅导基地的日常运行监测和相关数据统计,于每年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分两次上报本地创业辅导基地运营情况(统计表附后)。
第十六条 对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省局每年初对上年基地运行情况逐个进行监测分析,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基地更改名称,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或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相应称号,对被取消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4.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发 文 号:湘安监管一 〔2009〕194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8-21 实施日期:2009-08-21 点 击 数: 469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21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颁发工作的监管,规范委托颁证行为,确保颁证工作质量和时效,根据《行政许可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174号,HNPR-2009-43003)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属于委托颁证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包括变更、延期换证等)及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属于委托颁证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市、区)安监局报送申办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县(市、区)安监局接受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现场核查。经审核和现场核查合格的,由县(市、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州安监局。初审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市州安监局收到初审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决定不予受理的,按规定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需要补正的,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决定受理的,按规定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市州安监局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表;审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受理的材料进行现场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但原则上复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市州安监局根据审查人员意见做出是否颁证决定。审查与决定不得超过25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并通知原初审单位,同时告知其不予颁证的理由。
第八条市州安监局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颁证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九条市州安监局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必须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或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不予受理。
(二)在颁证审查过程中,应当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的有关内容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标准进行查实,并签发现场审核意见。
(三)对现场审核不合格的,应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责令企业整改。对限期内仍不能完成整改的,不得颁证。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查表》审查意见栏目内均应有2名以上审查人员逐项签字。
(五)对符合颁证条件的,应签署“同意颁证”的决定意见。
(六)在受理、补正、送达等环节使用省安监局统一规范格式、加盖市州安监局公章的行政许可文书。
(七)按照《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174号,HNPR-2009-43003)附件一所规定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八)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做好颁证审查资料的归档工作。
(九)接受省安监局的监督。
第十条对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安监局将依法终止委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由市州安监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四)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一条对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予以撤销,并由市州安监局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准予安全生产许可的。
第十二条对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第十三条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提请省安监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市州安监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各项制度,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严肃颁证审查纪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安监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查颁证,确保颁证质量、时效和责任的严格落实。
第十五条省安监局将加强对市州安监局实施委托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各地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行政许可资料比例不小于10%,必要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抽检。对行政许可工作不负责任的市州安监局,可予以警告或取消委托颁证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委托颁证单位名单
省安监局委托下列单位按《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174号,HNPR-2009-43003)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共14家):
1、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怀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发布部门: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07-12-19 10:07:08 浏览次数:800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管理的中央和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布项目立项指南,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报省财政厅;
(四)编制项目计划、批复项目设计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六)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成果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汇总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报省财政厅。
第四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协助省厅管理项目,从规划、矿业权设置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组织本辖区内项目的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协助组织项目的野外验收。
第五条 省厅委托省地质研究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省地质研究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立项指南;
(二)组织野外踏勘选点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组织设计和预算评审;
(四)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
(五)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办理日常管理事宜;
(六)优选并确定项目监审专家,管理项目评审专家库;
(七)组织项目野外验收、成果评审和竣工决算,依法督促地质勘查成果汇交。
第六条 项目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立项申请书、向省厅提出立项建议,或者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初步论证、向省厅提出立项建议,或者省厅直接组织专家优选靶区,提出立项建议;
(二)省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规划、矿权设置等审查;
(三)省地质研究所组织立项论证;
(四)省厅对立项论证通过的项目组织会审。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下达的项目预算,省厅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
第八条 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项目设计书送审稿。
第九条 项目设计审查由省地质研究所负责组织,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有相应技术、经济资格的高级专家担任评委,并督促设计编制单位按专家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设计经主审专家复核后按规定上报省地质研究所。
第十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与省厅签订勘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并依法办理勘查登记。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同时,要加强成矿预测和综合研究,根据地质情况的变化及时提出设计修改建议;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专家监审制,省地质研究所聘请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审。市州国土资源局配合项目监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工作区、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要调整的重大变更,由承担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地质研究所,省地质研究所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调整的,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书。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工作报告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与二季度报合并)、年报(与四季度报合并)和专报。项目有重要进展或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编制专报。工作报告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由承担单位报送省地质研究所,同时抄送地质勘查单位主管局和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综合统计报告按有关统计要求报送。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向省地质研究所提出野外验收申请。省地质研究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的配合下,组成野外验收组对项目野外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野外验收应在工作现场实地进行。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设计执行情况,如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勘查工作质量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并提交工作总结。野外验收明确需补做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补做工作。不按要求补做工作的,不得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承担单位应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报送省地质研究所。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比照设计和预算的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均属于项目成果。国家出资形成的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其矿业权的处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报告等有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不受理新开项目的申请、停止新开项目、终止续作项目等处罚,并记入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降低资质级别、减少资质类别直至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规定执行。
6.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云南省劳动厅云劳[1995]118号
(有效)*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已被《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7日)停止执行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于****年下发的云劳险(1989)5号《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和云劳(1993)76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明显偏低,难于保障职工遗属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对此,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职工在正常假期及病、伤、残休工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军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职工享受下列各种假期时,其工资待遇按享受各种假期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
(一)按国家规定享受一年或四年一次探亲假的;
(二)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一年一度休假的;
(三)按省规定享受自学考试及复习假的;
(四)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婚丧假的;
(五)按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享受生育假的;
(六)按省规定享受台、侨属陪同假的。
第四条:职工在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其工资待遇按负伤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如本人工资低于企业日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日平均工资计发。
因工伤残医疗终结后,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凡鉴定为1——4级的应退出劳动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待遇,其计发标准分别按省统计局统计局公布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90%、85%、80%、75%。
凡因工伤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五条: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系指女年满50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配偶、父母(含死者16岁前大部分时间属于他人抚养的养父母)和未满16岁仍在普通中学和职业班就读的子女)。
