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5则范文

2024-09-02

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5则范文(精选9篇)

1.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5则范文 篇一

重视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是远期汇票,其实质是企业向银行融资的一种特殊方式,融资功能主要 体现在两个渠道:一是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其性质可等同于短期信用贷款;二是银票贴现。相对于贷款票据融资本身的优势明显,银行承 兑汇票在企业短期资金融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某些商业银行对承兑汇票真实贸易背景审查仅仅停留在形式表面。从近几年审计的情况看,发现存在签发 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和违规办理异地承兑汇票贴现问题,资金最终流向和用途不明,形成潜在风险,应引起重视。

青岛市审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目前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为基础。但目前有些企业出于各种目的资金需 求,往往会以虚假商品交易的方式获取银行承兑汇票,然后由持票人到银行办理贴现,贴现资金最后回到出票企业。这给银行汇票业务带来潜在风险。

(一)使用虚假合同、伪造或变造发票复印件等签发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占抽查银行承兑汇票比重较大。

如部分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与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税局认证 金额差额巨大;部分企业提供的发票复印件金额与实际开票金额、开票日期与实际开票日期、开具单位与发票市及开具单位不相符;有的企业使用已作废发票、重复 使用发票;有的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密码区完全相同。

(二)办理异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部分商业银行存在违反规定办理异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根据银监办发(2011)206 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四条严禁机构异地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精神,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对异地票据市场进行有效管 理,无法监督企业在异地贴现的业务背景和现金用途,加大了现金异常投放和现金管理压力。

(三)大规模办理异地客户授信,签发的异地银行承兑汇票形成垫款,存在潜在风险。

部分商业银行未能加强异地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未充分了解调查异地授信客户资信情况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导致违规办理异地授信,并形成银行垫款,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件频频发生。

(四)承兑汇票功能发挥失偏。

据银监局提供数据显示,目前银行承兑汇票具有结算和融资两种功能,大部分为结算功能。但根据审计抽样,部分银行用于融资的银行汇票总额往往占到了半数之上。

针对上述问题,为有效预警,防范风险,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笔者结合青岛审计工作经验,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管理:

(一)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和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管理。

建议银监部门督促各商业银行高度重视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异地授信业务,防范经营风险,规范授信流程,严格系统控制,加强对增值税发票、购销合同真实性的审查;审慎拓展异地业务,对异地客户授信,建立更为严格的审批制度。

(二)采取措施追踪资金流向。

地方审计机应与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采取必要措施,跟踪涉及的无真实贸易背景企业资金的最终流向和用途,防止和纠正这些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股市以及国家严禁投放领域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规范票据融资行为。

公检法等部门,要加大票据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对严重影响票据融资市场的行为要出重拳整治。银监局作为专业监管部门,应加大金融监管查处力度,对违规操作触犯“高压线”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对违规办理承兑汇票 的银行,性质严重的要暂停或取消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

(四)营造票据综合治理环境,防范票据风险。

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长效控制机制,认真做好人员行为排查,严格内部各岗位操作制约,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要加快票据业务电子化建设,规范票据签发的格式式样,开发高科技的防 伪票据和鉴别票据真伪的工具,用科技手段强化票据业务风险管理。

分析人士称,银行和企业之所以热衷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方面,从银行看,银行 承兑汇票业务不受规模限制,企业办理票据业务需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款,该款可派生贷款使银行二次获利;同时,签发承兑汇票需收取手续费,增加银行收入。另一方面,从企业看,银行票据业务 因其办理手续简单、流通性强、节约财务费用等特点,被广泛应用;再加上贴现率低于贷款利率,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成本低,企业可以利用承兑汇票以小博大取 得融资。

分析人士也指出,虚假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使得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业务数据失实,造成社会货币流通和信用规模的膨胀,加剧银行信用风险。

2.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办理条件 篇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简介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出票人向开户行申请,经开户行审批同意承兑的票据。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不得办理无真实合法交易的承兑业务。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办理条件

金融一网提醒,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条件如下:

在承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有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与承兑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以自有资金提供承兑保证金,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能对汇票差额部分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承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办理基本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基本流程

(一)客户申请阶段

符合条件的出票人应向承兑行提供下列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并年检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财务报表;

公司章程与验资证明;

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

需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人的有关资料或抵、质押的有关资料;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承兑行调查、审查与审批阶段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出票人是否具备资格。出票人递交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出票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信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方式是否落实;所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否可行。

申请办理的汇票是否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合同所载明的交易内容是否符合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否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审查与审批。由信用社根据相关要求对借款人申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内部审查、审批工作。

(三)出票与支付票款

对于审批通过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将与借款人共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等信贷合同。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根据承兑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收款人等要素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并签章。

票据到期日借款人应将差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承兑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将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

(四)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对优质客户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50%。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必须是开票人自有资金,不得以贷款缴存保证金;不得逆程序先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存保证金。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相关法律 篇三

作者:武汉智通财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相关法律-武汉智通财务

在武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时候因为票据变造使得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所以票据变造涉及的就不仅是被变造的记载事项的原记载人,而是所有票据当事人。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有价无因证券,流通性很强,在实务中,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涉及伪造、变造者,被伪造、变造者和其他签章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伪造、变造者的法律责任

武汉银行承兑汇票出售伪造、变造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票据的伪造、变造而导致票据当事人不获承兑或付款时,其所支付的费用及利息损失,均应由伪造、变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伪造、变造责任者以刑事处罚。

二、其他签章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自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签章人仍须依其签章按照票据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4.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5则范文 篇四

(1)填写《银行承兑业务申请书》;

(2)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过的近三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其成立期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

(3)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及年检证明;(5)《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年检证明;

(6)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出具申请开立承兑汇票的正式文件;(7)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7)核对后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8)经年检的贷款卡及查询码;

(9)在人民银行IE查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资料;(10)拟设置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复印件;(11)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2)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办理汇票抵押的决议;(13)承兑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银行调查阶段

了解客户信息,掌握其经营变化情况,重点调查出票人经营行业风险、产品的市场风险、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资金回笼情况,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到期汇票金额以及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变化和抵(质)押物状况的价值变化的分析。

(1)调查承兑申请事项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①出票人和担保人的身份与资格是否真实有效; ②出票人和担保人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③出票人申请承兑是否正属于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是否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套取资金; ④购销合同标的物是否属于国家、政策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是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的限制流通物,或是国家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⑤购销合同内容是否超过出票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⑥通过对出票人的实地调查,对其生产经营、材料储备的查验,是否属于出票人生产经营需要;

(2)审查出票人对到期承兑汇票的偿债能力

①调查出票人到期支付汇票资金来源是否可靠,充分考虑商品是否适销对路及货款回笼周期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对称;

②对工业企业要调查其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是否顺畅;

③对物资贸易和批发企业要调查所购货物是否落实销售下游,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是否出现毁损;

④对施工企业要调查所承包工程的投资是否落实,工程材料是否按时到位等。银行审查阶段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向出票人开具《申请材料收妥单》,对不符合信贷规定的,应对客户进行解释婉言拒绝其申请。审查内容如下:

(1)承兑申请人的条件

(2)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3)商品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4)评价承兑申请人支付能力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及担保的有效性; 银行承兑

(1)承兑人根据出票人的信用等级通知出票人按比例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但不得少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50%;

(2)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

(3)向会计部门(或营业网点)送交《银行承兑协议》和审批单(复印件)一份;(4)会计部门凭《银行承兑协议》和审批单(复印件)一份;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出票人填写,向出票人一次性收取票面金额5‰的承兑手续费。银行承兑管理

(1)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7天,查询出票人在承兑人开立的帐户存款情况,如帐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汇票金额的,应书面通知出票人和担保,督促其将票款足额存入其帐户;(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必须实行逐户逐笔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5.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5则范文 篇五

对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免收保证金或免除担保的客户,要承诺不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和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承兑银行的同意,但经经办行的总行批准的大型优质客户除外。

