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商办企业承诺书

2024-09-24

违规经商办企业承诺书(共7篇)

1.违规经商办企业承诺书 篇一

。作为一名党员,将牢记党的宗旨,恪尽职守、踏实做事;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淡泊名利,严守操行,始终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同事们的监督之中,对党负责、对自己负责。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五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违规经商办企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五篇【一】

根据中共XX县纪委《开展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XX乡党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此项工作,现将我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

我乡把开展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乡党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以党委书记罗滕帮为组长,纪委书记税杰为副组长,班子成员、联系村干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纪意识

一是组织全体乡村干部集中学习。8月13日组织乡村干部在乡一会议室集中学习了中共XX县纪委《关于印发<开展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我乡党员的宗旨、廉洁意识,收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二是组织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全体乡村干部通过专题党课、会前学法等形式,认真学习了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中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党纪条规和省市县各级关于违反党纪法规的通报等,深刻警示全体党员干部要以反面典型为镜,汲取教训,做到清正廉洁,奉公守纪。三是进行廉政谈话。认真落实了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同8名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同19乡干部、11名村干部分别进行了专题廉政谈话,针对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作了专门要求和提醒。四是签订承诺书。8月13日,在乡村干部会上组织全体乡村干部签订了党员干部绝不违规经商办企业承诺书、填写了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自查登记表。

三、细化工作措施,突出整治重点

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纳入到党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工作中。一是制定了实施意见。我乡制定并下发《XX乡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总体安排,明确了职责、各项责任目标、责任范围,加强了工作领导。二是签订责任书。年初与乡领导班子成员、乡直单位、各村(社区)支部书记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明确了“一岗双责”、“一案双查”责任目标,细化落实措施,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全乡经济社会建设、民生发展相结合,做到统一部署,共同考核。

四、深化整治行动,着力落实整改

我乡严格对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相关文件规定,把五个专项整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明了纪律要求,细化了工作措施,明确了时间进度,确保了整治工作做到了100%全覆盖,专项整治工作按时按质完成。通过排查,我乡未发现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等顶风违纪违规突出问题,也未接到群众反映有干部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等顶风违纪违规突出问题。

五、深化整治行动,着力落实整改

一是按照上级要求,继续抓好“专项整治”的整改落实。通过党委成员到村走访党员群众,主持召开工作会议,使“专项整治”得以扎实深入开展,整改实效明显。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注重制度建设,着力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使惩防体系机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落实。

违规经商办企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五篇【二】

在沙河市教育局组织的教育系统警示教育活动中,5月22日,我观看了廉政警示教育片《亲情错位酿悲剧》,对于张克孝的****行为,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震憾和教育,一位曾经热血方刚、踌躇满志的同志沦为阶下囚,是因为他没有时刻进行理想信念的修养,加强作风建设,导致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党性原则,宗旨观念淡薄,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资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占据头脑,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离,堕落为犯罪分子。观看结束后,内心久久难以平静,自身感触颇深,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下面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和观点。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警示教育片中所有痛哭流涕的悔恨面容,莫不是提到自己放松了学习,思想上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离,才导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可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面对金钱和名利的诱惑,加强自身的学习,保持思想上的警醒是多么的重要。我是从小接受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长大的,是听着黄继光、董存瑞这些革命英雄为实现共产主义牺牲自己生命的故事长大的,他们那种无私奉献的精神时时影响着我。如今,在和平的幸福年代,时刻为教学服务应是我们牢记的宗旨,邓小平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xx同志的“八荣八耻”都应是我们学习和遵照执行的行为准则。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我将做到了认认真真的学,扎扎实实地学,使自己有强烈地责任感和紧迫感,首先确保思想上过关,并在工作中切实找到切入点,做到学以致用.二、坚持防微杜渐,防范上过关。通过案例我们可以感受到****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自由乃至性命,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一失足成千古恨”,我想这些一定也是追悔莫及者的内心感受,然而真正品尝了其中的滋味,那后悔可就晚亦。所以,强化自律意识,构筑廉洁自律的警示防线,是对每个人的考验。我作为桥西学区财务人员,平时多与金钱打道,处于勤政廉政的风口浪尖,平时更要义不容辞的加强廉洁自律的学习,增加廉政的意识,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关键时刻一定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针对我的实际情况,一定要提高认识,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以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推动我学区的反腐倡廉工作。顺应形式的发展,强化保廉意识,做到廉洁自律,从而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找准自己的人生航标,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严格按照制度办事,行动上过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动。针对今年财务股下发的财务制度,报账员岗位职责,我一定按制度办事,严格要求自己,低调作人,高调做事。我不仅要自己按章办事,也要带领各校报账员共同遵守制度。我一定拉紧勤政廉政的准绳,做到对学校负责、对学生负责、对良心负责的“三负责”原则,谦虚朴实,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将自己的工作时刻跟教师联系在一起,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周围的教职工,争做模范的带头人,争做教师的贴心人,干好本职的工作。

