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企业申请条件

2024-06-27

饲料添加剂企业申请条件(9篇)

1.饲料添加剂企业申请条件 篇一

【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国法秘函〔2003〕73号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2003-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生产企业是否应当事先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73号公布 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的《关于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是否应当事先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请示》(皖府法函[2003]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第十条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生产许可证。因此,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先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附: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是否应当事先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请示

(2003年3月18日皖府法函[2003]3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须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同时,《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4号)第十二条则规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据此,特请示如下: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是否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特此请示,请予尽快函复。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饲料添加剂企业申请条件 篇二

(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五条)

(二)生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审定。(第八条和第十一条)

(三)应当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农业部制定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条件。(第十四条)

(四)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五)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第十七条)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农业部的限制性规定。(第十七条)

(七)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第十七条)

(八)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

(九)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第十八条)

(十)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第十九条)

(十一)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九条)

(十二)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签。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二十条)

(十三)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第二十一条)

(十四)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第二十八条)

(十五)禁止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第二十九条)

(十六)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第三十条)

(十七)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第四十六条)

3.饲料添加剂企业申请条件 篇三

(品管部经理)B卷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

(对)

1、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对)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对)

3、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线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产品共用。

(错)

4、养殖户可以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对)

5、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对)

6、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错)

7、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错)

8、《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规定,在生长育肥猪(≥60 kg)配合饲料中铜元素的最高限量为35 mg/kg。

(对)

9、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错)

10、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单一饲料的使用作出限制性规定。(错)

1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错)

1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对)

13、对应当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错)

14、《饲料标签》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进口的饲料可以参照执行。(对)

15、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

16、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错)

17、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由省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核发。(对)

18、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

19、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对)20、生产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21、(A)对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A、饲料企业 B、县级饲料管理部门 C、省级饲料检验机构 D、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22、设立(B)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A、饲料添加剂 B、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C、饲料原料 D、单一饲料

23、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情节严重的,由(C)吊销生产许可证。A、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B、省级工商管理部门 C、发证机关 D、县级饲料管理部门

24、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D)。A、法人机构代码证书 B、税务登记证 C、工商营业执照 D、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5、(D)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A、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B、饲料、饲料添加剂免税证明 C、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D、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26、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C)年。A、2 B、3 C、5 D、6

27、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需要提交(A)样品。A、一个产品 B、两个产品 C、10% D、所有申请产品

28、定制产品仅限(C)使用。

A、养殖企业 B、经营企业 C、定制企业 D、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

29、委托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B)承担连带责任。A、受托方 B、委托方和受托方 C、委托方或受托方 D、委托方 30、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A)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A、依法终止 B、受到 10 万元以上处罚的 C、停产 3 个月到 6 个月的 D、受到农业部通报批评的

31、下列物质中未列入农业部《饲料原料目录》的是(C)。A、鱼粉 B、发酵豆粕 C、混合油 D、鸡骨粉

32、《饲料标签》标准适用于(B)。

A、自用饲料 B、商品饲料 C、药物饲料添加剂 D、可饲用原粮

33、《饲料标签》标准规定:标签上标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B)的要求。

A、产品所执行的内控标准 B、产品所执行的标准 C、产品配方 D、产品检验报告

34、《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D)制定并公布。A、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 B、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C、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D、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浓缩饲料,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C)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A、单一饲料 B、载体 C、饲料添加剂 D、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36、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有(D)情形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A、生产许可证续展的 B、技术标准到期的 C、产品标签格式更新的 D、产品名称改变的

37、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A)年。A、无有效期 B、1 C、3 D、5

38、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D)的规定执行。A、《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B、《饲料添加剂品种名录》 C、《动物防疫法》 D、《兽药管理条例》

39、(A)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应当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验证。

A、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B、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C、配合饲料 D、复合预混合饲料 40、原料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A)年。A、2 B、1 C、4 D、3