第六条:在职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凡因工死亡的,如果本人工 1 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平均工资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费,其计发标准为:属于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凡因工死亡的,如果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
方案一:
1、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60—70元;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50——60元。属城镇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70—80元,属农村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60—70元。按以上标准计发后,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月平均工资。
2、属于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00元—110元;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80—90元。属城镇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110—120元;属农村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90—100元。
方案二:
1. 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按死者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户口在农村的按30%计发。属城镇户口鳏寡孤独者按45%计发;属农村户口鳏寡孤独者按40%计发。按上述标准计发后,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死者本人生前上一月平均工资。
2. 属于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按死者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户口在农村的按40%计发。属城镇户口鳏寡孤独者按55%计发;属农村户口鳏寡孤独者按50%计发。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选择其中的一个方案。无论按方案一或方案二的标准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停止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物价(生活)补贴的规定。
第七条: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逝世后,凡符合现行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不论居住户口在何地,均应在选择的方案一或方案二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
第八条:按本《暂行办法》享受的第四条伤残待遇和第六条
(三)项待遇以及第十条退职生活费的,每年七月一日随所在地、州、市上一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增幅的40%进行调整一次,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九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在计发其待遇时以离退休人员死亡前一个月本人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
停薪留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可参照第六条
(一)、(二)项规定办理,并以停薪留职前的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的确定按云劳(199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医疗期的工资由企业按职工停工医疗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具体标准为:医疗期三个月的60%;医疗期六个月的65%;医疗九个月的70%;医疗期十二个月的75%;医疗期十八个月的80%;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85%,按以上标准计发后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发给。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由医院证明,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手续,享受本人停工医疗前一个月平均工资的50%的生活费,按此标准计发后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发给。
第十一条:对患有精神病、麻疯病、恶性肿瘤及其烈性传染病的职工,在计发其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时,企业应视其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二条:对曾获得全国或部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称号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其病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计发的基础上增加5%。
第十三条:职工在停工医疗期间不得从事有报酬的活动,若有违者,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停发其工资和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本人工资”和“企业平均工资”,系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口径计算。离退休人员的“收入”,系指按月领取的基本离退休金、国家及省规定的各种生活(物价)补贴(不含交通补贴,特需费、自雇费和书报费)。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月起执行。原下发的云劳(1989)5号、云劳(1993)76号文件即行废止。原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其标准低于本《暂行办法》的可按本《暂行办法》的标准执行;高于本《暂行办法》的部分应予以保留,并随着增加而逐步进行冲销。
第十六条:为了便于执行,企业可在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19950917
执行日期:19950917 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在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支付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规定,企业在职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的支付,应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来确定。原则上丧葬补助费可按本人生前上一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可按死者本人生前上一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计发,若本人生前上一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可按本人缴费基数计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按不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计发。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
二、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18号)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不再执行。
7.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 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 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 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 (指节能能力) 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 (含) , 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含) ;
(三)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 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 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含) ,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 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 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 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 统筹核定各省 (区、市) 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 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
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 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 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 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 (区、市)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 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 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 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 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 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 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8.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前身是《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1年1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
从《暂行办法》到《新办法》经历了12年的时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拍卖业的快速发展,《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需作进一步完善。根据2012年立法计划,为保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总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说。
12年催生《新办法》
经历了近几年拍卖市场的急剧扩张,截至2012年4月12日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拍卖企业5600家,其中文物拍卖企业323家,近年成交额虽然受到全球经济疲软的影响但仍处于高位。伴随着艺术市场的快速发展,虚假宣传、知假拍假等市场乱象丛生,《新办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相对于12年前的《暂行办法》,修订过的新办法在某些方面做出了一些改动:重点对备案管理、现场监拍等制度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办案程序、完善了监管制度,新办法第5条增加了“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将备案内容中拍卖公告发布的“媒体”改为“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增加了“成交清单”和“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作为拍后备案内容,便于对拍卖会后发现的问题调查。
“同时也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在备案材料增加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利于解决异地管辖问题;增加网上备案和提供视频等资料的内容”,明确了拍卖备案受理时限,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方式,同时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的保存期限有了明确规定,“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同时也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职责。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刘双舟在逐条比较了修订后的《新办法》和《暂行办法》后,认为“两者均为21条,其中无实质性修改的条款总计有15个。新增的两个条款(第2条和第6条)属于照搬《拍卖法》的条款。废除和新增的内容也都是因法律依据调整和社会发展不得不变的内容,如不再以《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为执法依据,增加网上备案等。”他认为这次修订值得肯定的内容有两方面:第一,不再将“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作为禁止行为,这可能为拍卖企业开展“私洽”业务保留了余地;第二,明确了拍卖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
影响有限 期待政府角色
虽然《新办法》在正式发布之前向社会进行了意见征集,但1月5日正式发布后还是在艺术圈引起了热议,特别是日后将会对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产生怎样的影响。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欧阳树英表示“《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也是为了配合现在的市场发展状况,文物艺术品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板块,在近些年快速發展的情况下,更加需要成熟法律法规的规范指导,而《新办法》就是其中之一,未来政府可能会有更多关于艺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出台。”。
《新办法》的对象是拍卖企业,相关从业者也有自己的看法,华辰拍卖董事长甘学军向记者表示,《新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社会和监管部门对拍卖行业的关注,同时也反应了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的意愿,就其中具体条款,拍卖企业最关心的是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简化。新办法中增加了网络申报备案等方式,帮拍卖企业降低了人力和时间成本。
同时甘学军也表示,文物艺术品拍卖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此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能够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同时也能促使企业、消费者和主管部门形成相对一致的认知,共同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工商部门作为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之一,在以往日常的操作中也面临很多问题,“新办法细化了有关措施”,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的规定。这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责,有利于拍卖活动后续问题的解决,任职于工商部门的刘先生表示。
虽然新办法在很多方面都做出了调整,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艺术市场的乱象,“总体上讲,除了对明显过时的内容做了一些调整外,并无实质性改变。同时对拍卖业普遍关心的恶意串通、非拍卖主体开展经营性拍卖活动问题、网络竞价泛滥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它对未来《拍卖法》的修订没有太大借鉴意义,但这并不能否认新办法的意义。”刘双舟说。
这种看法也得到了拍卖市场专家王凤海和季涛的认可,王凤海说“新办法并无太多实质性变化,但其个别条文的修改,却体现出市场监管在向着合理、宽松、更具操作性方向发展。”
季涛同时也表示,从本质上说,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市场销售行为,与商场里卖货没什么根本差别。今后,法律、行政法规能否逐渐减少对于拍卖活动上的限制和干预,还有待于将来对于我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修改!
