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情况汇报(精选4篇)
1.学习《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情况汇报 篇一
各地专员办认真学习贯彻《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2012年4月13日 来源:相关省(区、市)专员办
编者按: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后,各地专员办认真组织学习,积极采取措施将《办法》要求切实贯彻到财政监督工作实践中。
北京专员办:做好“四个注重” 深入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办法》,规范专员办监督检查行为,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近日北京专员办认真学习传达《办法》精神,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讨论。
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该《办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多年来财政监督工作制度依据比较分散、不够全面的问题,以综合性法律制度的形式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监督机构、职责、范围、权限、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为今后专员办财政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我办将根据《办法》规定,结合今年专项检查及日常审核等具体工作,着力做好“四个注重”:一是注重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与单一的事后监督相比,事前、事中监督更能发挥源头监管作用,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尤其是基层预算单位综合监管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要将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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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由检查型监督向管理型监督转变,将财政监督贯穿财政管理始终;二是注重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联合监督。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构建“大监督”格局,充分利用基层财政部门监管优势,实行中央、市级、区县统一部署、统一实施、上下联动的监管模式,实现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管,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是注重财政监督成果的利用。加强各项监督工作成果的总结提炼和利用,强调各处室之间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使各项业务工作互相促进,形成监管合力;四是注重财政资金绩效监督。加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管理全过程监督,逐步推进预算编制及执行的绩效评价机制,重点监督财政性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效,确保财政监督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
上海专员办:学好新政 依法监督
《办法》发布后,上海专员办立即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组织全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中学习《办法》并开展讨论。上海专员办党组成员、副监察专员卞文甫,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李家骅,以及各处室正、副处长参加了专题办公会议。
通过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一是《办法》构建了财政大监督格局。财政监督内容涵盖了十大方面,对其它制度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明确;突出对政府性资金以及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把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完整的纳入财政部门监督体系,强调两类机构共同承担财政监督职责的要求。二是《办法》确立了专员办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行政执法法律地位,使得专员办的工作有依据、有目标、有约束、有保障。三是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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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各授权内容予以明确,对财政部门的职权范围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四是明确了财政监督工作可采取的七类方法,明确监控、督促、调查、评价等方法与检查、核查同等地位,将有力推动专员办对监管对象实施综合监管。五是对监管方法、程序等予以明确,同时规定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突出了依法监督、违法必究要求。
专题办公会议上,卞文甫副专员要求各处室组织专题学习讨论,深入、全面学习《办法》,他希望全体同志通过学习,摆脱传统惯性思维的束缚,领会《办法》的实质内涵、明确《办法》对专员办工作的具体要求,学好新制度、用好新制度,为《办法》的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江苏专员办:周密部署 突出重点 加强考核
《办法》出台后,江苏专员办紧密结合实际及时部署安排,组织全办干部深入学习贯彻,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意识,为全面贯彻落实《监督办法》打好基础,为财政监督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周密部署,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掌握《办法》
一是布置各处室结合监管工作和学习安排,组织干部深入学习《监督办法》并积极开展交流讨论;强调对《监督办法》涉及到的重要法规制度,应结合本处室工作进行拓展学习。学习中,注意引导干部就如何贯彻执行《监督办法》进行思考和交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规范行为,及时梳理相关制度,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监督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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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求办公室结合我办实际,制订学习《监督办法》的专题计划,年内组织安排一到两次专题培训,确保每一位干部都能全面准确掌握《监督办法》的内容和实质;同时,对照《监督办法》和处室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办相关工作制度,确保《监督办法》严格执行到位。
二、突出重点,充分关注和把握五个方面的转变
一是监督理念由检查型向管理型的转变。要求全办紧紧围绕财政管理中心工作开展财政监督,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有机结合,及时反映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基层的实际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监督结果和财政政策执行效果,及时提供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二是监督目的由查处违规事项向规范内部管理的转变。强调开展监督检查,查处问题不是根本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监督检查来促进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要求全办干部必须更加关注相关单位的内控建设和内控的有效性,更加注重对被查单位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更加注重通过检查一点实现规范一片的效果。
三是监督范围由事后检查向全过程监督的转变。要求无论是在工作计划安排、监督力量调配,还是在工作方式方法的改进创新上,都应当统筹考虑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整体设计,始终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要求,积极实现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的目的。