总的说来,通过这次警示教育学习,我更深切体会到了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廉洁自律的必要性,更加深切体会到只有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才能快快乐乐生活。做好廉政建设和反****工作意义重大,关系到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我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加强学校廉政建设和反****工作,脚踏实地、扎实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桥西学区发展作出新的贡献.违规经商办企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五篇【三】

根据中共XX县纪委《开展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XX乡党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此项工作,现将我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

我乡把开展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乡党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以党委书记罗滕帮为组长,纪委书记税杰为副组长,班子成员、联系村干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纪意识

一是组织全体乡村干部集中学习。8月13日组织乡村干部在乡一会议室集中学习了中共XX县纪委《关于印发<开展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我乡党员的宗旨、廉洁意识,收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二是组织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全体乡村干部通过专题党课、会前学法等形式,认真学习了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中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党纪条规和省市县各级关于违反党纪法规的通报等,深刻警示全体党员干部要以反面典型为镜,汲取教训,做到清正廉洁,奉公守纪。三是进行廉政谈话。认真落实了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同8名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同19乡干部、11名村干部分别进行了专题廉政谈话,针对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作了专门要求和提醒。四是签订承诺书。8月13日,在乡村干部会上组织全体乡村干部签订了党员干部绝不违规经商办企业承诺书、填写了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自查登记表。

三、细化工作措施,突出整治重点

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纳入到党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工作中。一是制定了实施意见。我乡制定并下发《XX乡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总体安排,明确了职责、各项责任目标、责任范围,加强了工作领导。二是签订责任书。年初与乡领导班子成员、乡直单位、各村(社区)支部书记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明确了“一岗双责”、“一案双查”责任目标,细化落实措施,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全乡经济社会建设、民生发展相结合,做到统一部署,共同考核。

四、深化整治行动,着力落实整改

我乡严格对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相关文件规定,把五个专项整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明了纪律要求,细化了工作措施,明确了时间进度,确保了整治工作做到了100%全覆盖,专项整治工作按时按质完成。通过排查,我乡未发现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等顶风违纪违规突出问题,也未接到群众反映有干部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等顶风违纪违规突出问题。

五、深化整治行动,着力落实整改

一是按照上级要求,继续抓好“专项整治”的整改落实。通过党委成员到村走访党员群众,主持召开工作会议,使“专项整治”得以扎实深入开展,整改实效明显。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注重制度建设,着力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使惩防体系机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落实。

违规经商办企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五篇【四】

近期,阅读学习《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一书,看到部分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发生动摇,违背誓言,忘记初心,致使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扭曲,失去了面对诱惑时的抵抗力,走上了违法违纪的不归路,如此种种令我颇有感触。我深刻地认识到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严守国法党纪,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斗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通过深入学习本书,总结出以下四点心得体会。

