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

2024-10-12

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精选6篇)

1.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 篇一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

工作伦理守则(2007年)总则

1.专业关系

2.隐私权与保密性

3.职业责任

4.心理测量与评估

5.教学、培训和督导

6.研究和发表

7.伦理问题处理

附:本守则所包含的专业名词定义

中国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制定的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是本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制定工作组”)在广泛征集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后制定的。制定本守则的目的是让心理师、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工作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并籍此保证和提升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服务的水准,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和心理师的权益,增进民众的心理健康、幸福和安宁,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本守则亦作为本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心理师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本学会处理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 专业伦理申诉的主要依据和工作基础。

总则

善行:心理师工作目的是使寻求专业服务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师应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责任:心理师在工作中应保持其专业服务的最高水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认清自己专业的、伦理及法律的责任,维护专业信誉。

诚信:心理师在临床实践活动、研究和教学工作中,应努力保持其行为的诚实性和真实性。

公正:心理师应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专业工作及其他人员。心理师应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的限制等导致的不适当行为。

尊重:心理师应尊重每一个人,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1.专业关系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良好的专业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寻求服务者的成长和发展,从而增进其自身的利益和福祉为目的。

1.1 心理师不得因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和政治信仰、文化、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对方。

1.2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知情同意权。在临床服务工作开始时和工作过程中,心理师应首先让对方了解专业服务工作的目的、专业关系、相关技术、工作过程、专业工作可能的局限性、工作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权益、隐私权、可能的危害以及专业服务可能带来的利益等相关信息。

1.3 心理师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本单位的规定恰当收取专业服务的费用。心理师在进入专业性工作关系之前,要对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的情况。不允许心理师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因为它们有引起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的危险。

1.4 心理师要明了自己对寻求专业帮助者的影响力,尽可能防止损害信任和引起依赖的情况发生。

1.5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帮助者的价值观,不代替对方做出重要决定,或强制其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1.6 心理师应清楚地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利用对方,或者借此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1.7 心理师要清楚地了解双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帮助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双重关系。在双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以确保双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帮助者造成危害。

1.8 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和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和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或治疗。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发展了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的建议)。

1.9 心理师在与某个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的可能性,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

1.10 心理师在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在心理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对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进行适当的安排。

1.11 心理师认为自己已不适合对某个寻求专业服务者进行工作时,应向对方明确说明,并本着为对方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师或医师。

1.12 在专业工作中,心理师应相互了解和相互尊重,应与同行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水平。

1.13 心理师应尊重其他专业人员,应与相关专业人员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水平。2.隐私权与保密性

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

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2.1 心理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在家庭治疗、团体咨询或治疗开始时,应首先在咨询或治疗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2 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寻求专业服务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2.3 在遇到2.2中的(1)、(2)和(3)的情况时,心理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预警的责任;在遇到2.2中(4)的情况时,心理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种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2.4 心理师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2.5 心理师专业服务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2.6 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2.7 心理师在演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录音或录像、或发表其完整的案例前,需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3.职业责任

心理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同时,努力以开放、诚实和准确的沟通方式进行工作。心理师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研究和发现,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之内,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工作。心理师应不断更新并发展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自我保健的活动,促进个人在生理上、社会适应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以更好地满足专业责任的需要。

3.1 心理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3.2 心理师应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的意义,在专业工作领域内保持对当前学科和专业信息的了解,保持对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

3.3 心理师应保持对于自身职业能力的关注,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寻求专业督导的帮助。在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3.4 心理师应关注自我保健,当意识到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可能会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心理师应警惕自己的问题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必要时应限制、中断或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3.5 心理师在工作中需要介绍自己情况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在需要进行广告宣传或描述其服务内容时,应以确切的方式表述其专业资格。心理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工作部门进行宣传,更不能进行诈骗。

3.6 心理师不得利用专业地位获取私利,如个人或所属家庭成员的利益、性利益、不平等交易财物和服务等。也不得利用心理咨询与治疗、教学、培训、督导的关系为自己获取合理报酬之外的私利。