此次《新办法》的出台在业内引起了大讨论,其实我们讨论的可能并非《新办法》本身,而是因为《新办法》背后国家对于艺术市场监管的态度。二十年来艺术市场的发展,虽然有《拍卖法》和《暂行办法》等条款来监管,但其实对艺术市场的影响有限,“政府的角色在艺术发展初期的20年间是隐形的”,长期参与艺术拍卖的某位资深人士这样说。
近些年来艺术市场乱象的出现,政府的角色开始显得越来越重要,“查税门”、《新办法》的出台等事件都表明政府开始加大对艺术市场的监管力度,而如何监管、监管哪些,就成为艺术界关注的热点,也是引起这次关注的真正原因。
9.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水务)局,各委、厅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关于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和省两级投资(包括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含市、州及以下,下同)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与事权划分
第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投资者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人饮解困、防汛通信、水文设施及必要的水利管搞设施等。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灌溉工程等。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省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被中央确认应当由中央直接投资的项目。
省级项目是指对全省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配置及保护、水库建设等项目。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地区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配置及保护、水库建设等项目。
上述项目的分类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中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
第五条 水利项目按投资来源分为五类:中央参与投资项目,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省参与投资项目,省补助投资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是指省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省参与投资的项目是指由省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省投资额度的项目;省补助投资的项目是指地方审批立项,省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并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分为大、中、小型。堤防工程:
1、2级堤防为大型,3、4级堤防为中型,其余为小型; 水库:总库容1亿m³以上(含1亿m³,下同)为大型,总库容1000万m³以上1亿m³以下(不含1亿m³,下同)为中型,其余为小型; 水库灌区:灌溉面积3万亩以上为大型,灌溉面积3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为中型(其中湘西地区2万亩以上),其余为小型; 水闸:流量1000m³/s以上为大型,流量100m³/s以上1000m³/s以下为中型,其余为小型。
排涝机埠:总装机容量1万KW以上为大型,总装机容量1千KW以上1万KW以下为中型,其余为小型;第三章 水利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水利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报批程序一般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办理审批和审批。
第八条 原则上大型 大型报中央审批,中型项目由省审批,小型项目由市州审批。
1、枢纽建设:新建大中型水库报国家审批,小型水库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省发改委审批。
2、病险库除险加固:大型病险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报中央审批;中型病险库(水闸)由省水利厅组织安全鉴定后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核准,初步设计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发改委审批;争取中央投资的小型病险库由市州水利局组织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省发改委审批(每立方米单位库容建设建设大于4元的须先报流域机构复核),不争取中央投资的小型病险库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审批。
3、灌区续建配套:争取国家投资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应在规划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查,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直接编制可研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查,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
4、排涝泵站:争取中央投资的大型排涝泵站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投资概算评审中心复核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5、江河治理项目:申请中央投资的江河治理项目报中央审批,其它项目按一般程序进行。
6、争取国家投资的安全饮水、节水示范、水土保持、机电提灌等工程,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之内(3000万元)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大于3000万元按中央有关规定审批。
7、水利工程升型项目,需扩建的按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立项报批,只需规模复核的由省水利厅核准后报水利部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8、利用外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除按上述条款要求编制文件、申报立项外,同时要编制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9、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需申请中央或省补助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由荐主管单位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由水利厅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报告按现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审批。
第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按事权划分,由相应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国家的水利产业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依据本规定可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依据本规定可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编制堆积规范。
第十二条 需报国家审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审批,并抄报流域机构。省际边界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报流域机构审查。需报国家审批的专项规划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组织初审后报国家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设计方案、工程量及单价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原程序报批。已批初步设计项目需调整概算的,必须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报批项目修正概算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报批除了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可省级项目法人)各自申报的请示文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地区、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地区和部门意见的局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须出具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审批文件;
5、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6、项目建设资金铁筹措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除了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或省级项目法人)各自申报的请示文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当地政府上报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的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的落实方案;
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5、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6、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须出具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其中包括水土保持);
8、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局面审查意见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9、对影响防洪的项目需编制防洪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文件;
10、相关法规确定需提供的其它文件。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报告报批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第十八条 中央审批立项的大型项目开工报告,报国家审批;省级审批立项的项目开工报告,以投资计划下达确认。
第十九条 使用省预算内水利基建投资开展规划、项目立项和重大科研等前期工作,实行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项目任务书由省水利厅规划计划部门审核并据此提出前期经费安排建议计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第四章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原则
第二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坚持以“保安全、保重点、保效益”为目标,衽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投资分别由中央、省、受益地区和部门等承担,同时鼓励企业、集体及个人筹资兴建。第二十一条 省级项目的投资以争取中央投资和省投资为主,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省视情况或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或申请中央参与投入或补助。省对西部地区、省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补助以下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1、中央投资计划安排的病险库治理、灌区配套、饮水安全、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项目的地方配套;
2、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3、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
