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问题中税网

2024-09-13

免税问题中税网(共5篇)

1.免税问题中税网 篇一

个人以房屋入股涉及税收问题

请问:个人以房屋投资入股环节涉及的税收(麻烦提供最新政策依据和计税依据)?谢谢!

专家回复:

1、依据国税发【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依据财税字【1995】048号、财税【2006】21号、财税〔2008〕137号规定,如果是被投资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房屋不是住房,需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否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3、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严格的将,依据财税【2006】162号规定,不征印花税。

5、依据财税〔2012〕4号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依据财税〔2012〕82号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2.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税网) 篇二

文化传播公司营该增后,增值税达不到起征点的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免。

专家回复:

增值税的起征点是针对个人的,不适用于企业。文化传播公司属于企业,没有起征点。但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但不是起征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七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免税问题中税网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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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曾有酒店企业因为向消费者另外收取6%的增值税,被有关部门约谈,被告知不得涨价。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导致营改增前后,价格的比较,这一很简单的问题,也有点复杂。本文试图分析,营改增前后,价格的上涨与下降,成本的增加与减少。

一、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定义

根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将税收分成价内税和价外税,这绝不是玩文字游戏,而是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定义

我们分别以营业税和增值税为例,分析价内税和价外税。

1、价内税——营业税

税收含在价格里的,称为价内税。比如营业税,如果营业收入是100元,适用税率是5%,则纳税人应从100元中,拿出5元纳税。

2、价外税——增值税

税收不含在价格里,称为价外税。比如增值税,如果收入是100元,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是17%,则应再向购买方收取17元的销项税。如果购买方就给100元,价税合计100元,怎么办?销项税怎么计算,不是100元直接乘17%,而是将100元分离成不含税价: 100/(1+17%)=85.47 销项税=85.47*17%=14.53 将含税价分成不含税,然后再计算销项税,这充分体现了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

(二)价内税和价外税的所得税区别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收入中含着营业税,缴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所以,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营业税是扣除项。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收入中不含着增值税,所以,增值税(允许抵扣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价格变动与收入和成本的变动

价格变动本来是个一目了然的问题,但是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何比较价格变动,就有点困难了。

价格的变动标准,有两个角度。

从销售方来看,如果收入增加了,则可以说销售价格上涨了,如果收入减少了,则可以说销售价格下降了。如果收入没变,销售价格既没有涨价,也没有降价。

从购买方来看,如果成本增加了,则可以说购进价格上涨了,如果成本减少了,则可以说购进价格下降了,如果成本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则购进价格没变。

三、开票类型与价格确定及价格涨跌

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尽管对开票方而言,在含税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开具何种发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一样的,但是,对受票方而言,在支出一定的情况下,取得何种发票,成本是不一样的。

我们还是以酒店为例,按照上面所述价格涨跌的判断标准,分析开具不同的开票,对收入的影响。

A酒店在营改增之前,每个标准间的单价是每天1000元,顾客住宿一晚,支付1000元,取得酒店开具的1000元的营业税发票。酒店的收入是1000元。营改增后,酒店的收费和开票,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在1000元的基础上,另外收取6%的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

尽管比营改增之前多收了60元,但是酒店的收入还是1000元。收入没有增加,销售价格没涨。

顾客尽管多支付60元,但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住宿成本还是1000元,购进成本没有增加,购进价格没涨。

(二)在1000元基础上,另外收取6%的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酒店的收入,还是1000元,多收的60元,作为自己的销项税,收入没有增加,销售价格没涨。

顾客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成本由1000元,增加到1060元。从顾客的角度看,价格上涨了。

(三)只收取1000元,开具专用发票

酒店的收入降低为943.40元,专票的销项税是56.60元。从酒店的角度看,销售价格下降。

顾客取得专用发票后,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56.6元,住宿成本由1000元下降到943.40元,成本下降。

(四)只收取1000元,开具普通发票

尽管开具价税合计1000元的普通发票,但是酒店还是要计算销项税56.60元,酒店的收入由1000元减少为943.40元,销售价格下降。

顾客取得价税合计1000元的普通发票后,住宿成本还是1000元,没有变化。

四、开票类型与成本确定及成本增减

在价税合计一定的情况下,对接受发票的购买方而言,取得何种发票,如何取得发票,成本大不一样。

(一)在含税价一定的情况下,争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购进支出价税合计117元,如果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成本是117元,如果取得价款100元,税款17元的专用发票,则成本是100元。因此,在支出价税合计一定的情况下,应尽量取得专用发票,由于对销售方而言,开具何种发票,不影响其纳税义务,因此,销售方没有理由不开具专用发票。

(二)以另外支付增值税为前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取

甲公司购进支出1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以另外支付17%的进项税为前提,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必要专票了,因为不但没有降低成本,还占用了资金,自支付增值税,到抵扣增值税,至少一个月的时间。

五、营改增收支目标:收入不减,成本节约

为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享受营改增的减税红利,营改增之后的收支目标应该是:收入不减少,成本要节约。

为了收入不减少,销售价格,应该争取在营改增之前价格的基础上,另外收取增值税,尤其是在对方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因为没有涨价。如果在原价格基础上,开具专用发票,相当于降价了,收入减少了。

4.免税问题中税网 篇四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

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年第13号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通知》中规定的汇总纳税办法的固定业户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方式为:

(一)总机构:每月计算出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2%+(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总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收入)×100%

(二)分支机构:每月按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当月总机构缴纳应纳增值税额后,按各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配并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100%

三、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固定业户,其总分支机构一律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总分机构能实现普通发票统一管理,满足税务机关发票开具信息报送要求的,可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省国税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跨市、州使用。

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每月征收期内前3个工作日完成抄报税工作,以便总机构完成“一窗式”比对。

四、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详见附件1。

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认证。分支机构应当以总机构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票面注明分支机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六、总分支机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备案、申请审批事项,以及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七、为保证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必要的知情权,减少无序检查对纳税人的不良影响,对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的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如总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的,原则上由省国税局统一组织,相关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参与;如总分支机构在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原则上由市(州)国税局统一组织,相关县(市、区)国税局参与。固定业户的查补税款的分配和入库,由省国税局和市(州)国税局按照《通知》第五条执行。

八、总、分支机构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的分配数据,请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填写《四川省××企业汇总纳税所属总分支机构××年×月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在每月10日前上传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通过“省局FTP/货劳税处/预征清结算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分配表”按月向全省国税机关发布。

九、已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从2014年11月1日起改按《通知》执行,企业不需再另行报送申请,但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信息录入等工作,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逐级向省国税局上报截止2014年10月15日的分支机构名单(详见《通知》附件 2 》。

十、本通知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增值税实行统一申报纳税的批复》(川国税函〔2014〕5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交投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增值税申报纳税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263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要点

2.四川省××企业汇总纳税所属总分支机构20××年× 月增值税分配表 3.已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企业名单

4.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5日

5.免税问题中税网 篇五

我公司缴纳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增值税以及附加税,我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税费科目有“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税费”,请问缴纳的增值税应计入什么科目?

专家回复:

如果是当年在清理固定资产时缴纳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如果以前年度已经清理固定资产,余额已经转入当年损益,但是未计提增值税,会计处理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专家分析:

科目。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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