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要求(通用8篇)
1.专利说明书要求 篇一
说明书附图和说明书摘要的写作要求
一.说明书附图的写作要求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因此,说明书附图应该清楚地反映发明的内容。对发明专利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各幅图中的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应当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记应当表示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附图中除了必需的文字外,不得含有其他的注释;但对于流程图、框图一类的附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或符号。
二.说明书摘要的写作要求
摘要是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摘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其中以技术方案为主;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2)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反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
(3)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4)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并且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此外,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要加括号。
2.专利说明书要求 篇二
20世纪70年代,简明英语运动(Plain English Movement)发端于美国。从1974年起,美国养老金改革法案(P e n s i o n Reform Act)等部分法规、有关政府部门、大型商贸企业等纷纷要求使用简明英语[1]。1978年,卡特总统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以简明易懂的英语撰写“各项法令”“…使须依照有关法令办事的人都能看懂。”[季益广,2006,P19~22]随后,英美等国的一些知名人士、民间组织纷纷在努力推进这一运动。简明英语运动主要提倡:使用短句,多使用主动语态,使用强势动词,避免动词名词化,使用简单的词语,减少行语的使用,使用人称代词拉近与读者距离等。近几年来,国内也有人载文谈到,在简明英语运动的影响下,科技英语的语言也出现了“嬗变”:“主动语态越来越流行”,“人称主语句越来越受青睐”“许多权威刊物与文体专家均支持增加主动语态的使用”(李海军,吴迪龙,2006,P28~31)。
英文专利说明书在文体上,不仅具有结构程式化、用词正式性特别高、句子特别长等变体个性特征,也具有大量使用被动语态与名词化结构的科技英语共有特征,研究这种共有特征可了解简明英语运动对它产生了多大影响,从而可大致推知对其它英语科技变体的影响。因此,本文从英语简明化的视角出发,对英文专利说明书中使用被动语态与名词化结构的合理性进行探讨,以期对专利说明书的英文语言现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英文专利说明书的英译提供参考。
一、英语简明化与专利说明书中被动语态、名词化结构的大量使用
英语简明化运动要求使用主动语态,避免动词名词化,而在专利说明书中(特别是叙述发明实施例与附图说明部分)却大量使用被动语态与名词化结构。这是不是违背英语简明化运动的宗旨?回答是: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英语简明化取决于实际需要。比如,英语简明化运动只是要求尽量使用主动语态,少用被动语态,特别是不要滥用被动语态,而不是说在需要使用被动语态的地方也改用主动语态。名词化结构是一种语言隐喻手段,具有使语言表达严密、精炼、正式等效果,在日常生活中很少使用,是因为不需要很正式的表达方式,而在科技英语中表达复杂的技术过程时,名词化结构是必需的。总之,在表达上需要时,采用被动语态与名词化结构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而违背英语简明化原则。其次,英语简明化与文本的读者群有关。比如美国要求政府法令、保险条文等必须简化,显然因为其读者是普通大众,总体而言,他们的语言理解能力要低于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士群体,因此需要用比较通俗的语言与之沟通。而专利说明书的读者是专利审查员、律师、科技人员(论文、标准文件等专业科技文本的读者也不会是普通大众而是科技专业人士),含有大量被动语态与名词化结构的文本是他们所能理解的并习惯接受的。再次,英语简明化与文本类型有关。英语专利说明书既是科技文本又是法律文书,具有长期形成的约定俗成的篇章结构、句型与术语及普通词使用习惯,其中包含大量被动语态与名词化结构,对准确表达语义与沟通具有重要作用,不可随意改变。因此其简明程度受到一定制约。但英语专利说明书也有简明化的必要,主要表现在被动语态与名词化结构的过度使用与在某些地方的不顾需要的滥用。
以下结合实例对上述观点作具体阐述。
二、被动语态的合理使用与滥用
1、使用被动语态的合理性
在专利说明书中,大致由于以下原因而有必要较多地使用被动语态:(1)叙事的需要。专利说明书以描述发明背景情况、设备、工艺与/或方法的构成与特征等为重点,需要使用被动语态加以突出而不需要突出施动者的作用;(2)达到文本目的的需要。专利说明书的目的首先是说服专利审查员,取得专利权。使用被动语态,增加了述事客观性感觉,有助于达到上述目的;(3)修辞的需要。多数情况下,专利说明书句子动作的发出者一般不是发明人(we/I)就是假定的实施者(you),如大都使用主动态,代词(we/I或you)大量重复,修辞上令人无法接受。请看下例:
例1:Tube 10,open at both ends,is inserted in an elongate hollow support cylinder having an internal diameter equal to that of test tube 14 from FIG.1b but open at both ends so that tube 10 projects from both ends of the hollow cylinder.A suction connector is then fixed to the top of the cylinder so that it is airtight and does not bend the upper end of tube10.The lower end of tube 10 and that of the support cylinder are then immersed i n c u l t u r e m e d i u m B 2 c o n t a i n i n g spermatozoa and one or more ovocytes.These gametes and the culture medium are sucked up to fill the tube 10 open at both ends.The lower ends are removed from the liquid and the lower end of tube 10 is closed by tying,welding or gluing before removing the suction connector from the top of the support cylinder.A filled tube is thus obtained analogous to that shown in FIG.1c except that test tube 14 is replaced by a hollow cylinder open at both ends.(美国专利:RE39533)
上述例子提供的信息有关一种人类人工受精装置的工艺实施过程,至于由谁来实施这些工艺相比之下显然不重要(而且也不明确)。该例中下划线部分除少数为“连系动词+表语”之外,绝大部分为被动语态,每句均省略了施动者,令读者的精力高度集中到理解装置的工艺过程上。没有人称代词主语的重复出现,句子显得要言不烦,无累赘感。
据有关报道,现在人们在论文中增加了“we”、“I”等人称代词为主语的主动句的使用。这当然与英语简明化运动有关,但也与有关变体的表述需求有关。科技论文以表述观点为主,虽然观点、论据与论述都必须是客观的,但作者免不了要提出主观意见。这一点与专利说明书有很大的不同。如上所述,专利说明书是发明内容的客观介绍,基本上不需要作者发表主观意见。因此论文中还有使用“we”、“I”等人称代词为主语的主动句的必要,而在专利说明书中,几乎没有这种必要。
2、被动语态的滥用
但在英文专利说明书中,特别是不涉及实施方案的部分,在表达不需要时,也较多地使用被动语态,这就成为滥用,即使用的不合理性。
(1).被动语态造成结构累赘、冗长:如:It was found that the recovered material had an activity of 88%of the theoretical value.其中It was found完全可改为We found。又如:“The invention enables expensive metallic raw materials to be economized,and...an approximate weight saving of up to 30%is achieved over metallic raw materials,depending on the composite component.”下划线部分的被动态并不是内容表达所必需的,特别是下半句,含义简单,如采用...i s saved的被动结构已经是不必要的,将save名词化,再加is achieved更是叠床架屋,累赘繁复,更无必要(这种例子在专利说明书中还是不少)。请看改写后的句子:“The invention can economize expensive metallic raw materials,and...save an approximate30%(weight)of metallic raw materials,depending on the composite component.”(实际上,上半句无多大效用,还可删去,因为下半句已具体表达了上半句的语义。)该句采用c a n e c o n o m i z e代替“e n a b l e s”与“t o b e e c o n o m i z e d”,采用s a v e作谓语,省略了“s a v i n g”与“is achieved”使句子结构大为简化,表意明朗化。
(2).被动语态造成理解困难:英文专利说明书中某些并非叙述技术过程的内容,采用了被动态,加上句子冗长与倒装,使表述不必要的复杂化、曲折化,简单的含义变得不易理解,实无必要。如“Reference is made to the accompanying drawings in which is shown an illustrative embodiment(实施方案)of the invention from which its novel features and advantages will be apparent.”(US4378634)。完全可采用主动语态与浅近的词语,简化句子结构,将其改为:Please refer to the accompanying drawings,which show an embodiment for explaining the invention.From the embodiment,you will better understand the features and advantages of the invention.令人一看就懂。
三、名词化(nominalization)结构的合理使用与滥用
所谓名词化结构就是以名词或名词化的词为中心词,加上其它名词或各种修饰语构成的短语。避免使用名词化结构是英语简明化的主张之一,对理解语言带来了方便,但不能对它作绝对化、简单化理解。语域(register)高、正式程度(formality)高的语篇就需要较多地使用名词化结构,否则应少用。
1.使用名词化(nominalization)结构的合理性