一、坚守党性,公而忘私

中国共产党始终与人民在一起,为人民利益而奋斗,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实现共产主义是由一个一个阶段性目标逐步达成的历史过程,因此要将共产主义远x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统一起来。党员干部应坚持学习,坚守党性,对党的理论、目标、核心价值观高度认可并努力实践,在生活中谦逊有礼、讲求公德、举止文明、乐于助人、公而忘私,对物质诱惑具有超强的免疫力。否则,便会如同王敏,丢了党性、失去理想、动摇信念,导致政治上的变质、经济上的贪婪、道德上的堕落、生活上的腐化,最终走向了自我毁灭。

二、服从组织,遵守法纪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每个党员都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党的纪律,那么,党也就丧失了战斗力。圆规之所以能画圆,是因为脚在走,心不动。在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干部忘记了自己的党员身份,放松了自己的党性修养,导致了党员意识淡薄,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淡化。党员干部要时刻把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心中有担当,行动做楷模,严守党纪国法,自觉廉洁奉公,努力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牢记入党誓词和党员义务,切实做到不违规、不违法,争当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秦玉海违反党纪、收受巨额贿赂、挥霍公共财产,以致身败名裂。

三、廉而不刿,洁己从公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是党员干部同人民群众更密切联系的传家宝,是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党员干部带头做到“居安思危,戒奢以俭”,在工作中、生活中保持勤俭节约原则,那么良好的社会风尚就会形成。苏荣无视国法党纪,以权谋私,卖官鬻爵,贪腐成性,带坏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为党和人民所唾弃。

四、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党员干部应该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做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自身作用,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牢固树立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不忘初心。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就是要深入群众当中,把群众的愿望和需求集中起来,加以分析、综合、提高,从而为人民做事。并回到群众中去,征询群众的意见,检验实践的正确性。人民群众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刘铁男严重脱离群众,长期听不到真实的声音,看不到自身的问题,以至于做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的事情,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广大党员干部需要为人民树立榜样,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违规经商办企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五篇【五】

近一个月来,我局开展了系列警示教育活动。11月25日,在局四楼会议室收听收看了省纪委副书记李潭生关于警示教育的报告和《凋谢的x》电视片;11月28日,组织局机关全体和局属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到XX一监听取了服刑犯人现身说法犯罪经历和忏悔。

一幕幕、一出出,触目惊心;一声声、一句句,发人深思。受益非浅,感慨良多。在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有些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和利益的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忘记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宗旨,在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子女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子,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门,最终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通过观看电教片和学习警示教育材料,我认为: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们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我认为:腐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其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等现象。

其次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给他们造成了可乘之机。他们原本也是贫民家的子女,在工作前期也曾为国家的建设做出过贡献,随着地位逐步的升迁,权利的逐步扩大,逐渐淡漠了自己是人民的儿子,忘记了自己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步入了罪恶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被人民所唾骂。因此,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过警示教育学习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学习不能单单走过场,要讲究实效。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不静,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对这一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讨论,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因此,党员干部必须要经常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新时期优秀的党员干部,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文秘114版权所有

二是坚定信念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两袖清风,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大家敲警钟。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有些党员干部并非学识不高,能力不强,就是因为未能廉洁自律,最后走向犯罪。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律、自醒,排除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三是要始终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近年来,有一部分党员干部,淡忘了艰苦奋斗作风,贪图享受,热衷于追求个人和小家庭的安乐,抛弃党纪法规,贪污腐化,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四是以案为鉴。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在自己思想深处受到极大触动。对他们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一些领导干部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背弃共产主义理想和党的宗旨,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道德观念失衡,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踏上了不归路。“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

五是带头接受监督。要如履薄冰,严于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领导干部,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求你办事的人也多,遇到的诱惑和考验也多,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千万不要干“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蠢事。因此,大家都要正确对待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种警戒,是一面镜子,经常想一想,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有什么不足和缺点,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有好处。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越是职位高权力大的干部,越要自觉监督,任何人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