4、大、中型灌区(含抗旱泵站灌区)渠配套工程;
5、水利厅直属单位基建工程;
6、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7、其它重要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水利基建投资项目,省投资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在可研审批时确定投资补助额度,按本办法直接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省补助投资额度在审批初步设计时由省水利厅商省发改委确定。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省补助的比例为:
1、大、中型水库除险保安工程,小安排投资比例不超过50%;
2、大、中型水利枢纽主体工程,省安排投资比例不超过公益性部分40%;
3、大、中型灌溉工程,省安排投资比例不超过40%;
4、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省配套按中央有关文件规定。
5、重要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及水利信息化建设省投资补助在审批立项时确定。
第五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投资计划的下达与检查监督。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的计划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向国家申请投资计划,应根据国家政策与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全省水利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荐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度,依据市州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门联合编制上报的建议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并抄报流域机构。
第二十六条 省预算内水利基建投资计划编制程序为: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按照省确定的水利建设重点、投资规模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联合编报水利基建投资建议计划,省水利厅审核提出全省计划安排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下达。第二十七条 编制投资建议计划,要对上一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建议计划一并提交。
第二十八条 投资计划编制的必备内容为: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年限;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前期工作情况;已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第二十九条 编制投资建议计划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省投资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资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中央和省投资计划。第三十条 凡申请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2、市州上报的建议计划,或对于具体项目提出的当年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请示报告;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应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4、符合中央投资事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 凡列入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2、已列入市(州)上报的建议计划,或具有市(州)申请渌年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补助的专项请示;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批复的应急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
4、符合省级投资事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计划,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尽快下达。
对中央安排补助投资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州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审批下达,并报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议计划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等编制,在实施计划中不得以挂靠等形式安排设计外项目。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或实施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原计划下达部门审核批准。对擅自变更计划的,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将协调财政部门对回拨付资金,并停止安排下一所在地区同类资金计划。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计划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项目法人每月未应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度、投资完成情况上报水利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地方配套投资到位不足和不及时上报进度的,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
第六章 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环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水利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效益的跟踪,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勘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效益进行系统评价,综合研究分析项目实际状况及其与预测状况的偏差,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章 附则
10.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2016湖南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目录
专题一 科普专题..........................................................................1 专题二 县域经济发展专题..........................................................4 专题三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题.................................................9 专题四 众创空间建设专题........................................................14 专题五 技术市场发展专题........................................................16
专题一 科普专题
一、申报重点与条件
1、科普活动(1)重大科普活动
申报重点:重点支持2016年科技活动周系列重大科普活动。主要包括开幕式、2016年全省科普讲解大赛、第五届全省优秀科普作品评选、科技下乡活动、科普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以及重点专题科普活动包括健康科普行动、农村基层科普行动、水环境科技宣传系列活动等。
申报条件:重点专题科普活动必须有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主题明确、形式新颖,受众广泛,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2)主题科普活动
申报重点:优先支持市州及省直管县市科技局主导的,省级科普基地、高校院所或企业合作开展的示范性科普活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各类科普讲座、论坛、技术咨询与培训、竞赛、会展等主题活动,重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向选题:
①面向社区居民和青少年等重点科普人群,开展健康养生、环境保护与节能、食品安全与健康、核安全、婴幼儿养育、青少年教育等系列科普活动。
②面向我省贫困地区,结合科技脱贫有关举措,开展农村 卫生知识宣传、多发病和高发病防控、民俗文化保护与宣传、农业实用技术普及与培训等系列科普活动。
申报条件:优先支持纳入2016年市州科技活动周实施方案的有关特色主题活动,要求有具体的工作方案,有较好的科普工作基础,有专业技术团队。
2、科普能力建设(1)省级科普基地建设
申报重点:支持省级科普基地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科普宣传培训等。
申报条件:主要面向省科技厅认定的“湖南省科普基地”,重点支持第十批省级科普基地。
(2)科普作品
申报重点:支持反映科学发现、科学传播、科学史、博物、科学探险、科学文化类的原创科普图书和(微)视频,尤其是面向青少年等重点科普人群,通俗易懂,兼具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的科普作品。
申报条件:科普图书必须有明确的创作方向和目标,优先支持与出版机构联合申报的项目。科普(微)视频必须有明确的主题或创意,优先支持与传媒机构尤其是新媒体联合申报的项目。
3、科普传播与科普基础性工作
申报重点:支持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等公众传媒通过联合举办专栏、开设科普节目、制作专题片或其他方式,进行科普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科普工作的关注度。开展科普资源调研和科普产业发展研究、公民科学素质测评等工作。申报条件:申报科普传播项目的单位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创意策划科普宣传的能力。
(二)申报条件
1、符合科普专项计划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2、热心科普工作及公益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申报项目的目标任务;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力条件和技术装备;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4、实施期限
科普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专题二 县域经济发展专题
一、申报重点与条件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
1、申报重点
择优支持县市区加快支柱特色产业领域的成果转移转化。
2、申报条件
(1)县市区政府对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发展高度重视;(2)拥有国家及省级科技园区、基地、产业集群;(3)产业优势突出,属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优势产业领域;(4)产业链和产业创新链初具雏形,产学研协同基础好;(5)产业领域拥有若干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6)产业领域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
3、实施期限及资助额度
择优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15个左右,实施期限3年,统筹安排园区、基地、平台、项目、人才经费。
(二)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
1、申报重点
择优支持省市派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和县域产业专家服务团,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岗的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 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