3.7 当心理师需要向第三方(例如法庭、保险公司等)报告自己的专业工作时,应采取诚实、客观的态度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

3.8 当心理师通过公众媒体(如讲座、演示,电台、电视、报纸、印刷物品、网络等)从事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劝导和评论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论要基于恰当的专业文献和实践,尊重事实,注意自己的言行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4.心理测量与评估

心理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并恰当使用。心理师在使心理测量与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和文化背景。心理师应通过发展和使用恰当的教育、心理和职业测量工具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4.1 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心理师不得滥用测量或评估手段以牟利。

4.2 心理师应在接受过心理测量的相关培训,对某特定测量和评估方法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后,方可实施该测量或评估工作。

4.3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应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努力避免其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

4.4 心理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记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须采用已经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效度数据,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说明。心理师不能仅仅依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做出心理诊断。

4.5 心理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指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协议和测验项目)和其他测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泄漏相关测验的内容。

4.6 心理师应运用科学程序与专业知识进行测验的编制、标准化、信度和效度检验,力求避免偏差,并提供完善的使用说明。5.教学、培训和督导

心理师应努力发展有意义的和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对教学、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5.1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的成长和发展,以增进其福祉。

5.2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熟悉本专业的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及被督导者

注意自己应负的专业伦理责任。

5.3 负责教学及培训的心理师应在课程设置和计划上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满足教学目标的要求或颁发合格证书等的要求。

5.4 担任督导师的心理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的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等情况的处理方法。注意在督导过程中给予被督导者定期的反馈,避免因督导疏忽而出现被督导者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情况。

5.5 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对其培训的学生、被督导者进行专业能力评估时,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诚实、公平而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5.6 担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应清楚地界定与自己的学生及被督导者的专业及伦理关系,不得与学生或被督导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不得与其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或心理咨询及治疗关系。

5.7 担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应对自己与被督导者(或学生)的关系中存在的优势有清楚的认识,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6.研究和发表

提倡心理师进行专业研究以便对专业学科领域有所贡献,并促进对专业领域中相关现象的了解和改善。心理师在实施研究时应尊重参与者的尊严,并且关注参与者的福祉。遵守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

6.1 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若以人作为研究对象,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遵守伦理、法律、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标准。应对研究对象的安全负责,特别注意防范研究对象的权益受到损害。

6.2 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事先告知或征求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应向研究对象(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与技术的运用、可能遇到的困扰、保密原则及限制,以及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6.3 研究对象有拒绝或退出研究的权利,心理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对方参与研究。只有当确信研究对参与者无害而又必须进行该项研究时,才能使用非自愿参与者。

6.4 心理师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研究对象,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的研究结果是必要的,且无其它方法可以代替,但事后必须向研究对象做出适当的说明。

6.5 当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控制组或对照组时,在研究结束后,应对控制组或对照组成员给予适当的处理。

6.6 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将研究设计、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观和准确的说明和讨论,不得采用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不得隐瞒与自己研究预期或理论观点不一致的结果,对研究结果的讨论应避免偏见或成见。

6.7 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为研究对象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研究对象的书面授权),同时注意对相关研究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

6.8 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时不能剽窃他人的成果。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中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时,应注明原著者及资料的来源。

6.9 当研究工作由心理师与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时,发表论文或著作应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发表或出版。对所发表的研究论文或著作有特殊贡献者,应以适当的方式给予郑重而明确的声明。若所发表的文章或著作的主要内容来自于学生的研究报告或论文,该学生应列为主要作者之一。7.伦理问题处理

心理师在专业工作中应遵守有关法律和伦理。心理师应努力解决伦理困境,和相关人员进行直接而开放的沟通,在必要时向同行及督导寻求建议或帮助。心理师应将伦理规范整合到他们的日常专业工作之中。

7.1 心理师可以从本学会、有关认证或注册机构获得本学会的伦理规范,缺乏相关知识或对伦理条款有误解都不能成为违反伦理规范的辩解理由。

7.2 心理师一旦觉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存在着误解,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改正。

7.3 如果本学会的专业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心理师必须让他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是符合专业伦理的,并努力解决冲突。如果这种冲突无法解决,心理师应该以法律和法规作为其行动指南。

