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4-09-21

关于做好2011年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

1.关于做好2011年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做好2011全市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18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做好2011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司政〔2011〕19号)、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2011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温职改办〔2011〕2号)精神,现将我市2011年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条件

具备《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0〕320号)(下称《评价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任职条件,且近5年来没有违纪情况发生的专职律师或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到2011年12月底。

二、评审组织与程序

市司法局组建律师初级、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律师初级、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及高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

评审工作按温职改办〔20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由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根据上考核结果推荐,上考核优秀(优职)和任职期间多次评为优秀(优职)者优先晋升,上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不能推荐。在申报前,所在单位将申报人《晋升(推荐)_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公示表)》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后,签署公示结果意见。经县(市、区)职改办和市司法局(直属所人员直接报市局)审核,报评审委员会评审或推荐。

三、需报送的材料

1、报送材料清单1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式2份(打印并统一使用A4纸)。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凡晋升中、初级资格的,均需采用增有量化评价内容栏目的新表,晋升高级资格的新、老表均可使用)一式3份。

4、《晋升(推荐)_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公示表)》,一式25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要求统一使用A3纸)。

5、申报中级的需提供近期2寸证件照片1张(照片背面须注上本人姓名);申报高级的需提供电子版的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用jpg格式,身份证号做文件名,高宽比为3︰2,分辨率按每英寸200像素设置,文件大小必须10K以内。

6、以下六项必须依次装订成册(一式2册),统一使用A4纸,并做好目录,标注页码。

①评审对象的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任职聘任书、继续教育合格证、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省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市本级由评委会办公室验审原件,其他由当地人事局负责验审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签字,无签章者拒收)。

②业务工作总结1份(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参加律师工作后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③取得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近5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④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内容),晋升高级需提交5个以上典型案例,晋升中级需提交2个以上典型案例。

⑤申报一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论著)3篇(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并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申报二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论著)2篇(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1篇并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申报中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中获三等奖以上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破格申报的按《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一、二、三款要求执行。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

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需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7、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申报的,还需提交市、县(区)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及明确其机构、人员身份性质的证明文件。

8、关于职称外语有关免试条件按照《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规定执行(此文可登录温州人才网http://“职称工作”栏目下载)。

关于计算机的有关免试条件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此文可登录温州人才网http://

“职称工作”栏目下载);根据浙人专〔2006〕58号、浙人发〔2008〕99号文件规定,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2007年底前取得的《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Windows2000/XP&Office)》证书,不再作为我省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职务的依据。

符合外语考试成绩审定、外语免试、计算机免试或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分别填写《外语考试成绩审定表》、《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和《破格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2份(统一使用A4纸),并提供相应的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经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查后,报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初定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初定相应级别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律师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后从事律师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以初定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历取得后从事律师工作须满1年)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初定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报评材料

1、单位推荐报告1份;

2、《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一式2份;

3、上一考核材料1份;

4、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等证书及复印件各1份;

5、业务工作总结1份。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对申报对象要认真地进行资格审查,严格程序,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凡不符合评审范围和条件的,均不能推荐评审。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均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凡填报虚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职称外语合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晋升的资格,已骗取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取消,已聘任职务的予以解聘,并在3年之内不准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单位或他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的,给予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任人若为专业技术人员的,3年内不准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各类材料统一报送市局政治部,报送时间为2011年6月10日至20日,逾期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呈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报送材料的同时,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4、本文件所列附件中的表格,均可登陆到温州市司法局网站上下载(网址:.栏目“表格下载”)。

联系电话:88369740。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晋升(推荐)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公示表)

4.破格推荐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5.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

6.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8.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汇总表

9.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

2.关于做好2011年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篇二

作的通知

阜教人〔2012〕3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市教育局开发区分局,有关直属学校: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2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阜人社秘[2012]150)及市教育局、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师职称评审管理的通知》(阜教人[2012]26号)精神,现将2012年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岗位设置管理

