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024-09-12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共6篇)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篇一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及家庭收入、财产

和住房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住房保障机构: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含已出售、拆迁等房屋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保障资格,退回已领取的廉租住房补贴,已实物配租的家庭腾退已配租的房屋,并按市场价格追缴相应的房租。若情节严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将申报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和财产等信息进行公示;同意并授权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市、区民政等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证券等)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按手印)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按手印)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按手印)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按手印)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篇二

陕政发[2007]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住房问题是涉及民生的重要问题,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完善,广大群众的住房问题明显改善,但部分最低收入家庭很难通过自身努力解决住房困难,需要政府进行扶持和救助。廉租住房制度是目前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具体体现。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社会目标,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政治安定、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以2006年底应享受廉租房保障家庭总数119459户为基数,力争全省“十一五”末实现“应保尽保”。具体计划为:除2006年底已实施保障的7553户外,2007年全省新增保障34273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5000户,新增租金补贴29273户,保障率达到35%,杨凌示范区率先达到应保尽保;2008年新增保障23888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0000户,新增租金补贴13888户,保障率达到55%;2009年新增保障29859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2000户,新增租金补贴17859户,保障率达到80%;2010年新增保障23886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7552户,新增租金补贴16334户,实现应保尽保(各市实施计划详见附表1)。形成“目标明确、资金保障、房源稳定、动态管理”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使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步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总体要求。市县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为重要目标任务,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切实抓好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省政府将按照廉租住房目标责任书对各市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附表2)。

三、保障对象

(一)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各地应按照本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对廉租住房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核、公示,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建立名单清册(台账),每半年向省、市备案一次。

(二)及时确定保障方式。各市县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及时确定保障方式。实行租金核减的家庭要做到即时核减,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要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实行轮候制。要制订详细的包括保障对象名单的轮候时间表,务必于今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让困难家庭了解自己的保障时间、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三)制订廉租家庭保障计划。各市要以2006年底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为基础,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计划,分解落实到县(区),于今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同时,各地要对当地已超过本地住房面积保障条件,尚未达到省上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的低保家庭进行排查,并制订逐步扩大惠及面的保障规划。

四、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我省实施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鉴于各

地危旧房屋改造进程加快,市场提供的小户型、低价位租赁房源严重不足以及现有保障对象的居住状况,全省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具体比例为实物配租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总数的30%,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占70%。

(一)实物配租。实物配租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特困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房源采取新建廉租住房、收购二手房以及改造、改建直管公房等途径获得。新建廉租住房套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原则上不得低于30平方米。收购的廉租住房应以成套小户型为主。

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全省平均建设成本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建设标准应达到入住条件。

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制订。对列入实物配租计划的廉租家庭,在轮候期间须优先按当地租金补贴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二)租金补贴。人均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上限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0号令)“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面积的60%”的规定,全省确定为建筑面积14平方米(占人均住房面积的57%)。单位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已准予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贴金额由房屋出租人凭有效的租赁合同领取,冲减房屋租金。

(三)租金核减。对租住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租金核减申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管理办法出具租金核减认定意见,房屋产权单位应当依据认定意见予以核减租金。

五、保障资金

(一)资金来源。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结合我省实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由土地出让净收益7%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的余额(以下简称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市县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组成。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7%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不能满足保障资金需要时,差额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三三制”原则筹措。2007年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60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保障资金按省市县签订的廉租住房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保障目标确定。

(二)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廉租住房实施管理机构应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配套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各市县,再由市县财政拨付廉租住房资金专户进行使用。

(三)省级财政资金配套办法。按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测算出各市县所需保障资金总数,扣除该市县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外的缺口,省级财政承担三分之一。市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提取基数按上年实际征收总额计算。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由市县在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提出申请,省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申请资料审核后按保障进度提出补助方案,由省财政逐季拨付,年终统一决算。各市要比照省上的管理模式制订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市县申请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时,建设或改造的廉租住房项目应提供立项、土地、规划、项目进展以及市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相关材料,收购的廉租住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房屋买卖合同,租金补贴的应提供廉租保障家庭月补贴发放台账明细及出租人领取补贴证明。

市县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或行政管理方式取得的廉租房源,按当地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算金额视为当地财政配套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征迁费、补偿费,按实际发生额视为当地财政的配套资金;市县政府通过优惠措施吸引的企业、个人捐赠廉租住房或资金,在配套时可视为当地财政配套资金。

六、管理机制

(一)规范管理程序。建立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退出的规范化管理机制。符合当地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受理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应建立廉租保障家庭档案,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复核等有关材料。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受理部门应对申诉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二)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每年要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租金减免)。实物配租家庭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购买所配租房屋的,购房者不再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退出保障范围。

七、监督检查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构。为加强对市县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省上成立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等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厅局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全省廉租住房工作并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篇三

工资奖金补贴其他合计 前5个月收入当月收入

单位劳资(人事或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证明

该同志在我处前5个月共领取元,本月领取元, 6个月平均领取元,特此证明。负责人签字:工资发放部门(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 出据收入证明单位承诺