专利说明书往往要描述复杂的装置结构和/或技术、工艺过程,属于高语域语篇。名词化结构具有表达客观、简洁、正式等优点,因此名词化结构适用于英文专利说明书表述(但名词化必须是适度的)。具体地说,英文专利说明书使用名词化结构还有以下几种原因:(1)名词化结构符合专利说明书的程式化要求。专利法及其相关文件为之规定了很具体的写作程式,特别是规定在“权利要求”部分,一项权利要求的表述,不管内容多少,必须为一个句子,这就迫使作者大量使用名词化结构。如compression of said first body from said stand-by condition into said second body causing said springs to compress,action of said ramped window edges on said hammer projections concurrently causing said hammer to rotate about said axis,said hammer projections being guided from said first body notches into alignment with said first body longitudinal grooves,whereby said hammer is released to impact with said stop piece,said hammer being guided by said longitudinal grooves and propelled by said compressed second spring.(US5059852)以上例子中,除斜体部分外,每个逗号前都是一个由动作名词、介词短语、动名词与/或不定式等构成的名词化短语,如在第一个短语中,以动作名词compression为中心词,用介词短语“of…”与”from…into…”为其修饰语,同时将cause变为动名词而构成的复杂名词化结构。(2)名词化术语的表述需要。如术语feed-forward compensation(前馈补偿)、power factor(功率因素)、three-phase p o w e rs u p p l y(三相电源)(参见US7068523)是以名词等修饰名词的名词化结构。术语具有唯一性,要避免这些名词化结构另作简化表述显然是不可以的;(3)名词化符合读者理解能力与心理要求。虽然采用名词化结构会使语义抽象化(如上述下划线部分),但由于专利说明书的阅读对象主要是专利审查员、律师、科技人员,他们懂得有关专业技术,只要名词化程度恰当,不会因此造成理解困难;而且他们习惯于接受简洁、正式的表达方式,名词化表述符合他们的心理要求。
2.名词化(nominalization)结构的滥用
但另一方面,目前,英文专利说明书中名词化结构的使用并非完全必要。国外英文专利说明书作者主要为律师。他们出于长期形成的法律文书写作习惯,往往不管有无实际需要,到处使用名词化结构,造成一些不合理使用,主要表现在过度名词化带来理解困难。
专利说明书所述装置结构或技术过程往往很复杂,有时,即使叙说清楚也不易理解。采用过度使用名词化结构描述装置结构或技术过程,使表述隐晦化,会增加理解难度。如(1)T h e l a m i n a t e d s a n d w i c h shapes or(2)composite materials of(3)multiply vertically alternating construction or(4)optionally with a protruding metal core 1 for anchorage,may be made in the form of endless semifinished products to be cut to length,for example,a tape.(US954387)(文中数字系作者所加)(夹芯层压型材或复合材料由多层纵向交替构成,其金属芯材可以延伸到复合体之外,以便复合体的固定。这种型材或复合材料可以制成无限长的半成品,然后再切割为段状成品,如条带。)该句的主语(下划线部分,名词化结构)中:(3)中的multiply(adv.)实际上表示“w i t h m u l t i p l e l a y e r s”,不易正确理解;而alternating有“交变”也有“交替”之意,其词义的选择费思量;(2)后面的o r表示“即”还是“或者”,以及(4)是修饰(1)与(2)两者,还是仅修饰(2),从语法上无法判定。若无语篇中其它地方已有相关信息作垫补,该句无法精确理解与翻译。有必要减低下划线部分的名词化程度,可将其改写为:T h e laminated sandwich shapes or composite materials consist of multiple layers vertically and alternatively bonded.Optionally,the metal core 1 of the composite materials can protrude for anchorage….改后,含义大为明朗,可增加理解速度,虽然字数稍有增加,但以此为代价换来明晰表述还是值得。
此外,下划线部分过度名词化造成主语过长,“头重脚轻”,不符合“尾重”的英语结句习惯;另,从严格意义上说,主语后加逗号(从中可看出原作者已感觉到主语过长)的标点使用也不够规范。
结语
从英语简明化的原则来看,英文专利说明书文体大量采用被动语态与名词化结构是表达客观、简洁、凝炼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某些地方存在滥用,有简化的必要。另需说明的是,国内翻译机构的专利说明书英译文一般由国外律师事务所审定,国内英译人员没有英语简化的话语权,其英语的必要简化应视国外专利说明书写法的趋势逐步实施,不要操之过急,以避免因其英文不符合国外律师或专利审查员的口味而对专利权的顺利获得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http://www.english.udel.edu/dandrews/bcq/plainenglish.htm:lSelected Chronology of the Plain English Mov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2]季益广.简明法律语言原则看法律英译[J].中国科技翻译.2005(1)
[3]李海军,吴迪龙.科技英语文体的嬗变与科技论文的英译[J].上海翻译.2006(3)
3.专利说明书要求 篇三
在NPE认为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一般会通过两种途径寻求救济:法院提供的民事救济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的337调查救济。两者的不同在于,法院的救济针对所有的专利侵权情形,法院可以判定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禁止令;而ITC的337调查针对的是进口货物侵犯美国专利权的情形,在认定被申请人侵权后,ITC不能判令其对申请人进行损害赔偿,但是可以向侵权人发放排除令,即将侵权产品清除出美国市场。2006年eBay案后,NPE通过法院获取禁制令的难度提高,于是他们纷纷将目光投向ITC,由NPE在ITC提起的337调查开始迅速增加。
一、eBay案对专利非实施主体提起337调查的影响
eBay案发生在2006年。Merc Exchange公司认为eBay的“立即购买”(Buy it Now)按钮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遂向弗吉尼亚州东区地方法院提出诉讼;地方法院拒绝颁发永久禁令;接着MercExchange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CAFC),CAFC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一旦专利侵权被认定,法院就应该发出永久禁令;而美国最高法院又推翻CAFC的判决,指出原告要想获得永久禁令必须满足“四要素测试”。“四要素测试法”需要原告证明自己“遭受了无法弥补的损害”,这对非专利实施主体(NPE)非常不利,因为他们本身并不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通常无法证明其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的减少,也就无法证明自己存在无法弥补的损害。但由于ITC并不属于联邦法院体系,因而eBay案的判决对ITC的行政法官并无拘束力;ITC认为“四要素测试法”不适用于337调查,ITC排除令的发放无须原告证明自己有“不可弥补的损害”。由于ITC审理的快速和其发放排除令较低的证明标准,eBay案前并没有NPE在ITC提起过337调查,eBay案后非专利实施主体在ITC提起的337调查数量迅速增加(见图1)。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根据337(a)(3)(C)提出的调查申请,ITC在把握“国内产业要求”时有趋紧的倾向。新趋向使得NPE所宣称的诉讼中的花费或在专利池许可中的投资都必须与涉案专利的许可存在较强关联,“生产驱动型”许可与“利益驱动型”许可的划分表明了ITC对专利技术商业开发的重视。但是总体而言,ITC各种检验关联性的标准还不是很清晰,“生产驱动型”许可与“利益驱动型”许可的划分也比较模糊。
ITC对“国内产业要求”从严解释的趋势,对专事投机的第二类NPE,或者说是PAE,可能不利,因为它们购买别人的专利但并不关心专利技术的实施,而是想方设法地寻找正在实施专利技术的企业或个人,一旦发现这样的目标时,便以专利许可为名从目标对象那里攫取高额回报。许多PAE主要依靠诉讼活动来维持运营,还有一些PAE的专利池中的专利数量虽多,但质量低,相关性也弱。同时PAE的专利许可主要是“利益驱动型”许可,对美国的创新并没有什么贡献,只是在已有产品上寻求利益。ITC对“国内产业要求”从严解释的趋势,对专事投机的第二类NPE,或者说是PAE,可能不利。
ITC的态度对属于第一类NPE的大学、科研机构、创业公司当然也会有所影响,因为他们也需要证明相关的投资或花费必须与涉案专利的许可存在较强关联,但整体而言影响并不是很大,因为他们主要从事研发或工程设计,在自己没有能力制造专利产品或开发专利技术的情况下,以合理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他们的专利池中的专利往往是高质量、强相关的,对外许可专利的目的多是“生产驱动型”的,对美国的技术革新有一定的贡献,所以较受ITC的认可。
二、专利非实施主体的专利许可活动与337条款中的国内产业要求
“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根据337(a)(2)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诉进口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的专利权而请求ITC采取相关措施时,需要证明在美国已经存在或正在建立与系争专利保护的产品相关的国内产业。337(a)(3)(A)和337(a)(3)(B)规定,ITC在检验专利纠纷中的申请人是否满足国内产业要求时,需要申请人证明两个要件的存在:技术要件,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在美国国内实施了系争专利,专利涵盖的产品已经在美国生产或销售;经济要件,申请人在工厂、设备、劳动力或者资本方面做出了重大(significant)投资。
1988年337条款修改时,为了使没有能力在美国国内实际制造产品的实体,如科研机构(大学或实验室)、创业公司和小型企业,能够利用337条款保护自己的权利,337(a)(3)增加了(C)的规定:“有以下情形时,应认为存在受专利、版权、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外观设计保护的有关产品的美国国内产业……(C)存在为了开发利用该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实质性投资,包括工程设计、研发或许可活动。”根据337(a)(3)(C)主张存在国内产业要求时,申请人无需证明技术要件的存在,即无需证明自己在美国实施了系争专利,只要证明在工程设计、研发或许可活动中做出了实质性(substantial)投资,这些活动与开发利用系争专利相关即可。endprint
337(a)(3)(C)的规定,使得NPE比许多从事实际生产制造的实体更容易证明国内产业的存在,NPE在提起337调查时多是依据C项的规定,提出自己的专利许可活动能够满足“国内产业”要求,因而与专利许可相关的各种活动是否都属于为了“开发利用”系争专利而进行的“实质性的投资”,就成为ITC审理相关问题的焦点。引起争议的专利许可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单纯的许可
单纯的专利许可活动有可能被ITC认为符合“国内产业要求”。在2001年的“半导体芯片案”中,申请人Tessera公司并未实施过系争专利技术,Tessera公司唯一的主张是其许可活动,证据显示Tessera公司为了许可专利雇佣了一些人员,在许可订单上载明了许可费金额,并与许多半导体公司进行谈判,最终把自己的专利许可给了几家公司,ITC认为Tessera公司对于涉案专利的单纯的许可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投资,满足337(a)(3)(C)的国内产业要求。
(二)专利诉讼活动
2010年的“同轴电缆案”中,ITC表明仅有专利侵权诉讼活动并非当然满足国内产业要求,NPE的专利诉讼活动需要与专利许可之间有清晰的联系,应该将排除、打击竞争者的专利诉讼活动,与正常的为了达成许可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区分开。“同轴电缆案”中,申请人PPC公司与被申请人进行过几年的诉讼活动,PPC声称自己的诉讼活动是为了许可专利而进行的,因而他们在诉讼中的花费应当被认为是对许可的“实质性投资”,符合337(a)(3)(C)的国内产业要求。但是ITC并未发现PPC与他的诉讼对手在诉讼开始前曾经讨论专利许可的问题,也没有证据表明PPC曾发出过提及许可或和解可能的侵权警告函,PPC在诉讼期间也未流露出任何与竞争对手和解或协商许可的意图。PPC在获得了对自己有利的裁决后,又拖了2年才许可其对手实施自己的专利。可见PPC诉讼的真正目的并非是通过正常的许可程序将自己的专利许可给被申请人,而是为了排除和打击自己的竞争对手。因而ITC认为PPC在诉讼活动中的花费,不能认为是对许可专利而做的“实质性投资”,不能满足(C)项下的国内产业要求。
