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2024-08-30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精选4篇)

1.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篇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创建日期:2010-9-1 13:56:40点击率:251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字〔2009〕31号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区五市”),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紧紧围绕“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以改善农民居住环境、集约利用土地、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科学规划、配套建设,市场推动、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推进全市村庄实现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由平房向楼房、由村庄向社区“三个转变”,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产业向园区、耕地向规模经营“三个集中”,为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实现农村和谐稳定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自2009年至2011年,三年新建农村住房16.6万户,规划建筑面积约1660万平方米;农村危房改造2.2万户。其中,2009年计划新开工建设7.2万户,规划建筑面积约720万平方米;危房改造0.86万户。

(二)建设类型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突出抓好六种类型的住房建设:

1.城中村改造型。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根据农民意愿和城镇发展需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积极进行整体拆迁改造,实现农民住房改善、城市形象改观和富民产业发展的有机统一。

2.小城镇集聚型。在经济发达的镇(街道)驻地,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集中建设示范小城镇,引导镇(街道)驻地村及周边村庄打破行政界限向小城镇集中。农民可通过宅基地换住房、平房换楼房的方式迁移到城镇新社区居住。

3.新社区建设型。因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对建设区域内所涉及的村庄,在科学选址、认真规划的基础上,打破村域界限进行整体搬迁,建设新社区。

4.村庄整合型。在离城镇较远、居住相对集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村庄中,根据农民自愿,选择一处区位较好、交通便利、人口较多的村庄,集中建设居住区。既可通过宅基地置换,引导周边停止新批宅基地村庄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到新社区集中建房,也可由经济强村整合改造周边弱村,拓展强村发展空间。

5.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型。由三区五市政府为辖区农民提供政策性商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城市规划区或建制镇(街道)驻地范围内因停止宅基地审批形成的农民新增住房需求;以及解决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已在城市规划区或建制镇(街道)驻地就业,并自愿放弃宅基地申请的农民住房需求。

6.危房改造型。五市政府要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省农村危房鉴定标准,对辖区内农村住房进行鉴定。对确定为危房的,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入手,统一组织改造,确保农民居住安全。危房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保障措施

(一)资金支持

1.设立专项资金。市与五市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2009年起,对五市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危房改造(不包括已纳入农村贫困残疾人房屋修建范围的)项目,按照平均每户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市财政对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按照平均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莱西市、平度市按照平均每户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五市财政负担。2010年起,市政府将视财力状况,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对村庄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房建设给予贴息和“以奖代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统筹相关规费。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可全部用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三区五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区五市对列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小城镇集聚、新社区建设、村庄整合、农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减免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规定由三区五市政府自行制定。

(二)用地支持

1.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市农村住房建设计划安排用地指标,积极争取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

2.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型、小城镇集聚型、新社区建设型、村庄整合型的村庄改造所涉及的农民安置用地实行划拨,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出让。

3.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约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节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三)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对参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给予优先贷款;对农民购买和自建住房提供信贷支持和贷款利率优惠。三区五市政府要积极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以项目本身拥有的资产及收益为担保和质押,以实际收益为还贷来源,实现开发建设资金平衡。

(四)技术支持

根据农民实际需求,结合当地地理条件、风俗习惯等因素,组织搞好新型农村住房规划设计,为自建房农户免费提供设计通用图集、技术咨询,把节地、节能、环保要求贯穿其中,引导农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实用大方、造型美观、经久耐用的“百年住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协调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批准项目规划和计划以及实施方案,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三区五市政府是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并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组织指导作用,强化计划管理,依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好开发建设、功能设计、招标投标、安全质量、队伍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计划调度、技术指导、建房数量认定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安排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财政部门既要安排好财政专项资金,又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用地

问题,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抓好农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规划部门要抓好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编制、专业规划编制等规划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认定等工作;交通部门负责抓好公路和客运“村村通”工作,推进农村交通发展;电力、通信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外村庄改建为集中居住区的,要继续执行国家扶持农村发展的有关政策,并负责搞好集中居住区外的电力、通信设施投资和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三)科学规划。三区五市政府要根据区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规划;要以2009-2011年为重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时序,合理确定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标准。三区五市要在2009年7月底前,编制完成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方案,报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确权发证。三区五市要认真扎实地做好确权发证工作。村庄整合改造建设农民住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等有关规定,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集中改造建设完成的新型社区,有条件的要实行物业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配备保洁、绿化、保安等人员。

(五)督导检查。市政府将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目标责任分解,建立严格的考核、督导检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跟踪督查三区五市的计划目标公示、项目方案公示、计划调度、资金安排、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向社会公布;市监察部门要建立专项监察机制,重点查处在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法乱纪、侵害农民利益、扰乱社会稳定等行为。

(六)加强政策和宣传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进一步增强参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总结报道典型经验,确保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2.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篇二

