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官僚主义(精选7篇)
1.解释官僚主义 篇一
一孝道———对父亲在道德上具有可塑性的顺从
孝道首先是一种对权威的服从, 无论是对家庭还是对政府权威的服从;其次孝道关涉生物进化进程。孝道思想系统涵盖多个方面的规范, 包括生育适度、配偶选择、配偶看护、手足竞争、直系和旁系的家庭关系、追求社会地位的行为和其他与进化心理学和生物学相关的问题。现存文献很少将上述所有问题集中在一起进行研究, 这是因为汉学家、哲学家和跨学科的思想家才刚刚开始探索这些问题。[1,2]但是, 跨文化抚养研究确证了一点, 即孝道的指导原则“为父母对子女的绝对权威提供了辩护”[3]156。
“孝”是儒家哲学看重的美德, 它包括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行为、礼仪、性情、心理状态, 特别是在如何对待父母、家族长辈及先祖的问题上, 无论他们在世, 或已经辞世, 还是在来世。象形文字“孝”是由下边一个“子”, 支撑上边一个老人的“老”组成。《论语》和《孟子》中认为孝道是传统中最重要的美德, 《论语》1.2说道:“君子务本, 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 其为仁之本与!” (1)
顺从, 特别是对父亲的顺从, 为道德可塑性留下了余地。作为一个全面的“感情—行为—认知”系统, 孝道培养了顺从, 于是父母可以在各种层面上运用子女的孝顺。《论语》中有这样的描述:“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 (《论语》2.5) 这些和与之类似的文本让学者们得出结论:“孝道最显著的特色是将个体的意愿和福祉置于父母的意愿和福祉之后”;“孝道典型地体现为儿子对父亲的顺从……”[4]朱熹通过强调罗仲素的一个说法完善了这种对比:“只为天下无不是礛父母。”[5]434
强调对父亲的顺从是孝道的主要特征, 其将“孝”与儒家其他的经典德性区分开来, 使得孝看起来甚至超越了另一儒家信条———“仁”。要想做到孝顺, 个人必须完全顺从父母, 即使父母要求个人做可能与仁或其他品德相冲突的事情。《孟子》4A.19描述了孝道与诚实之间的矛盾。曾子在极度贫穷的条件下还奉养他年迈的父亲曾皙。每当他父亲在饭后问他是否还有剩下的时候, 曾子总是善意地欺骗他, 说还有食物剩下。《孟子》的编著者在4A.20处做注:“孟子曰, ‘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孟子在讨论中将对个人自己身体的关心与父母联系在一起:是父母孕育了个人的身体, 因此个人的身体必须服务于父母, 进而个人必须小心照顾自己的身体。
《论语》中叶公的故事进一步表明顺从父亲的孝道要胜过其他次要的德性。在这篇著名的轶事中, 周边城邦的叶公来向孔子请教。叶公为其国民道德上坚决而感到骄傲, 但孔子却对叶公的态度感到惊愕: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 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论语》13.18)
在尊重父母的责任和无偏袒的正义之间, 孔子把更具决定性的分量放在了孝道一边。在叶公所说的情形中, 儿子没有按照利于父亲的方式行事, 因而虽然诚实而直率, 却理应受谴责。
根据孔子对叶公的回答, 对父母的孝道需要从孩提时起, 这个阶段照顾好自己是为了父母。孝的责任从青年到成年, 直到一个人死亡都不会完结, 儿子必须为死去的父亲和祖父祭献。在古代中国, 儒家的丧葬礼仪以孝道和历史上的风俗为依据。子女对父母做更多投入的一个例子, 是在丧葬礼仪和活动中要做出很多牺牲。在讨论置办棺椁时, 孟子引证传统说道, “吾闻之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 (《孟子》2B.7) 由于孝道要求的很多仪式和实践是公开并且可以被个人所处群体观察的。如果某个人不舍得为父母的丧葬多花钱这件事情为人所知, 那么他的社会地位就会大受影响。孟子的一般准则意在鼓励资源分配沿代际上溯, 通过在名誉上谴责不负责的个人来确保子女在父母身上的投入。
该准则在服丧仪式中的应用遭到了孔子的学生宰我的抵制。宰我认为, 强制服丧三年会给子女和他们的家庭带来不便和伤害, 因此应该由三年缩短为一年 (《论语》17.21) 。服丧期间儿子要身披粗麻制成的衣物, 住在专门搭建的供悼念的小屋里, 只能喝稀饭, 忌音乐和性行为。包括《尚书》中的高宗在内, 有人认为儿子在服丧期间必须沉默不语。在《论语》17.21中孔子两次批评了宰我的想法。第二次批评时, 孔子表达了《论语》中对宰我最严厉的谴责之一。他说宰我“不仁”, 也就是说, 宰我不具有“仁”的核心德性。根据品德的传递性, 如果宰我不“孝”, 那么就是不“仁”, 也就是说“孝”是“仁”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当代中国哲学界, 反对孝道准则的讨论就是围绕宰我的例子巧妙展开的[6], 这些讨论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少有的激烈争论。[7]
二孝道与生育和择偶的义务
通过用孝道对年少的子女进行顺从的文化塑造, 父亲实现了对子女的有效控制。孝在此表现出很广泛的道德可塑性, 甚至成为一个不去杀人的心理动机。孟子曰:“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 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 人亦杀其兄。” (《孟子》7.B7) 。尽管孝道存在可塑性, 但其内容却并非可以还原成对父亲的无条件顺从。儒家文本展示了孝道与婚姻生育之间的实质联系。一些汉学家在没有任何数据的情况下探讨孝道对当代中国人口动态的影响。尽管如此, 儒家传统中研究孝道的范式, 还是能揭示出恪守孝道与婚姻的成功和繁育能力的增长之间明确的关联。