ITC的这一观点也在“多点触摸电子设备”案中得到体现,虽然申请人Elan曾经向其竞争对手发出过警告信,但这些警告信的目的是让对方停止实施自己的专利,此外Elan还告知被申请人的顾客,如果他们从自己的手中购买专利产品则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并无证据表明申请人Elan曾经试图与其对手谈及专利许可的问题,因而ITC认为Elan的诉讼活动目的不是为了与专利许可,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增加自己的市场份额,其诉讼费用与专利许可没有清晰的联系,不能够满足国内产业要求。
(三)专利池许可
2011年“多媒体显示器案”以前,如果申请人的许可活动与专利池相关,而专利池中包含了系争专利,ITC会认为申请人的许可能够满足国内产业要求。但“多媒体显示器案”中,ITC认为仅有专利池中包含涉案专利这一事实,并不足以满足国内产业要求,关键是系争专利而非专利池与许可活动之间是否具有强关联。在认定许可活动与系争专利是否具有强关联时,ITC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被许可人的活动是否与系争专利所保护的产品相关;(2)专利池中专利的总量;(3)系争专利在专利池中的相对价值;(4)系争专利在许可谈判或在最终达成的许可协议中的作用是否突出;(5)专利池的技术范围与系争专利技术范围的比较。
(四)生产驱动型许可与利益驱动型许可
“多媒体显示器案”中,ITC首次区分了“生产驱动型”许可与“利益驱动型”许可。ITC认为“生产驱动型”许可是“一种能够鼓励采用专利技术,以创建新产品或新的国内产业的许可活动”。而“利益驱动型”许可则是“一种利用专利,从已有的生产中攫取利益的许可活动”。举例来说,如果一个NPE获得专利权后,立即与具备生产能力的公司联系专利许可事宜,该公司由于看好其技术,同意追加额外的研究或开发费用等以确定该发明是否有商业上的利用价值,那么这种许可一般会被认为是“生产驱动型”许可,因为这种许可活动能够产生一些与系争专利相关的,但目前尚不存在的国内生产活动。而如果同样是这个NPE,在获得专利权后自己未能成功的将专利技术商业化,同时也未试图向他人寻求将专利技术进行商业化应用,而是无所作为的等了很多年,而在这些年里有某个大公司在独立开发相同的技术,并已经生产了一些产品投入市场,该NPE发现后便警告对方侵权,向对方索要专利许可费,这种许可一般会被认为是“利益驱动型”许可。因为此种许可的目标是已经存在的产品,该许可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从已经存在的产品中获得利益。ITC倾向于认为“生产驱动型”许可更能满足“国内产业要求”。
(五)被许可人的活动
ITC允许NPE以被许可人的活动满足国内产业的要求,但此时被许可人的活动必须要同时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的经济要件和技术要件。在2009年的“电子设备案”中,ITC就使用了此原则,该案中申请人Saxon Innovations公司就以其被许可人摩托罗拉公司的活动向ITC证明其符合“国内产业要求”,ITC告知申请人,除了经济要件以外,申请人还必须证明被许可人摩托罗拉公司实际应用了该专利技术,以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的技术要件。
三、对ITC判断专利许可是否符合“国内产业要求”基本框架的观察
(一)符合“国内产业要求”的专利许可必须满足一定要件
“多媒体显示器案”中,ITC指明专利许可活动必须满足三个要件才可能满足“国内产业要求”。即申请人所宣称的投资或花费必须(1)与系争专利存在较强关联;(2)与专利许可有较强关联;(3)与美国相关,即相关的投资必须发生在美国国内。
因为申请人在专利许可上的投资必须与系争专利存在较强关联,因而在NPE想以专利池许可证明自己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的情形下,他必须证明自己的许可活动特别指向了系争专利,表明系争专利在专利池中的相对重要性。因为申请人在专利许可上的投资必须与许可存在较强关联,因而NPE仅能证明存在专利诉讼,而不能证明诉讼活动与系争专利的许可有较强的关联时,不能够满足国内产业要求。因为相关的投资必须是在美国国内,因而NPE必须证明自己为了专利许可而进行的花费,比如雇佣相关工作人员或律师,应该发生在美国。endprint
(二)ITC更为重视是否存在对专利技术的“开发利用”,而非专利许可本身
在认定是否存在有关产品的美国国内产业时,337(a)(3)(C)的描述是,“存在为了开发利用(exploitation)该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实质性投资(substantial investment),包括(including)工程设计(engineering)、研发(research and development)或许可(licensing)活动。”ITC认为,通过使用“包括”(including)一词,国会在337(a)(3)(C)中暗示,工程设计、研发或许可,只是对专利技术进行“开发利用”的一些实例,对专利技术进行“开发利用”包括但不限于这三种行为。也就是说,对专利技术进行商业上的“开发利用”是根本,更为本质的反应了“国内产业要求”,而专利许可、研发或工程设计行为只是手段。因而,如果一个申请人想证明其行为满足“国内产业要求”,关键是看其是否围绕着专利技术进行了各种“开发利用”活动,许可行为是“开发利用”专利技术的一个手段,许可本身只是证明“国内产业要求”存在的一个间接证据。
如果申请人A和B规模差不多,A在其专利的“许可”上投资了10元,在其专利的“研发”上也投资了10元。申请人B只是在其专利的“许可”上投资了15元,则A就比B在专利的“开发利用”上多投资了5元,A会被认为比B在美国国内产业上有更多“实质上的投资”,也就更可能被认为符合“国内产业要求”。
(三)“生产驱动型”许可与“利益驱动型”许可的区分暗含了对公共利益的考虑
从理论上讲,按照337条款的规定,ITC在发布救济令之前必须审查排除令或停止令对公共利益,如对公共健康与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状况,美国类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和美国消费者的影响。但实际上ITC并不重视对公共利益的审查,在1984年以后ITC调查的案件中,因为考虑公共利益而拒绝颁发排除令的案件一共只有3起。而“多媒体显示器案”中,ITC对“生产驱动型”许可与“利益驱动型”许可的区分,以及对“生产驱动型”许可的偏好,实际暗含了ITC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因为“生产驱动型”许可中,在许可人有了新的技术后立即积极寻求将此技术商业化,可以鼓励企业在美国开创新产业、新市场,由于新产品会取代旧产品,有利于消费者接触到以前没有接触过的新技术和新产业,对美国市场和消费者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而“利益驱动型”许可的目标是已经存在的产品,这种许可只是从已经存在的产品中攫取利益,没有对新产品或新产业的产生和技术革新做出贡献,对美国市场和消费者有着消极的影响。因为这种许可会增加已有产品的生产成本,而美国消费者最终将为这笔成本买单。
四、我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专利非实施主体的运作
随着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国内高科技企业逐渐被NPE“盯上”,比如华为、中兴两家公司自2011年8月起就连续遭遇到7起337调查,原告均为NPE,其中不乏Inter Digital这样的专利大鳄。这些NPE多以专利许可为名,索要高额专利使用费,若企业拒绝接受,就发起专利侵权诉讼或337调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出口企业必须要多了解各种NPE的运作方式,以做到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
(一)权衡利弊,积极理性地应诉
337调查的初衷是保护美国国内产业,ITC对国内产业标准的从严解释趋势体现出美国司法行政体系对投机型NPE,即PAE态度的转变。2011年美国总统签署《美国发明法案》和2013年美国众议院批准《创新法案》,也都表明美国对投机型NPE的态度,已经由先前的克制容忍转变为积极规制,这一趋势对我国企业而言是一个好消息。在我国企业被NPE诉至ITC时,除了抗辩自己不侵权或对方专利无效以外,证明对方在专利上的投资或花费不符合“国内产业要求”也是一个很好的抗辩理由。比如涉及对方以专利池许可来证明其符合“国内产业要求”时,应尽可能表明涉案专利在专利池许可谈判中的作用不突出,对方在专利池许可上的花费不能认为是在涉案专利许可上的投资;涉及到对方以专利诉讼上的花费来证明其符合“国内产业要求”时,应当尽可能表明对方的专利诉讼活动与专利许可之间没有清晰的关联,对方是为了排除、打击竞争者而进行的专利诉讼活动;针对PAE,应该揭露其专利许可主要是“利益驱动型”许可,对美国的创新并没有什么贡献,而且他们的许可行为会增加美国已有产品的生产成本,而美国消费者最终将为这笔成本买单等等。
尽管ITC的态度有所转变,但也应该看到ITC对“国内产业要求”的解释还是比较模糊和灵活的。因为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知识产权出口国,专利许可及专利运营对美国贸易平衡、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ITC针对NPE的限制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在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之前,我国企业应当事先进行专利检索,或者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专利分析,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侵犯美国专利权的情况。企业万一不幸被NPE盯上,要确保在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制定攻防策略。
(二) 雄厚的知识产权实力是基础,专利运营能力是关键
要想在与非专利实施主体的对抗中取得胜利,有两个能力十分重要,一是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实力,二是企业的专利运营能力,这可以从我国中兴通讯公司和华为公司的实例中得到证明。
自2013年至今,中兴通讯已连胜由3家较知名的NPE--Inter Digital、TPL、Flashpoint Technology发起的“337调查”。而华为公司在与专利大鳄Inter Digital的对抗中,除了在ITC积极进行应诉抗辩外,还在美国和中国的法院提起反诉,最终取得了胜利。这两个公司的胜利都依托于他们雄厚的知识产权实力和专利运营能力。除了在美国积极进行专利布局外,两家公司还通过专利许可、交叉许可等方式,进行专利运营,使自己在国外企业挑起的一次次专利纠纷风波中化险为夷,同时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回报。endprint
(三)成立自己的NPE,并在美国申请专利,时机成熟时对他人提起337调查
对于337调查,很多人存有误区认为只有美国本土企业才能提起,其实不然。无论是美国人(企业)还是外国人(企业),只要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自己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能够证明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相应的国内产业,都可以依法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因而就专利的337调查的申请人资格而言,关键是企业是否在美国享有专利权,而我国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PCT申请程序获得在美专利权,然后通过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表明相关的美国国内产业已经或者正在建立,并利用 “337调查”主动攻击其他企业,实际上一些日本公司也曾经运用这一点多次提起针对其他国家甚至美国企业的337调查。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用的是以专利许可来证明自己符合337的“国内产业要求”时,应注意平时对相关证据,尤其是书面证据的收集保留。在以被许可人的活动来证明自己满足美国“国内产业要求”时,需要注意被许可人的活动必须同时满足经济要件和技术要件。▲
参考文献:
[1]eBay Inc. v. Merc Exchange, LLC, 547 U.S. 388, 391, (2006).
[2]See Commission Opinion Certain Stringed Musical Instruments, Inv. No. 337-TA-586, USITC Pub. 4120 ( May 16, 2008), at 14.
[3][12]Wei Wang, Non-practicing Complainants at the ITC :Domestic Industry or Not?[J].Berkeley Technology law, 2012, Vol.27.
[4] John Mezzalingua Assocs.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660 F.3d 1328, 1329 (Fed.Cir. 2011) (appealing the Commission's decision in Coaxial Cable, USITC Inv. No. 337-TA-650).