三、多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41、我国饲料行业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有(ABCD)。A、配合饲料中T-2毒素的允许量 B、饲料卫生标准 C、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暴安全规程 D、饲料检测判定的允许误差

42、《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的(ABC)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

A、技术机构 B、质量机构 C、生产机构 D、采购机构

43、下列物质中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是(CD)。

A、沸石粉 B、发酵豆粕 C、混合油 D、缩二脲

4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新增的管理制度有(BCD)。A、养殖环节管理制度 B、饲料原料目录 C、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D、生产许可制度

45、(ABC)的保存记录不得少于2年。A、出厂销售记录 B、原料采购记录

C、出厂检验记录 D、主要成分指标检验记录

4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AB)可以按照职责权限根据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A、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C、地(市)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D、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4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BCD)。

A、饲料原料 B、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C、浓缩饲料 D、精料补充料

48、生产下列哪些产品的企业需要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方能开始生产(ACD)。A、浓缩饲料 B、进口饲料 C、配合饲料 D、精料补充料

49、(AC)可以作为定制产品生产使用。

A、饲料添加剂 B、配合饲料 C、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D、自配料 50、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BC)。

A、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B、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

4.饲料添加剂企业申请条件 篇四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

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

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第十四条 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发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5.饲料添加剂企业申请条件 篇五

试 题

姓名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

一、填空题(共20分,每题2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活动,适用《畜牧法》。

2、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 以下罚款。

4、畜牧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义务。

5、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 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个月前申请续展。

6、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浓缩饲料,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 按照一定比例配制而成。

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证有效期为___年。

9、禁止_____、_____、_____、_____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0、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_____________工作。

二、单选题(共20分,每题2分)

1、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善的采集、销售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年。

A、5年 B、2年 C、3年 D、1年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物质。A.极微量 B.少数

C.少量或者微量 D.一定量

3、动物标识不得()。

A、非法生产 B、倒卖 C、伪造 D、标识损坏、脱落的重新佩带应重新收费

4、违反《畜牧法》规定,畜禽饲养场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可处()罚款。

A、五万以下 B、一万以下 C、一万以上二万以下 D、五千元以下

5、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A.科学、合理、安全、有效 B.科学、安全、高效、环保 C.科学、高效、安全、低耗 D.科学、安全、有效、环保

6、县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负责。A.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C.县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7、《种畜禽管理条例》所称种畜禽包括哪些?()A、家养畜禽 B、家养畜禽卵、精液 C、胚胎 D、野生动物

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采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A.

1、1 B.

1、2 C.

2、1 D.

2、2

9、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以外。A、10公里 B、5公里 C、3公里 D、1公里

10、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A.由国外生产企业

B.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C.委托专业技术人员

D.由出口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多选题(共20分,每题2分)

1、下列哪些是农业部规定的禁用兽药()A、盐酸克仑特罗 B、氯霉素 C、呋喃西林 D、孔雀石绿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B.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C.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D.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B.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C.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D.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4、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标准等。

A.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B.使用说明

C.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 D.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5、《畜牧法》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建立了哪些基本制度?()A、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B、调查制度和资源状况报告定期发布制度 C、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制度

6、禁止在下列哪些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A、水源保护区 B、人口集中区域 C、风景名胜区 D、山区

7、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A.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B.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C.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D.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的

8、养殖者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B.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C.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D.饲喂药物的

9、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B、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C、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D、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10、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哪些行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B、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C、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D、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简答题(共20分,每题5分)

1、《畜牧法》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做了哪些规范?

2、《畜牧法》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粪便、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理有何规定?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4、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应载明哪些内容?

五、论述题(共20分,每题10分)

1、销售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哪些行为?该如何处罚?

