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之原因

2024-07-03

我国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之原因(共4篇)

1.我国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之原因 篇一

当前我国警力不足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摘 要

警务工作者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责任,当前需要不仅需要打击违法犯罪,还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显,警务工作量不断增加与警力不足的矛盾愈演愈烈。如何分析当前警力不足的原因,并对其提出解决的办法,从而改变当前警力不足的现状,已刻不容缓。本文就对警力不足的原因进行分析,以及将采取怎样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警力不足;原因分析;对策

目录

摘 要.............................................................1 目录..............................................................2 引言..............................................................3

一、警力不足的现状................................................3(一)基层警力明显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发展所需......................3

(二)非警务工作对基层警务工作的干扰..............................3

(三)部分民警素质有待提高........................................4

二、分析警力不足的原因............................................4(一)社会治安状况增加了民警工作量................................4

(二)警务保障水平不高............................................4

(三)非警务工作较多,占用了部分警力..............................5

三、解决警力不足的对策............................................5(一)以优化警力配置为着力点,充实基层民警数量....................5

(二)以加强教育培训为重点,提高基层民警素质......................6

(三)以加强公安装备配备为手段,提高基层民警工作效率..............6

(四)以做好群众工作为基础,提高基层民警服务水平..................7

(五)以规范基层警务工作为抓手,减少非警务工作量..................7

(六)以从优待警为引领,提高基层民警工作积极性....................7

四、结论..........................................................8 参考文献..........................................................9

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进步,使得整个社会发展的节奏也相应加快了,加之境内外影响因素,以及以往和当前出现的安全因素影响,尤其是信息时代环境下,人们生活的空间也出现的虚拟空间和真实空间相互交错。由于流通领域的扩大,人流和资金流、以及信息流的交汇,也促使了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了,给警务工作带来较大难度。这些社会矛盾的存在,也使得治安整治工作量增加了,更使得公安警力显得不足了。当前这些情况的产生,也使得基层民警在工作中,疲劳程度、健康、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使得执法工作的压力也随之增加了。由于基层警力不足,对公安机关正常发挥其工作职能。本文就当前基层警力不足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应对对策。

一、警力不足的现状

警力是指公安机关以警察(数量)为主体,通过运用各种综合资源和装备等,形成的警察战斗力。警力不足首先是指在警力组织结构还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基层民警从数量上少于机关管理人员。这种与实际工作量不成比例的组织结构,是造成警力不足原因之一。

(一)基层警力明显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发展所需

基层民警每天遇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大多数都出现在基层,但处理这些实际问题,就显得基层警务人员明显不足。当前为了解决基层警力不足情况,虽有不少改革措施,通过分流机关人员,一充实到基层民警当中。同时扩充了基层公安编制,使得基层警力不足有了较大改善,但还需通过进一步调整警力配置,来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现状,以适应基层警务工作需要。

(二)非警务工作给基层警务工作带来干扰

各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文件,不断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其中非警务工作的文件,对基层警务工作也产生了干扰作用。这样基层公安机关需要抽出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应付类似计划生育之类的非警务工作。同时由于需要抽出警力来完成下达的任务,更显得基层警力不足了。

(三)民警素质良莠不齐

当前部分基层民警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质量不高,不按执法规程进行操作,以及还存在不文明执法现象,对基层民警整体形象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也不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也容易形成警民不和谐因素,致使普通群众对基层警务工作者不规范执法有看法,同时这样是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美誉度不高的主要原因。

二、分析警力不足的原因

从配置方面分析基层警力不足原因,主要应从主观和客观方面考虑。

(一)社会治安状况增加了民警工作量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价值观和利益格局的变化使得社会矛盾日益突显,其中上升较快的主要集中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和侵犯他人财产方面。同时也就增加了基层民警工作量。随着人们群众运用法律保护自我意识的增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等,这些都增加了基层民警工作量,同时也对基层民警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警务保障水平有限

