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的调研

2024-09-26

某某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的调研(通用4篇)

1.某某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的调研 篇一

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

调研报告

内 容 提 要

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客观要求,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和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院作为广西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试点单位,于2003年5月启动信息化建设,经过五年多的建设,现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应用系统,信息化技术广泛应用于审判管理、执行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人事管理、信访管理、案件质量管理、绩效考评管理等工作中。2007年6月,最高法院颁布了《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提出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到了关键时期,当前信息化建设面临什么问题,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如何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等等,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我院成立了以黄志强院长为负责人的课题组,对我院信息化建设五年来的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和分析,并到了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武汉市江汉区法院、青山区法院等信息化建设发展比较好的法院进行考察学习,了解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状况,还到区内已经安装清华紫光办公系统的法院进行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对鱼峰法院信息化应用情况以及遇到困难、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对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提出了建议。

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一)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基本状况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要大力推进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于2002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正式全面启动,最高法院先后制定一系列信息化建设的规范、方案和管理规定,各级法院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对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断促进了信息化建设的发展。2007年6月,最高法院颁布了《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提出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并于同年8月召开了全国法院第二次信息化工作会议,布臵了今后较长时间内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决定》提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近期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覆盖全国各级法院的业务网络基本建成,以审判信息管理和司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的各类应用全面推进,技术和业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基本满足发展需求,审判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初步建立,各项制度逐步完善,保障体系基本完备,高素质技术队伍基本形成,信息化在促进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和司法人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等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在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据2007年8月2日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有关信息化工作报告,结合考察了解的情况,课题组认为,当前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基本状况是:

1、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全国各个高级法院、新疆建设兵团分院、近300个中院和月1400个基层法院已经完成局域网的建设或改造,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了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法院、新疆建设兵团分院以及计划单列市中院的一级专网于2004年投入使用,实现了专线通信、视频会议、专网邮件、庭审直播等功能。大部分一级专网节点完成了数据交换平台和安全保障设施建设;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完成二级专网建设,实现了高级法院和辖区中级法院间专线通信、视频会议、网站互联、公文传输等功能。

2、信息化技术应用领域不断扩大,作用越来越明显。信息化技术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日渐显著,各级人民法院下大力气推进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执行管理、庭审管理、法官管理、审判支持、决策支持等方面的应用。以案件信息管理为中心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使审限管理、文书制作、信息查询等能够快捷、准确地进行。

3、制度化建设得到长足发展。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逐渐形成。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人民法院专网建设技术方案》、《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规定》等近20项,要求各级法院按照统一规划、持续发展、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开展信息化建设。

(二)广西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基本情况

我区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起步于1996年,但前期发展较慢,仍然停留在电脑应用于庭审记录、文书打印、数据统计等应用程度很低状态,到了2002年,也只有极少数法院如南宁市中院、柳州市中院建立起局域网,但应用范围比较小。2002年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后,全区三级法院领导转变理念,逐步重视信息化建设,我区法院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大部分法院克服经费困难和观念禁锢,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领域进行有益的尝试,信息化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信息化网络系统初步形成,2003年高院完成与最高法院联网的一级联网,2006年完成高院与各个中院联网的全区法院系统二级专网建设,视频会议系统、专网电话投入使用,全部中级法院已经实现网络办公,绝大部分基层法院建立局域网办公系统。2008年10月,视频会议系统在全区三级法院全面使用,并投入到远程教育培训工作中,取得良好效果;高院招标的清华紫光公司办公系统在部分法院安装,进行试用。

经过十二年的建设,信息化技术在全区法院的审判、执行、司 法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法院各项工作中凸显出重要作用。在看到成绩同时,我们必须承认,与发达地区法院相比,我区法院信息化普及程度和开发应用、技术水平等方面,仍然落后比较明显。

(三)当前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普遍问题

纵观当前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状况,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方面仍然存在的普遍问题有:

1、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由于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比较大,受经济发展的影响,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以及北方省份法院的信息化发展较快,技术比较成熟,电脑普及率高;而西部地区法院受经济制约,信息化发展较为缓慢,电脑普及率不高,大部分法院仍然停留在一般局域网办公状态。

2、纵向信息网络建设快,横向信息网络建设缓慢。东部、北部的法院较早建设了高院、中院、基层法院的三级纵向网络,而法院自身横向运用于办公、审判、执行、行政内部局域网的建设、发展、运用较为缓慢。

3、法院内部的网络建设重视程度高,法院信息化对外开放运用程度低。没有把法院的网络充分运用到便民利民的方面。例如,法院电子档案的对外查询、语音查询、远程立案、远程办公,等等。

4、法院信息网络与相关业务联系部门没有连接。如政府、工商、税务、公安、土地资源管理等部门信息网络,信息不对称,资源没有共享,法院对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没有发挥作用,也未能及时享用其他部门的信息使用于审判、执行工作中,较为典型是法院执行联动机制和威慑机制因受制于法院信息网络没有实现与相关业务部门联网,一直未能建立起来。

5、法院内部计算机人才的缺乏。相对计算机应用行业从业人员收入而言,法院收入偏低,而且晋升的机会少,待遇未得到充分的落实,高水平的人才不愿意进入法院,经过法院培养的技术员因待遇等问题跳槽时有发生,计算机管理人才流失严重。

6、法院缺乏软件技术开发的专业人才,对软件公司依赖过高。从纵向到横向,从外部到内部均没有一套全国统一的使用软件,横向软件与纵向软件之间形成技术壁垒,影响效率,信息不对称,也 达不到资源共享。

7、相当多的基层法院对信息化在法院工作应用仍然持怀疑态度。思想认识上存在抵触,认为信息化建设当作“花瓶”,只看不用,程序复杂,增加工作量,因而对软件的升级热情不高,软件和硬件没有更新,也没有升级,应付上级法院检查。

8、法院管理软件设计上没有结合各个法院实际。以购买软件产品替代管理和控制,如审判机制、人员配臵等,往往照搬硬套,装上后使用不顺畅,导致工作效率下降,资金浪费。

9、建设与运用不同步发展。有些法院为了尽快赶上信息化先进法院,盲目投入,建设快,追求豪华,但实际实用性差,建设后使用程度不高。

10、软件开发上。由于软件公司对法院工作不熟悉,需要法院提出设计方案,但法院技术人员业务单一,普遍缺乏审判业务知识,对法院的需求了解不全面,因此无法提供适合法院工作要求的方案,法院信息化应用受制于网络公司情况比较严重。

二、鱼峰区人民院信息化建设以及应用的情况

(一)鱼峰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基本情况

1、鱼峰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基本情况

鱼峰区人民院作为广西法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单位,2003年5月启动信息化建设以来,在辖区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的帮助和指导下,经过五年多的建设,现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化技术广泛应用于审判管理、执行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人事管理、信访管理、案件质量管理、绩效考评管理等。鱼峰法院信息化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以下三个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信息化建设初始阶段,1995年至2003年。1994年底,市中院为城区法院配臵2台计算机,主要应用于法律文书的打印,法庭记录仍然是人工手写,1998年,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城区法院首先引入电脑速录工作,为配套速录工作,鱼峰法院购臵了一批电脑配臵到各个法庭,开始应用于法庭记录,随后逐步配臵到业务庭庭长和审判长,2000年,实行大立案后,开始将电脑应用于立案管理,如电脑排期开庭、案件登记等,到2002年底,70%的干警已经配臵电脑,但应用范围很窄,主要应用还是以撰写法律 文书为主,信息化水平十分落后。

第二阶段:全面启动、快速发展阶段,2003年5月至2008年。2003年5月我院启动信息化,根据当时法院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人为本、量力而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人机合一、信息同步、资源共享、效率优先”的工作思路,先后自行筹集资金350多万元,购买120余台计算机,1套安控设备、3个内外滚动屏,1台触摸屏,4台墙体视屏,并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发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了立案管理、审判管理、执行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后勤管理、绩效管理、信访管理等七大系统,经过强化培训,全院干警都能熟练掌握的电脑操作技术,从而能够适应了信息化发展的要求。

第三阶段:逐步成熟阶段,2008年下半年开始。随着审判工作的发展,我们发现原管理软件系统已经难以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评估分析各个工作岗量化结果不尽科学、客观和全面,管理系统的监督、保护、预警功能滞后,运行速度慢,统计功能较差,不能自动生成相关的统计数据,因而无法实现绩效考核的前因基础和运用。2008年开始,我院对信息化运行四年来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拟出软件升级的计划和方案,并在全院范围征求干警意见,于下半年启动了软件升级开发工作。8月份,我院对审监庭职能进行调整,将案件流程管理、绩效考评、信访管理等归口由审监庭管理,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为软件升级奠定基础,同时,为适应新的审判管理机制需要,更新了信息化管理理念,将信息化管理的思路定位为“系统独立、数据定制、分层控制、信息拓展、绩效考核、效率均衡”,在广大干警的支持和配合下,采取“边安装、边应用、边改进”方式,逐步推进,于2008年底已经完成系统软件的安装工作,顺利进行数据交割。2009年新软件正式使用,目前取得明显效果。

2、鱼峰区法院信息化体系:包括两网、二十四系统、一中心 “两网”:一是局域网,即法院内部网,法院办公和管理工作网络系统;二是外网,即互联网,我院于2005年3月开通互联网,并成为中国法院网会员单位,主要用于宣传法院工作信息、队伍建设等。

“二十四系统”是我院局域网运行的管理系统,包括:立案管理、案件流程管理、审判实务管理、执行管理、审委会表决系统、信访管理系统、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绩效管理系统、司法政务管理系统、队伍管理系统、法警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车辆及油料管理系统、司法统计管理系统、安全控制管理系统、证据展示系统、庭审直播系统、庭审记录同步显示系统、触摸屏查询系统、电子屏滚动显示系统、案件语音查询系统、视频会议系统、门禁系统等。

“一中心”是网络管理中心,配备3名技术人员,100多平方米的办公室,独立的供电系统。

(二)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

打开办公系统,输入个人密码,进入计算机进入界面: 图一:鱼峰法院计算机信息管理页面

根据分层控制要求,各个不同的管理职能部门及人员以切换身份的方式进入各自的控制操作系统,实现由上至下的管理控制。院长管理控制全院各大系统,各个部门领导和法官、工作人员根据授权进入工作平台,进行相关操作和应用。

图二:工作平台

经过五年多的建设,信息化技术已经全面应用到我院各项工作中,归纳起来,信息化技术的应用领域主要有以下十二个方面:

1、信息化在领导办公和决策上的应用

院领导通过【领导办公系统】,可以即时掌握全院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天上班打开电脑,进入院长办公应用系统,可以了解到各个部门的工作情况,可以不出办公室就实现对分管工作的常态管理。

图三:领导办公模块

(1)进行全院工作动态管理。根据分权控制,院长通过【动态管理】系统可以查看全院干警的工作“日记”,即每天工作动态,分 管院长可以查看分管本名干警的工作动态,掌握每个人的工作量及承办案件的进展程度,部门领导则可以查看本部门干警的工作日记。如下图示为审判管理办公室一干警2009年1月8日工作动态,电脑自动记录这名干警的工作轨迹,精细到“秒”,为绩效考评提供真实依据。

图四:动态管理示图

(2)掌握审判工作进度情况。进入【审判进度】模块,了解全院当日或当月收案、结案情况,了解全院未结案件情况,发现快超审限案件,指示审管办发出摧办通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调研,以便作出决策;进入【庭审动态】了解案件排期情况,对当天开庭案件,如想进一步了解庭审情况,进入视频系统,即可观看庭审活动。下图为【审判进度】模块:

图五:审判进度模块

(3)通过司法统计和(院)绩效考评评估动态分析(决策分析)有关数据进行分析,进行决策。院领导进入统计模块(目前已经授权到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得出结果后,作出分析和应用。

(4)对具体业务的管理和指导。院领导可以进入分管部门具体案件了解案件的进展以及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可以查看,但不能对有关数据进行改动,如改动,在案件的“日记”将记录任何人查看或修改的记录。

信息化技术应用为法院领导实行队伍管理、业务管理和决策分析提供了原始真实的依据,提高了领导能力和管理效率。

2、信息化技术在立案管理上的应用

2008年8月以前,全院案件流程管理和审限跟踪职能由立案庭负责,8月份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即审判管理办公室后,该职能归入审判管理办公室,目前立案庭主要负责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执行备案登记以及执行案件立案前财产调查、上诉案件和司法鉴定案件移送、信访接待、诉前调解等职能。立案庭对案件的审查、受 理、司法鉴定移送等各项工作实行流程管理。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立案庭人员直接把案件相关的信息输入《立案信息表》中,以此为案件的信息源头,各审判组、执行组在电脑设定的各类文书就会自动生成《立案信息表》的信息,对程序法官、实体法官、执行法官而言,因大量信息共享,减少了大量的重复劳动,立案庭把案卷及电子档案一并移送给业务庭内勤即日起,案件管理自动生成审限,审判管理办公室开始进行审限跟踪。

图六:立案管理模块

信息化技术在立案管理应用主要模块有:【1】立案登记包括案件查询密码、不予立案、执行备案登记;【2】立案业务处理,主要有移送司法鉴定、上诉移送、委托送达、诉前保全、证据保全、委托调查、上级调卷、案件移送、申诉复查、信访接待、导诉(分流)、立案分析等;【3】“速裁”业务对接,主要是诉前调解。上述业务都在网上操作,进行动态管理。

3、信息化技术在审判业务上的应用 图七:审判实务模块

我院实行审判实务与审判管理分离,审判实务包括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的案件管理,主要应用包括:

(1)对案件进行流程管理。从案件移送到业务庭后进入庭前工作、庭审工作、判决、报结案、案件质量评查直至案卷归档等全部流程进行管理。庭前程序:业务庭庭长接受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将案件分给有关审判组,并输入分案信息,程序法官在接收案卷的同时,在电脑上也输入交接信息,按分权运行要求进行送达、庭前调解、证据交换、排期等工作,并录入相关信息,使电子档案的信息与办案过程同步,如具备庭前调解条件,由程序法官或实体法官进行调解而结案。庭审程序:程序法官完成送达等程序性工作后,再将案卷及电子档案一并移送给本组的实体法官,实体法官接案后,按程序法官排定的开庭时间进行开庭。开庭时,记录员全部用使速录机或计算机进行记录,做到开庭完后即可打印出庭审笔录,由当事人及审理案件的法官分别签名后,作为实物案卷材料。同时记录员把庭审记录文档通过局域网发送给案件主办法官,案件主办法官 在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可以共享“庭审记录”,一般制作一份裁判文书只需要30分钟左右,而以前制作一份裁判文书一般需要半天时间,与过去对比,极大提高了制作法律文书的速度。实体法官完成案件审理及法律文书制作后,通过网络报送有审核权的庭长或副庭长审核(庭长主办的案件报送主管院长审核),案件经过领导审核返回实体法官后,实体法官再将法律文书发送给中心打字室编印(核对)。实体法官对打印好的法律文书进行再次校核无误后,再将整个案卷移交给程序法官,并在电子档案中输入交接信息。结案程序:宣判和送达裁判文书后,程序法官输入相关结案信息向司法统计员报结案件。案件质量评查程序:司法统计员在核准结案的同时,电脑自动生成移送评查期限,程序法官将案卷装订后移送审判监督庭进行评查,超期移送评查将被扣相应的绩效分值。案卷归档:审监庭评查结束后电脑自动生成归档期限,程序法官必须在期限内将案卷移送到档案室归档入库,超过期限将被扣分。

案件实行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分权运行,电脑上显示的工作轨迹清晰,责任清楚。当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时,可以进行倒查,明确责任,网络电脑记录的轨迹清清楚楚的客观记载下来。以(2009)鱼民初

(一)第191号案件为例:该案2009年1月19日立案,1月20日立案庭录入信息(表单的第1、2、3项信息),1月21日案件移送到民一庭,民一庭庭长黄钿分案给李锡仁审判组(表单第四项信息),程序法官李妮进行庭前工作(财产保全、文书送达等,表单第5—9项信息),实体法官庭前调解(由于该案直接进入庭前调解,表单10、11项为实体法官工作信息),调解结束后进入程序法官庭后程序(包括送达文书、报结案、减半退费程序等,表单12—20项信息),案件评查程序(表单第21项信息)。

图八:案件流程管理图示

(2)对程序工作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根据分权运行机制,我院对各类裁判文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理程序转换、报结案、财产保全、司法鉴定、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以及实行逮捕等程序性工作,进行严格的网上审批程序,只有经过逐级审批,才能通过网上提交到文印中心进行打印文书,没有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自动拦截,无法交付打印,从而规范了程序工作,有效地杜绝了程序工作的漏洞。

图九:审批表

(3)快捷的文书生成系统,提高了办案效率。立案庭录入案件信息后,这些信息自动录入文书生成系统,如各类裁判文书、笔录、报告、证票、通知、公告等相关基本信息已经自动生成,承办人需要制作文书时,由于这些信息已经形成,节省制作的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比如,调解结案的案件,承办法官只需几分钟时间,从调解笔录中粘贴调解协议等内容,就可以制作好调解书。如,调解书模块,已经载明原被告基本信息、审理情况、尾部等,图十:调解书格式模块

(4)预警系统对审限进行预警,有效防止案件审限或财产保全超期。案件立案后,案卷网上移送到业务庭时,根据已经确定审理的程序,在案件流程表单的右上角就自动生成案件审限(如果审理程序经过审批后转化的,则自动形成新的审限),采取倒计时方式,每天自动显示审限剩余时间,审限或执行期限届满前10日,进行自动预警,出现快超审限符号,同时审管办将以此发出督办令。对于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也是同样进行预警。实行信息化办公以来,我院案件没有出现超审限情况。

如鱼民初

(二)第17号案件,审限剩下10日起,案件流程出现预警符号,同时在案件实体法官、程序法官的打开电脑进入电脑的主页“预警系统”发出提醒,与此同时,审管办、主管院长的工作机同时出现提醒,审管办的案件流程管理监督员将会向实体法官、程序法官、书记员发出督办令。

图十一:督办图示

(5)审委会表决系统。2006年5月,我院与网络公司开发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系统。在审委会会议室,每个审委会委员面前都有1台电脑,案件汇报人面前有1台主控电脑,审委会讨论时,审委会委员可通过电脑看到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的电子文档,可以自行查阅承办人办案的电子案卷,通过网络查询法律条文,可以在电脑中看到承办人的证据展示,还看到审委会书记员记录的情况,讨论结束后,委员当即在电脑中通过手写板进行签名确认,书记员将讨论笔录通过网络发往档案室归档。该系统的运用,提高了审委会讨论的效率和质量,也使委员们更清楚的了解了案件的事实和处理的情况。

4、信息化技术在执行管理的应用 图十二:执行管理模块

(1)执行分权运行管理。我院2004年开始实行执行权、审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运行信息化管理,在执行庭内设三个组,即审查组、内勤组、执行组,通过分层控制,授权各个组的职能,审查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是对立案庭送至本庭的执行案件进行前期审查和案件指导,审查组必须对每一个案件交至执行员前进行执行方向的业务指导,对执行组内的执行法官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案外人提出异议、参与分配、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案外人提出异议等10种情形进行讨论并作出裁决,体现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分离。执行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是实施执行实施权和部分执行裁决权。内勤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是分案、案件统计与分析、报结案登记、送卷至审监庭评查,办理委托评估、拍卖手续,选择案件拍卖机构,兑现执行回款物等。

(2)对执行案件进行流程管理。

(一)执行申请权登记备案:在立案受理执行案件时,执行法官与立案法官组成的财产调查小组,先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被执行人下落进行调查,如被执行人不明或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符合区高院制定的《执行申请权登记备案制度》规定条件的,直接对该执行案件实施执行申请权登记备案,并进入本院互联网,不再交付执行局执行。

(二)立案前执行和解,对于具备和解条 件的案件,由立案庭法官直接组织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通知执行法官主持执行和解,如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就不再进入立案程序。

(三)执行案件的分案: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局后,由执行局长对案件在网上分案,只有执行局长网上移送案件,承办人签收,才能进入下一个流程。

(四)执行组法官执行流程:执行法官签收案件后,按照案件流程管理,在电脑上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发送到有审批权限领导签发后,才能发送到院中心文印室打印文书,在完成执行程序后必须进行电脑录入信息,如没有按时录入信息,出现信息不同步情况,审监庭评查时将被扣分。

(五)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流程管理:执行财产需要评估、拍卖,先由执行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合议后报审查组审查裁决,再依次在网上报局长、主管院长审批并签发文书,最后由内勤组在院纪检监察室派人监督情况下,组织抽签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六)执行结案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移送到内勤组,由内勤装订案卷后网上做好移送评查信息同时将案卷移送审监庭进行评查,评查合格后将案卷移送档案室归档。

图十三:执行案件流程管理

在执行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要在网上完成信 息的录入,电脑自动记录执行法官的工作轨迹,形成每一天的工作“日记”,成为绩效考核的基本依据。

(3)在执行案件信息上报管理上的应用 2006年11月,最高法要求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推行运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我院经过研究,决定在我院的计算机局域网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应用“信息共享、数据连接”的网络技术,将本院已有的文本型数据(由执行办公自动形成的执行工作信息),对应最高法院执行管理上报系统所需求的执行管理信息(数据)进行软件开发对接。2006年11月开始了执行上报管理系统的研发工作,经与广州锐新软件公司共同合作研究,于同年12月合作开发了局域网执行案件上报信息软件,并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之前,安装在本院的计算机管理局域网中,制定本院上报执行信息的管理规定,从而使上报信息的管理有序,信息完整,数据准确、能够完全对称执行上报管理信息的要求。我院依托的是莲花型计算机办公系统,它的特点是能够在各项工作中形成抑制模块管理的工作流,将工作管理目标量化在各个工作岗位,形成各种工作信息,这种工作信息转化为上级法院需要的上报数据。我院在开发运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充分利用现有的硬件及其设备,没有加大本院人、财、物的投入,在局域网信息对接的软件方面,因我院与软件公司共同合作开发,故也未支付开发费用。在系统运用之初,我院已充分认识到上报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的重要性,因此,新开发的局域网信息对接软件的一个重要技术设计就是对上报信息的有效监督管理,在本院的局域网里院领导、局领导、系统管理员都能简单、快捷地查阅到上报信息的情况,并实现了公开化,加之将上报信息纳入了本院计算机动态绩效考核的范畴,有效杜绝了漏报、延报、瞒报的情况,对干警错报的信息或是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也因系统管理员在局域网内审核和网管员在互联网上报信息过程中得以及时排查,从而保证了上报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从而实现了本院局域网的案件信息与全国信息系统的信息同步。

图十四:执行上报管理模块

5、信息化技术在司法政务管理的应用。

我院根据本院司法政务管理工作分工以及人员配臵情况,开发了政工科、监察室、办公室、法警大队的管理软件,提高了服务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