2、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了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还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答案

一、填空题

1、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 2、10; 3、30%;

4、动物防疫、环境保护;5、5、6; 6、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7、饲料添加剂;

8、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三;

9、伪造、变造、转让、租借;

10、畜牧疫病的防治。

二、单选题

1、B;

2、C;

3、C;

4、B;

5、D;

6、D;

7、A;

8、D;

9、C;

10、B。

三、多选题

1、ABCD;

2、ABC;

3、ACD;

4、ABCD;

5、ABC;

6、ABC;

7、ABC;

8、ABC;

9、ABCD;

10、ABCD。

四、简答题

1、答: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3、答: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4、答:(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论述题

1、答:不得有以下行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2)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3)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答: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常见的饲料添加剂 篇六

饲料添加剂主要有以下各类:

1氨基酸

成年畜、禽为维持生命需要八种氨基酸:赖氨酸、蛋氨酸、色氨酸、缬氨酸、苯丙氨酸、亮氨酸、异亮氨酸和苏氨酸;生长期的畜、禽为保证正常的生长发育,除上述必需氨基酸以外,尚需组氨酸和精氨酸;幼畜、幼禽除上列外,还需要甘氨酸、胱氨酸和酪氨酸。

① 赖氨酸 能改善动物体内蛋白质的利用率和肉质。豆饼、鱼粉和骨肉粉中的赖氨酸含量丰富,如用来配合饲料,则一般不会感到赖氨酸不足。以玉米、棉籽饼、胡麻油饼等作饲料,蛋白质利用率较低,在用于喂养猪、鸡等时,需添加适量的赖氨酸,通常可在大麦、玉米中添加0.2%~0.3%赖氨酸,使其蛋白质的利用率从50%提高到70%~80%。约90%以上的赖氨酸由糖蜜发酵生产。

② 蛋氨酸 食品和饲料的强化剂,具有改进瘦肉的质量,提高产蛋率和产乳量的作用,其用量约占饲料量的0.05%~0.30%。试验结果表明,在配合饲料中添加0.5kg蛋氨酸,相当于添加 25kg鱼粉。蛋氨酸已有20多年的使用历史,近以来发展更为迅速。世界蛋氨酸产量的年增长速率为29%。1979年世界蛋氨酸总产量达到150kt,法国的产量居世界之冠,联邦德国次之,美国、苏联、墨西哥和意大利等国也争相增建新厂,以扩大其生产力。 发展蛋氨酸生产的关键,在于原料丙烯醛和甲硫醇的生产。工业合成的具有羟基的蛋氨酸类似物2-叔丁基-4,4-羟基苯甲醚(MHA)可替代蛋氨酸,在动物体内MHA吸收氨基取代羟基而转变为蛋氨酸。1.2gMHA相当于 1g蛋氨酸。

③ 色氨酸 能参与血浆蛋白质的更新, 促进核黄素发挥作用,有助于烟酸、血红素的合成。畜、禽缺乏色氨酸时,生长停滞、体重下降、公畜睾丸萎缩。色氨酸由于生产成本高,经济效益差,全世界年产量仅数百吨。主要用作仔猪的人工乳添加剂,添加量为0.02%~0.05%;很少一部分用于母猪和产蛋鸡的日粮。

2维生素

作为饲料添加剂的维生素,目前已有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K3、硫胺素、核黄素、吡哆醇、维生素B12、氯化胆碱、烟酸、泛酸钙、叶酸以及生物素等。添加量除依据营养需要规定外,尚需考虑日粮组成、环境条件、饲料中维生素的利用率、畜禽体内维生素的耗损以及其他逆境的影响。例如在大规模养禽业中,常因外界各种逆境的影响,家禽所需的维生素中大多数应比规定的需要量大致提高一倍。