当前我国社会不仅社会体制上发生了改变,技术转型的步伐也发生了较大改变。例如:数字化信息技术就推动了社会各领域技术转型。而我国社会进入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社会价值观念和技术的巨大变化,社会管理领域当中涌现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意识流发生深刻变化,也使得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同时也给警务工作增加了难度和压力。而从接警现状来看,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也有了新的变化,犯罪工具也有技术上的变化。例如:电信诈骗、伪造假币等新型犯罪形式不断涌现,犯罪空间不断拓展,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也不断增强。当前一些利用新技术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例的出现,使得基层民警侦破案件时也需要应用现代技术进行侦探和破案,从而给以犯罪分子以有效打击和防范。所以说,基层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和刑侦破案过程中,也应加强防控设备的技术更新和改造,以顺应治安管理和刑侦破案的需要。同时也对基层民警提高自身业 4 务素质,来打击犯罪分子提出更高要求。通过提升基层公安机关防控装备技术含金量,给予犯罪分子严厉的打击,进而提升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效率。

(三)非警务工作较多,占用了部分警力

随着我国社会改革不断深化,改革过程中也触及了部分利益群体的切身利益。基层公安机关也需要迫于压力参与所谓“联合执法”,这样就需调用一线警力配合征收税费,或参与市容整顿和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等工作。这些工作本不是警务工作范围,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混淆了公安机关工作本职,类似非警务性工作占用了大量警力,给基层民警增加工作量同时,也使得基层公安机关警力更显不足。对于公安机关发挥其正常工作职能起到了抑制作用,并不利于基层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解决警力不足的对策

当前公安机关存在机关人员和基层民警从结构比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基层警力不足情况显得较为突出。但公安系统通过采取了相关措施,通过加强基层民警的培训和教育,并调整了公安机关组织结构。同时还促进了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以促进执法效率的提高。这些应对措施的实施,较大程度改善了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分配不平衡现状。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基层民警素质得到了提升,同时基层民警执法的效率也得到提高,从工作效率方面缓解了警力不足的情况。

(一)以优化警力配置为着力点,充实基层民警数量

在警务工作实践中,在一线民警任务重且人员不足的同时,机关人员相对工作较为轻松。笔者认为,解决基层民警人数不够情况,就需要在有限警力条件下,优化机关设置和人员配置。首先应实现公安机关人员分流到基层警务工作当中,一方面从政策导向角度,做好制度方面和机制方面的调整,另一方面从经济角度,加大基层公安机关经费投入,提高一线民警待遇,完善基层公安机关防控犯罪装备。从多角度将公安工作重心转向基层,以突出基层警务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将警务保障向基层倾斜,对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进行合理分配,以充实基层警务人员的数量,从而缓解警力不足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应从多方面来努力,5 以确保公安机关内实有警力的增强。同时还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更新改造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以及更新改造办公自动化设备,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加强公安机关班子建设等措施,缓解警力不足现状。另外还可通过应用合并办公形式,将职能相近的部门合并起来办公。不仅可以完善信息的交通和共享,还有助于提高治安管理力度,以及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效率。当前面对的治安问题,公安机关所打击的对象和工作任务,也随着社会发展在不断变化。例如,随着网络犯罪率不断增加,公安机关通过提高打击犯罪技术的升级改造,来提升综合管理水平,以顺应社会发展所需。(二)以加强教育培训为重点,提高基层民警素质

基层民警综合素质包括:基层民警自身身体素质,以及警务专业素质。公安机关通过定期对基层民警业务培训,对基层民警现场处置能力的提升能起到促进作用。由于公安民警受教育程度和成长环境及执法环境的不同,民警素质良莠不齐。只有始终坚持公安机关“轮训轮值、战训合一”的工作机制,有针对性的开展以公安业务知识、警务技能、廉政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形成一套完善的培训工作机制,通过大练兵、大比武、大考核等多种形式,达到“以站促训、以训促练”的目标,不断提高民警综合素质。通过将专业人才引进、充实到基层民警队伍当中,对于充实警力以及改善基层公安知识结构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以加强公安装备配备为手段,提高基层民警工作效率

当前犯罪类型不断改变,反侦察的手段有了新的变化,极大增加了破案难度。而交通的畅达及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也使得社会闲散人员流动性增强了,个别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些因素来掩盖犯罪行为。面对当前复杂犯罪案件,只有通过改进侦查手段,利用现代化高科技侦破手段,以顺应新时代犯罪手段变化。例如,DNA鉴定技术和测谎技术,以及心理画像技术能,都对案件侦破能力有较大提升。因此,在公安机关内部对信息技术进行升级、改造,通过网络通缉,和异地缉捕犯罪嫌疑人,给予犯罪分子震慑力,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些高科技技术和设备的引入,能提高案件侦破工作力度。可谓说通过新技术的引入深化强警理念,在提升公安机关维护治安技术力量的同时,也切实提高基层公安机关案件侦 破能力。