在《孟子》4A.26中, 有关于舜的婚姻的描述。舜在那里被称作大舜或虞舜。他的婚姻在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缺乏孝道, 但即使犯了这个错, 舜还是孝顺的。孟子曰:“不孝有三, 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 为无后也, 君子以为犹告也。”舜被动的不顺从, 即“不告而娶”, 已被他履行孝和生育的责任抵过。事实上, 舜没有告诉父亲这桩婚姻是一件好事。《孟子》5A.2告诉我们, 帝王尧将自己的几个女儿嫁给了舜。这无疑增加了舜繁衍子女的能力, 舜拥有的配偶、资源及地位在古代中国都是不可想象的。据传说记载, 舜虽然不是尧亲生的儿子, 但他在53岁时取代尧当上了帝王。
孟子称赞舜是“大孝”的典范, 甚至超过了圣王尧和禹, 因为他比其他人更好地孝顺了父母 (见《孟子》3A.4) 。为了解释为什么孟子觉得舜特别好地侍奉了父母, 我们需要回到那个出于极度孝心而隐瞒亲属罪行的主题。在《孟子》最开始的例子中, 弟子桃应问孟子:如果舜的父亲瞽瞍在舜的国家里杀了人, 舜应该怎么办?孟子说, “舜视弃天下, 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 遵海滨而处, 终身欣然, 乐而忘天下。”舜是最伟大的帝王, 因为他看重亲情血缘甚于任何其他道德原则, 甚至甚于他自身的利益 (如果他为了救他的父亲而舍弃国家, 舜在生育适合度 (reproductive fitness) 和地位上的牺牲将是极其巨大的) 。这便是舜为何在《诗经》中占有永恒地位的原因。
很少有男性能获得舜一样的奖励, 但在中国儒家文化历史上, 流行的一般通则是儿子孝顺与否与其子女的数量或质量成正比。儿子最高的职责是生育男性继承人。根据范·久利克 (R.H.Van Gulick) 对中国历史上社会、性学和两性关系的里程碑式研究, 这是“导致直到近代中国一夫多妻制的最有力动因;如果妻子没有生下男性后代, 丈夫就要找其他人来生一个或是更多的男孩”。[8]13这个理念直到今日仍然存在[9]100。孝道的责任导致对更强的繁育能力的需求, 进而引出人们在生育适合度方面的利益与古代中国社会特定文化要素发展之间明显而重要的联系。一夫多妻制的家庭结构和长期的纳妾历史, 使得身居高位的男性能最大化自身的繁育适合度和掌握获取配偶的权力。由于历史上中国是父系社会, 结婚后女方在男方家生活居住, 而且实行长子继承制。在孔子以前中国已进入农耕文明, 祖祖辈辈已积累了很多的财富。他们会把这些财富赠予那些最孝顺的子孙充当嫁娶的彩礼。从古代中国家庭的社会文化机制来讲, 孝道确实产生了巨大的生育回报, 因为那些没有得到父系财产的子孙无法供养妻妾。
三跨文化心理学视角下的孝道
为了更好地了解孝道对儒家思想影响下人群的影响, 我们需要参考进化科学中关于大规模亲子冲突和跨文化试验的数据。这样我们就能在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人群与未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人群之间, 比较父母对子女的影响或者子女对家长权威的顺从。根据特里弗斯 (Trivers) 关于亲子冲突影响深远的论文, 最可能引起亲子冲突的问题是子女的择偶:
假使父母与子女在子女是否应该生育的问题上取得共识, 在生育的形式上还是可能会有争议。个体决定生几个子女会影响到他享受亲属利他主义的机会, 因此父母和子女很有可能就为繁衍子女应该做出多少努力产生争议。由于个人择偶的决定会影响其对亲属的利他行为, 因此择偶这件事对父母而言并非事不关己。[10]261
在比较之前, 需要考虑跨文化语境下关于儒家孝道心理学的研究。
研究孝道的中国心理学家已确定几个相关的变量。叶光辉 (Yeh) 和杨国枢 (Yang) (1989, 1990) 为这些变量的测量和分析搭建了框架。[11,12]胡 (Ho) 和李 (Lee) (1974) 建立了儒家孝道的态度量表。[13]胡 (1986, 1994) 发现威权道德用两种方式体现孝道。[14,15]首先, 遵守孝道的人倾向于依据社会成员的阶层权威来为归属于不同集团的人们排位, 从家庭到整个国家。其次, 遵守孝道的人依照孝道的道德准则来评价人。人们把孝道与这样一些态度联系在一起:过度控制, 强调适当行为, 抑制自我表达及对独立的追求。遵守孝道的典型人格特点包括教条主义、威权主义以及与“不孝”的人相比更高的顺从性。胡认为孝道与“认知的保守主义”呈正相关。[14]黄 (Hwang) 补充说孝道预示着传统主义, 即一种对过去的倾向, 更可能“绳其祖武”;孝道意味着文化中心主义, 即“深信自己的文化是永恒的、中心的, 甚至是优越于其他的”[16]179。
另一派学者认为孝道具有两面性。Yeh (1997, 2003) [17,18]和贝德福德 (Bedford) (2004) [19]提出一个“双重孝道模式” (dual filial piety model) 解释孝道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叶光辉主张存在两个焦点因素:互惠与威权主义。互惠性孝道被用来说明推动子女履行他们对父母情感上、经济上及身体健康方面责任的动机。之所以被看作是“互惠性”的孝道, 是因为这些责任对应于父母为子女提供广泛多样的支持。威权性的孝道要求子女对父母顺从、增加父母声誉和压制子女自身欲望。叶光辉和贝德福德 (2003) [20]揭示了孝道这两个维度之间的复杂联系, 并标示出每一个维度的心理社会适应性。实验数据似乎证实了这种理论结构。
受儒家思想影响的父母培养子女的方法强调他们对子女的实际控制, 以实现对子女的有效社会化。在对华裔美国人和欧洲裔美国人父母的几项研究中, 华裔美国父母都表现出“依靠严格的管束和纪律来维持家长作为权威的权利和地位”[21]154。一个关于父母接受度和控制力的研究, 从华裔美国家庭和欧洲裔美国家庭搜集到三个不同时段的数据:子女上幼儿园和学前班时, 上一二年级以及上三四年级时。针对子女的问题行为, “结果显示, 华裔美国家庭的父母对矫正子女的行为具有积极影响, 但欧洲裔美国父亲的接受度和控制力似乎与子女被试行为的结果无关。”[22]326华裔美国家庭的父亲比欧洲裔美国家庭的父亲对子女和子女的社会化具有更有效的控制。这个结论与之前的研究一致, 虽然中国的父母比西方父母在威权主义上的得分更高, 但中国父母的目的是要训练子女行事得体, 在学业上取得成就, 尤其是要学会与人和谐共处。[23]孝道与威权道德主义和子女身上的认知保守主义相关, 还与语言流利程度较差相关, 这些都绝非偶然。[15]