1、评审对象为全市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教师、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人员以及市、县级和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强化岗位管理,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紧密衔接,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各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要提前通过网站,各职评申报单位要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经人社部门核定的各类专业技术岗位数,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不按上述规定申报的单位,上报的资料一律退回,当年不再受理。

二、评审标准

中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执行。各地要认真总结以往评审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把握政策,具体承办职评工作的同志,要熟练掌握标准内容及任职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

资格严格把关。

三、有关具体事宜及要求

1、资格审查及推荐程序。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0]15号)和市教育

局、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师职称评审管理的通知》(阜教人[2012]26

号)等规定执行。

2、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典型课例教学工作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业务考核,可采取由市教科所组织或委托属地教育局

组织,市教育局派专人进行巡视、指导。业务考核结果当年有效。

3、计算机应用能力按人社部门要求提交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继续教育按有关规定执行;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无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经历者不予申报。对经组织批准到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的,须提

供支教文件、审批表、课程安排、支教期间教案等相关材料。

4、关于转岗评审问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由非中小学教师系列转岗到中小学教师岗位,或中学、小学岗位变动的,须在现岗位任教一年以后转评同一级别职务;未经转评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转岗到小学教师或非教师系列转岗到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岗位的,其转评前的同级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小学教师转岗到中学教师岗位,取得合格学历后同级转评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的,可以正常晋升申报;取得合格学历后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转

评前后在中学连续任教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的也可以正常晋升申报。

5、关于申报专业(任教学科)与申请人所持合格学历所学专业不一致的问题。按照省人社厅的要求,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应当一致或相近。对于完全不同的学科必须提交转教半年以上本专业培训的合格证(继续教育学习除外),或提供2012年前已参加成人高考并被录取与申报专业一致参加学习的证明(录

取通知书原件和就读院校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请各县市区对申报者提供的各类表彰证件对照文件认真审核,并在证书背面加盖人事审核公章。各地在受理申报时要逐卷对照“申报材料及整理规范要求”(见附件)进行审理,缺少材料或整理不规范、不完整的申报卷不予受理,所有材料按规定时间上报市教育局后不再允许补报,直接交评委会评审。

四、时间安排

我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今年我市职评工作分两

个阶段进行。

1、典型课例教学应于8月20日前组织结束,单独密封存放。

2、中学高级教师卷请于9月6-13日期间报市教育局,逾期不予受理。

3、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卷请于10月15-19日期间报市教育局,逾期

不予受理。

4、初级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时间,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务必于12月

底前完成。

5、上报中、高级卷须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用EXCEL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稿,并由人社部门出具评审委托函。

6、所有评审材料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个人报送材料不予受理,县市区及有关学校在录入申报人员信息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简明登记表栏所列项目一定

要全面、准确无误。

附件:1.申报材料及整理规范要求下载

2.阜阳市2012年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3.关于做好2011年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篇三

发布时间:2011-09-07 来源: 北京市卫生局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297号)精神,结合本市卫生系统的实际,现将2011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

(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执行。根据人保部和卫生部有关职称文件精神,卫生科研、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按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执行。

未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考核不合格的以及全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履职时间。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履职时间,以单位实际聘任时间为准。

(二)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6号)执行。

(三)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四)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按照《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做好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7〕31号)执行。

(五)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以及《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0〕111号)执行。(六)关于对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人字〔2003〕37号)和《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卫人字〔2004〕38号)要求,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即晋升副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40周或200个工作日,晋升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36周或180个工作日)或到83个边远山区半山区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8个月。

按照《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医字〔2007〕45号)要求,各支援医院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自2007年起,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的服务。对无故拒绝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或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每年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不能晋升职称。对积极下社区并按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并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居民好评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2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申报人提交到农村、社区服务的证明材料,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