我单位所出据的收入证明,真实无误,如查出有虚假内容,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人员类别”栏填写:在职、下岗、失业、离退休、其他;

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企业(中直国有、省属国有、地市属国有、县区国有,中直集体、省属集体、地市属集体、县区属集体、街道属集体,民办企业,其他;

4.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篇四

一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本市规划区内民政部门批准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特困户。

住房特困户指现住房户均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套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户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予以保障。三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采取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提供,政府采取补差保障的办法。下列住房面积可核定为申请廉租住房户的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3.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4.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廉租住户的自有房屋,在城镇改造时应积极执行固原市房屋拆迁管理相关政策。

四 廉租住房建设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拔的方式供应,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应给予优惠;政府收购的住房及新建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五 廉租住房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1.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满5年以上,家庭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本市满2年以上,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

2.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烈属家庭、孤寡、重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二)申请廉租住房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薄;

3.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街道办事 处或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房屋租赁证》等其他相关证明。

(三)登记受理程序:

1.申请人将《固原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直接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3.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财政部门联合把关的办法,通过联席会议审批,依据其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按补贴资金规模和廉租房情况,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廉租住房户数及提供方式。

4.接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补贴资金原则上直接拔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接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固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

六 廉租住房管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条件确定户数及保障方式按序轮候,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二)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三)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补助的办法;实物配租保障的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计算办法为:月租金补贴金额=人口数*人均保障面积*(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固原市城镇居民人均建筑面积的变化每年核定一次,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人发放,若承租住房租金低于发放标准的,应以实际承租住房租金发放。(五)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每年对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进行核查,当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的,停发租金补贴,收回配租的住房或提高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六)廉租住房申请人死亡或外迁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时,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七)廉租住房户的档案资料应记录完整,妥善保管,租金发放实行公开透明,接受主管部门及社会广泛监督。

(八)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的结构、设施和用途;不得将承租住房转借或闲置;不得借故拖付廉租住房租金。

七 本实施细则由固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固原市市区2007年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固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2007年固原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金补贴的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2006年固原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7.88平方米,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按政策规定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根据固原实际按低于45%计算,即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为12平方米。

二、参照固原市当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住宅的市场平均租金为3元/平方米·月,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

三、固原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共430户,今年预算安排廉租住房家庭200户左右。

四、廉租住房租金采取财政拔付的方式,今年预算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资金23.76万元,即: 3.3*200*12*(3-0.5)*12=23.76(万元)

附录: 名词解释

1、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房等。

2、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3、廉租住房: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4、租金补贴:指政府给廉租住房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5、租金核减:指政府对廉租住房对象已承租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公有住房,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6、实物配租:指政府向廉租住房对象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

8、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在小区容积率、住房面积、价格等方面符合规定标准,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固原市的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是:①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②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③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5.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篇五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增城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增府〔2009〕17号)

【办理流程】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

领表

委会领取申请表。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以下资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证)、计划生育证明;

4.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5.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

6.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权属证明; 7.借住住房的提供产权人出具的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8.上一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9.上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10.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一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11.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家庭资产情况证明,包括银行存款、土地、房产、汽车、投资类资产、收藏品等;

12.申请实物配租的须提供低保证、特困职工证、三级及以上残疾人证、转业复员军人、优抚对象、孤老等证明中的一项或多项; 13.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无异议

将申请表、入户调查表及申请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房管分局(所)。

复审 一次公示 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房管分局、所(站)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增城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并将初审结果填入申请表,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姓名、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申请人数、可支配收入、房产、资产等情况,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将相关情况填入申请表,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初审的申请家庭资料提交房管分局(所)。房管分局(所)在收到初审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复审工作并按照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评分,将申请表及审核情况录入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房管分局(所)

应该在2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复审的申请家庭资料提交市住房保障办。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和签名确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社区居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资料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有异议

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重新调查核实。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无异议

市住房保障办将复审通过的申请人姓名、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申请人数、可支配收入、房产、资产等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有异议

批准取得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资格,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通知书,并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及《增城日报》上公告。

二次公示

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进入轮候

6.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篇六

为做好201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2年7月13日-7月31日

二、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为晋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北石店镇、金村镇、南村镇、巴公镇、高都镇。

三、申请地点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四、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申请人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52元。

4.家庭财产低于85000元。

5.夫妻离异的单亲家庭提出申请,离异需满3年。

6.晋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提供资料

(1)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3)晋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上年养老金领取凭证;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4)晋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5)特殊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属孤寡老人的,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提供法定部门提供的鉴定证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体人员,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

(6)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7)租房协议;

(8)申请人近期一寸红底照片2张;

(9)其他材料。

六、申请和审核程序

①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②申请人如实填写《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审核后盖章,连同需要提供的资料,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③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10日内完成审核,公示7日对无异议家庭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上报城区和泽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④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审查核实,在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保障对象。

七、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咨询电话: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2229250

城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2286381-8809

泽州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2285651

举报电话:12319 2229236

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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