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的名言

2024-06-16

法制的名言(8篇)

1.法制的名言 篇一

1) 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2) 执法如山,守身如玉。

3) 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4)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5) 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6) 视时而立仪。

7)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8)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9) 法立于上则欲成于下。

10) 功同赏异则劳臣疑,罪钧刑殊则百姓惑,信赏必罚,综核名实。

11) 赏厚而刑,刑重而威,必不失疏远,不违亲切。

12) 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

13) 明慎所职,毋以身试法。

14) 不为重宝轻号令,不为亲戚后社稷,不为爱民枉法律,不为爵禄分威权。

15) 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上不行法则民不从彼。

16)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17) 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18) 圣人立法以导民之心,各使自然。使生者无德,死者无怨。

19) 不以私害法,则治。

20) 私情行而公法毁。

2.法制的名言 篇二

一、北魏时期封建法制儒家化的回顾

北魏处于社会发展初级阶段, 儒家中心思想并没有对北魏初始阶段的法制有任何的影响。因为在孝文帝改革前, 北魏政权受到汉魏、两晋法律的影响, 并且借鉴学习了十六国的封建法制经验, 并结合胡汉的法制, 使得北魏在社会发展初级阶段的法制是呈多元化的。处于社会发展初级阶段的北魏中存留的一些奴隶制度、原始部落文化习俗对当时的社会有一定影响, 造就了北魏社会形态的严峻性, 也正是因为如此, 才使得当时的北魏未能涉及儒家文化的中心思想。

促使北魏初期法制状态得以改变的重要标志是游牧文明的鲜卑习惯性法的实施。它作为鲜卑族发展的产物, 即可以被视为北魏法制建立的起点, 也可以被视为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坚实基础。原因就在于鲜卑族这个古老的、公平的游牧民族, 在占领匈奴故地后, 建立了强大的、系统的军事联盟, 提出了鲜卑习惯法, 要求族人公平的看待仇恨、杀戮, 并且正视男人与女人的地位, 使族人都参与社会劳动甚至是族内战争。将鲜卑族这个游牧民族的特性显露出来, 以便族人可以良好的生存和生活。鲜卑习惯法是鲜卑法制的原始形态, 其是游牧民族在生存中所孕育的游牧文明。鲜卑习惯法作为早期的民族法律, 在鲜卑族逐渐动荡和变化局势中所淹没, 但它的历史价值是不可明灭的。鲜卑习惯法是随着鲜卑族军事和民族法制的解体而被取替的, 提出新的法制。所以, 鲜卑习惯法推动游牧民族法制发展的基石, 也推动了法制儒家化的发展。

根据儒家的民族观而论, 华夏与夷狄的根本区别是文化。的确,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 儒家思想处于滞后地位, 但是从历史长河来看儒学的发展一直未脱离对其他文化的学习与使用, 这是儒家思想对魏晋、南北朝、乃至隋唐有所影响的根本, 也是华夏文学成为夷狄效仿和借鉴榜样的原因。之所以说, 是因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处于滞后地位, 主要是魏晋南北朝的历史长河中, 三百多年的时间里, 没有出过一位儒学大师。那么, 处于滞后地位的儒家思想为什么对魏晋、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思想影响较大呢?原因就在于儒家文化虽然处于衰败且低落的时期, 但其在民族思想方面所提出的思想、观念却有很高建树, 使得儒家民族思想对魏晋、南北朝、乃至隋唐影响颇深, 进而潜移默化的影响封建法制, 使法制儒家化[3]。

二、法制儒家化对封建法制的影响

在整个中国法制史中, 法制的儒家化演变实质上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法制进化的主要内容。之所以这么说, 是因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 佛教在中国的传播比较兴盛。外来的夷狄之教迅速赢得了大批古代人民的信奉, 使儒家正统地位受到威胁。此种情况下, 儒家民族思想不得不开始向文化层面论争, 而在文化层面论争的结果, 就是儒家思想成为上承两汉经学, 下启宋明力学的重要连接, 由此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影响颇深。也就是, 从汉武帝颁布“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的禁令, 至开元时期出现的《永徽律疏》, 这期间经历的汉魏、两晋、北魏、北齐等历代王朝, 其法制逐步改革、推进、完善、巩固, 更加符合儒家纲常伦理, 被沿用到隋唐时期, 也为我国现今法治进程的推进奠定了基础。所以, 法制儒家化对封建法制的影响颇深, 即改变了北魏法制乱绪之态, 为唐代开辟了新的法制风气, 促使中华法系持续、良好的发展[4]。