另一方面, 欧洲裔美国家庭的父母比华裔美国父母表现出对子女更多的放任, 并且比华裔父母给予子女更多无条件的积极关注。[24]与儒家思想影响下的华裔移民中传统的教育方式相一致, 父亲对子女表达感情被认为可能会破坏孝道所要求的尊重和顺从。[25]一项关于中国与美国青少年问题行为的大型比较研究显示, 中国青少年表现出对家长更多的顺从行为:在调查进行之前的一个学期, 只有27%的中国学生缺课一天以上, 而美国学生则有80%;中国学生花在作业上的时间是美国学生的两倍;并且中国学校也不像美国学校有那么多学生对学生进行骚扰的问题。[26]342
有趣的是, 中国父母的家长威权主义对中国子女的社会化和学业成就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7,14], 这表明儒家的家长控制对子女而言是有益的, 尽管这种益处并非没有限制 (比如, 金 (Kim) (2007) 指出儒学与广为人知的创造力之四个条件之间存在负相关[28]) 。孝道信念与家庭凝聚力[29]、关怀父母的动机[30]、良好的代际关系及对父母的赡养[31]呈正相关, 而与子女青少年时期的亲子冲突呈负相关[19]。与移民的中国父母和美国白人 (Caucasian-American) 父母相比, 中国父母对子女控制程度更高, 对子女事业成功的要求也更高。[32]
四进化心理学, 亲子冲突和子女择偶倾向
关于孝道在情感、认知和行为之当代表现的主要研究与古代中国孝道思想体系的内容密切相关。人类择偶的特点是从双方父母选择和子女自身意愿之间的互动中产生的。男女的择偶行为不是构成人类择偶活动的唯一进化动力。父母的影响常被忽略, 但这种影响却是一个意义深远的因素, 它可以用来检验基因冲突理论。“父母对子女择偶的控制是由于父母和子女在择偶问题上没有完全同一的利益, 而父母可以把自己的意愿加诸子女身上。”[33]90父母试图操控子女择偶行为的几个方面, 其中包括子女择偶偏好和择偶策略, 也即是寻找短期和长期配偶的策略。为了理解该数据与顺从在孝道中作用的关系, 我们必须首先理解亲子冲突关于择偶偏好和择偶策略的假设。
我们首先来考虑择偶偏好。女性的生育资源比男性的更受重视, 于是男追女比女追男的情形更多。这个事实使得父母更倾向于直接控制女性后代, 而非男性后代。由于是父母在为女性后代择偶, 所以男性配偶的特质是在父母偏好的基础上选择的, 而不是取决于女性的自身偏好。[33]这样导致了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择偶偏好上进化利益的不对称。人类学田野研究和心理测验的进化心理学数据证实了进化心理学所假设的情形:即在子女择偶的问题上, 父母与子女的偏好存在不对称。对采集狩猎社会的研究显示, 这种不对称性使父母对子女配偶偏好更高的社会地位、财富、忠诚和良好的性格[34]、勤奋、赚钱潜力以及家境是否优越[35]。
如果你是一位家长, 你怎样才能知道你为儿女挑选的配偶是真的拥有这些品质, 还是只是看上去如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父母通过习俗和仪式要求未来的配偶投入大量的钱财。其中, 某些礼仪的内容包括嫁妆、彩礼和男方为女方家做工 (bride service) 。彩礼制度之存在依赖于物质财富和父母对子女择偶的控制程度。据此可以假设, 关于彩礼的跨文化差异会与父母在关于择偶的这场亲子冲突中的得胜程度共变。[33]95
彩礼在古代中国子女择偶的问题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但其他习俗和礼仪也能帮助父母为子女选择合适的配偶, 并使得配偶人选有机会向未来的岳父母显示为何他们是作为女婿的更佳人选。古代中国典籍中所讨论的许多形式的礼仪都有这样的目的。儒家关于孝道的教义, 鼓励男性培养并展示未来的岳父母想要在其身上看到的性格特质。《论语》1.11中规定了非常突出和明显的公开行为, 子曰:“父在, 观其志;父没, 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 可谓孝矣。” (见《论语17.21》和Liu, 2006[6]) 连续三年放弃一个有价值的劳动力的同时, 一个家庭有能力得以生存, 标志着这个家庭的富有。但在这个文化语境之外, 有生育力的女儿没有进化上的理由选择一个要为父亲守孝三年的人做配偶。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她们有理由不选择这样的结婚对象, 因为这明显表现出这些男性没有尽到抚养妻儿的责任。
在多数前工业化社会, 父母在子女择偶问题上的影响力导致了父母根据自身偏好为子女选择配偶的包办婚姻。[35,36,37,38,39]这个过程产生了亲子冲突, 因为子女配偶的特质给父母和子女带来的利益不对等, 在这个冲突中弱势的一方被迫妥协。能带来不对等利益的特质有多个, 包括出众的外表和长短期择偶策略等。为了更详细地理解这个过程, 我们需要考虑家庭偏好的不对称性。
配偶家庭之利益是不对等的。根据特里弗斯的观点, “家长也可以利用子女的婚姻来维系与无血缘关系的家庭或团体的联盟, 只要这样的联盟除了对其子女还对其亲属有益, 父母会比其子女更倾向于鼓励这样的婚姻。”[10]261父母在为其家庭挑选子女之配偶中的利害, 使家庭联盟得以建立、维持和巩固, 从而增加父母在政治或经济上的利益, 并为其家庭增加了在与其他群体发生冲突时的帮手。为了赢得这场亲子冲突战争和在正式的择偶决定中行使完全控制权, 传统社会的父母很早就会让子女成婚, 常常是在子女进入青春期之前。进化心理学家假设, 亲子冲突中父母身上强烈的进化压力使他们在为子女择偶问题上更加偏好于最大化自身适合度。