(2)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创办、领办或服务的企业或社团服务组织。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服务企业或社团服务组织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
(3)项目技术先进适用,对当地产业发展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市场前景广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3、实施期限及资助额度
项目实施期限1-2年,支持经费10万-20万元。
(三)农业“星创天地”建设
1、申报重点
“星创天地”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以星火燎原之势推动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6年,湖南省“星创天地”试点建设,支持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新农村研究院)、农业骨干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村技术服务组织等为载体,立足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和农业资源禀赋,提供融科技创新、技术集成、创业孵化、平台服务为一体的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服务。
2、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产业背景和明确的实施主体。“星创天地”要立足我省农业产业或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需要,依托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骨干企业等实施主体,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实施主体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并确立首席专家制度,落实 责任。
(2)具有良好的创新创业孵化基础。“星创天地”建设,要有创新示范场地、创意创业空间、网络信息平台等软硬件条件。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打造能够为农业创新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平台体系。
(3)具有良好的专家团队基础。“星创天地”,要有协同创新意识强的科技特派员团队或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组成的涉及科技、教育、市场营销和经济管理等学科专业的科技人员和创新性企业的技术骨干队伍。
3、实施期限及支持方式
项目实施期限1-2年,支持经费10万—20万元。实行先认定后补助方式。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1、申报重点
具有良好的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发展方向明确,成长性好,通过引导和支持能较快建设成为符合科技部相关认定要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支持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2、申报条件
我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中注册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3、资助额度
对孵化器的管理运行费用给予后补助补贴,补贴范围为自2015年以来发生的以下费用:以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发 生的场地使用费、场地改造费;无偿为入驻企业提供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公共技术、培训、法律、财务等服务的费用;设立的种子资金投向入驻企业的投资费用。
单个项目按照孵化器实际运行经费的50%给予后补助,后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单位基本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申请表》;工作绩效自评报告(围绕评价指标重点总结2015年开展的工作,3000~5000字);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中药材全产业链发展
1、支持重点:围绕湘产特色中药资源种质创新、优质中药材栽培技术研究与种植推广、中药材产地加工、提取物、饮片生产提质研究与示范、大健康产品创制与示范、中药材物联网与市场质量保障体系构建、特色中药材长产业链研究开发与示范等,具体详见各项目、课题。
2、申报条件:方向一、二、三、四、六优先支持在51个贫困县增设种植基地的省内外企业,方向五支持为湖南境内中药材拓展销售市场的各类企业,项目由企业或种植合作社牵头、与专家支撑相结合形式进行申报。2016年重点支持农民以资金和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项目的企业。(六个申报方向详见附件)
实施期限及资助额度范围:2016年项目实施期限为3-5年,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
二、相关要求
(一)按属地化原则推荐申报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和县域科技园区基地申报,以县市区本级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推荐。每个市州推荐的县市区总数不超过2个。省直管县(市)直接报送省科技厅。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信息表和三年规划。
其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按申报通知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推荐。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信息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作要求
1.注重质量。各地在组织项目申报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注重发挥科技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体现产业导向,组织推荐一批技术水平高,对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富民强县有支撑作用,对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有带动作用的好项目。
2、明确目标。各地要深入基层摸清项目现有基础和实施现状,围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进行设计,做到项目总体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可行,技术经济指标可分考核。
3、严格把关。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县市科技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把关,并对审核结果负责。专题三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一、申报重点和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资金
1、申报重点
加大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通过加强服务和后补助等形式,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培育一批拥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强度大、注重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壮大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2、申报条件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重点选择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一定的研发能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基本条件为:
(1)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企业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5)近两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湖南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7)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8)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销售和总资产成长性指标良好。
同时,凡是当年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综合评分在60-70的企业,当年自动转入省高企培育库。
3、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入库企业按逐年降低的方式每年择优给予后补助经费5-1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培育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3年期满仍未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动出库。后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企业知识产权获取费用及研发费用等。
4、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发立项证明材料、产品检验检测及生产证明材料;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 年限),近1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二)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项目
1、申报重点
围绕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导产业,在储能材料、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北斗导航、智能电网等领域,支持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带动全产业、全区域产业创新能力整体提升。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我省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已进入产业化开发,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
(3)项目成长性好,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市场占有率较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4)项目研发投入过1000万元;
(5)企业资产及经营业绩良好,市场开拓能力强,管理科学规范,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具备较强的筹资、信贷能力,能为完成项目任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3、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采取贷款贴息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相结合支持方式,每个项目事前立项后贷款贴息不超过50万元,2-3年验收后后补 助不超过5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创新项目的产业化贷款贴息和研发费用。
4、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直接在“计划管理系统”填报申报书。
(三)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
1、申报重点
积极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我省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2)完成股改工商变更登记,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办券商等签订推荐挂牌新三板服务协议,按协议履行费用支付,并于2016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