三、结语

综合以上北魏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的演变过程, 可以看出封建法制的演变漫长而久远, 受多种社会因素所影响。但对封建法制影响颇深的就是儒家思想。尽管儒学在当时处于滞后地位, 但儒家民族思想对北魏、南北朝、乃至隋唐法制的影响较深, 使得封建法制逐步符合儒家纲常伦理, 为促进中国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所以, 北魏法制儒家化对封建社会法制有重要的影响, 更是推进中华法系持续、良好、完善发展的前提。

参考文献

[1]李云飞.回顾法制儒家化对封建法制的影响[J].法制博览, 2012 (10) :125.

[2]任红.论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及对封建法制的影响[J].兰台世界, 2010 (24) :59-60.

[3]邓乐.从<唐律>“十恶罪”看儒家对封建法制的影响[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 2012 (4) :32-33.

3.法制的名言 篇三

关键词:法制建设;战略目标;法制特征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初期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重要的待发展待完善的地步,本文主要从我国发展建设的战略目标和法制特征这两个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做了一个简要的探究。

一、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时期,在这一段期间,法制建设也就占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制建设本身是一项非常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建设工作,这一项社会工程的完成需要全社会的不断坚持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

法制建设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在我们伟大的党领导人对我国三十年民主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后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段话明确指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前进目标。因此,想要从根本上落实好我国社会主义初期的法制建设,就必须坚持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关于民主法治建设正确思想和方向的指引下,充分调动和发挥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将一切因素都积极的调动起来,一步一步的走在法制建设的路上,争取早日把我国建设成一个民主充分、法制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战略目标。

为了充分的了解认识这个战略目标,我们必须对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一)我国法制建设战略目标的依据

我国的法制建设战略目标是在党领导人通过不断对过去的民主法治建设的痛苦经验教训进行深刻总结的基础上重新确立的。众所周知,我国在新中国诞生之前已经经历了数以千年的封建传统专制统治和一百多年的半殖民地版封建社会的统治,在这一段期间,旧中国的法制建设尚且处于一个混沌的未开蒙的状态,“封建专制较多,民主法制较少”这是邓小平在给这一段历史的简单评价。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这一段期间,中国共产党勇敢的扛起了建设中国法制建设这一杆空白的大旗,在黑暗中前进,等待着法制建设逐步走向光明。在这一段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突破,并且累计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1957年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制建设一直处于一个停滞不前的状态,尤其是十年文革,更是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我们党领导人通过对当时情况进行了一个详细的分析,指出必须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及法制建设,确保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且确保人在法律面前都保持一个平等的关系,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建设的发展使命。

(二)我国法制建设战略目标的本质

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确立的,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客观规律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本就是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这也是无产阶级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的发展过程,其本质就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完成自己历史使命和社会主义不断发展的必经之路。

(三)我国法制建设战略目标的实质

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在这一段期间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健全性和不完善性,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的实质就是将我国法制的不完善、不健全逐步向完善、健全的阶段发展。

(四)我国法制建设战略目标的巨大转变

我国社会主义初期法制建设的巨大转变在于,彻底的将“人治”的传统抛弃,彻底地将“法治”贯彻落实。“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也就是能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都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依法治国。因此如果在我国想要将依法治国彻底的贯彻落实下来,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将国家治理好,并且以法律为唯一的衡量标准,不以领导人或各级领导的意志为转移,建设完善的法律制度,树立法律的尊崇权威,将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归入法制的管辖范围中。

(五)我国法制建设战略目标的现实意义

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起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终点。也就是说,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贯穿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全过程,既以战略目标来确立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又必须使所有工作的开展都围绕着战略目标丝丝入扣。这个战略目标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核心思想,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方向及奋斗目标。

总而言之,我国的法制建设战略目标就是建设“民主充分、法制完备、法制至上、依法办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科学的正确的最为切实可行的法制建设宏伟战略目标。