穗府〔2009〕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着力推进我市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现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省“三旧”改造工作指示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旧”改造是在当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建设宜居现代城市的必然要求。为推进该项工作,省政府专门下发文件,在补办征收手续、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补办供地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土地,以及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等六个方面实现了“突破”,为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供了历史性契机。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若干意见》,深刻领会省“三旧”改造工作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三旧”改造的思想认识,增强抓好“三旧”改造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掌握“三旧”改造工作目标、原则和总体要求,切实把“三旧”改造工作摆上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使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真正取得成效。

二、严格掌握好“三旧”改造政策范围,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三旧”改造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为此,省政府文件对“三旧”改造的范围及享有的政策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各级、各部门推进“三旧”改造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科学制订出台符合广州实际的“三旧”改造专项政策,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对申请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逐一进行对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列入,对已列入“三旧”改造的项目,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执行好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确保省“三旧”改造政策不滥用,使重点改造项目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三、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快完成改造任务

由各区政府牵头,会同相关主体,立即着手开展“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每宗“三旧”用地的土地、房屋、人口等现状情况,并分类列表造册、落图标注。继续发挥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以“结构升级、集聚发展、分类引导、节约集约”为导向,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尽快编制完成区域内所有“三旧”改造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确定改造范围、规划功能和具体设计条件,促进现代产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增加生态用地和休闲用地,优化城乡环境,提高用地产出效益。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制订全市“三旧”改造近、中、远期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用3年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成片重建改造工作、“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

四、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原则,分类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三旧”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政府是“三旧”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在规划、计划等方面的统筹引导,统一组织、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确保“三旧”改造计划的顺利实施。要坚持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方针,积极用足用好政策,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营造富有吸引力的经济条件和政策环境。要拓宽融资渠道,以土地有形市场为平台,公开吸引市场主体全面投资“三旧”改造项目。要积极探索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参与“三旧”改造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分配和平衡制度,激励原用地主体参与改造,在符合政策法规和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三旧”改造项目的原用地主体采取合作合资等方式自主实施改造。

五、充分发挥各区在“三旧”改造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各级积极性

各区政府是“三旧”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区党委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大力推进事权下放。在集中审批的前提下,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推进“三旧”改造的决策权、市政府储备土地以外的改造收益权、维护稳定实行行政强制的决定权等依法委托或授权各区,构建重心下移、权责一致、统筹高效的职能分工体制。要按照集中、高效、简化、优化的原则,加快制订出台“三旧”改造办事流程、工作时限和规划控制指引,对“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审批、审核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尽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为“三旧”改造工作营造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旧”改造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为加强“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各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成立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正局级),作为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机构,以及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的常设性工作部门,负责集中办理“三旧”改造项目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立项、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等各项审批、审核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有关区应相应成立“三旧”改造机构,负责本区域“三旧”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各有关街、镇协同推进。要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将“三旧”改造工作纳入效能监察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在“三旧”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塞责的依规问责。要加强宣传引导,按照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三旧”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对“三旧”改造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激发社会各界对“三旧”改造的关注和参与热情,营造有利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关于广州市推进旧城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推进我市旧城更新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目标任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抓紧对本区域的旧城区进行网格化、片区化、全覆盖性梳理、调查,根据梳理、调查的基本情况,在会商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房屋危破状况、土地利用效率、环境条件、历史文化等因素,明确拆(成片重建模式)、改(零散改造模式)、留(历史文化保护性整治模式)的选址范围和更新改造方案,尽快组织编制完成本区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将改造规划和计划提交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改造规划和计划推进各项工作,争取用3年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越秀、海珠、荔湾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成片重建改造项目的动迁工作,使旧城更新改造工作初见成效。

(二)市、区分工。旧城更新改造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以区为主、部门服务、属地负责。有关区政府是本区旧城更新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改造前期摸查、编制改造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安置、行政强拆、建设本区就近安置房、土地储备整理、项目运作、建设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有关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区旧城更新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改造工作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市民群众的监督。

市“三旧”改造办公室负责制订出台全市“三旧”改造相关的配套政策,负责编制各区“三旧”改造计划,负责审核改造项目方案,统筹资金平衡,负责集中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立项、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各项审批、审核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三旧”改造工作,负责办理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旧城更新改造的各项工作。

二、旧城更新改造模式

(三)成片重建改造模式。对危破房分布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应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为目的,按照现行城市规划和节约集约高效用地的要求实施成片重建改造。

(四)零散改造模式。对零散分布的危破房或部分结构相对较好但建筑和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住房,可结合街区综合整治,采取修缮排危、成套改造、高层房屋加装电梯、立面整饰等多种方式予以改造,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完善各种生活设施,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

(五)历史文化保护性整治模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应严格按照“修旧如旧、建新如故”的原则进行保护性整治更新,按照“重在保护、弱化居住”的原则,参照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合理动迁、疏解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的居住人口。探索采取出售文化保护建筑使用权或产权的方法,引进社会资金建立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新机制。