4.机械专利说明书 篇四
试电笔
*[实用新型名称应简明、准确地表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性词语,不得使用商标、型号、人名、地名或商品名称等。名称应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超过25个字,应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臵。]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说明书应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说明书应按以下五个部分顺序撰写: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所属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指示电压存在的试电装置,尤其是能识别安全和危险电压的试电笔。[所属技术领域:应指出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目前,公知的试电笔构造是由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金属弹簧和手触电极串联而成。将测试触头与被测物接触,人手接触手触电极,当被测物相对大地具有较高电压时,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带电。但是,很多电器的金属外壳不带有对人体有危险的触电电压,仅表示分布电容和/或正常的电阻感应产生电势,使氖管启辉。一般试电笔不能区分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和无危险的感应电势,给检测漏电造成困难,容易造成错误判断。
[背景技术:是指对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技术,可以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背景技术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说明,它是作出实用技术新型技术方案的基础。此外,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引证文献、资料的,应写明其出处。] 发明内容 [发明内容:应包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 为了克服现有的试电笔不能区分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和无危险的感应电势的不足,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试电笔,该试电笔不仅能测出被测物是否带电,而且能方便地区分是危险的触电电压还是无危险的感应电势。[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应当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用简明、准确的语言写明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但是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电连接,设置一分流电阻支路,使测试触头与一个分流电阻一端电连接,分流电阻另一端与一个人体可接触的识别电极电连接。当人手同时接触识别电极和手触电极时,使分流电阻并联在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手触电极电路测试时,人手只和手触电极接触,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带电。当人手同时接触手触电极和识别电极时,若被测物带有无危险高电势时,由于电势源内阻很大,从而大大降低了被测物的带电电位,则氖管不启辉,若被测物带有危险触电电压,因其内阻小,接入分流电阻几乎不降低被测物带电电位,则氖管保持启辉,达到能够区别安危电压的目的。[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完整地说明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特征,说明技术方案是如何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时应说明技术方案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撰写技术方案时,机械产品应描述必要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关系;涉及电路的产品,应描述电路的连接关系;机电结合的产品还应写明电路与机械部分的结合关系;涉及分布参数的申请时,应写明元器件的相互位臵关系;涉及集成电路时,应清楚公开集成电路的型号、功能等。本例“试电笔”的构造特征包括机械构造及电路的连接关系,因此既要写明主要机械零部件
及其整体结构的关系,又要写明电路的连接关系。技术方案不能仅描述原理、动作及各零部件的名称、功能或用途。]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可以在测试被测物是否带电的同时,方便地区分安危电压,分流支路中仅采用电阻元件,结构简单。[有益效果:是实用新型和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及积极效果,它是由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技术特征产生的必然的技术效果。]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电路原理图。
图2是试电笔第一个实施例的纵剖面构造图。
图3是图2的i--i剖视图。
图4是试电笔第二个实施例的纵剖面构造图。
图中1.测试触头,2.绝缘外壳,3.弹簧,4.同心电阻,5.限流电阻,6.分流电阻,7.识别电极,8.氖管,9.弹簧,10.后盖,11.手触电极,12.绝缘隔离层,13.弹簧。[附图说明:应写明各附图的图名和图号,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必要时可将附图中标号所示零部件名称列出。] 具体实施方式
在图1中,测试触头(1)、限流电阻(5)、氖管(8)与手触电极(11)串联,测试触头
(1)与分流电阻(6)一端相连,分流电阻(6)另一端与识别电极(7)相连。通常限流电阻阻值为几兆欧,为保证人身安全,分流电阻阻值不小于限流电阻阻值,最好取限流电阻阻值1-2倍。
在图2所示实施例中,测试触头(1)在绝缘外壳(2)一端伸入其中空腔,与弹簧(3)接触,弹簧(3)另一端与同心电阻(4)相接触,同心电阻(4)是纵剖面为e形,其中间圆柱部分限流电阻(5)高于作为分流电阻(6)的圆管部分,使氖管(8)的一端与限流电阻(5)接触时不碰到分流电阻(6),弹簧(9)一端与氖管(8)相接触,另一端与后盖(10)上的手触电极(11)相接触,弹簧压力保证各元件间可靠电连接。如图3所示的环状弹性金属片状识别电极(7)其边缘向中心伸出的接触爪卡住圆管状分流电阻(6)外表面,其外边缘伸出并附于绝缘外壳外表面。
在图4所示的另一个实施例中,测试探头(1)在绝缘外壳(2)一端伸入其中空腔,同时与平行设置的限流电阻(5)和分流电阻(6)的一端相接触,限流电阻另一端通过氖管(8)、弹簧(9)与手触电极(11)电接触,分流电阻通过弹簧(13)与识别电极电接触,两电极之间设置一绝缘隔离层(12)。[具体实施方式:是实用新型优选的具体实施例。具体实施方式应当对照附图对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进行说明,实施方式应与技术方案相一致,并且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附图中的标号应写在相应的零部件名称之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现,必要时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如果有多个实施例,每个实施例都必须与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有益效果相一致。] 说明书附图(撰写示例)[说明书附图:应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绘制。每一幅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图号。附图中的标记应当与说明书中所述标记一致。有多幅附图时,各幅图中的同一零部件应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附图中不应当含有中文注释,应使用制图工具按照制图规范绘制,图形线条为黑色,图上不得着色。] 权利要求书(撰写示例)1.一种试电笔,在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顺序电连接,其特征是:测试触头与一个分流电阻一端电连接,分流电阻另一端与一个人体可接触的识别电极电连接。
[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及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用语,写明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即实用新型为解决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是:分流电阻与限流电阻是一个一体的同心电阻,同心电阻中间圆柱部分为限流电阻,其外部圆管部分为分流电阻,圆柱部分高于圆管部分;识别电极为环状弹性金属片,其边缘向中心伸出的接触爪卡住圆管状分流电阻外表面,其外边缘伸出并附于绝缘外壳外表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是分流电阻与限流电阻平行设置,其间为绝缘隔离层。
[从属权利要求(此例中权利要求2、3为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应写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编号及主题名称,该主题名称应与独立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一致(此例中主题名称为“试电笔”),限定部分写明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按规定格式撰写,即“根据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所述的(主题名称),其特征是„„。”]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使用与说明书一致或相似语句,从正面简洁、明了地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特征,如:机械产品应描述主要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关系;涉及电路的产品,应描述电路的连接关系;机电结合的产品还应写明电路与机械部分的结合关系;涉及分布参数的申请,应写明元器件的相互位臵关系;涉及集成电路,应清楚公开集成电路的型号、功能等。权利要求应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用途来限定实用新型;不得写入方法、用途及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内容;应使用确定的技术用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的语句,如“等”、“大约”、“左右”„„;不应使用“如说明书„„所述”或“如图„„所示”等用语;首页正文前不加标题。每一项权利要求应由一句话构成,只允许在该项权利要求的结尾使用句号。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附图中相应的标记,其标记应臵于括号内。
说明书摘要(撰写示例)
一种能够识别安全和危险电压的试电笔。它是在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手触电极顺序电连接,并加有一分流电阻支路,使分流电阻一端与测试触头电连接,另一端与识别电极电连接。人体仅与手触电极接触测试被测物是否带电,人体同时与手触电极、识别电极接触测试被测物是否带有危险电压。[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尤其是写明实用新型主要的形状、构造特征(机械构造和/或电连接关系)。摘要全文不超过300字,不得使用商业性的宣传用语,并提交一幅从说明书附图
中选出的附图作摘要附图。] *注释:示例中中括号(“[ ]”)里的内容仅为撰写说明,不属于申请文件的内容。申请文件应使用专利局规定的规格为297mm×210mm(a4)的表格用纸,文字应打字或者印刷,字高应在3.5mm至4.5mm之间,篇二:专利申请说明书(范例)说明书(撰写示例)