经有权分行特殊批准减免保证金或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担保的,必须及时逐户逐笔报受理行的总行备案。

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问题】企业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有两种方式,即背书转让取得和企业到银行缴纳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取得;企业到银行缴存保证金(有全额和差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账务如何处理,有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记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第二种观点是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第三种观点是记入“银行存款”科目(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户)问题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的解释如下:

一、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2、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二、其他货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2、本科目应当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分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2、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解析:

一、企业为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而缴存银行的款项,其性质是存出保证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其他应收款”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应当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的解释,强调“顺序逐笔登记”、“定期至少每月核对”等,可以理解为“银行存款是企业存放在开户银行的可随时支用的货币资金”。

企业为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而缴存银行的保证金是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不能随时支取。因此,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应当在“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中虽然没有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单独明示为其核算内容,但把信用证保证金列为其核算内容。从本质上讲,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信任证保证金是一样的。同时,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的实质含义理解,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属于其他货币资金核算的内容。

◆账务处理示例

1、交存保证金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账户

贷:银行存款----银行----账户

2、开出承兑汇票: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3、票据到期付款(全部从结算户扣款,保证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银行----账户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账户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银行----账户

4、票据到期付款(从保证金户扣款):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银行----账户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账户

法二

在支付保证金时借:银行存款/某银行承兑保证金200万

贷:现金200万

在取得承兑汇票并支付客户时借:其他应付款/A公司 200万

贷:应付票据/某银行200万

承担汇票到期,支付给银行时借:应付票据 200万

贷:银行存款200万

过桥贷款(bridge loan)又称搭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叙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在我们国家,扮演金融机构A角色的主要是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扮演金融机构B角色的主要是商业银行。

6.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篇六

贴现申请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贴现人(下称乙方):中国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经营周转需要,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____________张向乙方申请贴现,双方就贴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汇票内容(见附件三)。

二、申请贴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元。

三、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乙方有权对挪用部分每日按挪用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计收利息,并停止对其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四、贴现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划款日期。

五、贴现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且已在乙方开立往来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进行经营活动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得到充分和合法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2.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贴现,并保证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存在,并且其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善意的;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有关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

3.甲方保证其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

4.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不能按时收到汇票款项,乙方有向甲方追索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5.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遭退票,乙方在退票之日即可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并将剩余未付款项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6.甲方保证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用款情况、财务报告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7.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或承兑人将要或已丧失付款能力的,乙方有权提前向甲方收回汇票金额及利息和费用。

七、本协议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支付。

八、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实现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乙方经审查同意并且实际办理了本协议下的汇票贴现业务。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贴现申请人(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贴现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7.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5则范文 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行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 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中国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如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要求持票人提供足额、可靠的担保。

第二章 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五)持票人必须填制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并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 期限、金额和贴现利率

第六条 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 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参照总行下达的短期人民币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总行有关贷款授权管理的规定对二级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对县级支行进行贴现业务的转授权;无转受权的县级支行,没有贴现业务的审批权,如需办理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一条 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贴现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该申请人授信额度中承兑汇票贴现的分项额度,如需超过,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超过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贴现业务,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除文字报告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的附件一复印件、附件二复印件)。

第五章 部门分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是各级行接受贴现业务申请的部门;营业部门(柜台)是各行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各行对贴现业务进行审批和风险监控的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必须先将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营业部门(柜台)向承兑行查询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同时,营业部门(柜台)还应审核:

(一)承兑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

(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 营业部门(柜台)审核的承兑汇票后,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参见附件一)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或出票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是否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相符;

(三)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司业务部门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客户的贴现业务,公司业务部门可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退回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同时,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参见附件二)一式三份,一份留公司业务部门,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协议连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营业部门(柜台)。营业部门(柜台)根据审批文件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按权限规定审批或报批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或报批业务部门及分行报送的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十九条 由于票据本身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引起的问题和纠纷可向上级结算业务部门请示。

第二十条 贴现业务的审批过程中必备的文件资料:

(一)贴现凭证(第一联代贴现申请书);