(1)司法行政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在司法行政管理上的应用主要包括:(1)对财务收支(预、决算)、诉讼费管理、代管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差旅费管理、车辆油料管理、办公用品出入库管理,全部实行流程管理,进行网上登记和审批,领导通过管理系统随时掌握本院财务运行、固定资产状况。(2)对水电设备维护、通讯设备维护、车辆设备维护、打印设备维护、办公用房维护等实行流程管理,使用人在审批表登记后逐级审批,才能进入维护程序,比如车辆管理,使用人在网上表单申请维护载明维修原因,先报庭长审批,然后自动提交主管院长审批,最后才提交给车辆维修员,没有经过审批的维修,维修费就不能报账;(3)档案管理,对档案归档、利用登记、档案信息查询平台都进行流程管理。

图十五:车辆维修管理模块

(2)法警队警务管理科技化。法警的警务,如提押人犯、训练、安全、值勤、公务出勤管理、协助执行等各类业务都在网上进行登记,并进行流程管理,形成“工作日记”,考核法警工作量。2006年我院成立了监控室,在接待室、立案大厅、各个审判法庭、院大门口、前后院等36个部位,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法警在监控室值班,足不出门可以对全院安全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出警。

(3)队伍管理智能化。近年来,根据工作需要,开发了人事管理系统软件。主要包括:【1】党建工作、工会、青年团、妇女、人民陪审员、退休人员管理;【2】人事、工资、福利管理;【3】学习、培训管理;【4】考核院领导管理;【5】规范化建设管理及督办规章制度,这些业务都在网上进行登记并进行流程管理,形成工作“日记”,实现对政工干部动态管理。【6】对干警实行绩效考核,分为月评、季度评、年终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干警晋升、提拔主要参考依据。

6、信息化技术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上的应用

2005年,鱼峰法院实行“五个一”的审判模式,为了对审判执行 工作的监督,对审监庭职能重新定位案件质量管理部门,主要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并开发了案件质量评查软件,实现了案件质量评查的自动化和智能化。2008年8月,根据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面临的问题,转变审监庭职能,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案件质量管理职责,加大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

(1)对案件的监督随着案件流程进展同步实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现事前、事中监督。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案件的流程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实质就是预警和督办,在案件审限或执行期限届满前按照电脑提示的预警,对案件办案组的实体法官、程序法官和书记员发出督办令,受到督办的审判组组长必需在规定时间进行答复,其目的是促使各个部门量化目标的落实,强化责任意识,有效防止案件超审限,近年来我院审理或执行的案件没有出现超审限情况。审判管理监督员每天主要工作是打开电脑进入各类案件流程管理,督办范围主要有下:

(一)对立案管理的预警与督办,包括:对《立案信息表》中所记载的内容信息进行监督,如立案案由、审理程序、案件基本信息等;对立案部门《信访接待表》所记载信访流程管理的督办与控制;

(二)对程序性工作督办,是指案件经立案庭立案登记后,分流至本业务庭,由庭长签收案件后并制作《案件排期表》,该表单已被庭长指定了审判组(配席),程序法官依次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并生成相关信息,如审判管理办公室核查庭前准备工作的某一项信息错误,即发《督办令》,并将信息追踪至承办人(组),直至纠错为止。

(三)对实体性工作产生信息监督与控制,从案件开庭审理至宣判阶段发生的全部信息,监督关口前移到庭审时通过视频系统巡视公开开庭的情况,发现法官庭审着装纠正不规范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于裁判文书的监督是案件报结后进入评查阶段的通过评查进行监督。

(四)对书记员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庭审笔录和开庭公告信息错误的,发出《督办令》纠错。

据统计,2005年至2008年间,立案庭、审管办共对案件审限、财产保全快超案件发出督办672件(次),其中2005年最多达298件(次),随后逐年减少,2008年82件(次)。图十六:督办通知表单

(2)信息化技术在案件质量评查中的应用 图十七:案件质量评查模块

一是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并开发评查软件。2005年开始,我院与软件公司共同开发的案件质量评查的计算机软件,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自动化与人工评查相结合的智能评查模式,构建法官个人办案质量电子档案库。2006年自治区高院下发《办案数量和质量竞赛的评比标准》后,我院按照该标准修正了软件,基本实现了案件质量评查的自动化和智能化,为干警的绩效考核提供了量化依据,同时提高了审判监督庭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效率。

二是实行每案必查制。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本院已审、执结的刑事、民商、行政(含非诉行政审查)、执行等各类案件进行评查。操作流程是:业务庭在案件审、执结后三十日内将案卷初装与电脑信息同步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上诉案件在上级法院退卷后四十五日内移送审监庭评查,案件质量评查员初步检查,如发现质量有瑕疵(如,合议庭笔录或法庭笔录没有签字等)以及信息没有与电脑信息同步,拒绝签收,要求移送人拿回补正后再送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评查案件必须在收到业务庭移送评查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评查完毕。案件评查结束后,分别制作案件质量评查表,做到每案一表附卷归档。三是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处理和运用。审判管理办公室经过评查后,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如下处理:发现存在瑕疵,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退卷回承办人及时改正;发现已结案件中在实体和程序处理上有重大问题,影响案件公正的,向主管院长汇报,由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如发现承办人存在违法违纪则移送监察室启动监察程序立案处理。

如:(2006)鱼民初

(一)字第1072号民事案,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承办法官以调解方式结案,在评查时发现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调解协议被告还款方式实际上是以其农村房产抵价给原告,而原告为城镇人口,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双方的还款方式事实已经转变为变买卖关系。审监庭发现问题后,报告给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并对案件承办法官进行处理。

四是作出案件质量进行分析与评估报告,对干警进行讲评和业务培训。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写出《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对评查案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该报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全院大会上进行讲评通报,并在网络系统内部发布,反馈给案件承办人及所在庭室的庭长。干警从每季度的案件质量评查分析会也得到教育,对提高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起到了学习和促进作用。这份《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成为全院每季度必行的业务学习之一,深受干警们欢迎。

(3)信息化技术在司法统计的应用

2008年以前,我院的管理软件中,司法统计智能化程度较低,许多统计的数据需要经过人工统计。2008年8月,我院将司法统计工作归入审判管理办公室,一是基于案件从立案源头到审判各个阶段的流程实施监督和控制,其最终的目的是保证司法统计的内容真实,促进管理的科学化;二是便于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应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此,借鉴清华紫光技术,开发了司法统计软件,兼容了清华紫光的智能化统计功能。

信息化技术在司法统计应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对结案流程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设定的统计路径为:一是各个部门(庭、组)报结案必须通过本部门庭领导(设定为网络控制第一层的管理员)的计算机向“审管办”的 司法统计员报结,其它路径是无法报结案的。二是所报结案的案件必经过司法统计员确认,确认报单内容准确,时间符合统计的规定(这是第二层的控制)。三是由计算机司法统计软件进行后台控制(最后第三层的控制),进入统计报表的控制系统之后是无法更改的传统的司法统计所涉及的人员多,层次多,最容易出错,往往导致数据的不准确,通过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司法条件数据准确性,有效防止假结案现象出现。

二是对司法报表及数字(三级连网)上传的信息进行监督。网络公司已设臵了数据上传的转换平台(最高法院[2005]计算机技术标准)软件,在(连网)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实施数据上传。司法统计报表实行司法统计员统计责任制和院长署名责任制。

三是司法统计智能化程度高,统计范围十分广泛。经过升级后的管理软件兼容了清华紫光强大的统计功能,进入统计模块,需要掌握某种数据,如某个庭收案、结案,某类案件收案、结案,调解结案,等等,只要输入统计类别、某时间起始日期,电脑自动对该时间段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得出数据,完全实现了司法统计的实时性,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减轻了司法统计员工作量,而且数据准确。

7、信息化技术在绩效管理上的应用

鱼峰法院于2006年开始实行绩效考评管理,根据本院特点,开发绩效考评软件,实现了管理的智能化和人性化,操作性较强。2006年,自治区高院确定鱼峰区法院为全区实施法官考评与评价制度的试点法院,进行法官绩效考评信息化管理的改革试验。由于绩效考评软件对各个岗位、人员考评不尽完善,我院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的指导意见》,借鉴外地法院的经验,以权重分值对综合绩效、业务绩效进一步量化、细化,制定出新的绩效考评体系,2008年已经制定出绩效考评升级方案,目前已经进入软件开发阶段。

绩效管理考评的应用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

(1)成立绩效管理机构。为实施绩效管理,我院成立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担任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主任,其他党组成员担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设立绩效管理办公室,负责具 体落实绩效管理日常工作。

(2)绩效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绩效管理是根据上级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将全院各项工作的责、权、利分解到相关的职能部门及个人,制定《绩效管理考核办法》,依托管理软件进行量化考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管理,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

(3)绩效管理实行日记、月评、季度考核、年终综合评定的制度。“日记”是指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每天的记载事项并公布当天记载的结果在网上公布;月评是指各部门按规定量化的职责进行的总结汇总(月度考核表);季度考核是指考评委员会按各部门的月度考核表进行季度的考评。年终综合评定是对全年绩效完成进行考核,作为评先的依据。

(4)实行申辩的原则。被考核对象对考核所做出的评价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评委员会提出申辩,由考评委员会进行核实。

(5)绩效管理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绩效考核内容分为业务绩效和综合绩效两个方面,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行政部门分别考核。

审判业务部门人员业务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结案数、审理期限、调解、开庭情况、当庭宣判、发回重审率、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等。确定各类案件绩效分值,完成无误则得到案件绩效满分,经过评查发现问题,按照规定进行扣分。如2008年绩效考评办法,设定审结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案每件记50分,调解结案的每件加5分,当庭宣判的每件加5分,少年案的刑事案每件加5分,采取诉讼保全的每件加20分;又如超审限结案的每超一日扣1元,被审判委员会界定为错案的每件扣责任人100元,因主观故意违法审判被界定为错案的每件扣责任人1000元,开庭时法官不按规定着装出庭的每次扣5分,开庭时接听手机的每次扣5分,等等。综合行政部门人员业务绩效的考核,推定行政管理人员完成本职工作且没有出现失误的即为合格,同时以审判业务部门人员业务绩效的平均值为基数乘以该管理人员的岗位系数为其业务绩效。

综合绩效则包括廉政勤政、作风纪律、政治学习、参加集体活动、论文信息调研、社会活动、安全保密、述职述廉等方面内容,全院干警同一标准。

综合绩效分值确定方法是:推定每个干警的综合绩效是合格的,并给每个人每月设定200分的绩效分值,尔后根据个人在各方面的表现给予加分或扣分,或直接奖励或罚扣现金。如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被举报查实的扣责任人1000元并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不按规定着装或迟到早退的每次扣3分,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的每次扣3分,不按时完成调研任务的扣3分,等等。

图十八、十九:绩效考评表单(以民一庭为例)

(5)我院信息化绩效考评的特点:依托信息化技术,进行绩效考评,其特点是:实现了管理的智能化,操作性较强,节省了管理的人力因素,绩效考评环节避免了人为因素,使得司法管理更为客观、科学,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至此,信息化建设由管理向控制转换,依托信息化的管理,充分发挥信息数字统计分析的作用,为科学评价法官的效能提供科学管理方法。

8、信息化技术在信访管理上的应用。

2006年,鱼峰法院依托本院信息化技术,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本院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涉诉信访动态管理系统,从信访的案件接待、登记、领导批示承办人、承办人答复文书起草与签发、文书送达等各个环节都进入动态管理,并设定办理期限预警系统,实行追踪管理,对快到期仍未书面答复的进行提示、督办,有效地防止久拖不办。涉诉信访动态管理系统使用以来,我院涉诉信访案件都及时办结,实现了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高效率、高质量的目标。