试电笔 *[实用新型名称应简明、准确地表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性词语,不得使用商标、型号、人名、地名或商品名称等。名称应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超过25个字,应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说明书应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说明书应按以下五个部分顺序撰写: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所属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指示电压存在的试电装置,尤其是能识别安全和危险电压的试电笔。[所属技术领域:应指出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目前,公知的试电笔构造是由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金属弹簧和手触电极串联而成。将测试触头与被测物接触,人手接触手触电极,当被测物相对大地具有较高电压时,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带电。但是,很多电器的金属外壳不带有对人体有危险的触电电压,仅表示分布电容和/或正常的电阻感应产生电势,使氖管启辉。一般试电笔不能区分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和无危险的感应电势,给检测漏电造成困难,容易造成错误判断。
[背景技术:是指对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技术,可以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背景技术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说明,它是作出实用技术新型技术方案的基础。此外,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引证文献、资料的,应写明其出处。] 发明内容 [发明内容:应包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 为了克服现有的试电笔不能区分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和无危险的感应电势的不足,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试电笔,该试电笔不仅能测出被测物是否带电,而且能方便地区分是危险的触电电压还是无危险的感应电势。[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应当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用简明、准确的语言写明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但是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
电连接,设置一分流电阻支路,使测试触头与一个分流电阻一端电连接,分流电阻另一端与一个人体可接触的识别电极电连接。当人手同时接触识别电极和手触电极时,使分流电阻并联在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手触电极电路测试时,人手只和手触电极接触,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带电。当人手同时接触手触电极和识别电极时,若被测物带有无危险高电势时,由于电势源内阻很大,从而大大降低了被测物的带电电位,则氖管不启辉,若被测物带有危险触电电压,因其内阻小,接入分流电阻几乎不降低被测物带电电位,则氖管保持启辉,达到能够区别安危电压的目的。[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完整地说明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特征,说明技术方案是如何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时应说明技术方案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撰写技术方案时,机械产品应描述必要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关系;涉及电路的产品,应描述电路的连接关系;机电结合的产品还应写明电路与机械部分的结合关系;涉及分布参数的申请时,应写明元器件的相互位置关系;涉及集成电路时,应清楚公开集成电路的型号、功能等。本例“试电笔”的构造特征包括机械构造及电路的连接关系,因此既要写明主要机械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的关系,又要写明电路的连接关系。技术方案不能仅描述原理、动作及各零部件的名称、功能或用途。]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可以在测试被测物是否带电的同时,方便地区分安危电压,分流支路中仅采用电阻元件,结构简单。[有益效果:是实用新型和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及积极效果,它是由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技术特征产生的必然的技术效果。]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电路原理图。
图2是试电笔第一个实施例的纵剖面构造图。
图3是图2的i--i剖视图。
图4是试电笔第二个实施例的纵剖面构造图。
图中1.测试触头,2.绝缘外壳,3.弹簧,4.同心电阻,5.限流电阻,6.分流电阻,7.识别电极,8.氖管,9.弹簧,10.后盖,11.手触电极,12.绝缘隔离层,13.弹簧。[附图说明:应写明各附图的图名和图号,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必要时可将附图中标号所示零部件名称列出。] 具体实施方式
在图1中,测试触头(1)、限流电阻(5)、氖管(8)与手触电极(11)串联,测试触头(1)与分流电阻
(6)一端相连,分流电阻(6)另一端与识别电极(7)相连。通常限流电阻阻值为几兆欧,为保证人身安全,分流电阻阻值不小于限流电阻阻值,最好取限流电阻阻值1-2倍。
在图2所示实施例中,测试触头(1)在绝缘外壳(2)一端伸入其中空腔,与弹簧(3)接触,弹簧(3)另一端与同心电阻(4)相接触,同心电阻(4)是纵剖面为e形,其中间圆柱部分限流电阻(5)高于作为分流电阻(6)的圆管部分,使氖管(8)的一端与限流电阻(5)接触时不碰到分流电阻(6),弹簧(9)一端与氖管(8)相接触,另一端与后盖(10)上的手触电极(11)相接触,弹簧压力保证各元件间可靠电连接。如图3所示的环状弹性金属片状识别电极(7)其边缘向中心伸出的接触爪卡住圆管状分流电阻(6)外表面,其外边缘伸出并附于绝缘外壳外表面。
在图4所示的另一个实施例中,测试探头(1)在绝缘外壳(2)一端伸入其中空腔,同时与平行设置的限流电阻(5)和分流电阻(6)的一端相接触,限流电阻另一端通过氖管(8)、弹簧(9)与手触电极(11)电接触,分流电阻通过弹簧(13)与识别电极电接触,两电极之间设置一绝缘隔离层(12)。[具体实施方式:是实用新型优选的具体实施例。具体实施方式应当对照附图对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进行说明,实施方式应与技术方案相一致,并且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附图中的标号应写在相应的零部件名称之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现,必要时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如果有多个实施例,每个实施例都必须与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有益效果相一致。] 说明书附图(撰写示例)[说明书附图:应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绘制。每一幅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图号。附图中的标记应当与说明书中所述标记一致。有多幅附图时,各幅图中的同一零部件应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附图中不应当含有中文注释,应使用制图工具按照制图规范绘制,图形线条为黑色,图上不得着色。] 权利要求书(撰写示例)
1.一种试电笔,在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顺序电连接,其特征是:测试触头与一个分流电阻一端电连接,分流电阻另一端与一个人体可接触的识别电极电连接。
[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及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用语,写明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即实用新型为解决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
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是:分流电阻与限流电阻是一个一体的同心电阻,同心电阻中间圆柱部分为限流电阻,其外部圆管部分为分流电阻,圆柱部分高于圆管部分;识别电极为环状弹性金属片,其边缘向中心伸出的接触爪卡住圆管状分流电阻外表面,其外边缘伸出并附于绝缘外壳外表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是分流电阻与限流电阻平行设置,其间为绝缘隔离层。
[从属权利要求(此例中权利要求2、3为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应写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编号及主题名称,该主题名称应与独立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一致(此例中主题名称为“试电笔”),限定部分写明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按规定格式撰写,即“根据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所述的(主题名称),其特征是??。”]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使用与说明书一致或相似语句,从正面简洁、明了地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特征,如:机械产品应描述主要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关系;涉及电路的产品,应描述电路的连接关系;机电结合的产品还应写明电路与机械部分的结合关系;涉及分布参数的申请,应写明元器件的相互位置关系;涉及集成电路,应清楚公开集成电路的型号、功能等。权利要求应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用途来限定实用新型;不得写入方法、用途及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内容;应使用确定的技术用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的语句,如“等”、“大约”、“左右”??;不应使用“如说明书??所述”或“如图??所示”等用语;首页正文前不加标题。每一项权利要求应由一句话构成,只允许在该项权利要求的结尾使用句号。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附图中相应的标记,其标记应置于括号内。] 说明书摘要(撰写示例)
一种能够识别安全和危险电压的试电笔。它是在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手触电极顺序电连接,并加有一分流电阻支路,使分流电阻一端与测试触头电连接,另一端与识别电极电连接。人体仅与手触电极接触测试被测物是否带电,人体同时与手触电极、识别电极接触测试被测物是否带有危险电压。[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尤其是写明实用新型主要的形状、构造特征(机械构造和/或电连接关系)。摘要全文不超过300字,不得使用商业性的宣传用语,并提交一幅从说明书附图中选出的附图作摘要附图。] *注释:示例中中括号(“[ ]”)里的内容仅为撰写说明,不属于申请文件的内容。申请文件应使用专利局规定的规格为297mm×210mm(a4)的表格用纸,文字应打字或者印刷,字高应在3.5mm至4.5mm之间,篇三:典型专利申请书范文(机电)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艺术吊灯,其包括一半透明筒状外罩及灯头,灯头可拆卸式地设置在外罩上,其前端伸入到外罩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灯头包括一底座、一灯架、一控制电路及由多个设置在不同位置上的发光体,其中控制电路及多个发光体均设置在同一电路板上,该电路板通过5 灯架设置在底座上;所述控制电路与多个发光体电性连接并依次驱动其发