(四)以做好群众工作为基础,提高基层民警服务水平

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民服务,只有明白了公安机关为了谁工作,为了谁服务的问题,才能不负人民群众的期望,不负党和国家的重托。基层民警在工作中要时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要深入群众,贴近民心,真正做到解民难、排民忧,打好群众基层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重要保证。只有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公安工作自然能顺水推舟,才能顺利开展,进一步发展群众,依靠群众,最终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即使警力不足,只要有坚强的群众根基,也能有效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公安机关实际工作中,通过通过做群众工作,借助群众的力量来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并在刑侦破案时发动群众来协助案件的办理。由于普通群众人数多,在开展治安管理时,通过群众的配合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在基层民警执法时,将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以便更好的打击犯罪分子和降低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在加强基层民警自身素质建设同时,做好群众的参与治安管理的导向性工作。

(五)以规范基层警务工作为抓手,减少非警务工作量

当前治安现状需要基层民警投入大量时间、精力来综合治理,再加上现实存在的基层警力不足的情况,而基层公安机关经常会应当地政府要求,从事与警务工作无关的非警务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当地政府职能部门,以经济建设为工作主体,要求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安机关,也应协助当地各级政府做好工作,使得非警务工作经常要干扰基层公安机关正常工作,这也对警力不足造成更大的影响。基层公安机关出现不规范用警情况,所以应该从认识上纠正有关部门的认识上,规范基层警务工作,以实现警务工作公开、公平、独立的观念,让基层民警把工作重心放在警务工作本职上。

(六)以从优待警为引领,提高基层民警工作积极性

为了提高基层民警工作积极性,可应用奖惩机制,奖励有功人员,惩戒玩忽职守人员,并在公安机关内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在基层民警中,对立功人员,以及工作表现突出人员开展评优活动,以促进基层民警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在评 7 优名额和机会上,应尽量向基层一线民警倾斜,以此来表达对他们在基层一线辛苦工作的肯定。通过奖励基层一线民警中有功人员,以及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民警,能够激励其他基层民警增强工作责任感。通过荣誉机制来鼓励基层民警当然是必须的,但还应该从经济奖励上给以基层民警辛苦工作以肯定。在实际工作中将职务的晋级与经济结合起来,从实惠方面给予基层警务工作者以肯定,从而切实提高基层民警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只有发掘每位基层民警最大潜能,才能在有限警力条件下,切实做好警务工作。

四、结论

综上,解决基层警力不足问题,不仅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解决具体工作中的问题。在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时,还应合理配置内部警力,在有限警力条件下,优化机关设置和人员配置。从政策和经济两个方面,加大基层公安机关经费投入,提高一线民警待遇,完善基层公安机关防控犯罪装备。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且优化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对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新升级,落实基层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以做好基层公安机关基础建设。并通过定期对基层民警培训,将先进科学技术和装备警务工作中,招聘具有专业素质的警校毕业生来充实警察队伍,在改善基层民警知识结构同时,通过科技强警来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时通过借助群众力量来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提高刑侦破案的效率。同时建立信息共享,通过网络通缉等形式,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另外,还应确立警务独立观念,把警力用在做好警务人员本职工作当中,从而避免非警务活动大量占用警力现象发生;并通过调动基层民警工作积极性,在基层警力紧张情况下,应用奖惩机制让基层一线民警,让他们在工作中实现自我肯定和荣誉满足感,从而激励基层一线民警工作热情和奉献精神,以提高他们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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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之原因 篇二

关键词:自主创新 FDI 劳动密集型行业 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124.3文献标识标: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1-053-02

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提升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而根据世界经济论坛近几年公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却是不断下降的。2002年我国综合竞争力排名(技术创新能力占很大的比重)在参评的125个经济体中居第33位,2003年急剧下降到了第44位,2004年为第45位,2005年又较2004年下降三个位次,而2006年再次出现大幅度下降,由第48位降至54位。

而事实上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所需的条件已经具备,我国的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四,科技人员达3200万,研发人员总数为105万。每年还有300多万大学生和30多万研究生及上万科技博士生和工程博士生毕业,再加上留学回国的几十万人和引进国外的人才,又有广阔的国内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何会出现技术创新能力逐年下降的反常现象呢?