四是监督方式由独立监督向联合监管的转变。在“大监督”框架下,既要加强对部机关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汇报与配合,还要进一步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协作。我办有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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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结果和政策建议应及时向财政部汇报并向相关机关通报抄送,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我办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充分加以利用,通过科学利用监管资源,提升监督管理效率。
五是监督方法由传统方式向信息化的转变。要求紧密结合财政监督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系统规划、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三、加强考核,促进提升财政监督工作质量
明确将各处室组织学习《监督办法》的情况,作为业务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处室综合目标考核。同时,办公室要根据《监督办法》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办《处室综合目标考核办法》,并认真实施考核,为贯彻执行《监督办法》,全面提升财政监督质量提供保障。
广东专员办:以《办法》发布实施为契机,深入推进科学监督、依
法监督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出台后,广东专员办及时组织召开专题学习会议,认真传达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切实将《办法》精神和要求体现到日常监督工作中。通过学习讨论,大家深刻认识到,《办法》的发布实施,解决了多年来财政监督工作制度依据比较分散、不够全面的问题,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机构、职责、范围、权限、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为专员办健全完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监督、依法监督提供了方向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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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专员强调,要以《办法》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学习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学习好、贯彻好、践行好《办法》的浓厚氛围,引导干部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监督、依法监督理念,进一步深入研究财政监督长效机制,进一步扎实推进财政综合监管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努力提升财政监督效能。结合我办财政监督实际,积极做好“七个加强”。
1、加强财税政策落实和民生资金监管工作,发挥财政监督保障作用。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大财税政策落实和关注民生等重点开展监督工作。坚持对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综合采取事前监测分析、约谈、审查、审核,事中督促、调查、巡查,事后核查、检查、评价、回访等方法,进一步加强财税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2、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管理全过程监督,逐步推进预算编制及执行的绩效评价机制,探索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监督和评价,动态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发挥财政支出资金的有效性。监督方式上,要突出和体现“走基层、看专项、抓执行、重调研”四个方面要求,重点监督财政性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效。
3、加强综合监管,提高监督覆盖面。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坚持全面推开与重点推进相结合,先行启动部里已明确授权的重点预算单位的监管,再按照部里综合监管方案要求分步推进,做到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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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重点监管;二是坚持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除有针对性地选择1-2户预算单位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产财务检查外,还通过召开监管会议、加强对预算单位的培训指导等非现场监管,提高监管覆盖面和监督效能;三是坚持前台监管与后台监管相结合,在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预决算审核和银行账户审批等日常工作基础上,加强对综合监管有关数据的搜集、分析、监测等工作。
4、加强联合监管,构建相互协调、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共同治理的大监督模式。积极倡导齐抓共管,形成监督合力。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和农业、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共同部署对民生专项资金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和重点监督检查。加强与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的沟通合作,探讨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制度,落实案件移送制度,把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提高财政监督的威慑力。坚持并不断完善与国税、地税、人行、海关等部门的收入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技术和专业优势互补。
5、加强机制研究,制定规范指南。在总结成功做法、吸收借鉴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和探索监督方式方法,系统梳理和探索归纳出与广东区域经济特色相适应的,具有操作性、普遍性的长效监督机制和规范性指南。重点研究6个方面的监督机制,即税收征管质量监督机制、非税收入抽查机制、预算项目绩效监督机制、金融三项日常业务监管机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机制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指南。重点对4个类型的监督事项进行规范,形成操作指引,牛仔裤服装(http://nzk.your-watch.com)提供此文
包括:财政检查、财政调查、财政约谈、财政巡查。
6、加强内部监审,提高执法质量。继续强化内部监审工作,通过查前介入、查中过问、查后审理的全过程监控方式,牢牢把住检查方案制定、现场检查、交换意见、审理复核和落实回访五道关口,切实提高专项检查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检查风险。同时,强化对日常监管业务执法质量和内部财务管理、内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促进财政监督权力规范运行,有效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7、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督效率。当前,监督对象财会处理信息化、网络化对财政监督机构信息化建设滞后提出了挑战。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研究建立一个集业务管理台账、监管对象数据库于一体的共享数据平台,逐步实现监管数据信息的统计汇总、监测分析。加强对会计检查软件的学习培训、应用推广,在学习和借鉴其他部门经验基础上,探索开发电子政务平台和在线审核系统。
四川专员办:专题学习全面落实
近日,四川专员办召开党组中心组扩大会议,专题学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奠定基础。