关于未来子女配偶家庭背景的不对称择偶假设已在几个研究中得以证实。阿波斯托罗 (Apostolou) (2008a) 发现, 人们更偏爱与之有相似宗教背景的姻亲, 而对配偶的宗教背景关注不及对姻亲, 这说明父母比子女更重视姻亲的家庭背景。[40]邦克 (Buunk) 等 (2008) 表明, 子女比父母更容易接受出身不是很好的配偶。[41]阿波斯托罗研究父母在自己择偶上的偏好和他们对自己子女择偶的偏好, 这两种偏好的差异性很好地支持了前述假设。与未来的女婿相比, 人们更喜欢在未来的丈夫身上看到迷人的外表、充满生气的个性和随和的脾气;而与未来的丈夫相比, 人们更愿意在未来的女婿身上找到良好的家庭背景及声誉。在未来儿媳与未来妻子间的比较也产生了类似结论。人们希望未来的妻子聪慧充满生气, 喜欢未来的儿媳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声誉。[33]这些结果的数据在统计上都很显著。
除此之外, 亲子间偏好的不对称还体现在子女择偶策略上。子女会选择寻找短期配偶, 这种策略虽然对子女自身有益, 但对父母的适合度利益而言却是有害的。女性可以通过寻求短期配偶获取其他方法无法获取的财富和食物馈赠。[42]女性还可通过寻找短期配偶获得高质量的基因, 因为基因质量高的男性比基因质量低的男性更可能有寻找短期配偶的行为。[43]由于女性承担怀孕的风险, 短期关系中的女性付出的代价要远大于男性。当然, 这不是在说寻找短期配偶必然无益于女性的适合度利益, 但这种策略在几方面威胁到父母的利益。在未经父母允许的短期关系中怀孕, 会玷污父母的声誉。这样的情形也使女方父母无法利用女儿的婚姻与另一个家庭缔结联盟, 而这正是婚姻在前工业化社会最重要的功能之一。[35]不仅如此, 这种关系也会放大对父亲身份不确定性的忧虑, 这会排除从父亲那里获得任何资源的可能, 更不必说彩礼。相应地, 这种情形会迫使未婚女性的父母承担比如果女儿的孩子是婚后所生更大的养育负担。需要明确的是, 父母为子女择偶时, 看重社会地位和优越的家庭背景。一个寻找短期配偶的女儿会给她的父母带来风险, 因为她寻找短期配偶的决定中没考虑配偶的家庭背景。
如果换成儿子, 这个情形要简单很多, 因为他们寻找短期配偶与父母在儿子择偶策略中的利益没有那么不对等。如果一个男性与100个女性发生关系, 其结果可能生出的子女比一个女性在同一时期与一百个男性发生关系更多。因此, 男性比女性对短期配偶更感兴趣[44], 而且父母反对男性后代寻找短期配偶也比反对女性后代的同样的行为要少。
至此, 我们已经对进化心理学关于父母对子女影响的两个不对称性假设进行了辩护。第一, 父母与他们的子女对子女婚姻对象的特质有不同偏好。总体上, 父母更希望子女选择拥有优越家庭背景的、忠诚的、有赚钱潜力的配偶, 而子女比父母更喜欢选择相貌出众的配偶。第二, 父母与子女有不同的关于子女择偶策略的偏好。父母在很大程度上比子女更希望子女寻找长期配偶, 避免随便与人成双和一夜情, 而子女则比他们的父母更能接受那样的做法。
五子女择偶偏好和择偶策略的文化差异:儒家的特例
本文假设, 作为有引导的文化变化产物的儒家孝道, 让父母和父母的父母可以对子女施加控制。对此的经验论证将会分两步进行。前一节概括总结了第一步, 为父母与子女在子女配偶上的不对称性提供了证据。通过讨论择偶偏好的跨文化差异, 特别是关注中国和东亚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数据, 本节将为第二步提供证据。尽管这些进化论假设得到了确证, 但跨文化数据揭示出子女在择偶问题上是否采纳父母偏好的程度存在显著的文化差异。
通过这些文化差异, 我们可以衡量文化在多大程度上成功地发展出一些方式, 父母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把自身对子女择偶的偏好施加到子女身上。在某种文化下, 父母成功地使子女在择偶这件事情上满足父母的偏好, 可以为以下假设提供证据, 即这种文化已经以有利于父母的方式解决了亲子冲突问题。换句话说, 父母在关于子女择偶偏好和择偶策略这场亲子冲突战役中取得了胜利, 即子女择偶偏好符合父母而不是子女自己的利益。以下数据显示, 在这些最重要的问题上, 子女对父母的顺从程度在中国要高于任何其他当代工业化国家。
(一) 父母对择偶影响的跨文化数据
邦克等 (2009) 从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选取了三组大学生, 测试父母对子女择偶的影响。这些被测试者有欧洲裔的, 也有东亚裔的。邦克把第三组标记为“其他”。家长对婚姻影响量表 (PIM) 的数据进一步支持了本文假设。PIM量表包括10个项目, 被测试者需在1—5的里克特量表中作答, 其中1代表完全不同意, 5代表完全同意。被测试者得分越高, 说明其在择偶问题上受父母的影响越大。PIM量表中包括“父母有义务为子女找到合适伴侣, 而子女有义务接受父母的选择”和“选择伴侣时, 子女应该参考父母的意愿”这样一些陈述[45]29。
东亚裔在PIM量表中所得结果在统计上显著不同于欧洲裔。“东亚、欧洲和其他民族背景被试的平均值 (SDs) 分别为2.76 (0.75) 、1.86 (0.49) 和2.83 (0.99) 。这些平均值之间有显著不同, F (2, 99) =14.71, p<0.001。[45]35邦克又问了关于被试对象生活中父母对子女婚姻影响, 包括“你觉得你如何确定你的结婚伴侣”在内共三个问题, 更高的PIM值说明父母在他们的婚姻决定上很可能会起到很大的作用。[45]
该数据显示, 加拿大的东亚裔大学生比欧洲裔加拿大人或荷兰人在择偶问题上受到父母的影响更大。按照PIM量表平均值量化后, 这个差异达到了一个不同的数量级。即东亚裔加拿大人在择偶问题上受父母影响的程度是荷兰人 (1.45) 或欧洲裔加拿大人 (1.86) 的两倍之多。把基因差异的影响先抛在一边 (没有排除) , 文化差异, 其中最明显的是要求顺从父母的孝道, 最好地解释了这种程度的差异性。
(二) 择偶偏好的跨文化数据
大卫·巴斯 (David Buss) 和合著者 (1990) 发现, 在关于择偶偏好的18个变量中, 文化和居住国比性别对差异影响更大。研究揭示了中国人和非中国人样本间偏好的独特差异。巴斯和他的同事使用了两个工具。第一个包括18个择偶偏好特质, 被试者在1-4等级的里克特量表中作答, 1代表不相关、不重要, 4代表不可或缺。第二个工具评价了择偶偏好, 要求被试者根据有多希望每个特质出现在想要与之结为夫妻的那个人身上来排序。[46]11有关贞洁的数据与我们的假设特别相关。巴斯将贞洁定义为“没有过任何性经验”[46]14。如果偏好没有性经验的对象意味着偏好寻找长期配偶, 那么关于偏好贞洁的结果便揭示了子女的择偶偏好和择偶策略。