光或关闭,组成一发光部;该发光部射出的光线依次投射在外罩上,光线在该外罩的内侧壁上产生动态位移视觉。同时,由于本实用新型采用了组合式可拆卸结构及多个led,其具有不同位置上的多个依次循环点亮的发光、发出的光线经过镂空图案后投射到外罩上,形成不断闪动、且有一定10 位移的图案动态视觉效果,使其照明艺术效果大大增强。3 4 1.一种艺术吊灯,其包括一半透明筒状外罩及灯头,灯头可拆卸式地设置在外罩上,其前端伸入到外罩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灯头包括一底座、一灯架、一控制电路及由多个设置在不同位置上的发光体,其中控制电路及多个发光体均设置在同一电路板上,该电路板通过灯架设置在底座5 上;所述控制电路与多个发光体电性连接并依次驱动其发光或关闭,组成
一发光部;该发光部射出的光线依次投射在外罩上,光线在该外罩的内侧壁上产生动态位移视觉。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艺术吊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罩上表面中部设有一通孔,所述的灯头前端直径小于该通孔直径而底座大于该通孔10 的直径,所述底座前部的各部分均穿过该通孔,伸入到所述外罩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艺术吊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光体为单色光或复合色光led。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艺术吊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发光体的发光色彩及光线投射角度均不相同。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艺术吊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罩内侧壁
表面上,设有一图案层,该图案层上设有色块、图案或镂空部分。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艺术吊灯,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一设置在所述外罩和灯头之间的筒状内罩,所述的灯头前端发光部伸入所述的内罩;所述内罩的表面上设有一图案层,该图案层上设有色块、图案或镂空部分。20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艺术吊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罩设有一
向外延伸的底座,所述的内罩前端直径小于所述外罩的通孔直径而底座大于所述外罩通孔的直径。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艺术吊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罩底座上中部设有一通孔,所述的灯头前端直径小于该内罩通孔直径而灯头底座大25 于该内罩通孔的直径,所述底座前部的各部分均穿过该内罩通孔,伸入到
所述内罩内。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艺术吊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路板朝向发光体的一面设有反射层。
一种艺术吊灯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灯具技术,具体涉及一种可产生动态光效的艺术吊5 灯。
背景技术
目前,现有的吊灯,一般是采用在透明或半透明材质制成的灯罩内,放置电灯泡、节能灯管或其它光源,使光线柔和的投射出来,形成一种温和、宁静、朦胧、浪漫的氛围。为了使其更具艺术性、观赏性,在灯罩上10 镀膜或设置图案,并且往往还在灯罩上设置若干镂空的图案或花纹。但是,这些图案或花纹,都只是静态的。
目前,基于led技术的电子蜡烛等新型节能光源已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是,其并没有在吊灯等制品中得到相应的运用,特别是led可发出多种色光,并且环保、安全、节能,完全可以代替传统灯具,并且能15 够产生较好的艺术效果。
但是,由于单体led发出的色光波长较短,其直接穿过灯罩时,所投射出来的光线效果比较单调,并缺乏动感,艺术感染力较弱。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现有吊灯制造技术所存在的上述不足,本实用新型目提供一种采20 用多个led发光体制备的可产生动态视觉效果的艺术吊灯。
本实用新型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艺术吊灯,其包括一半透明筒状外罩及灯头,灯头可拆卸式地设置在外罩上,其前端伸入到外罩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灯头包括一底座、一灯架、一控制电路及由多个设置在不同位置上的发光体,其中控制电路25 及多个发光体均设置在同一电路板上,该电路板通过灯架设置在底座上;
所述控制电路与多个发光体电性连接并依次驱动其发光或关闭,组成一发光部;该发光部射出的光线依次投射在外罩上,光线在该外罩的内侧壁上产生动态位移视觉。
所述的外罩上表面中部设有一通孔,所述的灯头前端直径小于该通孔30 直径而底座大于该通孔的直径,所述底座前部的各部分均穿过该通孔,伸
入到所述外罩内。
所述的发光体为单色光或复合色光led,所述多个发光体的发光色彩及光线投射角度均不相同。
所述的外罩内侧壁表面上,设有一图案层,该图案层上设有色块、图5 案或镂空部分。
所述的艺术吊灯,其还包括一设置在所述外罩和灯头之间的筒状内罩,所述的灯头前端发光部伸入所述的内罩;所述内罩的表面上设有一图案层,该图案层上设有色块、图案或镂空部分。
所述的内罩设有一向外延伸的底座,所述的内罩前端直径小于所述外10 罩的通孔直径而底座大于所述外罩通孔的直径。
所述的内罩底座上中部设有一通孔,所述的灯头前端直径小于该内罩通孔直径而灯头底座大于该内罩通孔的直径,所述底座前部的各部分均穿过该内罩通孔,伸入到所述内罩内。
所述的电路板朝向发光体的一面设有反射层,用于反射各led光源的15 光线,使其波长增加。
本实用新型在所述的外罩、内罩的底部均设有通孔,使所述内罩、或灯头可通过所述通孔方便的置入或取出所述外罩;这种结构方便拿取、更换内罩或灯头之一,以获得不同的光影艺术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由于其采用了可拆卸组合式结构及多个led20 发光体,且其色光、位置、角度均不相同,通过控制电路在不同位置上的
依次循环点亮的多个发光体,其发出的光线透过内罩的镂空图案后投射到外罩上,即形成不断闪动、且有一定位移的图案动态视觉效果,器照明艺术效果大大增强,且其节能、环保,拿取、更换方便,通过更换内罩或灯头,即可获得不同的艺术效果,而不必更换整个灯具,可以节约材料、人25 工及费用。
本实用新型广泛使用于制造舞厅、酒店、家庭等各种场所使用的吊灯,可以制造出多种艺术效果。
5.申请外观专利说明书 篇五
1、申请外观专利的流程
专利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公告—授权
2、外观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包括外观专利的名称、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至少两套图片或照片(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如果必要还是提供立体图)对于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提交黑白或彩色图片或照片。
3)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必要时应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3、所需时间
从申请到授权一般需要8~10个月左右,办理授权手续后三个月内颁发《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6.专利申请说明书范例 篇六
一种电子导盲犬机器人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电子导盲犬机器人,具体涉及一种机电一体化、多传感器融合、自动导航及控制的电子导盲犬机器人。
背景技术
世界上一共有3000万盲人,其中我国有500万盲人,我国是世界上盲人最多的国家,还有相当数量的人有视力障碍,失明和视弱极大地影响了这些人群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培养一只导盲犬的费用在30万以上,正常家庭难以承受经济负担,而且导盲犬的训练周期相对较长,服务寿命相对较短。因此,导盲犬机器人的研制有着非常实际的意义和广泛的用途。据查阅相关资料,现在的导盲器具的研究和应用基本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导盲手杖,在手杖上面加装各种装置来达到探测障碍和导盲的作用,第二类是穿戴设备,在导盲犬或者盲人身上穿戴导航设备进行导盲,第三类是机器人,通过自动或半自动方式导航,实现一定的控制功能,从而帮助盲人,本发明属于这一类。
针对现存的导盲器具研究,导盲手杖受到自身形状和操作方式的限制,基本只能实现部分导盲功能,穿戴设备更是影响人体美观,造成行动不便,每次使用都需要穿上和脱下,本发明避免了上述问题,并实现了其具有创新性的设计功能,包含丰富的传感器系统和导航系统,能自动处理信息,实现良好的导航和控制效果。
发明内容 发明目的:本发明就是针对上述导盲研究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电子导盲犬机器人,解决盲人和视力障碍人士出行问题。本发明不需要穿戴任何设备或辅助器具,将复杂操作转化为简单操作,利用嵌入式处理器智能化处理信息。针对这部分人的视力障碍问题,利用卫星导航精确定位,同时检测方向和姿态等相关信息,规划出最佳路线,在导航方面为盲人进行有效的服务。在实现导航功能的同时,引入避障和自动控制转弯的功能,用遥控和语音的方式进行人机交互,方便操作。技术方案:本发明由机械部分和电子部分组成,机械部分是车体为一块木板前部有方形孔,孔内安装有舵机,舵机通过舵机连接机构与定向轮相连,木板后部有定向轮,车体后部有转动关节连接手推杆,车体中部的左侧有天线杆;电子部分是电路底板上的中央处理器通过电路与红外传感器阵列、语音模块、扬声器、光电开关、地磁传感器、加速度计模块、遥控接收电路、稳压器、串口电路、GPS模块、GPS信号接收器、遥控器、摄像头相连接;镍氢电池为电子部分提供电能,手推杆由人力推动为机器人提供动力。(本段名词后面要加标号)
所述的舵机的舵盘和方向轮固定在一起,方向轮随着舵机转动,从而改变机器人前进的方向。
所述的手推杆连接在单自由度的转动关节上,作用是提供动力和保持车体平衡。所述的天线杆高度为30cm,末端同时安装了摄像头和GPS信号接收器。
所述的红外传感器阵列安装在车体前部,用于检测人行道。
所述的光电开关安装在车体前部,用于检测机器人前方障碍物。
所述的遥控器安装在手推杆末端,向遥控接收电路发射操作命令。
所述的中央处理器为MC9S12DG128单片机及其外围电路。
所述的语音模块采用ASR-R8型模块,能发电子女声播报相关的导航信息和提示信息,导航信息有定位信息、航向信息,提示信息有当前位置名称、目的地名称、前方有障碍物、坡度信息,声音通过安装在车体中部的扬声器进行放大。
所述的摄像头为模拟摄像头,采集的图象为黑白图象。
所述的地磁传感器采用的是霍尼韦尔公司的HMC5883L型平面数据电子罗盘,提供的导航精度为1RMS。
所述的加速度计为飞思卡尔公司的MMA7455三轴数字加速度传感器,用于检测重力场从而提示坡度信息,提示前方有坡道。
所述的GPS模块通过RS232串口电路将定位信息传送给中央处理器。有益效果:(1)能对导盲犬机器人的位置进行GPS卫星定位,在天气良好的情况下,定位精度在20米以内,通过遥控器设定目前所在地和目的地,自动规划行走街道路径,并且用电子女声提示。
(2)红外传感器阵列能对机器人所在地面上的白色人行线进行检测,控制机器人沿着该线前进。
(3)光电开关能对前方50cm范围内的障碍物进行探测,如果有障碍物会提示“前方有障碍,请绕行”女声提示音,并且自动控制舵机改变车体前进方向。
(4)能利用地传感器感应地球磁场,实时检测自身方向,精度为1RMS.(5)能利用加速度计划感应地球重力场,实时检测自身倾斜角,如果遇到坡道会提示“前方有上坡”女声提示音,并且灯起指示灯。
(6)能存储摄像头采集的图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电子导盲犬机器人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电子导盲犬机器人的系统结构框图;
图3为本发明电子导盲犬机器人的程序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结合附图说明,下面阐述本发明。