会上,杜恒专员指出,《办法》把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对于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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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恒专员强调,将财政监督覆盖到所有政府性资金,是《办法》的一大亮点。这意味着,财政监督的范围将不存在盲区和死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政府性资金的规模不断扩大。单从财政收入来看,2011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突破10万亿元,政府性基金、社保资金等收入也有几万亿元。如果再加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银行等机构的国有资产,政府性资金的“盘子”就更加庞大。这么多的资金和资产,要把它们分配好、使用好、管理好,确保资金花到实处、花出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实需要建立一个严格规范、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杜恒专员进一步指出,根据《办法》规定,财政监督的范围包括九项内容,涵盖了政府性资金从征收到分配、使用的全过程,使财政监督在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比如,公共财政预算的编制,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如何;社保资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政府搞基础设施建设,出了多少资、贷了多少款;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银行机构的国有股份管理得怎样,均在监督之列。一旦出了问题就要实行问责,绝不允许国家的资金和资产随随便便“打水漂”。
最后,杜恒专员要求,每位同志都要认真学习、领会、掌握、贯彻、执行《办法》,把《办法》落实到我办的工作中去。一是各处室要组织全处室人员进一步认真学习研读《办法》,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提高贯彻落实《办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对照《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三是办公室要负责对全办各处室学习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推动提高学习贯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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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会议上,各处室负责人发言表示,要组织本处室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结合杜恒专员《关于学习、领会、掌握、贯彻、执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致全办同志的一封信》中所提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安徽专员办:召开专题会议 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安徽专员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吴奇修局长接受人民日报采访的稿件,并研究制定贯彻的具体措施,办党组书记、监察专员李必挥同志主持会议。
办党组成员、副监察专员姜小林同志就《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的出台背景、遵循的原则、主要内容和特点作了进一步的解读。大家一致认为,《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对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突出强调对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明确了财政监督职责由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承担,并充分考虑了乡镇财政机构在财政监管方面的职能作用。它的出台对进一步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就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强化学习。各处室要组织学习讨论,认真领会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注意结合处室的工作职能,全面掌握监督工作的范围、权限、方式和程序,切实按照办法的总体要求履职尽责,时刻做到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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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政。二是要增强宏观意识。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形势,紧紧围绕公共财政工作的中心,牢固树立“大监督”的理念,坚持高位思考,做到随时了解世情、懂得国情、掌握部情和结合省情,研究工作思路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促进公共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上来。三是要创造性地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根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专员办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我办2012重点业务工作的责任分解,理清工作思路,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为切入点,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财政监督机制,不断提升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渐使广大干部职工在工作中体现自身的价值,实现业务工作与人员素质的双提高。
江西专员办:集中学习明确要求
近日,江西专员办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对《办法》进行集中学习,并就《办法》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会上,办党组书记、监察专员严淑琴带领全办干部职工对《办法》全文进行了学习,并就学习贯彻好《办法》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充分借助内外网、LED屏、宣传栏等载体,引导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努力营造学《办法》、知《办法》、守《办法》的浓厚氛围。与此同时,各处室要将学习《办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布置,确保吃深吃透《办法》的每一项条文。二是要进一步抓紧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要严格依据《办法》关于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牛仔裤服装(http://nzk.your-watch.com)提供此文
监督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等规定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要将《办法》的贯彻落实与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和业务自查工作相结合,自觉对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梳理工作,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进。与此同时,各处室要结合财政监督工作实际,研究确定《办法》实施以后财政监督工作的思路和重点。三是要以《办法》的发布实施为契机,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监督、依法监督理念,不断加强收入、支出、会计、金融监督力度,积极推进财政综合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与部业务管理机构以及监察、审计等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切实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不断提升财政监督效能。
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办法》以相关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国国情和财政监督工作发展需要,在全面总结财政监督工作经验和积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该《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提高专员办财政监督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健全完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监督、依法监督等具有重要意义,也更加有利于财政监督工作在保障财政政策执行、加强财政管理方面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甘肃专员办: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