(六)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五个一”工程,加快改善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路、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雨污分流”和“三线”下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应优先安排,并与更新改造同步建设、同步配套。

三、旧城更新改造资金筹措方式

(七)成片重建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成片重建改造项目由区政府为主体,建立投融资平台,采取市场开发方式进行运作。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组织拆迁补偿完毕后,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回笼资金。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和有效控制拆迁、开发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区探索采取将拆迁及拟成片重建改造的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八)零散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零散改造项目原则上由业主负责修缮改造,其中直管房修缮改造和街区公共设施整治费用由区政府出资,与直管房难以分割的私房修缮改造费用区政府可给予一定补贴。

零散改造项目的私房业主愿意搬迁的,可适用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九)历史文化保护性整治项目的资金筹措。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性整治更新项目中,已纳入成片重建改造项目的,按照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筹措改造资金,其余项目按本意见第八条规定筹措改造资金。

(十)财政资金扶持和资金平衡政策。

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后,将土地储备成本先行拨付给区政府。

除市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未来5年的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增值收益(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按8:2的比例由市、区分成。区留成部分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城中村”整治改造和旧城更新改造,以及改造项目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在本区域内实现改造资金统筹平衡。

各区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安排旧城更新改造资金投入。

(十一)更新改造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拆一免一”的原则,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对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各区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四、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十二)完善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旧城更新改造范围内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改造奖励、套型面积补贴和搬迁奖励。对补偿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被拆迁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申请保障性住宅解决居住困难。

全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政策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订。

(十三)实行多种补偿安置方式。旧城更新改造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本区域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3种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本区域就近安置、跨区域异地安置的补偿安置标准基本等同。

(十四)多渠道筹措动迁安置房源。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根据旧城更新改造计划和动迁房源需求情况,多渠道筹措动迁安置房源。

市政府结合中心镇建设,抓紧选址建设适配、紧凑、节地型的跨区域异地安置社区,加大、加快配套安置商品房建设。

异地安置社区建设过渡期内,市、区各部门应统筹使用好各种政府存量房源,调整限价商品住房现行销售范围,将适配的房源优先用于旧城更新改造拆迁安置。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和动迁居民的实际需求,收购适配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动迁居民选择安置。

各区政府应当在本区域范围内,选址建设适配、紧凑、节地型的就近安置社区。

异地安置房和就近安置房可以通过土地公开市场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建设。

(十五)实行“阳光动迁”。试行旧城更新改造事前征询制度,开展两轮征询,全面、及时、动态地公开各种拆迁补偿安置信息,充分尊重改造区域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使其真正成为旧城更新改造的主导者和推动者。

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含90%)的,方可启动改造,并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第二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达到2/3以上(含2/3)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

(十六)明确动迁实施主体。各区政府可以成立区属国有动迁公司,承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动迁工作,着力提高动迁队伍服务水平和动迁效率,建立科学动迁机制,规范动迁工作。

(十七)多渠道保障安置房用地供应。市、区国土房管和规划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异地安置房和就近安置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

鼓励企业提供存量土地建设就近安置房。闲置土地、“烂尾地”、前置审批用地、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纳入全市“退二进三”计划的用地除外)的用地单位愿意配合建设就近安置房的,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土地用途,适当增加地块开发强度,减免土地闲置费等相关税费,并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十八)完善异地安置房配套建设。在抓紧推进异地安置房建设的同时,同步推进异地安置房项目的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设施建设,通过动迁导出区与导入区的分工合作,积极引进优质的教育、医疗、商业等社会资源,切实解决异地安置居民的后顾之忧。

(十九)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对于两轮征询后少数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依法启动行政裁决程序,并委托区政府组织采取行政强制执行依法生效的行政裁决决定,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最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动迁监督管理。积极探索第三方参与房屋拆迁监督的新方法,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法律界人士和被拆迁人代表,参与房屋拆迁全过程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动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动迁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旧城更新改造的规定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2

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整治改造,在《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8〕1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目标任务。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在册的138条“城中村”的整治改造任务,其中52条全面改造的“城中村”(见附件)力争用3年至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重大政策措施,审批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建立实行定期联席例会制度,负责全市“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指导、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制订“城中村”整治改造政策,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负责集中、统筹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涉及的市级审核和审批事项,负责定期通报和考核各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整治改造领导和工作机构。

“城中村”整治改造以区为主,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本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编制本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统筹本区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拟订“城中村”改造方案,统筹协调区各部门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审核和审批事项,督促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区各部门的工作,负责建立“城中村”整治改造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整治改造模式

(三)全面改造模式。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对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52条“城中村”,应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全面改造。

(四)综合整治模式。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外,但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城中村”,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清拆违章、抽疏建筑,打通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加强环境整治和立面整饰,使环境、卫生、消防、房屋安全、市政设施等方面基本达到要求。