涉诉信访动态信息化管理流程:实行来信来访分类处理的原则,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要经过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业务庭 ——审判管理办公室四个阶段,参照案件管理形式进行动态流程管理,每个流程都必须在网络中进行操作。信访处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立案庭负责来信来访登记,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信件分流并对信访流程管理实行监督,各审判庭、执行庭具体处理答复,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一)受理流程:由立案庭负责信访接待,负责来信来访、来信申诉案件审查,将信访件进行网上登记,负责院长接待日的记录并按领导批示移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建立院长接待日登记台帐,建立来访老户档案。

(二)转办流程:审判管理办公室接到立案庭的网上移送信件登记信息后,签收信件,根据信件的性质分类在网上进行分流到具体业务部门,并负责全院来信流程管理工作,其承担主要工作如有:接转上级机关转办的来信,并归口进行答复;对信件进行登记分流、跟踪管理;信访情况统计汇总、信息反馈、情况通报、立卷存档、电脑输入等。

(三)承办流程:各审判、执行庭负责针对信访问题进行处理,形成处理意见及答复函,业务庭办理信访案件期限为60日;监察室负责对反映干警违纪违法来信来访的处理及答复;院长接待日由院领导到接待室接待来访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直接答复或批示给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四)结案程序:来信来访的处理意见及答复函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送达给信访人,信访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案件才真正结案。

(五)涉诉信访件处理评估机制:每季度由主管涉诉信访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所承办的涉诉信访案件进行汇总,形成评估报告,向全院各个部门通报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及分析信访人息访,总结季度信访管理情况,使信访机制更加规范运行。

图二十:信访流程管理图

图二十一:信访全程跟踪表

9、信息化技术在庭审活动和安全保卫的应用。

2005年,我院着手将信息化技术运用到庭审活动,建设数字化法庭。依托已建成运行的局域网,先后投资16余万元,将所有的10个法庭加以改造,在每个法庭配臵了同步显示屏、录音录像等设备,建成了集数据、音像等为一体的庭审记录同步显示系统和庭审直播系统,初步完成了数字化法庭建设。经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我院10个数字化法庭逐步实现了一个局域网+一个同步显示系统(包括一台电脑主机、4台液晶显示器、信号分屏器、投影机、幕布、中央控制器切换器)+一个安控系统(包括大华嵌入式硬盘录象机、360度可以旋转的摄像头、全方位监听头)+一个音响控制系统(包括手牵手话筒、无线话筒、吸顶喇叭、定压功放、均衡器、调音台、手牵手控制器、无线话筒接收器、先锋DVD影碟机等)+一个展示台的配臵,并顺利在局域网中运行。庭审时,书记员用亚伟速录机进行庭审记录,通过庭审记录同步显示系统,各方诉讼参与人通过安放在面前显示器,同步显示法庭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对庭审记录有异议时,在征得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同意后,可即时进行改正,而不需要在庭审结束后各方诉讼参与人再花时间去阅读庭审记录,32 只要书记员把庭审记录文档打印出来,各方诉讼参与人即可签名认可。整个庭审过程也通过音像设备完整、准确、实时地记录在局域网络中,开庭时院庭长和管理部门可通过局域网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实时观摩。庭审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将庭审过程直接刻录成DVD光盘附卷永久存档。

2006年,我院对立案大厅、调解(接待)室等27个重要场所安装了录像、录音系统,将此数字化技术扩大运用到面对当事人、律师的接待活动中,每一位法官的接待活动都可在局域网上实时观看并根据需要刻录成DVD光盘存档。

2005年7月,建立了门禁系统,在审判大楼一楼为各个业务庭共设立六间接待室兼作调解室,法官一律在接待室接待当事人,在一、二楼间设立隔离门,安装门禁系统,本院人员凭门禁卡刷卡进入二楼以上办公区,解决了考勤信息的自动采集问题,实现办公区域与审判区域的隔离,实现出入的自动登记,保护了法官的安全。

信息化技术在庭审活动和安全保卫的应用取得以下效果:

(1)规范和保护庭审活动,促进审判作风建设。实行庭审直播系统后,法官在开庭前必须告知诉讼参加人以及旁听人员:“根据规范管理的要求,本次开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附卷备查。”对庭审过程进行音像直播和刻录存档,使法官、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庭审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有据可查、有所约束,让他们更加注重自己的形象言行,确保庭审依法、有序、文明进行。对于法官来说,更是提出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高标准和严要求,杜绝了过去某些法官存在的审判作风问题,同时也体现了对法官正常执法行为的保护。如,陈某诉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陈某向院长投诉,反映主审法官在庭审中存在审判作风问题,故意偏袒被告。院长耐心听完陈某的投诉后说:“你投诉的情况是否属实,我现在打开庭审的同步录音录像就清楚了。”陈某听说有庭审的录音录像就说:“既然你们有录音录像,我就不说了。”经了解,陈某之所以向院长投诉,是因为陈某对承办该案的法官有意见,故意投诉。院长对陈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从而保护了法官。

(2)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体现司法为民。过去的庭审过程,往往存在着实际开庭审理时间短,而当事人庭后等待轮流看庭审笔

录的时间长的现象,有时当事人对自己庭审时的陈述记忆不清或故意推翻陈述拒不确认,还会造成纠纷,导致案件不能得到如期处理。数字化法庭的优点在于能实时显示庭审笔录并进行录音录像,各方诉讼参与人看得清、听得清,最大体现庭审活动的人性化,如对庭审记录有异议时,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可即时进行改正,而不必在庭审结束后再浪费时间去阅读庭审记录,极大地节约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为群众打官司节约诉讼成本。

(3)建立数字化档案,丰富了声像诉讼档案资料。将庭审过程刻录成光盘后可根据需要进行编辑和重复使用,为审判监督、法官培训、业务竞赛等活动提供模本和资料。在上级法院和我院开展的多次业务竞赛和学习活动中,我院法官的庭审光盘可直接用于参赛,或用于讨论案情、培训书记员等,带来极大便利。

(4)确保庭审安全,节约安保成本。数字化法庭的录音录像功能对法庭的安全保护作用不容忽视,它与法院的安检系统和法警保卫一同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法警在安控室值班,通过同步显示电视,可以观察到庭审活动以及调解室等部位动态,发现安全隐患情况及时发现、报告情况和出警处理,特别是针对庭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暴力行为等起到警示、联动的功能,实现一名值班法警同时警卫多个数字化控制场所,节约诉讼成本。

10、信息化技术在司法为民方面的应用

鱼峰法院在启动信息化建设时,充分认识到信息化的目的不仅仅时法院方便内部管理,最主要的目的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信息化技术在司法为民方面的应用领域主要有:

(1)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有关诉讼知识。在立案大厅设有大小电子显示屏,不间断地滚动显示开庭公告、诉讼费收费标准、诉讼(执行)风险告知等内容,当事人从电子滚动屏可知晓案件审理的诸多信息;通过触摸屏,当事人可以查询到法院机构设臵、受案范围、诉讼指南、办案流程、裁判文书等内容。

(2)实现审判、执行公开,打造“阳光诉讼”

当事人在立案时得到的案件密码,进入我院案件查询系统,通过以下三种途经可以即时了解到案件进展情况,获得最大的知情权。

一是通过设在我院大厅的右侧的电脑查询系统,当事人按照操

作指令输入密码可以查询案件进展,看见执行法官的审判或执行“日记”,显示法官每天工作的进程以及案件的进展程度,法官是否在工作,工作效果如何,一目了然。

二是语音查询系统,我院于2004年10月开通案件语音自动查询系统,任何人只要拨打查询电话0772—3117919按照指令输入案件密码进入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对应案件的执行情况或进行投诉、提意见、建议等语音留言。目前语音查询系统正在升级中。

三是登陆我院网站了解执行信息。2005年3月1日我院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了互联网站,将各项工作的最新动态、重大案件的审判、执行未能告知、执行案件申请权备案登记以及全部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等,均将通过网站及时予以公布。尤其是将 “执行未能”案件在网上公告,一方面让申请人享有最大的知情权,知道案件“执行未能”的真正原因,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的怀疑;另一方面让群众对被执行人进行监督,同时也给被执行人增加社会压力,迫使一些本来具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11、提高法官的综合业务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通过信息化系统的“公共信息”,为法官搭建了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图二十二:公共信息模块

一是实行了裁判文书、评析案例的“资源共享”,为法官之间提供了相互学习的平台。我院审判人员在局域网系统内制作裁判文书,只要正式签发后,该裁判文书即自动与局域网联接,全院审判人员都可以通过网络窗口对该裁判文书实现“资源共享”。裁判文书“资源共享”的作用,是加强了对裁判文书质量和案件质量的监督,为审判人员之间互相学习、相互借鉴提供平台,以及避免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评析案例”是指各个审判组每季度通过网络发送的裁判文书经过审委会委员先对裁判文书进行评析,并将本季度评比的格式规范,语言精炼、朴实、简繁得当,论理透彻,说服力强的优秀裁判文书载入局域网的“评析案例”,供全院干警共享。

二是安装《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及时更新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极大地方便了干警查询法律法规、审判案例等,阅读有关法学文献,有助于提高业务能力。

三是安装电子读书系统,收录有关社会学、文学、文艺等方面的读书,帮助干警提高综合知识。

四是收录本院各项工作规范,便于干警学习和掌握,如业务竞赛标准、学习心得体会等。

12、依托互联网平台,宣传法院和法官

2005年3月,我院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设臵了院长致词、院长信箱、法院简介、诉讼指南、法院公告、案例选登、法院动态等栏目,并成为全国法院网会员单位,曾经被被评为全国法院网络宣传先进集体,宣传工作实现了新突破。网站将各项工作的最新动态、重大案件的审判、执行未能告知、执行案件申请权备案登记、拍卖公告以及全部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等,均将通过网站及时予以公布。网站突出宣传法制、宣传法院、宣传法官,提供司法为民措施,展示法院风采,扩大法院知名度,给社会各界了解我院的各项工作提供平台,促进了社会各界群众对法院的了解。

图二十三:鱼峰法院网模块

(三)信息化建设的实践效果

鱼峰法院信息化建设运行五年来,得到区高院、市中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高院领导多次亲临我院进行指导,2008年4月1日,高院罗殿龙院长到我院视察时,对我院信息化建设给予充分的肯定。我院曾多次在全国、全区法院工作会议上作了信息化建设的经验介绍,得到广泛的肯定。总结我院五年来的信息化建设,课题组认为信息化管理是法院今后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方向,信息化不但促进了“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更好地落实了司法为民的要求。我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实践效果可以总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1、信息化确保审判、执行程序公正、公开、透明,实现了“阳光审判”、“阳光执行”。信息化管理系统具有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监督的功能,对案件包括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案件流程分权管理,在确保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案件信息的公开,便于社会监督,使审判、执行工作在“阳光”下进行,杜绝了“暗箱”操作。

2、规范了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是智能化程度较高的运行方式,每个环节

按照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只有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信息准确,才能进入下一环节的工作程序,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干扰。