(七)关于对传染病防治知识掌握的要求,根据2005年北京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首都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学习掌握重点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每人每年学习不得少于20个学时。在今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中,各专业评议答辩组将继续考核申报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八)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赴四川汶川、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并完成医疗救治任务以及参加首都对口支援什邡医疗卫生服务队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中优先推荐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本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15天。赴地震灾区10天及以下的人员,视为到农村基层卫生单位工作服务1个月;赴地震灾区10天以上的人员,视为到农村基层卫生单位工作服务3个月;参加首都对口支援什邡医疗卫生服务队(3个月)的人员,视为到农村基层卫生单位工作服务1年。晋升答辩时仍在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服务队的人员,可免答辩,直接进行评审。上述人员申报推荐时应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应证明。

二、有关要求(一)关于对申报人员公示的要求

各单位须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医德医风、论文、到农村或社区基层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继续教育情况等)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在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申报人弄虚作假的,由单位推荐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核实,2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关于对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要求

申报人须如实、详尽、认真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的“任现职务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一栏,应体现本人的工作业绩、专业能力、工作量和创新点,包括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周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方面的临床经验、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治及技术难题、院内外会诊等)、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教学以及科研情况。

所有申报人员须填报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的实例表》(附件1),申报副高需填写3例,申报正高需填写5例。

其中,申报西医临床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住院病房工作的人员,还须填报《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附件2,不超过50例)。

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填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侧重对申报人临床能力的考核,并作为推荐晋升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将加强对材料的审核,各专业评议答辩组将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三)关于对论文的要求

按照人保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晋升副主任医师,应在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晋升主任医师,应在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要求按照京卫人字〔2006〕9号文件执行)。各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提交论文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核。提交正式发表论文的时间,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博士、硕士的学位答辩论文,不能作为申报职称的答辩论文。关于对著作、论文、宣读论文的解释见附件3。

按《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文件规定须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应按照《核心期刊目录一览表》(附件4)所列核心期刊目录提交论文,并在提交论文的右上角标注核心期刊目录的序号。在国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核定,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所列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可到北京卫生人才网查询,网址:http://)(四)关于网上申报问题

为了使报名工作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北京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计算机网络申报与离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可登陆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下载离线录入版(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并与报送的纸质材料一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料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详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的有关通知)。

(五)关于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申报问题

北京地区民营医疗机构的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的人才中介机构,直接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免到农村、社区服务。在答辩评审时,将根据其所在医院的规模、专科特色,实事求是地进行客观评价,重点考核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科研、教学方面适当放宽。

(六)关于工作纪律和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书写要清晰、规范;对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须经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申报人和所在单位须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5),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将通报批评。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答辩评审时间

拟定于11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送材料时间

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于2011年9月19日—20日报送。

市卫生局各直属单位于2011年9月21日—23日报送。

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区县卫生局提交区、县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市属局(总公司)提交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评聘分开工作试点单位除外)。中央等非本市所属单位提交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统一格式的《委托评审函》(附件6)。

2、申报人员的公示情况。

(二)个人需报送的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1份。

2、《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表》和《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工作业绩群众评议汇总表》各1份(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统一印制)。

西医临床医学以外的专业报送2010考核表(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1份。

3、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1份。

申报主任护师或副主任护师,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1份。

4、《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附件7)1份。

5、《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鉴定表》(见附件8,须填报2007、2008、2009、2010、2011)1份。

6、答辩论文或代表作(必须为第一作者)一式2份。

7、按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论文或材料,一式1份。

8、外语成绩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1份。

9、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护理专业除外)1份。

10、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1份。

11、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1份。

12、《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1份。

13、《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的实例表》,1份。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1份。

14、北京地区民营医疗机构的申报人员应提交本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份。

1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5)1份。

16、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赴四川汶川、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并完成医疗救治任务以及参加首都对口支援什邡医疗卫生服务队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应证明,1份。

17、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应提交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1份。

18、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1份。

六、报送地点

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

地址:北三环中路37号,市血液中心院内 电话:82082627 附件:

1.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的实例表.doc 2.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doc 3.关于对著作、论文、宣读论文的解释.doc 4.核心期刊目录一览表.doc(提示:中华临床医师杂志电子版截图文件在底部)