一、我国技术创新能力下降的原因

(一)从外部环境看,在开放的环境下,我国的技术创新面临FDI的阻碍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实行“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希望以放宽外资的准入条件来吸引外资,从而能得到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而事实证明,外资对我国的技术溢出效应并不明显,相反还对我国的自主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起了阻碍作用。原因主要有:

1.跨国公司在华的“超国民待遇”。我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给了外资企业过多的优惠政策,使得FDI在我国享受“超国民待遇”,阻碍了我国原本就基础薄弱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使得本应该成为技术创新生力军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起来,从而抑制了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

2.跨国公司的“技术锁定”与直接打压。跨国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往往对核心技术实行“技术锁定”。对我国转让的绝大多数都是处于标准化的二流技术,而当我国组织大批的人力、物力进行的自主研发一旦有成果时,这些跨国公司马上降低转让门槛,甚至低价倾销,如此打压我国的自主创新。

3.跨国公司在华的“反向溢出”效应。跨公司在我国从事经营与开展研发活动,以优厚的条件和良好的用人机制吸引与聚集了大量的尖端人才,并积极活跃在中国的技术市场和专利市场上,造成了国内人才的外流,它不仅不利于我国的技术创新,甚至还造成了我国现有技术成果的“反向溢出”。

(二)从内部环境看,导致我国部分行业技术创新能力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我国部分劳动密集型行业缺乏技术创新压力。由于特殊的国情所致,我国的劳动力成本极为低廉,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纺织业等有绝对优势。又由于人民币被长期低估,有利于出口。近几年,虽然国外对华反倾销案逐年升级,但是总体上出口前景不错。在内有广阔的国内市场,外有不错的出口前景的情况下,这些行业的企业不用进行技术创新也能赚钱,因而就放松了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和提高效率的努力。例如,绝大部分中国手机厂商做的事情就是从世界各地采购最先进技术的芯片、关键配件、原料甚至软件,在国内利用廉价的劳动力拼凑到一起,然后再到世界各地寻找买家。

2.我国企业经营者缺乏长期经营意识。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模式的时间还不长,大多数企业经营者都不具备长期经营意识,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在引进国外的技术后,不注重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短期来看虽然降低了费用,但是必然没有长期的竞争力。用于消化吸收方面的费用平均不到引进项目费用的7%,由此陷入了越落后越引进,越引进越落后的怪圈。

3.科技创新过程中没有建立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在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整个过程中,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关系是接力的关系。大学和科研机构在跑完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前两棒后,要将最后一棒——产业化交给企业,由企业完成最后冲刺。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科技结构的调整中,却因为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各部门受自身利益驱使,忽视分工。本该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机构现在涉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市场开发的全过程,而大学也越来越热衷于办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这种以自我实现短期经济利益为目标的行为,既加剧了自身的封闭倾向,又截断了企业技术创新之源,不利于经济与科技的有效结合,势必导致我国可持续创新能力的下降。

4.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市场秩序不完善。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的前提和根本保证,我国的知识产权在立法方面虽已逐步完善,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1)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我国企业不注重自身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有发明不申请专利保护,产品好,服务好,不懂得树立商标形象,不知道创造与积累无形资产。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因没有专利保护,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出去而被无偿的“奉献”给了世界。只申请中国专利而造成的流失同样令人痛心。专利是有地域性的,如果一项发明只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它在别的国家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别国可无偿使用。以菌草技术为例,福建农业大学10多年来,先后成功研制了近20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成果,却只有3项申请了中国专利,1项申请了外国专利。菌草技术通过会议、论文等多种渠道传遍了16个国家,使这些国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仅花菇一项的年产值目前全世界就达100亿美元。

(2)保护意识落后,执法力度不够。在西方国家,制售与使用侵权产品的人都要被追究。而我国政府主要是打击制售侵权产品的人,对使用侵权产品的人不予追究或很少惩罚。另外,由于涉及到利益关系,地方执法机关有时甚至对侵权行为采取容忍态度。

二、提升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对策

(一)对于影响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外部环境的对策

1.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我国引进外资的数量已连续数年居世界第一位,而且经过多年的积累,外资在我国已达到相当的规模。这些外资企业在我国统统享受超“国民待遇”,这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使我国的本土企业不堪重负,无力创新。所以应当取消外资企业的种种优待,给之以国民待遇即可,使我国的民族企业可以与之平等竞争。