二、我国法制建设的法制特征

下面我们就从前四个方面入手,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法制特征做一个基本的阐述。

(一)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的概念就是指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至上的对象包括一切党派、机关和个人,这些党派。机关、个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职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逾越法律,更不能凌驾于法律至上。对于所有违反法律的人,无论是党派或者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的高低,无论其资历功劳的大小,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管辖,接受法律的制裁。

nlc202309031213

大量的历史资料都可以印证,国家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标杆作为约束,就必然导致领秀至上,国家的兴衰都将以当权者德意志为转移,将国家命脉系于当权者一身,这是不明智的。君主不论如何贤明,都不可能随时随刻保持理智,必然会有疏漏,当权者一个小小的疏漏对百姓来讲就有可能是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样是将国家命脉都置于危险之中,是极其不理智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标杆作为衡量标准对各级领导人做出制约,只有这样,才能将国家置于一个健康,绿色的发展环境中,茁壮发展。这也从历史层面印证了法律至上的必然性。

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中,多元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不同阶级、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等都会存在许多不一致,这些小的不一致有可能导致非常激烈的冲突。这就需要法律作为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来对多有的利益和冲突进行衡量。只有法律至上,才能凌驾于各种利益之上;才能将各地区各族人民的利益关系进行一个有效的协调;才能维护国家和社会的而稳定;才能最集中地体现全体惹您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追根溯源,法律至上,其实就是人民利益和意志高于一切的根本体现。

(二)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就是宪法中做出明确阐述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国的社会主义属性决定,人民不仅在法律上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事实上也要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宰,人民享有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社会甚至国家命运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人民当家做主。

人民主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特有属性,其在根本上就与资本数以国家所大肆宣传的“主权在民”有着原则性的不同。人民主权能够真正体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民主自由权利。

人民主权的根本概念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真正意义上的领导者,因此人民享有广泛而真实意义上的民主权力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不仅仅是体现在法律条纹上,在实际生活中也是这样,人民能够支配法律规定的属于他的一切,任何故意或者过失对人民主权进行伤害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必须受到法律严惩的。

(三)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指的就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彼此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具体事物,又相互配合、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藉此达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最终达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

对各级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能够有效的保证国家机关健康运行,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际国情情况下的又一个特征。在西方国家颇有成效的三权分立因不适合我国国情而被舍弃,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历史中留下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我国不应该将反对专制而产生的权力制约舍弃,而应该将其有保留有选择性的作为民主集中制的补充纳入到我国的法制建设中。

这样做主要有两个原因:①经过长期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我们能够得知,如果权力不加以制约,便会像脱缰的野马一般肆意妄为,就会导致权力滥用,导致决策者专断,这就使民主和法治无从谈起,因此,想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国家,就必须对权力机关就行权力制约。②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不仅能够避免专断,并且能够进行权力优化,促使立法机关有效的行使立法监督权,行政机关就能行使好国家的行政权,司法机关就能依法独立的行使好国家的审判权及检察权。总而言之,对国家机关就行权力制约并且相互监督,能够有效的促进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展开工作,有利于进行权责划分,能够更好地管理建设好国家事物,使国家朝着一个更加清晰的明天不断迈进。

(四)民主法制化与法制民主化

民主法制化的概念就是,把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和各项民主自由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认和肯定下来,使这些权利具有确定性、排他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这样做的原因是,我国想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和各项民主自由权利进行确认和保障,并且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法律准绳。

法制民主化的概念则是,国家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以贯彻民主原则为基本准则,必须时时刻刻符合民主的要求,立法真实反映民意,执法得到人民监督,守法真正成为人民自觉自发的行为。法制建设之所以要民主化,指的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主义法制确立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要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就必须将法制建设民主化。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及其根本内容。社会主义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只有以民主为前提,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始终贯彻落实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才能制定出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一切忠于人民的法律。而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只有人民自觉对法律进行遵守,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法律至上的地位,实现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换句话来说,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扩大的完善其实就是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社会数以法制作用的发挥必须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为前提二者相辅相成。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既在理论上做好法制建设研究工作,并且同时在实践生活中也同时将法制建设工作落实好。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对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法制特征有个全面的了解,在社会主义建设,做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十分关键的一个里程碑。

4.法制的名言 篇四

关于法制的名言1

1、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英国作家 瓦谢尔

2、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3、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4、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5、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6、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7、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8、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9、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英国 奥古斯丁

10、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英国法谚

11、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12、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13、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4、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F)

1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张文显

16、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17、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18、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19、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20、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21、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22、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23、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埃尔曼

24、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

25、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

26、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27、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总统 威尔逊

28、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29、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30、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31、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32、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33、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34、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35、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36、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37、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38、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 禁藏》