巴斯写道, “文化最大的影响出现在贞洁这个变量上……来自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台湾和巴勒斯坦的被试者都觉得另一半的贞洁很重要……与之形成对比的是, 瑞典、芬兰、挪威、荷兰和西德的被试者都觉得贞洁不相关或不重要。”[46]16做一个对比, 根据第一个工具的结果, 瑞典男性认为贞洁为0.25分 (总分3分) , 瑞典女性认为贞洁为0.28分;中国男性给贞洁2.54分, 中国女性给出2.61分。从这些结果来看, 中国人, 无论男女, 对配偶贞洁的期望程度要比瑞典男女高出大约10倍。不同国家对贞洁偏好的排序显示, “中国大陆的样本偏离了国际平均水平, 中国大陆的被试者更看重配偶的健康、贞洁和做家务的能力。”在中国人样本中, “可靠性、相互吸引力、善于交际、令人愉悦的性情、充满生气的个性、外貌和宗教相似度较少受重视。”[46]23
在第二种工具中, 被试者按偏好程度为未来配偶的18个特质做了排序。中国大陆的女性将贞洁按其重要性排在第6位, 这是全球女性中贞洁排名最靠前的情形[46]24。中国大陆男性的数据不同寻常, 因为他们要找的配偶首先要健康, 其次想要孩子, 第三要没有过性经验。他们把贞洁排在未来配偶身上最渴望特质的第三位。对于多数其他群组———事实上, 所有非洲、东欧、西欧还有南美组———贞洁几乎都排在偏好的最后一位。西欧、大洋洲、斯卡的纳维亚和南美洲的男女都将贞洁排在18项中的第16、17位或18位。其中, 除巴西和哥伦比亚男性之外, 几乎所有其他人都将贞洁排在17位或18位。
中国健康和家庭生活调查 (1999—2000) 揭示了中国大陆男女初次性经历的独特模式, 从而进一步证实了以上结论。调查显示, 中国男性进行初次性行为的年龄中值是24岁, 与他们初次结婚的年龄中值相同。中国女性进行初次性行为的年龄中值是23岁, 这也是她们初次结婚的年龄中值。[47]745作为对比, 研究者在对照组所关注的其他25个国家中, 只有匈牙利、斯里兰卡和新加坡的女性发生初次性行为的年龄中值比中国高。只有斯里兰卡和新家坡的男性进行初次性行为的年龄中值比中国高。[47]745新加坡受儒家思想影响很深;斯里兰卡长年处于战乱, 对两性关系发展不利。
总之, 在中国, “虽然形势在变化, 婚前守贞还是惯例”[47]750。推迟初次性行为相当于在避免寻找短期配偶的机会, 中国男女推迟初次性行为的这种行为暗示了父母在性行为上的影响。文化上的不同最好地解释了这种广泛差异, 而文化差别中最首要的就是孝道思想体系中对顺从父母的要求。
六结论
上述研究都显示出一种亲子偏好的不对称。中国被试者比任何其他工业化国家的人们都更倾向于采纳和内化父母的偏好。对数据所显示的广泛差异之最好解释应该求助于文化差异。中国文化中有什么是其他文化所没有的呢?出于有限篇幅无法论及的原因, 其余解释, 包括人种间的基因差异、当代社会学现象、政治治理方式和中国大陆独生子女政策, 都无法说明所涉数据差异。在这些研究的样本中, 与解释这个数据相关的儒家文化影响下的文化属性中最独特的, 当属要求顺从父母的孝道思想体系。在孝道思想的影响下, 受儒家思想影响的父母在对子女择偶偏好上获得的决定性影响力, 在世界其他地区乃是闻所未闻的。
本文试图检验这样一个一般性假设, 即在文化领袖 (同时还是父亲和祖父) 的影响下建立的儒家孝道思想体系, 其目的在于解决子女对父母, 特别是过了生育期的父母的投入问题。根据特里弗斯的洞见, 早期儒家经典文献成为被父辈用来教育子女顺从父母和塑造子女维护父母专门利益的工具。这里所考察的假设是, 早期儒家思想文本中提倡孝道部分的存在、传播和影响, 会与当代中国父母对子女在择偶偏好和择偶策略上影响的数据相应。我们已经给出进化心理学关于父母与子女对于择偶偏好的不对称假设的证据, 并得出结论: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中国子女在择偶问题上受父母的影响要远远高于其他工业化社会的子女, 从而确证了跨文化差异。
本文是在确证这样一个假设:早期儒家关于孝道文本的内容和从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人群所收集的数据之间有很强的统计显著相关性。同时, 本文还有一个更深远的断言, 一个构成因果关系的断言, 即早期儒家文本与其在中国历史上成功的文化传播导致了这种强烈的相关性。此处关于这个因果假设的证据并不完整, 由于篇幅所限, 2500年来早期儒家文化传播的有效性没有得证, 这将是另一篇关于早期儒家文化影响和文化流行病学论文的工作。
2.要全面地解释社会主义民主 篇二
社会主义民主不是什么“绝对民主”,不是什么抽象的一般的民主。世界上没有“绝对民主”,没有抽象的一般的民主。我们需要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因为它有利于最大多数的人民。如果有一种所谓民主,它不是有利于最大多数的人民,尽管它说得如何天花乱坠,也不是我们所需要的。
我们的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都是犯罪,应当受到惩罚。决不是说,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就可以爱怎么干便怎么干。
我们的刑法规定了什么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应得的惩罚,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就不能无视这些规定。冲击机关、占领办公室等行为,是不是触犯了刑法,应当事先考虑,不能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借口而乱搞。
社会主义民主有其自己的轨道,超出这种轨道,还能叫作社会主义民主么?