(二)未到期的承兑汇票;

(三)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四)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则须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五)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台账。营业部门(柜台)应按照重要单证来保管承兑汇票。

第二十二条 承兑汇票到期,营业部门(柜台)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二十三条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营业部门(柜台)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

(一)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户建立承兑汇票档案;

(二)档案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期向总行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办理贴现业务并且给中国银行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机构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降低或取消其办理贴现业务的权限;

(四)其他措施。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我行在本暂行办法之前制定的贴现业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国内行范围内实施。

附件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

8.银行承兑汇票辨别(范文) 篇八

1一、票面审查

1、必须是金额不超过1000万,(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有时也可超过1000万以上)且承兑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有效票据。

2、票面无污损和残缺,且各项记载清晰可辩,各项要素齐全。

3、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帐号、及其开户行的行名、行号是否准确。

4、大小写金额一致,书写规范。

5、签发及支付日期符合要求。

6、出票人及承兑行的签章是否正确、齐全。其中签发行加盖带有签发行行徽、行号的汇票专用章及负责人或授权人名章,出票人签章必须为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名章。

7、对于缺少签发行经办人私人印鉴或个人签字的票据,须查询确认。

8、背书审查。背书必须连续;签章和名称必须一致,不得省略,不得简化,不得涂改,并且能清晰可辩;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的粘贴骑缝处签章(公章或财务章及个人名章);背书印章不得模糊、缺角、断线、交叉、重叠,并且位臵适当;书写同一被背书人,字迹原则上应一致;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背书必须清晰易认;单张汇票金额不能部分转让;背书的其他事项更改必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

9、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必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

10、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

现。

11、是否已挂失止付,公式催告。

二、查询

1、查询分实查和非实地查询

2、实地外出挟票查询时,应填写我行专用查询书和介绍信,至少双人进行。

3、非实地查询分联行查询、电话查询、网上查询、代为查询、核对汇票印章(密押)五种方式,对于非实地查询的票据要求在上述五种方法中选择不少于两种的交叉查询,其中联行查询为必备方式之一。

4、联行查询按照人民银行在银发[2002]63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发起查询地设有查复行分支机构的,采用“先横后直”,发起查询地没有设立查复行分支机构的,采用“先直后横”,查询行、查复行均为单设机构的,可采用委托他行代理方式查询,代理行和被代理行应签定书面代理协议。

5、若承兑行开通网上票据服务,可进行网上查询。

6、除了农业银行用钢印外,各行都统一了银行汇票专用章印模,除了联行行号(建行为机构号)不同外,印模大小、字体都全部一致,因此可以用以前贴现过的汇票(或银行汇票)进行折角核对;对于农业银行开出的承兑汇票,要到当地农行进行核押。

7、无论电查、实查均应尽可能取得汇票第一联传真件或复印件,以便核对,若承兑行不愿意传真第一联,查询人应在电话中尽可能将汇

票有关要素特征进行描述,与承兑行达成一致,并在审批表上进行记录。

8、因为大部分汇票都是手工签发,笔迹的一致性是检验票据是否为“克隆”票的关键之一。

三、防伪指南

(一)、纸张防伪

1、水印。通过水印灯可以看到,在汇票内部排列着黑白水印相间的小梅花,以及“HP”字样。他们按照一正一倒,一阴一阳的规则排列,位臵不固定,定向不定位。

2、彩色纤维,在汇票表面不规则地分布着彩色纤维,不须借助仪器即可看出,但在长波灯下不发光。并且可用针尖挑出。(发现过“HP”水印全部为实印无空印的假票)

3、荧光纤维,该纤维目视不见,但在长波灯下发光,也是不规则地分布在汇票表面。

4、汇票纸张中加入了一种化学元素,对于酸性、碱性物质都具有防范作用,如果用酸性、碱性物质进行涂改,汇票会变色。(如汇票臵于空气污染很严重的地方,也会改变颜色)。

5、在荧光灯下汇票纸张不会发出亮光。

(二)、油墨防伪

1、有色荧光,在汇票左上角印有承兑行的行徽,在自然光下,呈红色,在荧光灯下,则呈现出桔红色。

2、2、无色荧光,汇票右侧有暗记,除了工行暗记为倾斜的“ICBC”