39、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 达雷尔

40、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日莲(日)《立正安国论》

41、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迈克尔。D.贝勒斯

42、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英)《政府论》

43、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44、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45、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46、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47、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英国政治家 伯克

48、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49、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类。--巴尔扎克

50、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美国总统 杰斐逊

51、美国人生活中最显着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52、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德]尼采

53、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54、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扞卫你说话的权利。--[法]伏尔泰

55、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英国作家柯南·道尔爵士

56、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5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古希腊哲学家 柏拉图

58、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英国诗人 申斯通

59、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60、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

61、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张千帆

62、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63、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棚濑孝雄

64、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65、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66、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67、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冠子(战国?楚)《冠子?度一》

68、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69、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70、我不同意你说的观点,但我誓死扞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71、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扞卫你说话的权利。--法国作家 伏尔泰

72、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73、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摩莱里

74、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75、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76、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77、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国作家 丁尼生

78、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美国作家马克·吐温

79、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80、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81、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马丁

82、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83、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孟德斯鸠

84、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5.关于法制安全的名言 篇五

2)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3)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4) 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5)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6)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7)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8)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9)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10)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11)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12)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13)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14)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15) 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6)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17)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18)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9)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6.法制教育的名人名言 篇六

2) 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处纷争。

3) 一言一行遵纪守法,一生一世清正做人!

4) 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治是社会的安全网。

5) 法律是灯,照亮征程;法治是桨,迈向希望。

6) 违法,法如一把利剑;守法,法似一盏明灯。

7) 依法行政,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8) 依法治校,全面提高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

9) 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10) 读书明理,普法医愚,守法律己,和谐添彩!

1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2) 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13) 为人守法,为事依法,为公护法,为国弘法。

14) 学法懂法,心明眼亮;不学不懂,迷失方向。

15) 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

16) 学法知法懂法事事讲法;守法用法护法人人普法。

17) 学法懂法源自一点一滴,守法用法始于一言一行。

18)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19) 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

7.法制的名言 篇七

对于涉案报道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报道如何把握好尺度?笔者经过调查和分析将其归纳如下:

第一、要有社会责任感, 不要片面追求感官刺激。

近年来, 法制节目为了追求新闻的真实性和视觉冲击力, 导致屏幕上出现了大量的案发现场的镜头, 因为节目中过度渲染了暴力、血腥、悲痛、情色和抗争, 收视率尽管上去了, 但是留下了很多负面的影响。显然, 这种传播的效果与各电视台法制节目编辑、记者揭露犯罪、弘扬正气、普及法律知识的初衷相悖。其实, 在号称“新闻自由”的一些西方国家的新闻法规中都有对渲染暴力、血腥和色情的画面、文字和语言加以限制的规定, 有些规定还非常严格。

第二、要普及法律知识, 不要暴露侦查手段。

收看法制节目对于守法公民而言, 是了解治安动态、提高防范意识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很好途径, 但对于想铤而走险或有犯罪前科的人, 法制节目尤其是涉案报道, 很有可等成为这些人掌握犯罪手段、与警方的侦查相抗衡的教科书。记得前几年轰动全国的“张君犯罪团伙系列持枪杀人案”的主犯张君在被抓捕后就供认, 他在每次作案后最喜欢看有关他的案情的追踪报道, 从中可以了解到警方的动向, 以便加以应对。对于某些犯罪分子作案的细节也不能描述得过于详尽, 因为法制节目需要普及的是法律知识和防范的方法, 而不应是传授犯罪的手段。

第三、要尊重司法程序, 不要干扰执法人员办案。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 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 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对案件的报道, 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 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尊重司法程序、避免干扰执法人员办案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抢时效, 采编和播出独家新闻是许多新闻节目和法制节目编辑、记者的追求, 在媒体竞争激烈的今天, 我们对此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 但是具体到涉案报道中就不能一味地追求“快”。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只有在结案之后才能作结论性报道的要求, 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过早地介入、草率地评判, 很有可能干扰司法部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 “媒体审判”有越俎代庖之嫌, 且媒体过度的干预有时还会产生很大的副作用。

第四, 要避免新闻侵权, 不要因为报道而授人以柄。

近年来, 通过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这些案件业已成为目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在新闻侵权诉讼中,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诉讼, 目前绝大多数新闻官司都属这类纠纷。根据法院系统的一项统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名誉侵权案件占新闻侵权案件的多数, 数量超过7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资深法官曾向专门就此问题进行采访的记者介绍了新闻侵权的几个主要类型:一是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二是新闻报道评论不当;三是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的报道, 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此外, 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节目中, 须对其肖像、姓名等进行技术处理, 如做虚化、打马赛克或用化名等, 否则, 就有可能对那些未成年人造成心灵伤害。