利用维生素制剂作为饲料添加剂时,应考虑其稳定性及生物学效价。如维生素A的人工合成剂的生物学效价可达100%,而鱼肝油中维生素A的生物学效价仅达30%~75%。脂

溶性维生素易氧化。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前,必须经过处理。将维生素A、维生素D3和α-生育酚醋酸盐等制成微型胶囊,其稳定性较好。维生素 K主要利用人工合成的2-甲基萘醌亚硫酸钠(维生素K3)。在水溶性维生素中,常用作饲料添加剂的有硫胺素硝酸盐、纯度96%的核黄素制剂、右旋异构体D-泛酸钙、每1kg含氰钴胺200~1000mg的维生素 B12制剂、盐酸吡哆醇、氯化胆碱等。

3矿物质

畜、禽生命活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它参与多种酶及辅酶的组成,对调节体液的酸碱平衡、保持细胞与血液间渗透压平衡、促进消化酶的活动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畜、禽需要的矿物质种类很多,有钙、磷、钾、钠、氯、铁、铜、锰、锌、钴、硫、碘、硒等20余种元素。钙、磷、钠和氯称为多量元素,其他需要量很少的称为微量元素。各种矿物质都有其特殊的营养作用和相互制约的作用,有的元素如砷、硒是有毒物质,畜、禽体内存量多时,会引起中毒和死亡。

4抗生素

抗生素属于非营养性的保健助生长添加剂。其主要作用是刺激动物生长,从而提高动物对饲料的利用率;此外,还能防治动物发生疾病(肠胃道病)。最常用的有金霉素、四环素、土霉素、青霉素、杆菌肽、链霉素,除这六种主要的抗生素外,尚有螺旋霉素、竹桃霉素、卡那霉素、佛氏霉素、泰氏菌素、粘菌素、弗吉尼亚霉素、春雷霉素等。

应用抗生素饲料添加剂时,要注意尽量少用或不用人畜共用的抗生素,因为这些抗生物质可能通过蛋、肉、乳产品进入人体而使人体产生抗药性;此外,要交替使用各种抗生素,防止畜、禽产生抗药性;严防投给量超过规定,屠宰前应有一定的停药期,以使蛋、肉、乳产品中抗生素物质的残留量降低到最低限度。

5抗氧化剂

用于防止饲料成分氧化变质。饲料中的油脂、脂溶性维生素(维生素A、维生素D等)与空气接

常见的饲料添加剂触易引起氧化分解,添加抗氧剂可保护饲料的质量。常用的有叔丁基甲苯(BHT),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和乙氧基喹(山道喹)。此外,还可用柠檬酸、磷酸、维生素E(生育酚)。

合成抗氧化剂从体内排出的.速度一般比天然抗氧化剂速度快,基本上不会在组织内积存。

选择合成抗氧化剂时,应考虑到对畜禽健康无害、剂量低、活性高、价格便宜、使用方便、不影响畜禽产品质量等要求。

6防霉剂

其作用是抑制微生物的代谢和生长,用于高温潮湿季节饲料的保存。常用的防霉剂为丙酸钠、丙酸钙,添加量每吨饲料分别为1kg、2kg和200~500g,但成本较高。

7驱虫保

即杀寄生虫药,高度密集饲养的家禽(如肉鸡)易患内寄生虫病,故在配合饲料中常添加杀虫药或抗球虫药,如呋喃唑酮和氨丙啉等,饲料中添加量为0.0125%。停药后 5天,动物组织中的药物可全部消退。

8着色剂

在国际市场上,鸡蛋的卵黄和鸡的胴体皮肤颜色都须有适当的色彩,才有竞争能力。传统的办法是给肉鸡或蛋鸡喂黄色玉米(如金皇后)或优质青绿饲料,其中含有叶黄素能使卵黄和皮肤着色。目前,国外使用的着色剂为发酵法生产的叶黄素,及人工合成的胡萝卜素醇。每吨饲料需添加着色剂10~20g,即使饲料中没有黄色玉米和青绿饲料,也能产生色泽良好的畜、禽产品。

