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改革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和意见

2024-09-20

水利改革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和意见(精选5篇)

1.水利改革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和意见 篇一

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效益,加强农业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就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小农水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推进小农水改革的意义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主要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水利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政府组织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共建成各类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约2000万处。这些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在抗御水旱灾害、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存在的所有者主体缺位、部分工程管护责任不明、工程老化失修、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日趋突出,直接影响到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如不尽快加以解决,不但难以调动农民兴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积极性,而且已有的工程设施也无法巩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受到严重影响。

近年来,各地在小农水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加强了工程管理,充分发挥了工程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较好地调动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深受农民欢迎。但是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基础工作不扎实、具体运作不规范、配套改革力度不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扎实工作,进一步推进改革。

二、明确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通过改革,力争在3至5年内,全面完成现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

——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非自用工程供水价格。

(二)基本原则

——在确保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农民用水权益,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工程管理者的积极性;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探索新的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结合,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五、规范改革运作程序

各地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水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对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卡等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

无论是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管理方式,还是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方式,都

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所有者,并专项用于发展当地的农村水利事业。回收资金的使用审批,按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改制后的工程供水水价及排水收费标准须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

工程承包、租赁等合同年限,可结合各类工程实际,分别予以确定,不搞一刀切。

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蓄水、引水工程,必须确保工程的防洪安全。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收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

小农水改革不仅关系到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也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来抓。要加强政府的引导、扶持、服务和监督职能,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发展;要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妥善解决改革中的各种问题;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引导农民组建各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充分调动农民兴办农村水利的积极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要密切配合计划、财政、物价、国土、农业等部门共同推进小农水改革,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小农水改革的配套措施,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要加强对农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防止掠夺式开发水资源和经营者垄断水资源;防止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平衡;严禁政府补助经费、农民投资和收取的水费被截留挪用;严禁无偿平调农民投工等行为的发生。要统一认识,积极引导,明确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责、组建程序、管理制

度,帮助用水合作组织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要制订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既要保证农村水利可持续发展,又要使经营者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同时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动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

2.水利改革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和意见 篇二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重大水利工程,通过深化改革向社会投资敞开大门,建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加强试点示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两手发力;有利于加快完善水安全保障体系,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参与范围和方式

(一)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

(二)合理确定项目参与方式。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其中,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对公益性较强、没有直接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按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三)规范项目建设程序。重大水利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公告和项目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方,确定投资经营主体,由其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实施。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程序编制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按程序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根据需要可适当合并简化审批环节。

(四)签订投资运营协议。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与投资经营主体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运营中的资产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收入和回报、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内容予以明确。政府和投资者应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

二、完善优惠和扶持政策

(五)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重大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原则上按功能、效益进行合理分摊和筹措,并按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对同类项目,中央水利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政府投资安排使用方式和额度,应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社会资本投资合理回报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鼓励发展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七)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重大水利项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式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设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鼓励通过招标、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发电价格。需要由政府制定价格的,既要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又要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社会公众利益等因素;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九)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完善贴息政策。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积极拓展保险服务功能,探索形成“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完善水利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直接融资、债券融资的政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发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十)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开展水权确权登记试点,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开展地区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在保障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农业用水水权转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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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实行税收优惠。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适度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倾斜,予以优先保障和安排。项目库区(淹没区)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可不占用地计划指标,但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等政策。

三、落实投资经营主体责任

(十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依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企业运行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控制、财务、用工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改革完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和授权经营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公益性、战略性功能的实现。

(十四)认真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负总责。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加强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养护,保障工程功能发挥和安全运行。

四、加强政府服务和监管

(十五)加强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水利规划、行业政策、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等信息,保障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及时享有相关信息。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征地移民、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协调和指导,为工程建设和运营创造良好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为社会投资提供咨询、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

(十六)加快项目审核审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重大水利项目审批部际协调机制,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创新审核审批方式,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核审批进度。地方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绿色通道。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放在审批后、开工前完成。

(十七)强化实施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运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开展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公益性效益的发挥。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土地、环境等主管部门也要按职责依法加强投资、规划、用地、环保等监管。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责任,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十八)落实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指导,监督投资经营主体完善和落实各类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政府可采取应急管制措施。

(十九)完善退出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在严格清产核资、落实项目资产处理和建设与运行后续方案的情况下,允许社会资本退出,妥善做好项目移交接管,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安全运行,维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二十)加强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和方式方法,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十一)加强风险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债务负担水平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政府付费等财政支出规模,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本级政府财政支出的一定比例内,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将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纳入PPP项目库,及时跟踪调度、梳理汇总项目实施进展,并按月报送情况。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PPP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支出统计监测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纳入名录,不得安排各类形式的财政补贴等财政支出。

五、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二十三)开展试点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选择一批项目作为国家层面联系的试点,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争取尽快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要因地制宜选择一批项目开展试点。

(二十四)搞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方案和措施,宣传社会资本在促进水利发展,特别是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方面的积极作用,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稳定市场预期,为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3.水利改革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和意见 篇三