自由也是一样。我们所谈的各种自由,本来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我们要求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决不允许以反革命为目的,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你要怀疑和批评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也不是不可以,但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煽动,就是触犯刑法。
3.雅致主义风格的名词解释 篇三
作为一名事业爱情皆顺利的女性,往往在内心是及其向往罗曼提克的生活方式,在工作中这些女性又表现的及其干练,两种截然不同的生活方式,怎样才能在生活中得到完美的呈现呢?如果你喜欢欧式古典的浪漫,而又不想被高贵的繁琐所束缚;如果你喜欢简约的干练,但又认为它不够典雅,缺少温馨,那么你可以尝试一下雅致主义的室内设计风格。
雅致主义风格 ,去掉现代风格里面的哪里繁琐的装饰性配件,在一些固定件上面采用古典雅致的实木进行搭配。雅致主义风格很重要的一点体现就是颜色,室内颜色搭配以和谐为主,切忌大红大紫,主要是淡色系为主,颜色的差别不能太明显,这样看起来会比较舒适以一些。
4.后现代主义的名词解释 篇四
首先技术的进步在现代社会导致了功能主义的繁荣,这体现在现代建筑的简约风格与批量的廉价上,按科斯洛夫斯基的说法(P142),现代功能主义建筑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方面,“在六七十年代尚能有广泛影响的美学风格,由于其力图摆脱历史主义的桎梏,是历史的东西(建筑的历史文脉)正在危险的丧失,今天不仅成为平庸之作,而且愈益失误”;另一方面,现代的建筑环境“使人们囿于一个技术的、远离自然的、城市化的世界中”(如香港的水泥森林),这导致人与自然的隔膜,也使科技与人文关怀之间的平衡受到破坏,即“人自身必须不断去适应技术或在技术中感到自己完全是多余的”。面对科技与功能主义对人文环境的异化,后现代电影或选取历史、怀旧的场景来唤起观众对历史感的审美兴趣以承接社会文化的历史血脉,或(刻意地)着力突显影片建筑与背景环境的非人文性特征以衬出科技理性的冷漠与作者的焦虑。[在这个意义上说,后现代电影与后现代建筑是殊途同归的。虽然后现代建筑倾向于在功能、审美与历史地域文脉之间追求一个平衡点以表现建筑发展的折衷,但后现代电影并不倾向于直接将这种折衷的思想映现其中,它与反衬的效果相比要单薄得多。]
另外信息与传媒技术的革新和发展也在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希尔指出,新的媒体科技至少在两方面对人的社会经验与主观认识的重塑产生决定性效果。一方面,媒介信息与图像通过先进的跨区域传播平台(e.g.Internet & satellites)的过剩散布正在逐步导致时空概念的空前压缩与紊乱,并致使区域文化与个体身份认同的建构趋向于淡化其原本明显的空间地域性特征(如民族特色文化)。这个趋势很容易被联系到“全球化”概念的文化领域,并由此出现了后现代电影对待文化全球化(文化帝国主义)的三重态度:首先,后现代电影倾向于揭示(反对)理性的商品作为消费文化的符号对人性本真的抹杀;其次,对文化全球化采取保守(容忍)的态度,通过电影中的杂揉、并置、空间重叠等手段,打着多元文化的幌子追求帝国主义文化的全球均质,把全球文化统置于西方的文化意识形态之下,有多元之形而无共荣之实,这虽有利于文化(后)殖民主义的推衍,却也是揭露文化殖民本质的最佳映衬;第三个态度就是面对文化全球化的趋势,第三世界电影所采取的去同而求和的方针,同的反义词是和,不是异,对于全球化与民族化来说,双赢的结局不是同,而是和,也就是同中有异,异中求和。
5.古典主义的名词解释 篇五
资本主义渐趋发展的历史阶段产生的一种文艺思潮。以十七世纪的法国发展得最为完备,也出现于英国,德国、俄罗斯,在欧洲曾居支配地位。它是由于学习古代、崇尚古代,模仿古代、以古代的希腊、罗马文学为典范而得名的。
从政治和社会根源上考察,古典主义文学是君主专制政治的产物,它为君主专制政体创作,并受君主专制政体的严格监督。它是绝对王权用来加强中央集权,反对思想分立主义的思想工具[1] 。
十七世纪的法国,正是处于君主专制的全盛时期,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条件尚未成熟,这是法国国王路易十三(1610--1643)和路易十四(1638--1715)掌权的时代,法国的商业资本高度发达,货币成了国民的主要财富。代表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国王,为了推行重商政策,发展国外贸易,必须从教皇和旧贵族手中夺取政权,集中控制,压制地方贵族的分裂活动,开辟税源,鼓励海外殖民扩张,这就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的由来。当时的资产阶级正处于上升时期,一方面由于力量不够壮大,没有发展到足以推翻封建统治,夺取政权的地步,需要依附王权来发展资本主义;另一方面,又不甘心于政治上的附庸地位,在思想上要求革命,提出了限制王权的要求。因此,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之间暂时形成相互牵制,相互斗争的局面。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君主专制发生在一个过渡时期,那时旧封建等级趋于衰亡,中世纪市民等级正在形成现代资产阶级,斗争的任何一方尚未压倒另一方,”而当时的王权就成了这两个阶级之间“表面上的调停人”。
古典主义的基本特征
文化特征
古典主义具有三个特征:
1.为王权服务的鲜明倾向;
2. 理性至上(主要表现为以理性克制情欲);
古典主义是在当时流行于整个西欧的唯理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唯理主义以笛卡尔(1596-1650)为代表,他主张一切以合乎情理为原则,主张抛弃传统偏见,反对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反对盲目信仰宗教权威和经院哲学,把理性看成是知识的唯一源泉。唯理主义认为感性材料会欺骗人们,只有通过理性才能认识世界。这种唯理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它在古典主义中起了指导作用。因此,古典主义也可称为艺术上的唯理主义。
3. 奉古希腊、罗马文学为典范,借古喻今。[2]
艺术特征
第一、从古希腊古罗马文学中汲取艺术形式和题材。这一点似乎同文艺复兴时期的作家一样,实际上存在不同之处。就法国而言,人文主义者所做的工作是将淹没一千多年的古籍发掘出来;人文主义作家仅在诗歌和散文方面从古代作家那里学到东西,至于戏剧形式则可以说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寓言就更不用说了。古典主义的悲剧和喜剧与古希腊古罗马的悲剧和喜剧已有很大的不同,它们已具备现代戏剧的基本形式,有一定的幕数,适宜于在一定的时间内演出。戏剧冲突十分尖锐,心理刻画非常细腻,达到了悲剧和喜剧的新高峰。从世界范围来看,也处于一个发展的重要阶段。
第二、有一套严格的艺术规范和标准。例如戏剧创作要遵守“三一律”,即情节、时间、地点必须保持“整一”。这个主张在16世纪已有人提出。古典主义的理论家发展得更为明确:须围绕单一的剧情进行,排除一切次要的插曲;在一天中进行;在一个地点进行。“三一律”的提出者断言,亚里斯多德的《诗艺》中谈到这些规则,其实,《诗艺》中根本没有提地点一致。然而,古典主义者“正是依照他们自己艺术的需要来理解希腊人的,因而在达西埃和其他人向他们正确解释了亚理斯多德以后,他们还是长时期地坚持这种所谓‘古典’戏剧”。“三一律”虽有使剧情集中,冲突尖锐的作用,但更多的是束缚。此外,古典主义对文学体裁作出高低之分,推崇悲剧,贬低喜剧、寓言和民间文学,反映了一种贵族观念。
第三、主张语言准确、精练、华丽、典雅,表现出较多的宫廷趣味。高乃依和拉辛的悲剧最有代表性,它们都具有庄重、典雅的风格,高乃依的悲剧多一点雄健,拉辛的悲剧多一点柔情,但同样都有雅致的特点。诗体同典雅有密切关系,因为诗歌语言精练,而且出于押韵的需要,表达较之散文要委婉曲折;诗体悲剧比起散文悲剧,情调自然高雅一些。古典主义诗剧往往是完美的艺术品,它们不仅达到两千行左右这一精练的标准,而且诗句优美。《熙德》获得了“像《熙德》一样美”的赞誉,这句颂词不仅指剧本的内容而言,而且还指它的语言美达到了令人叹为观止的地步。高乃依的语言具有雄辩遒劲的阳刚之美,代表了古典主义的崇高风格,他的诗句达到了前人所没有达到的遒劲有力的气势。拉辛的语言则具有柔情缱绻、细腻动人之美,代表了古典主义的优雅风韵。他开创了一种独到的描写心理的诗歌语言。古典主义文学对民族语言的规范化起到良好的作用。第四、人物塑造类型化。布瓦洛要求“凡是英雄都应该保持其本性”。古典主义作家只追求“普遍人性”,性格单一。他们把人的本质看作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抽象的属性,而不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将人物的性格塑造成凝固不变的嗜癖,忽略环境对人物产生的影响。[1]