9调味料

用以改善饲料的味道,这类调味料能明显促进畜、禽的食欲,还能增加饲料的采食量,从而也改进了饲料的效率,现在家畜用的主要调味料有茴香油、甘草精、橙油、醋酸异丁酯、乳酸丁脂。国外市场上出售的调味料类,有单一的制剂,也有各种香味料加上抗氧化剂、酶制剂、油脂制成的混合制剂。

10粘结添加剂

7.饲料添加剂企业申请条件 篇七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四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五条

海关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海关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第八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制定进出口饲料风险监控计划,编制风险监控报告。直属海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饲料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第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第十四条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

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六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第十八条

海关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第十九条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

(四)货证不符的;

(五)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六)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七)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第二十条

现场查验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来自不同类别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物,应当调运到海关指定的待检存放场所等待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海关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海关总署。

第二十三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未取得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口饲料。

第二十四条

进口饲料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海关;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海关汇总后出具证书。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海关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

第二十九条

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海关应当开展追溯性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口的饲料存在前款所列情形,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海关报告。进口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海关可以责令进口企业召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四)管理制度。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五)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第三十二条

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一)《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第三十一条

(四)规定的管理制度;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七)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八)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第三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三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十五条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直属海关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自做出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第三十八条

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三份)。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四十一条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海关审查合格后,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四十二条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第四十三条

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海关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海关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四十四条

受理报检后,海关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

第四十五条

海关对来自不同类别出口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第四十六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四十七条

出境口岸海关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第四十八条

产地海关与出境口岸海关应当及时交流信息。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二)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口产品;

(三)遵守我国有关药物和添加剂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

(四)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标签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要求。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产品用途;

(五)建立企业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名称、数(重)量及其供应商、原料验收、半产品及成品自检自控、入库、出库、出口、有害生物控制、产品召回等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存2年;

(六)如实填写《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海关监管、抽样、检查、年审情况以及国外官方机构考察等内容。

取得注册登记的饲料存放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档案,记录存放饲料名称、数/重量、货主、入库、出库、有害生物防控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第五十条

海关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环境卫生;

(二)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

(四)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五)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六)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

(七)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

(八)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九)《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第五十一条

海关对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第五十二条

海关对饲料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在所在地海关备案。

出口与生产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

第五十三条

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海关的核查。档案应当记录出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第五十四条

海关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五十五条

出口饲料被国内外海关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海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备案的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饲料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饲料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海关,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海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海关总署。

第五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海关撤回其注册登记:

(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

(二)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年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

(一)直属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出口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

(四)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条

运输饲料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并书面提交过境运输路线。

第六十一条

装载过境饲料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入境口岸海关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六十二条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第七条规定的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应当获得海关总署的批准方可过境。

第六十三条

过境的饲料,由入境口岸海关查验单证,核对货证相符,加施封识后放行,并通知出境口岸海关,由出境口岸海关监督出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一)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以及其他原辅料的;

(二)以非注册登记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产品的;

(三)明知有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拒不履行事故报告义务继续进出口的;

(四)拒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进口、过境饲料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饲料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四)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第六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20 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

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包括肉粉(畜禽)、肉骨粉(畜禽)、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血粉、血桨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膜蛋白粉、明胶、乳清粉、乳粉、蛋粉、干蚕蛹及其粉、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混合油、干虫及其粉等。

出厂合格证明:指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产品经本企业自检自控体系评定为合格的文件。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8.饲料添加剂企业申请条件 篇八

浓缩型原液

芽孢杆菌—肠道酶源的加工厂

益康源采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应用液体深层发酵的先进工艺,采用先进的稳定技术进行处理,可耐酸、耐热、饲料搅拌、制粒等 加工过程不影响其活性;芽孢杆菌在水产动物肠道内定植并能产生 大量消化酶及非淀粉多糖酶。是一种安全、无毒、无污染、无任何 毒副作用的绿色饲料添加剂。

【主要成份】枯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微囊化乳酸菌、微囊 化酵母菌、寡糖等有益复合微生物菌群及促生长因子。

