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024-07-15

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精选2篇)

1.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篇一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 第三条 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

(1)国家、濮阳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

第四条 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

(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第五条 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

(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

(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用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 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

第六条 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

(二)监理人审核:按照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期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审核;

(三)工程部复核;

(四)财务融资部复核;

(五)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审核。第七条 施工单位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 请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预拔付的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形象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是否遗留质量问题,预拔付工程款是否属实等。

第九条

财务融资部负责审核累计结算工程款、预付工 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与账面一致,本期支付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四章 工程预付款

第十条 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合同签定后,施工单位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提交了经我公司财务认可的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如没有,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经财务处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工程预付款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对未批准开工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工程。

第五章 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应反映下列主要指标:

(一)累计已完成合同价款;

(二)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三)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四)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五)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一)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付款申请”及工程量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等资料后,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计价及工程质量合格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我公司工程部审核,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然后报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三)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时,要开具正式发票。

(四)财务部门定期将支付情况及时向工程部相关人员反馈和核对,确保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准确性、连续性。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与结算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 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七章 暂停结算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某一方为履行合同条款而发生争执或经济纠纷,或因意见分歧一时难以协商一致时,应及

时向双方主管部门反映,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在此期间暂停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八章 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最后一次价款结算为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前须完成相应的清理。

竣工结算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预付款是否扣完;

(二)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扣留;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四)合同规定的档案资料是否移交完整。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有关约定,做到清楚明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数据准确真实。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审核,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并按进度付款程序报我公司审核。

第九章 索赔价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合同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第十章 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期满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一章 工程结算支付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理要严格执行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不得提前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并应妥善保管好计量、签证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用现金结算合同价款。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所结算合同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的延伸审计、监督检查或稽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2.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篇二

河北省支付结算、清算业务系统考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支付结算、清算业务系统管理,提高河北省支付结算、清算系统参与者业务管理水平和运行维护人员的操作技能,确保支付结算、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结算、清算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支付清算系统(含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业务知识考试对象包括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间接参与者的管理行(社)、间接参与者,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参与机构及其管理行(社)的业务、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人和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知识考试对象为加入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管理行(社)的业务主管和专职账户管理人员。

第三条 考试内容为现代化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管理知识。根据考试对象所履行职责的不同确定相应的考试内容。

第四条 考试方式为属地管理,闭卷笔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第五条 凡申请加入支付清算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新增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或在河北省范围内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管理行),应由其管理行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的支付结算、清算系统业务知识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考量该行是否已配备合格的业务人员的重要标准。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各县(市)支行应将辖内申请加入系统的机构考试结果(考试前应审查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开业文件、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正本,并留存一份复印件)在考试后2个工作日内先通过NOTES或WEB邮箱上报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备。

已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凡其业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均应参加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考试。

第六条 对于已加入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间接参与者的管理行(社),已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行(社),已加入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参与机构管理行(社)(以下简称“管理行”),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和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将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评价该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清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 管理行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 参加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或当地分支机构统一组织的考试:

(一)业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二)存在重大系统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重大系统安全事故,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

(四)发生支付结算、清算资金案件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支付结算、清算纪律的;

(六)频繁发生支付结算、清算纠纷和举报的;

(七)其他影响支付结算、清算系统资金清算和正常运行的。第八条 支付结算、清算系统业务知识考试主要内容:

(一)现代化支付系统基本知识要点;

(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和资金清算的主要特点及处理原则;

(三)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流程;

(四)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种类和处理流程;

(五)大、小额支付系统的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

(六)大、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资金管理;

(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接入模式和业务处理流程;

(八)大、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清算纪律;

(九)大、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同城票 据交换系统的应急处理机制;

(十)大、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基础数据管理;

(十一)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业务管理及业务处理流程,退票业务的管理;

(十二)大、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要点;

(十三)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支付信息管理系统(PMIS)数字证书管理;

(十四)小额支付系统故障处置软件使用方法;

(十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十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和用户操作;

(十七)银行机构代码管理制度;

(十八)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十九)与系统有关的其他知识;

第九条 未通过支付结算、清算系统业务知识考试的相关人员,可参加1次补考;连续2次考试不合格的,人民银行石家庄或有关分支机构将建议有关单位进行岗位人员调整。

第十条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建立河北省支付结算、清算系统业务知识考试题库;人民银行全省各市中心支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充实考试题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支付结算、清算系统业务知识考试学习资料清单

一、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类

(一)•支付结算制度汇编‣,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编(修订版),2002年3月第一版;

(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制度汇编‣,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编,2006年4月第一版;

(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石办发„2006‟209号文件转发);

(四)•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石办发„2007‟64号文件转发);

(五)•关于印发<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银石发„2007‟267号);

(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09号文件转发);

(七)•关于印发†河北省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石发„2007‟235号);

(八)•关于下发<河北省支付系统密押密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石发„2007‟84号);

(九)•关于印发<河北省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头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石办发„2005‟164号);

(十)•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处理手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石办发„2006‟48号);

(十一)•关于印发†石家庄大额支付系统高额罚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石发„2003‟311号);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石发„2007‟300号转发);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石发„2007‟144号文件转发);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石发„2008‟69号文件转发);

(十五)•关于印发<河北省同城票据交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石办发„2006‟81号);

(十六)•关于印发<石家庄同城票据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同城票据退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石家庄同城票据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的通知‣(银石发„2006‟173号);

(十七)•关于修订<石家庄同城票据交换网上退票业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银石发„2008‟260号)。

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类

(一)•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制度汇编‣,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编,2006年4月第一版;

(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石办发„2006‟209号文件转发);

(三)•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石办发„2007‟64号文件转发);

(四)•关于印发<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银石发„2007‟267号);

(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石发„2007‟209号文件转发);

(六)•关于印发†河北省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石发„2007‟235号);

(七)•关于下发<河北省支付系统密押密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石发„2007‟84号);

(八)•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处理手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石办发„2006‟48号);

(九)•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银石办发„2006‟218号文件转发);

(十)•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银石办发„2007‟41号文件转发);

(十一)•大额支付系统操作手册(支付清算系统最终用户使用手册)‣,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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