字样。其他各行为各自的行徽,该暗记在自然灯下看不见,而在紫光灯下荧光反映呈淡绿色。

6、荧光水溶水线,汇票正中大写金额线是由荧光水溶水线组成,在紫光灯下会有很弱的荧光反映,这些线条遇水、遇酸碱都会发生变化,线条会变的无踪影。(已发现过的假票有些金额大写区内无紫光防伪)

3、渗透性油墨,汇票号码为渗透性油墨,正面为棕黑色,背面有红色渗透效果,小刀刮过的油墨将不一样;用手抚摩号码,有明显的凹凸感,被抽出金属丝的号码则缺乏凹凸感;伪造的号码经过反复抚摸,被粘上的金属丝会脱落;不同的行和印钞厂所印制汇票的号码凹凸感明显程度不一样。

(三)、设计印刷防伪

1、彩虹印刷技术,汇票的印刷采用钞票印刷技术:汇票版面由三部分组成,左上、右下淡绿色梅花版面以及中间自右上至左下倾斜的较淡的黄红色宽带区域,虽然中间颜色与两边颜色不一样,但印刷时却是一次印刷,而非套印,印刷效果不但颜色很丰富,而且线条很完整。

2、微缩文字,“银行承兑汇票”字样的下划线是由汉语拼音HUIPIAO字样的微缩文字组成,开头字母为“IPIAO”.汇票中间右斜线为汉语拼音HUIPIAO字样的微缩文字组成。注意这是一个从左下角到右上、横贯整个票面的宽带区域,由25行微缩文字组成,假票的线条较粗且发虚,真票线条细且很实。

3、暗记,汇票右下角的梅花花心内为小写汉语拼音h字样。注意h字母为空心,该字母为实心的则定为假票。在左上角和右下角的两个梅花花心,各是由一个线条交叉的圆组成,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人注意到。中信会计网

(四)、其他辅助防伪

1、汇票号码,异型号码,汇票号码是特制的号码,在一般机器中很难找到,特别注

意数字“1”和“7”的形状;

2、号码组成规则,新版汇票号码为双分数组成:首位分子为出票行代码(人行A,工行B ,农行C,中行D,建行 E,农发行 F,其他商业银行G),次位分子为印钞厂代码(上海A,西安B,保定C,天津D,),首位分母为汇票印制版号,次位分母为票据种类代码,其中:“1”为汇票,“2”为支票,“3”为本票。

3、注意印钞厂及各家银行的代码匹配;

4、各印钞厂名字又不一样,目前经常见到的印钞厂基本有以下几家,注意名字的全称:

A上海:上海证券印刷厂

B西安:西安印钞厂证券分厂(主要为2000年版);西安证券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2001年版);

C保定:保定五四三印刷厂;

D天津:天津市人民印刷厂;

不同区域的金融机构基本上出于就近原则,经常性地选择一家印刷公司印制,由此可以总结规律,当碰到异生票据时,注意仔细查询。

4、二维标识码:汇票背面有统一的二维标识码,正反一致,需要专

用仪器进行辨别;此外,自2001年3月1日起,二维标识码的荧光反应不在作为鉴别银行承兑汇票真伪的标准。

注:上述辨别方法有些也适用于银行汇票和支

9.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5则范文 篇九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一般情况下,银行及金融机构会审查下列文件,贴现申请人应予提供。

一、资格类文件

1、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2、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介绍信或工作证。

4、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

二、银行承兑汇票及其跟单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2、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3、相关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4、企业应提供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通过贷款卡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能查询到该企业上的财务报表,视同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需提供即期的相关报表。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文件,由贴现机构制作统一格式。

1、贴现申请书。

2、贴现凭证。

四、贴现金融机构内部流传文件,由贴现机构制作统一格式

1、票据收执。

2、查询查复书。

3、贴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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