2.违规经商办企业承诺书 篇二

根据西充县《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采取得力措施,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经对照自查、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组织认真核实,我乡无一例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现就我乡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通知》下发后,乡党委书记何晓荣同志立即主持召开了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迅速将县纪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了县纪委《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等相关文件。通过学习讨论,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大家一致认为,专项治理工作对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廉洁从政、勤政为民、高效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是非常必要的、及时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我乡专项治理工作由党政“一把手”何晓荣同志亲自抓,并将责任逐级进行分解。“一把手”负总责,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建先负责督促分管全乡的专项治理工作,各站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对书记负责。乡党委、政府还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通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到了专项治理工作纵横结合、不留空白。把握机遇,坚持“两手抓”,做到“两促进”,正确处理日常工作与专项治理工作的关系,以专项治理工作促进和保证日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贯彻专项治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狠抓落实,确保实效。我乡现有中共党员33名,其中预备党员1名;科级干部3名,副科级6名,部门负责人4名。为确保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守,定期汇总情况。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未接到有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反映、问题举报。二是广开言路,掌握一手资料。主要采取开座谈会、“一对一”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的广泛收集情况。从干部群众反映的情况看,我乡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和广大党员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如实向组织汇报情况,无虚假、不报、漏报、瞒报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三是在单位内部公示领导干部自查情况。我乡对3名科级和6名副科级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自查结果无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进行了单位内部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未接到干部群众的不同反映。四是个人自查,组织核实。领导干部和科室负责人严格按照县纪委《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进行了对照自查,无一例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五是结合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巩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成果,同时专项治理工作也促进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顺利开展,使群众对党员、干部满意率大大提升。六是按照专项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乡党委、政府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书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确保了专项治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贯彻到每个党员干部个人和我乡的各项工作实际中。

3.违规经商办企业承诺书 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开展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清理整治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整治对象

此次清理整治行动的对象为全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教职员工。

(二)清理整治范围

在职领导干部、教职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任职取酬的情况。

(三)清理整治内容

1.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教职员工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3.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5.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在所在部门涉及领域以自己或亲属、集体等名义投资入股、入干股或进行其它营利活动;

7.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从事强行代办等有偿中介活动的;

8.对社会反馈和自查清理出的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10.其他有关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二、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了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

三、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法步骤

这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从12月初开始,12月底结束,为期1个月,具体分为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整改落实、总结验收四个环节:

(一)宣传教育、承诺阶段。(2014年12月1日----12月31日)本单位组织清理对象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政策界限,严格纪律责任,提高清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1月1日--2月28日)本单位要按照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要求,组织清理对象认真填写自查登记报告表。干部职工要如实填写本人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干部职工的自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后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对个人填报的内容进行梳理汇总。

(三)专项整治阶段。(2015年3月1日---9月30日)本单位对自查自纠环节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坚持自查自纠从宽、被查被纠从严的原则,限期通过退股转股、注销企业等方式进行整改。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结合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体制建设工作,针对防控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插手工程项目方面的薄弱环节,深入研究问题发生发展的规侓和成因,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插手工程项目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把专项清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狠抓工作落实。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专项清理工作负总责,要率先垂范,带头登记申报,带头纠正违规问题。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项清理工作。

二要掌握政策、依规清理。专项清理工作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尽快掌握专项清理工作政策,注意把握清理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式方法,严格按规定和要求开展清理工作,严格按政策纠正违规问题,确保清理工作扎扎实实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三要严明纪律、实行问责。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按要求主动纠正违规问题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理;对群众举报或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于顶风违纪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要结合实际、完善制度。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对清理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分析,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管理监督的禁止性规定,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西充县槐树镇小学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

长:杜 斌

学校支部书记、校长 副组长:何克军

支委、副校长

副校长 成员:杨

后勤主任

冯明华

教导主任、工会主席

李春艳

教导副主任

保卫科长

严清宝

教导副主任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会计

周廷虎

出纳

4.违规经商办企业承诺书 篇四

一、领导重视、及时部署。广电中心高度

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落实上级文件规定,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召开了党组办公会议,贯彻文件精神,明确职责任务,对领导干部登记报告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工作进行了宣传、部署。