7.4 如果心理师所在机构的要求与本学会的伦理规范有矛盾之处,心理师需要澄清矛盾的实质,表明自己具有按照专业伦理规范行事的责任。应在坚持伦理规范的前提下,合理地解决伦理规范与机构要求的冲突。

7.5 心理师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应予以规劝。若规劝无效,应通过适当渠道反映其问题。如果对方违反伦理的行为非常明显,而且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违反伦理的行为无合适的非正式的途径解决,或根本无法解决,心理师应当向本学会的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以维护行业声誉,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益。如果心理师不能确定某种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可向本学会的伦理工作组或其他合适的权威机构寻求建议。

7.6 心理师有责任配合本学会的伦理工作组对可能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采取行动。心理师应熟悉对违反伦理规范的处理进行申诉的相关程序和规定。

7.7 本伦理规范反对以不公正的态度或报复的方式提出有关伦理问题的申诉。

7.8 本学会设有伦理工作组,以贯彻执行伦理守则,接受伦理问题的申诉,提供与本伦理守则有关的解释,并处理违反专业伦理守则的案例。临床心理学(clinical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既提供心理学知识,也运用这些知识去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临床心理学更注重对个体和群体心理问题的研究,以及严重心理障碍的治疗。

咨询心理学(counseling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去

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咨询心理学更关注个体日

常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以增进个体良好的适应和应对。

心理师(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系统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且达到中国心理学会关于心理师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这些专业人员在本守则中统称为心理师。心理师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 Psychologist)。对临床心理师或咨询心理师的界定依赖于申请者所接受的学位培养方案中的名称界定。

寻求专业服务者:即来访者(client)或心理障碍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的求助者。

督导师(supervisor):指正在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且达到中国心理学会关于督导师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的资深心理师。

心理咨询(counseling):指在良好的咨询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师运用咨询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有一般心理问题的求助者进行帮助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求助者的心理问题,促进其个体的良好适应和协调发展。

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指在良好的治疗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师运用临床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心理障碍患者进行帮助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患者的心理障碍或问题,促进其人格向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

剥削(exploitation):在本守则中指个体或团体在违背他人意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或不当利用他人所拥有的各种物质的、经济的和心理上的资源谋取各种形式的利益或得到心理满足。

福祉(welfare)在本守则中指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健康、心理成长和幸福。

双重关系:(dual relationships):指心理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之间除治疗关系之外,还存在或发展出其他具有利益和亲密情感等特点的人际关系的状况,称为双重关系。如果除专业关系以外,还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就称为多重关系(multiplerelationships)。

2.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 篇二

关键词: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契机,伦理缺失,启示

一、儒家的社会保障伦理

儒家思想是对我国影响最深远的传统思想之一, 以儒家文化为中心的中华文化圈对亚洲乃至世界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其中便包括了社会保障的伦理, 进而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本节主要介绍了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理论基础, 具体内容和其历史局限性。

(一) 理论基础

以民为本的道德理论基础。儒家在对历史和现实的认识中, 继承并发展了以民为本的理论, 指出民众在社会发展和政权转移中, 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和作用。上位者要重视民生民意, 如孟子认为得民心者得天下, 以及为君者要保证民众的生存需求, 实行保民爱民的仁政。

以“仁”为本的道德理论基础。“仁”包括人的仁爱道德, 也包括仁政德治。人们如果能够由对自己、对亲朋的爱扩大到对社会成员广泛的爱与仁慈, 社会就会和谐;国家需要实施社会保障, 而且社会保障首先要实现民众的生存, 如“治国之道, 必先富民”, 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 具体内容

以民本和仁政为主的“人道性”思想。其中的民本思想指出, 社会的发展与治理要重视民众的诉求和愿望, 注重民众的生存与发展, 如“五十者可以衣帛矣。……七十者可以食肉矣”, 予以民众生活质量的提高。仁政思想则要求为政者要加强自己的德性修养, 保持自己的仁政观念, 实现爱民与护民。