【发布文号】水资源〔2002〕558号 【发布日期】2002-12-17 【生效日期】2002-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资源〔2002〕55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

贯彻落实《水法》,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我部决定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建设,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我国节水型社会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政策和宣传教育体系。

现将《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02年12月17日印发

附 件: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节水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的前提和关键。《 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措施,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是水利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为此,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为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实践经验,典型引路,逐步推广,是十分必要的。

二、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一)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

节水是在不降低人民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取用水过程中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科学合理和高效利用水资源。节水型社会要求人们在生活和生产的全过程中具有节水意识和观念,在全社会建立起节水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宣传等措施,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实现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逐步杜绝用水的结构型、生产型、消费型浪费,使有限的水资源保障人民饮水安全,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创造优良的生态环境。

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试点建设,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我国节水型社会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政策和宣传教育体系。

(二)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要求

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核心是建设一批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试点。通过建设,不断提高试点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使试点地区在水资源的管理方面达到“城乡一体,水权明晰,以水定产,配置优化,水价合理,用水高效,中水回用,技术先进,制度完备,宣传普及”。

――城乡一体,即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实现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水权明晰,即通过水权分配和制定用水定额,落实各行业及用户的用水指标,建立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以水定产,即调整产业结构,使其与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相协调;

――配置优化,即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水价合理,即改革水价形成机制,发挥价格促进节水的杠杆作用;

――用水高效,即提高水资源的传输和使用效率,控制和减少水污染;

――中水回用,即对污水进行处理回用;

――技术先进,即研究、推广、使用节水技术,提高节水科技水平;

――制度完备,即建立健全节水法规体系,完善以取水许可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制度;

――宣传普及,即加大节水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三)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原则

1.统一管理,优化配置,以水定产,城乡协调。摸清水资源家底,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以水定产业结构与布局,以水定发展方向,处理好农业与工业、服务业,城镇节水与农村节水的关系。

2.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分阶段组织实施,根据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试点任务与工作重点。

3.注重基础,完善机制,措施配套,广泛参与。加强基础工作,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配套,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结合,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达到水量有保证、水质有改善的实效。

4.立足地方,适当扶持,加强指导,提供示范。试点建设以地方为主,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提供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并予以适当扶持,不断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

三、试点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制定政策,编制规划,组织实施。制定节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二)总量控制,逐级分配,定额管理。制定主要行业、产品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制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供用水计划,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优化配置。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按照水资源条件调整现有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和种植业结构),优化配置水资源。

(四)加强节水工程建设,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开展农业节水工程建设,进行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工程措施包括农业节水示范项目、灌区及工业节水改造、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海水及微咸水利用、集雨设施建设、工业及生活废污水减排处理和回用、引水冲污工程及河道清淤等。

(五)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建立节水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以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的,包括水资源论证、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三同时四到位、节水产品认证等在内的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节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六)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对涉水事务统筹考虑,实现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适时、适度、适地调整水价和水资源费,实行超计划用水或者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七)建立稳定的节水投入保障机制和良性的节水激励制度。确立节水投入的专项资金。从水资源费、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和排污费等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节水管理专项资金。通过节水专项奖励、财政补贴、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发展。

(八)推动节水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加强节水技术指导、示范培训,完善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时根据实践需要,开展相关专项课题研究。

(九)制定节水指标体系,建立监测监督检查系统。建立节水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大户的监督检查。

(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增强全民节水自觉性。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节水,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的自觉性。

四、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

水利部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各省(区、市)可选择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有示范性的地区开展本省(区、市)的试点工作,并报水利部备案。试点建设的主体是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进行指导。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步骤为:

(一)由所在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向水利部提出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申请和实施方案;

(二)由水利部组织对方案进行审查;

(三)由水利部和试点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对试点工作进行批复;

(四)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五)试点地区节水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实施;

(六)水利部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验收与评价。

各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

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考核验收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由水利部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办法根据试点情况制定。

考核验收通过对有关工作、工程的现场检查和指标考核进行。要求试点地区完成主要任务,实现试点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参照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确定。重点按以下指标考核:

――综合考核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分项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递减率、计划用水实施率、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水环境质量、单方节水投资等。

――第一产业指标:亩均灌溉用水量、主要农作物用水定额、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节水灌溉工程率等。

――第二产业指标: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污水处理率及回用率等。

――第三产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指标: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居民饮用水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供水管网漏失率、节水器具普及率、用水装表计量率、城市生态系统建设用水效率等。

指标值根据试点地区情况研究制定,总体高于《全国节水规划纲要》的要求。第一产业在保证当地经济发展前提下,实现用水量逐年下降,新增用水需求通过节水解决;第二产业的用水增长率要明显低于全国平均增长率;第三产业用水量要在居民用水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逐步向国际先进节水水平靠拢。

各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考核验收办法根据以上制定,并写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六、加强组织领导