《办法》出台后,甘肃专员办认真组织学习,积极采取措施将《办法》要求落实到日常监督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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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紧扣中心工作,加强财税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紧密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公共财政改革,坚持事前审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事后检查处理有机结合,综合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进一步加强中央收入、支出、会计、金融监管,切实保障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和各项财政政策顺利实施,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二、加强协作配合,提高财政监督效率。一是进一步强化与各级财政、国税、地税、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监察及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二是坚持并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及文件抄送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技术和专业优势互补;三是依法严肃查处。依法对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发现的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重大违规线索、收到的群众举报及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单位追查处理,并对移送处理情况跟踪回访,要求反馈,确保违法行为纠正查处。
三、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认真贯彻落实《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甘肃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大的特点,突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和监督,选择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重大项目,探索推行绩效评价管理方法,对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推进建立财政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及有效性三位一体的监督制度。
四、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机构的监管作用。一是督导县乡财政做好基础信息的核实和汇总整理,积极推行“一卡通”管理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将强农惠农政策、项目的建设目标、资金规模、标准、牛仔裤服装(http://nzk.your-watch.com)提供此文
使用程序等向群众公开公示,定期将公开公示情况书面报告甘肃专员办和省财政厅;二是推进乡镇财政支出监管联系点制度。在财政部己确定甘肃省敦煌市郭家堡乡、静宁县八里镇、秦安县西川镇3个联系点的基础上,新增监泽县沙河镇、临夏市南龙镇、榆中县金崖镇3个联系点,进一步健全联系人制度、资料报送制度、信息沟通反馈制度、政策执行反映制度等;三是积极推进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一方面从联系点乡镇财政所中选取优秀人员到甘肃专员办学习锻炼,另一方面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乡镇财政所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湖南专员办:认真学习落实要求
《办法》出台后,湖南专员办及时部署,组织全办学习,办领导要求全办干部深入贯彻《办法》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将《办法》要求落实到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中。《办法》分为六章29条,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一是体现财政监督理念由检查型向管理型转变。监督方式由注重事后检查向事前审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事后检查处理有机结合的全过程监督转变,监督目的由关注和查处财政违规事项的“纠错”型向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促进财政管理的“预防”型监督转变,由安全性和合规性向效益性监督转变。二是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办法》规定,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在今后的工作中,专员办将进一步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优势,联合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牛仔裤服装(http://nzk.your-watch.com)提供此文 的有机结合。三是规定了监督范围和权限,规范了监督方式和程序。《办法》第16条规定了九项监督内容,这九项包含政府性资金从征收到分配、使用的全过程,使财政监督在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办法》第17、18、19、20条规定了监督权限,其中第19条规定了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及其执行情况的公开权限。《办法》第四章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采用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的有关程序。四是突出了监督手段向信息化发展。《办法》第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当前信息化发展迅速,财政监督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效率。
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办法》全面总结了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成果,对财政监督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强调财政部门的监督贯穿财政管理始终,强调财政监督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内设的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整合了财政部门监督职能,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我办将结合2012年工作部署,以重大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财政监督机制,不断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新疆专员办:强化“四种理念” 认真学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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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专员办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办法》精神,要求在财政监督工作实践中,强化“四种理念”不断提高财政监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一、围绕中心工作,强化财政大监督理念。一是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与各级财政、纪检监察及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及文件抄送制度,实现技术和专业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
二、加强绩效监管,强化管理服务理念。以中央财政援疆资金及民生资金、三农资金监管为重点,加强绩效监管,确保财政资金花得合理、合规,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根据监管情况,积极建言献策,为财政部、自治区的政策制定与实施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实现财政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
三、规范监管程序,强化依法监督理念。以《办法》的发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科学监督、依法监督理念,严格按照监管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财政违法行为,确保监督程序合法、合规,监督结果公正、合理,实现检查一点规范一片的效果。