图1为本发明电子导盲犬机器人的结构示意图,本发明由机械部分和电子部分组成,机械部分是车体为一块木板,该木板的尺寸为宽10cm、长30cm,属于硬质模型加工用木板。在木板前部5cm处有方形孔,方形孔尺寸为舵机的截面大小,孔内安装有舵机,舵机采集MG995舵机,舵机的最大力矩为13kg,舵机通过舵机连接机构与方向轮相连,连接机构是将舵机的舵盘与方向轮的末端连接起来。木板后部安装定向轮,定向轮不能绕铅垂线转动。车体后部有单自由度转动关节连接手推杆,手推杆长度为80cm,直径为3cm的铝合金杆,手推杆末端固定安装遥控器,遥控器上有启动按钮和选择按钮,车体中部的左侧有天线杆,天线杆末端安装有摄像头和GPS信号接收器,天线杆高度为30cm。
电子部分是电路底板上的中央处理器通过电路与红外传感器阵列、语音模块、扬声器、光电开关、地磁传感器、加速度计模块、遥控接收电路、稳压器、串口电路、GPS模块、GPS信号接收器、遥控器、摄像头相连接。其中中央处理器、稳压器、串口电路集成在一块电路板上,地磁传感器、加速度计模块、遥控接收电路分别为单个电路板与中央处理器电路板叠放连接;红外传感器含10对发射管与接收管,按直线型均匀排布集成在一块电路板上,安装在车体最前部;语音模块集成在一块电路板上,与扬声器相连;GPS模块为一块集成电路板,与GPS信号接收器相连。
镍氢电池为电子部分提供电能,标称电池为7.2V,电池容量为2000mAh,为所有电路系统供电,其中语音模块、GPS模块、地磁传感器、加速度计模块的工作电压为3.3V,其余电
路系统工作电压为5V。中央处理器外围的稳压电路将电压降压后,稳定输出5V电压,供所有5V芯片及电路工作。机器人行动无须任何能源,盲人推动手推杆为机器人提供动力,由于机器人是两轮结构,节约车轮的设计也带来不平衡的现象,可见,手推杆的设计既可以提供机器人前进的动力,又可以由盲人掌握机器人的平衡。
本发明加装了多个传感器系统,红外传感器系统是利用发射管发射红外线,光线照射在浅色和深色物体上的时候吸收量不同,经物体反射后用接收管测量反射回来的光的强度来判断物体颜色深浅,特别是深浅对比度大的情况下,判别效果更佳。本发明的红外传感器采用10对发射管与接收管,红外线的波长采用700nm至1000nm的红外光,接收管的输出电压比较少,故采用8050三极管的开关特性来进行放大,输出的模拟电压可供中央处理器识别。由于10对红外管排布呈直线,如果机器人下方有深浅对比度大的线条形状时,每对红外管的输出电压会不一样,红外光照射在浅色区反射量大,电压更高,通过在处理器的程序算法里加入阈值比较,可以识别出该线条。光电开关也使用该波段的红外光,但是功率提高,使光能探测的距离提高到半米之内,如果前方无障碍物,光电开关将连续输出电压,如果有电压下降沿,则说明前方有障碍。
语音模块是使用的ASR-R8语音模块,是非特定人声识别系统,可以识别非特定的多人标准普通话发音,但是考虑到在室外复杂的声音环境,以后识别时滞的因素,故命令采用由遥控器来发送,而响应由该模块来执行。语音模块可以反复进行编程,可以存储特定的语句,将固定的地点、导航提示音以及其它提示音,先进行存储。模块内部有单独的处理芯片,对音频数据进行处理,中央处理器只需要进行指令发送即可调用相关的声音文件,使语音模块发出清晰的电子女声,经扬声器放大后,盲人可以清晰辨识。
导航系统则由GPS、地磁、惯性导航三种导航方式组合来得到丰富的导航信息,输出的形式均为可由微型计算机读取的电压信号。GPS信号接收器安装在天线杆的顶端,安排在机器人的最高点更容易接收信号,由于该接收头是带磁性的,工作时频率为1.5GHz高频状态,充分与其它电路部分隔离。GPS信号处理器由REB-3571卫星导航芯片作为处理器,处理后的信息通过74HC573和MAX3232CSA串口转化芯片将数据串行化,数据具有固定的格式,包含时间、经度、纬度信息。地磁传感器采用的是霍尼韦尔公司的HMC5883L型平面数据电子罗盘,测量X和Y两个方向的磁阻传感器感应地球的磁分量,从而得到方位角,提供的导航精度为1RMS。在使用前需要对该传感器进行初始化和标定,以精确匹配地球磁场,初始化方法是上电后缓慢绕中轴旋转一周,旋转时间为一分钟,标定是考虑到当地的纬度不同,地球的磁偏角不同,所以需要上网查询当地磁偏角后,将其标定到数据里,通过一定的导航算法得到精确航向信息。惯性导航由简易的测角系统构成,MMA7455加速度计安装的时候地垂线重合,如果不重合则在软件程序里标定,将其考虑到数据里,计算时再减去该项,测量机器人与地垂线的夹角,从而判断是否遇到了上坡。
摄像头模块使用模拟摄像头OV7620,分辨率640*480,每秒产生30帧图像,每帧两场,1秒钟采集60帧图像,采集的图像为黑白图像,直接由中央处理器存储到SD卡内,记录行动的路径图像,可供盲人外的其它人使用。
中央处理器使用的是MC9S12DG128单片机,由于信息量大的语音和GPS部分均有协处理器,该主处理器的功能主要是完成一些传感器信息融合和控制算法的实现。
本发明操作过程简捷,手握住机器人的手推杆,准备好前进后,上电后,传感器开始初始化,按下遥控器启动按钮,选择当前地点和目的地,然后机器人开始用发出电子女声提示刚才的选择,机器人开始前进。在前进过程中,如果由卫星定位到需要转弯的地方,会发出电子女声提示转弯,然后舵机打舵带动方向轮自动转弯;遇到半米内的障碍物,会自动带盲人绕开该障碍,阈发出电子女声提示有障碍;在遇到上坡时,自动亮起指示灯,用电子女声提示前方有上坡。
7.专利说明书要求 篇七
关键词:不支持,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对于“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解释为: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现发明的方式, 则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而当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申请人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现发明的方式概括而成的, 则在判断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 就需要判断这种概括是否合理。
对于权利要求概括是否合理的判断,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给出了正面和反面的解释说明。对于正面的即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合理的说明: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 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对于反面的即权利要求的概括不合理的说明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1)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施方式的基础上, 结合说明书记载的所有内容, 通过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不能实施的技术方案; (2) 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3) 产生不了预期技术效果或其效果难于确定的技术方案。
从以上正面的解释说明中可以看到,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涵盖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 且这些方式都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并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 则该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合理的, 也就是该概括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不存在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 则该概括是合理的。而从反面的解释说明中可以看到, 其共同点在于概括的技术方案中都存在不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如果存在这样的技术方案, 那么该概括是不合理的。
从以上分析可知, 判断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合理, 关键在于判断该概括的权利要求中是否存在不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把握住这个关键点后, 面对各种形式不一的权利要求概括不合理的问题时, 判断起来就会更加准确、方便。
下面以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如何以概括的技术方案中是否存在不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来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概括合理。
案例:
权利要求1:一种调节装置, 其特征在于, 包括:与喷头的第一端连接的销轴、与销轴连接的双偏心套和第一端与双偏心套连接的铰接连杆;铰接连杆用于带动双偏心套旋转;双偏心套用于带动销轴移动;销轴用于带动喷头移动。
该权利要求1写得比较概括, 没有对“铰接连杆”与内外双偏心套之间的连接关系作清楚描述, 对于该概括所包含的一种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所以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具体分析如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调节装置, 其通过铰接连杆带动双偏心套旋转, 从而带动与之连接的销轴移动, 最后带动与销轴连接的喷头移动。根据说明书描述可知, 现有技术中通过螺纹减速或者坡面减速等方式实现对喷头进行X和Y方向的位置调节, 但是在调节过程中容易出现爬行现象, 降低了调节的准确度。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 本申请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采用以下技术方案:第一铰接连杆带动双偏心套中的外偏心套旋转, 间接带动内偏心套和销轴转动, 最后带动与销轴连接的喷头主要在Y方向上的移动, 从而实现对喷头在Y方向上的位置调节;第二铰接连杆带动双偏心套中的内偏心套旋转, 间接带动销轴转动, 最后带动与销轴连接的喷头主要在X方向上的移动, 从而实现对喷头在X方向上的位置调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铰接连杆”可以包括第一铰接连杆和第二铰接连杆, 也可以仅包括第一铰接连杆或第二铰接连杆, 当仅用第一铰接连杆或第二铰接连杆与双偏心套中的外偏心套或内偏心套连接时, 只能实现对喷头单在Y方向上或X方向上的位置调节, 无法解决同时在X、Y两个方向上对喷头位置进行准确调节的技术问题。因此, 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8.专利说明书要求 篇八
笔者承办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00号B.布劳恩梅尔松根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用于注射针头的保护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简称注射针头案),涉及到在译文错误的情况下国际申请文本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也涉及到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理解和适用。虽然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因译文错误而需要考虑国际申请文本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但对此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普遍性地正确理解国际申请文本在专利权利要求书解释中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结合注射针头案,本文对该问题进行简要研究,以期能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帮助。
一、注射针头案中的争议焦点
在注射针头案中,B.布劳恩梅尔松根公司(简称布劳恩公司)是名称为“用于注射针头的保护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8年1月,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简称安伦事务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08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7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该专利不具备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布劳恩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专利具备新颖性,因此作出(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120号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704号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布劳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程序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该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