三、“城中村”全面改造政策

(五)改造的总体要求。全面改造的“城中村”按照“改制先行,改造跟进”的原则,将农民转为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土地转为国有,纳入城市管理和保障体系。

全面改造的“城中村”纳入市级整治改造目标责任管理。各区政府应当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编制完成本区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城中村”全面改造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应当充分听取改造范围内村民的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成员同意后,由区政府报请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其中涉及完善征收土地手续的,需在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改造主体和运作方式。全面改造原则上以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根据经村民同意并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批准的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全面改造项目立足于市场运作,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外,应当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进行改造。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改造。

(七)规划管理政策。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应当对地块开发强度进行综合协调和平衡,在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建设需要。鼓励“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参与建设旧城更新改造安置用房。

(八)土地利用政策。

1.全面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以旧村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合理整合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废弃矿山用地、国有土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全面改造项目具体用地范围由区政府会同市“三旧”改造办公室确定。

2.全面改造项目采取土地公开出让融资模式的,可以实行现状出让。

3.全面改造项目公开出让可以在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参与改造。

4.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土地,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登记为国有土地。

5.全面改造的“城中村”中,在2007年6月30日前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按现状确定地类。位于“城中村”居民点范围内、一定面积的水面、绿地可按照城市人工水面、绿地确定地类。

6.全面改造的“城中村”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办理,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纳入全市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予以保障。

(九)财政支持政策。

1.全面改造项目通过土地公开出让融资的,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的改造成本部分,在土地公开出让后先行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2.全面改造项目未实行土地公开出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融资改造的,需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可以适当延期。

3.除市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未来5年全面改造项目的土地纯收益(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的60%支出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剩余的土地纯收益由市、区政府按8:2的比例分成。区留成部分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城中村”整治改造和旧城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改造项目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

(十)全面改造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同步更新改造。加快“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范围内道路和公交线路建设,改善“城中村”居民出行条件。加快全面改造项目范围内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雨污分流”和“三线”下地。道路、公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与全面改造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全面改造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由改造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建设。

四、“城中村”综合整治政策

(十一)项目计划管理。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编制整治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备案后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

(十二)综合整治投融资模式。综合整治项目以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融资开发为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留用地管理政策和经80%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政策,通过旧厂房、旧商铺等低效空闲存量土地升级改造,适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自主进行综合整治招商融资。

(十三)综合整治的财政支持政策。区财政根据综合整治改造工作任务和改造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综合整治项目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十四)综合整治范围内历史建筑物产权登记发证。纳入“城中村”综合整治范围内,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保留的部分建筑物,经全面整治且通过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查的,可办理房地产登记发证。

(十五)综合整治项目转为全面改造。未纳入全面改造计划的村,村民自愿进行全面改造的,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补充纳入全面改造计划。

(十六)综合整治项目适用全面改造政策。涉及局部拆建的综合整治项目,经所在区政府同意,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用全面改造项目的政策。

五、“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十七)补偿安置方式。“城中村”整治改造范围内的原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复建补偿、货币补偿,或者二者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

(十八)确定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城中村”整治改造范围内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基准建筑面积,可由区政府或其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改造范围内村民现状住房面积、整治改造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准建筑面积是确定“拆一补一”复建补偿面积和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

(十九)复建补偿标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的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复建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面积以内的按“拆一补一”给予安置,不足基准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以按安置住房成本价购买,超出基准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实行安置,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超出基准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可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

没有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的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复建补偿的,被拆迁房屋属合法建筑的部分,按“拆一补一”给予安置,合法建筑外的部分,按建设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合法的非住宅物业原则上由改造主体按“拆一补一”进行等面积复建补偿。

(二十)货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由区政府或其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其中住宅房屋基准建筑面积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单价。

(二十一)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非本村村民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且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可以参照“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拆迁补偿办法,原则上按产权面积予以货币补偿。

(二十二)安置住房建设。在“城中村”全面改造中,改造主体应当优先建设复建补偿安置房,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村未拆除、安置房未建成的,除公建配套和消防工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可以实行自住性和经营性安置房分开建设、经营性安置房集中经营,团购、团租安置房用作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等模式。鼓励在“城中村”整治改造中配建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配建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的,可全额免收市级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二十三)安置房确权和交易。全面改造项目的安置房(含非住宅复建安置房)可以办理国有房地产权证,并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安置房交易转让时,房屋业主应当按照基准地价的30%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十四)拆迁安置争议的解决。对不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其他保障措施

(二十五)整治改造规费优惠政策。按照“拆一补一免一”的原则,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全面改造,激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建设单位建设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引导现代产业在“城中村”改造区域集聚发展。

(二十六)加强违法违规整治工作。根据整治改造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对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尤其是全面改造的“城中村”,给予一定时间的整治改造过渡期,超期未实施整治改造的,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对违规出租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消防整治力度,加强工商和税收等综合执法稽查。