“均无贫”伦理。儒家追求公平、平等和正义, 反对贫富分化, 如“不患寡而患不均”, (1) 提出要按不同等级、不同身份进行合理的分配, 为政者要注重社会保障, 来避免严重的贫富分化, 维持社会的和平稳定。

“节用爱人”伦理。“节用”要求减轻民众的负担, 使得民众可以自力更生, 减少政府对保证人民生存的开支, 进而减少民众赋税的义务, 保证民众的生存, 实现良性循环, 同时国家要建立适度水平的保障。这两项措施都有利于节省社会保障消费的支出。“爱人”要求当政者关爱民众, 注重保障、维护民众的生活。

注重“孝”道。儒家认为社会保障不仅要依靠国家, 还要依靠家族和乡里, 实现“出入相友, 守望相助”。而且“孝”道思想强调子女后代对父母的供养、关心和照顾, 在当时小农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 倡导建立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模式, 我国目前仍以这一养老保障方式为主。

“德法兼用”伦理思想。“德法兼用”要求社会保障要注重德法兼治, 为政者主动依靠自己的道德情操关爱民众, 但在行动和工作上也要有严格的制度要求, 对违纪行为给予严肃的处理和警告。

(三) 历史局限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 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存在历史局限性。首先, 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旨在通过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达到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目的, 在根本上为统治阶级服务, 不符合当前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次, 传统的儒家社会保障伦理也有一些愚民的手段和措施, 用一些教育和说教麻痹民众, 以为统治阶级服务。最后, 过于依赖执政者的自身道德, 不仅不利于对民众的保障, 也阻碍了社会保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而且儒家伦理中对一些群体特别是妇女如“三从”“四德”, 要求苛刻, 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

二、探寻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契机

(一) 时代新状况

在新的时代,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逐渐的完善, 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保障保障范围不断扩大。近期我国新常态经济发展政策的提出, 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 相应放缓经济发展的速度,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财政的负担能力。在国民对社会保障需求规模越来越大、项目越来越多、水平越来越高的情况下, 我国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不断加大。借鉴发达国家高水平保障造成财政危机的经验教训, 亟需要求我国合理界定政府和个人的责任, 建立适度保障水平。

老龄化的迅速发展造成社会保障财力困境, 基金缴费者相对减少、接受者相对增加, 我国现有的基金收入难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而且人们对老龄人的护理工作和养老服务有更高的要求, 这使得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备受关注。

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发展强调保障实施主体的社会化, 强调社会保障要依靠多元主体, 以减轻政府的压力, 同时解决政府容易忽视或不便解决的边缘问题, 确保社会保障的功用, 保障人们的生存与发展。因此, 需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需要推动非政府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 现有社会保障伦理缺失

由于伦理本身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和伦理宣传教育的缺失, 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存在一些伦理缺失的问题。首先, 人文关怀不足, 保障资源和福利存在不人道的分配现象, 将保障和福利的给予视为累赘, 歧视受助者的思想与现实状况时有发生, 而且一些保障政策没有倾向社会弱者, 丧失其保障的目标和公正性。其次, 社会保障公平正义的原则缺失。保障起点存在特权和歧视问题, 保障机会存在权利获得的限制和障碍问题, 两者导致保障结果的不公平、不正义。如我国因法制不完善、人情关系等因素造成应受惠的贫困者常常得不到帮助, 许多人对受助的贫困者有歧视的心理和行为, 歧视色彩较浓, 而且我国各地区和人群的保障差异也较大, 总体来说发达地区保障好。再次, 德法兼治不足。制度和教育对德治的忽视, 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造成政策缺乏连贯性和法制性, 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不顺畅, 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再次, 孝文化不足。溺爱和对传统文化教育的缺失, 造成新一代责任意识低下、孝道意识薄弱, 不孝或是片面将孝挂钩于物质供给, 影响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家庭养老作用的充分发挥。最后, 保障机构与保障方式不足。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着机构不足和人员缺失的现象, 保障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职责不明确、素质低, 影响社会保障的作用和作用的发挥。此外, 我国养老方式与老年生活保证的层次还不足, 比较单一, 社会化程度低, 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多样化、多层次社会保障需求。