二、统一思想,措施得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了领导干部登记报告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工作。逐条进行对照文件精神,树立广电系统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认真填报,公示上报。党组要求登记对象如实填写《利辛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登记报告表》和个人承诺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报告的事项办理。对中心1名正科级干部、2名副科级干部进行了登记核查。核查发现,广电中心3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没有1人参与经商办企业、没有1人存在在经济实体或社会团体中兼职取酬情况的现象、没有1人存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现象。并与5月16日至5月18日将登记内容和举报电话在中心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5.违规经商办企业承诺书 篇五

一、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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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10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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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6.《甘肃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暂行办法》(甘办发[2012]100号•2012年6月25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从业限制,是指为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行为作出的限制。

本办法所称离职后从业限制,是指为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到龄退休后,利用原有职务或权力影响,从事与原工作业务有关联的营利性活动或者在营利性组织中任职等行为作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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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物质利益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物质利益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执法裁量等方面的预期利益及有形或无形利益。

第八条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从事或者参与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伙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二)以特定关系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商办企业;

(三)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五)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六)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七)个人或者委托他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九条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下列组织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一)未经批准,在各类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兼任职务;

(二)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

(三)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违反规定在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中挂靠、兼职。前款第(一)

(二)项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薪酬及其他收入,不得获取股权。第二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按规定自行纠正,其本人应当辞去一方职务;拒不纠正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调整职务;拒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党员领导干部,所得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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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7.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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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处理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适用的法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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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3.事业单位处分条例暂行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布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6.违规经商办企业承诺书 篇六

【法规名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颁布部门】 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字号】 中发[1984]27号 【颁布时间】 1984-12-03 【实施时间】 1984-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中办发〔1984〕26号)下达以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已经取得一定效果。但是,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纠正,有些地方仍在继续发展。对这种现象,必须进一步引起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加以制止。

我们的政权机关和党的机关,以及在这些机关任职的干部,在改革经济体制和加快经济建设中,都应该严格遵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使自己的业务工作真正服从和服务于十二大提出的党的总任务和总目标。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特别是经济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更要正确发挥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发扬清正廉明、公道正派的作风,切实做到一心一意为发展生产服务,为企业和基层服务,为国家的繁荣强盛和人民的富裕幸福服务,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当前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逐步展开的情况下,有些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利用社会上存在多种价格和多种调节手段的客观条件,以牟利为目的而经商或办企业,并用所得利润变相增加工资,这不仅不利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利于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而且危害党风党纪和干部队伍的建设。任其发展下去,不仅败坏改革的声誉,妨碍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必将严重破坏党群关系,腐蚀党的机体,毁掉一批干部。对此,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务必保持清醒头脑,采取鲜明态度,坚决予以杜绝。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

党政机关为改善扣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可以开办主要为机关本身服务的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设施,如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招待所、印刷厂等。所得收入,机关可以按规定留一部分,用来兴办和补助机关内部的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但不得进行自费工资改革,不允许以各种形式直接分配给职工。

已经向社会开放的机关礼堂、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等,以及为解决机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二 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如本人要求留公职经商、办企业,可予批准,但不能保留原来的职务,其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应即停发。如果本人要求辞去公职经营个体或集体经济,应予同意。

党政机关干部可以采取向投资公司投资的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作贡献,投入的资金可按照银行的规定莸得利息,但不能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得从中分红。

选聘的乡镇干部,除了其中担任乡镇党委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正副乡经管会主任的以外,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兴办企业和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不得经营与本人分管工作业务直接联系的工商企业。他们所经营的个体或集体企业,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早报批准,依法经营。