第四、局限性。古典主义文学发展到后期,暴露出明显的局限性,引发了一场“古今之争”,这是对古典主义的清规戒律发起的一次挑战。沙尔·贝洛(1628—1703)等人认为今人应该胜过古人,他们从文学需要发展的观点出发,要求变革和摆脱桎梏。布瓦洛充当了维护古典主义原则的角色。这场争论到19世纪才得出结论。
古典主义文学以法国成就最大。弗朗索瓦·德·马莱布是古典主义文学的开创者,他要求语言准确、明晰、和谐、庄重。他反对七星诗社丰富语言的方法,不主张运用古字、复合字、技术用语等等,要让语言“纯洁”化。其次,在诗歌创作上,他也反对七星诗社所主张的跨行、元音重复。他用韵严格,规定了诗节的长短,表达倾向于冷漠,认为诗歌要说理。他的创作少而精,《劝慰杜佩里埃先生》以劝告失去女儿的友人要节哀为内容,说理透彻而委婉,富有理性精神,格律严整,体现了他的诗歌主张。
古典主义的主要影响
古典主义文学的读者和观众限于朝廷和城市。“朝廷”是指国君与封建贵族,“城市”是指资产阶级上层。据文献资料统计,上述两方面的人士,在路易十四朝时期,总共不过 3,000多人,其中关心文学艺术的人当然更少一些。所以17世纪法国古典主义文学的读者与观众的范围是非常狭窄的,然而它对法国文学的影响十分深远。直到今天,古典主义仍被认为是法国文学史上的正宗,这个传统概念,几百年来基本上没有改变。
6.论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划分标准 篇六
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 但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言之, 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但其解释的结论则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为不合理的扩大解释, 也可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侵犯国民的自由, 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此意义上说,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就是相对的。即,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另一方面, 某些扩大解释虽然并不一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但其结论也可能不具有合理性。
2 类推解释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类推解释, 是指解释者明知刑法没有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但以该行为具有危害性、行为人具有人身危险性等为由, 将该行为比照刑法分则的相似条文定罪量刑。换言之, 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类推解释, 是指超出了通过解释可以得到的刑法规范规定的内容, 因而是制定新的刑法规范的一种方法。因为罪刑法定意味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核心是限制立法权与司法权, 尤其是限制司法权。而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内容, 必然是违反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观念与做法。既然认为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那就意味着类推解释所做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也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也处罚。反过来说, 被禁止的类推解释, 只能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不可能成为类推解释。
3 具体的判断标准
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 我们可以从很多方面来划分:
(1) 从形式上说, 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 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即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 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即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2) 从概念的相互关系上说, 扩大解释时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类推解释是将所有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作出的解释。
(3) 从着重点上说, 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 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 是对事实的比较。
(4) 从论理方法上说, 扩大解释时扩张性地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 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 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 而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5) 从实质上而言, 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出发, 在判断扩大解释的结论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时, 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 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对一个行为的处罚必要性越高, 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 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 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即, 处罚的必要性越高, 作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越大。但是, 如果行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则不管处罚的必要性有多高, 也不得解释为犯罪。因为即使危害再严重的行为, 如果事先没有将其可罚性告知国民, 就不得对该行为定罪科刑。