三、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启示

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借鉴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 在社会保障方面强调个人责任、家庭保障以及多样化与社会化的保障模式, 取得了许多成果, 值得我们借鉴。秉着“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的原则, 不断探求儒家社会保障伦理, 力求为中国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发扬“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我国建立在“以人为本”思想基础上的社会保障, 首先需要转变社会保障是对人的怜悯、恩赐的观念, 视社会保障权为国民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国家应尽的责任, 是对人们的关爱、对人们自主与发展的关注, 人们的发展最终会促进国家的发展, 实现国家与国民的共同进步。其次, 加强社会保障机构与人员的建设, 建立拥有比较完备项目、职责明确、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 平等的对待社会保障的覆盖群体, 不仅关注人们的物质生活的满足, 更要保证人们精神生活的满足,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事业。

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针对不同的项目和群体实施不同的保障, 又要使社会保障能够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兼顾社会保障的效率和公平。社会保障的有想发挥是使应受保障者受到保障, 同一条件的受惠者享受同一制度的保障, 并且保障水平适度, 能够保障被保障着的基础生活, 同时能最大限度的激发被保障者的积极性, 避免“懒汉”的出现, 提高社会的活力。

健全德法兼用的原则。德治主要是要求实现政府“仁爱”和百姓“自爱”, 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 促进两者道德素质的提高, 增强两者的责任心、义务感、道德感和爱心, 实现对受助者受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认知, 奠定社会保障实施良好的思想基础。此外, 法治要求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注重依法保证社会保障参与者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 实现各自的诉求, 同时也要注重依法保证对社会保障过程中各项行为与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增加违法的机会成本, 减少甚至是避免社会保障中不法行为的发生, 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质量。

强调家庭保障的“孝”理论。“孝”是子女后代应具备的起码的道德准则, 是优秀的中华传统思想文化。针对当前我国孝文化缺失的现状, 更加需要注重加强孝文化与家文化的宣传教育。首要也是最迫切的是要注重增强子女的责任意识, 教育子女后代学会感恩, 懂得尊敬父母长辈、理解父母长辈和关爱父母长辈。其次, 提高社会的尊老重老观念, 在家庭成员互助互爱基础上, 实现社会成员互助互爱, 实现社会成员对老人的尊敬、理解和关爱, 达到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互补, 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实现保证责任主体多元化与社会化。社会保障要注重责任分担, 建立多元的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社会保障不是一个人的事业, 也不是一个国家的事业, 而是整个民族、整个社会的事业, 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协作。过于依赖个人, 许多弱势群体因承担不起保障费用无法实现保障, 具有优势的许多人群又不需要某些保障;过于依赖市场, 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也会造成弱势群体参保不起, 优势群体不愿参保的现象;过于依赖国家, 针对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和广袤的国土面积, 难以实现全覆盖, 国家的财政压力也会过大。这些都会造成应受惠者得不到保障, 保证失去了基本作用, 难以持续发展的后果。建立资金运作、待遇发放、管理工作和实施主体全面社会化的社会化保障事业, 有助于合理分工个人、家庭、单位、社区职责。建立多元责任主体, 合理分担, 有助于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其作用。儒家注重仁政, 强调国家要保证百姓的生活, 儒家也注重节用, 强调个人的责任与奋斗, 保障事业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小结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 我们既要看到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的成就, 更要看到其不足。立足传统与现实, 借鉴国内外思想和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鉴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伦理缺失和西方文化泛滥的情况, 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要重视儒家社会保障伦理中“以人为本”、“均无贫”、“节用爱人”、“孝”道和“德法结合”的思想精髓, 注重社会保障事业以民为本、“孝”道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兼顾法治与德治、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实现, 建立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和责任主体的多元化, 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事业, 为早日实现和谐社会与中国梦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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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丽.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探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6.

[4]张俊霞.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及其现代启示[D].山西财经大学, 2012.

[5]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1.