(二十七)加快纳入城市管理和保障体系。加快将“城中村”整治改造后的教育、医疗、交通、治安、消防、环卫等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抓紧实现改造改制后居民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到“同城同待遇”。深化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改革,加快剥离其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责。

七、未列入138条在册“城中村”范围内的“城中村”整治改造项目,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用本意见。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城中村”整治改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全市52条全面改造“城中村”名单

附件2之附件

全市52条全面改造“城中村”名单

越秀区:杨箕、登峰、西坑、瑶台(4条),海珠区:官洲、琶洲、沥滘、红卫、东风、三滘(6条),荔湾区:花地、茶滘、东漖、西塱、坑口、坦尾、河沙、五眼桥、西郊、东塱、南漖、沙洛、海南、海中、海北、增滘、龙溪、葵蓬(18条),天河区:猎德、冼村、石东、林和、石牌、棠下、棠东、小新塘(8条),白云区:三元里、萧岗、江夏、陈田、棠下(5条),黄埔区:文冲、横沙、下沙、长洲、深井、茅岗、南岗(7条),萝岗区:黄陂、玉树、暹岗、华沙(4条)。

附件3

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市区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更好调动原土地使用人实施旧厂房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精神,按照尊重历史、统筹兼顾、利益共享、公平公正、促进改造的原则,对市辖区内“退二”企业用地及国有和集体低效利用的旧厂房、旧仓储、旧站场、旧市场等(以下统称旧厂房)产业用地,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国有用地的处置

(一)处置方式。

经划拨、出让等方式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符合登记确权条件(含1987年1月1日前已使用)的历史国有土地,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自行改造,补交地价。

依照本市修订的城乡规划,申请改造地块可单独开发、无需纳入政府统一储备开发整理的,可由企业自行开发改造(商品住宅除外),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原址建筑经文化部门认定属工业遗产的,应按规划要求成片保留使用。

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作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2.公开出让,收益支持。

具备开发经营条件的原址用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也可由企业自行搬迁整理土地后,政府组织公开出让。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一种收益支持方式计算补偿款:

方式一:规划(毛)容积率在3.5以内(包括3.5,下同)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毛)容积率3.5的,按(毛)容积率3.5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再计算补偿款。

方式二:规划(毛)容积率在3.5以内的,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收购评估价格、加上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4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毛)容积率3.5的,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收购评估价格、加上(毛)容积率3.5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4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纯收益不再计算补偿款。

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包含土地整理、修复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房屋拆卸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应从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中扣除。

纳入政府收购储备,选择方式一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先按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60%预支补偿款,并在补偿土地收益时抵扣,选择方式二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原用途土地、房屋和设备的评估价格预支补偿款。

旧厂房在2010年底前完成搬迁、拆除的,按成交价10%追加补偿比例,在2012年底前完成搬迁、拆除的,按成交价5%追加补偿比例。

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地价款发生增减的,收益补偿不再调整。

3.公益征收,合理补偿。

原址用地中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占总用地面积50%以上且不具备经营开发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计算补偿款:

方式一:按同地段1.8(毛)容积率商业基准地价的60%计算补偿款。另外,旧厂房在2010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基准地价的10%追加补偿,在2012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基准地价的5%追加补偿。

方式二:按原用途评估价加工业基准地价奖励计算补偿款。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购价格按照工业用途进行评估,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按资产折旧评估价格进行评估。对于异地搬迁重建企业,机器设备拆卸、运输、安装、管理费用等纳入补偿范围,并给予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00%的奖励。另外,旧厂房在2010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工业基准地价60%追加补偿,在2012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工业基准地价30%追加补偿。

(二)原址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但近期内未纳入储备计划或实施规划建设的,经批准可临时用作除商品房开发建设以外的第三产业,并按规定补交临时使用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将来仍符合自行改造或公开出让条件的,仍可按自行改造、补交地价和公开出让、收益支持的方式进行处置。因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等原因需征收企业土地时,可按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方式进行处置,企业应当配合政府开展征收工作。

(三)纳入旧城区成片改造范围、且不具备独立开发的旧厂房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并按照处置方式中的公益用地标准予以补偿。

(四)无合法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不符合历史用地登记确权),且土地实际使用人已与村集体或农户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改造规划的,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后,由土地实际使用人按照《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先行完善用地手续后,按上述(一)的3种方式进行处置。

二、村集体用地的处置

(一)处置方式。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或已取得《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1.自行改造。

(1)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规划自行改造用作除商品住宅开发以外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转为国有土地的,暂缓收取土地出让金。发生转让的,转让前须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2)集体旧厂房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应当转为国有土地。其中连同旧村一并改造的,可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2.公开出让,收益支持。

集体旧厂房用地转为国有用地后,商品住宅以外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交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且不与旧村一并改造的,必须由政府统一组织公开出让。