除这四个方面外, 在案件报道中, 还要注意规范地使用法律用语, 使用一些带有侮辱性的措词贬损涉案人, 或对案件性质作出主观色彩浓厚的认定等也很容易引发名誉权诉讼。在一些新闻侵权案例中, 有的节目主持人因为在串联词或解说词使用了一些诸如“流氓”、“案犯”、“色魔”、“小偷”、“骗子”和“劳改释放犯”等未被法院认定的不规范的称谓被告上了法庭。总之, 我们国家对案件的报道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纪律, 一些基本的“游戏规则”必须遵守, 否则不但与新闻宣传纪律和职业道德相违背, 还会触犯法律法规构成新闻侵权。因此, 法制节目尤其是涉案报道需要非常的小心和谨慎, 即要严格把握涉案报道的导向和尺度, 不能因为追求收视率和真实性, 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文献

[1]蔡鹏举.“4·1”投毒案报道的媒介思考——兼谈法制报道“度”的把握[J].中国记者, 2013 (06) .

8.《寒战》中的香港法制 篇八

警匪片,是香港电影永恒的题材。这一类型的电影不胜枚举,一度随着港剧热潮被大陆观众喜爱。其实简单梳理起来,这些大家所熟知的香港警匪片,大都取胜于悬疑的罪案侦破情节、激烈的枪战搏斗画面,或者斗智斗勇的反间谍过程等。尽管我们通过很多电影情节能管窥某些“香港是个法治社会”在警察执法中的具体体现——例如那句经典的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不说话,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呈堂证供”等,但是却仅仅停留于此,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能够比较准确而有内容地呈现香港警察制度,特别是能够直接表现出香港警察法治细节的电影真的不多。2012年底上映的《寒战》值得关注,它围绕一起劫持警察案的侦破,展现了香港警队的高层决策以及香港警队作为一个整体在比较成熟的法治社会中的基本运作情况。

“警例”是香港警察的执法凭依

电影《寒战》与此前很多警匪片不同,一个重要的细节体现在,电影从头到尾都围绕着一个关键词展开:“警例”。观众对此印象深刻,但大部分人却不一定了解其所指为何。

香港的法律体系,基本沿袭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并结合一定程度上的成文法典。成文法,即香港法例,虽然是香港法律的一小部分,却在很多重要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警例,其实就是香港的“警察立法“或“警察行政法”的概称。广义上的“警例”包括成文法《警队条例》与《警察通例》两个主要部分以及其他有关的补充性立法规定和普通法、衡平法原则。狭义而言,则主要指的是《警队条例》和《警察通例》,尤其是后者。

《警队条例》属于警察法这一部门行政法体系中的基本法,由立法机构通过,作为“有必要遵守的规定”载于香港现存的成文法法例汇编。通过《警队条例》的实施,香港陆续确立起了警察的职权与法律责任体系,并由此基础发展出香港警察法治的基本框架。

《警察通例》性质上属于政府规例的一种,是《警队条例》的附属法例,由警务处处长根据《警队条例》第46条所赋与的权力而制订,用以规范警员纪律及行为。

《警队条例》第四条规定,香港警队的最高行政首长是警务处长(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CP),其“在符合行政长官的命令及管制下”“对警队负有最高指示及管理责任”。作为警察的一员,“处长或副处长可行使法律授予警务人员的任何权力及执行法律委予警务人员的任何职责”(第五条)。同时,第七条还规定了特别情况下处长权力的转授。

在影片《寒战》中,警务处长出国访问期间,负责行动的副处长李文彬和负责管理的副处长刘杰辉就先后“署理”警务处长一职,并直接介入指挥人质解救。观众可能尤其记得其中刘杰辉联合数名宪委级决策层褫夺李文彬署理警务处长的权力这一细节。