3.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全文 篇三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社会工作事业规范发展,提升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水平,为北京社会工作者承担专业角色、发挥专业功能提供行为指引,特制订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指的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或北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北京社会工作者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北京精神,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专业理念,服务有需要的人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 尊重服务对象,全心全意服务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对服务对象负责,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增进其福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以此谋取个人私利。

第五条 遵循平等原则,不因服务对象的性别、年龄、户籍、民族、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须履行对服务对象的告知义务,使其了解在服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工作者应在机构授权和个人能力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权。社会工作者应告知服务对象,当其行为对自身、他人及社会存在潜在或可预见的危害时,自我决定权将被限制。对于缺乏自决能力的服务对象,应采取合理步骤,保障其权益。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必须对工作中所获得的服务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社会工作者需要公开涉及服务对象隐私的信息前,须征得服务对象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同意,告知服务对象或其授权代理人公开信息可能出现的后果,且在公开信息时只提供必要信息或匿名处理。

第三章 信任支持同事 携手共同成长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应主动与同事分享知识、经验、技能,互相促进,共同成长。尊重其他社会工作者、专业人士和志愿者的意见、建议和工作方法,理解和接纳不同意见。不得因为同事间的分歧和争议而影响服务对象利益。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应与机构内外的专业人士相互配合与协作,适时提供转介服务。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对其他社会工作者的能力、表现及服务工作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对同事违反专业要求的言行予以提醒,对同事受到与事实不符的投诉予以澄清。

第四章 推动机构发展 践行专业使命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认同机构的使命及目标,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机构权益,按照机构赋予的职责开展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为机构发展建言献策,完善机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程序,通过合理的、建设性的行动提高机构服务效能。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维护社会工作机构的形象和声誉,在发表公开言论和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代表的是个人还是机构。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参与社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督导、培训等活动;社会工作机构也应为其员工提供学习和成长机会。

第五章 提升专业素养 维护专业形象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应始终秉持认真负责、诚实守信的工作态度,践行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恪守社会工作职业操守,维护专业形象。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应不断内化和践行专业理念,提升理论知识水平和实务技能,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促进专业功能的发挥和专业地位的提升。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者不应因个人问题影响专业判断和服务效能。当无法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协助,确保服务对象利益。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总结实践经验,丰富社会工作理论体系,推动首都社会工作发展。

第六章 承担社会责任 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者应唤起全社会对处在困境中的群体的关注,为其争取资源支持,谋求均等的发展机会,促使资源合理分配,倡导消除歧视,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正确引导社会民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宣传、倡导、完善社会政策,促进人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帮助时,社会工作者应动员、整合社会资源,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促进社会民众对不同文化的尊重和理解,营造包容、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守则最终解释权归北京社会工作者协会。

4.大学社会实践活动团队守则 篇四

大学社会实践活动团队守则

本守则是特别为xx大学XX年社会实践活动制定的,立项团队应严格遵守本守则。

1.社会实践活动活动实行领队负责制,各团队设领队一名。

2.各团领队在申报立项、领取经费、开展实践和总结工作中全权负责。

3.各团队应持接待单位的接收证明和团队立项登记表在校团委学术实践部登记立项。实践完毕后,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团委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实践成果、宣传海报、团队成员个人小结(每人一份)和接待单位的评语。

4.各团队成员应尊重整个团队的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实践任务,不擅自行动,对自己的行动负责。

5.各团队成员应积极对实践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6.各团队成员如遇意外情况需退出实践活动,应向领队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离队。领队应在实践活动结束后将具体情况上报团委。

7.各团队成员应衣着得体,举止文明,谦虚有礼。

8.各团队成员应遵纪守法,维护xx大学的声誉和形象。

9.各团队负责人应组织好团队完成学校和接待单位交给的任务。

10.各团队领队应妥善处理团队内的分歧,遇意外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团队的团结和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

11.各团队内各项事物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统一意见后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12.各团队应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办好有关事宜。