【适应对象】鱼、虾、蟹、鳗鱼、鳖等水产动物。

【作用机理】本品进入消化道后,调节肠道菌群平衡,促进乳酸菌、双歧杆菌等有益群的增殖,抑制有害菌生长繁殖。芽孢杆菌在肠道 萌发后产生抗菌物质,因其消耗氧气造成局部厌氧环境,促进乳酸 菌等厌氧有益微生物增殖,维持肠道微生态平衡;本品能加强肠黏 膜和肠壁细胞的完整性,提高肠道吸收功能和机体抵抗力;本品能 补充肠道消化酶,促进营养物质在肠道的吸收。

【作用用途】

1、有效调整肠道内微生物平衡,改善水产动物对饲料的不适应性,抑制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链球菌等有害菌的生长繁殖;促进乳酸 菌、双歧杆菌等有益菌的生长,促进水产动物肠道健康。

2、提高水动物免疫力,强化肠道消化功能,有效预防肠炎

等消化道疾病。

3、提高饲料利用率,降低饲料系数,减少排泄物二次污染

水质,改善水产品品质。

网址: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717—8619

联系人:姚顺杰

9.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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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作为国有企业,应该具备破产条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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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

1、企业经营不善。

2、严重亏损。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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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经营不善”的具体认定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严重亏损”与非严重亏损”的区别,目前尚无明确界限。

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了三个要件: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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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案情简介

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2003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尚存:

1、流动资金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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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

3、租借的设备,计价18万元。

4、厂房估价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

现在问:

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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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

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为什么?

4、破产财产包括那些?

本案参考结论

1、该公司可以申请破产。

 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和保管

(三)http://s.yingle.com/l/ms/687038.html

 但愿更多的人都有易多贵的这份诚信 http://s.yingle.com/l/ms/687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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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用蒙污,可以申请返白

http://s.yingle.com/l/ms/687036.html

 签订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前的审查工作

http://s.yingle.com/l/ms/687035.html

 紧急强制执行和执行费用

http://s.yingle.com/l/ms/687034.html

 行政处罚程序的期间和送达

(三)http://s.yingle.com/l/ms/687033.html

 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要点及质量

http://s.yingle.com/l/ms/687032.html

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法律审查要点分析 http://s.yingle.com/l/ms/687031.html

 从该案探讨损毁坟墓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 http://s.yingle.com/l/ms/687030.html

 律师的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要点及质量标准 http://s.yingle.com/l/ms/687029.html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关问题解读 http://s.yingle.com/l/ms/687028.html

 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流程

http://s.yingle.com/l/ms/687027.html

 按揭贷款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流程与内容 http://s.yingle.com/l/ms/687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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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的立法后评估

http://s.yingle.com/l/ms/687025.html

 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效力问题审查

http://s.yingle.com/l/ms/687024.html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 http://s.yingle.com/l/ms/687023.html

 个人信用报告将出炉

http://s.yingle.com/l/ms/687022.html

 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无效 http://s.yingle.com/l/ms/687021.html

 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http://s.yingle.com/l/ms/687020.html

  声音也可注册商标 http://s.yingle.com/l/ms/687019.html 行政处

罚的简

(二)http://s.yingle.com/l/ms/687018.html

 百度有啊的信用体系

http://s.yingle.com/l/ms/687017.html

 关于非传统商标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ms/687016.html

 降低门槛 简化手续之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http://s.yingle.com/l/ms/687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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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明确科学规范之小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yingle.com/l/ms/687014.html

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四)http://s.yingle.com/l/ms/687013.html

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

(三)http://s.yingle.com/l/ms/687012.html

 慎重审查二手房买卖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细节 http://s.yingle.com/l/ms/687011.html

 冻结决定书的交付期限及其内容

http://s.yingle.com/l/ms/687010.html

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

(五)http://s.yingle.com/l/ms/687009.html

 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房屋是否可租 http://s.yingle.com/l/ms/687008.html