土地公开出让后按照出让成交价格的60%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城中村”改造、村庄整治、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地价款发生增减的,已确定的土地收益补偿款不再调整。

3.依法流转改造。

集体旧厂房用地可依法流转后由其他主体进行改造。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办理,转为国有土地后转让的,转让前须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4.依法征收。

集体旧厂房用地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由政府依法征收,并按现行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结合村留地管理和“城中村”改造。

无合法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改造规划,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按上述(一)的3种方式进行处置。

1.补办手续的用地用于兑现留用地指标,2.留用地指标额少于(含无留用地指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但改造项目符合现代产业发展要求,且仍有未征用的农用地可预支留用地,3.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与旧村改造一并规划、平衡成本、统筹实施的村集体旧厂房用地。

不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集体旧厂房用地,由区政府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其辖区内农村留用地落地、现代产业用地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区政府统筹后仍安排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产业用地使用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其他规定

(一)按城乡规划需要整合旧厂房用地以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应一并列入改造范围,由改造主体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二)经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政府可先行组织地块出让后再实施搬迁。

(三)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达成补偿协议后,再向有关部门提出土地处置申请。实际使用人的搬迁补偿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其协商解决。

(四)原址用地已补办出让手续并已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时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可作抵扣,采用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方式处置的,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另行返还。

(五)2007年6月30日以后的违法用地,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我市留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六)在本意见出台前已列入我市“退二进三”目录并已实施搬迁补偿的旧厂房用地,可在不变更既定搬迁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适用本意见的有关规定。

四、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用地后未实施建设或项目在2007年6月30日后才建成,现改为商业金融、办公、文化娱乐、居住等用途的,相关处置意见另行制订,不适用本意见。

3.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篇三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 〔2011〕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要求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省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所有农户和城镇部分农户及使用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县级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根据《土地

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和登记信息系统。

(三)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阶段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要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筹备,2012年9月30日前开始,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二、统筹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依法开展登记。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全面覆盖和急需优先的原则,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进行全面登记,确保土地登记结果合法、有效。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五)统筹安排任务。各地要结合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安排部署,明确分目标和任务,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衔接,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六)确保工作经费。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豫发〔2010〕1号文件的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七)做好宣传发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相关的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

(八)开展业务培训。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强,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调查单位的技术骨干进行培训,确保工作规范开展和工作质量。各地要在省统一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九)强化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查清每宗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的主要方法,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国家、省定的技术规程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的技术规程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要认真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和大比例尺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

(十)妥善处理争议。对地籍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妥善调处,确保调查成果的完整性,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无法及时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先划定争议区,制作争议区资料,为后续调处工作创造条件。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土地

权属争议信息库,及时掌握、更新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

(十一)建立信息系统。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进行规范化管理,作为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的基础。要建立地籍成果更新机制,以日常土地登记为基础,动态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要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地籍档案数字化,对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信息化管理,为建设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奠定基础。各省辖市、县(市、区)要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监管,建立共享机制,提高地籍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二)完善登记成果。要对已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成果进行检查,凡未将农村集体所有权证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存在缺失登记档案及土地登记不规范、宗地测量精度不符合规定、登记错误的,要做好记录,结合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修测补测,及时更正、完善。

(十三)建立通报制度。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季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实现网上动态上报,便于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加大工作推进和督促检查的力度。

(十四)充分发挥基层和中介代理机构的作用。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分布广、情况熟的优势,依托乡镇国土资源部门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登记申请、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助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专业力量,提高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十五)实行凭证用地管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给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从2013年1月1日起,各省辖市、县(市、区)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必须出具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实施征地拆迁时,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发证,做到产权明晰;未经过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要切实做好农用地流转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三、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十六)省政府在河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工作的组织开展。

(十七)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大意义,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督促检查,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的筹措、拨付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承包经营权管理、农用地流转与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

附件

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大卫(副省长)

副组长:胡五岳(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启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刘荃(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传捷(省农业厅巡视员)

李志民(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篇四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0]36号 【发布日期】2000-03-20 【生效日期】2000-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2000年3月20日苏政发〔2000〕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是实现我省跨世纪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切实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围绕我省城镇化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去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部署,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措施,使全省小城镇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各地以222个重点中心镇为重点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使一批小城镇经济发展加快,面貌明显改善,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围绕小城镇建设积极进行三项改革,全省在包括222个重点中心镇在内的382个镇进行了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盘活存量土地、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和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投融资体制改革为多渠道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小城镇建设拓宽了路子。撤并规模偏小乡镇和撤乡设镇工作也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增强了小城镇综合实力,拓展了经济发展空间。小城镇建设的加快,推进了我省城镇化进程。到1999年底,我省城镇化率达到34.94%,比上年提高了3.44个百分点。实践证明,发展小城镇,加快城镇化步伐,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聚合,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扩大投资和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高群众工作和生活环境质量,意义很大。