四、创新监管方法,强化监管效能理念。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财政监督工作实际需求,创新采用座谈、函证、约谈等手段,有效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增强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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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习《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情况汇报 篇二
在接到省公司转发的党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系统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中开展四项监督制度学习活动的通知》后,公司总经理室高度重视,要求组织人事部门把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党委、总经理室成员带头学、带头抓、带头用,使领导干部熟知、人事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三门峡中支学习培训及贯彻执行情况如下:
一是认真宣传学习,形成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浓厚氛围。
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贯彻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运用多种形式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行制度的能力水平。9月21日上午,班子成员召集人力资源部全体同志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共有4人参加培训,认真学习了包括四项监督制度在内的各项选人用人制度。下午又组织参会人员按照省公司要求进行了问卷测试,平均成绩97分,从而使参加培训人员较为熟练的掌握干部选拔任用原则、程序及各项规定、要求,努力使他们成为干部工作中的“政策通”、“活字典”和“行家里手”,不断提高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严格干部选拔使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认真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坚持在重点工作中锻炼干部,在中心工作中使用干部,在工作实践中考察干部,大胆提拔重用那些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营造重实绩、比贡献的干部文化。坚持注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的原则,注重工作能力和实绩,真正把群众公认、肯干事、会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公开民主,根据岗位要求,制定合理可行的人事调整方案。实行考察预告制,全面客观公正地考察评价干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处理,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干部任用方面的失察和失误,以铁的纪律筑起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和“高压线”。
三是扩大干部选任的民主监督,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将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干部选拔任用的新途径。从干部调整动议、提名、推荐、考察、酝酿到任命,要把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与发挥党委集体领导作用、强化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将选人用人的原则、标准、条件、程序等全程公开,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为加快三门峡中支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不断增强执行制度的外在压力。
没有监督,制度就成了不带“电”的高压线,就谈不上执行力。严格维护制度权威性,提高制度执行力,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践证明,强化监督检查是推动制度落实的有力手段,强化监督检查可以减少违反制度行为发生的几率。将综合运用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对执行有力、成效明显者,要给予肯定和激励;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切实纠正。
3.学习《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情况汇报 篇三
学习贯彻中办发〔2010〕9号和中组发
〔2010〕8号文件情况汇报
市委干部监督室:
接到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办发„2010‟9号和中组发„2010‟8号文件的通知》后,市档案局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初步贯彻落实意见。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5月14日,市档案局召开了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副局长杨乘东主持会议,专题学习讨论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四个办法”)等四个规定。大家在学习讨论中,进一步加深了对“四个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大意义的认识,认为这“四个办法”相互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是进一步发挥执政党地位和作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建
设一支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四个办法”切中时弊,可操作性强,对我局做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为在档案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好“四个办法”,杨乘东副局长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在全系统组织学习宣传;二是要将“四个办法”的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计划;三是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自查,并纳入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找准问题,整改落实;四是要结合档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我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通过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推动我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发展,为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选好用好干部,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此外,5月20日,局班子成员在认真学习研讨的基础上,认真答写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参考测试题》,通过测试加深了对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的理解和记忆。
三门峡市档案局
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好范文,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
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
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来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在会计监督检查个,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入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阶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呀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案件”,是指财政部门发现的或者受理的公民⒈法人和其它组织涉嫌有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件。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对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日”,均指有效工作日。
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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