3、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补助资金5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创新研发费用和挂牌相关费用。
4、申报材料要求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上审计报告和申报前最近1个月的会计报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4)股改工商登记变更等证明材料;与法定中介机构签订的股份改制顾问协议、上市辅导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5)股权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相关要求
1、按照《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以及资金后补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论证、立项、评估验收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情况,按照择优、均衡的原则,按程序予以立项和后补助经费支持,并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3、专项项目属于后补助项目,全部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获补助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获补助单位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获补助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检查等方式,对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专题四 众创空间建设项目
一、申报重点与条件
众创空间指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具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特征,集成用户参与、互帮互助、创业辅导、金融支持等功能。2016年湖南省众创空间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综合性众创空间两类项目。
1、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支持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高新区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众创空间。
2、综合性众创空间:能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二、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实行先认定后补助方式,对众创空间的管理运行费用给予后补助支持。补贴范围为众创空间上一发生的以下费用:以购买、租赁等方式发生的场地使用费;租赁、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社会单位的闲臵厂房、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的 场地改造费;无偿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公共技术、培训、法律、财务等服务的费用;众创空间设立的种子资金投向入驻企业和团队的投资费用。
专业化众创空间项目,按照实际运行经费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综合性众创空间项目,按照实际运行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相关要求
1、按照《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资金后补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情况,按照择优、均衡的原则,按程序予以立项和后补助经费支持。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至众创空间依托单位。
3、专项项目属于后补助项目,全部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获补助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获补助单位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获补助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检查等方式,对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专题五 技术市场发展项目
一、申报类别
(一)技术转移交易类
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转让)补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
(二)成果市场服务类
包括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技术转移培训服务绩效补助。
二、申报重点与条件
(一)技术转移交易类补助
1、支持重点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转让)补助(技术输出方):重点支持我省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输出方),以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等形式,将本单位的应用科技成果在湘进行转移转化的活动。根据其2014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实现的技术交易额和进行转移转化的区域,给予适当补助。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技术受让方):重点支持我省企业(技术受让方)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省内、省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活动。根据其2014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结合经认定登记后,技术成果的转化成效(形成的销售收入、上缴利税等),给予适当补助。
2、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转让)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技术转移交易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补助)》。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全省统一制式,含合同项目名称、登记编号、合同类别、技术交易额等,认定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审核盖章后交卖方留存)及合同复印件、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3)本单位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技术转移交易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全省统一制式,含合同项目名称、登记编号、合同类别、技术交易额等,认定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审核盖章后交卖方留存,技术承接方可向技术转让方索要)及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3)成果转化效益(销售收入、上缴利税等)相关证明材料;
(4)本单位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
(二)成果市场服务类补助
1、支持重点
科技成果登记服务:重点支持全省15个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服务点,综合考虑其2015科技成果登记的总数量及 有转化需求的成果征集数量等,给予绩效补助。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重点支持全省15个区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与统计服务点,以其2015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份数、实现的技术交易额及相比2014登记份数和实现技术交易额的增长幅度为基础,综合考虑其全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与统计工作绩效,给予绩效补助。
科技成果评价服务:针对我省获批的国家一期、二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以试点机构2015按标准完成科技成果评价的总数量、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在项目和奖励申报、成果转化项目库、技术交易、产品推广、市场投融资等方面的采纳应用情况为基础指标,综合考虑其全年试点工作成效,给予适当后补助。
技术转移中介服务:重点支持我省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含创新驿站)促成境内外科技成果向我省企业转移转化的服务活动。机构须与科技成果卖方或买方签署委托协议、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为技术中介合同。综合考虑其2015促成的经认定的各类技术交易合同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以及开展线上线下各类技术转移、技术对接活动成效,择优给予适当后补助。
技术转移培训服务:重点支持我省经认定的专业从事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机构2015开展非营利性的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转移业务培训活动等,根据其培训场次、人数、成效等,给予适当后补助。
2、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服务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 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组织开展科技成果登记业务培训、深入企业对接服务等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3)申报主体为市州科技局委托的下属事业单位,须提供市州科技局与之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
——申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组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培训、深入企业对接服务等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3)申报主体为市州科技局委托的下属事业单位,须提供市州科技局与之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
——申报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上一本机构受理评价的所有项目的业务委托合同(协议书)、评价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跟踪服务等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申请技术转移中介服务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与技术供需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及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中介合同。(3)促成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及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4)本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申请技术转移培训服务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转移业务培训活动的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3)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转移业务培训活动的会务材料(培训手册、签到表等)、培训成效证明材料(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等;
(4)本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
1、各补助类别申报机构应为独立的法人治理机构,具有规范的服务程序,健全的内部人事、财务管理制度,并能够提供相关的、真实可靠的服务业绩和工作绩效佐证材料及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如有造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黑名单,限定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
