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会议纪要(田中小河流治理)

2024-08-31

专题会议纪要(田中小河流治理)

1.专题会议纪要(田中小河流治理) 篇一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4月17日财建[201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精神,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

附件: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对一条河流上的多个河段进行治理,原则上先规划、后设计,统筹整条河流治理,防止洪水灾害转移。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做好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规划等相关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方式招标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统一勘察、统一设计。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负总责,审查单位要严把审核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按开展对流域内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抽查。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组织实施。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为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十二条 中央根据专项规划、地方项目实施进度、已完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切块下达,由地方包干使用。省级人民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积极协调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

第三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水利部委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考核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和地区,财政部、水利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相应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专项资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未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细化预算和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等情况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扣减或收回其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治理的工程遇标准内洪水出现溃堤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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