13.各团队须尊重接待单位的协调安排,不得擅自向当地组织提无理要求。

14.各团队不能随意接受贵重礼品。

5.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 篇五

本守则是特别为中国海洋大学2007年暑期社会实践制定的,立项团队应严格遵守本守则。

1、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实行领队负责制,各团队设领队一名。

2、领队在申报立项、领取经费、开展实践活动和总结工作中全权负责。

3、各团队应持接待单位的接收证明和团队立项登记表在校团委登记立项,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团委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实践成果、宣传海报、团队成员个人小结(每人1份)和接待单位的评语。

4、团队成员应服从整个团队的活动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实践任务,不得擅自行动。

5、团队成员如遇意外情况需退出实践活动,应向领队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离队。领队应在实践活动结束后将具体情况上报团委。

6、团队成员应衣着得体,举止文明,谦虚有礼。

7、团队成员应遵纪守法,维护中国海洋大学的声誉和形象。

8、领队在处理团队内部事务中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遇意外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团队的团结和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

9、各团队应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办好有关事宜。

10、各团队须尊重接待单位的协调安排,不得擅自向当地组织提无理要求。

11、各团队不能随意接受贵重礼品。

12、本守则的解释权在中国海洋大学团委。

领队签字:

共青团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

6.企业伦理与社会责任的探讨 篇六

1、企业伦理。

是指企业以行为为主体、以经营为目标的理念核心,企业领导者在处理企业与所有与企业相关的问题其中包括:企业与员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国家、企业与环境关系中的伦理精神、道德规范的总和。企业伦理是美国70年代提出的,最近几年日本也开始对企业伦理问题进行研究,而我国对企业伦理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在现实的经营活动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如欺诈行骗、商业贿赂、侵犯劳动者与消费者权益等,以其达到盈利的目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引起社会和人们对企业的极大不满,因此企业伦理被社会与人们所重视。将企业诚信守法、良好的企业信誉作为企业发展的最基本伦理观。

2、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是企业自身发展中同时肩负着对社会的一种责任,企业发展与社会有着密切联系。企业需要在社会中存活并且谋求更大发展,那么就必须遵守社会的各种准则。企业的社会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国际责任等几方面。参照SA8000国际标准,中国企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转折时期,企业到底应该肩负起哪些社会责任?在一部分人的思维中,企业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伦理则是追求的道德规范,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社会责任没有必然内在的联系,并认为企业的经营目标与伦理社会责任是相矛盾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外部环境的变化,追求利润不再是企业的唯一目标,企业必须承担对生态环境、市场环境、国际影响等方面的相应责任。

二、企业的伦理与社会责任发展的现状

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维持生存所必须考虑的因素已不仅限于产品的质量与价格,企业伦理的建设已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良好的企业伦理环境能有效的降低企业的内部交易成本,并为企业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关系。企业除了关注产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之外,企业还必须承担起企业伦理、社会责任等行动上。我国大多数企业都能自律、注重创建自身的形象与品牌,并能参与社会的慈善和公益活动,维护企业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也注意保护生态与环境。但还有很多中小企业却没有能得到重视,他们看重的是企业短期经济效益与利益,漠视企业伦理与社会责任的建设,导致企业伦理缺失,将企业伦理与社会责任置于决策管理及生产经营的范围之外,企业自身发展壮大了,但给社会、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影响,以及用户信誉度降低。同时政府也存在着对企业伦理与社会责任的约束、监管的力度不够。

三、企业的伦理与社会责任的问题

1、企业伦理的缺失。

我国一些企业的伦理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第一,中小企业管理者道德意识淡薄,忽视道德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把全部精力都用在抓生产和经济效益上;第二,没有树立企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违反伦理的事件屡屡发生;第三,企业内部没有形成良好的伦理氛围,管理者没有把员工视为企业的伦理执行者,不能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第四,企业不能树立起良好的自身形象,也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因素;第五,中小企业机构简单,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专职人员抓伦理教育,企业没有长远伦理建设规划。

