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楼的租赁协议
1.临街楼的租赁协议 篇一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位于临街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该商铺坐落于号商铺,该商铺建筑面积上下两层约m2。该商铺不得用于饭店等对室内环境及周围居民造成影响的经营活动。
2、甲、乙双方应互示身份证以真实的证明双方身份,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作本协议附件。
3、该商铺租赁期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按照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第一年租金元()/年,合同期内,第二年、第三年租金按市场行情在原价格基础上随行就市协商而定(注:合同期内年租金递增应控制在15%以下)。
4、商铺房屋租赁期满乙方如需要续租时,乙方须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同乙方续签合同。如果乙方不续租,应提前一个月告诉甲方,其自行装修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向甲方收取装修费。或乙方负责将房屋恢复原貌。甲方要收回商铺房屋也应提前一个月告诉乙方。
5、付款方式:一次性缴纳一年的房租,既第一次交纳时间为合同双方签约后2日内交付。以后两年必须在每年阳历月日前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租金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商铺房屋,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若乙方在商铺租赁期内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不退还租金。
6、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铺面,乙方拥有合同期内合法的使用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事项的原则下有权转租此商铺,但转租
前须提前30日告知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收回商铺房屋,且不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7、合同期内,与该商铺有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城市市容费、垃圾清理费、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及租赁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因乙方滞交所产生的罚金应由乙方承担)。乙方租赁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8、甲方应于年月日内将该商铺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使用;并经双方交验移交房室钥匙及物业手续等交割完毕后视为交付;乙方租赁后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用途,不得因装修等原因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商铺主体和墙体结构。
9、合同签订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此商铺押金¥1000.00元(壹仟元整),押金不得冲抵商铺租金。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将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移交甲方并交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全额无息返还乙方交付的相应押金。
10、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由乙方添臵的可移动物品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自行装饰、装修(地板、地面、顶、隔房、固定电料等)的构筑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或乙方负责将房屋恢复原貌。
11、本合同执行期内,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商铺毁损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其他损失,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不退还租金。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签章):联系电话:乙方(签章):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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