 提高效力层级发挥体系优势之(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解读 http://s.yingle.com/l/ms/687007.html

 集体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送交审查及其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l/ms/687006.html

 提高审查效率方便广大申请人之新(商标法)有关商标注册审查 http://s.yingle.com/l/ms/687005.html

 外方当事人资格审查要点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ms/687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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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s.yingle.com/l/ms/687003.html

 六合区集体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合法性审查流程 http://s.yingle.com/l/ms/687002.html

 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

http://s.yingle.com/l/ms/687001.html

 如何走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三步骤

http://s.yingle.com/l/ms/687000.html

 集体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申报审核程序

http://s.yingle.com/l/ms/686999.html

 县属企业集体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程序 http://s.yingle.com/l/ms/686998.html

 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三步曲

http://s.yingle.com/l/ms/686997.html

 对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

http://s.yingle.com/l/ms/686996.html

 律师如何进行审查商务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l/ms/686995.html

 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法律审查流程 http://s.yingle.com/l/ms/686994.html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就业歧视及劳资纠纷法律扶助办法 http://s.yingle.com/l/ms/686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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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商标法)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ms/686992.html

 新(消法)与汽车行业现行法规存在冲突,基层工商干部呼吁之细化改进举证责 http://s.yingle.com/l/ms/686991.html

 行政处罚的证据(十八)

http://s.yingle.com/l/ms/686990.html

 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需求的满足性审查

http://s.yingle.com/l/ms/686989.html

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

(四)http://s.yingle.com/l/ms/686988.html

 婚姻一方当事人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 http://s.yingle.com/l/ms/686987.html

 票据被背书人名称补记合法有效

http://s.yingle.com/l/ms/686986.html

 关于要求填报(浙江省建筑企业资信调查表)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ms/686985.html

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http://s.yingle.com/l/ms/686984.html

 该案侵权行为如何定性

http://s.yingle.com/l/ms/686983.html

 行政处罚案件核审

(七)http://s.yingle.com/l/ms/686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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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http://s.yingle.com/l/ms/686981.html

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五)http://s.yingle.com/l/ms/686980.html

 贷款法律审查要突出四大要点

http://s.yingle.com/l/ms/686979.html

 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约定一次性处理结案后能否反悔 http://s.yingle.com/l/ms/686978.html

 行政机关签订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备案的制度 http://s.yingle.com/l/ms/686977.html

  人格塑造品牌 http://s.yingle.com/l/ms/686976.html 满足当事人要求的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条件 http://s.yingle.com/l/ms/686975.html

 规范审查流程完善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管理 http://s.yingle.com/l/ms/686974.html

 律师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有哪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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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纠纷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http://s.yingle.com/l/ms/686972.html

 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为什么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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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用污点能否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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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解读

http://s.yingle.com/l/ms/686969.html

 如何对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正文进行审查 http://s.yingle.com/l/ms/686968.html

 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保存问题

http://s.yingle.com/l/ms/686967.html

 集体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报送审查流程

http://s.yingle.com/l/ms/686966.html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三 http://s.yingle.com/l/ms/686965.html

 关于立体商标审查的规定(摘编)http://s.yingle.com/l/ms/686964.html

 江苏保险人诚信宣言

http://s.yingle.com/l/ms/686963.html

 本案水利农机局行为是否越权

http://s.yingle.com/l/ms/686962.html

 涉外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要点提示与分析 http://s.yingle.com/l/ms/686961.html

 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核中决策审查过程

http://s.yingle.com/l/ms/686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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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现有损个人信用上海严打信用卡套现 http://s.yingle.com/l/ms/686959.html

  行政处罚的决定 http://s.yingle.com/l/ms/686958.html 驰名商标禁宣条款的法理分析与执法适用 http://s.yingle.com/l/ms/686957.html

 欠税也将影响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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