起初,刘杰辉只是认为李文彬直接以署理警务处长的身份援引《警队条例》第5条之规定担任该起劫持案的总指挥并不妥当,后来他则进一步认为李文彬的指挥(包括宣布进入“一级戒备”等措施)过于鲁莽、草率,他决心援引《警队条例》第16条“公众利益条款”夺李文彬的权。李文彬毫不示弱,援引《警队条例》第31条有关“即时革职”的规定,要求立即解除刘杰辉的职务,甚至威胁刘触犯第34条“威胁或侮辱上级或同级的人员”罪名。刘杰辉应对,认为李文彬涉嫌违反警察规例有关亲属涉案应当回避的条款,可以根据《警队条例》16条,要求对李进行“即时革职”。关键时刻,在国外的警务处长电话打进,行使《警队条例》第4、5、7条所赋予的警务处长权力,指明了由刘杰辉指挥,化解李、刘围绕指挥权的法律纠纷。

从这一细节,可见《警队条例》作为警察的基本法,不仅明确了香港警察机构的法律授权、机构组织,更重要的是围绕纪律与责任提供了职权争议出现时赖以援引的原则性规定。这一点,在影片《寒战》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寒战》的一个突出主题,就是从一个警察劫持案的指挥侦破过程中警察总部里高层互动来探究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展现了香港警队的法治化运作。

香港警察的职权限制

《寒战》一开始,71号冲锋车按照规定执行巡查勤务,路上碰到一起醉酒及危险驾驶引致车祸事件;然后,71号车警员对肇事者进行盘问和处理,遭到肇事者反抗;以及后来刘杰辉在送赎金过程中,对出租车的强制征用等情节,虽然单看起来跟整部影片的主题展开关联并不显得那么直接,但是却悄悄反映出了有关香港警察职权行使过程中很多有意思的细节。

首先,依据《警队条例》第10条之规定,警队的职责是采取合法措施以:(a)维持公安;(b)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为的发生和侦查刑事罪及犯法行为;(c)防止损害生命及毁坏财产;(d)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够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与此职责对应,香港警队在机构设置上,遵循行动与管理两条线的基本安排。从警察执法角度而言,行动处(甲部门)属于最基本的职权部门,由行动处处长(警阶上为警务处高级处理处长)掌管,对分管行动的警务处副处长负责。行动处负责香港警察的一切行动事宜。该处下辖行动部、支援部及五个陆上总区、一个水警总区和一个地下铁路警区。

影片中正在执行街头巡查的71号冲锋车支队(Emergency Unit)就是属于新界南总区,这是一个重要的陆上总区。我们经常在很多警匪片中看到的西九龙重案组,实际上就是指西九龙总区。

其次,警察职权的行使,影响人民正常生活与基本权利极大。在典型的职权措施,例如盘查、管束、搜索、留置甚至器械使用等即时强制行为中,警察职权的行使具有强制性的干预能力和不可恢复性(例如一旦做出就意味着至少羞辱的效果产生)。因此,世界各国基本都对于警察职权的行使设置了立法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两种情形,通过概括性的条款予以明确;通过类型化处分,与例举立法、执法指南以及程序手册等结合,具体化职权行为的行使。在这个意义以上,香港警察法例应属典型。

nlc202309031645

在《警队条例》的第七部“杂项规定”中对截停、扣留及搜查,乃至逮捕的权力进行了界定,更细致的是在《警察通例》中44章搜查、49章拘留的操作规定中,以及第26章“投诉警察个案及内部调查”中明确。

影片《寒战》中,警员Joe对车祸肇事司机实施盘查、约束后,第一句话是,“怀疑你醉酒及危险驾驶”。这里使用的是怀疑,这是符合普通法要求“非经法院裁决不得认定有罪”的原则。

然后,Joe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这是香港警匪电影里经常出现的片段,俗称“警察查牌”。根据香港的《入境条例》,任何年满15岁的香港居民,须时刻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如年满15岁又未能按警员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同时,依据《公安条例》,如警务人员在防止、侦察或调查罪行期间,任何人未能按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即属违法,可被罚款港币10,000及监禁6个月。所以,当Joe在调查处置这起事故的时候,向肇事者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是一个合法合理的职权行为。

肇事者由于醉酒,神志不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并吵闹、反抗,因此EU指挥官沈美怡下令“抓起来”、“带回警局”。肇事者暴力抵抗。因此出现了《警队条例》第50条之规定情况:“如强行抗拒为逮捕他而作的行动,或企图逃避逮捕,则警务人员或其他人可使用一切必须的办法,以执行逮捕”。但是,《警察通例》和其他香港法例对这一“必须的办法”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要求“合法”且“以必要为限”。影片中当Joe制服肇事者准备殴打他的时候,指挥官沈美怡制止了他,以眼神暗示街头摄像将录取证据。Joe及时克制,并说出了一句经典台词,“我们是警察,不是疯狗”。