在充分肯定全省小城镇建设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全省城镇化水平仍然偏低,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对撤并规模偏小乡镇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比较迟缓;深化三项改革、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政策尚未全面落实;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存在,等等。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对小城镇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认真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明确思路,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围绕“九五”计划确定的2000年全省城镇化率达到40%的总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小城镇建设推向新阶段。

二、二、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着力抓好县(市)城区和222个重点中心镇建设

小城镇建设必须妥善处理好总体与局部、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既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小城镇建设,又切忌不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一哄而起,乱铺摊子。当前,要坚持突出重点,进一步着力抓好县(市)城区和222个重点中心镇的建设和发展。

县(市)城区是区域中心城市与农村的联结点,在沟通城乡之间联系、协调城乡均衡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努力提高县(市)城区的内涵质量,壮大城镇综合实力,强化县(市)城区在县(市)域的中心城镇功能,积极呼应区域中心城市对县(市)域的辐射,带动重点中心镇的发展。在发展县(市)城区的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与中心城市及周边城镇的相互关系,服从区域发展的整体利益。要扩大县(市)城区的范围,将条件成熟的周边乡(镇)并入城区,以提高县(市)城区发展的集聚度,拓展发展空间。市、县同城地区的县(市)要加强与中心城市在城市空间布局上的协调和统一,促进市政公用等设施的通用和互补,实现区域基础设施的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省政府确定的222个重点中心镇,是省的重点,也是市、县的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力量支持重点中心镇的发展,使之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先行一步,从而对周边乡镇发挥较强的带动作用。重点中心镇在建设中要坚持把经济发展放在首位,把镇区建设与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提升乡镇企业水平、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增强小城镇的内聚力和辐射力,发挥整体功能,促进城乡联动发展。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选准产业发展方向,努力形成一镇一业、一镇一品的特色。要以重点中心镇作为信息、技术、加工、流通的依托,在农业生产上逐步推行工业化、社会化生产方式,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要引导乡镇企业向重点中心镇相对集中,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要根据一、二产业发展和居民生活的需要,加快发展信息咨询、技术服务、金融保险、房地产、文化教育、会计及法律服务等新兴三产和智力型三产。要完善公用基础设施,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绿地、居住小区和镇区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网改造、邮电通讯、公用道路等市政设施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三、积极稳妥地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为小城镇集约发展创造条件

对乡镇行政区划进行调整,是合理布局城镇体系、优化区域发展格局、精简乡镇管理机构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推进。尚未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地方,要在对县(市)域生产力布局和城镇体系现状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本地区乡镇撤并方案。当前,要着重抓好三种类型的乡镇撤并:

(一)调整县(市)城区的行政区划,增强县(市)城区在区域经济中的辐射功能和带动作用,重点调整行政区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下的县级市政府驻地镇和行政区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下的县城镇的行政区划。

(二)根据调优、调大、调强的原则,尽快将省政府确定的222个重点中心镇的规模调整到位。

(三)加快撤并规模偏小的乡镇,重点撤并行政区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下或乡镇域人口2万以下的乡镇。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细致地做好各方面工作,妥善处理好有关矛盾和问题,确保各合并乡镇工作的平稳过渡。

要继续做好撤乡设镇工作。各地要对尚未建镇的乡进行全面分析排队,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统筹考虑,明确发展重点,切实做好撤乡设镇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在规范程序的基础上,从简运作,及时办理。要切实做好在小城镇建成区内设立居委会的工作。总的要求是:县(市)城区内有从事非农产业人口的村委会应设立居委会;所有镇政府驻地均设立1个以上居委会;已撤销乡镇建制的原乡镇政府驻地均设立居委会;在建制镇(除县城镇外)建成区内,至少选择1个纳入建制镇建设发展规划的、邻近镇政府驻地的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或增挂居委会牌子。

四、四、全面推开户藉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城镇户口登记

在继续抓好原有试点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同时,对尚未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城市郊区镇、县(市)城区、乡镇撤并后保留的建制镇和新设置的建制镇,今年全面推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人员,均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抓紧组织实施。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进镇落户农民土地使用、流转政策。对一户在农村只有一处不超过标准宅基地的进镇落户农民,可保留土地承包权,并承担相应的税费义务;对承包地和自留地,可以继续耕种,也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依法转包他人经营,或一次性折价分年补偿,或折成股份转入集体经济组织,按股分红;对进镇农民原有土地分红及福利待遇等,应实行过渡性政策,保证其利益不受影响。同时,要制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民进镇参与小城镇建设。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办理落户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要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6号)精神,抓紧办理新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迁移和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户口。省辖市市区要全面启动投资兴办实业和购买商品房人员的户口迁移工作。近期,各地要抓紧制定工作意见,经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抓紧解决省辖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