4.关于做好2011年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篇四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0-7-30 被阅读10207次

关于开展2010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现就2010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按皖卫人〔2006〕93号文件标准条件执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和农村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按皖卫人〔2006〕94号、皖卫人〔2004〕22号文件标准条件执行。县及县以下计划生育服务站(所)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城市基层或农村卫生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精神,实行评聘一致的单位要根据省人社厅审批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职数限额内开展评聘工作,按照规定的结构比例,严格按岗申报和聘任,严禁超岗位职数推荐评审。

三、凡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资格者均须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专业笔试

(2008、2009年笔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者免考)。笔试题型由名词解释、客观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组成,主要内容为综合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应试者可参阅医学院校本科新版教材和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的实际参阅相关材料进行复习备考。考试时间定于9月上旬,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从2010年起,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一年以上(执行援外、援藏、援川任务人员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时间计算,均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六、国民教育系列大学双专科毕业人员,两个专科学历专业均为医学及相关专业,在取得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发给统一监制验印的双专科毕业证明书后,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对待,参照原安徽省教委、安徽省人事厅教成【1998】26号文件精神,计算学历取得时间:1998年7月1日以前的毕业生,从1998年7月1日算起;1998年7月1日以后的毕业生,从取得第二专业专科毕业证书下个月算起。

七、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1、市人社局、省直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单位委托评审函1份(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由省教育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并附《2010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附表1,登录http:///下载,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农村卫生单位及破格评审人员分别填报)及电子文档(EXCEL格式)各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登录http:///下载)。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和农村卫生单位申报者请在封面左上角注明。

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份。

4、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包括首聘和续聘聘书或聘用合同)及学历(学位)证书(取得双专科毕业证书人员需提供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验印的双专科毕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验印)。

5、2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6、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批表。

7、有效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8、到农村(社区)服务的有关材料:单位派遣计划、名单、受援单位证明、个人总结及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件等。

9、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著作及科研获奖证书,并按规定的篇数注明代表作并附论文资料来源或临床资料一览表(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发表的论文以及基础性研究论文仅限1篇)。

10、提交本人撰写的有关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的综述资料1份(附参考文献复印件);申报正高及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还须提交本人运用国内外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某项业务工作的专题资料1份(需附能证实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原始资料)。

申报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和农村卫生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提交本人任期内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提交本人撰写的有关本专业发展动态的综述1份以及本人开展新技术工作的总结材料1份。

申报全科医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提交省卫生厅颁发的全科医学培训《合格证书》。

11、提供最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原始资料。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提供本人主治、主持或指导危急重症抢救和复杂疑难病症处理原始病案5份,同时还须填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50例一览表》。麻醉专业、护理专业、医技和其它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医疗卫生单位专业人员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5份(需附能证实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原始资料)。

申报破格晋升所提交的论文、主持开展的项目以及获得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必须与所申报专业一致。

12、《安徽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目录表》(附表3)贴在评审材料袋的封面。申报晋升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评审申报表、考核表等各种表格必须如实逐项填写清楚,申报专业按《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一览表》(附件4)填写,并经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提交的病历须符合有关病历书写要求,规范、完整且为原始件;病历、专题等材料必须为任现职以来的,以近几年的材料为主(不少于3个年份)。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评审材料,各级卫生、人社部门不予受理。

八、各市卫生局集中收取评审材料,经市人社局审核后于9月17日前将《2010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报送省卫生厅职称工作办公室(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七楼745房间),联系电话:0551-2884596。

省直各部门(单位)集中报送材料时间为9月13-17日。

专业考试结束后,各市将考试合格人员的评审材料报送省卫生厅职称工作办公室。

九、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批复:收费标准调整为:考试答辩费100元/人,评审费300元/人(考试不合格者不收评审费).希望各地、各单位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材料,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申报专业目录.doc

附件2: 《安徽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表》.doc

附件3: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doc

附件4: 《2010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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