2.完善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应把“以市场换技术”作为政策或法律固定下来,针对跨国公司的需要和弱点用好市场这张牌,在法律或在企业的合同中规定一些具体措施,如必须伴随直接投资转让一定的核心技术、必须培训中方的技术人员等。

3.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外大型跨国公司进行技术研发合作。首先,要吸引大型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建立策略性联盟,争取入盟跨国公司主导的技术开发活动,承担部分研究工作,即使不能主导先进技术的开发方向,也可以获取研发溢出和技术创新思路。其次,要鼓励有实力的我国企业跨国公司在海外建立技术研发的联盟,共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海外研发机构的建立使我国企业可以跟踪学习世界先进技术的前沿,建立和巩固自身技术开发的能力和优势,提高我国技术创新效率。

(二)对于影响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内部因素的对策

1.通过各种途径,给劳动密集型行业施加创新压力。首先,应该允许人民币适度升值,给劳动密集型行业施加创新的压力。技术创新能力是一国保持国际竞争力的后劲,允许人民币升值固然会给出口造成压力,短期内会使我国利益受损。可是如果人民币继续被低估,劳动密集型产业就感受不到技术创新的压力,更不会有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长时期保持这种状况,势必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其次,应适当提高劳动力报酬。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短期内固然能够为我国争得一席之地,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提高劳动力的报酬,一来可以给劳动密集型产业施加技术创新的的压力,二来可以让人民大众分享改革的成果,提高消费者购买力,也能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取得更快、更多的回报。

2.建立一种企业家长期经营的利益机制,通过利益机制的作用使企业经营者真正意识到,引进技术只是权宜之计,只有自主创新,企业才有长期竞争力,才是企业生存的法则。让他们主动增加我国企业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投入,加大自主研发的力度。提高我国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创新,以此来发挥落后国家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后发优势。

3.构建一种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防止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三者之间角色互抢。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间应明确分工、加强合作,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模式。大学工作的重点应在基础研究和教书育人;科研机构应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发明创造;而市场开发一定要由企业来做,因为在对市场信息的了解方面,企业有大学和科研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为此,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转让科技成果的渠道应该畅通无阻,以制度来保证科研机构能及时得到科研成果的利益,企业也能及时得到需要的技术。另外,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以技术入股企业,从而分享科研成果得到应用后的收益,同时也降低企业应用新成果的风险。再者,企业应该通过在大学设立基金、奖学金和为大学捐款等方式来回报上学。

4.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我们应当根据科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对需要重新修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做出必要的修改,在条件成熟时应制定出统一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典。

(2)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自主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一是充分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开展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教育,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守法意识。加快建立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利用全国举报投诉中心的基础,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是倡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

(3)加强与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力度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明专利申请成本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是制约专利申请的因素之一。发明专利授权所需时间长,维持专利申请所需经费较多,一个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需5-6年,更长的需7-8年,待审期间每年要交300元维持费,而美国审查一个发明专利仅需2年。长时间的申请消耗掉了发明创造者的激情与耐心。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一个专利纠纷的争议期要占去少则2年,多则3、4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削弱了审判机关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也使专利权人对专利法律保护的信心不足,使发明创造者更多愿意以私力的方式保护。因此,必须缩短专利审查期限,配以现代化手段,上机联网检索国外文献,加快专利审查速度;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消除执法方面的偏差,对制造、贩卖和使用假冒侵权产品的人都要予以打击和惩罚,从源头上治理侵权行为。创造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环境,给专利权人以切实有效的保护,消除其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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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敬琏.经济增长模式与技术进步[J].科技管理,2006(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3.我国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之原因 篇三

税收法律主义,作为现代税法的理论基石,一直为西方法学家所高扬,我国台湾民法学家郑玉波先生甚而将之与法无明文不为罚并称为现代法治之两大枢纽,(注: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第547页。)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国内有关的论述却尚付阙如,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我国既往诠释性税法学滞后于时代的重要表象。因而,为完善我国的税收法治,廓清新税制推进过程中的现实滞碍,故有必要对此予以引介和评析。