3、信息化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信息化建设,规范了审判、执行流程,充分利用数据、语音、图像等处理手段,真实地记录审判过程中采纳的证据、交叉询问、庭审辩论等,为案件讨论或上诉提供真实的法律事实,为法官准确裁判提供了依据,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同时,在信息化系统中设定了各类文书自动生成系统,立案庭录入案件信息后,包括庭审笔录、裁判文书在内的各类文书中案件基本内容自动生成,节省了制作文书时间,对执行期限进行监控,督促法官提高工作效率,杜绝了超审限案件。五年来,我院上诉案件维持率逐年提高,改判或发回重审逐年下降,没有出现超审限或超期查封、冻结等情况,同时结案周期不断下降,说明效率的提高。

4、信息化践行了司法为民。审判和执行案件的流程公开透明,体现了便民、利民、为民,安装了案件语音自动查询系统、触摸屏、电脑查询系统,让当事人享有最大的知情权,减少当事人合理怀疑。五年来,当事人对我院法官司法不公的投诉越来越少,涉诉信访逐年下降。

5、促进队伍廉政建设。信息化建设,加强了法院内部制度的建设,对那些容易出现廉政问题的环节有效实施了监督和制约,形成了“不能为、不敢为”的防范机制,使法官与当事人接触减少,有助于规范执行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或律师的互动关系,构筑了一条“隔离带”,对法官也是一种约束和保护。同时,我院在审判大厅一楼的液晶电视机,滚动频滚动播出廉政格言,时刻对干警进行警醒。

6、促进了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了法官的司法能力。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促使法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该系统,及时输入每天的工作信息,按照系统的运作和提示计划好工作,有利于提高执行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技能。裁判文书库、法律法规库、案例评析模块的建立,为法官相互学习、借鉴,提供了高效的平台。

五年来的信息化建设,促进我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2006年我院被评为全国法院网络宣传先进单位,院办公室被评为2006年全国法院办公室工作先进集体,2005年有1名干警被最高法院评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先进个人”,2006年1月我院被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授

予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称号,被自治区高院评为“全区优秀法院”及被柳州市中院记“集体三等功”,我院连续多年被评为柳州市法院系统目标管理一等奖,先后有6部门荣立集体三等功,有2人荣立个人二等功,有14人次荣立个人三等功;有4个部门共7次被区高院评为先进集体,有22人次获区高院单项业务竞赛奖励;25篇调研报告、学术论文获得全区法院特等奖至三等奖。

(四)鱼峰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体会

1、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坚持实行“一把手”工程。2003年以来,我院始终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成立了黄志强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班子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大家都充分认识到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对于加快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增强“司法为民”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所具有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逐步把法院建设的战略重点转移到信息化建设上来,确定“科技兴院”、“科技强院”作为全院工作的基本方针,并认真做好全院干警的思想工作,统一了认识,取得广大干警的认同、支持和配合,为信息化建设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2、取得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是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关键。信息化建设,资金是基础。柳州市2005年对城区法院管理实行下放管理,人、财、物全部归同级党委、政府统一管理,由于实行“收支两条线”,法院经费来源靠政府财政拨付。鱼峰法院为了争取了党委、政府的支持,多次向党委专题汇报,终于得到党委、政府大力支持,近年来对信息化建设投入350多万元,都是政府财政转移支付,鱼峰法院的绩效管理得以继续运行,也是得到党委的支持。对此,我们体会很深刻:没有党委、政府的支持,信息化建设将是寸步难行。

3、信息化建设要量力而行,重在实用性。鱼峰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全面规划、科学论证、逐步实施、务求实效”理念,坚持“花钱少、用得好”的原则,力争在资源条件和建设需求之间找到平衡点,合理、有序、稳步地推进信息化工作进程。我院2005年实行“五个一”审判模式,即以组为单位办案,一个审判组由“一个实体法官、一个程序法官+一个书记员+一个审判法庭+一辆办案汽车”,我院的信息化应用软件都是以此为基础进行开发的,近年

来,许多区内外法院到我院考察时都提出照搬我院软件系统,我们都做了解释,信息化技术必需与法院具体情况如人力资源配臵方式、案件数、物质装备情况等,建立适合本院实际管理模式,不能盲目跟从。

4、坚持信息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的统一。信息化技术作为人民法院新型的管理手段,任何环节都强调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沟通、被管理者的参与,只有广大干警认同并积极参与,信息化技术应用才有生命力。由于信息化技术应用强调规范化管理,必然会增加管理和监督环节,会在某些环节增加干警的工作量,在信息化建设初期,有些干警认为信息化管理方便领导却加大普通干警工作量,领导关心不够,甚至产生了抵触情绪,我们发现这些问题后,强调与人性化管理相融合,坚持以人为本,在2006年开发的绩效管理软件加入了人性化的元素,让全体干警感知到信息化软件设臵保护功能,在管理过程者多给予干警人文关怀,让他们积极参与到管理的各个环节,激发了干警的潜力、活力和荣誉感、神圣感,全院形成自觉多办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

5、加强信息化技术培训的力度。法官和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应用以及科技化水平,将直接影响法院信息化科技管理的运行质量与效率。在信息化启动初期,我们意识到当前首要解决的是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电脑知识的掌握和对电脑的实际操作,如果电脑知识得不到普及,干警不懂得如何使用电脑,那就谈不上办公的自动化、无纸化,更谈不上信息化科技化管理。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解决后,信息化应用的效果就取决干警技术操作水平,为此,我院在推进信息化建设中,特别注重在干警信息化技能提高方面下功夫。2004年,开始实行局域网办公,当时绝大部分干警汉字输入水平很低,有的甚至不会打字,于是,有一些干警产生畏难情绪,宁愿自己出资购买手写版,不愿学习汉字输入法,针对这一状况,我院及时组织专门培训,采取人人过关的方式,硬性规定年纪超过50岁的干警才能使用手写板,50岁以下干警一律不能使用手写版,硬“逼”着干警学习输入技术,当年即实现了人人打字技术基本过关,为信息化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新的软件系统建设完成后,我院要求软件开发公司派出专业培训教师,分岗位分别进行全员专门培训,40 尽快适应新的操作系统,干警们也充分认识到网络应用的重要性,增强了危机感、紧迫感,自觉利用休息日加班参加培训。

6、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信息化发展模式。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是一成不变的,任何的管理系统都是与单位实际条件相符合的,审判执行工作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信息是客观事实动态反映,处理消化信息是主观作用与客观的实践活动,信息化技术必需符合审判执行工作发展要求,否则将制约审判执行工作,因此信息化工作要不断创新,我院的各项管理系统就是在运行中发现问题后,不断地改进和创新,当运行到2008年,我们发现软件遇到许多问题后,及时组织攻关,开发了新的软件系统。

(五)当前我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

1、缺乏既懂网络技术又懂法律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我院现有3名网络技术员都是计算机专业人员,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对法院工作缺乏了解和认识,缺乏法院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因此仅能起到对网络进行维护、硬件进行维修、故障进行排除,难以将网络技术、法律和法院管理有机联结应用,影响到信息化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目前我院对软件开发公司产生依赖度仍然很高。

2、资金保障问题。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而且软件升级和系统的维护,也需要资金,2007年4月实行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后,我院诉讼费收费降幅达50%以上,2007年开始财政支持国家专项资金也只能维持基本办公支出,信息化建设资金主要靠法院自筹,由于资金困难,影响了我院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进程。如我院目前启动的语音查询和管理系统,由于资金原因目前无法进行软件开发。

3、软件标准问题。我院根据本院实际,从启动信息化建设以来,主要采用广州锐新公司办公系统,由于与上级法院所采用的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标准不一,导致上下级法院信息联网受阻。

4、法官素质与信息化技术应用的问题。信息化技术作为法院管理手段和法官办案技能,与法官素质存在相辅相成关系,信息化技术促进法官素质提高,同样地,法官素质可以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法官素质没有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程度也不高。我院于2003年率先启动信息化建设,其中一个原因是当年由于法院人事制度改

革,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官提前离岗,造成法官断档十分严重,办案法官缺乏,信息化技术有效缓解了办案力量不足,但随即也面临着新的问题,法官对信息化依赖性很大,法官借助快捷的文书生成系统以及裁判文书共享,通过粘贴方式制作文书,提高了办案效率,但却忽视裁判文书质量,造成文书质量提高不快,法官对裁判文书的研究产生惰性,影响法官素质提高。

三、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前瞻性问题

1、关于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问题

由于全国各级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在不同地区中分别进行的,缺乏统一的战略规划,又由于强调个性化因素,各法院之间相互封闭,相当一部分已建成的法院信息化网络模式不统一,难以实现互联互通,无法实现审判资源共享,大部分成为“信息孤岛”,大量的信息资源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信息孤岛”的主要原因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缺乏统一标准,横向软件与纵向软件没有协调发展。因此,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是今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点突破。目前上海市法院系统、北京市法院系统、山东东营中院等法院已经进行上下级信息联网,实现了审判资源共享。

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对分散的司法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和应用,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的主要作用包括:(1)法官可以通过统一的数据库进行案例等司法信息查询,不但可以查阅类似审判结果,还可以查阅证据、庭审等详细信息,在类似案件裁判上起到统一司法的作用。(2)各级法院可以通过统一的数据库进行信息交换,包括统计数据,以及审理各阶段产生的数据、语音、视频信息,上级法院在网上实现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动态监督和指导。(3)为各级法院的领导提供决策支持,为资源配臵、案件裁判的统一把握等方面提供合理的依据。

根据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的要求,当前各级法院主要任务是按照最高法院对法院信息化建设进行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制定统一的标准,确定信息的连接点,建成一个上通最高院,下通基层法院、法庭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平台,实现全国法院各单位内部网络的互联互通,最终建成与最高院业务部门互联的法院信息

综合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上报系统的建立,为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提供成功的借鉴。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建设,要求各级法院采集的信息资源要准确、完整和全面,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很重要,为此,已经建立局域网运行了审判信息管理软件的法院,要将每个案件的诉讼材料进行数字化录入,使得全部案件材料全部在网上运行,最后形成完整的电子档案;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在开发软件时要重视横向软件与纵向软件的协调与兼容。

2、关于法院信息网络与相关业务联系部门信息数据交互的问题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经被列入国家电子政务“十一五”规划,成为国家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院为此申报了“天平工程”,如何实现法院信息化与相关部门的连接是今后的信息化建设重点之一。当前由于技术和保密等方面原因,法院的信息化没有实现与党委、人大、政府、工商、税务、公安、土地资源管理等部门信息连接,无法实现资源共享,法院对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没有发挥作用,也未能及时享用其他部门的信息使用于审判、执行工作中,较为典型是法院执行联动机制和威慑机制因受制于法院信息网络没有实现与相关业务部门联网,一直未能建立起来。上级法院应制定案件信息保密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确定公开信息范围,为信息数据互连打下基础。

3、关于拓宽信息化技术领域应用问题。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应用领域十分广阔,目前开发力度仍然不够。今后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建设与应用:一是充分发挥视频专网作用,扩大信息化技术运用于远程立案、远程质证、远程庭审,以及法官业务培训,全国法院系统已经实现以省范围开通视频会议系统,但应用比较局限于会议上,没有发挥远程办案、培训的作用;二是扩大司法为民上的应用,发挥语音系统在为当事人提供案件信息实时查询、提示的作用;三是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问题,这是实现审判公开、促进法院案件质量提高、促进司法统一的重要措施,当前开设互联网的法院,基本上是精选部分文书上网,没有实行全部裁判文书公布,主要原因是法律文书质量问题,担心文书上网后造成负面影响。

四、对我区法院今后一段时期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的建议

我区法院信息化建设得到高院领导高度重视,未来几年,将是

我区各级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关键时期。作为信息化建设试点法院,经过五年的探索,我院信息化建设也曾经遇到困难和挫折,经过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发展。结合我院信息化建设实践,课题组对我区法院今后一段时期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的建议:

1、认真解决对信息化建设存在着不正确认识的问题,深刻认识到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区法院信息化建设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与发达地区法院相比,差距仍然很大,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发展水平客观原因外,最主要还是当前仍有相当多的法院领导干部存在着搞不搞信息化建设都能进行对案件的管理,对信息化建设采取可有可无的模糊认识,这是影响信息化建设推进的主要原因。如果不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信息化建设就失去其应用的群众基础。要解决好目前在我区各级法院存在的对信息化建设认识问题,一是转变理念,各级法院领导首先要重视信息化工作,站在政治高度和战略发展高度认识到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行“一把手”工程,树立“科技强院”的理念,把信息化建设引入到审判领域,是依托信息化建设为管理手段,实现对审判、司法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的管理,是科学发展观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和发展;二是需要克服畏难情绪,当前一些法院认为信息化建设投资大,资金困难,产生畏难思想,有的还认为搞信息化建设要懂得计算机的知识懂电脑,还要懂得网络技术,把信息化建设管理与计算机网络建设混淆,因此必须对法院各项工作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资金。三是解决好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效果与现时管理工作期望值之间的矛盾,期望信息化建设在管理效应上的“短、平、快”是不切实际的,信息化建设是一个由管理理念到具体运用操作性很强的实践过程,具有潜移默化的过程,是一个长期不断发展创新的过程。

2、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资金筹措。一是充分利用好中央政法补贴专款,将专款重点使用从车辆、基建等转向信息化建设;二是争取党委和人大支持,将法院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范围,争取到政府财政的支持和政策倾斜;三是高院要统筹使用基层法院、中院上缴的部分诉讼费,统一规划,重点向信息化建设倾斜。

3、加大法院信息化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打造一支复合型人才队伍。法院工作要实现信息化、科技化管理,就必须有专门的科技人才,要维持科技化管理的技术手段,开发出适合人民法院的工作的管理软件,对旧的技术手段进行更新改造等等,都离不开科技人才。关于人才问题,一是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争取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增加信息化人才编制,或成分要利用现有的编制,以招录公务员或事业编方式引进,包括计算机技术运用人才和计算机软件开发人才。二是高度重视对已经引进的计算机人才进行培养,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审判专业、法院管理等方面进行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逐步朝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使他们有施展才华的平台,避免出现一边引进一边流失现象。三是建立专门的信息化技术管理机构,当前我区法院计算机技术人员基本上是归入办公室或司法行政科进行管理,计算机技术人员经常兼做本部门的其他工作,相比之下,我区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基本上设立专门的技术部门,对计算机专业技术员进行专业化管理,可以集中力量进行软件的开发和利用,我区法院原技术部门目前只能从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管理,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将计算机技术员归入现存的技术部门或成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进行归口统一管理。

4、注重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实用性。信息化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投入成本较高,不能随意的建设,避免资源的浪费。根据区高院部署,今后两三年内,将是我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高潮期,我区法院尤其是大部分基层法院将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有的法院已经制定了信息化建设目标。结合我院作为试点法院的实践,我们建议:在管理软件设计上一定要结合各个法院实际,如审判机制、人员配臵等,不要照搬硬套,以免装上后使用不顺畅,导致工作效率下降,导致资金浪费,要量力而行,不要为了尽快赶上信息化先进法院,盲目投入,追求豪华,但实际实用性差,导致建设后使用程度不高。区高院中标的清华紫光办公系统,具有较强的统计功能,作为纵向软件使用,可以实现我区三级法院有关数据统计功能,通过数据统计,方便上级法院掌握下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动态,但从目前已经安装该软件的法院使用情况反映,该系统智能化、个性化程度较低,操作流程繁杂,影响了效率,由于三级法院各个法院的

具体情况不一致,需求范围和需求量也不一致,如以清华紫光办公系统作为唯一软件,将会影响横向应用效果,会在横向应用与纵向应用之间形成技术壁垒,影响信息化的应用效果。因此,我们建议:在以清华紫光办公系统作为纵向软件,实现我区三级法院联网,同时允许各个法院根据自身实际,开发个性化、智能化软件,作为横向软件,通过技术攻关,打破技术壁垒实现纵向软件与横向软件的链接。

5、高度重视网络安全问题。法院的信息化不同于电子商务,它涉及到很多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中有些内容甚至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在系统安全方面面临着多种威胁与挑战。因此,在发展信息化建设时务必高度重视网络安全问题,把安全放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位臵。信息化建设安全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病毒防治,使用计算机就要注意防止感染计算机病毒,这是使用计算机的基本常识,可以通过运用物理隔离与网络技术防范等多次方式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入;二是防止计算机信息的涉密,也就是防止计算机系统内的党内信息通过计算机外泄,这就要注意到确定信息的保密性与公开性的边界和措施,对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界定;三是单位网络管理办公室投建应注意与其他办公室的区别,应按照其特有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投建,确以保证系统硬件设备防盗、防火、防雷、防电措施到位。

6、加强法官和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学习与培训。掌握信息化技术基本技能是应用的基础,法官的工作技能必须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求,因此,应加强对在职干警进行全员信息化技术培训,学会使用电脑,掌握相关技术,根据软件的升级同步进行培训。

7、注重解决我区各地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建议高院加强统筹规划,以构建三级网络的格局,在硬件上以一级网络的设备为基准,具有兼容性,由高院抑制整个网络系统的数据,能够对本级管理的三级网络产生的初始信息进行管理;扩展二级网络,以各中院为中继信息网站,具有对本级管理的网络初始信息进行扩展;选择增容三级网络,将已具备条件和符合入高院(中院)的抑制初始信息数据网络连接的基层法院进行扩展。验收合格一个准入一个,验收不符合条件的强制转换数据入口标准,并强制

初始信息的对称。对于选择增入的终端用户(基层法院),高院强制规定信息初始的标准,在软件开发可以扶持。硬件则需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但不能以照顾经济不发达地区为条件,实行辅助,这会分散有限的资金使用。

8、尽快建立全区三级法院信息联网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三级联网。按最高法院技术办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网技术标准》统一全区各终端用户软件,在统一的技术标准之下由各个终端用户实行适合本院个性化的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系统。由高院对基层法院的管理体系在总体要求上提出要求,允许自行开发办公局域网软件,高院制定统一标准进行验收管理和考核。高院招标的清华紫光管理系统目前安装和使用进展比较缓慢,一些已经安装了其他公司软件的法院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都是与该软件的技术标准实用性和个性化程度有关。因此,在制定全区法院技术标准时,应注意与最高法的有关标准统一,否则在今后实现全国法院统一标准时出现软件不适用而造成资源浪费。

9、正确处理好信息化建设与法官素质提高的关系。在重点抓信息化技术应用的同时,不能忽视抓法官和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实践证明,信息化技术对提高法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作用是显著的,但是,信息化技术毕竟仅仅是一种管理和应用手段之一,信息化技术能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根本上还是取决于法官的素质,法官的素质是综合性的,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司法能力等,比如政治敏锐性、大局意识、主动服务意识、廉政意识,业务能力,等等,这些素质培养和形成,需要通过抓政治思想教育和培训,抓法院文化建设,抓业务竞赛、业务培训等途经,因此在今后的工作规划中,在重点抓信息化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抓法官和工作人员素质,只有法官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才能实现法院工作全面、可持续发展。

10、在实现全区法院信息技术联网基础上,积极推进全区法院审判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法院信息网络与相关业务联系部门各部门如政府、工商、税务、公安、土地资源管理等部门信息网络连接,发挥法院对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的作用,为法院执行联动机制和威慑机制就建立打下基础。

五、结语

鱼峰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实践效果表明,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客观要求,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和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信息化建设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规范,通过办案质量和效率,扩大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落实司法为民,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

调研成果的转化:

我院成立本课题组的初衷,就是对我院信息化建设五年来的情况进行总结,目的是发现信息化系统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改进。调研初稿出台后,经过全院性征求意见和讨论,多次召开中层干部会议进行分析,根据调研发现的问题,决定实行审判、执行的实务和管理工作分离,将审判、执行管理工作归口于审监庭,2008年8月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这一机制的变化,制定了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升级方案,并在全院干警征求意见,征求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对信息化的需求,最终确定升级软件,并于10月进行安装,采取了边安装、边培训、边使用、边改进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全院干警基本掌握新系统的操作程序,于2008年12月31日进行数据交割,2009年1月新系统正式运行,目前运行情况良好,突出了全方位的监督,新系统更加符合法院工作发展的要求。

(本篇调研报告评为2008年广西法院优秀研究成果三等奖)

课题调研单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课题负责人:黄志强(院长)课题组成员:赵波、罗福根 执笔人:罗福根

2.某某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的调研 篇二

根据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月下旬至*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通过深入实地查看、听取情况汇报、开展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建设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三区四县人民法院下辖共*个人民法庭,现有员额法官*人、法官助理*人、书记员*人、法警*人,本科以上干警占比达*%。全市人民法庭在优化区域布局、服务中心工作、提升司法质量、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保障措施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好成效。人民法庭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立足案件审判,服务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

找准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护航企业经营发展的平衡点,着重以调解纷,平等保护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慎用财产保全措施,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入驻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歙县经济开发区,推行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立审执协调配合等机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司法服务。二是护航旅游业发展。在黄山风景区、太平湖风景区、齐云山景区等*家重点景区设立人民法庭,在牯牛降等*家主要景区设立巡回法庭和法官工作室,提供“不打烊”法律服务;选派法官“点对点”包保联系重点景区,快速处理涉旅纠纷。三是守望绿水青山。积极实行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责任形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在新安江源头设立生态

保护巡回法庭,在新安江中下游设立“轮渡法官调解室”,加强对水源地、重点林区等司法保护。

(二)创新工作机制,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一是广泛开展联建共建。

建立完善重点案件会商联处联调机制,成立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庭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长”为合力的“三长联合”专班;通过司法建议、专项报告等形式服务乡镇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二是加强案件源头预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法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前沿阵地作用,推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歙县依托全国人大代表姚顺武设立的“无讼社区服务站”,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年深渡法庭所在的大茂社区实现纠纷“零成讼”;同时充分运用本地乡贤文化资源,成立“乡贤•法官工作室”和“无讼三站”,用群众身边人解群众烦心事。黟县成立“作退一步想”法官工作室,联合司法所、综治中心,充分运用“听、理、劝、借、退、和”六字工作法,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以上。三是注重案件调解前置。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经济交往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着重做好思想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尽力促成案结事了人和。黟县古民居法庭注重提升家事纠纷化解的效率和效果,不断创新家事审判方式,家事案件调撤率达*%,几年来无上诉案件。

(三)强化司法保障,服务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

一是优化司法服务布局。

综合考虑服务旅游景区、企业园区、偏远山区和邻省临界等不同需求,合理安排人民法庭设置。为解决辖区村居分散导致法庭诉讼服务半径过大的问题,各区县法院在全市*个乡镇共设立*个法官工作室、无讼工作站和*个巡回审判点,推动审务进乡镇村落、法官进村组网格。二是提供便捷

诉讼服务。探索建立全能型法庭,实现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收费、退费一站式服务,切实减轻山区群众往返奔波之苦。休宁县法院*个人民法庭坚持立、审、执一体的工作模式,“一揽子”实质性解决群众司法需求。推广应用智慧法院,致力实现诉讼服务便捷高效。坚持开展午间法庭、假日法庭工作,全天候服务群众。三是常态化开展巡回工作。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扎实开展巡回审判、巡回调解、巡回普法等活动,将法庭审理搬至田间地头,将调解工作移至农家舍院,融普法教育于司法服务之中。