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自律性较差。

1)中小企业实力弱小,生命周期短,无能力承担或者没有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内部没有形成良好的履责主体,在市场上还没有形成激励履责企业的完善机制。2)企业产品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有些产品在广告中肆意夸大产品的功效,带有欺诈行为。3)违背诚信原则,信誉等级差,随意撕毁签订的合同。4)环保意识薄弱,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污染。5)随意侵害员工权益。6)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偷逃国家税收。上述问题给企业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不正当经营者企业自身:企业社会信誉等级降低,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和凝聚力缺失,削弱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限制了企业未来的发展空间。在社会上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坏了社会利益,妨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3、外资在华企业的伦理与社会责任缺失。

广东佛山市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中外员工同岗位不同酬,工资相差几十倍;以及近日关于麦当劳与肯德基给予员工的待遇低于中国各地最低法定工资标准的报道;还有部分跨国公司在华行贿、非法避税、涉嫌垄断、企业产品安全不达标等事件时有发生,跨国公司在华的非伦理行为不断的引起人们关注,在华跨国公司的种种非伦理行为促使我们反思:为什么这些世界著名的跨国企业在走出它们的国门来到中国后会发生这样的问题?是中国缺少伦理氛围还是市场经济与伦理经济水火不容?如何促使中国企业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重视伦理问题?

4、外部环境与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监督滞后,很多地方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知之甚少,对企业的伦理教育滞后。只关注企业的利润和税收,而对企业守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不够。对于企业发展中污染环境的案件、以及存在的问题管理不到位。究其原因是普及宣传不够,执法的力度不够,法律法规不完善。

四、推动我国企业伦理与社会责任发展的对策

我国企业在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想要生存、发展,就必须加强企业伦理与社会责任的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对企业伦理与社会责任的认识,尽快建立富有责任的良好的企业信誉。伦理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企业追求的经济目标中应该包含有伦理道德的要求,应该是经济目标与伦理目标的统一。

1、诚信守法是企业最基本的伦理与责任。

企业要想健康的发展,生产优质产品,清洁生产、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承担社会的责任,就要减少利润。但能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争得企业的发展空间,可以为企业赢得更多的消费者,如果企业只追求利润而不考虑企业伦理与社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则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来越被社会所不容,必定会被时代所淘汰。

2、善待员工与顾客是企业伦理的最佳体现。

企业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道德境界。企业员工在充满信任、责任感和抱负的环境中能够取得最富创造性的成果,而这样的环境只有在诚实、信赖、公平、尊重价值观的基础上才能建成,加强道德建设有利于开发企业的潜能,增强企业对社会的供给能力。

3、低碳经济时代企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向人类敲响了警钟,也给企业发展带来严重的挑战。人类的生存遭遇挑战,人类能否与自然和谐的发展,取决于企业是否关注废弃物的排放与管理,要与社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涉及企业的伦理与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在产品生产中要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碳排放和对环境的污染。加快研发与技术创新,从产品设计、减少碳排放上下功夫。加快创新能力,加速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能源技术,低碳经济不仅是单纯能效的提高,而是整个产品的生产体系、生产过程、方式的改变。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生产碳排放少、优质的产品。

4、积极应对国际企业社会责任SA8000标准挑战。

SA8000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要素。企业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对照国家相关法律,审查差距,弥补缺陷,尽快取得标准认证。要将社会责任纳入经营战略中,制定以责任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管理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员工权益。

5. 加强外资在华企业的伦理与社会责任的监管。

外资企业利用在华廉价的劳动资源、在华的优惠政策、规避政策上对他们的监管等等问题,行贿、非法避税、涉嫌垄断、侵害劳动者权益、应该引起政府的重视,应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经济法律手段遏制。

6、加强社会监督,督促企业自觉遵守伦理与履行社会责任。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产安全,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是企业社会责任中至关重要的方面。企业作为社会的成员,其行为也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对企业的监督应是一个全方位的监督,可以从法律监督、环境监督和自我监督三个方面来考虑。将外资在华企业的伦理与社会责任问题也要纳入政府的监管范围内,进行管理。

企业伦理与社会责任是企业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我国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步骤。进行企业的伦理与社会责任教育的推广,可使企业、社会和经济之间平衡的发展。我们的企业应主动迎接挑战,迅速与世界接轨,将伦理与社会责任看作是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核心资源,尽快走出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冲突的误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中充当重要的角色、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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