该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又取决于如何理解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弹性臂”,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为“单数的弹性臂”,如果将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理解为“复数的弹性臂”,则该专利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具备新颖性;如果将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理解为既包括“单数的弹性臂”,又包括“复数的弹性臂”,则该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了现有技术中只有“单数的弹性臂”的技术方案,该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二、注射针头案中争议焦点相关事实
该专利的专利号为ZL02805563.2,申请日为2002年2月26日。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有15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注射针头或输液针头(2)的保护装置,包括一个在针头的近端处的针头夹持器(1),一个用于防护针尖的保护元件(3),该保护元件可在针头的杆体上移动并具有弹性臂……”
附件2 为US5215528A美国专利文件及其文字部分的中文译文,该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为1993年6月1日。公开了一种带有针尖套的输液管导入组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1704号决定中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没有限定单数还是复数,而附件2中与“弹性臂”对应的技术特征是单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这一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有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公开。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2公开了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基于该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而认定该专利其他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诉讼程序中,布劳恩公司认为该专利与附件2相比存在三个区别技术特征:第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保护元件的弹性臂为复数,而附件2为单数。第二,附件2中没有该专利的抓持部件。第三,该专利的保护元件定位于抓持部件的中空部分。关于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到底是单数还是复数,布劳恩公司表示:1.本专利国际申请文本的原始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弹性臂”的记载,该术语是在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实质审查过程中根据2000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依据原说明书的内容主动修改后引入的;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来源于国际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6行的“elastische Arme”(复数个弹性臂)以及第3页第25行的“sich kreuzende Arme”(交叉臂),国际申请原文中的“弹性臂”和“交叉臂”均为复数,因此,基于以国际申请原文中的“弹性臂”和“交叉臂”而引入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也应当解释为复数,不能解释为既包括复数也包括单数。
三、注射针头案一审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120号判决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关于布劳恩公司提出的该专利与附件2相比存在三个区别技术特征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一,200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
在本案中,该专利的国际申请文本中的“弹性臂”应翻译为复数形式,而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表述包含了弹性臂可为单数或复数的两种情形,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超出了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因此应依据原文中关于“弹性臂”为复数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基于查明的事实可知,附件2中的片簧只有一个弹性臂,与该专利中“弹性臂”为复数的结构存在明显的差异,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亦不同。附件2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一。因此虽然附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二和三,但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一,该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技术方案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有明显不同,该专利具有新颖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704号决定中,关于该专利新颖性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布劳恩公司撤销第11704号决定的部分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第117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根据前面的分析来看,如果在国际申请文本中,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弹性臂”确实限定为“复数的弹性臂”,那么,一审法院依据200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应当限制性地解释为“复数的弹性臂”,是没有问题的。但问题在于,该专利国际申请文本中,权利要求1中是否存在“复数的弹性臂”这样的技术特征。
四、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问题
注射针头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国际申请文本对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和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影响。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条款:
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001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在200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该规定的内容没有变化,只是第一百一十六条变更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这里的“原文”应当如何理解?在注射针头案中,根据具体案情不同,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问题1:《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原文”是否仅限于国际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在注射针头案中,如果国际申请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中是“复数的弹性臂”,而在中国专利授权文本中没有限定“弹性臂”是单数还是复数,那么,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是否应当依据国际申请文本中的原文限定为“复数的弹性臂”?
问题2:《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原文”是否包括国际申请文本中说明书对该专利技术方案的限定?在注射针头案中,如果国际申请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复数的弹性臂”,而在国际申请文本中的说明书中对该专利限定了“复数的弹性臂”,那么,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国际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书没有限定“复数单的弹性臂”的情况下,能否依据说明书中的限定来限制中国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问题3:《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原文”是否包括国际申请文本中说明书对该专利背景技术的描述?在注射针头案中,如果国际申请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复数的弹性臂”,在国际申请文本中的说明书中对该专利技术方案也没有限定“复数的弹性臂”,但在背景技术描述中提到了“复数的弹性臂”,那么,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能否将中国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限定为“复数的弹性臂”?
问题4:《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原文”是否包括根据国际申请文本的原文推导出来的内容?在注射针头案中,如果国际申请文本对该专利技术方案的描述和说明中没有“弹性臂”,但专利申请人认为根据国际申请文本的内容可以推导出该专利权利要求1应当有“复数的弹性臂”这个技术特征,专利申请人在中国专利审查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弹性臂”,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应当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是“复数的弹性臂”?
上述问题的分析,涉及到《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也决定了注射针头案的具体裁判结果。笔者将在后文中继续进行分析如何理解和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何看待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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