二、存在问题

虽然全市人民法庭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把握新时代人民法庭功能定位、打造专业化法庭、深度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运用智慧化建设成果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

(一)积极践行“三个服务”工作力度有待加强。

对标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在工作理念和工作能力上需要进一步提升。同时,基层法庭人案矛盾的问题较为突出,案件审判及矛盾调处压力繁重,客观上也制约了法庭工作更高质量发展。

(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有待加强。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机制未充分发挥作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资源未能有效整合。部分基层组织对于参与法官工作室工作的积极性不大、参与度不高,推动纠纷在源头分流、前端化解的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三)法庭建设工作有待加强。

基础设施建设尚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法庭工作发展的需要,部分法庭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个别法庭办公用房紧张、办公条件有待提升,个别法庭现有安保力量相对薄弱。队伍建设仍需加强,队伍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法庭干警的业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培养锻炼、考核激励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意见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新时代工作理念。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是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重要平台,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要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原则,把握人民法庭功能定位,深刻认识“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的时代内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强化工作合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乡镇党委政府要牵头整合资源、融合功能,探索搭建矛调中心等平台,通过统一窗口受理、共享调解场所、融合调解力量、汇集专家资源等,实现调解资源集约化供给,形成矛盾调处强大合力,为群众提供一站式调解服务。二是要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平台,及时掌握和研判综治矛盾纠纷信息,发挥网格员、特邀调解员作用,促进基层纠纷源头化解。三是要充分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治优势和乡贤、“五老”等群体的经验威望,总结推广“乡贤•法官工作室”、“作退一步想”工作室、“无讼三站”等经验做法,传承古徽州谦和礼让文化传统,引导矛盾纠纷妥善化解。

四是要大力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持续通过巡回审判、公开宣判、以案说法、送法下乡等活动,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提高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一要优化队伍结构。综合考量案件数量、辖区面积、参与乡村振兴和社会治理的任务量等因素,推动人才资源向办案一线倾斜;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轮岗交流机制,鼓励青年干警优先在基层法庭接受锻炼;探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适当购买社会服务,缓解基层法庭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二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适当增加诉源治理、诉前调解、法治宣传等考核内容,科学制定考核指标,既考核量化次数,又兼顾质量效果。在提拔晋升、入额遴选、评先评优、学习锻炼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干警扎根基层、深耕基层、奉献基层。三要提升业务素养。通过组织培训、交流学习、院领导下沉基层指导办案等举措,全面提升基层干警综合能力。

3.某某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的调研 篇三

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二十一世纪,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黄金时期,但在高速发展的背后又伴随着社会矛盾的频发,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宁县人民法院领导认识到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稳定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强调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要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摆到重要位置。实践证明,在过去案件数量较少,案件类型较少,法律关系简单和利益冲突不大的情况下,需要重视运用调解制度;在当前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类型不断增多,法律关系复杂和利益冲突加剧的情况下,更需要重视运用调解制度。对此,我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重新认识法院职能。宁县人民法院面对实践中的种种困惑,院党组领导经过认真研究,最终达成共识:必须充分调动全院审判力量共同化解社会矛盾,才能有效促进宁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否则,任凭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反复折腾,动不动拿进京相要挟,到最后当事人有意见,党委政府不满意,法院“费力不讨好”,同时,目前部分行政机关职能弱化,有问题和矛盾就往法院推,不弄清矛盾产生的原因,也不做任何处置,只能由法院“兜底式”解决,造成法院案件骤增。2011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件,同比上升了。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司法转型,使法院的职能从“纠纷的解决者”向“既是纠纷解决者,又是非诉讼纠纷的引

导者、解决者”转变。

第二,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宁县人民法院目前下设6个派出法庭,分别是和盛法庭、早胜法庭、焦村法庭、平子法庭、南义法庭及湘乐法庭。院党组领导通过不断优化司法资源,聚集调解力量,动员派出法庭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形成稳定工作团队。建立由派出法庭法官监督、指导、督促和协调,由居民委员会、乡镇综治调解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参加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团队。二是强化职责流程。对于简单矛盾纠纷,首先由村(居)民委员会或“综治调解中心”人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比较棘手的案件,由派出法庭法官到场参与调解,实现了小案不出村、大案不出乡镇。

第三、苦练庭审功,多调少判,建立全效调解机制。我院根据各类案件和审判程序各个环节的不同特点,总结出一整调解工作方法。首先,严把立案关,强化诉前调解。在立案审查环节,针对一些不是很尖锐,通过人民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的矛盾纠纷,法官主动与村(居)民委员会或“综治调解中心”联系,引导当事人通过有关部门和村组、社区组织协调等途径分流化解。其次,做好庭前工作,确保庭前调解效果。改变过去案件立案下达通知后法官不理不探,静等开庭审判的做法,在案件开庭前,紧紧抓住送达环节,把调解与证据交换及诉讼指导结合起来,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即时启动调解程序,了解矛盾症结,疏理整合调解资源,争取案件调解或撤诉结案,妥善把案件消化在开庭前。再次,苦练庭审功,强化庭中调解。在庭审过程中,不放弃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抓住双方当事人的争论焦点,认真分析对

焦点问题争论的原因,对一些有调解希望的,暂时休庭对当事人做全面工作,促成案结事了;对于一些开庭时矛盾激烈,调解本无望的案件,一次开庭又难以成功的,暂时实施“冷”处理,待当事人情绪冷静后,再做调解工作。对于当事人双方都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则严格按照审判程序和审理期限及时作出裁判。近年来,我院调解全效机制已取得显著成效,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逐年稳步上升,2011年宁

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收案件,调解件,撤诉件,调撤率。

第四、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宁县法院六个派出法庭分布在人口较多的乡镇,它们形成一道道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有效堡垒,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各个法庭的审判人员经常与当地百姓生活在一起,对他们的需求能够及时掌握,对他们的纠纷能够较早的发现,对他们的矛盾能够全面的了解,进而能够及时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各个派出法庭的调解现场,时时都可以发现马锡伍当年审判案件的场景。派出法庭调解案件时,经常到村间、到当事人家里,邀请当事人信任的政府包村人员、村支书、村主任或者亲戚朋友,通过明理析法,使案件在当事人中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大众信服。同时利用与当事人做工作之机,宣传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各种途径,为纠纷衔接机制打下基础。

取得的成绩

一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开展大调解,我院收案数稳步下降,案多人少的矛盾得到初步缓解,有力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基础。同时,因大量案件

诉前得到化解,法院办案成本降低,为当事人节约大量诉讼费用,减少了诉累,得到人民群众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二是缓解了审判工作压力。从源头上减少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环节,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把法官从繁琐的诉讼事务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难题,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得到显著提高。2011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件,结案件,同比分别上升了和,案件调撤率为。

三是促进审判公开、公正、公平,增强司法公信力。诉讼与非诉讼对接解决纠纷促使社会多方参与到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去,由于是多方参与调处,也就是在各方的监督下进行的,因此使得司法活动更公开、公平、公正,即使是调解不成最终以判决结案,当事人的服判率也是相当高的,进而增强司法公信力。

四是基层群众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给予好评。在当下农村社区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如非必要,双方是不愿意进入司法环节,这与我国的传统法治文化有很大的关系,若在当事人私下解决不了进入司法环节时,就意味两家关系已经彻底恶化。法庭上往往是仇人相见,唇枪舌剑,火药味很浓,既是案件判决出来,也解决不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裁判执行费时费力;因此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当事人自主选择或者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极大的减少了当事人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浪费,使得当事人履行更加自觉,法院执行更加容易。

存在的不足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 整合了

纠纷解决资源,使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在引导人民群众正确选择纠纷解决途径以及维护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具体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

1、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化解纠纷链。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调解组织尚未与法院行成良好互动,村(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仍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无偿调解,难以充分基层调解员的调解积极性。人民调解员接受委托进行调解,实际上是本身职责之外完成额外的工作任务。但目前由于财政并未建立专项调解经费,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样“既耽工又误事”的差事难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存在被动应付甚至“避而不调”的现象。不少诉讼当事人也不愿意选择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认为会增加诉讼环节,个别单位或当事人甚至产生法院在推诿的误解。

3、过度专注于调解,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在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的指导下,采取调解方式对解决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很有效,但是这种原则在实践操作做,却存在变样、走形的情况。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能够调解的、可以调解的案件则应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进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使当事人在案件结束时,情谊还在,使得出了法院门,还是好朋友。但在部分案件,尤其是涉及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往往不同意调解,但审判法官

4.某某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的调研 篇四

更新日期:2005-08-22 14:0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发展和广州市城区“南拓战略”的实施,番禺区广大农村土地正以各种形式在悄悄改变其所有权性质、使用权的归属、收益权的分配格局。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权利利益主体之间因土地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矛盾较之改革开放前后的任何时期多且复杂。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解决好土地问题的纠纷是近几年来各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主要任务,承担着解决社会纠纷最主要重担的人民法院更是责无旁贷。1999年至2004年10月以来,番禺区法院以民事、行政诉讼解决的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案件共有67件,其中民事案件10件,行政案件57件。笔者围绕这67件案件,从纠纷的起因、归类、解决方式、解决过程、解决结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取得了大量的实证材料,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这些实证材料的研究和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

一、番禺区农村土地纠纷的特点

尽管对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实际数据无法做出精确统计,但进入行政处理渠道(主要是行政复议)、各部门的信访以及法院的诉讼等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并经过处理的纠纷数据是真实可靠的,从已有的统计数据出发,我们发现番禺区农村土地征收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一)属于民事纠纷的少,绝大部分属行政纠纷

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的纠纷从法律关系上讲,既有民事纠纷,也有行政纠纷。由于这些纠纷处理机制在法律上并不要求对纠纷性质进行分类后才决定是否拥有管辖权,并且纠纷双方当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因此,纠纷一旦发生,需要国家权力(公权力)介入,当事人“病急乱投医”,将纠纷陈诉于他们认为应该“投诉”的纠纷处理部门。我们对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解决此类纠纷的材料进行分析后,发现属于民事纠纷的少,绝大部分属行政纠纷。经过番禺法院处理的纠纷(案件)数据,更能印证这一结论。番禺法院1999-2004年共受理涉及土地征收的纠纷共67件,其中,民事案件10件,行政案件57件。具体数据见下表:

(二)纳入诉讼程序的少,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渠道解决的多

客观的说,因土地征收引起的纠纷应当不少。尽管实际数据不能统计,但从征收土地所费的交易成本、协调各方关系以及征收后出现的官民紧张、矛盾突出等情况可以大致推测纠纷的实际数据。实际发生的纠纷中,一部分纠纷在民间自行化解,不能化解的部分又有大部分通过行政复议、信访、政府部门主导下的协商等解决了,真正进入法院司法程序处理的仅仅是一小部分。番禺区下辖20个镇,1999-2004年,仅南村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土地征收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就有68次。2001年至今,番禺区政府已经作出了149项行政复议决定,远远超过了法院同期受理的案件数。2004年1-8月,番禺区政府信访办受理群众因征地来访416件,而同期法院受理的征地补偿纠纷仅有3件。同时,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执行,也更多地依靠各镇党委、政府的行政行为。

(三)在民事诉讼中,案件以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纠纷居多

我院受理的因征地补偿引起的民事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针对征地补偿款中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的归属发生的争执,1999-2004年共4件,另一类是因村委会拒绝分配青苗补偿费,村民提起民事侵权诉讼,1999-2004年共6件。