所谓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纳税人纳税义务之确定,以及其发生税收效果的诸项要件,一律得由民主代议机构颁行的法律明定。税收法律主义,肇端于13世纪的英国,当时,伴随市民意识的觉醒,英国国王的王权逐渐受到议会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制约,在1215年著名的《大宪章》中,议会迫使国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许课税,”(注:《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7页。)此即为著名的“无承诺不课税”原则,一般学者认为其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的初始型态。嗣后,英国议会在其1625年的《权利请愿书》中,又再度重申了“无承诺不课税”原则,但由于《权利请愿书》并非一种规范性文件,仅为思想表述而已,不久即被英国国王践踏,故而税收法律主义的最终定型和规范化应归于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和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后者在其第14条中明确宣布:“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代表来调查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表示同意,有权监视其用途及规定税额、税源、征收方式和时期”。(注:《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7页。)

在现代社会,税收法律主义已逐渐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政原理而为各国宪法所认同,如比利时宪法规定:“一切租税都依照法律征收,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向公民征收国税、省税和市人镇税以外的一切杂税”。(注:张光博:《宪法分类比较编译》吉林大学法律系1981年版,第502页。)(这里的法律专指议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引者注,下同。)日本宪法对此亦有类似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规定,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注:同上页注④,第523页。)现代社会均借助至尊无上的宪法条款来确立税收法律主义原则,赘其因由,这主要植根于该原则内蕴的社会效能。

一方面,该原则含摄法治要义,有利于扼制政府权力对公民财产的不法侵蚀。有学者指出,法治的大义在于:“在政府及类似组织的权力受法律支配的框架内,平民大众自己在多大程度上能实际决定自己的生活与命运的问题。”(注: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因而,正确定位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区便成为法治社会所企及的首要目标。财产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首要和最基本目标,当然更应当考虑。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封建领主和独裁君主为筹集战争费用,满足个人骄奢淫侈的生活,肆意课税司空见惯,个人财产不时面临意想不到的侵扰。正基于此,公民对封建专制的反抗首先便反映为对任意课税的抵制,由此便导致了税收法律主义的萌生。可见,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倡行初始,其意旨即在于促使公民财产得到基本的安全保障,同时对政府的侵权行为亦营造了一个有效的抗逆机制。

另一方面,该原则还在于给纳税人的经济生活和法律行为提供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现代社会,税收作为国家保障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重要举措,业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可以认为,公民的绝大多数经济行为都不得不将税收作为一条重要指标纳入自己决策的参考因素。因而,预先知晓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将会有什么样的纳税义务对于人民的生活具有至关重要的效能;反之,如果税法不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颁行,放纵政府的恣意行为,则会使税法成为“有势力而大胆妄为的投机家手中的专利事业和社会上比较勤奋,而消息不灵通的那一部份人的圈套。”(注:汉密尔顿・森伊《联邦党人论集》第44篇,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果真这样,那么人民便难以对未来进行确切的安排和估量,而整个社会也因此而陷入混沌和无序的状态。

税收法律主义作为现代税法的重要原则,主要涵盖三方面内容,一是税收法定主义;二是征税要素明确主义;三是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

这是指课税要素(纳税主体、税率、纳税方法、应税事项)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代议机构颁行的法律明定。换言之,欠缺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规章或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令或地方法规无效。

前述所及,当前各主要国家课税权均导源于立法权,由代议机构行使。但是,现代社会委任立法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不断膨胀的情势业已给税收法律主义引致极大冲击,由此,许多国家开始对税收实行一定范围的委任立法,但鉴于税收对整个国家及个人权利关系极为重大,因而如果听任委任立法的发展而不予以规制,势必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在特定情况下,它甚至会给政府不当行使权力,践踏人权提供便利。为此,基于立法权保留的机理,现代国家在税收的委任立法方面均是小心翼翼,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无限制的委任(即空白委任),只能局限于具体、个别的委任,而这都必须在法律上明定。如《德国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便明确规定联邦议会允许联邦政府委任立法的事项,其内容之详尽,条款之缜密、几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余。(注:(台)陈智泽:《德国所得税法》第164、165页,财税人员训练所。)

(二)征税要素明确主义

这是指凡构成课税要素部分的规定,都必须明确无误,不致因歧义的显现而使纳税人误解。上述要求的根源在于如果规定不明确,就可能使行政机构滥用税法解释权,从而难以维持纳税人对纳税法律效果的可预测性,最终是与税收法律主义的现实机能相悖逆的。