精简机构后,允许机关编余人员个人或集体兴办企业,但要同机关脱钩,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编余人员办企业后,随之不再把有关人员列入行政编制,并应进行工商企业登记。这部分人员经营企业所得的利润,不得用于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开支。

三党政机关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工资标准只能由国家统一规定,他们的工资改革只能按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关于党政机关干部工资偏低、劳酬不符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正在制定解决办法,即将改革旧的工资制度。有些党政机关通过兴办企业取得收入,自定工资标准,搞自费工资改革是错误的,是不能允许的。

四党政机关离休、退休的干部,应该发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在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等方面多作贡献。

具有一定科技知识和专业特长的离休、退休干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技术性,知识性咨询活动,可以举办培训班、补习学校、医疗所等,并取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也可以应聘于本地或外地企事业单位从事咨询或讲学活动,依照合同领取应得的劳动报酬。应聘迁居外地的,可以保持原地户籍,允许随时迁回。

离休、退休干部可以从事家庭养殖业、种植业。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

从事上述活动的离休、退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领取应领的工资和享受的生活待遇。

离休、退休干部经商或办企业,其经营收入如不低于自己应领取或享受的工资、生活待遇,应停发其应领的工资和酌情改变其他生活待遇;如收入低于自己应领取的工资和享受生活待遇,可酌量发给一部分,保证不低于原待遇。他们经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申报批准,并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决不允许离休、退休干部利用老战友、老部下的关系和曾经担负过领导职务的影响,套购或倒卖国家的紧缺物资,严禁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和买空卖空,牟取高利,以及从事“皮包公司”性质的经营体,也不得为自己的亲友提供从事这类活动的条件。

五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在本决定下达以前已办的企业,应按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对有发展前途,能促进商品生产,于国于民有利的企业,可以转交给符合办企业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去办,并应积极扶持其继续办好。但要在经济上与有关机关和干部脱钩,企业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企业资金遇有困难的可采取银行贷款的办法,将有关党政机关和在职干部投入的资金替换出来,也可以在自愿原则下,将这些资金转给银行,由银行分别对有关机关、干部和企业办理储蓄和贷款手续。机关干部在企业中任职的,或辞去企业职务,或辞去行政职务,二者不得兼任。辞去行政职务的,应转为企业编制。

本决定同样适用于工会、青年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干部。鉴于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方、各部门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决定中,如遇有疑难问题,望将其情况和意见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而不要简单草率地加以处理。至于新闻、出版、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等事业单位和这些单位的干部办企业的问题,以及军队机关、单位和军队干部办企业的问题,将分别由中央和中央军委研究解决办法,另作适当规定。

7.违规经商办企业承诺书 篇七

巩义市回郭镇北罗小学

根据巩纪〔2018〕26号《中共巩义市纪委关于开展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活动》文件精神,我校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安排部署,开展了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活动。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认识

2018年9月15日我校召开了全体教职工会议,学习传达了巩纪〔2018〕26号文件精神,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传达到了每一位教师,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政策界限,增强了教职工参与专项整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组长:刘卫东(校长)

副组长:魏宏勋(安全专干)王绍娜(教导主任)成员:邵鲜芳 李松林 孟国权 孙林虎(班主任)

二、全面清查、逐一排查

我校认真填写了“开展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承诺书,全体教师共同参与,自查自纠参与率达到百分之百,经过自查,单位审核,经查实,我校无经商办企业人员全体教职工未发现有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也没有收到相关的举报。

通过专项整治,我校教职工进一步的从思想上统一了认识,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巩固增强了教师廉洁自律和守法意识,我们学校也以实际行动响应党风廉政建设。

三、公示结果,加强监管

通过此次排查,把这次排查的结果进行公布,让全体教师引以为戒。以后我校进一步增强中心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识,巩固经商办企业清查成果,打造清正廉洁的行政环境。我校领导小组下一步工作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确保我校经商办企业工作落实后决不反弹。

违规经商办企业自查报告

巩义市回郭镇北罗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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