(四)行政诉讼以“外嫁女”权益遭侵犯的案件为主

1999年至今,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的因土地征收引起的行政纠纷共57件,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村民认为补偿费用不合理要求政府裁决,外嫁女纠纷①和“回迁户”纠纷。具体数据见下表:

二、引发纠纷的原因

引发纠纷的原因,作法律分析,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规制失范

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法律规制的失范几乎成了“过街老鼠”,几乎每一个问题的出现都可以在立法缺失上找到根源。

1、政府审查村规民约无法可依。在番禺法院1999-2004年审结的57件土地征收行政案件中,有56件是由于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制定的《村规民约》或是《分配方案》,决定对“外嫁女”或者“回迁户”不予分配产生的。换言之,这些村规民约是引发上述纠纷的“导火索”。然而,镇政府对于这些村规民约却束手无策。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是,整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对于违反第二十条的村规民约应当如何处理。因此出现了有备案无监督的尴尬局面。

依照《立法法》的相关原则,一般接受备案机关与备案机关之间都有领导或者监督关系,如国务院须将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河备案等等,一旦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违法情形,接受备案的机关大多有权直接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然而,《村委会组织法》并未规定镇政府有权变更或者撤销村民大会制定的村规民约。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得知,目前,各村报送备案的工作基本依法进行,镇政府经审查,对于这些村规民约,往往会责令村委会改正。但是村规民约都是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收到责令改正的通知后,拒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镇政府责令改正的决定也因此被搁置一旁,而违法的村规民约依然大行其道。

2、“两地原则”限制了农民的迁徙自由。商品粮户口与农民户口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界限,二者很难相互转换。“外嫁女”的根本特点在于“嫁而不出”或者“嫁而不入”,其根本原因是国家限制户籍变换的政策造成的。

目前农村确定分享集体福利的基准首先是户籍。因此,要想分得征地补偿款,首要条件是获得或者保留农村户口。然而,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农民真正分得的征地补偿款数量并不多,在农村单纯依靠集体分红根本难以为计③,农民必须通过其他途径来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从这个角度讲,农民外出求发展也是不得以而为之。

由于从前的户籍制度留有诸多计划经济的痕迹,户口迁移政策统得过死,由国家统一分配户口迁移计划指标的做法,难以适应不同地区需要。受指令性政策限制,农村妇女嫁到城市,其户口难以迁入城市,由此,直接造成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相分离的情况。同时,男性村民也同样存在这种状况,如果村民委员会贯彻“两地原则”,在外打工的男性村民也一样无法分得红利,在农村城市化程度逐步加深的今天,“两地原则”等于变相限制了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3、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存在“城乡歧视”。目前,国家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与城市居民因房屋拆迁得到的补偿数额相比,农民显然得不偿失。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同时,对于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地块,实行不同的定价,以广州市为例,对北京路附近的地块要定一类地价,而白云区偏远地方的地块就只能定三四类地价。而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均未规定评估程序,同时对于土地的潜在价值以及不同地理位置的地块之间的真正差异也不予考虑。同样一栋房屋在城市与农村,获得的补偿费数额相距甚远,因此诱发农民的不平衡心理,进一步激化了土地征收纠纷。

(二)利益分配机制陈旧,不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同步

任何纠纷均可归结于利益之争。计划经济时代的分配观念和分配机制是现有纠纷的原初之因。在计划经济时代,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更多的是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每年,农民要向国家交纳公粮,但是实行的分配制度也是按劳分配,劳动报酬体现为工分。随着经济转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状况日益好转,各种收益也越来越多,农民对国家的责任改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但个体农民并不参与集体劳动,也无法确定其对集体的贡献大小,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分配机制尚未建立。市场经济的分配机制在法律上讲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劳动力价值等确定性为基础的,只有法律权利、义务明确,才能严格界定利益的多寡。计划经济时代的分配观念、分配机制与市场经济的社会实情的激烈冲突,演化成这些纠纷。

(三)国家征收行为不规范

征收的首要法定条件即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外的目的,例如商业目的,绝对不适用国家征收。通过考察番禺区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笔者发现了“征收”名不副实。在1999-2004年番禺法院审结的57宗因土地征收引起的行政案件中,有53件案中的征地补偿协议都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公司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具体数据见下表:

上表中,除涉及新造镇的土地是用于建造大学城以外,其余全部被征用的土地都用于房地产开发,而不是用于公共利益。

三、经验与建议

土地征收纠纷涉及到立法、户籍、产权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在处理土地征收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体会到了法律规制的缺失,同时也获得了不少启示,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一)司法功能的有限性 处理土地征收纠纷,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毋宁说是一个行政管理问题。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审判的被动性,法院在其中能够起到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很多个案中,即使法院作出了对“外嫁女”有利的判决,由于判决涉及全村村民的利益,执行起来难度较大。最终仍然要通过镇政府出面,才能使问题得以解决。以南村镇为例,其下辖的塘步东村、陈边村、官堂村的大幅土地被征收,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接连发生纠纷,番禺区政府进行政复议,对于符合“两地原则”的“外嫁女”,要求村委会给予其同等分配,法院维持了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但鲜有村委会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由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其他村民的切身利益,法院的执行工作遇到了不小的困难。鉴于这种情况,南村镇党委、镇政府专门派人下到各队,与队长座谈,讲解法律规定,宣传相关的国家政策,努力做村民的思想工作。最终,南村镇下属16个村,已有14个村的村民委员会履行了法院的判决,将征地补偿款发给“外嫁女”。

(二)调处“外嫁女”纠纷--一项政治思想工作

由于“外嫁女”群体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社会背景,涉及诸多利益主体,单凭法律的适用只能实现个案公正,要彻底解决这一类问题,需要一系列制度体系的建构。因此,就目前的纠纷解决状况而言,调处“外嫁女”纠纷其实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纠纷的解决更多地依靠镇党委、政府对村委会成员进行说服教育,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说服他们摒弃传统观念,正确理解村民自治与法治的关系,逐步接受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外嫁女”纠纷的真正解决,不是在法庭上通过原、被告的唇枪舌战,而是在乡间地头,通过镇党委、镇政府的说服教育。

(三)加大调节力度,实现调节方式的多样化

在处理土地征收民事纠纷时,鉴于纠纷双方大多来自同一个村,有调节的可能,番禺法院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调节力度,抓准时机,适时而动,通过庭前证据交换使双方对各自的胜算有大致认知,而后找出纠纷双方争执的利益焦点,制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努力实现“化干戈为玉帛”,为农村经济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对于涉及土地征收的行政纠纷,番禺法院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注重提高判决文书的说理性,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作出否定性评价,为镇党委、镇政府开

展工作提供司法审查的裁决依据,促进土地征收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解决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运用立法手段,约束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是引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罪魁祸首”,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法律是村民自治的底线,鉴于镇政府修改、撤销村规民约无法可依,完善立法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二是确立公平合理的分配标准,取代“两地”原则。如前所述,“两地原则”限制了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尤其是在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殆尽的村,“两地原则”的弊端更为明显,确立公平合理的分配标准刻不容缓,这也是实现股权固化的前提条件。

番禺区下辖305个村民委员会,各个村规民约五花八门,分配标准迥异,很难用某一个公式统一起来。笔者认为,在确定是否给予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必须秉承两个原则:其一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村民分得的征地补偿款应当与其从前对国家缴纳的公粮数量相应,只有对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义务的村民方能享受征地补偿款。这里需要明确义务的含义,笔者认为,此处的义务是指向国家缴纳的公粮,责任田转为福利田以后,村民向国家交粮、纳税等义务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村民参加村委会的选举、接受计划生育检查等等行为不能视为对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的义务,选举权属于村民的权利,而接受计划生育检查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并不仅限于农村。一些随夫嫁入外村的妇女以自己参加选举、接受计划生育检查为由,主张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笔者不予认同。而对于那些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境况最艰难时,仍坚持劳作,尽数缴纳公粮的村民,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们的分配权。最令“外嫁女”愤愤不平的,就是土地负担重的时候,与其他村民一样缴纳公粮,现在“苦尽甘来”,他们却被抛在一旁。其二是男女平等原则,不能以传统观念为借口,剥夺女性村民合法的分配权,必须做到一视同仁。其三是户籍原则,集体经济是一种身份经济,成员权利依附于成员身份,户籍是成员身份的表征,户口留在原村的村民方能取得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初步资格。

三是实行股权固化经营试点工作,使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鉴于很多文章都论述过股权固化经营的优势,这里只对实行股权固化的几个前提条件进行说明:

(1)股权固化不宜搞“一刀切”,应当选择经营状况较好的村作试点,探索出切合农村实际的经营之路。早在1996-1997年番禺曾经试行过股权量化模式,但由于当时村里的经营状况欠佳,村民们并无多少股息、红利,体会不到股权量化模式的优势,积极性不高,在加上制度配套工作不到位,缺乏有力的支持,这次尝试最终夭折。因此,良好的经营状况是实现股权固化的必要前提。

(2)公平合理的分配标准是实行股权固化的重要保障。仅仅实现股权固化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外嫁女”纠纷,确立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分配标准才是最首要、最关键的环节,这个环节做得不好,股权固化非但不能解决纠纷,反而会使矛盾升级。如番禺区沙墟村去年就实现股权固化,但由于“外嫁女”们对固化标准不服,依旧不依不饶地上访申诉。尤其是临近年终,村里即将分配股息和红利,到区政府信访办申诉、上访的“外嫁女”数量急剧上升,令信访人员应接不暇。

(3)借鉴股份有限公司模式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佛山市顺德区推行股权固化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根据中共顺德市委办公室2001年8月21日印发的《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实施细则》规定,清产核资的重点是“对股份合作社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往来款项等举行清点盘核”,“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作价,但已转化为居委会、人均耕地少于0.1亩的土地可以作价。”关于如何固化股份合作社股权,该《实施细则》规定:“股份合作社的股份(即股数)原则上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设置”,同时规

定个人股懂得夫妇可以继承、转让及赠与,但不能质押。这份《实施细则》回避了集体土地股份化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并无不可,因为依上文所述,笔者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解释为一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共有,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区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对于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使用权被有偿转让,或作为股份投资建厂而转变了财产形态,此时土地收益权股份化就成为可能。换言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存在两种财产关系,对于集体土地,实行村民共同共有,对于土地的收益权,则依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管理模式,由村民按照所持的股份享有收益权。

一旦股份制改造完成,“外嫁女”案件就可以杜绝了。通过确立公平合理的股权固化标准,“外嫁女”对于集体土地有偿转让或投资入股形成的其他形态的集体财产拥有既定的份额,有权参加分配。对于土地以外的集体财产,符合条件的“外嫁女”也毫无疑问地拥有股份,有权参与集体受益的分配。

注释:

①即村委会根据村规民约,决定对外嫁女不分或者少分征地补偿款。

②(2004)3号行政案四原告户口均在南村村,但有两名原告常年在外从事副业,一名原告从新垦嫁入南村村,婚后将户口迁入南村村,(2004)4号行政案中四名原告中有一人为外嫁女,2002年4月户口迁入南村。

③番禺区石基镇旧水坑村是番禺区有名的富裕村,人均分红为10000元/年,深圳市龙岗区人均分红4000元/年,番禺区南村镇官堂村、陈边村人均分红均不到1000元/年。当然也有数万元/人的富裕地区,但这样的情况很少。广州中院课题组: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研究,《广州审判》第19期。

上一篇:小班配班教师工作总结下一篇:房建土石方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