实际上,对于警察使用武力在香港法律上有诸多细致的限制。如果,Joe在制服肇事者后对其施加暴力殴打,一方面他将受到由肇事人投诉或其他渠道引致的内部检讨程序,更重要的是如果行为构成了对《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等的违反,则还可能受到相关刑事指控。

警察职权行使中武力使用的严重形态,就是使用枪械。这里的核心问题是枪械的管理和用枪限制。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香港警队管理中采取集中保管制度。在香港,警察佩带枪支是比较普遍的,据说也得到了香港警察和社会的普遍认同。

根据《警察通例》,警员拔枪或开枪必须符合以下四种情况,包括:(一)保护任何人或者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胁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二)有理由相信有人犯了暴力罪行而需要拘捕,或拘捕触犯罪行而企图拒捕的疑犯;(三)平息骚动或暴乱;(四)防止疑犯继续作出严重和凶暴的罪行;发出口头警告后,不能以较温和武力解决事件,方可使用枪械。

而根据警队的内部指引,警务人员采取一般行动时,应先尝试徒手制服疑犯,若遇反抗可使用伸缩警棍及胡椒喷雾,开枪则一定是与生死攸关及有人生命受到威胁时的“最后方法”,但开枪前会作出口头警告及绝对不会在背后开“冷枪”,劫持人质情况下是例外。

《警察通例》和内部程序指引还进一步要求,每当发生警员开枪事件后,调查人员需在四十八小时内向总区指挥官提交初步开枪及案件报告,并于七日内向行动处处长提交初步开枪及案件报告,开枪警员则须强制会见警察心理服务课及接受心理辅导。根据有关法例,若警员在无合理情况下拔出佩枪指吓市民即触犯刑事法例,即使经法庭裁判无罪,仍须接受内部审查及处分。

由此可见,虽然我们常在电影中看到激烈的枪战画面,但是在香港警察法制中,对于用枪限制是比较严格的。

对警察行为的监督

《警队条例》、《警察通例》等立法,除了对警察队伍的组织与纪律、职权行为的行使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还和《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等有关立法例共同组成了对于警察行为的监督体系。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部监察与投诉机制、廉政公署的反贪污调查以及来自公众舆论和新闻媒体的压力。

内部监察与投诉机制,是根据《警察条例》、《警察通例》的有关规定建立起来的,它包括警务人员的行为守则、纪律与惩处等内容。《警察通例》第六章规定了30 条警察行为守则,对警察品行、形象、执法和工作效率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一般而言,对违反行为守则者,只是给予批评教育,但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达到了违反警队纪律或香港刑律的程度,则要按纪律处分程序给予惩处。《警察通例》还规定了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而擅离职守和拒绝服从上司等13种警察的违纪种类及处分种类和处分程序。香港警察的违纪处分种类有:告诫、警告、严重警告、扣发工资、降级、强制退休、勒令辞职和开除,另外还有两种非正式处分:推迟或暂停增薪与开除警告。

对督察以下警察的违纪处分程序为:第一步,由警队的纪律审查委员会负责收集证据,对被控人员进行调查和讯问。第二步,仲裁员听取各方证词及查验证据后,如果认为违纪行为成立,就可以决定给予被控警察相应的处分。仲裁员认为应给予降级、强制退休、勒令辞职和开除等更严厉的处分,就必须把此案移交给总警司级警官处理。总警司在作出更严厉的处分决定后,须转呈警队纪律主任复核认可后才能执行。第三步,被控警察在得到处分的书面通知后,有权在14 天内向警务处处长提出申诉,最后的决定权在警务处处长。

此外,香港警队还在1974年确立了一种学者称之为内外结合的投诉制度体系。任何个人或团体对警察行为的指控或带有刑事性质的控告、对警方采取的行动不满而表示要使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程序起诉某个警察均视为投诉警察。受理市民投诉警察的部门是警察投诉及内部调查课,它是香港警队监管处属下的一个专门机构。