第二, 在考虑用语原有含义的同时, 还要考虑用语的发展趋势。如果解释结论符合用语的发展趋势, 一般不宜认定为类推解释。例如, 信件原本是书面邮件。但是, 随着网络的发达, 国民普通使用电子邮件。于是, 认为《刑法》第252条所规定的破坏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包含电子邮件, 就成为符合用语发展趋势的解释, 因而不是类推解释。再如, 随着手机的普遍使用, 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广告的现象也十分普遍。所以, 认为《刑法》第222条所规定的虚假广告罪中的“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 包括利用手机短信作虚假宣传, 就是符合用语发展趋势的解释, 因而不是类推解释。由此可见, 以前属于类推解释的, 以后可能属于扩大解释乃至普遍的文义解释。
第三, 在考虑用语基本含义的同时, 还要考虑相关法条的保护法益。保护的法益不同, 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不同。所以, 虽然分则的两个条文对行为对象使用了相同的概念, 但是, 如果两个条文所保护的法益不同, 则完全可能对这种相同的概念作出不同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 不能轻易认为其中一种解释是类推解释。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14日《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2条第1款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 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应当认为, 这一解释不是类推解释。因为走私弹药罪与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保护法益不同, 故对于弹药的范围应作出不同的解释。可见, 相对于此条文属于类推解释的, 相对于彼条文可能属于扩大解释。
第四, 解释结论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以及刑法的整体精神相协调时, 不宜认定为类推解释。当扩大解释与相关条文产生冲突, 与刑法的整体精神相矛盾时, 很容易形成类推解释。例如, 当A条文规定对某种行为按B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处罚时, 如果不是法律拟制, 只是注意规定, 那么, 对A条文所使用的用语能否作出扩大解释, 要取决于B条文的规定。如《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发生性关系”的通常含义是发生性交, 但即使是在日常生活中, 也会对该用语作扩大解释, 即完全可能存在性交之外的性关系。但是, 由于《刑法》第236条规定的是强奸罪, 《刑法》第237条又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猥亵儿童罪, 故强奸罪只能限于性交行为。既然如此。对《刑法》第241条中的“发生性行为”就不能作扩大解释, 只能按通常含义解释。这种解释不是类推解释, 甚至不是扩大解释, 而是刑法用语的相对性。
第五, 应当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 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因为当解释结论被一般人接受时, 就说明没有超出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当一般人对某种解释结论大吃一惊时, 或者说当一般人对某种解释感到特别意外时, 常常表明该解释结论超出了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例如, 就中国与国外刑法都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为:“无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但仍不退出。”我国的新旧刑法均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表述, 但刑法理论千篇一律地将本罪定义为“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人们却习以为常而没有异议。但提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包括“公众有权提取存款时不允许公众提取存款”时, 人们却提出了质疑。其实, 两者的解释原理完全相同。如果说将不支付存款解释为“非法吸收”存在疑问, 那么, 将不退出解释为“侵入”也存在问题。反之, 如果将不退出解释为“侵入”是合理的, 那么, 将不支付存款解释为“非法吸收”也是合理的。由此可见, 一种解释结论被人们接受的程度是一个重要问题。所要强调的是, 解释者不仅要考虑刑法学家、司法人员的接受程度, 更要考虑一般人的接受程度。
犯罪可以大体上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一般人容易认识自然犯的可罚性, 所以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 不致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般人难以认识法定犯的可罚性, 所以对有关的法定犯的扩大解释, 容易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此, 与对有关法定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相比较, 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 可以略为缓和、宽泛。
总之, 某种解释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 并不是单纯的用语含义问题。换言之, 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 要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核心含义的距离等诸方面得出结论。在许多情况下, 甚至不是用语的问题, 而是如何考量法条目的与行为的性质, 如何平衡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问题。
摘要:刑法解释中, 扩大解释一般被认为合乎罪刑法定原则, 而类推解释则被严禁使用。扩大解释中, 最为疑难的是其限度问题, 或者说与类推解释等违法性任意性解释的区分问题。
关键词:扩大解释,类推解释,区分标准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7.解释来解释去 篇七
在A先生离开前大约两年,他开始老跟我们解释他是怎么才华横溢的。让我们常常怀疑他看了太多的金圣叹和脂砚斋,而又找不到《水浒传》和《红楼梦》。但他的语气和用词又太像一个平庸的领导干部,于是大家又猜测评点本的小说所以没落,原因也大概如此了。
除了才华上的自我表扬,A先生还喜欢解释为什么他是单位最劳苦功高的。后来我们才怀疑,他之所以天天这么解释,大概就是为自己准备跳槽做舆论准备的。当然了,正式宣布准备跳槽时,他又做了一些具体解释:因为自己的家庭呀,身体呀等等。
但过了不久,他又宣布自己继续在单位干下去,他对不跳的解释要点如下:一是舍不得单位,舍不得领导和同事们;二是对单位有责任感,自己走了,單位的工作该怎么开展下去呀?三是和上级领导商量了,上级领导让他自己再考虑一下;四是考虑来考虑去,觉得做人还是应该有个更高的境界,不能太考虑自己(此项解释中有多句名人名言警句格言出现,颇悲壮)。
类似的跳槽大概还有过两回,因为解释来解释去话还是那么几句,所以大家都不太在意了。后来有一回,不知何故,A先生不是先通过民间渠道宣布准备跳槽,而是自己找了领导,并把要离开的具体时间也定了下来。要知道,那是一段很长的时间。当然,慢慢的他还是又把自己的决定公布了,并且把我们都能背下来的那些解释再背一遍给我们听。
要跳出去的时间越来越近了,A先生有点儿想反悔。他去找过领导,但是似乎没有反悔的余地了。也许领导听他的解释听得太多了,不愿意听了。谁知道呢?但是在临走之前,他还是把自己所以有过反悔解释了一下。同时,他宣称自己离开得很愉快,当然,也要再解释解释愉快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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