但是,在税法界区,为维护纳税人之间的公平联结,实现税法正义的价值目标,因而在许多情况下不得不使用一些不确定概念,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十三条的“合理调整”,十九条的“其他所得”“条件优惠”均归属于此。这些不确定概念的使用在理论上存在疑义,即不确定概念的使用是否与课税要素明确主义相冲突,对此,一般学者认为,由于税法必须考虑经济上形成可能性的复杂多样化,为实现税收正义而非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不可,因而在必要合理范围内应当加以容忍,而且这也不与税收法律主义相抵触。(注:(台)孙清秀:《论税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财税研究》1990年第2期。)

(三)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

法律制度一般是适用将来的,一个溯及既往的法律是与现代法治社会公认的一条基本准则-一法无明文不为罚相背的。在税法界域,溯及既往的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在根本上阻滞了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是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纳的。

而不利于纳税人的类推适用,一方面将削弱税收负担的公平效果,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导致税务

机关以此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故其同样也是违反税收法律主义。此外,在更深层面上,类推适用仅仅是形式上的法律适用,而实质上却为其行使无此权限的立法权,这与法治的精义亦是南辕北辙的。

我国现行税收立法采用授权立法制,其立法依据导源于1984年全国人大颁行的授权立法条例,该条例全文如下:“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从上述内容来看,不难得知,该条例赋予了国务院在工商税制方面享有本属人大的立法权限,并完全自主。由于该条文内容十分疏简,不仅欠缺对授权立法在程序运用方面的必要监督和规制,而且在工商税制具体内容的标示上,也疏于精确的限定。由此,我国的税收制度便形成了一个极富有典型意义的立法体制,具体表征为真正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税法寥寥无几,据统计,税收法律规范中的80%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条例形式颁行,然后财政部再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根据财政部的授权颁行补充规定。不必在理论上作过多研评,我国税收立法中的这种行政主导立法制在根本上是与税收法律主义悖逆的,而且在实践中也反映出其导致的诸多流弊。

首先,容易导致下面的各具体规定突破上一级确定的原则,违反授权主体的初衷。譬如,国务院在1985年和1987年曾先后制定《进出口关税条例》,但按一般税收分类标准,关税是不属于授权的工商税制界域。

其次,税收法律规范级次不高,稳定性不够,法律规范名称各异,结构分散,法律冲突现象严重,这些均造成纳税人对于税收规则感到无所适从,同时亦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恣意行使提供了合法的空间和便利。

再次,授权立法冲击立法民主原则,加大了法律社会化的难度。正如前述,在现代社会中,税收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渗透度和冲击力是如此之深,以致每个经济人在进行经济筹划时都不得将之纳入自己的决策函数。因而,在对人权保护的力度和界域都不断扩张的今天,基于对民主的向往和追求,人民普遍要求平等地参加税收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但是,行政授权立法容易导致黑箱作业,其由此而产生的长官意志和封闭性等诸多缺漏便难以满足公民上述主张的实现;而且,在另一方面也导致颁布的法律往往难以博取公民的认同,从而亦扩大了执法的难度和成本。

任何事物的表象,均有其内在缘由。对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漠视,同样固植于现实社会潜在的诱因,对其予以反思和揭示,有助于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在我国的倡行,在我看来,这主要反映于以下三方面:

首先,导源于重权力、轻权利的历史文化背景。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中央集权意识极度浓厚的国度,国家权力的规定包罗万象,个人权利完全受制和依附于国家权力,在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上,就从未真正产生过对国家权力运用于予以抗衡的思潮和机制,“对行政权力恣意行使的遏制不是由于公民能够对违法过程提出效力瑕疵的异议,而是借助于高一级行政权力对下级僚属的惩戒予以保障。”(注: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30页。)历史文化传统伴随社会的推进,某些表象业已荡然无存,但其作为一种思想却沉淀于人们意识深层,不自觉地引导人们行为,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度,更是如此。在我看来,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最根本的现实机能在于:以公民政治权利制约政府征税权,从而营造一个防止政府行政权侵蚀公民财产的抗逆机制。十分清楚,税收法律主义的这种功能显然是与重权力、轻权利的传统思潮相背离的,故而对其引介和倡行的努力不可避免地便凸显举步维艰的态势。