2、上述项目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统一评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以及资金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与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后补助支持。
技术转移交易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补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按技术交易额比例进行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最高分别不得超过80万元和100万元。
其他类在综合考虑服务成效的基础上,按照分类分档的原 则进行补助,给予单个服务机构的补助总资金不超过80万元。附件:
县域经济发展专题
中药材全产业链项目支持方向
方向
一、特色中药资源种质创新
申报要求:企业牵头申报。着眼中药材产业长远发展,实施中药材种质资源创新与种苗繁育等应用基础研究,为持续脱贫提供源头种质保障。申报单位要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有省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参与的同时,鼓励与省外一流的科研机构协同攻关。
项目1.特色中药材品质性状与调控技术研究
研究内容:创新中药材基因组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选择有重大市场前景的湖南特色中药材品种生产上重要的生物学问题,解析产量、品质等复杂性状的遗传基础,深入开展重要品质性状全基因组关联分析;应用遗传学、分子生物学和生物化学等方法,克隆主要中药材外观品质、药效品质、加工品质和健康功能品质等性状的基因及调控元件,明确其对品质性状的遗传贡献,解析其功能及调控网络,阐明品质性状形成的分子基础,发掘10个以上有育种利用价值的品质性状基因,并应用于育种;应用转录组、表观组、蛋白质组和代谢组学等方法,阐明生物碱类、多糖类、黄酮类和挥发油类等品质成分生物合成关键路径,解析品质形成这一重要生物学过程的调控网络;根据遗传多样性分析和种质资源评价,探讨栽培环境因素对中药材有效品质含量的影响,结合人工调控方法,研究遗传、生境和人为干预的品质调控规律,从50多种湖南省地方种植的 中药材资源中筛选10种示范药材,形成10套基于品种选择、适宜栽培环境与田间管理的协助调控技术。
考核目标:构建3~5种中药材基因组精细图;挖掘10个品质性状关键基因,阐明3个活性成分重要生源合成途径;探索10种示范药材基于遗传、生境和人为干预三个方面的品质形成的调控技术;发表高水平论文10篇,获得发明专利20项;帮助贫困山区种植药材既保证品质,又能提高产量赢得市场,为持续脱贫提供技术保障与可持续发展,并为整个专项其他项目研究提供基础与技术支持。
项目2.特色中药材高品质高产量新品种选育
研究内容:以我省主要栽培或加工企业急需的特色大宗中药材为主要对象进行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与评价,筛选特色育种资源,建立相应的种质资源圃;重点关注药用植物的定向育种研究,育种途径包括系统育种、杂交育种、多倍体育种、辐射育种、化学诱变育种以及现代生物技术育种等。开展品种特征特性研究: 包括种子、植物、药材等三者的特征性状,生长习性,生理特性,适应推广区域等;开展品种鉴定研究: 包括物种鉴定、药材性状鉴定、药材化学成分特征鉴定(主要参考《中国药典》或部、省、地方标准),主要化学成分指纹图谱特征鉴定和 DNA指纹图谱特征鉴定;开展抗性分析: 包括抗病、虫性,如抗当地主要病害、虫害的程度,依各药材主要的病虫害种类而定; 开展抗逆性研究,如抗主要逆境环境的程度,依在产区推广可能遇到的主要逆境环境确定。
考核指标:完成50种湖南特色中药材种质资源的收集和活体标本库建设,做到省内每县1份,省外分布地域每地级市至少1份;筛选有育种利用价值的地方品种纯系和导入系100 份,创新50份目标性状突出且综合性状较好的优异种质,适应推广栽培的新种质资源5-8种,定向选育新品种3-5种并每种推广栽培面积10000亩,申请专利10项,制定有关标准或规范10项。
项目3.中药材生物转化与代谢工程研究
研究内容:从我省特色中药材中选择确切功效成分基于组织培养、悬浮培养、器官培养、新型植物生物反应器、内生菌与组织共培养等技术高效率获得目标产物;克隆活性成分合成途径中关键功能基因并构建工程菌进行生物转化;筛选高产细胞株和利用生物转化生产活性更好的药物;利用工程菌或生物反应器对与活性成分生源关系相近或结构类似的成分或低活性成分进行生物转化;探索有价值中药材的发酵加工生产技术,阐明其发酵代谢机制并开发中药发酵产品;构建药材低成本组培及生物反应器技术方法体系。
考核指标:开发中药材发酵产品技术2项,通过组织细胞悬浮培养或微生物代谢工程实现生物制造,获得不少于2个有成药性价值的天然产物;创新3个菌类药材菌种提高品质与产量,申请或获得专利15项以上。
项目4.特色中药材种苗繁育技术与示范
研究内容:以我省特色中药材为主要对象,开展种子育苗、扦插或分株等营养繁殖育苗、组培快繁、无毒苗生产、种质退化与复壮等中药材种苗繁殖技术研究,建设优良种子种苗繁育基地,为我省中药材栽培提供优质种子种苗,推动我省中药材种业的良种化、规范化、标准化,为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服务。
考核指标:突破5种左右中药材脱毒及组培快繁技术;建立10种左右中药材种子或营养繁殖育苗技术;在武陵山片区 和罗霄山片区建设优质中药材种苗繁育技术示范和优质中药材种苗供应基地50个,每个基地优质种苗生产与年供应优质种苗能力达到20万株以上;申请专利5项,制定有关规范或标准10项以上。
方向
二、优质中药材栽培技术研究与种植推广
申报要求:湖南省中药材产业联盟牵头申报,涉及中药材原料的企业、种植合作社、高校或科研单位参与实施。课题由企业或种植合作社牵头。地方政府和省扶贫办的扶贫资金不低于80%直接用于补助解决贫困人口参与本专项所需土地租金和种苗、化肥、设备实施等,并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省扶贫办按预算分别与课题承担单位协议列支,并接受对应管理部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资源,采用公司(中成药、饮片、提取物生产企业或中药材营销企业等)+技术依托(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生产基地(合作社或中药材种植企业等)+农户(尤其是贫困户)等合作形式,形成产-销直接对接体,在质量安全上采用生产溯源体系,减少农药和重金属残留,充分保护生产环境,实现安全化生产,实行专项内对接销售的订单农业方式,实现精准扶贫,在质量保障上采用生产溯源体系。推广规范化种植100万亩,技术与种植精准到户,对接种植合作社、企业及流通市场,使不少于21万人精准脱贫。
项目5.特色中药材连作障碍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开展湘产中药材品种引起连作障碍的因素研究,包括土壤性质改变、土壤生物群落组成变化、微量元素的释放与缺乏、土壤肥力变化与营养平衡、化感物质释放与累积、病虫害等因素对中药材连作的影响,解决连作障碍中药材的规 范化、可持续的种植关键技术。对引起中药材连作障碍的化感物质危害,解析缺素机理,了解不同药材与土壤、微生物、环境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分析土壤中化学成分、营养元素变化和微生物的变化以及病虫害的残留、迁徙规律,摸清不同药材产生连作障碍的主要原因,形成克服连作障碍的关键技术。通过采用水-旱轮作制、耕-休交替制、与修复物种轮作、清除病虫害栖居或寄居条件、天然屏障隔离、土壤变性改良、元素补充、土壤理化性质修复、土壤有益生物群落恢复等方法,建立相应的解决连作障碍的方案和措施,形成规范化操作规程和种植模式,开展连片种植,实现规模化推广和应用。
考核指标:阐明5种大宗湘产药材的连作障碍因素机理,获得至少3种解决连作障碍中药材的规模化种植关键技术,形成3种规模化种植模式,发布至少5种中药材标准化操作技术规程,建立规模化生产基地50个。培养专业技术骨干1500人,培训农户15000人次,编写、印发专业技术资料2万册。扶贫推广20万亩,脱贫4万人。发表论文10篇,申请专利5件,制定技术标准5项。
项目6.花果药材营养及生殖生长调控技术与扶贫示范 研究内容:以湖南规模化种植的或有发展潜力的大宗花果类药材如枳壳(实)、山/金银花、吴茱萸、栀子、山苍子等为研究对象,系统研究其生物学特性,摸清其营养生长与生殖生长的发育生长规律,通过整形修剪、理想株型培育、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绿色防控等技术手段,调控营养生长与生殖生长,使亩产量提高20%以上。总结出花果类药材种植共性技术特点,建立不同类型花果类药材(木本、灌木、藤本、草本)规范化种植技术规程(SOP),涵盖种子种苗繁育、理想株型 修整、合理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采收加工等,并利用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中药材的栽培,从而形成一套在湖南省内可重复、可操作、简单易行的花果类中药材种植技术,以使中药材的质量达到安全、有效、稳定、可控。通过组织技术培训,推广花果类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考核指标:单个花果类药材品种核心种植面积不少于2000亩,推广示范不少于5000亩,帮助不少于2万人脱贫;通过技术的实施,使药材的亩产量与对照相比,增产20%以上;开展技术培训,推广花果类药材实用技术;发表论文10篇,申请专利3件,制定技术标准15项;在贫困重点县合计推广示范10万亩,帮助脱贫2万人。
项目7.农用中药材标准制订与规范化种植示范与推广 研究内容:选择我省适宜用于畜牧、兽医用药材,建立畜牧、兽医用药材标准;研究栽培技术,建立规范化种植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积极发掘高蛋白的饲用植物(草)资源,并实现养殖推广,建设饲用植物与兽医用药材规范化种植推广基地。培育和开发兼具观赏和药用价值的中药材品种,如灵芝、芍药、牡丹、玫瑰、月季、金银花、菊花、辛夷、射干、百合、麦冬、紫苏、银杏、厚朴等中药材园艺品种,创新探索中药材盆景造型与盆栽技术,开发居室药用园艺中药材产品。将中药材应用于现代生态、休闲、景观、养生农业基地,拓展基地功能,依据休闲养生对环境的要求,建立以具有观赏价值中药材为主的中药材园艺景观创意示范基地并推广。
考核指标:制定10种饲用植物或兽医用药材的规范化种植标准操作规程和建立5个饲用植物新标准,并争取列入国家饲用资源目录,建设基地20个,在贫困重点县推广示范10 万亩。开发20个居室园艺中药材产品和盆栽技术,示范推广5个中药材园艺景观基地,制定居室园艺中药材技术标准10个。直接扶贫2万人,申请或获得专利5项以上,发表论文15篇。
项目8.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与推广
研究内容:开展湖南省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关键技术的研究、包括种植密度、施肥试验、灌溉与排水、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最佳采收期和产地加工技术等各生产环节;制订湖南省特色中药材的规范化种植和产地初加工标准操作规程。根据各县市的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以及当地药材生产的历史和群众基础,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开展适宜中药材品种和种植基地的规划布局,实施规范化种植,对种植合作社的技术员和生产人员以及农户进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的技术培训。开展湖南省特色野生中药材和珍稀濒危适产中药材品种的野生变家种技术研究并制定规范化人工种植技术规程,提高仿野生人工抚育关键技术水平与效益,推广林下或林间药材种植的林、药结合模式,实现植被保护和农民增收有机结合,生态和产业并重。
考核指标:制定并发布不少于50个湖南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标准操作规程,制定并发布5-10个大宗野生中药材或珍稀濒危道地中药材野生变人工规范化种植或仿野生人工抚育关键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建立湖南省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药材基地100个以上(每个扶贫县2个),野生人工抚育基地5个,林、药结合模式5个。培训基地技术员和生产人员5000人次,农户10万人次,编撰技术资料10万册。推广种植面积总计60万亩,脱贫15万人。 方向
三、中药材产地加工、提取物、饮片生产提质研究与示范
申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新版GMP认证的中药饮片或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资质,上的饮片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课题11可由植物提取物企业或组织承担,申报的中药材品种中应有90%以上涉及贫困地区的特色中药材;针对扶贫脱贫目标,应详细说明扶贫的方法、途径及措施,并根据省扶贫办提供的信息,将扶贫任务分解落实到县、乡、镇、村、合作社和种植贫困户。必须对接项目二协议解决贫困户种植的60万亩中药材销售。
项目9.饮片炮制技术及标准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我省贫困地区的特色中药材资源,开展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包括炮制辅料)规范化研究与饮片质量研究,建立中药饮片生产的可控工艺参数、标准操作规程及饮片的质量标准;开展不同规格中药饮片炮制品的对比研究,建立中药饮片的分级标准;开展湘产药材的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与质量研究,建立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标准;开展中药饮片加工炮制技术及标准的培训研究。