五、五、继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动小城镇建设和发展

在2000年全省非农建设用地计划中,控制一般乡镇增量用地计划,对县(市)城区和222个重点中心镇用地优先予以安排,重点解决小城镇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符合条件的居民住宅、教育用地,以及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的工业企业等项用地。将1999年占补平衡净增耕地面积60%折抵指标,主要用于重点中心镇建设。为缓解部分小城镇用地不足的矛盾,鼓励实行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

要加快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凡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建、扩建项目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予以优先审批,免缴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凡在本单位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按原用途翻建的,免缴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小城镇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出让、租赁的政府净收入,80%返还乡镇,投资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的收益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参与小城镇建设。

要加大小城镇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力度。坚持推行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完善供应机制,保证一级土地市场由政府垄断。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的项目外,对商业、金融、娱乐、服务、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特别是沿街的经营性用地,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租赁供地;对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供地。力争在今年内,除法律规定划拨供地以外,小城镇有偿使用比例达到供地总量的90%以上。要加大土地收益在小城镇建设资金中的比例。

要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为小城镇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创造宽松环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按照“等质等量、就近方便”的原则进行土地调整交换;允许农村集体农用地在不改变性质的条件下,以转包、互换、入股、租赁等形式依法流转;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用小城镇规划区内已经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租赁的形式兴办企业,进入经营性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222个重点中心镇,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为鼓励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对搬迁至小城镇的农户,其建房占用集体土地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且原宅基地已复垦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律免缴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为简化集体土地报批手续,可由省分批次集中办理,市、县人民政府具体供地。

六、六、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努力增加小城镇建设投资

针对当前小城镇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建立由政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体制。

各级政府要适当安排专项资金,以投资、贴息等方式,用于重点中心镇的道路、供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教育文化场所、环境整治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规划编制和信息网络建设。各县(市)从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主要用于小城镇建设。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的重点中心镇建设。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城镇建设的特点,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要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小城镇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订更加开放和优惠的政策措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大力发展招商引资,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小城镇住宅开发或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经营,投资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

要逐步建立小城镇建设资金良性循环的机制。放宽小城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理顺价格关系,建立政府调控价格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对适宜经营性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开发、转让使用权等形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服务和支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围绕加强小城镇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服务。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信息引导,疏通各种融资渠道。坚决制止重复收费和强行摊派,依法保护非国有投资的合法权益。

七、七、规范统计口径,严格按新标准做好城乡划分和城镇人口统计工作

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地域、人口、产业结构以及城镇数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城乡划分和城镇人口统计口径已难以真实反映城镇化发展水平。为统一城乡划分标准,准确反映城乡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去年底国家统计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标准的规定(试行)》(国统字〔1999〕114号)。根据文件精神,城镇是指在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重新划定的城市和镇。包括:

(一)地级市: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为区辖全部行政区域;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为市辖区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以及区政府驻地建成区所延伸到的周边乡镇地域。

(二)县级市:市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以及市政府驻地建成区所延伸到的周边乡镇地域。

(三)镇:镇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以及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所延伸到的周边村民委员会地域。城镇地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特殊地区按镇划定。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严格按新标准划分城镇和乡村,切实做好城镇人口统计工作,增强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八、八、加强分类指导,切实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我省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各地条件差异很大,因此,在小城镇建设中必须切实加强分类指导。要针对小城镇不同的发展特色、发展阶段和区位条件,制定切合实际的发展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沿江地区在加快发展县(市)城区的同时要加强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区域协调,着力解决小城镇布局分散、规模过小等问题,调整乡镇行政区划,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同时,积极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提高城镇内涵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功能。淮北地区要着重加强县(市)城区的建设和发展,完善职能,增强城区综合实力,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加快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撤乡建镇步伐,推进城镇化进程。经过多方面的努力,到今年底,沿江地区的城镇化率要达到40%以上,其中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要达到50%以上;淮北地区城镇化率要达到30%以上。

要加强规划修编工作。各地要结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完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时进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域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修编。合理确定小城镇发展空间布局,指导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小城镇和周边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小城镇自身特点和发展条件,确定发展目标,引导产业布局,合理安排生产、居住、商贸、文化、教育等各项功能用地。注重提高小城镇建设的层次和品位,优化小城镇的人居环境和空间景观。为了增强重点中心镇辐射功能,对于建设预留地偏紧的,经省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在大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小城镇,其发展应符合大中城市的总体规划。要特别注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规划的衔接。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在进行有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时,要按照有利于支持县(市)城区和222个重点中心镇发展的原则,合理布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小城镇规划按期保质完成,今年年底前务必完成222个重点中心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小城镇管理,全面提高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积极推进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拓展公共交通、邮电通讯、广播影视、职业培训等服务性行业。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把提高环境质量贯穿于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按规定调整和完善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适应建设规模扩大和人流增加的新情况,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居民提供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进镇农民的教育和引导,不断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逐步形成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

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是关系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小城镇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扎扎实实推进这项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小城镇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推进小城镇建设的强大合力,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我省跨世纪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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