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是综合性社会示范项目,为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必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各流域机构应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对本流域内的试点工作给予指导。

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须精心组织,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和各项节水措施的全面落实。

试点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试点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以地方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执行中央和地方有关投资政策。

4.水利改革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和意见 篇四

海南省水务厅: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管体制改革进展情况调查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普查的通知》(办建管[]452号)的要求,我市在总结国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同时,对我市17个镇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普查,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国管单位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一)改革进展情况

1.分类定性。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效益状况,我市的沙河水库管养所、春江水库管养所、红洋水库管养所、松林岭水利管养所、天角潭水利管养所、西干水利管养所6个水管单位均为准公益性单位。

2.“两定”测算。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的有关规定,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类、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结合我市水利工作的实际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分别对我市6个水管单位进行定岗定员。全市6个水管单位现有在职人员341人,核定编制人员252人,需分流人员89人。于1月7日上报市政府审批。

3.“两费”落实。完成6个水管单位的“两费”测算工作,至,市财政应落实补贴额为477元,其中:人员工资235万元,社会保障费92万元,维修养护费150万元。,已落实人员工资166万元、维修养护经费42万元;20落实人员工资178万元、维修养护经费42万元。相对稳定了我市水利职工队伍。

4.管养分离。我市6个水管单位内部已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5.人员分流。竞争上岗工作结束后,我市6个水管单位共应分流人员为89人,已完成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工作,落实分流人员利用水管单位的水土资源大力开展水产养殖、农林畜等多种经营。

6.社会保障。各水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人员325人,尚有16人没有参保。

7.水价改革。水利工程供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改革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我市从开始,按照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411号)的精神调整水价标准,即由原每年每亩32元调整为:跨市县水利工程灌区供水价格25元;县级和乡级水利工程灌区供水价格分别按不超过22元和18元。

8.改革验收及成果巩固。通过我市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逐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月前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并于年底顺利通过省级验收。

我市水管体制取得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于人员及经费的落实,将6个水管单位上岗人员工资补贴经费、工程维修养护补贴费及社会保障费列入财政预算,分步实施,3年内补贴到位。2008年落实“两费”208万元,2009年落实220万元,计划落实477万元,以逐步巩固改革成果。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几年来,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虽然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两费”落实到位率还较低,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及维修养护经费缺口还较大,离目标任务还有相当的距离。二是水改前6个水管单位除了医疗保险的缴纳较正常外,其他“四金”基本没有缴纳,改革后因收不抵支也无法缴纳。三是没有完全实行管养分离。四是“重建轻管”思想依然突出,重视工程建设,对工程管理重视不够。五是水管单位历史遗留问题多,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如土地确权划界、养老保险等问题,其改革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等。六是目前水管单位人员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与我市水利工程现代化管理要求还不适应,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引进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机制。

(三)深化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1.加强领导。将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的保障措施。

2.继续争取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经费投入,确保水管单位的正常运转。

3.进一步完善水改的配套措施,做好水改后续工作。

4.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水利工程定期检查、鉴定,及时对其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长期处于良性的运行状态。

5.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制度。通过管理考核,促进水管体制改革和水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迈进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6.加强人员上岗培训,不断提高水管单位人员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为水管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情况

1.我市的水利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本市境内的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小型水库及其渠道工程以及大中型灌区支(斗)渠以下的渠道工程由所在镇(农场)、村委会负责管理维护。

①普查范围。17个镇的小型水库、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灌区以及其他类型工程。

②隶属关系。

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均由所在地的镇政府统一管理。

③管理工程数量。小(1)型水库12座、小(2)型水库45座、塘坝2座、小(2)型水闸8座、小(2)型泵站8座、灌区渠道长696公里。

④年运行经费。全市17个镇的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经费没有专项经费落实,均由所在镇政府统筹安排。

⑤人员组成与结构。各镇小型水利工程几乎没有专职管理人员,原来各镇的水利站经镇体制改革后已并入了镇的农经办,管理上已名存实亡。

2.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至今,我市17个镇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尚未开展。

3.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体制混乱、不规范。

②运行管理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不相适应。

③造成不能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不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不能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④落实运行和管理经费相当困难。

4.改革思路与建议

①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恢复各镇水利站,同时,相应落实专职的管理人员。

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③管理人员的基本支出经费及维修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5.水利改革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和意见 篇五

周密部署 大胆探索

勇于创新

——XX市XX区全面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

管护机制试点

我区被列为全国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县区以来,我们严格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总目标,科学规划、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较好完成了试点工作的阶段性任务。截止6月底,已完成XX产改试验区XX处、XX乡全乡XX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工作,各项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正在推进。

一、明确原则,把握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农村水利设施安全运行和效益持久发挥为目标,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进一步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和责任,拓宽投资渠道,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明晰所有权,落实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全面解决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水,为建设全面小康利州奠定基础。在试点工作中,坚持大胆创新勇于实践的原则;坚持全责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试点推进的原则;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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