考核指标:完成我省贫困地区50种特色中药材的饮片炮制工艺及质量标准(包括分级标准)的研究;完成50种特色中药材的配方颗工艺及质量标准的研究;建成中药饮片规范化炮制加工示范生产线3条;完成50种特色中药材炮制加工的产地初加工方法与标准的研究;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协议解决贫困人口种植的40万亩药材的销售。培育产值过亿的饮片企业3~5家;3年实现我省中药饮片企业销售产值达30亿元 以上,收购对接贫困地区中药材4亿元以上。
项目10.鲜药材产地初加工、仓储及饮片一体化技术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本省贫困地区特色中药材的药用特点展开鲜药材产地初加工方式及选取10味大宗药材进行饮片一体化技术示范研究。开展鲜药材最佳采收集期、采后适宜的干燥方法及仓储方法研究,建立药材等级的质量标准;选取10味大宗鲜药材,展开趁鲜炮制加工成饮片、或配方颗粒的工艺和质量标准的一体化技术示范研究,建立标准的操作规范、产品加工优化工艺及质量标准;开展加工产品贮存方法和包装材料的研究,建立加工产品适宜贮存与包装形式;并建立可溯源的鲜药材初加工质量控制体系,从源头上确保中药用药安全有效。支持有规模的种植企业或合作社集中建设规范药材干燥及仓储基地50个,补偿有一定规模的贫困种植户建设产地初加工小型晒坪或干燥设施1000个,鼓励中成药或饮片加工企业、大健康企业在贫困地区完成建设趁鲜一体化加工生产示范基地3~5个,并制定标准操作技术规范。
考核指标:建立50种药材初加工技术或工艺标准,明确其对中药材等级、药用质量影响;制订出50种中药材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确定适宜贮存与包装形式,建立可溯源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鲜药材产地初加工和饮片一体化加工基地30~50个,其中在贫困地区设点建厂的5个,操作规范并具有示范性;建立适用于农户要求的干燥方式3~5种,形成湖南贫困地区50种大宗中药材可靠的初加工技术与饮片一体化加工质量保障体系,协议解决项目二相关课题15万亩的贫困人口种植药材的销售。建成饮片一体化加工的示范基地5个。项目11.植物提取物产品开发及标准体系构建与推广应用 研究内容:以我省主要栽培并有一定产量的植物,如山/金银花、绿茶、博落回、五倍子、虎杖、枳实、橙皮、杜仲、红豆杉、厚朴、藤茶、甜茶、罗汉果、生姜、千层塔、栀子、银杏等针对国际市场基于湘产药材开发满足国际市场需要的提取物产品,充分利用超临界萃取、动态逆流提取工艺色谱等现代化技术提升提取物工艺水平并完善产品标准,生产出高品质的植物提取物,应用于药品、保健品、食品、化妆品、饲料等领域或者出口外销。依据农业部“《饲料原料目录》、结合品质成分完成饲用植物提取物功能评价;完成植物提取物(包括饲用)标准化体系构建。
考核指标:开发10种源于湘产中药材的植物提取物工艺及产品,建立其质量标准,实现单品种销售超过2000万元;制定20个饲用植物提取物(或粉)产品标准并完成其功能评价和验证;构饲用植物(粉及提取物)标准生产体系;协议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5万亩贫困人口种植药材的销售。
项目12.饮片及中药材初加工生产装备开发
研究内容:研究3-5种特色含挥发油类成分中药材,3-5种含大量多糖成分中药材,3-5种含热敏性成分中药材,3-5种易褐变中药材的产地初加工的工艺技术,作为初加工的装备设计参数。研发满足山区使用的可移动式小型中药材产地干燥设备,产地干燥设备采用模块设计,安装拆卸方便,维修简单,方便移动,可适用多种中药材的产地烘干;研发满足基地规模化生产的环保节能型干燥设备;研发适应含挥发油类成分、含大量多糖成分、含热敏性成分中药材烘干的专用干燥设备。研发多种中药材采收后产地初加工装备。以满足传统的捡选、清
洗、切片、蒸、煮、烫、撞、揉搓、剥皮、发汗、保鲜和储藏等加工的需求。同时,开发相适应的机械化设备,建立自动化炮制生产线,使每个过程都能严格按照国家药典的药材质量要求进行加工作业,确保最终中药饮片的质量。
考核指标:完成含挥发油类成分、含大量多糖成分、含热敏性成分、易褐变等中药材5-8种的产地加工工艺参数研究及其装备参数设计,申请专利5项以上。研发满足山区使用的移动式小型中药材烘干设备(每天加工干药材能力不低于1吨)。能满足多种中药材产地烘干的要求,安装拆卸方便,维修简单,移动方便;建立10个以上的示范点,示范点必须落实到贫困县的种植大户或合作社;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研发满足基地规模化生产的环保节能型干燥设备;建立2个生产示范点,示范点必须落实到贫困县的初加工基地;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研发适应含挥发油类成分、含大量多糖成分、含热敏性成分中药材烘干的专用干燥设备;建立2个生产示范点,示范点必须落实到贫困县的初加工基地;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研发多种中药材品种采收后进行产地加工装备;研发根、茎、叶、花、果实等不同需求生产饮片的炮制过程所需的机械化设备,产业化生产线可供小型移动干燥设备年产超过1000台。
方向
四、大健康产品创制与示范
申报要求:项目由相关具实力的企业牵头申报。项目13.功能成分发现及有效组分提制工艺研究与成药性评价
研究内容:立足我省贫困山区湘产特色中药资源,实施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原始创新,加速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衔接融合,筛选并挖掘新的活性成分(群),对潜在活性成分结构进行修饰和功能评价,优化活性成分提制工艺,对活性成分成药性进行评价,建立活性成分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旨在逐步实现新技术、新产品与企业的无逢转移,为湘产特色中药资源的综合利用、深度开发提供关键技术支撑。
考核指标:发现新成分500个,完成50个成分动物活性评价,完成5个活性成分功能机制的研究和结构修饰;完成5个活性成分提取纯化工艺研究,并完善其已有工艺;对5个活性成分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安全性进行评价,研究其药物开发的潜能;确定5个中药有效部位候选药物,5个具有一类创新药物开发前景的候选药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0篇以上,申请发明专利30项以上。建立湘产药材活性成分筛选提制工艺研究体系平台的搭建,为提升中药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研究水平和研发效率,为培育可持续中药材需求市场提供科学保障。
项目14.中成药、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等健康产品开发与示范
研究内容:以我省贫困山区主产黄精、猴头菌、龙脑樟、茯苓、湘莲等湘产特色中药资源为载体,围绕产品的提质和产业链延伸的核心问题,强化应用研究与产品产业的无缝对接,重点突破我省中药资源下游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候选药物、新药、保健品、功能食品、化妆品、日用品和环境消毒剂等大健康产品的研发;同时选择我省优势中成药品种,链接湘产中药资源,强化二次研发,培育大品种,实现产业提质增效。培育成湖南省中药材市场,为中药材持久扶贫提供种植市场保
障。
考核指标:完成5个候选药物评价,获得2个天然药物或中药新药的临床批件;研究3个湘产中药大品种材的药效物质基础,并对其进行二次开发;获批食品加工助剂或添加剂以及保健食品注册批件20个,功能食品、化妆品、日用品和环境消毒剂等产品30余个,培育3个以上大品种;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协议解决20万亩贫困户种植中药材的销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0篇以上。形成湘产中药材健康大产业;完成2个五类中药新药或天然药物的临床前研究;申请或获授权相关发明专利20项;实现3个以上单品种上10亿。
项目15:植物源饲用抗生素替代技术及产品开发与推广 研究内容:以我省主要栽培或加工企业有实际需求的中药材及饲用植物为主要对象,开展不少于5个活性成分(群)其活性成分的提取工艺与质量标准研究并进行营养和风味品质评价及“整肠、抗炎、促生长”的饲用抗生素替代技术研究;深入开展活性成分调节胃肠道微生物和抗炎的作用机制研究,阐明植物功能成分--肠道微生物--宿主机体抗病及抗炎三者之间的关联作用机理,明确饲用抗生素替代技术开发中兽药或药物饲料添加剂替代产品,其相关产品形成良好销售,带动下游种植。
考核指标:开发出植物源饲用抗生素替代的中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共 5-8个,其中2类中兽药产品1-2个,产品的销售额达到2亿。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协议解决贫困人口种植药材5万亩的销售。申请专利 5项,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50篇以上。
方向
五、中药材物联网与市场质量保障体系构建 申报要求:由中药材专业市场、信息技术企业、中药电商等相关企业牵头申报。
项目16.湖南省中药材大数据分析精准决策服务研究开发与示范
研究内容:本课题主要研究湖南省中药材大数据库分析精准决策服务,具体研究内容包括整合湖南省中药材信息资源库,全方面整合中药材资源信息;研究开展精准扶贫大数据分析挖掘技术,支持决策层制定精准扶贫政策;研究如何用多技术、多终端形式展示扶贫信息,保证精准扶贫信息公开透明化;制订精准扶贫效果评估模型,利用大数据分析估算扶贫效果。
考核指标:整合中药材资源资源库1个;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一套;利用4种以上终端技术展示扶贫信息;研究制定精准扶贫效果评估模型1套;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
项目17.湖南省中药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研建与应用示范 研究内容:本课题主要研究如何构建一个面向全省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中药材综合信息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并进行应用示范,具体研究内容包括:研建集精准扶贫、公益服务和运营服务一体的全省中药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能够实时发布和展示中药材的资源分布、种植品种、种植规模与产量、价格、企业需求和贫困人口的动态变化等信息,对中药材产供销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提供行业市场信息精准预测;研究与开发多应用系统异构数据集成技术;研究与开发适合中药材精准扶贫供给侧模式的B2B电商系统;研究与开发适合中药材需求侧模式的产供销信息自动匹配撮合技术;联合中药材销售市场、中
药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精准扶贫户进行精准扶贫综合信息服务应用示范推广,行成标准规范实体。
考核指标:行业综合信息发布、产品展示、精准市场信息撮合、市场信息精准预测和网络营销(以B2B为主)等多系统集成服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1套;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可行性运营和示范推广方案1套;联合50家以上中药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建设基层服务站点。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包含EI(SCI)收录3篇以上。
项目18.湖南省中药材质量溯源平台研建与应用示范 研究内容:本课题主要研究湖南省中药材质量溯源平台,具体研究内容包括研究并开发湖南省中药材质量安全可溯源平台,整合中药材种植、收购、流通、仓储、加工生产和供应各环节的质量溯源信息,确保中药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透明公开;研究中药材加工生产线智能质量溯源技术;研究中药材物流仓储精准质量溯源技术;研究中药材精细化种植质量溯源技术;研究制订中药材产地溯源与质量标准规范;联合中药材企业、中药材现代物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开展基层服务站点建设,进行应用示范推广,行成标准规范实体,以点带面扩大服务覆盖面。
考核指标:中药材全产业链质量溯源平台1个;中药材加工生产线智能溯源系统1套,溯源系统1套,中药材产地溯源与质量相关标准规范2套;联合20家以上中药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开展示范推广。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包含EI(SCI)收录3篇以上。
方向
六、特色中药材长产业链研究开发与示范 申报要求:由中药企业牵头申报。申报单位要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有省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参与的同时,鼓励与省外一流的科研机构协同攻关。
项目19: 研究内容:选择5~10个湘产特色中药材品种,要求综合利用产业市场前景显著;围绕种质创新、栽培技术、饮片或植物提取物、大健康产品开发围绕产业链,布臵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产品创制的创新链,实现产业化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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