由于这一专门机构还是警队内部的机构,根据《独监察警方处投诉委员会条》(第604章)组成了相对独立的监察警方处投诉委员会(监警会)。投诉警察个案会由投诉调查课负责调查,而监警会则观察、监察和覆检警方处和调查须汇报投诉的工作,以确保每宗投诉都获得公平、偏倚和彻底的处理。根据《独监察警方处投诉委员会条》,监警会委员及观察员可出席警方进的会面,包括透过简方式解决投诉期间你与调解人员之间的会面,以及观察警方调查须汇报投诉的收集证据情况。

nlc202309031645

廉政公署独立监督调查系统的确立,是有鉴于1973年的葛柏事件的发酵效应。当年,香港警队的英籍总警司葛柏涉嫌贪污巨款被揭露后,葛柏竟在警队刑事侦查部的反贪污部门对其调查过程中从容逃回英国。这一严重贪污案件及警队对它的查处不力,引起了香港社会的公愤,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港督对香港原有的反贪廉政机制进行了检讨,并决定在警队以外建立一个独立的直接对港督负责的拥有较大职权的反贪廉政机构,1974 年香港总督通过立法局制定了《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正式建立了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政公署,ICAC),专门负责查处包括警察在内的政府公务员的贪污腐化行为。

之前,有一部著名的香港电影《金钱帝国》,就是专门讲述廉政公署成立的过程。

根据《廉政公署条例》,廉政公署针对警队的职责有:(1)接受指控警察贪污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2) 审查警队的办事程序,查找可能导致贪污行为的工作程序漏洞并予以修正;(3)鼓励市民踊跃参与和支持对警队的反贪监察工作。

廉政公署,之所以不同于之前的内部监督体系,就在于其独立性,包括人事、财务和案件办理的独立性。正如电影中,刘德华所扮演的保安局长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所表示,“在编制上,廉政公署在行动之前是不需要向我汇报的”。

廉政公署不仅独立,而且依照法律授权享有广泛权力,警队各级警察均可成为其调查对象。无论警察的办公室还是住宅,必要时均可以强行进入并实施搜查。所以,我们才能在电影中看到ICAC首席调查主任张国标闯入警察总部,带走管理副处长刘杰辉。按照《廉政公署条例》与《防止贿赂条例》等,廉政公署既有权审查警队的工作程序,又有权参与制定防止警察贪污受贿的规章和政策。

廉政公署,其产生是针对警队的严重腐败,历来也把警队及警察作为反贪监察的重点对象。廉政公署四大部门之一的执行处下设两个调查科,其中一个科主要负责对警察贪污、索贿及受贿的调查。电影中的张国标首席调查主任,应该就是这个科的负责长官。

舆论监督与公共关系,之所以在警队尤其重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依据警例和有关规例,香港警队的目标中包含“与市民大众与其他机构保持密切合作与联系”和“维持市民对警队的信心”。二、1970年前后香港警队进入法治化,1990年前后又开始了提倡服务文化与公共沟通时代。1995年起,警队制订了优质服务策略,并引入一连串新颖措施以推行、教育及加强服务。三、警队重视舆论监督与公共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体现了香港整体的民主法治体制以及某些普通法的精神。四、舆论监督是实现对警队及警察职权行为监督的重要且有效的途径。新闻作为第四权在现代社会的价值无须多言,信息公开对于法治的实现也很容易理解。

在电影中,人们对“警花”梁紫薇,这位香港警队的新闻官印象深刻。作为职衔为总警司的高阶警官,梁紫薇掌管警队公共关系科,负责与媒体、公众沟通。公共关系科的职责依据是《警察通例》第39章“警察與市民和傳播媒介的關係”,它对警队执行部门与公共关系科的关系,以及如何配合传媒作业等进行了界定。按照法例,涉及警务人员的严重事件是“传媒关注的事件”,因此梁紫薇希望公开案件进展。但是,当时的指挥李文彬署理警务处长要求“过滤新闻”。梁紫薇据理力争,不肯让步,认为“过滤新闻”不是“法治”,提出要保障“市民知情权”。看起来,这一情节似乎跟案件侦破关系不大,但是却是保障警察法治的重要程序。正是由于对于公众知情权的坚持,才能保障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的可能实现。

还有一个镜头是刘德华扮演的警务处长在答记者问,说明廉政公署和保安局的关系时,意味深长地提出“我非常明白现在新闻已经进步到什么都可以问,可是问之前,你们能不能先了解一下香港的法制和法治精神”。其实,舆论监督的作用发挥,和公共关系的改善是双向互动的,不仅需要警队的信息公开,也需要整个社会的法治精神与新闻素养的提升。

上一篇:大连市沙河口区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下一篇:星云有梦作文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