其次,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意识亦是一个重要原因。有学者指出:“我国传统法律之中形式主义要素十分稀薄,导致我国程序法的发展相当滞后。”(注: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29页。)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植根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误导了我国的法律取向-实体法规定层出不穷。程序系统疏简概略,而且实务中试图松驰程序的现象亦屡见不鲜。当前我国正处于变易不居的改革时期,许多因社会变动而凸显的结构上的对立,价值上的矛盾、利益上的碰砺均导发了高频度和高烈度的社会冲突,社会公众并不成熟的心态要求予以尽快平息。这种现实状况更进一步强化了我国轻程序的传统倾向。在税收立法方面,便体现于委任立法的颁行,人大对授权立法的程序性监督非常乏力,征税程序的规定并未伴随实体法的完善而进一步成熟。

最后,应归因于传统治税思想的偏误。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作为国家有效的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应当是其首要和根本的功能,由此便推导,税收政策由专家组成的政府操作,更能促进税收政策的.合理化。此外,鉴于人大议事的定期化,故由政府制定税收政策有助于处理经济中的危急性情况。上述治税思想与税收本质的冲突姑且不论,仅从西方各国现代税收思想及立法实践来参照,亦可见其理论的缺失。西方国家经过对多年来税收运作的反思,逐渐倡行税收中性原则,即抑制税收政策对自由经济的调节和影响,以避免因征税而影响市场机制的运行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这一思想业已成为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治税的主要理论基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西方国家着重税收调节功能的实现到税收中性原则倡行的演进历程,其变迁的现实因由和经验教训颇值得我们予以反思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我国的治税方略。

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法制变迁中不可阻却的导向,税收法律主义理论的倡行和运作机制的设计乃大势所趋,因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即是如何在现有的社会意识和法律文化的条件下,寻找一个现实的契合点和突破口,以启动税收法律主义之运作机制。笔者以为,对现行授权立法进行合理化改造应当是目前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

再造税收税权立法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授权立法实体规则的重塑;二是程序控制的制度化设计。

对于前者,在笔者看来,主要应当做到:

(1)全国人大对国务院授权必须遵循“负责任和谨慎授权”原则,不能在税收立法方面使行政机关替代立法机关并使之成为税收立法结构之重心所在。

(2)税收立法授权必须从抽象授权转化为具体授权,授权的内容必须明确,语言不得含糊,在语义的理解上不得有扩张行政立法权的趋向。

(3)国务院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必须坚持授权立法不可转授原则,即国务院不得将自己来自于人大的立法权再度转换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相对于前者,后者即税收立法的程序化控制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下,其粗陋性和消极影响尤为严重,故而其制度化设计的要求也更为迫切,其中涉及的问题很多,但主要反映于以下几点:

(1)授权立法必须坚持民主和效率的价值取向,为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做到使立法过程直面社会,保障公众能够亲自参与税收立法草案的讨论,使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碰砺均消弥于充分的对话和意见的交流,从而使最后的选择易为各方认同,扩大法律的社会化程度。

(2)授权立法应当完善人大对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监督,这体现于:首先在税法草案的制订和讨论之际,授权机关应当进行初步审议,及时纠正草案的偏误;其次,草案初步审议通过后,须报立法机关批准或备案后方才发生效力;最后,国务院及其下属机关如税务总局等应当及时向人大作税法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供有关税法实施的真实资料。

(3)授权立法科学性的程序保障。这一方面要求强化草案制订人的职业化素质;即渊溥知识,准确的判断力,高尚的职业道德以及解决问题的熟练技巧,特别是对于税法这样一门具有高技术性的学科而言,更应如此;另一方面则应当吸纳西方的听证程序,会集各方面的利益代表,在他们针对税法提出各自的利益主张中去粗存精,增强立法的科学性。

4.我国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之原因 篇四

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地区差异分析:框架、指标与评价

为了缩小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距,落后地区必须大力推进技术创新,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最终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提出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分析框架、指标体系,并利用现有统计资料,对各地区技术创新能力作出评估,以期为西部地区技术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区域管理提供参考.

作 者:唐福国 陈光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四川成都 610031刊 名:研究与发展管理 PKU CSSCI英文刊名:R & D MANAGEMENT年,卷(期):200113(5)分类号:F204关键词:区域 技术 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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